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公共援助计划的人员也负责执行本章。

Section § 14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拥有必要的权限和职责,以确保州计划符合联邦法律,特别是为获得《社会保障法》第XIX篇项下批准所需的法律。本部门被指定为负责管理此事的唯一州机构。

为执行本章以及本部分第8章(自第14200条起),局长应拥有必要的权力与职责,以符合根据适用联邦法律规定获得州计划批准的要求,且本部门应是为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之目的的唯一州机构。

Section § 14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作为 Medi-Cal 计划的一部分收集的个人相关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管理该计划或某些法律程序,如监护权或涉及虐待的刑事案件。它详细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披露此类信息,例如立法调查,同时确保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个人身份信息仍受保护。

它还规定,公共机构必须根据联邦法律,配合为 Medi-Cal 计划的审计或调查提供必要信息。该法律允许为特定目的共享数据,例如确定儿童免费餐的资格,但前提是必须遵守隐私规定。滥用保密信息属于轻罪。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a) 除分节 (i) 另有规定外,任何公职人员或机构制作或保存的,关于个人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信息,凡与本章、第 8 章(自 Section 14200 起)或第 8.7 章(自 Section 14520 起)任何条款的执行相关,且本州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从美国政府获得补助金的,均应保密,除与 Medi-Cal 计划管理直接相关的目的外,不得公开查阅。但是,在针对信息所涉人员的监护人任命申请中,以及在针对该人员违反《刑法典》Section 368 的刑事诉讼中,以下规定均适用:
任何此类机构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在与该申请或诉讼相关的任何程序中,被问及是否知晓其认为与该受援人的法律心智能力或该受援人需要监护相关的信息时,可以如实回答。如果该公职人员或雇员表示知晓此信息,且法院有其他独立理由相信该公职人员或雇员掌握有助于解决该事项的信息,法院可命令该公职人员或雇员就其观察作证并披露任何相关的机构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b) 除本节另有规定,并在联邦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分节 (a) 规定应受保护的关于申请人和受援人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和地址、提供的医疗服务、社会和经济状况或情况、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评估,以及医疗数据,包括疾病或残疾的诊断和既往病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c) 与 Medi-Cal 计划、第 8 章(自 Section 14200 起)或第 8.7 章(自 Section 14520 起)管理直接相关的目的,包括部门及其代理人必须参与的行政活动和职责,以确保计划有效运作。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资格和报销方法;确定医疗援助金额;为受援人提供服务;进行或协助与 Medi-Cal 计划管理相关的调查、起诉或民事或刑事诉讼;以及进行或协助与 Medi-Cal 计划管理相关的立法调查或审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d) 部门或任何公共机构的任何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在收到经委员会多数成员批准的请求后,应在委员会与部门协商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向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长提供分节 (b) 中描述的任何及所有信息。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长只能将该信息用于调查或审计 Medi-Cal 计划、第 8 章(自 Section 14200 起)或第 8.7 章(自 Section 14520 起)的管理,不得将该信息用于商业或政治目的。在本节授权披露信息的任何情况下,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或州审计长不得披露任何申请人或受援人的身份,除非是在与 Medi-Cal 计划管理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e) 分节 (d) 中规定的信息查阅权限,仅在联邦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允许,这些法律和法规管辖此类信息的发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f)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管理所有涉及Medi-Cal计划、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章(自第14520条起)相关法律执行的记录、文件、档案和通讯的保管、使用和保存。这些规章制度对州的所有部门、官员和雇员,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具有约束力,并可规定向州内公共机构或政治分区提供信息或与其交换信息,以及向为受益人或申请人规划、提供或获取此类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信息或与其交换信息;并可为研究目的提供案例记录,前提是该研究不会导致披露这些服务的申请人或受益人的身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g) 应请求,部门应向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设立的谈判代表发布所有与Medi-Cal计划管理相关的、由部门持有或控制的计算机磁带及其任何修改,包括已支付的索赔,以及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准备的磁带。为确保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部门在向谈判代表发布磁带之前,应对其计算机磁带进行必要的最低限度修改,以确保这些服务的申请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保密性。部门不得对已支付索赔磁带进行任何修改,以影响有关受益人援助类别或原籍县的信息。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h) 任何明知而泄露或持有关于已申请或已获得任何形式的Medi-Cal福利或根据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或第8.7章(自第14520条起)提供的福利(且这些福利有州或联邦资金支持)的人员的保密信息,违反本节规定的,构成轻罪。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i)(1) 在美国农业部提供联邦资金的范围内,部门可以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i)(1)(A)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州教育部协调,行使其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a(a)(7)(B)条的选项,交换必要信息以直接核实儿童免费或减价餐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i)(1)(B)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州教育部协调,交换必要信息以直接认证儿童入学获得免费或减价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2(i)(2) 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和州教育部只能为提高根据《教育法典》第49561条和第49562条进行的数据匹配的有效性而审查数据。

Section § 14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与州医疗保健计划修正案和联邦豁免相关的各种文件。他们必须在将这些文件提交给联邦当局后或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这包括已批准、已拒绝和已撤回的申请。该部门还必须展示以前未上传的待处理提交文件,包括2009年及以后提交的文件。

Section § 14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必须如何制定和向财政部提交关于医疗补助支出的详细预测和假设。从2024-25财政年度开始,这些假设必须按具体的预算项目组织,并明确与医疗服务、地方行政管理和费率增长相关的成本。部门必须每年提交两次这些假设,如果财政部在15天内未作回应,这些假设将自动获得批准。

所有成本估算都应包含关于工作量和支出的详细数据。解释这些估算的报告必须发送给立法财政委员会,详细说明过去和预计的支出模式。此外,任何对医疗补助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都应清晰描述,包括附有必要数据支持的成本估算。本法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a) 部门应准备并向财政部提交医疗补助计划假设和估算。这些假设和估算的目的应是明确识别医疗补助计划内具有政策或财政影响的变化,并生成可靠的医疗补助支出预测。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1) 从2024–25财政年度的估算开始,医疗补助计划假设和估算应按预算案或预算议案项目编号组织并与之对应,分别列明以下各项支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1)(A) 医疗护理和服务的购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1)(B) 县及其他地方援助管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1)(C) 费率增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b)(2) 估算和假设应指明州和联邦以及总计的支出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c) 部门应在每年9月10日和3月1日前,向财政部提交所有医疗补助计划估算的基础假设以供其批准。财政部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修改所有估算的基础假设。如果财政部未在该日期前批准或修改这些假设,则部门提交的假设应视为自该日起已获得财政部批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d) 部门应在每年11月1日和4月20日前向财政部提交医疗补助计划支出估算。所有经批准的估算以及由部门提供或由财政部独立开发的支撑数据,应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提供给立法财政委员会。但是,如果这些信息未提前发布,部门估算及其支撑数据应在每年1月10日左右和5月15日左右转发给立法财政委员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e) 每项医疗补助假设应包含一份清晰的叙述性描述,说明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影响医疗补助计划支出或具有政策重要性的法定、监管或政策变化,或其他变化。每项假设应包含一份成本估算,其中包含支持估算所需的相关工作量、案例量、单位成本及其他数据或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f) 与医疗护理和服务购买相关的假设应包含一个部分,非技术性地描述用于生成基本预测的主要变量。本部分还应包含使用这些变量所产生的财政影响估算。与医疗护理和服务购买相关的估算应包括当前年度和预算年度的合格者、使用者、支出和每用户成本的季度基本预测,并附有足够的过去实际数据以评估预测。预测应按服务类别和援助类别编制。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g) 与医疗补助县及其他地方援助管理成本相关的假设或估算应包含一份关于预测如何编制的叙述性描述。估算应以允许评估预测的格式,比较过去的实际工作量和支出与预计工作量和支出。未分配资金以及用于特殊项目或特殊问题的资金应单独列明。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h) 估算应比较本年度预算内和已实施的费率增长。比较应按提供者类别进行,并应比较预算内和已实施的增长,包括增长百分比、实施日期和修订后的估算成本。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i) 本节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4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定期向审计长更新Medi-Cal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的任何变动。目的是让审计长了解哪些人在Medi-Cal计划中提供服务。

Section § 141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提供失禁用品或医疗用品的 Medi-Cal 提供者,您需要向部门提供至少 25,000 美元的保证金。这项保障是法律要求的。

三年后,如果您提出申请并符合部门设定的某些条件,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此保证金要求的豁免。部门将制定规则,决定谁可以获得豁免。

法律将“失禁用品”和“医疗用品”定义为由执业医师开具以满足医疗需求的项目,并且这些项目有资格获得报销。

这项保证金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特定商业法规获得专业许可的个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a) 任何提供失禁用品或医疗用品(或两者兼有)的 Medi-Cal 提供者,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向部门提供不少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保证金或其他令部门满意的担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b)(1) 作为失禁用品或医疗用品(或两者兼有)提供者持续运营三年后,Medi-Cal 提供者可向部门申请豁免遵守 (a) 款的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b)(2)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根据第 (1) 项批准或拒绝豁免申请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c) 就本节而言,“失禁用品”和“医疗用品”是指由执业医师开具以满足患者医疗需求,并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报销的项目。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d)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d)(a)、(b) 和 (c) 款不适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自第 5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

Section § 14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家庭健康机构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标准,才能参与医疗加州计划。如果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存在冲突,则以医疗补助的规定为准。

如果联邦政府强制要求提供者必须取得履约保证金才能参与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计划,那么提供者必须在90天内取得该保证金才能继续参与医疗加州计划。新申请的提供者如果在新规定生效日期附近提出申请,也必须在90天内遵守。未能取得该保证金可能导致报销被拒绝以及被医疗加州计划终止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8(a) 就本节而言,“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26节获得部门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该机构符合经修订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1部分A分部(自第441.10节起)规定的医疗补助计划要求,符合经修订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84部分(自第481.1节起)和第489部分(自第489.1节起)规定的医疗保险计划要求,并且已注册为医疗加州计划的提供者。如果医疗补助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的要求不一致,则以医疗补助计划的要求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8(b) 在要求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履约保证金才能参与医疗补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的最终联邦法规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每个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并此后维持一份符合经修订的最终联邦法规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参与医疗加州计划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8(c) 任何在分节 (b) 所述的最终联邦法规生效日期前不足90天申请成为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的实体,应在该法规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8(d) 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取得并维持履约保证金的,将导致其在履约保证金本应生效期间所提供服务的医疗加州报销被拒绝支付或追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8(e) 家庭健康机构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本节要求取得并维持履约保证金的,将导致该提供者自动终止参与医疗加州计划。

Section § 141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例如通过Medi-Cal提供医疗用品的机构)在新的联邦法规生效后90天内获得担保债券。如果他们未能获得并维持此债券,他们将无法获得服务报销,并可能被Medi-Cal计划除名。然而,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个人可免除这些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a) 就本节而言,“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是指提供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符合适用于提供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的州和地方法律,并且已注册为Medi-Cal计划提供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b) 在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必须获得担保债券才能参与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计划的最终联邦法规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个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应获得并随后维持符合经修订的最终联邦法规要求的担保债券,作为参与Medi-Cal计划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c) 在(b)款所述的最终联邦法规生效日期前不足90天申请成为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应在该法规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交担保债券。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d) 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未能按照本节要求获得并维持担保债券,将导致其在担保债券本应生效期间所提供服务的Medi-Cal报销被拒绝或追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e) 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未能按照本节要求获得并维持担保债券,将导致该提供者自动终止参与Medi-Cal计划。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f)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9(f)(a)、(b)、(c)、(d)和(e)款不适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节起)获得许可的个人。

Section § 14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再次在五月预算更新时,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向州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计划的详细财务信息。这份报告应包括服务说明、儿童和成人病例量及成本预测、预测变化的解释,以及显示索赔成本和客户数量的财务图表。

该部门还需要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财务信息,使其对公众开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1(a) 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与五月修订版发布同时,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计划的补充财政信息。该补充财政信息应包括服务类型说明、按服务类型划分的儿童和成人病例量及财政预测、对这些预测变化的详细解释、包含儿童和成人索赔成本以及不重复客户数量的财政图表,以及包含本年度和预算年度提案的汇总财政图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1(b) 为向公众提供(a)款所述信息之目的,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信息。

Section § 1410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在五月预算修订时再次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药物医疗补助计划的详细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成人、未成年人同意、儿童和围产期客户的数量,以及针对当前和即将到来的预算年度的财务摘要。此外,该部门必须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使其对公众开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2(a) 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与五月修订版发布同时,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药物医疗补助计划的补充财政信息。此补充财政信息应包括成人、未成年人同意、儿童和围产期独特客户数量,以及包含本年度和预算年度提案的财政摘要图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52(b) 为将(a)款所述信息向公众提供之目的,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信息。

Section § 141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或续签Medi-Cal注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一笔保证金或担保金。这笔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预计的账单金额决定,但不得少于25,000美元。这项规定只有在主管声明此类担保债券在全州范围内普遍可获得时才会生效。

连续运营三年后,提供者可以向部门申请豁免这些要求,部门会为此设定批准或拒绝的条件。法律还要求跟踪提供者的参与率,以评估保证金要求是否会阻碍提供者参与Medi-Cal计划。

然而,某些获得许可的个人、诊所、医疗机构以及由政府或教育机构运营的提供者可以免除这些保证金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或家庭健康服务的提供者仍需遵守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a)(1) 根据第14043.1条的定义,每个提供者和每个申请者在申请注册和持续注册时,应向部门提供由部门根据其通过的法规确定的、令部门满意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a)(2) 部门在确定第 (1) 款所要求的保证金或担保金额时,应以预计账单金额为基础,且不得少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a)(3) 本款仅在主任签署一份声明(该声明应由主任保留)并声明本款所述的担保债券在全州范围内由不止一家供应商商业提供时方可生效。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b)(1) 作为提供者连续运营三年后,Medi-Cal提供者可向部门申请豁免遵守 (a) 款的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b)(2) 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根据第 (1) 款批准或拒绝豁免申请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c) 部门应建立一种机制,以跟踪受 (a) 款规定约束的提供者的参与率,以确定该规定是否阻碍了提供者申请者参与Medi-Cal计划。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d)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d)(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自然人、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或认证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 (a) 款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 (c) 款豁免许可的任何诊所,也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医疗机构,也不适用于由市、县、学区、县教育局或州立特殊学校运营的任何提供者,或根据《公司法典》第1部第3部第4部分(自第13400条起)规定的《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执业的任何专业公司。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0.75(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耐用医疗设备或家庭健康机构服务的申请者或提供者遵守第14100.8条和第14100.9条 (a) 款和 (b) 款(如适用)的义务。

Section § 14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以协助管理和履行与福利和机构相关的若干章节下的具体职责。

Section § 14101.1

Explanation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与联邦政府达成一项协议,以确定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是否符合Medi-Cal(一种医疗援助)的资格。州政府将承担该协议一半的费用。然而,对于根据另一项法律(第XVI篇)有资格获得联邦福利的人,加州将只支付超出联邦计划已涵盖范围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14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卫生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必须相互共享任何必要信息,以有效履行各自的职责。

Section § 14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和负责监管医疗补助(Medi-Cal)的部门共同合作。他们的目标是确保由医疗补助(Medi-Cal)提供的、应由劳工赔偿支付的任何医疗服务能够被正确识别,并由劳工赔偿予以报销。

Section § 141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如何符合联邦对被称为“最低基本保险”的医疗保险的要求。如果医疗补助计划中的某个项目尚未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可为最低基本保险,加州相关部门将寻求联邦批准,使其获得此认可。这意味着该项目符合避免税务罚款的要求。此认可将在联邦批准后的次月生效,除非规定了更早的生效日期。

如果联邦关于拥有最低基本保险的要求被取消,并且没有新的类似要求出台,本节将停止运作并最终被废止。“适用个人”一词指的是联邦法律中对其的定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a) 如果医疗补助计划下的任何向适用个人提供全面范围医疗补助福利的计划,未在《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 (26 U.S.C. 5000A) 中法定规定,也未在联邦法规(例如《联邦法规法典》第26卷第1.5000A-2条)中指定为最低基本保险,则该部门应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申请,以使该计划被认可为最低基本保险。部门根据本款获得的任何最低基本保险认可,应按照收到的联邦批准适用,并应在收到联邦批准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除非适用的联邦批准中规定了更早的生效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b)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条 (26 U.S.C. 5000A) 下维持最低基本保险的要求被废止,且没有实施任何会导致医疗补助受益人因未能维持最低基本保险而招致税务罚款的类似条款,则本条应停止运作,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c) 就本条而言,“适用个人”应具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5000A(d)条 (26 U.S.C. 5000A(d)) 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141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编制并发布关于可负担保险计划注册流程的半年期报告。这些报告旨在让州机构和公众了解情况,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90天内提供,并包括申请数量、申请人人口统计数据、结果和处理时间的详细数据。

