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a) “成人保护服务”指下列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a)(1) 与第15610.10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a)(2) 根据部落法律或习俗,为因潜在虐待或忽视而引起部落、部落实体或机构关注的老年人及受抚养成年人所开展的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b) “受抚养成年人”与第15750条(b)款第(1)项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c) “老年人”指下列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c)(1) 与第15750条(b)款第(2)项中定义的“长者”含义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c)(2) 对于从部落、部落实体或机构获得服务的个人,指居住在本州内,其年龄范围符合部落法律或习俗为服务贫困和弱势老年人而设立的部落项目所规定的任何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d) “符合条件的个人”指至少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d)(1) 是成人保护服务客户,正在办理成人保护服务接收手续,或可能通过部落、部落实体或机构获得服务,且似乎符合成人保护服务条件的个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d)(2) 因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忽视、自我忽视或经济剥削而无家可归或面临迫在眉睫的无家可归风险,并经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部落机构认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d)(3) 自愿同意参与该项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 “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指下列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1) 缺乏固定或常规夜间住所的人,且下列任一情况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1)(A) 该人拥有一个主要夜间住所,该住所是受监管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收容所、酒店或汽车旅馆,旨在提供临时住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1)(B) 该人居住在并非为人类常规睡眠住宿而设计或通常不用于此目的的公共或私人场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2) 收到法院命令的驱逐判决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3) 收到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将以其他方式即将失去其主要夜间住所的人,这可能包括尚未收到驱逐通知的个人,如果下列所有条件均属实: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3)(A) 其占用当前住房或居住状况的权利或许可将在申请援助之日起21天内终止,或有可信证据表明其将终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3)(B) 尚未确定或获得后续住所,包括但不限于从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机构、监狱或看守所离开的个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3)(C) 该个人缺乏获取其他永久住房所需的资源或支持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家人、朋友、宗教团体或其他社会网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e)(4) 其主要夜间住所或居住状况直接与经证实的虐待、忽视或经济剥削报告相关联,或构成迫在眉睫的健康和安全风险,且该人缺乏获取其他永久住房所需的资源或支持网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f) “多学科人员团队”与第15610.5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g) “永久住房”指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始于第1940条)的房东-租客法律,对居住期限没有预定限制的居住场所。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h) “主要夜间住所或居住状况”包括个人拥有、租赁、无偿居住或与他人合住的住房,或用作临时住所的酒店或汽车旅馆房间。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i) “项目”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居家安全项目”。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770(j) “支持性住房”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4条(b)款第(2)项中定义的含义相同,但该项目不限于仅服务于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