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立了一个计划的官方名称,该计划通过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为寄养儿童提供援助。这个计划的名称是“寄养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援助计划”。

本章应被称为“寄养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援助计划”,并可引用此名称。

Section § 13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召集一个利益攸关方小组,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县福利部门协助寄养儿童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联邦福利,例如社会保障和补充保障收入 (SSI)。

这些指导方针旨在到2006年底前建立明确的程序,用于对儿童进行残疾筛查、协助福利申请、在必要时对被拒绝的申请提出上诉,并在儿童离开寄养时告知看护人潜在的资格。这些指导方针还侧重于最大化儿童获得的福利,并教育寄养青年关于他们SSI福利的权利。

州社会服务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由县福利主任协会、县福利主任、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当前和前寄养青年以及由该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组成,以制定最佳实践指南,供县福利部门协助居住在州或县监护下的儿童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所有联邦福利,这些福利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章(依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402条及后续条款)获得的福利(社会保障福利)以及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依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81条)获得的福利(补充保障收入福利)。该指南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各项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a) 确定对县监护下可能符合社会保障或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付款 (SSI/SSP) 福利资格的儿童进行残疾筛查的时间和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b) 协助根据残疾筛查可能被认定有资格获得福利的每个儿童办理社会保障和SSI/SSP福利的申请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c) 在适当情况下请求复议并对不利决定提出上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d) 在儿童离开寄养时,告知父母和看护人,对于任何未获得福利但经申请可能符合这些福利资格的儿童,其可能符合社会保障或SSI/SSP福利资格的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e) 最大化获得的联邦福利金额,用于县监护下儿童的当前抚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2(f) 告知寄养青年他们持续领取SSI福利的权利和责任、解决青年在领取SSI福利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的可用援助来源,以及转移累积SSI福利的程序。

Section § 13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寄养青年正在领取社会保障福利时,县必须在该青年满18岁生日前六个月开始采取具体行动。首先,县必须告知青年,作为成年人需要确立残疾状态才能继续领取SSI福利。其次,县必须解释如何成为自己的收款人,或者如果福利在18岁后继续发放,如何选择他人管理其福利,并讨论任何累积的福利。县还应澄清寄养福利可能如何影响其SSI付款。此外,县应在这些过程中酌情协助青年。

如果青年决定在18岁后继续留在寄养机构,县必须遵循法律另一节中概述的额外步骤。此外,该部门负责向各县提供信息和材料,以帮助它们履行这些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a) 当寄养青年正在领取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款项时,县应在该青年满18岁生日前至少六个月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a)(1) 向青年提供关于联邦要求的相关信息,即如有必要,青年需作为成年人确立持续残疾状态,以便其SSI福利在其18岁生日后继续发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a)(2) 向青年提供关于成为其自身收款人的流程以及维持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福利所需的步骤的信息,或者如果福利在其18岁生日后继续发放,则提供关于指定一名适当的代表收款人的信息,以及关于为其累积的任何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福利的信息。县还应提供关于该青年的寄养福利可能对其SSI付款金额产生何种影响(如有)的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a)(3) 酌情协助青年履行第 (1) 和 (2) 款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b) 青年年满18岁后,如果青年选择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寄养机构,县应执行第13754条 (c) 款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3(c) 该部门应向各县传播信息以支持本节的实施,并应在本节实施前将这些材料分发给县安置机构。

Section § 13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被归类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年轻人能够获得与其他受抚养人相同的福利和服务。它允许符合社会保障管理局标准的联邦社会保障福利领取者自行管理这些款项,并要求县政府协助他们直接收款。县政府还必须帮助这些年轻人保持其SSI福利资格,确保在12个月内至少收到一次SSI付款。县政府必须协助寻找合适的社会保障福利管理人,并告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他们的权利以及如何成为独立收款人。任何SSI付款在必要时都应由州福利补充。