报告还必须涵盖健康计划选择,包括默认分配到计划的情况、年度资格重新认定及其结果、与重新认定无关的退保,以及导航员提供的协助。报告还将包括申请人就资格问题提交的投诉和上诉的详细信息。

这些报告的数据将从各种系统收集,例如加州医疗保健资格、注册和保留系统 (CalHEERS) 和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 部门应与交易平台、各县、消费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联盟合作,制定并准备一份或多份报告,这些报告应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并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90天内向公众提供,旨在向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交易平台、立法机构和公众告知所有可负担保险计划的注册流程。报告中的数据应至少每季度汇总和计算一次。报告应符合联邦报告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应根据数据要素的适用性,来源于CalHEERS、MEDS或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 对于通过任何渠道收到的可负担保险计划申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A) 通过每个渠道收到的申请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B) 这些申请中包含的申请人数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C) 申请人人口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主要语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D) 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D)(i) 导致批准承保的资格认定数量。
(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D)(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D)(ii)(i)款中个人被认定符合资格的计划或多个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D)(iii) 任何承保被拒绝的申请数量以及拒绝的原因。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1)(E) 完成资格认定所需的天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2) 关于健康计划选择,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2)(A) 参加可负担保险计划的申请人选择的健康计划,按计划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2)(B) 未选择健康计划但被默认分配到某个计划的Medi-Cal参保人数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 对于为受益人进行的年度重新认定,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A) 处理的重新认定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B) 导致继续符合同一可负担保险计划资格的重新认定数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C) 导致资格变更为不同可负担保险计划的重新认定数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D) 导致认定不符合任何计划资格的重新认定数量以及认定不符合资格的原因。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3)(E) 完成重新认定所需的天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4) 关于与资格重新认定无关的退保,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4)(A) 受益人退保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4)(B) 退保原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4)(C) 因个人退出一个可负担保险计划并加入另一个计划而导致的退保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5) 在协助员或导航员帮助下提交的可负担保险计划申请数量。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a)(6) 申请人和参保人就可负担保险计划资格问题提交的投诉和上诉总数量、投诉依据以及上诉结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b) 部门应收集这些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利用从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CalHEERS、MEDS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州信息管理系统获得的数据编制这些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c)(1) “CalHEERS”指根据第15926节开发的加州医疗保健资格、注册和保留系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c)(2) “交易平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c)(3) “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指根据第10823节开发的系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2.5(c)(4) “MEDS”指由部门维护的Medi-Cal资格数据系统。

Section § 14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将Medi-Cal福利扩大到覆盖更多成年人,取决于《平价医疗法案》(ACA)提供的联邦财政支持水平。如果联邦政府将其财政支持降至90%以下,州预算或立法程序将需要解决这一资金缺口。如果资金在2018年之前降至70%或更低,Medi-Cal福利的扩大将在削减生效一年后停止。该法律还明确指出,ACA指的是旨在扩大医疗保健覆盖范围的联邦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a) Medi-Cal福利对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第1902(a)(10)(A)(i)(VIII)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资格要求的成年人的选择性扩大实施,应取决于以下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a)(1) 如果根据《平价医疗法案》应支付给州的、用于Medi-Cal福利对成年人选择性扩大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降至90%以下,则该削减应通过年度州预算或立法程序及时处理。在收到根据本款规定联邦援助减少的通知后,财政部长应立即通知参议院和众议院卫生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a)(2) 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平价医疗法案》应支付给州的、用于Medi-Cal福利对成年人选择性扩大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降至70%或以下,则本章中授权Medi-Cal福利对成年人选择性扩大的任何条款的实施,应在导致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降低的联邦法律或其他行动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停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b) 就本节而言,“ACA”指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111-148)及其最初颁布的版本以及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公法111-152)修订的版本和任何后续修正案。

Section § 141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提供给某个项目的服务或产品成本超出了合理的价值,供应商可能会被取消参与该项目的资格。但是,这种取消资格的决定在供应商获得公开听证机会之前不会生效。

法律还要求持续审查支付给项目中医院的款项,以确保它们的报销金额不超过被认为是合理的范围。

凡是主管确定供应商的服务或产品导致项目成本超出所获合理价值,该供应商此后应被取消参与该项目的资格。该取消资格的决定在获得公开听证机会之前不得生效。
该部门应持续审查所有参与该项目的医院的报销款,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报销款超出所获合理价值。

Section § 141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局长将与一个咨询委员会共同决定医疗补助计划下哪些医疗和预防服务是可选的。在做出此类决定之前,他们必须与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以获取他们的意见。

Section § 14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区域内的非合同医院如何获得为Medi-Cal患者提供服务的报销。通常情况下,除非在患者生命垂危且无法转运时提供紧急服务,或者在非营利医院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获得特定授权为患者提供必要护理,否则这些医院无法获得报销。该法律还规定,紧急服务需要详细的文件和批准的治疗申请才能获得报销。非合同医院必须遵守特定标准,包括解释为何患者无法转运至合同医院。

此外,必要的紧急服务被定义为缓解剧烈疼痛或处理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服务,否则可能导致严重伤害。非合同医院是指未与州政府签订协议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医院。最后,如果合同医院不接受患者转院,医院仍可获得持续必要护理的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 位于封闭式医疗机构规划区内的非合同医院,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否则无资格获得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1) 非合同医院向处于危及生命或紧急情况但无法充分稳定以转运至合同医院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必要的紧急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2) 非合同医院是非营利医院的设施所在地,该非营利医院是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的附属机构,该设施所在地已根据加州儿童服务 (CCS) 计划的标准获得批准,且医院正在为符合CCS条件的患者提供治疗其疾病的医疗上必要的服务,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2)(A) 患者有资格根据《加州儿童服务法》(《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以及Medi-Cal计划获得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2)(B) 患者是该医疗服务计划的成员,享受与CCS疾病无关的其他医疗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a)(2)(C) 治疗符合CCS条件的患者的服务已获得CCS计划的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b) 位于封闭式医疗机构规划区内的非合同医院,向处于危及生命或紧急情况但无法充分稳定以转运至合同医院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必要的紧急服务时,只有在获得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后,才能获得这些必要紧急服务的报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c) 任何针对被归类为必要紧急服务的治疗授权申请,如果未被如此归类则需事先授权,必须由主治医师的声明支持,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c)(1) 详细描述紧急或危及生命情况的性质,包括有关患者病情的相关临床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c)(2) 说明患者为何无法充分稳定以转运至合同医院,以及为何所提供的必要紧急服务被认为是立即需要的。仅声明存在紧急情况是不够的。治疗授权申请应足够全面,以支持认定存在紧急或危及生命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c)(3) 包含对声明中描述的紧急情况有直接了解的主治医师的签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d) 就本节而言,“必要的紧急服务”仅限于医疗上必要用于缓解剧烈疼痛或对未预见的医疗状况进行即时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服务,如果这些状况不立即诊断和治疗,可能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e) 就本节而言,“非合同医院”指未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医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5(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在稳定后提供医疗上必要护理的报销,以防合同医院不接受患者转院或在等待转院至合同医院期间。

Section § 14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怀疑个人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时,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前获得批准。如果需要推迟选择性服务,局长必须要求对大多数选择性服务进行事先批准,除非其费用低于100美元。当不再需要时,可以取消事先批准的要求。

根据服务类型,不同类型的顾问负责审查事先授权。例如,药学服务的事先授权由药剂师处理,而住院服务则需要医生监督下的护士。需要立即治疗的紧急服务不需要事先授权。

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审查请求和管理医疗病例,从而绕过某些州合同规定。

局长,或根据局长制定的规章行事的经办机构,在认定任何个人服务提供者一直在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时,可要求该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获得事先授权。
局长在任何时候认定根据第 (Section) 14120 条有必要推迟选择性服务时,应要求对根据第 (Section) 14103.4 条规定被认定为通常为选择性的服务进行事先授权,但费用低于一百美元 ($100) 或局长确定的更低金额的服务除外。该更低金额可普遍适用或适用于特定服务。局长在认定不再需要推迟选择性服务时,可终止事先授权要求。
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Chapter) 4 章(自第 (Section) 1600 条起)和第 (Chapter) 7 章(自第 (Section) 3000 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提供的服务的事先授权,应分别由根据第 (Chapter) 4 章或第 (Chapter) 7 章获得许可的顾问确定。所有其他选择性服务的事先授权,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Chapter) 5 章(自第 (Section) 2000 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顾问确定;但药学服务的事先授权可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Chapter) 9 章(自第 (Section) 4000 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确定,且在住院环境下提供的服务的事先授权可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Chapter) 6 章(自第 (Section) 2700 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Chapter) 5 章(自第 (Section) 2000 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顾问的监督下进行审查和批准,但不得拒绝。
在存在需要立即治疗的真正紧急情况时,绝不应要求事先授权。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9130 条的规定,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财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聘用人员完成治疗授权请求审查和医疗病例管理,包括上诉。财务中介机构合同,包括任何合同修订、根据变更指令进行的系统变更以及项目或系统开发通知,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第 (Division) 2 编第 (Part) 2 部分(自第 (Section) 10100 条起)、《政府法典》第 (Title) 2 编第 (Division) 3 编第 (Part) 1 部分第 (Chapter) 7 章(自第 (Section) 11700 条起)以及由这些法律授权的任何政策、程序或规章。

Section § 141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指定的承运机构,在怀疑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不必要的治疗时,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前获得事先批准。择期服务也可能需要事先授权,但费用低于 ($100) 的服务可能豁免,除非局长另有决定。如果不再需要,局长可以取消这项要求。

授权决定由来自特定专业章节的持证顾问作出。这些决定必须及时,目标是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延迟超过30天,请求将自动被视为批准。如果被拒绝,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可以上诉。紧急情况不需要事先授权。

该法律还允许部门雇佣人员或通过财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以处理授权请求和管理医疗病例。为了加快这些合同的签订,某些公共合同法规被豁免。

局长,或根据局长采纳的规章行事的承运机构,在认定任何个人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时,可要求该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获得事先授权。
局长在任何时候认定根据第14120条有必要推迟择期服务时,应要求对根据第14103.4条规定被认定为通常为择期服务的那些服务进行事先授权,但费用低于一百美元 ($100) 或局长确定的更低金额的服务除外。该更低金额可普遍适用或适用于特定服务。局长在认定不再需要推迟择期服务时,可终止事先授权要求。
对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4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00) 和第7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00) 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提供的服务的事先授权,应由分别根据第4章或第7章获得许可的顾问决定。所有其他择期服务的事先授权,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 规定获得许可的顾问决定;但药学服务的事先授权可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9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000) 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决定,且在住院环境下提供的服务的事先授权可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00) 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在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 规定获得许可的顾问的监督下进行审查和批准,但不得拒绝。
顾问应及时对事先授权请求作出决定。及时应被视为部门收到事先授权请求后的平均五个工作日。决定应为批准、拒绝、修改或要求补充信息。顾问要求补充信息后提交的补充授权请求应及时处理,如同原始授权请求。如果顾问在部门收到事先授权请求后30天内未作出决定,该请求应被视为已批准。部门对所有事先授权请求的最终决定,可根据部门的服务提供者上诉和公平听证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请求被拒绝,部门应向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发送关于上诉该决定的权利的通知。
在任何情况下,当存在需要立即治疗的真正紧急情况时,均不得要求事先授权。
在执行本条时,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9130条的规定,部门可直接或通过财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人员来完成治疗授权请求审查和医疗病例管理,包括上诉。财务中介合同,包括任何合同修订、根据变更指令进行的系统变更以及项目或系统开发通知,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2部分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100)、《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分第7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700),以及由这些法律授权的任何政策、程序或规章。

Section § 141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处理与耐用医疗设备、矫形器和假肢服务相关的索赔创建特殊代码。这些代码旨在使索赔能够更快、更有效地处理。 耐用医疗设备,以及矫形器和假肢,被定义为包括部门将通过法规确定的具体物品和附件。

Section § 14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同时符合《加州儿童服务法案》和医疗补助资格的儿童如何获得服务,这些服务需要事先批准。服务一旦获批,付款请求将在支付后进行审查,而不是像《儿童服务法案》下那样在支付前进行检查。此外,如果家庭可能符合公共援助资格,通过加州儿童服务寻求帮助的家庭可能需要首先申请医疗补助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8(a) 根据《加州儿童服务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以及医疗补助计划有资格获得服务的受益人所享受的医疗补助服务,须经主任事先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8(b) 已事先授权服务的付款申请,须由部门进行支付后审计审查,且在提交给医疗补助财务中介机构之前,不应根据《加州儿童服务法案》进行预付款审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3.8(c) 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可要求所有可能符合现金补助公共援助资格的申请人,在获得资助服务资格之前,申请医疗补助资格。

Section § 1410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Medi-Cal发现某个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了不必要或过度的治疗,那么该提供者在提供某些药物或服务之前,将需要获得批准。

部门将通知该提供者以及可能执行其医嘱的其他方。如果在提供者被告知此规定之前已经提供了服务,则不能拒绝支付。

然而,一旦收到通知,该提供者在再次开具处方前必须寻求批准。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该提供者将不得不自行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尽管实际的服务提供者仍将由Medi-Cal支付,并且费用将从开具处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追回。

对于经主任认定为Medi-Cal受益人开具或订购医疗上不必要或过度服务或物品的执业者,其所开具或订购的服务或物品可能需要主任的事先授权。当对执业者施加此要求时,部门应向该执业者发出书面通知,并应向所有可能被该执业者要求提供所订购或开具的服务或物品的Medi-Cal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该执业者的身份。对于在部门书面通知这些服务或物品必须获得事先授权之前,根据这些执业者发出的订单或处方提供的服务或物品,不得拒绝支付。收到此通知后,执业者有责任在主任要求范围内,为所有订购或开具的服务或物品寻求事先授权。如果执业者未能获得主任要求范围内的服务或物品的事先授权,且该服务或物品由另一提供者提供或配发给受益人,则开具处方的执业者应承担财务支付责任。部门不得因开具处方的执业者未能获得事先授权而拒绝向提供者支付款项,但应依法向提供者报销,并向开具处方的执业者追回款项。

Section § 14104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部门可以与专业标准审查组织(PSROs)合作,检查受益人的医疗服务是否应获得支付。这些审查可以包括由联邦以及州或地方资金资助的服务。这些审查的合同不需要招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a) 部门可在可行范围内,并在联邦法律适用条款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与由联邦法律定义并授权的、称为“专业标准审查组织”的持证专业人员组织签订协议,以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审查提供给受益人的住院及其他医疗服务,从而确定此类服务是否可获批准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b) 在签订此类协议的情况下,部门还可以签订协议,以审查提供给其医疗保健完全由州或地方资金资助、不涉及《社会保障法》第XIX篇项下的联邦参与的受益人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c) 根据本节签订的协议应以非招标方式授予。

Section § 14104.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签订合同来管理和支付医疗保健服务。基本上,只要外部机构遵循关于公平定价和快速处理的某些规定,卫生部门就可以与它们合作处理这些付款。所有付款都必须公平,并基于部门设定的标准。法律还规定了账单处理的时限,以确保高效处理,例如90%的账单在30天内处理,99%的账单在90天内处理。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授予,付款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管理,例如预付款安排或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分担财务风险。还可以根据成功的试点项目添加其他灵活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a) 部门可在可行范围内,签订非独家合同,规定根据本章可用于医疗保健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和支付给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指定代理人,以作为其根据适用合同规定以及根据合同确立的任何收费表或确定付款的公式所提供服务和供应物资的对价。合同应规定承包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a)(1) 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向医院和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专业服务的付款应基于主任确定的标准。付款公式应根据规定确定,这些规定应确立所使用的方法和应包含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a)(2) 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提供者的收费合理,且不高于在类似情况下向其他付款人收取的类似服务的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a)(3) 根据本章提供的服务账单应在承包商办公室收到证明账单有效性的证据之日起平均18天内进行审查并拒绝或处理付款。提交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控制的所有账单中,90%(如征求建议书所述)应在30天内处理并支付,提交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控制的所有索赔中,99%(如征求建议书所述)应在90天内处理并支付。如果承包商确定需要额外的有效性证据,应在承包商收到账单之日起18天内要求提供该证据。无论如何,如果账单被承包商保留进行同行评审超过18天,则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30天内发出关于所提交账单状态的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未在收到后30天内处理付款的账单数量不得超过总账单库存的9%。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b) 根据本节授予的合同应以招标方式授予,并且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主任应发布招标公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c) 根据本节授予的合同可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c)(1) 向承包商的付款可以按人头付费或预付款方式进行,或结合两种付款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c)(2) 提供者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利用风险,或服务成本风险,或两者兼有,并且同意承担该风险的提供者可以为适用付款费率或行政要求目的而单独分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c)(3) 任何其他先前已纳入根据第8章(自第14200条起)设立的试点项目,并经主任认定为可取和可行的条款。

