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选择性提供者合同
Section § 14081
这项法律旨在让Medi-Cal医院服务项目尽可能地省钱和高效。一位特别谈判代表有权自由选择如何最好地管理医院服务协议,以节省开支。
已经参与的医院可以继续提供服务并通过Medi-Cal获得报酬,直到有足够多的医院签订合同来满足患者需求。届时,谈判代表可以决定一家医院是否能继续服务Medi-Cal患者。谈判代表的决定不需要正式听证会。
Section § 14081.1
Section § 1408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院在特定条件下尝试但未能获得合同,则无需履行向Medi-Cal患者提供住院服务的某些现有承诺。只要本条中的具体规定有效,此例外情况就适用。
Section § 14082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指派一名特别代表,负责谈判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受益人住院服务的合同和价格。这位代表也可以选择招标,而不是仅仅通过谈判。其他州卫生机构在被要求时必须提供协助。
这位代表拥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但只能制定必要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制定,无需经过常规审查,并立即生效。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调整支付给医院的费用以反映通货膨胀。
此外,一个独立的委员会负责处理特定县级项目下的医院护理合同。这项法律最近的修订只是进一步阐明了现有规则,并未创建新规则。
Section § 14082.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14082条在1982-83财政年度期间履行职责的谈判代表,其职责将从1983年7月1日起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接管。从该日期起,相关法律条款中提及谈判代表的地方都将改为指委员会。此外,自1983年7月1日起,该谈判代表将担任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Section § 14083
本节主要说明医疗服务合同的谈判方式,重点关注谈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一些因素包括确保患者能方便地获得服务、提高护理效率和质量,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法律还考虑医院如何提供专业服务、应对复杂的紧急情况需求,以及管理大量无保险患者。其他考虑因素包括医院在非签约医院覆盖区域的作用,以及它们为确保安全和满足特殊医疗需求(例如处理更高比例的Medi-Cal患者或提供特定产科服务)所采取的措施。
Section § 14083.5
Section § 1408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医疗保健承包商(如医院)付款。付款方式可以是预付款、按人头定期支付,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医院可能会承担服务使用量和成本的全部或部分财务风险。州政府部门必须确保支付系统允许这些付款方式,并且还应能够按天(按日)或按入院次数(按病例)向医院付款。
Section § 14085
加州法律规定,医院通常需要遵守住院服务的特定使用控制,以确保服务得到适当使用。但是,如果医院与州政府签订了包含风险共担和固定付款(即按人头付费的、风险共担合同)的特殊合同,州主任有权酌情取消这些要求,如果认为对该医院而言不再必要。这旨在提供灵活性,同时保持对医院服务的监督。
Section § 14085.5
本节为加州承担过重医疗负担的医院在进行大型资本项目时获得补充付款提供了指导。符合条件的医院,即那些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的医院,可以获得额外资金,以帮助支付1988年至1994年间进行的建设或翻新所产生的债务。
该法律规定了项目的具体要求,例如必须有最低床位数和急诊服务,并确保资金严格用于偿还债务。医院必须达到Medi-Cal服务水平才能获得资格,州政府将通过防止可能影响其支付权利的变更来支持这些医院。该法律还讨论了如何根据债务和患者服务比例计算报销金额,阐明了资金应如何管理并向联邦政府报告。它通过要求详细的文件和在必要时获得联邦批准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4085.5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医院(即承担过重份额医院)提交资本项目的修订计划,并仍有资格获得额外的财政支持。为此,修订后的项目仍必须符合先前概述的某些资格要求,并且施工应在2002年1月1日前开始,医院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准备好运营。
医院需要每年向相关部门更新项目状态,包括详细的项目描述和成本。修订后的计划应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给相关办公室,具体取决于债务发行时间。项目变更可能包括缩小其规模或范围,以及进行必要的抗震升级,但报销金额不会超过最初批准的金额。
Section § 14085.52
如果一家主要治疗低收入患者的医院,根据另一项法律有资格获得某些资金,并且已经提交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计划,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它可以修改这些计划并仍然获得额外报销。
这些条件是:更新后的项目必须仍然符合之前的资格规定;新计划必须在1996年底前提交;并且修改必须是为了符合抗震安全标准。
医院将根据建筑师和工程师估算的成本获得报销,但不会超过最初计划的金额,同时会考虑1994年中期至1995年中期提交的计划。
Section § 14085.53
阿拉米达医疗系统可以根据需要更新其资本项目计划,并且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仍有资格获得额外报销。这些条件包括保持资格要求、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提交修订计划,以及不改变建筑物的原始占地面积。
更新可能涉及缩小项目规模、改善内部空间以及进行结构性安全改造。报销将基于更新项目的实际成本,但不得超过原始项目合格报销金额的85%,该金额在1994年估计超过6260万美元。
Section § 14085.54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南加州大学医学中心在特定条件下向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提交修订后的建筑计划。修订后的项目必须符合先前的资格要求,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包括总共至少 680 张床位的两处设施。