如果县政府担任代表收款人,它必须为受抚养人设立附息账户来管理这些资金。这些资金应严格用于年轻人的利益,包括教育、个人需求以及其他优先考虑其福祉的用途,并遵循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最后,本节概述了管理这些照护计划的财务责任和指导方针,其中包括通过合同提供法律支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所有受抚养人可享有的相同福利、服务和支持,并行使相同的选择权。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如果确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符合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设定的标准,则其可以作为自己的收款人,并应由县安置机构协助其直接收款。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第13757节已确定其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资格的个人,即使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仍处于州政府的照护下,也应能够保持该资格。为促进此目的,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县安置机构应确保该青年在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每12个月期间内,至少有1个月收到SSI付款。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县安置机构应使用非联邦AFDC-FC福利来补充该青年在此1个月期间收到的SSI付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b)(1) 当没有其他合适的当事人可担任时,县应申请被指定为其监护下的儿童受益人的代表收款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b)(2) 在根据第 (1) 款申请被指定为代表收款人之前,县应向儿童的律师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意图被指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 经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协商,县应确定一名合适的代表收款人,该收款人可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本人、一名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或县政府。对于正在领取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福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县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1)(A) 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请求的代表收款人不是县政府,县应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向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请求更改收款人。县应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其代表收款人理解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资金使用的任何限制,并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寄养案件发生任何变化(如果这些变化会影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从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获得福利的资格或金额)时,将这些变化告知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1)(A)(B) 县应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采取必要步骤,以确立其作为成年人的持续残疾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要采取的收集和向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提交相关记录的步骤,以及根据需要请求上诉。应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请求,县应向其提供其案件档案中保存的任何可能有助于其确立和维持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福利的信息。县还应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关于如何联系任何已知的法律代表和倡导组织或实体以获得进一步帮助的信息,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请求获得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的倡导者,县应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该倡导者进行沟通和协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2) 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选择县政府作为其代表收款人,县应遵循第13757节中描述的程序,以维持SSI付款的资格。县应每年告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请求更换代表收款人的权利,并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过渡性独立生活案例计划中记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在21岁之前成为自己收款人所能采取的步骤。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21岁之前退出照护,县应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其需要采取的向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提交更改收款人请求的步骤信息,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退出照护后尽快收到SSI付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c)(3) 为支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本款规定建立和维持联邦社会保障局福利资格,县可以与法律服务组织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为寄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延长法律代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 作为代表收款人,县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1) 为部门监护下的每名儿童以及部门负责安置和照护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部门为其担任代表收款人)设立一个无费用、计息的维持账户。所赚取的利息应计入该账户。县应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为每名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维持账户保留一份详细的当前收支明细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2) 建立从账户中支付款项的程序,包括在受益人解除照护时向其支付净余额。县应仅将联邦社会保障局资金(包括福利)用于以下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2)(A) 用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使用和利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2)(B) 用于县认为符合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 按照联邦法律规定,在金融机构设立并维持一个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超过最高每月应付福利金六倍的逾期每月福利金。代表收款人可以将代表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福利金的任何其他资金存入根据本节设立的账户,前提是逾期福利金的金额等于或超过最高每月应付福利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基本维持费用。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必须是为了儿童的利益,并且仅限于以下目的的支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A) 医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B) 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C) 个人需求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D) 特殊设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E) 住房改造。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F) 治疗或康复。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3)(G) 联邦社会保障局认为适当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d)(4) 确保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联邦遗属福利金用于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并符合第13756节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4(e)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的规定。

Section § 13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福利,特别是社会保障管理局的遗属福利,必须为寄养儿童和青少年保存起来,而不是用来抵消他们的照护费用。负责这些资金的机构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事,并遵守联邦管理资金的指导方针。他们不应将这些资金用于日常照护费用,而应为儿童的未来储蓄,同时遵守联邦对资产和收入的限制。