Section § 1410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服务提供者对他们认为根据本章应得款项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局长必须制定审查此类申诉的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满意,可以在一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寻求这些款项的唯一途径。

但是,本节不包括因审计或检查引起的申诉;这些申诉由其他具体规定处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应通过规章采纳必要的程序,用于审查服务提供者声称根据本章任何规定应支付款项的处理或支付问题所引起的申诉或投诉。在遵守这些程序后,如果服务提供者对其索赔的局长决定不满意,他或她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后一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85 条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本节应是服务提供者就根据本章规定声称应支付款项所能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本节不适用于因局长根据第 10722 条和第 14170 条进行或代表局长进行的审计或检查结果而产生的申诉或投诉。第 5.3 条(自第 14170 条起)应管辖此类申诉或投诉。

Section § 141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名州政府前雇员离职后一年内,聘用该雇员担任管理、顾问或技术职务,那么该公司与Medi-Cal的财务中介合同就不能获得批准、续签或继续。这项规定适用于那些在离职前两年内,曾参与Medi-Cal合同相关工作(如开发或审计)的雇员。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前就已经离职的州政府雇员。

任何Medi-Cal财务中介合同,如果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一名州雇员终止州政府雇佣关系后一年内,雇用该州雇员担任管理、顾问或技术职位,则该合同不得被批准、续签或继续。
就本节而言,“州雇员”指州长办公室、健康与福利局、州卫生服务部、审计长办公室、总检察长或立法机构的任何任命制或公务员制雇员,且该雇员在离职前两年内,曾负责Medi-Cal财务中介的开发、谈判、合同管理、监督、技术援助或审计工作。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终止州政府雇佣关系的任何州雇员。

Section § 14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服务部主任修改与计算机科学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目的是将Medi-Cal计划中提供特定医疗服务(如耐用医疗设备和紧急运输)的提供者识别为一个独立的索赔处理类别。目标是在平均25天内处理这些提供者的索赔。如果该公司未能达到此时间框架,他们将因超出截止日期的每一天而面临经济处罚。

Section § 141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卫生服务部与计算机科学公司之间合同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卫生福利局局长负责监督该合同,并且在本法律颁布后的四个月内,必须与一家系统工程公司签订一份为期18个月的合同。这家公司将确保计算机科学公司提供的系统符合合同要求。他们将评估并报告任何合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管理一个监控系统。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包含限制条款,以防止该公司未来投标相关合同。如果合同中未提供必要的文档,将执行罚款。可以根据初始合同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签订一份新的监督合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a) 卫生福利局局长应负责监督由州卫生服务部授予计算机科学公司的财政中介服务合同。该部门主任应就合同执行进展与该局局长协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b) 本节颁布后四个月内,州卫生服务部主任应与一家具备软件层面工作能力的合格系统工程公司签订为期18个月的合同,以获取计算机科学公司开发的系统,旨在监督该部门授予计算机科学公司的合同,并确定该系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c) 该系统工程公司应监督该部门与计算机科学公司之间上述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条款的遵守情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 该合同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1) 要求该公司对计算机科学公司的合同遵守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设计或操作缺陷,并在监督合同授予后四个月内,就此评估向卫生福利局局长和州卫生服务部主任报告,后者应将此报告转呈立法机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2) 包含允许该公司为州属Medi-Cal财政中介系统的设计和操作缺陷制定具体补救措施的条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3) 要求该公司开发、安装和操作合同要求的监控系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4) 要求该公司在一年内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用于管理与计算机科学公司的合同,包括职位描述、人员配置水平和组织控制,以便继续高效、专业地运行监控系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d)(5) 阻止该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投标(或成为主要投标人的主要分包商)任何后续的财政中介服务合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e) 如果该部门与计算机科学公司之间合同中要求的所有请求的文档记录和可交付成果,未按该合同规定提供给指定的系统工程公司、卫生福利局局长、州卫生服务部或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无论哪一方提出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应援引合同中所有适用的罚款和罚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8(f) 经卫生福利局局长批准,州卫生服务部主任有权签订一份后续的财政中介监督合同,该合同应在(b)款要求的一年期合同到期后生效,并以(d)款下产生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为基础。

Section § 14104.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于199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Medi-Cal账单处理服务合同,必须允许使用与UB-82或HCFA-1450表格非常相似的医院服务纸质索赔表格。这些表格应易于扫描和缩微拍摄。

任何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Medi-Cal财务中介服务合同,均应允许使用尽可能与UB-82(亦称HCFA-1450)相似的账单表格提交所有医院服务纸质索赔。这些账单表格应设计成可进行光学扫描和自动缩微拍摄。

Section § 141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部门需要修改与财政中介机构签订的现有合同以实施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功能时,这些修改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常规规则和程序。然而,这种规则的放宽不适用于授予新合同的情况,新合同仍需按照另一相关法律的要求,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5(a) 部门为实施第14104.3条之目的而签订的财政中介合同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变更指令,除(b)款另有规定外,应豁免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自第10100条起)以及该部分授权的任何政策、程序或法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5(b)(a)款不免除部门根据第14104.3条设立竞争性招标程序以授予新合同的义务。

Section § 14104.36

Explanation

如果Medi-Cal提供者的索赔处理系统出现延迟或错误,部门可以发放临时付款,以确保医疗服务不中断。这些付款是根据提供者过去的索赔记录计算的,并在系统恢复正常后,根据实际索赔进行调整。任何因这些付款引起的问题将根据单独的条款解决。此过程不会改变提供者的报销金额或账单要求。此外,只要获得联邦批准以确保符合医疗补助法律,部门无需遵循正式的监管程序来执行这些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a)(1) “指定提供者”是指按服务收费的Medi-Cal提供者,或参与由部门管理且信誉良好的任何其他提供者,并由部门指定用于特定服务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a)(2) “指定服务期”是指涉及由部门确定的Medi-Cal支票开具突发事件的服务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a)(3) “Medi-Cal支票开具突发事件”是指由部门确定的,Medi-Cal支票开具计划提供者索赔处理系统中出现的任何延迟、功能失效或系统错误的情况。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发生Medi-Cal支票开具突发事件,部门可在指定服务期内向指定提供者支付应急款项,以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持续可及性,但须经财政部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b)(2) 部门应根据部门记录中指定的提供者以往的付款索赔历史来计算应急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c) 部门应将指定提供者的应急款项与指定服务期内的实际服务索赔进行核对。部门随后应根据部门的提供者索赔处理标准对指定提供者进行付款调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d) 任何因应急款项或应急款项核对而产生的提供者申诉或投诉,均应受第14104.5节管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e) 本节不改变指定提供者应得的合格索赔报销金额,也不改变受本节约束的提供者的任何账单要求或计划参与条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提供者手册、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36(g) 部门应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所有必要批准以实施本节。部门仅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实施本节,并且仅在获得必要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不受损害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410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Medi-Cal计划的部门通过印刷或电子方式,包括在其网站上发布,向供应商分发重要信息。这包括加州儿童服务等相关医疗保健计划的信息。信息必须发布并在线保留一年。

该网站应方便用户使用并及时更新,以便为医疗保健供应商提供关于Medi-Cal计划的准确详细信息。

这项法律将在其正式生效日期后的30天,再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93(a) 部门可以通过印刷或电子媒介,包括在部门的Medi-Cal计划网站上发布,分发针对Medi-Cal计划的供应商公告和其他供应商通讯。该发布可能包括与加州儿童服务(CCS)计划、遗传性残疾人计划(GHPP)、家庭PACT计划和“每个女人都重要”计划相关的信息。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通讯应及时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在网站上保留一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93(b) 部门的Medi-Cal计划网站应妥善维护,以确保该计划的事实清晰性,方便供应商使用,并维护Medi-Cal计划的完整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4.93(c) 本节应在本节生效日期后30天的次月第一天实施。

Section § 14105

Explanation

该法律概述了局长在管理Medi-Cal下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支付方面的职责。局长可以设定支付费率并制定必要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紧急规章颁布。这些规章优先考虑立法机关的预算决定,并旨在实现高效管理。公共援助受助人应在管理式医疗方案和初级保健提供者之间拥有选择权。

如果所需调整超出联邦资金,服务范围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基本服务除外。局长必须确保规章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紧急规章还涵盖医疗保健编码系统的更新。此外,护理机构服务适用支付上限,麻醉学和某些外科服务受到特定报销削减,但紧急手术可能被排除在外。

该立法还规定,专业护理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供医疗保险成本报告,以评估Medi-Cal报销费率。这项要求有助于确保对这些机构的支付结构进行准确评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a) 局长应规定本章实施所应遵循的政策,可以限制医疗保健服务的支付费率,并应制定为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但又不与其相抵触的任何规章制度。
这些政策和规章应包括根据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未通过合同提供的服务的支付费率。为迅速实施立法机关的预算决定,局长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预算案》和任何其他改变Medi-Cal服务资金水平的拨款颁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反映这些预算决定的费率规章。拟议规章应不迟于通过日期前五天提交给财政部。经财政部书面批准,局长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将这些规章作为紧急规章通过。就该法而言,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b)(1) 在实际可行且符合本部分有效和经济管理的前提下,部门应向公共援助受助人提供管理式医疗安排的选择,以便他们获得医疗保健福利,并在每种管理式医疗安排下提供初级保健提供者的选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Medi-Cal受益人有权主动选择,或默认分配给,第14088条(b)款(1)项所定义的任何初级保健提供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Medi-Cal受益人从任何来源被分配给一名初级保健医生(如第14254条所定义),且该初级保健医生是初级保健提供者(如第14088条(b)款(1)项所定义)的雇员时,该分配应构成对初级保健提供者的分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c) 如果局长判断,其根据第14120条(c)款采取的行动不足以在拨款范围内运作Medi-Cal计划,他或她可以限制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和种类,但第14056条所定义的最低覆盖范围除外,适用于根据第14005.1条不符合资格的人员。必要时,局长应以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要求的方式采取该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d) 局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规章,作为紧急规章,以实施首次执行和每年更新美国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通用程序编码系统所需的监管变更。就《行政程序法》而言,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在作为急性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护理机构中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任何服务,其预期报销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审计成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麻醉学、外科服务以及放射学程序专业部分的报销(综合围产期和产科服务除外)应在本款生效日期之前为任何此类服务提供的报销金额的基础上减少9.5%。局长可以排除在综合急性护理医院急诊科进行的紧急外科服务。要被排除,紧急外科服务必须由急诊室医生或急诊科值班名单上的医生执行。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g)(1) 立法机关颁布本款的意图是使部门能够获取医疗保险成本报告,以评估其针对护理机构的Medi-Cal报销费率方法。

Section § 14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1980年代初期,医院应如何就其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销。它设定了报销费率增长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前一年平均水平的6%。该法律还要求调整临时支付费率以符合此上限,并规定对于在该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将继续使用1981年10月1日之前用于确定支付的方法。对于该日期之后的服务,将采用新方法。法律还明确,因医院服务量或所治疗病例类型变化而进行的报销调整不受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院在1981年7月1日至1982年6月30日期间向Medi-Cal计划受益人提供的住院服务的报销,应予调整,以规定最终结算时每次出院的平均支付额,不得超过1980年7月1日至1981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最终结算时每次出院平均支付额的6%的增长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b) 对医院的临时支付费率应于1981年10月1日或此后在合理可行且符合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尽快调整,以实现1981年7月1日至1982年6月30日期间医院住院服务支付费率的增长,该增长应符合本节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根据本节在最终结算中采用的报销原则,对于在该时间之前提供的任何服务,将是1981年10月1日之前生效的方法;对于1981年10月1日至1982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报销原则应符合1981年10月1日之后采用的替代方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基于服务量或病例组合变化对医院报销进行的调整。

Section § 14105.2

Explanation

自2022年7月1日起,设备经销商和药房配发医疗用品(如糖尿病用品)可收取的最高加价,不得超过部门设定的估计采购成本的23%。

对于糖尿病试纸、采血针和胰岛素注射器,报销金额限于物品的估计采购成本,外加一笔与通用名药物所用专业费用类似的特定专业费用。

部门在确定这些成本时,会考虑额外的供应商相关费用,例如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a) 辅助设备和病房用品经销商以及药房配发医疗用品(包括糖尿病用品,但分段 (b)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可支付加价,不得超过由部门定义的所配发物品的估计采购成本的23%。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b) 糖尿病试纸、采血针和胰岛素注射器的支付,不得超过由部门定义的所配发物品的估计采购成本,外加一笔费用,该费用应等于用于支付处方通用名药物类型的最高专业费用组成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c) 根据本节确定产品的估计采购成本时,部门应考虑与产品相关的供应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d) 本节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DHCS)如何为医疗补助计划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它指出,DHCS旨在通过大批量采购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最优惠的价格,同时不干扰通常的药品分销做法。

DHCS可以就医疗用品和实验室服务签订合同,以确保良好的价格和质量。然而,某些合同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法规。具体规则适用,包括针对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特殊合同。

DHCS还致力于通过与持牌提供者签订特殊合同,确保医疗补助受益人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助听器和专科药物,如血液因子和免疫接种。部门努力确保专科药物和服务的良好可及性,并在这一过程中咨询专家和利益攸关者,例如药剂师和实验室代表。

最后,该法律允许加速合同流程,以最大化节省并确保医疗补助患者能够适当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a) 部门被视为医疗补助计划下处方药的采购方,而非配药方或分销商,目的是使部门能够根据医疗补助计划下大批量采购的药品,从一家或多家制造商处获得这些药品的最佳价格,并使部门,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能够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该计划下采购的数量,从制造商处获得折扣、回扣或退款。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干扰药品行业通常和惯常的分销做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b) 部门可以与器械、耐用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和其他产品型医疗保健服务的制造商、分销商、配药方或供应商以及提供临床实验室服务的实验室,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以期为州获得最优惠价格并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充足质量。除 (f) 款另有规定外,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第7条(自第4110节起)获得许可的药房配发的处方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c) 尽管有 (b) 款规定,部门不得与临床实验室签订合同,除非该临床实验室的运作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200节起)及其通过的法规,以及《美国法典》第42篇第263a节及其通过的法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d) 部门应当与单一来源药品的制造商通过谈判方式签订合同,并与多来源药品的制造商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签订合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e) 为了确保和改善医疗补助受益人获得助听器械和提供者服务的途径,并确保州获得最优惠价格,部门应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用于采购助听器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 为了在专科药物分销中提供专科护理,经部门认定且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因子和免疫接种,部门可以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9章(自第4000节起)获得许可配发危险药物或器械的提供者签订合同,适用于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获得联邦资金的计划,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和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125125节起)授权的计划,并应符合本款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1) 部门在签订提供者合同时,为了确保适当的患者护理,应当咨询现行执业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2) 部门为了确保为需要专科药物的特殊疾病患者提供高质量护理,应当与非独家数量的提供者签订合同,这些提供者应满足受影响人群的需求,覆盖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理区域,并反映专科药物在社区中的分销情况。如果产品制造商指定单一来源交付机制,部门可以使用单一提供者。部门在执行本节时,就以下所有事项,应当咨询利益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2)(A) 通知利益攸关者代表药物可能被纳入或排除在专科药房计划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2)(B) 允许就药物可能被纳入或排除在专科药房计划中提交书面意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2)(C) 安排至少一次关于药物可能被纳入或排除在专科药房计划中的公开会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2)(D)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8节)设立的医疗补助药物利用审查咨询委员会,就药物纳入或排除在专科药房计划分销中提出建议,该建议应基于与所考虑的每种药物相关的临床最佳实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3) 就本款而言,“血液因子”的定义与第14105.86节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f)(4) 部门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所有医疗必需的凝血因子疗法可用于治疗出血性疾病患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g) 部门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本节为符合《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规定的联邦资助条件的计划,以及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分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始于第123800节)和第5部分第2章第1条(始于第125125节)授权的计划建立提供者合同。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h) 在开展本节或与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相关的任何章节的合同活动时,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9130节的规定,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财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聘请必要的药学顾问人员,以完成合同流程或治疗授权请求审查。财务中介机构合同,包括任何合同修订、根据变更指令进行的系统变更以及项目或系统开发通知,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典》第2分部第2部分(始于第10100节)以及这些规定授权的任何政策、程序或法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i) 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决定,本节项下的合同需要一个快速合同流程。因此,本节项下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典》第2分部第2部分第2章(始于第10290节)。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j) 为实施本节中规定的合同条款,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j)(1) 确保Medi-Cal患者在本州开展合同活动的地理区域内能充分获得高质量的实验室检测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j)(2) 与全州临床实验室协会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本节中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实施,以确保Medi-Cal患者获得最大程度的获取途径,并与2002-03年度预算会议委员会为Medi-Cal计划下提供的临床实验室服务所预测的节约目标保持一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j)(3) 考虑哪些类型的实验室适合实施本节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包括独立实验室、医院附属实验室的外展实验室项目、诊所实验室、医生诊室实验室和团体执业实验室。