这些修订可以涉及规模、范围或结构的变更,为抗震安全进行的修改,以及门诊服务的扩建。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资金,确保只有不超过原始项目 85% 的成本可以获得报销,不包括联邦或州紧急服务报销的资金。法律规定每年更新项目状况并设定施工截止日期。
如果部门无法按预期费率获得联邦资金,州政府将弥补差额。如果资金不足,洛杉矶县可以选择撤回计划。
Section § 14085.55
Section § 14085.56
这项法律允许康特拉科斯塔县区域医疗中心在前洛斯梅达诺斯医疗中心场地进行建设或翻新,如果他们遵守某些规定,有可能获得额外报销。为此,该场地必须由县拥有或租赁,并属于该医疗中心的普通执照范围。在 1998 年 11 月 30 日前最终确定的计划可获得额外资金,只要它们适应以符合新的安全标准或扩展服务,且成本不超过 8,510,000 美元。报销的计算取决于该场地初始的 Medi-Cal 住院利用率,且绝不会涵盖超出规定限额的成本。此外,额外资金不会涵盖在其他地方已报销的服务,并将受限于债券存续期或租赁/所有权期限。
Section § 14085.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公立医院为其建设或翻新项目获得额外的财政报销。要符合条件,医院需要满足与2007年至2011年间建设的债券融资相关的特定标准,并且项目必须符合抗震安全标准。医院在报销期间必须保持运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重要的是,这些报销的非联邦部分不能使用州资金;相反,联邦援助将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该法律仅在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14086
Section § 14087
这项法律确保医院即使未与州医疗计划签订特定合同,仍能就某些医疗服务获得报销。这包括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患者被安全转运至签约医院之前提供紧急护理,或需要立即治疗以防止严重后果的情况。它还涵盖了患者距离签约医院过远,以及医院为符合联邦医疗保险资格的患者提供服务的情况。此外,当管理式医疗计划使用谈判的Medi-Cal费率向医院付款时,除非与部门共享,否则限制披露付款详情。最后,它确保即使患者转院被延迟或签约机构不接受,医院也能获得必要护理的报销。
Section § 14087.1
部门或其授权代表会定期检查根据本法律签订的合同。这些检查可能包括实地考察,以了解实际情况。
他们会查看护理服务提供得如何,以及这些服务是否必要和合适。效率、成本效益和质量控制程序也会被评估。审计还会审查关于医疗护理的投诉以及这些投诉是如何解决的。如果需要,还会检查财务记录,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妥善使用。
Section § 14087.2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的儿童医院在1984年10月31日之前,无需根据本条的具体规定签订合同。这些医院在1984年11月1日之前提供的任何服务,都必须按照1984年1月1日生效的州支付计划进行报销。儿童医院的定义是,其服务的婴儿和儿童中至少有30%符合Medi-Cal的资格,并且该医院主要服务于儿童。
如果儿童医院选择在1982-83或1983-84财政年度签订合同,那么在谈判合同时,应考虑其提供的任何特殊服务,特别是为儿童提供的服务。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在1983-84财政年度之后,也必须继续对儿童医院给予这种考虑。
Section § 14087.10
Section § 14087.11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根据特定项目提供医疗服务的县,包括圣巴巴拉县(如果提及)。对于参与临床试验的癌症参保人,县级有组织医疗系统(COHS)必须承担与试验相关的常规护理费用,前提是患者的主治医生认为试验可能带来益处并推荐参与。常规护理费用包括与试验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和监测,但不包括未经批准的药物、旅行等非医疗服务,或由研究赞助商免费提供的服务。
临床试验必须是涉及联邦法律豁免药物的试验,或经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等认可机构批准的试验。该法律还包括对参与和非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费率指南,并允许将试验承保范围限制在加州的医院和医生,除非无法提供。
Section § 14087.21
Section § 14087.23
本节规定,县营社区诊所,如果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无需执照,并且其所属县在1997年11月30日之前停止运营其医院门诊部,那么在联邦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这些诊所可以通过Medi-Cal获得报销,报销方式与有执照的外科中心相同。然而,如果这些诊所的医生独立为其服务开具账单,他们的报销将会减少,这与医院门诊部医生服务的处理方式类似。
Section § 14087.25
Section § 14087.26
Section § 14087.27
Section § 14087.28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项目的医院不能仅仅因为医生个人资质以外的原因,拒绝医生获得医务人员职位或临床特权。医生的资质应根据公平一致的专业和道德标准进行评估。医院不能基于合同状况、专业团体隶属关系或缺乏专业依据的标准来做出决定。但是,医院可以为病理学或放射学等某些服务签订独家合同,只要这些合同合理且不影响主治医生要求的会诊服务。
Section § 14087.29
Section § 14087.101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局长可以向提供Medi-Cal服务的健康计划追回过高的行政费用。这些费用会根据《加州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健康计划以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向其合作方支付费用,那么在判断行政费用是否过高时,必须将这些合作方的行政费用也计算在内。追回这些过高费用的具体程序,将按照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14087.103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部门想从医疗计划追回超额行政费用,必须至少提前30天将此决定通知医疗计划。如果医疗计划在30天内没有提出上诉,部门可以立即开始追回费用。但是,如果医疗计划不同意并选择上诉,部门必须等到医疗计划合同中列出的所有上诉选项都已用尽后,才能追回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