机构还必须在收到请求时,向儿童及其律师提供资金的账目。在申请或管理这些福利之前,机构必须通知儿童、他们的律师以及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当儿童离开寄养时,任何保存的资金都必须转移给适当的当事人,确保儿童获得他们应得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a) 立法机关发现,加利福尼亚州已利用由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管理的联邦福利来抵消寄养安置的费用,并且利用这些资金支持青少年和青年向成年过渡,将满足面临高无家可归风险人群的迫切需求。立法机关发现,确保儿童有资格获得的联邦遗属福利可供其当前和未来使用,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寄养儿童或青少年收到的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遗属福利,不得由县安置机构用于抵消儿童或青少年的照护费用,安置机构应将这些资金为受益人的未来使用而予以保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b) 当安置机构作为代表收款人或以任何其他信托身份为领取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遗属福利的儿童或青少年服务时,安置机构应按照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发布的《组织代表收款人指南》行事,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b)(1) 确保儿童的遗属福利不用于支付或报销安置机构的任何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如第11460条(b)款所定义),并按照(2)款予以保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b)(2) 监测儿童福利的任何适用联邦资产、资源或收入限制,并确保通过以避免因超出联邦资产、资源或收入限制而导致福利终止的方式保存福利,从而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为儿童设立和维护专用账户,并保留儿童可能有权获得的其他福利的资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b)(3) 应请求向12岁或以上的儿童及其律师提供一份关于儿童资源(包括由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管理的任何福利)如何以及以何种金额保存的账目,这应符合《联邦法规典籍》第20卷第404.2065和416.665条所述的会计报告要求,以及县级机构对儿童最佳利益的考量,并符合联邦指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c) 本节中提及的“联邦遗属福利”或“社会保障管理局遗属福利”应与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402(d)条,已故个人子女有权获得的福利具有相同含义。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1) 安置机构应在以下所有事项发生之前或同时通知儿童、儿童的律师以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1)(A) 机构根据第13757条(a)款代表儿童向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提交的任何福利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1)(B) 安置机构代表儿童申请成为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管理福利的代表收款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1)(C) 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就(A)款所述福利申请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通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1)(D) 机构就第13757条(c)款所述福利申请采取的任何行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d)(2) 除(1)款要求的通知外,安置机构还应应请求向儿童、儿童的律师以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1)款(A)至(D)项(含)中的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6(e) 在儿童从寄养转为永久安置至少30天前,如果安置机构是代表收款人,安置机构应与儿童、儿童的律师以及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儿童是回归家庭)或儿童的监护人或养父母(如果儿童是转为监护或收养)合作,开始将本节下保存的任何资金的控制权和责任转移给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养父母,或如果儿童在18岁后离开寄养,则转移给儿童本人,除非儿童选择另一位代表收款人。保存资金的转移应按照联邦社会保障管理局关于代表收款人变更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3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对 16-17 岁的寄养青少年进行筛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社会保障福利。如果青少年可能符合资格,应在其年满 18 岁之前提交申请。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即 18 岁以上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必须接受筛查,例如医疗状况发生变化或法院命令。如果青少年的社会保障福利申请被拒绝,县必须协助上诉,除非县缺乏必要的信息。各县必须策略性地使用联邦和非联邦资金,以确保青少年符合社会保障福利的资格。如果 SSI 福利高于其他福利,各县必须每年调整资金分配,以最大化青少年的福利。最后,该法律概述了自 2011 年起这些行动的财务管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1) 受限于 (2) 款,每位年满 16 岁、在县儿童福利部门、少年缓刑部门或部落组织(如果部落组织向县请求筛查)监督下处于寄养状态的青少年,应由县对其潜在的联邦社会保障局福利资格进行筛查。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2)(1) 款所要求的筛查应在寄养青少年年满 16 岁但不超过 17 岁时进行。这不排除县在青少年年满 16 岁之前对其进行资格筛查。应代表任何被筛查为可能符合联邦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任何福利资格的青少年,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即将年满 18 岁的寄养青少年,申请应安排在青少年 18 岁生日前,以便联邦社会保障局能够确定其资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 (1) 款所要求的筛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A)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未在青少年 18 岁生日前按 (2) 款要求进行筛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B)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预计持续一年以上的医疗状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上次筛查以来已获批区域中心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D)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法院指定的律师或其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请求筛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E) 少年法庭命令县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筛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3)(F) 县根据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存在限制其工作能力的身体或精神障碍,确定筛查是适当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a)(4) 应代表任何被筛查为可能符合联邦社会保障局福利资格且同意申请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b) 在执行 (a) 款对接受联邦资助的 AFDC-FC 福利的青少年的要求时,县应在必要时放弃联邦资助的 AFDC-FC,转而使用非联邦 AFDC-FC 资源资助申请当月或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的安置,并随后重新申请联邦资助的 AFDC-FC,以确保青少年在申请待批期间在一个月内满足所有 SSI 资格要求,如联邦法律和法规所规定。尽管有第 11402 条 (a) 款的规定,本节适用于寄养青少年,无论其是否符合联邦 AFDC-FC 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c) 对于联邦社会保障局福利申请被拒绝的寄养青少年,县安置机构应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交或促使提交复议请求。如果复议请求被拒绝,则县应随后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诉,并在必要时向联邦社会保障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县在努力获取信息后仍不具备支持上诉的信息或证据,或存在应在个案计划中记录的其他原因,则县无需提交复议请求或上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d) 县作为授权代表或任何其他实体代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 (a) 款和 (c) 款提供的协助,应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 20 卷第 416.1540 节规定的联邦社会保障局指导方针,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并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记录,通知青少年任何援助的拒绝或终止,并在需要时协助及时提出上诉。县可以与法律服务组织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或与其他县机构合作,以履行这些职责。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e)(1) 当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本节规定已获批社会安全收入 (SSI) 付款,但正在领取金额超过社会安全收入 (SSI) 付款的联邦资助的AFDC-FC福利金,导致社会安全收入 (SSI) 付款被暂停时,县安置机构应在每12个月期间的至少1个月内,从社会安全收入 (SSI) 福利金被暂停之日起,放弃联邦资助的AFDC-FC福利金,转而使用非联邦AFDC-FC资源补充该青年在该月领取的社会安全收入 (SSI) 福利金。该县应在次月重新申请联邦资助的AFDC-FC福利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e)(2) 如果该县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代表收款人,该县应告知联邦社会保障局该青年在该月未获得任何联邦财政资助,以便允许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每12个月期间的单个月份内领取社会安全收入 (SSI) 福利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e)(3) 如果该县不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代表收款人,那么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仍处于寄养期间,为了允许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每12个月期间的单个月份内领取社会安全收入 (SSI) 福利金,该县应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其代表收款人向联邦社会保障局提供此信息,并跟踪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社会安全收入 (SSI) 付款已被暂停的月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3757(f) 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规定的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中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