Section § 14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Medi-Cal合同药品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科学和医学见解,评估哪些药品应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并就任何药品的增补或删除提出建议。委员会还比较药品效果,并就药品制造商提出的上诉提供独立建议。成员包括医生、药剂师、药学院代表和Medi-Cal受益人,他们可以报销相关费用。局长可以在需要特定专业知识时更换成员,并且必须将对其建议所做的决定告知委员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a) 局长应任命一个Medi-Cal合同药品咨询委员会,旨在针对合同药品清单上的药品提供科学和医学分析。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a)(1) 审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并就从清单中添加或删除任何药品向局长提出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应符合第14105.39条 (c) 款的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a)(2) 依照第14053.5条的规定,审查并书面向局长报告药品的比较治疗效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a)(3) 就依照第14105.39条 (d) 款规定提出的制造商上诉,准备一份公平、公正和独立的书面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b) 委员会应至少由来自以下每个群体的一名代表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b)(1) 医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b)(2) 药剂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b)(3) 药学院或药理学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b)(4) Medi-Cal受益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c) 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委员会官方职责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应获得报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d) 为了在审查的治疗类别中提供足够的科学信息和分析,如果需要特定专业知识,局长可以更换一名代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e) 局长应将对其建议所做的决定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14105.0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局长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更改报销费率和更新编码系统。这些更改是为了遵守联邦要求,例如《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的要求。局长可以在官方出版物中公布这些更改,并且必须包含生效日期。但是,本条不凌驾于遵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关于报销费率的要求之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a) 尽管有第14105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可以无需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取监管行动,而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a)(1) 确定因建立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要求遵守的更新编码系统而必需的报销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a)(2) 采纳并每年更新联邦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代码(前身为美国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HCPCS)或为遵守本章、联邦医疗补助要求或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编码系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b) 局长可以通过在《加州监管公告登记册》、《医疗补助提供者手册》或类似出版物中发布的方式,采取(a)款所述的行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c) 根据(a)款发布的报销费率或编码系统应包含所发布费率或编码系统的生效日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本部门遵守与采纳医疗补助报销费率相关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或法规。

Section § 141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的执照是在特定日期之后获得且不符合特定条件,则其提供的服务将不予支付,除非它们符合特定的例外情况。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健康规划机构的有利决定,或者在1970年之前提交了执照申请并满足了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1971年前开始施工,并在1973年前显示出实质性进展,最终施工在1974年前完成,除非因正当理由获得延期。因申请人死亡等特定原因,可获得最长两年的延期。

该法律还根据建筑规模定义了施工中的“实质性进展”,并概述了如何确定施工开始日期的标准,包括协议和许可证。如果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律还提供了某些延期的选择。

局长或预付医疗计划不得支付在1977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服务费用,适用于在1970年7月1日之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规定获得执照的任何医疗机构,涵盖新设施、增加床位容量或将现有床位容量转换为不同执照类别的,除非被许可人获得了该区域的自愿区域健康规划机构、作为上诉机构的自愿区域健康规划机构的消费者成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7155条至第127235条(含)的咨询健康委员会的有利最终决定;或者除非被许可人在1970年1月1日之前提交了执照申请,且该申请符合当时适用州机构在申请时的所有现有要求和规定,包括至少初步提交计划,且如果被许可人在1971年7月1日之前开始其项目的建设,且如果被许可人已向部门提交了由有管辖权的建筑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宣誓书,表明批准项目在1973年1月1日之前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且被许可人已向县记录员和部门提交了有效的施工完成通知,表明完成日期为1974年1月1日;但如果项目延误是由于原始申请人死亡造成的,部门应将上述日期总共延长不超过两年,且如果项目已证明存在其他应予延期的正当理由,部门应将上述日期总共延长不超过一年。前一句中关于在1970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的例外规定,不适用于原始申请的受让人,但1970年11月30日之前或1971年7月1日之后执行的转让除外。
自愿区域健康规划机构可以将本节例外条款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始施工的日期延长至1972年7月1日,如果自愿区域健康规划机构声明已证明存在应予延期的正当理由,但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必须在197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其所在县的健康规划协会的批准。获得施工开始日期延期的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交由有管辖权的建筑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宣誓书,表明批准项目在1974年1月1日之前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并向县记录员和部门提交有效的施工完成通知,表明完成日期为1975年1月1日;但如果项目已证明存在应予延期的正当理由,部门应将上述每个日期总共延长不超过一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a) 就本节而言,“实质性进展”定义并证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a)(1) 对于三层或三层以下结构,完成地基和基础;结构框架;机械、电气和管道的粗装;粗地板;外墙和窗户;以及完工的屋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a)(2) 对于三层以上结构,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表应在197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部门。此后每三个月,直至完工,应向部门提交证据,证明施工正按该进度表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b) 就本节而言,项目施工被视为开始于申请人收到部门通知的日期(如果已收到通知),或申请人已完成以下所有事项的日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b)(1) 向适当的州机构提交申请人与持牌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以根据机构批准的最终建筑计划和规范,在指定的时间表内建造并完成该设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b)(2) 获得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通常为申请人规模的项目颁发的项目开工的初步许可或批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b)(3) 项目施工工作完成到足以证明并要求申请人根据施工协议条款向总承包商支付进度款的程度。

Section § 141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03年8月1日设定的Medi-Cal报销费率将保持不变,直至2005年7月31日,适用于某些护理机构,例如特定的养老院和成人日间健康护理中心。这包括中级护理机构、医院内的熟练护理机构、亚急性护理项目以及成人日间健康中心。

局长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则所需的紧急法规,或者发布指示而非正式法规。这些规则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并且需要联邦批准才能完全实施。然而,对于某些熟练护理机构,这项法律仅在新的联邦批准和支付方法建立之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 尽管有第14105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于2003年8月1日生效的Medi-Cal报销费率,应持续生效至2005年7月31日,适用于以下提供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1) 独立运营的护理机构,其执照类型为以下任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1)(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d)款设立的中级护理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e)、(g)或(h)款设立的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2) 作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熟练护理机构。就本款而言,“独立部分”应具有《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04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3) 《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5条和第51215.8条所述的亚急性护理项目,或第14132.25条所述的亚急性护理单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a)(4) 成人日间健康护理中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b)(1) 局长可制定为实施(a)款所必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行政程序法》的法规制定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就本条而言,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b)(2) 作为(1)款以及《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替代方案,局长可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法规行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c) 局长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实施(a)款。局长应寻求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联邦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d)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6(d)(a)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c)款所定义的熟练护理机构,直至联邦批准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第7.6条(自第1324.20条起)所征收的熟练护理质量保证费以及第9部第3编第7章第3.8条(自第14126条起)所制定的费率方法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

Section § 14105.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医疗机构在1977年1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一个项目,但没有事先获得“需求证书”,那么它将无法收到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的任何付款。州政府将在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通知这些机构停止付款。

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根据具体规定需要获得需求证书的任何建设工作。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的规定获得许可的任何医疗机构,如果该医疗机构在1977年1月1日之后已开始项目建设,且未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部第1.5部分(自第437条起)的规定获得涵盖该项目的需求证书,则无权从主管或任何预付医疗计划处获得,也不应获得,为任何Medi-Cal计划受益人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任何付款。在项目开始时,或在此之后尽快,主管或预付医疗计划应书面通知该机构,自通知寄出之日起30天后,终止为该机构任何部分提供的所有服务的付款。
就本条而言,“项目”系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部第1.5部分(自第437条起)要求获得需求证书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14105.0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阐述了州政府如何管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中不断上涨的成本,该计划为低收入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其目的是在不大幅削减标准或福利的情况下,保持服务的可用性。该法律授权州医疗保健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报销费率降低最多 10%,前提是这些削减符合联邦法律。这尤其影响到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服务,并可能根据联邦批准进行调整。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也面临类似的支付调整,以与降低后的报销水平保持一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1)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内的成本持续增长,原因在于全州范围内提供医疗保健的成本上升,以及参保人数的增加,后者在经济困难时期尤为显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2) 为了在经济危机时期尽量减少大幅削减参保标准或福利的必要性,至关重要的是在计划内寻找报销水平高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1902(a)(30)(A) 条规定标准且可根据联邦法律予以降低的领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3)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通过各种医疗保健提供者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服务和福利,其中一些通过管理式医疗或其他合同模式提供护理,而另一些则通过按服务收费安排提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4)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内的费率设定复杂,并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严密监督。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a)(5) 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Medicaid)的单一州机构,州医疗保健服务部(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拥有独特的专业知识,可以为制定或调整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报销方法和水平的决策提供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要求该部门分析并确定在何处可以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1902(a)(30)(A) 条规定的标准,并符合联邦和州法律及政策(包括增加本节的法案中包含的任何豁免),降低报销水平,但报销的降低在所有提供者、服务和产品上合计不得超过 10%。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第 (2)、(3) 和 (4)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 2011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的服务日期,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250 条 (e)、(g) 或 (h) 款获得许可的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服务的中间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 14132.20 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的机构,其支付款项(根据适用于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设定方法确定)不得超过 2008-09 费率年度适用于这些提供者的报销费率,并在此基础上减少 1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任可以调整第 (1) 款中规定的百分比削减,只要由此产生的削减总额不超过 1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c)(3) 本款授权的调整只有在主任确定调整后的支付款项符合 (d) 款的规定时方可实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c)(4) 支付给州拥有或运营的机构的款项应免除第 (1) 款所要求的支付削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d)(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c) 款所要求的支付削减和调整只有在主任确定 (c) 款适用后产生的支付款项将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时方可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d)(2) 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支付款项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396a(a)(30)(A) 条中规定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d)(3) 如果主任确定支付款项不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或者根据本节削减的任何支付款项无法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主任保留不实施特定支付削减或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支付款项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d)(4) 主任应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在获得联邦批准之前不得实施。获得联邦批准后,(c) 款适用后产生的支付款项应追溯至 2011 年 6 月 1 日或任何其他适用日期实施。

Section § 141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药房在向Medi-Cal患者提供处方药时获得公平的报酬。它要求在收到价格变动通知(该通知可在目录等各种地方发布)后七天内更新药品价格。在削减任何药品成本报销或将药品从Medi-Cal清单中移除之前,药房必须提前30天收到通知。此外,它限制了药房对初始处方及其首次续配收取的总费用,以确保这两项服务的总费用不超过续配作为常规服务提供时的费用。

Section § 1410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加州放射服务的报销费率降低至不超过联邦医疗保险对类似服务所允许的最低金额的80%,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目标是通过公告或政策函等更简便的方式,在不采取正式监管行动的情况下调整这些服务的资金水平。

这些费率的实施要求它们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标准,并确保联邦资金可用。如果联邦标准未达到或资金不可用,主任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费率以符合联邦要求。将寻求联邦当局的批准,以确保合规性和财政支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实施《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39节所定义的放射服务资金水平的调整,主任应降低适用于放射服务的报销费率,如本节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放射服务的报销费率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针对2010年10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所设立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或其他类似指示采取本节规定的行动,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d)(1) 本节规定的报销费率仅在主任确定这些费率(如本节所设立)将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时方可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d)(2) 在评估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费率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30)(A)节中规定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d)(3) 如果主任确定费率不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主任应保留不实施该费率的酌处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费率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8(e) 主任应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联邦财政参与不适用于本节所述的任何报销费率,主任应保留不实施该费率的酌处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费率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Section § 141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特殊营养产品的制造商签订协议,这些产品是为因医疗状况无法摄入普通食物的人群准备的。这些合同可以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合同产生的回扣由部门的药品回扣系统管理。

在决定这些合同或将哪些产品纳入清单时,部门会考虑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必要性、成本以及潜在的滥用风险。

清单上应包含通用型和专用型营养产品,但通常不包括普通婴儿配方奶粉、减肥产品和不完整营养产品,除非它们对某些特定医疗状况至关重要。

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这些合同的制定流程得到了简化,并对一些常规程序进行了豁免。如果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将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在删除产品前向受益人提供单独通知。

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从清单中删除的产品,可以继续提供护理,并且这些产品需要事先授权。合同内容保密。制造商延迟支付回扣将收取利息,并且可能会通过紧急法规来执行本节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a) 部门可以与肠内营养产品的制造商签订合同,这些产品可用作治疗方案,以预防因经医学诊断的疾病而无法完全摄入普通食物的患者出现严重残疾或死亡,合同可以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部门应维护一份已签订合同的此类产品清单。对于产生回扣的合同,这些回扣应通过部门的药品回扣会计系统进行管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 为确保满足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需求,部门在评估签订合同的决定时,以及在评估肠内营养产品是否保留在、添加到或从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中删除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A) 产品的安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B) 产品的有效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C) 产品的基本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D) 产品被滥用的可能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1)(E) 产品的即时或长期成本效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b)(2) 根据第 (1) 款中规定的标准之一衡量,产品的不足可能足以支持将该产品从医疗用品清单中删除、不予添加或不予保留的决定。然而,产品在某一项标准下的优越性可能足以保证该产品的添加或保留,尽管在另一项标准上存在不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c) 为使Medi-Cal受益人能够根据 (a) 款获得全面的肠内营养产品,部门应确保清单中包含通用型和专用型肠内营养产品。部门认为所有旨在满足婴儿正常需求的产品,以及所有营养不完整的产品(包括模块化产品),以及所有用于减肥的产品,均不属于Medi-Cal计划的福利。部门可将不完整产品视为患有诊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吸收不良和先天性代谢缺陷)的患者的福利,当该产品仅适当缺乏一种有害营养素时,或当其作为治疗方案的一部分用于预防严重残疾或死亡时,已被证明并非处于研究或实验阶段,或当两种情况均适用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d) 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声明,本节项下的合同需要一个快速流程。因此,以非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2章(自第10290条起)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e) 对肠内营养产品清单的删除应在提供者公告中公布变更后不少于30天生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f) 根据本节或任何其他节对肠内营养产品清单所做的更改,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且不应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g) 部门可为从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中删除的产品向受益人提供持续护理。部门应根据 (b) 款中的标准以及对受益人获得适当治疗的潜在影响来评估持续护理的需求。根据本款规定,要获得持续护理资格,受益人必须在产品被删除时正在使用该肠内营养产品。此外,部门应已收到一份肠内营养产品的索赔,其服务日期在产品被删除日期之前的100天内。受益人应保持持续护理资格,前提是每100天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肠内营养产品的索赔,且该索赔的服务日期在为同一肠内营养产品提交的上一份索赔的服务日期后的100天内。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h) 部门应在任何肠内营养产品从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中删除的生效日期前至少60个日历日,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单独通知。该通知应包括对受益人获得公平听证权利的描述,并应鼓励受益人咨询医生,以确定Medi-Cal是否提供适当的替代肠内营养产品。

Section § 14105.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2011年预算法案的某个特定部分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那么加州的受管理医疗保健计划和某些医疗保健合同将面临特定的付款削减。这些削减适用于通过这些合同提供的服务,并且必须与自2011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修订合同中规定的等额削减相符。

Section § 1410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有精神科病房的急症护理医院无意中违反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成本报销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此前已被部门修改过,那么部门可以与这些医院协商和解。

如果本条适用,部门可以免除这些医院通常需要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多付款项。

但是,本条仅适用于位于第20类和第42类县的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1(a) 部门可以与设有精神科病房的急症护理医院协商和解,这些医院无意中违反了管辖急症精神病医院运营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成本报销政策或程序,且这些政策或程序在违规前已被该部门更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1(b) 在本条适用的任何情况下,部门可以免除根据本章作出的、否则应由急症护理医院偿还给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多付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1(c) 本条仅适用于位于第20类和第42类县的医院。

Section § 1410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明确规定条件,以批准某些持牌医疗机构长达两年的服务请求。部门必须与护理机构提供者和医疗专业人员合作制定这些标准。

从1997年7月1日起,必须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e)、(g) 和 (h) 款获得许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规定类似条件。同样,部门将与这些机构提供者和专业人员合作制定规则。

然而,为第二批机构实施这些规则需要联邦政府批准对现有利用控制措施的变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2(a) 部门应规定情况,据此批准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c) 和 (d)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授权请求,期限最长为两年。本款应不迟于1994年7月1日实施。部门应与护理机构提供者和适当的医疗专业人员协商,制定根据本款授予两年期授权的标准和流程。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2(b)(1) 截至1997年7月1日,部门应规定情况,据此批准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e)、(g) 和 (h) 款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授权请求,期限最长为两年。部门应与本款中提及的机构提供者和适当的医疗专业人员协商,制定根据本款授予两年期授权的标准和流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2(b)(2) 除非并直至获得联邦政府对本节规定的现有利用控制方法变更的批准,否则部门不得实施第 (1) 款。

Section § 1410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私人护理机构在加州某些医疗计划下提供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的具体要求。这些机构必须符合特定的许可标准,并主要在患者家中或社区环境中提供服务。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得联邦批准,将这些机构纳入护理机构豁免和其他家庭医疗保健豁免下的服务提供者。

这项工作旨在加强通过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计划以及社区医疗豁免提供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a) 私人护理机构应作为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服务范围涵盖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补充以及居家和社区豁免计划,但须经联邦批准并取决于联邦财政参与的可用性。除了满足作为参与本章下医疗补助计划的任何其他要求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8.3章(自第1743条起)获得许可的私人护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a)(1) 该机构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8.3章(自第1743条起)的要求以及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a)(2) 该机构应提供《健康与安全法》第1743.2条中规定的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a)(3) 该机构应在患者家中或其他适合患者护理的社区场所提供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b) 该部门应请求联邦批准修订现有护理机构豁免和示范护理机构豁免,以便将私人护理机构纳入作为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的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3(c) 该部门应审查所有其他经联邦批准的、将家庭医疗保健纳入承保服务的现有豁免,并请求联邦批准将私人护理机构增列为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c)条(42 U.S.C. Sec. 1396n(c))的居家和社区豁免。

Section § 14105.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确定Medi-Cal涵盖的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费率。最初,报销遵循1982年6月29日的政策,但局长在获得联邦批准后可以实施新方法,例如根据同类分组对医院进行分组。如果医院与卫生保健服务部签订了特定的合同安排,则本节不再适用于该医院。有时,可以调整临时支付费率,即使医院正在上诉,州政府也可以追回多付款项。任何新的支付系统都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对于Medi-Cal患者的州外医院服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州平均合同费率或实际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a)(1) 在确定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费率时,部门应采用1982年6月29日现行的报销政策。局长有权修改此报销政策。局长应在获得所需的联邦批准后,通过颁布紧急法规,实施一项新的医院同类分组报销政策。部门可以调整对医院的临时支付百分比,以期接近最终结算,并可以控制或冻结收费以执行本节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a)(2) 当部门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与该医院签订合同,或与排除该医院的其他医院签订合同,以提供合同所涵盖的服务时,本节将不再适用于该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在初步和最终结算时进行临时费率调整,并实施收款程序以追回对医院的多付款项。这些追回款项应基于部门根据第10722节和第14170节进行或代表部门进行的审计或检查,包括在初步和最终结算时适用《加州行政法规》第22篇第51536、51537和51539节。无论医院是否正在上诉,都可以进行追回。多付款项的追收应根据第14172.5节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c) 立法机关1985-86常会1985年部分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本宣告不适用于在1985年7月9日或之前提起的任何诉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d) 未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支付系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的州外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不得超过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谈判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合同费率的当前全州平均水平,或实际开具的费用,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141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为提供居家输液用品和服务的药房设定按日或捆绑式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必须保持预算中性,并且只适用于符合特定资格的药房。部门需要就这些变更与药房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药房知情,有机会提供反馈,并收到提前通知。这些变更不受通常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a) 部门可以为提供居家输液用品和服务的药房制定按日计费或捆绑式报销费率。按日计费或捆绑式报销费率应保持预算中性。只有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27条和第4127.1条的药房,才可被认定有资格获得根据本款制定的报销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 在实施本条时,部门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咨询提供居家输液用品和服务的药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1) 通知提供者代表拟议的变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2) 安排至少一次会议讨论该变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3) 从提供者处获取关于用品、服务和行政成本的实际成本。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4) 允许就该变更提供书面意见。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b)(5) 就变更的实施和生效日期向提供者提供30天提前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6(c) 根据本条对Medi-Cal计划所做的变更,免除《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0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被指定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并获得联邦政府认证的医院,可以为向Medi-Cal(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覆盖人员提供的门诊服务获得额外付款。

这些付款取决于联邦财政支持和州预算。付款将根据每家医院的门诊就诊次数进行分配。

该法律确认,关键医疗服务医院也被视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州政府必须迅速获得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付款,如果未获得联邦批准,本规定将失效。

州政府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本法律,这些法规可以绕过一些审查程序,但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在制定这些法规之前,州政府必须咨询医院行业代表的意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7(a) 经部门指定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并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农村医院灵活性计划认证的每家医院,应有资格获得针对提供给符合Medi-Cal资格人员的Medi-Cal涵盖门诊服务的补充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7(b) 根据 (a) 款进行的付款应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为前提,并应受年度预算案中用于这些付款的非联邦份额拨款的限制。补充付款应根据关键医疗服务医院的Medi-Cal门诊就诊次数在其间进行分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7(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意味着关键医疗服务医院不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7(d) 部门应迅速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本节。如果为获得联邦批准而有必要,部门可以出于联邦目的,将本节的实施限制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 (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9分章 (自第1396条起)) 项下允许的费用付款。如果未获得实施本节的联邦批准,本节应失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7(e) 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 (《政府法典》第2篇第1部第1分部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 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紧急法规的首次制定和首次法规的再次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和这些法规的首次再次制定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由其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如果部门根据本节制定紧急法规,部门应事先征求医院行业代表的意见,包括加州医疗保健协会。

Section § 1410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医疗保健计划中提供的服务的支付费率,应与Medi-Cal计划下类似服务的支付费率相同。它涵盖了诸如加州儿童服务计划、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以及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计划等。此外,局长可以确定其他符合Medi-Cal相同支付费率的计划。然而,根据其他法规增加的支付不适用于不符合Medi-Cal或Family PACT资格的个人所获得的服务。本法律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以下所有计划中提供的服务的提供者支付费率,应与根据Medi-Cal计划由相同提供者类型执行的相同服务的支付费率相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编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设立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5编第2章第1条(自第125125节起)设立的遗传性残疾人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3部第1编第2章第1.3条(自第104150节起)设立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计划,以及《税收法》第30461.6节中规定的乳腺癌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4) 根据第24部(自第24000节起)设立的州立计划生育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5) 根据第14132节(aa)款设立的计划生育、获取、护理和治疗(Family PACT)计划。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6) 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6.2编(自第12693节起)设立的健康家庭计划,如果医疗服务由Medi-Cal提供者根据《保险法》第12693.26节(b)款提供。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a)(7) 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6.3编(自第12695节起)设立的婴幼儿和母亲获取计划,如果医疗服务由Medi-Cal提供者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b) 局长可在法规中确定(a)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计划,其中提供者应根据(a)款获得与Medi-Cal计划中支付费率相同的支付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c) 尽管有(a)款规定,根据(a)款和(b)款所述的任何计划提供的服务,如果这些费率由局长在法规中采纳,可以按照高于原本适用的Medi-Cal费率进行报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d) 根据第14105.196节进行的支付增加,不适用于本节所述的向不符合Medi-Cal或Family PACT资格的个人提供的服务的提供者支付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e) 本节应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0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通过削减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付款来节省开支。对于通过 Medi-Cal 和其他项目提供的特定服务,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服务付款被削减了 10%。受管理护理计划也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经历了同等幅度的削减。然而,一些服务和机构,例如住院医院服务和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免于这些削减。这些例外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医疗服务。可以不经正式监管程序发布具体的行政指导,并且实施需要联邦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实施医疗保健服务资金水平的调整,主任应按照本节规定削减提供者付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b)(1)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针对 2008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的服务日期,Medi-Cal 按服务收费福利的付款应削减 1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b)(2)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针对 2008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的服务日期,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6 编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6 条(自第 124025 节起)以及本法典第 14105.18 节所述的非 Medi-Cal 项目,付款应削减 1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b)(3) 对于根据本章、第 8 章(自第 14200 节起)和第 8.75 章(自第 14591 节起)与本部门签订合同的受管理医疗计划,付款应根据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合同修订或变更指令,按本款规定的付款削减的精算等值金额削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b)(4) 尽管有 (1) 和 (2) 款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付款削减应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4840 节所定义的小型和乡村医院,适用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含当日)的服务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 本款所列服务应免于 (b) 款规定的付款削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1) 急症医院住院服务,但根据第 14166.245 节规定,不包括向未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的医院支付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2) 联邦合格医疗中心服务,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1315 节 (a) 款的豁免被视为具有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地位的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3) 乡村医疗诊所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4) 以下所有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4)(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 (c) 款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但作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专业护理机构除外。就本款而言,“独立部分”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 22 卷第 72041 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4)(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50 节 (e)、(g) 或 (h) 款许可的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或根据第 14495.10 节设立的试点项目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的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4)(C) 《加州法规》第 22 卷第 51215.5 节中定义的亚急性护理单元。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5) 向州立医院部或州发育服务部拥有或运营的机构支付的款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6) 临终关怀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7) 主任根据 (e) 款指定的合同服务。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8) 向提供者支付的款项,只要这些款项是根据《联邦法规》第 42 卷第 433.51 节通过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或政府间转移资助的。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9) 根据地方援助合同和机构间协议提供的服务,只要其资金未包含在年度预算案中拨给本部门的资金中。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10) 根据第 4474.5 节向 Medi-Cal 受管理护理计划支付的款项,针对根据阿格纽斯发育中心关闭计划,从阿格纽斯发育中心过渡到阿拉米达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11) 根据第 14007.71 节提供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c)(12) 根据第 14105.18 节实施的家庭计划、获取、护理和治疗 (Family PACT) 豁免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d) 在 (c) 款所列服务例外情况的约束下,(b) 款要求的付款削减应适用于任何可能被授权就该服务开具账单的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足病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麻醉护士和有组织的门诊诊所。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卷第 3 编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0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销售辅助设备和病房用品的企业以及药房,通常不能就假肢和矫形器械向Medi-Cal计划收费,除非该药房获得认证并符合特定条件。州政府将制定一份承保项目清单,并设定这些器械的最高报销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对类似项目允许报销金额的80%。现有法规中的某个特定条款将被废除,并且部门可以通过手册或公告来实施本法律,而无需经过常规的规则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a) 辅助设备和病房用品经销商不得就假肢和矫形器械向Medi-Cal计划收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b) 药房不得就假肢或矫形器械向Medi-Cal计划收费,除非该药房获得全国社区药剂师协会认证,且仅限于根据 (c) 款规定确定或经部门另行批准的假肢和矫形器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c) 部门应制定一份假肢和矫形器械的承保服务清单和最高允许报销费率,该清单受第14107.7条约束,并应在提供者手册中公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d)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60条定义的假肢和矫形器械的报销,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加州设定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e) 部门应废除《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15条,以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时的文本为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1(f) 部门可通过提供者手册或公告实施本条。尽管有《政府法典》第3部分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根据本条采取的行动不受《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制定条款约束,也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0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临床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其目标是设定与医疗保险等其他付款方为类似服务提供的支付费率相当的金额。需要遵循具体的规则,例如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开票金额、对公众收取的费用或医疗保险设定的费率,并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进行调整。为了确定费率,实验室提供者必须每三年提交一次数据报告,概述他们从所有付款方收到的最低支付金额,不包括折扣。在新的费率获得联邦批准之前,支付可能会削减高达10%。这些规则不适用于计划生育、获取、护理和治疗计划。重要的是,所有收集到的数据都将保密,并需要由财务官进行认证。

医疗保健服务部还将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可在需要时调整实施技术,无需额外的法规步骤。他们必须确保费率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并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计划的费率调整将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但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特定期间,费率将恢复到Medi-Cal在2019年12月批准的水平。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制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使其与从其他付款方收到的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支付金额相当。这些费率的制定将使部门能够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报销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提供者。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2)(A) 《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01节(a)款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本款为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开发的新费率方法报销的实验室提供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2)(A)(B) 除了(A)项之外,根据本节实施的任何支付削减下获得报销的实验室提供者,在2015年7月1日之前,不受《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01节(a)款中规定的要求约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 向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最低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A) 开票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B) 对公众收取的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C)(i) 对于2022年7月1日之前的服务日期,为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C)(i)(ii) 对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为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1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3)(D) 基于其他付款方和其他州医疗补助计划为类似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支付的最低金额平均值的报销费率。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4)(A) 除了根据第14105.192节实施的支付削减之外,对于2012年7月1日及之后的服务日期,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37.2节所定义)的支付将削减高达10%。根据本款的支付削减将持续到本款下的新费率方法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4)(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根据第14132节(aa)款设立的计划生育、获取、护理和治疗计划应豁免于本节规定的支付削减。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 为了根据第(3)款(D)项确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实验室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以下时间表提交数据报告: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i) 初次提供的数据应为2018日历年的数据。对于每个随后的报告年度,数据应基于前一日历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ii) 就(i)项而言,“报告年度”指2019年及此后每三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B) 根据(A)项提交的数据报告应明确说明提供者从其他付款方(包括其他州医疗补助计划和私人保险)收到的最低金额,扣除折扣和回扣。根据本项提交所需的具体数据以及数据提交的格式,应由部门在根据第(7)款收到利益相关者意见后确定和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C) 根据(A)项提交的数据可用于根据其他付款方为类似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平均值来确定按程序代码划分的报销费率,其中应排除成本或数量因素的显著偏差,并考虑地理区域。部门应有权酌情决定本项下用于制定最低平均金额的具体方法和因素,以确保符合第(9)款规定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D) 就(C)项而言,部门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收集临床实验室的支付数据报告、分析支付信息并计算拟议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E) 如(D)项所述,由供应商计算的拟议费率可用于根据第(3)款确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最低报销费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F) 提交给部门的数据报告应由提供者的注册财务官或授权个人认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5)(A)(G) 未能在部门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数据报告的临床实验室服务提供者,应受第14123条第(a)款和第(c)款规定的暂停标准约束。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6) 根据本条规定向部门提供的数据报告应予保密,并应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7) 部门应就费率制定方法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8)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条,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9)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9)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9)(A) 部门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实施本条。主任应为实施本条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联邦批准、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9)(A)(B) 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费率和支付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30)(A)条中规定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a)(9)(A)(C) 如果主任确定费率和支付不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或者联邦财政参与不适用于任何报销费率,主任保留不实施该费率或支付的酌处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该费率或支付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部门应在修订费率或支付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之前1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b) 根据第(a)款第(3)项第(D)分项制定的报销费率以及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改,应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并在此后每三年于7月1日生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c) 尽管有第(a)款和第(b)款的规定,对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含)的服务日期,部门应根据第14105.222条,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Medi-Cal州计划中生效并批准的费率,确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

Section § 1410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便携式X射线运输服务报销的上限。报销费率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在加州为类似服务设定的限额。局长可以通过公告或手册来设定这些报销费率,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3(a) 便携式X射线运输服务(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31节(b)款第(2)项的定义)的报销,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加州设定的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最低最高限额的1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3(b) 尽管有第14105节(a)款以及《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第11340节及后续条款)的规章制定条款的规定,局长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手册,或类似指示,制定(a)款所述服务的报销费率。

Section § 1410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洛杉矶县的某些诊所和医院门诊部,如果它们曾参与一项特殊的医疗补助项目并之前获得了全额成本报销,将继续获得全额报销。从2005年7月1日起,它们将获得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和允许成本的100%支付。

报销金额将根据医疗保险的成本标准和相关指南计算。这些诊所和医院的典型报销规则将不适用。州政府在全面实施这些规则之前,需等待联邦政府的批准。

这些诊所为某些服务收到的款项将与按服务收费模式提供的款项相符,但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且有联邦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州医疗补助部门可以使用公告或手册来指导这些报销的实施,而无需遵循标准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a) 由洛杉矶县拥有或运营的、曾参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第1115节医疗补助示范项目 (No. 11-W-00076/9) 并根据该豁免的特殊条款和条件获得100%基于成本的报销的诊所和医院门诊部(急诊室除外),应在2005年7月1日及之后继续按照基于成本的方法获得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 对 (a) 款所述诊所和医院的报销,应按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Medi-Cal服务所产生的合理和允许成本的100%进行。合理和允许成本应根据以下法规和出版物中适用的基于成本的报销规定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1) 《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05.2460至405.2470节(含)所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方法,连同《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05部分X分部中的适用定义,只要这些定义由部门在向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支付款项时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2) 《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13部分(从第413.1节开始)中概述的成本报销原则。如果第405部分和第413部分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应以第405部分的规定为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3) “州、地方和印第安部落政府的成本原则” (OMB A-87号通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4) “乡村健康和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手册” (CMS 第27号出版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b)(5) 第14087.325节 (e) 款以及任何实施细则。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c) 州为遵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a(aa)节而采用的报销方法,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获得支付的诊所和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d) 本节应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州计划的修正案确定生效日期时实施,该修正案批准了 (b) 款所述诊所和医院的基于成本的报销方法。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e)(1) (a) 款所述诊所和医院门诊部为向第14182节所述人群提供的服务所收到的款项,应等同于根据本节按按服务收费方式本应收到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e)(2) 本款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有联邦财政参与时实施。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4(f) 尽管有第14105节 (a) 款以及《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从第11340节开始)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手册,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所述的基于成本的报销费率。

Section § 14105.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Medi-Cal计划报销的服务或项目(如果医疗保险B部分也涵盖),其最高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医疗保险在该州任何地方设定的最低金额。但医生服务和诊断实验室服务不在此限。

计划负责人必须调整报销费率,以符合这项规定。此外,负责人有权决定如何设定这些费率,而不需要走一般的法规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联邦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Medi-Cal计划下对属于医疗保险(Medicare)B部分福利的任何服务或项目的最高报销费率(医生和诊断临床实验室服务除外),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在该州任何地区为该服务或项目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5(b) 主任应根据需要降低任何服务或项目的报销费率,以符合 (a) 款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5(c) 主任应管理本条,并制定其认为执行本条所必需的标准、程序和报销费率。报销费率无需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作为法规通过。

Section § 1410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熟练护理机构,如果它们在2000年至2003年间实施经批准的新资本项目,就可以获得额外的Medi-Cal资金。这些项目必须涉及建造或改进,以符合现代医疗标准。合格机构必须在1998年服务过Medi-Cal患者,曾是急性护理医院的一部分,并符合特定的规模和所有权条件。

报销要求报告项目的财务细节。机构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服务并保留相关记录。资金根据债务偿还和服务提供情况确定。所有资金都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此外,该法律确保机构在原有付款费率的基础上获得额外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a) 根据(b)款第(2)项所述,每个合格机构除了原本应获得的熟练护理服务付款费率之外,还可在本节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补充的Medi-Cal报销。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1) 符合补充报销条件的项目应包括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和2003年1月1日之前向适当审查机构提交最终计划的任何新资本项目。就本节而言,“资本项目”指合格机构的建造、扩建、更换、改造或翻新,包括建筑物和固定设备。“资本项目”不包括提供家具或非固定设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 机构仅在提交实体在1998日历年期间具备所有以下附加特征时才合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A) 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B) 是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向主要需求是长期熟练护理的患者提供熟练护理和支持性护理。就本节而言,“急性护理医院”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a)款或(b)款(或两者)中定义的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C) 拥有不少于300张持牌熟练护理床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D) 平均熟练护理Medi-Cal患者人数不少于总熟练护理患者日数的80%。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b)(2)(E) 由县或市县拥有。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c)(1) 寻求获得补充报销资格的合格机构应向部门提交关于用于资助资本项目的收益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的债务偿还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c)(2) 部门应书面确认根据本节的项目资格。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d)(1) 获得资助的资本项目应仅包括建筑物和设备的升级或建造,以达到当前公认医疗实践标准要求的水平,包括旨在纠正医院和卫生系统联合委员会认证、消防和生命安全、抗震或其他相关监管标准缺陷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d)(2) 获得资助的资本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扩大服务能力,以维持当前或合理可预见的必要床位容量,在考虑了其他患者(包括无赞助患者)所需的床位容量之后,满足Medi-Cal受益人的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d)(3) 补充报销仅适用于资本项目,或提供熟练护理服务的资本项目部分,并且对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服务的患者可用和可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 合格机构根据本节符合条件的资本项目的补充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1) 在机构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的任何财政年度,机构应向部门报告为资助资本项目而发行的收益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的债务偿还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2) 在合格机构请求报销的每个财政年度,部门应确定合格机构提供的熟练护理Medi-Cal护理日数与合格机构提供的总熟练护理患者护理日数之比。该比率应使用从部门进行的审计中获得的数据确定,并应适用于为资助资本项目而发行的收益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的相应财政年度的债务偿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3) 将提交给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用于申请每个财政年度报销的债务偿还金额,应等于每年在(1)项中确定的金额乘以在(2)项中确定的百分比数字。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4) 对合格机构的补充报销应等于作为根据(j)款第(2)项提交的索赔结果而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6(e)(5)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收到的补充报销总额,加上从所有其他专门用于债务偿还的来源收到的金额,不得超过在贷款、收益债券或其他融资机制的整个期限内资本项目债务偿还的100%。

Section § 1410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熟练护理机构在常规付款之外,从Medi-Cal获得额外资金,但仅限于特定条件。要符合资格,这些机构必须服务Medi-Cal患者,属于联邦法律定义的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或州立之家,并由州或某些地方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

额外付款不得超过100%的可允许成本。这些资金完全来自某些政府机构,而非州的普通基金。机构必须与部门签订协议,并认证其支出以符合联邦要求。

该法律还要求获得联邦当局的批准,并包含一个确保付款在允许限额内的流程。记录和审计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a) 符合(b)款所述条件的每个合格机构,除了该机构原本应获得的熟练护理服务支付费率之外,还可以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补充的Medi-Cal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 机构只有在部门的费率年度内持续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1) 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2) 属于以下两者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2)(A) 对于部门自2001年8月1日开始的费率年度及后续费率年度,是提供熟练护理服务的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就本条而言,“急性护理医院”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或(b)款(或两者)所述的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2)(B) 对于部门自2006年8月1日开始的费率年度及后续费率年度,是《美国法典》第38卷第101 (19)条所定义的州立之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b)(3) 由州、县、市、市县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第1章(自第32000条起)组建的医疗保健区所有或运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c) 合格机构根据本条获得的补充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c)(1) 如第(4)款所述,对合格机构的补充报销应等于根据(g)款第(2)项提交的索赔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c)(2)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e)款第(1)项认证的金额,连同从Medi-Cal计划所有其他报销来源获得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Medi-Cal州计划确定的每个机构独立部分熟练护理服务的100%可允许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c)(3) 根据第14132.25条提供亚急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得根据本条认证为补充报销。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c)(4) 本条规定的补充Medi-Cal报销应根据合格机构向Medi-Cal患者提供的熟练护理服务,按照一种支付方法进行分配,可以是按日计费、按出院计费或任何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本部门应就拟采用的支付方法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批准,并在获得该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支付。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d)(1)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在不从普通基金支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本条所述的补充报销。合格机构作为根据本条获得补充报销的条件,应与本部门签订并维持一份协议,以实施本条并向本部门偿还管理本条的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d)(2) 为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补充报销的州份额,只能使用(b)款第(3)项所述的政府实体提供的资金支付,并按照(e)款的规定向州进行认证。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b)款第(3)项所述的特定政府实体,应代表任何合格机构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1) 按照《联邦法规》第42卷第433.51条的要求进行认证,证明所申报的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服务支出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2) 提供本部门指定的支持认证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3) 提交本部门指定的数据,以确定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适当支出申报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e)(4) 保留、维护并随时可查阅本部门指定的任何记录,以充分披露合格机构有权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f) 本部门可以要求根据(b)款第(3)项所述的任何寻求本条项下补充报销的政府实体,与本部门签订一份机构间协议,以实施本条。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g)(1) 部门应迅速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包括联邦医疗补助豁免,以实施本条。如果为获得联邦批准而有必要,部门可以将该计划限制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9分章(自第1396条起))项下允许的支出成本范围内。如果未能获得实施本条的联邦批准,本条将失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g)(2) 部门应就(e)款所述服务中根据联邦法律允许的支出,提交联邦财政参与的申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g)(3) 部门应每年向联邦政府提交任何必要的材料,以确保联邦财政参与的申请仅包含联邦法律允许的支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h) 如果任何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最终司法裁定,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行政长官作出最终裁定,认为本条规定的补充报销必须支付给本条未描述的任何机构,则本条应立即失效。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i) 根据本条支出的所有资金均须接受部门的审查和审计。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7(j) 根据本条进行的补充报销应遵守Medi-Cal州计划中规定的对账程序,以确保其不超过允许的成本,并确保其达到允许的成本。

Section § 1410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如何通过使用一种称为诊断相关组(DRG)的系统来改进Medi-Cal向医院支付费用的方式。其目的是确保基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医院成本的公平支付,提高效率,并使支付流程更易于理解。支付旨在鼓励提供高质量护理并遵守法规。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医院都将遵循此规定,但某些专科医院除外。新系统会考虑地理位置、医院规模和教学资质等多种因素来设定公平的价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 立法机关旨在设计一种新的基于诊断相关组的Medi-Cal住院医院报销方法,以更有效地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1) 通过为病情更严重的患者设定更高的支付额来鼓励就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2) 通过允许医院保留因住院时间缩短和每日费用降低而产生的节省,来奖励效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3) 通过以临床和财务经理都能理解的方式定义医院的“产品”,来提高透明度和理解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4) 提高公平性,使不同医院在提供类似护理时获得类似支付,并根据医院无法控制的重大成本因素调整对医院的支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5) 鼓励行政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医院和Medi-Cal项目的行政负担。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6) 支付依赖于具有高度一致性和可信度的数据。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7) 简化确定和向医院支付款项的流程。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8) 促进质量和结果的改善。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9) 促进实施与医院获得性疾病相关的州和联邦规定。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a)(10) 支持提供者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1) (A) (i) 部门应在联邦批准的前提下,开发并实施一种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方法,该方法应反映州内和州外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医院(包括医疗保险关键准入医院,但不包括公立医院、精神病医院和康复医院,其中康复医院包括酒精和药物康复医院)患者护理质量相关的成本和人员配置水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1)(ii) 根据本节开发的支付方法应于2012年7月1日或主任签署声明证明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该方法足以正式实施之日(以后者为准)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1)(B) 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应适用于所有索赔,但精神科住院日、康复住院日、管理式医疗住院日以及用于长期护理服务的摇摆床住院索赔除外;但是,无论住院是否在独立单元,精神科和康复住院日均应排除。部门可在支付方法开发过程中确定排除或包含其他索赔和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1)(C) 新支付方法的实施应与根据2010年5月3日生效的第14104.3节签订的合同,开发和实施替代医疗补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相协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 部门应评估适用于第(1)款所述医院的新Medi-Cal报销系统的替代诊断相关组算法。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A) 确定诊断相关组基本价格的依据,以及是否应考虑地理位置、医院规模、教学地位、当地医院工资区域指数以及任何其他可能相关的变量来使用不同的基本价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B) 基于适当的病情严重程度分类系统对患者进行分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C) 医院病例组合因素。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D) 设施运营和提供护理成本的地理或区域差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E) 其他州使用的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模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F) 诊断相关组分组器更新的频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G) 诊断相关组的特定分组算法在多大程度上适应ICD-10诊断和操作代码,以及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的适用要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H) 计算各种诊断相关组相对权重的依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I) 是否应使用政策调整器,应将其用于哪些护理类别,以及政策调整器的更新频率。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b)(2)(J) 支付系统在多大程度上是预算中性的,以及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能为州预算带来多少节省。

Section § 1410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向加州某些公立医院提供额外的 Medi-Cal 付款,以支持其研究生医学教育项目。这些付款旨在涵盖培训实习生、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工资)和间接成本(如患者护理费用)。这些付款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医院提供的信息计算。

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于公立医院自愿转移的款项,非联邦份额不使用州政府资金。州卫生保健服务部负责实施支付流程,与医院协商,并确保获得联邦支持。只有获得联邦批准后才能进行支付,并且这些支付不会取代现有的资金来源。

总的来说,该法律旨在加强公立医院在医学教育中的作用,同时确保最小化行政负担,并促进资金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1) 受制于 (d) 款,将向指定的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支付额外的 Medi-Cal 款项,以认可 Medi-Cal 管理式医疗在研究生医学教育成本中的份额。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应直接向指定的公立医院及其适用的附属政府实体支付这些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2) 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2)(A) 直接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旨在认可和支持运营研究生医学教育项目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这可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整骨疗法、牙科、足病学、护理以及辅助医疗和准医疗项目中的实习生和住院医师的工资、福利、医师监督以及分摊的间接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2)(B) 间接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旨在认可和支持与教学项目相关的增加的运营和患者护理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3) 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应支持、认可和加强指定的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在培训注册于经认证的医学或牙科项目、高级实践护理或其他辅助医疗专业项目,或正在进行高级专科培训的实习生、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方面的作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4) 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5) 部门应确定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的最高金额,并根据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制定的方法,酌情分配给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6) 临时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应按季度支付,并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进行核对,以根据指定公立医院向部门报告的信息确定最终应付金额。在可行范围内,部门应努力尽量减少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在报告和最终确定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方面的行政负担。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a)(7) 根据本节提供的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不得取代部门原本应向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或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支付的款项,也不得取代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原本应向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支付的款项。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不得因根据本节实施付款计划而扣留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对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的其他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b) 受制于 (d) 款,部门可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寻求联邦批准,以向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提供其他形式的研究生医学教育付款,包括反映按服务收费的 Medi-Cal 服务量或收入的付款(如果按服务收费的付款未以其他方式认可研究生医学教育成本),或激励付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c) 本节项下付款的非联邦份额应由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实体(包括第 14164 节所述实体)根据本节提供的自愿政府间资金转移组成。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资金为本节项下付款的非联邦份额提供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c)(1)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指定公立医院(DPH)研究生医学教育(GME)专项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节的规定,存入 DPH GME 专项基金的资金应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根据本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 DPH GME 专项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9(c)(2) “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指第14184.10条(f)款中确定的医院,以及与这些医院附属的政府实体和机构,包括其附属的政府运营的医生执业团体、附属的政府运营的诊所和其他提供临床培训的场所,以及附属的政府运营的医学和专业培训学校和项目。

Section § 14105.31

Explanation

本节为Medi-Cal药品合同清单定义了关键术语,重点关注定价和合同。'单一来源药品'是指由一家公司根据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原始新药申请生产的药品,如果其仿制药版本获得批准,则该药品不再是单一来源药品。'最优惠价格'是指药品制造商提供给任何买家的最低价格,其中考虑了折扣和回扣。'制造商'包括参与药品生产过程的任何实体。'价格上涨条款'是合同中允许价格上涨的条款。'Medi-Cal药房费用'涵盖Medi-Cal计划下所有与药品相关的报销。'医疗补助回扣'和'州回扣'是制造商支付的款项,其中州回扣是在合同中协商确定的。其他细节包括'邮寄日期'的定义以及本节实施的条件。

For purposes of the Medi-Cal contract drug list,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shall apply: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a) “Single-source drug” means a drug that is produced and distributed under an origi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approved by the feder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is shall include a drug marketed by the innovator manufacturer and any cross-licensed producers or distributors operating under the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 shall also include a biological product, except for vaccines, marketed by the innovator manufacturer and any cross-licensed producers or distributors licensed by the feder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62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A drug ceases to be a single-source drug when the same drug in the same dosage form and strength manufactured by another manufacturer is approved by the feder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provisions for an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b) “Best price” means the negotiated price, or the manufacturer’s lowest price available to any foreign or domestic class of trade organization or entit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wholesalers, retailers, hospitals, repackagers, providers, or governmental entities, that contracts with a manufacturer for a specified price for drugs, inclusive of cash discounts, free goods, volume discounts, rebates, and on- or off-invoice discounts or credits, shall be based upon the manufacturer’s commonly used retail package sizes for the drug sold by wholesalers to retail pharmacies.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c) “Manufacturer” means any person, partnership, corporation, or other institution or entity that i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preparation, propagation, compounding, conversion, or processing of drugs,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extraction from substances of natural origin, or independently by means of chemical synthesis, or by a combination of extraction and chemical synthesis, or in the packaging, repackaging, labeling, relabeling, and distribution of drugs.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d) “Price escalator” means a mutually agreed-upon pric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o cover anticipated cost increases over the life of the contract.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e) “Medi-Cal pharmacy costs” or “Medi-Cal drug costs” means all reimbursements to pharmacy providers for services or merchandise, including single-source or multiple-source prescription drugs, over-the-counter medications, and medical supplies, or any other costs billed by pharmacy providers under the Medi-Cal program.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f) “Medicaid rebate” means the rebate payment made by drug manufacturers pursuant to Section 1927 of the federal Social Security Act (42 U.S.C. Sec. 1396r-8).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g) “State rebate” means the amount negotiated between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department for reimbursement by the manufacturer, a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Medicaid rebate.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h) “Date of mailing” means the date that is evidenced by the postmark date by the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or other common mail carrier on the envelope.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i) The amendments made to this section by the act that added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effective no sooner than January 1, 2021.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1(j) This section shall be implemented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any necessary federal approvals are obtained and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is available.

Section § 1410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部门与药品制造商签订合同,以最佳价格采购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部门会维护一份合同药品的清单,并要求制造商根据药品使用数据提供州回扣,同时详细规定了如何处理争议和支付流程,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费用。

合同必须涵盖一系列治疗类别,以确保医疗补助(Medi-Cal)受益人能够获得必要的药物,并根据健康需求设定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优先顺序。部门可以通过审计调整合同条款,如果回扣未支付,可能会改变药品的可用性。某些药品可能因支付问题被列入预先授权清单,但已建立机制来解决争议并确保必要的药品仍然可及。

该法律还规定了当药品从合同清单中移除时,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程序,并制定了重新授权或豁免药品预先授权要求的流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a) 部门可以与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制造商签订合同,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针对每个主要治疗类别的药品,并应维护一份已签订合同的药品清单。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1) 根据本节签订的合同应以第14105.31节所定义的制造商最佳价格为准,该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受该节所定义的约定价格上涨机制的约束。合同应规定州回扣,如第14105.31节所定义,每季度汇给部门。部门应向每家制造商提交州回扣发票,包括来自部门处方药已支付索赔记录的支持性使用数据,并在收到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制造商回扣信息文件后30天内提交。制造商可以不支付全部发票金额,而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医疗补助药品回扣计划发布文件或法规所规定的程序,通过向部门邮寄一份通知,对发票金额提出异议,该通知应说明其对发票金额提出异议的理由,并在部门邮寄州发票和支持性使用数据后38天内寄达。仅出于州会计实务的目的,有争议的余额不应被视为应收账款,直到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医疗补助药品回扣计划发布文件或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争议最终解决,且该解决结果认定制造商存在少付。制造商可以请求,部门应及时提供,并收取成本,医疗补助(Medi-Cal)提供者级别的药品使用数据,以及解决有争议的部门开具回扣金额所需的其他医疗补助(Medi-Cal)使用数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2) 部门应安排年度审计,审计用于计算州回扣的使用数据,以核实该数据的准确性。审计结果应记录在书面审计报告中,并在收到审计师报告后90天内供制造商查阅。任何制造商均可经书面请求获得审计报告副本。部门与制造商之间的合同应规定根据审计结果确定的任何必要的均衡支付调整。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3)(A) 用于确定州回扣的使用数据应排除以下两类数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3)(A)(i) 健康维护组织,如《美国法典》第42卷第300e(a)节所定义,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b(m)节签订合同的组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3)(A)(ii) 在按人头付费费率中包含处方药福利,并已与制造商协商签订回扣或折扣合同的按人头付费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3)(A)(B) 本款将于2014年7月1日失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4) 自2014年7月1日起,用于确定州回扣的使用数据应包括所有项目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按服务付费的医疗补助(Medi-Cal),以及根据第(5)款限制的,与部门签订合同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健康计划的使用数据,这些服务是根据本章、第8章(自第14200节起)或第8.75章(自第14591节起)提供的,且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规定的联邦药品回扣资格,或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以其他方式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规定的联邦资金资格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5) 健康计划使用数据应限于那些健康计划正在授权子段(A)中描述的处方药,并根据子段(B)中规定的覆盖政策的药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b)(5)(A) 部门通过单独的按人头付费或其它补充支付方式向健康计划报销的处方药。对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4.34节确定的决定,不得扣留支付。

Section § 1410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提供一份年度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与Medi-Cal药房或药品相关的费用。这份报告应与提交给联邦机构的CMS-64报告中的相关章节保持一致。报告必须包括通过与联邦机构的协议以及与药品制造商的州合同获得的回扣总额,以及与这些回扣支付相关的药品总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4(a) 部门应提供一份关于Medi-Cal药房费用或Medi-Cal药品费用的年度书面报告,其定义见第14105.31条(e)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4(b) 该年度报告应与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Medi-Cal援助计划季度支出报告》(即CMS-64报告)的相关章节保持一致。报告应包括以下支出和收入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4(b)(1) 部门根据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所收到的年度回扣总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4(b)(2) 根据与药品制造商签订的州合同所收到的年度回扣总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4(b)(3) 已支付回扣的药品总费用金额。

Section § 1410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自1990年7月1日起,将药品纳入加州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流程。拥有单一来源药品的制造商必须与州政府谈判,以使其药品保留在该清单上。州政府接受制造商提供的药品合同最佳价格。如果制造商在30天内不谈判或未达成协议,其药品可能会被暂停至少180天,但一旦签订合同,暂停就会解除。

局长可以在必要时,即使没有合同,也将基本药品保留在清单上,并可因安全或滥用原因删除药品。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通过合同程序处理的任何药品都必须添加到清单中,并且某些现有合同可免于首次类别审查。现在,任何提及Medi-Cal药品处方集的地方,都应指这份合同药品清单。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a)(1) 自1990年7月1日起,纳入Medi-Cal药品处方集的药品应列入合同药品清单,直至部门与制造商完成合同谈判,或部门根据本分节规定暂停该药品在合同药品清单中的资格。
部门应书面邀请截至1990年7月1日其单一来源药品已列入处方集的任何制造商,就其药品或多种药品的保留事宜进行谈判。关于成本问题,部门应接受制造商的最佳价格,作为签订合同以保留该药品或多种药品在合同药品清单中的充分条件。
如果部门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以保留一种或多种药品在合同药品清单中,该药品或多种药品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留在合同药品清单中。
如果制造商拒绝根据本分节与部门进行谈判,或如果在谈判30天后,制造商仍未同意以其最佳价格签订药品合同,部门可将该制造商的涉事单一来源药品从合同药品清单中暂停至少180天。部门应在该药品合同签订后解除暂停。根据本节规定,部门应删除《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59999节(b)、(c)、(d)和(e)款中规定的Medi-Cal药品处方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2) 自1990年7月1日起,如果局长认定某种药品存在基本需求,且目前处方集中没有其他药品能满足该需求,即使未与制造商签订合同,局长也可将该药品保留在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3) 如果局长认定某种药品存在安全或滥用问题,局长可将该药品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局长关于安全性的决定应基于已发表的医学文献,局长关于滥用的决定应基于已发表的医学文献和由财务中介机构提供的索赔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b) 任何法规或规章中提及Medi-Cal药品处方集之处,均应解释为指合同药品清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c)(1) 任何根据第14105.3节通过合同协议正在被添加到处方集中的药品,在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应添加到合同药品清单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c)(2) 根据第14105.3节在199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应被视为根据第14105.33节签订的合同,部门应免除这些合同中包含的药品进行通常需要进行的首次治疗类别审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5(c)(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要求部门终止截至本节生效日期,部门已与任何制造商进行的谈判。因这些谈判而签订的合同,应免除进行通常需要进行的首次治疗类别审查。

Section § 1410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州政府从某些药品回扣计划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参加医疗补助计划的人群(如儿童和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的非联邦部分。此外,这笔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股息也将重新注入该基金,用于相同目的。审计长被允许在需要时暂时使用这笔资金,作为向州普通基金提供的现金流贷款。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a)(1) 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a)(2) 部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4105.33节、第14105.332节、第14105.436节和第14105.86节以及第1396r-8节收取的非联邦资金,作为州和联邦补充医疗补助药品回扣中州政府份额的一部分,应存入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存入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的资金应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资助参加医疗补助计划的儿童、成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非联邦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节的规定,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应包含该基金中资金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股息,且仅应用于(b)款中确定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以使用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中的资金,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0节和第16381节的规定,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410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部门如何管理与药品制造商的合同。当制造商收到关于签订合同的通知,但未在30天内回应时,部门可以停止考虑将其药品列入合同清单。如果在120天内未签订合同,部门可以从清单中删除这些药品。如果签订了合同,目前已列入的药品将保留在清单上,新药品将被添加。所有谈判将在120天后结束。部门可以在合同期满或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删除药品。不在合同清单上的药品可能需要事先授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a) 部门应将第14105.31条至第14105.42条(含)的规定通知根据第14105.33条选定的治疗类别中的每家药品制造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b) 如果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制造商未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合同谈判,部门可以暂停或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或拒绝考虑将该制造商在选定治疗类别中的药品加入清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c)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120天后,尚未就目前在合同药品清单上的药品签订合同,部门可以暂停或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该药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d)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120天内,就目前在合同药品清单上的药品签订了合同,部门应将该药品保留在合同药品清单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e)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120天内,就目前不在合同药品清单上的药品签订了合同,部门应将该药品添加到合同药品清单中。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f) 部门应在首次通知后120天终止所有谈判。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g) 部门可以在合同期满时或部门与该药品制造商之间的合同终止时,暂停或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任何药品。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h)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部门可以暂停或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任何药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i) 根据本条或第14105.35条从合同药品清单中暂停的任何药品,应受事先授权的约束,仿佛该药品不在合同药品清单上一样。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7(j) 根据本条或第14105.35条从合同药品清单中暂停的任何药品,可以根据第14105.38条从合同药品清单中删除。

Section § 14105.38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决定停止报销某种特定药物,受影响的Medi-Cal受助人将在变更前60天收到通知。该通知将告知他们,该药物只能通过事先批准才能获得,并将提供有关他们听证权利的信息。它还将建议咨询医生以寻找替代药物方案。提供者也将收到关于该药物从批准清单中移除的通知,并且此信息将在部门网站上提供。

Section § 14105.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药物制造商如何将其新型单一来源药物列入加州Medi-Cal合同药物清单。制造商若要申请列入,必须在获得FDA批准后12个月内提出,同意以最优惠价格提供药物,并提交必要信息。Medi-Cal部门会根据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成本、需求和滥用可能性来评估这些申请。

如果申请被拒绝,制造商有30天时间提出上诉。从清单中删除的药物,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列入预授权药物子集。对合同药物清单的更改,在提供者公告中公布后,不早于30天生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 新型单一来源药物的制造商可请求将其药物列入合同药物清单,根据第14105.33节的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A) 该请求须在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市批准后12个月内提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B) 制造商同意与部门协商签订合同,以制造商的最优惠价格提供该药物。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C)(i) 制造商在请求中向部门提供部门指定的必要信息。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C)(i)(ii) 尽管有(i)款规定,制造商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以替代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药物准备的批准依据摘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C)(i)(ii)(I) 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物的批准函或可批准函,以及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标签。
(II) 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官员和药理学家的审查报告,以及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标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1)(D) 在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物之前,部门已完成该药物所属治疗类别的合同签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a)(2)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90天内,部门应使用(d)款中确定的标准评估该请求,并应将该药物提交给Medi-Cal合同药物咨询委员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b) 任何在1990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关于将药物添加或删除至Medi-Cal药物处方集的请愿书,应被视为已被拒绝。已提交被视为拒绝的请愿书的制造商可请求将该药物列入合同药物清单,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b)(1) 制造商同意与部门协商签订合同,以制造商的最优惠价格提供该药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b)(2) 制造商在请求中向部门提供部门指定的必要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b)(3) 制造商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向部门提交请求。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 为确保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需求得到满足,并符合本章的宗旨,部门在评估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时,以及在评估药物是否保留在、添加至或从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时,应使用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A) 药物的安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B) 药物的有效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C) 药物的基本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D) 药物滥用的可能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1)(E) 药物的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c)(2) 药物在其中一项标准衡量下存在缺陷,可能足以支持该药物不应被添加或保留,或应从清单中删除的决定。然而,药物在某一项标准下的优越性,可能足以保证该药物的添加或保留,尽管在另一项标准下存在缺陷。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d)(1) 根据本节或第14105.33节或第14105.37节被拒绝签订合同的单一来源药物制造商,可在部门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主任提出上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d)(2) 在制造商提出上诉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主任应向Medi-Cal合同药物咨询委员会请求就该上诉提出建议。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建议,在主任提出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d)(3) 主任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就该上诉作出最终决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e) 对合同药物清单的删除,包括根据第14105.37节进行的删除,应在提供者公告中公布变更后不少于30天生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f) 从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未被添加的药物制造商,可请求将该药物列入优先预授权药物清单,该清单特此设立为合同药物清单的一个子集。为确保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需求得到满足,部门应根据(c)款评估该请求。部门应根据受益人的医疗需求或持续护理情况,优先考虑预授权药物。部门可与优先预授权药物清单上的药物制造商签订合同。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受第14105.33节的约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g) 根据本节或任何其他节对合同药品清单所做的更改,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无需经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05.41

Explanation

部门通过某些合同获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并且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部门根据第14105.33条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款项,应存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并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Section § 1410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向立法机关汇报他们审查并签订合同的前三大主要药品类别。汇报应包括节省的估计金额、有多少药品制造商参与了谈判、签订的合同数量、可用药品的增减变化,以及对Medi-Cal用户和提供者的影响。

此外,该部门必须定期告知立法机关,通常在预算过程中,这些合同的成本效益如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2(a) 部门应在审查完前三大主要治疗类别并签订合同后,向立法机关报告。报告应包括估计的节省额、进入谈判的制造商数量、已签订的合同数量、增加和删除的药品数量,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和提供者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2(b) 部门应通过年度预算程序,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第14105.33节签订的合同的成本效益。

Section § 1410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Medi-Cal计划中如何处理与艾滋病或HIV治疗相关的某些药物。首先,任何经FDA批准用于治疗艾滋病或相关病症的药物,在其他特定程序完成之前,将自动被考虑列入Medi-Cal药品清单以用于这些目的。此外,诸如HIV疫苗、抗病毒剂、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以及化疗引起的免疫抑制治疗药物等,只要符合特定标准并受使用控制,也可能被纳入Medi-Cal福利药品。

此外,这些药物的制造商必须签订医疗保险回扣协议,才能将这些药物列入清单。如果发现某种特定药物不适合列入清单,则可根据本规定将其从考虑范围中移除。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1) 尽管本章有其他规定,任何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病症的药物,在根据第14105.33条规定程序完成之前的期间内,应被视为获准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且仅用于治疗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病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2) 除了根据第 (1) 款被视为获准的任何药物外,任何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药物,应为Medi-Cal福利药品,但须遵守使用控制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2)(A) 任何用于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疫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2)(B) 任何抗病毒剂、免疫调节剂或其他制剂,用于对已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人员施用,以对抗该感染的影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2)(C) 任何用于治疗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相关的机会性感染的药物或生物制剂,经认定为医学上接受的适应症,且已获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条(42 U.S.C. Sec. 1396r-8)所列药典中被认可用于该用途。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2)(D) 任何用于治疗因化疗引起的、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抑制的药物或生物制剂,该抑制源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治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a)(3) 本部门应将根据第 (1) 款被视为获准的任何药物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或允许根据第 (2) 款将该药物作为Medi-Cal福利药品提供,但须遵守使用控制规定,前提是该药物的制造商已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签订合同,该合同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8条提供回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b) 根据 (a) 款第 (1) 项被视为获准的任何药物,应立即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并应免除第14105.33条的合同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c) 如果根据第14105.39条 (c) 款确定,适用于 (a) 款的药物不应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则该药物不再被视为根据 (a) 款获准列入合同药品清单。

Section § 1410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快速审查系统,用于评估试验性药物和服务的有效性,并决定它们是否能获得加州医疗补助(Medi-Cal)的报销。部门必须为此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被视为对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通常,法规需要经过一个审查批准过程,但这些紧急规定将跳过常规程序,一旦提交备案就会立即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4(a) 部门应建立一个快速审查程序,以审查试验性药物和试验性服务的有效性,以及它们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4(b)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紧急规章,以实施 (a) 款。这些规章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为实施 (b) 款而制定的紧急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Section § 1410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Medi-Cal计划如何向药房报销处方药费用。它定义了与药品定价相关的各种术语,例如实际采购成本、制造商平均价格和平均批发价格。法律明确规定了药品成分成本和配药费的定价方法,并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报销金额通常由规定的成本计算中最低者决定。

法律允许更新和确定药品成本及配药费,同时考虑药房业务量和联邦医疗补助标准的合规性等因素。药房提供者必须提交药品定价数据以进行准确的成本评估。卫生保健服务部可以更改报销费率以满足联邦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咨询利益相关者。实施这些法规的合同可以绕过标准的公共合同程序以提高效率。

最后,法律要求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指出除非寻求与成本相关的费率调整,否则补充成本数据收集并非强制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 “实际采购成本”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42卷第447.502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实际采购成本不应被视为机密,并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予以披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2) “制造商平均价格”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向本部门报告的价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3) “平均批发价格”指本部门主要价格参考来源中列为平均批发价格的药品价格。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4) “血液因子”的含义与第14105.86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5) “联邦上限”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确定的每单位最高报销额。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6) “通用等效药物”指具有相同活性化学成分、相同强度和剂型、相同通用名称的药品,由美国通用名称委员会(USAN)确定并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可,即具有相同化学成分的药品。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7) “处方药”指任何标签上标明“注意:联邦法律禁止无处方配药”、“仅限处方”或类似含义字样的药物。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8) “最高允许成分成本”(MAIC)指本部门将向Medi-Cal药房提供者报销通用等效药物的最高金额。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9) “创新型多来源药物”、“非创新型多来源药物”和“单一来源药物”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8(k)(7)节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相同。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0) “非处方药”指任何标签上不包含第(7)款所提及声明的药物。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1) “药房仓库”指经许可作为处方药批发商的实体场所,作为中央仓库,并向共同所有和控制下的一组药房进行这些药物的公司内部销售或转让。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2) “专业配药费”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42卷第447.502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3) “专科药物”指本部门根据第14105.3节(f)款确定通常需要特殊处理、复杂给药方案、受益人或护理人员在家中进行专业自我给药、或专业护理机构服务,或可能包括延长患者教育、咨询、监测或临床支持的药物。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4) “成交量加权平均值”指一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汇总平均成交量,按每种药物在过去六个月内Medi-Cal按服务收费计划中该组总成交量中所占的百分比进行加权。就本款而言,成交量基于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使用的标准计费单位。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5) “批发商”的含义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43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a)(16) “批发商采购成本”指本部门主要价格参考来源中列为批发商采购成本的药品价格。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1) 对Medi-Cal药房提供者报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1)(A) 药物成分成本加上专业配药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1)(B) 药房在第14105.455节中定义的通常和惯常收费。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 对于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供的服务,专业配药费为每份配发处方七美元二十五美分($7.25),而对于配发给居住在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受益人的处方药,专业配药费为每份配发处方八美元($8)。就本款而言,“专业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卷第5部(自第70001节起)中定义的这些术语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B) 适用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专业配药费应基于药房上一年度的医疗补助和非医疗补助的总年度索赔量,具体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B)(i) 每年索赔量少于90,000份,专业配药费应为十三美元二十美分($13.20)。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B)(ii) 每年索赔量达到或超过90,000份,专业配药费应为十美元五美分($10.05)。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C) 如果部门根据本节确定有必要改变专业配药费的金额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部门应通过州预算程序设立新的专业配药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C)(i) 在设立新的专业配药费时,部门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47.518(d)节的规定设立专业配药费。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2)(A)(C)(ii) 部门在实施本分段时应与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协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3) 部门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药物成分成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3)(A) 适用于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的服务日期,药物成分成本应等于平均批发价格减去17%、实际采购成本、联邦最高限价或MAIC中的最低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3)(B) 适用于2017年4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药物成分成本应等于实际采购成本、联邦最高限价或MAIC中的最低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3)(C) 对于血液因子,药物成分成本应根据第14105.86节的规定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3)(D) 一旦部门确定实际采购成本方法已全面实施,平均批发价格不应用于确定药物成分成本。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 为第(3)段之目的,部门可以为通用等效药物设立MAIC清单。如果部门为通用等效药物设立MAIC清单,部门应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更新MAIC清单并设立额外的MAIC: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A) 部门仅在加州零售药房有三种或三种以上通用等效药物可供采购和配药时设立MAIC。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B) 部门应基于与特定创新药物通用等效药物的平均制造商价格的平均值,加上部门认为必要的百分比加价来确定MAIC,以使MAIC代表加州零售药房支付的平均采购价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C) 如果平均制造商价格不可用,部门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设立MAIC: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C)(i) 基于与特定创新药物通用等效药物的批发商采购成本的销量加权平均值,加上部门认为必要的百分比加价,以使MAIC代表加州零售药房支付的平均采购价格。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C)(ii) 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用于调查药品价格信息、收集数据和计算拟议的MAIC。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C)(iii) 基于与特定创新药物通用等效药物的销量加权实际采购成本,经部门调整以代表Medi-Cal药房提供者支付的平均采购价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D) 部门应在药房提供者公告和手册中公布MAIC清单,至少每年更新MAIC,并在MAIC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通知Medi-Cal提供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E) 部门应设立一个程序,供提供者在认为MAIC未能反映当前可用的市场价格时寻求特定MAIC的变更。如果部门确定MAIC变更合理,部门可以在通知提供者之前更新特定MAIC。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4)(F) 在确定平均采购价格时,部门应考虑与产品相关的提供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处理和储存费用。包含在配药成本中的提供者成本不应用于确定平均采购价格。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5)(A) 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实际采购成本: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b)(5)(A)(I) 部门应提供一个流程,供提供方在其认为特定实际采购成本未能反映当前可用的市场价格时,寻求变更该成本。如果部门确定实际采购成本变更确有必要,部门可在通知提供方之前更新特定实际采购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c) 主任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实施本节。主任应为本节的实施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本节仅在获得联邦批准的范围内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仍可通过提供方公告或通知、政策函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e) 部门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招标或非招标方式实施本节。为实现最大成本节约,立法机关声明,本节项下合同的快速流程是必要的。因此,为实施本节而签订的合同,以及所有合同修订和变更单,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0290条起)的规定。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f)(1) 本节规定的费率仅在主任确定费率将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时方可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f)(2) 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费率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编第1396a(a)(30)(A)条中规定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f)(3) 如果主任确定费率不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或对于本节所述的任何报销费率,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主任保留不实施该费率的自由裁量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费率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g) 主任应为本节的实施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h)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部门收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研究,或根据已收集的成本数据设定或调整报销费率。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i) 自2017年4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生效,根据第14105.192条对药房药品支付的调整将不再适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j) 在本节实施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的适当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提供关于部门根据本节实施实际采购成本方法的计划信息。

Section § 1410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受保实体”,即参与340B药品折扣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这些实体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通过340B计划采购的药品。如果他们无法获得340B药品,可以使用常规批发药品,但必须记录为何无法获得340B药品。向Medi-Cal开具账单时,费用应仅包括药品的实际成本以及专业费或配药费。提供者在向Medi-Cal提交的索赔中必须清楚注明药品是否来自340B计划。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提供这些规则的指导,而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a) 就本节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a)(1) “受保实体”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256b节中定义为受保实体的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a)(2) “340B”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256b节中描述的折扣药品采购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b) 受保实体应仅向Medi-Cal受益人配发340B药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c) 如果受保实体无法采购特定340B药品,受保实体可以向Medi-Cal受益人配发以常规药品批发价采购的药品。如果受保实体根据本款配发以常规药品批发价采购的药品,受保实体必须保留其无法获得340B药品的证明文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d) 受保实体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该实体药品的实际采购成本(由制造商按照《美国法典》第42卷第256b节规定的价格收取),加上根据第14105.45节收取的专业费用或根据第14132.01节收取的配药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e) 受保实体应在提交给Medi-Cal计划报销的索赔中注明340B药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或其他类似指示采取本节中规定的行动,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05.47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份医疗用品清单,并规定如何使用这些用品。部门必须在更改这些规定前至少30天通知供应商。

部门还将为医疗用品设定最高价格,并确保这些价格考虑到运输和储存等成本。这些价格生效前30天,供应商会收到通知。

部门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决定是否将某项医疗用品列入或移出清单时,必须考虑其安全性、有效性、必要性、被滥用的可能性以及成本效益。如果某种产品在性能上存在显著差异,可能需要进行独立检测。

这些规定不受常规行政审批程序的约束。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a)(1) 部门应建立医疗用品清单。该清单应明确适用于每种医疗用品的利用控制措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a)(2) 所规定的利用控制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法规规定的措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a)(3) 部门应在利用控制措施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通知提供者。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1) 部门应为医疗用品建立最高允许产品成本(MAPCS)清单,该清单应在提供者公告中公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 部门应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更新现有MAPCS并建立额外的MAPC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A) 在建立MAPCS时,主任应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普遍向公众提供的医疗用品,不得纯粹基于经济障碍进行歧视或隔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B) 部门应与加州医疗产品供应商协会和加州药剂师协会的代表协商,审查每种特定医疗用品类型中所有可供零售分销的相关医疗用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C) 部门应根据加州可获得的相关医疗用品的批发销售价格的平均值来确定MAPCS。就本节而言,“批发销售价格”是指提供者向批发商、分销商或制造商支付的医疗用品价格,包括折扣和回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D) 在建立MAPCS时,部门应考虑与提供者相关的产品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b)(2)(E) 部门应在MAPCS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通知Medi-Cal提供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1) 在建立医疗用品清单时,部门可以根据第14105.3节的规定,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与医疗用品制造商、分销商、配发商或供应商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 为确保满足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需求,部门在评估签订合同的决定以及评估医疗用品是否保留在、添加到或从医疗用品清单中删除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A) 产品的安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B) 产品的有效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C) 产品的基本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D) 产品被滥用的可能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2)(E) 产品的即时或长期成本效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3) 根据第(2)款规定的标准之一衡量,产品的缺陷可能足以支持将其从医疗用品清单中删除、不予添加或不予保留的决定。然而,产品在某一标准下的优越性可能足以保证其被添加或保留,即使在另一标准下存在缺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c)(4) 在评估产品有效性时,部门可以要求制造商、分销商、配发商或供应商将其产品提交给独立实验室进行检测。就本节而言,“独立实验室”是指非制造商、分销商、配发商或供应商的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受其聘用的分析实验室。部门仅在涉及那些在此特定合同流程中,产品性能存在显著差异的经验证明时,才适用本款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本节项下的行动不受《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05.4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公布一份承保医疗设备清单,并设定最高报销费率,同时实施具体的使用控制措施。对于大多数设备,报销金额是几种计算成本中较低者,包括计费金额、医疗保险费率的百分比,或协商成本加上加价。

轮椅和语音生成设备的报销可达到医疗保险费率的最高限额。对于没有设定费率的设备,报销遵循类似的“取较低者”公式,考虑采购成本和潜在折扣等因素。氧气和呼吸设备的定价也与医疗保险费率挂钩,其中一些更新自2022年起生效。

部门必须审查这些变化如何影响服务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财务监督委员会。影响费率的法规必须进行更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a) 部门应制定一份承保服务和耐用医疗设备(定义见《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60节)的最高允许报销费率清单,该清单应在供应商手册中公布。该清单应明确适用于每种耐用医疗设备的使用控制措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b) 耐用医疗设备(轮椅、轮椅配件、语音生成设备及相关配件除外)的报销应为以下各项中较低者:(1)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8.1节计费的金额,(2) 不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项目或服务在加州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的金额,或 (3) 根据第14105.3节规定的合同签订流程协商的保证采购成本加上由部门确定的百分比加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c) 轮椅、轮椅配件、语音生成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报销应为以下各项中较低者:(1)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8.1节计费的金额,(2) 不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项目或服务在加州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100%的金额,或 (3) 根据第14105.3节规定的合同签订流程协商的保证采购成本加上由部门确定的百分比加价。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d) 所有向医疗补助计划计费的、使用没有规定最高允许费率代码的耐用医疗设备的报销应为以下各项中最低者:(1)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8.1节计费的金额,(2) 根据第14105.3节规定的合同签订流程协商的保证采购成本加上由部门确定的百分比加价,(3) 实际采购成本加上由部门确定的加价,(4) 服务日期当日或之前的制造商建议零售价,并由印刷目录或显示该价格的电子目录页面的硬拷贝文件证明,该价格应扣除不超过20%的折扣,如果供应商雇佣或与合格康复技术专业人员(定义见第14132.85节)签订合同,则轮椅和轮椅配件的折扣不超过15%,或 (5) 通过与供应商共同制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的成本控制条款确定的价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e) 所有向医疗补助计划计费的耐用医疗设备耗材和配件的报销应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1)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8.1节计费的金额,或 (2) 采购成本加上23%的加价。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f)(1) 自2007年1月1日起,供氧系统和氧气内容物的报销应使用国家HCPCS代码,并应为以下各项中较低者:(1)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08.1节计费的金额,(2) 不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项目或服务在加州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的金额,或 (3) 根据第14105.3节规定的合同签订流程协商的保证采购成本,加上由部门确定的百分比加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f)(2) 自2022年7月1日起,经部门确定的属于氧气和呼吸设备的耐用医疗设备的报销,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项目或服务在加州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100%。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g) 在本款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部门应审查该法案对本节所作修改所导致的服务和设备使用情况,并评估这些修改是否导致这些服务或设备的不当使用。如果部门的审查发现这些服务或设备的不当使用有所增加,财政部应将州卫生服务部的调查结果和为确保计划完整性而建议的修改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h) 《加州法规》第22篇第3分部中包含耐用医疗设备报销费率规定的任何法规,应自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修订或废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j) 部门在实施本条时,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咨询利益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j)(1) 通知提供者代表拟议的变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j)(2) 安排至少一次会议讨论该变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j)(3) 允许就该变更提交书面意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j)(4) 提供关于该变更的实施和生效日期的提前通知。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8(k) 部门可以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对双重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医疗保险拒绝进行上诉,作为Medi-Cal支付的条件。

Section § 14105.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一份助听器代码清单,这些代码可用于向Medi-Cal计划计费,以及报销费率,这些信息将在《Medi-Cal提供者手册》中公布。部门有权通过手册或公告来实施本规定,无需经过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

助听器、耗材、配件、模具、耳塞和维修的报销费率,将根据以下指定选项中的最低者确定:部门设定的最高金额、批发或零售成本加上加价、计费金额或合同费率。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a)(1) 部门应制定可向Medi-Cal计划计费的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 (HCPCS) 代码清单和报销费率,须遵守《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319节的规定,助听器,且该清单应在《Medi-Cal提供者手册》中公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a)(2) 部门可通过提供者手册或公告实施本节。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3部分第1章第3.5节(从第11340节开始))的规定,部门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不受《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也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b) 助听器的最高报销费率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b)(1) 部门设定的最高允许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b)(2) 单个单位的批发成本,加上部门确定的加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b)(3) 计费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b)(4) 部门合同计划设定的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c) 助听器耗材和配件的最高报销费率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c)(1) 零售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c)(2) 批发成本,加上部门确定的加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c)(3) 计费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c)(4) 部门合同计划设定的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d) 模具或耳塞的最高报销费率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d)(1) 部门设定的最高允许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d)(2) 计费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d)(3) 部门合同计划设定的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e) 保修期之后的维修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e)(1) 发票成本,加上部门确定的加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e)(2) 计费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9(e)(3) 部门合同计划设定的费率。

Section § 1410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耐用医疗设备通过Medi-Cal租赁和支付的规则。对于特定项目,租赁费用可以按月报销,最长可达10个月。10个月后,提供方必须继续免费提供设备,维护费用除外,直到不再需要或Medi-Cal不再覆盖。月租赁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对类似项目允许的最高限额的80%。此外,法律规定此过程无需经过常规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部门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以决定哪些设备被纳入,并在这些规则生效前通知提供方、与他们会面并允许书面反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a) 部门应为特定耐用医疗设备项目设立“封顶租赁”报销。此类项目应按月租赁方式报销,连续使用期不得超过10个月。在支付满10个月的租赁费后,提供方应继续免费提供该项目,维护和保养费除外,直至医疗必要性终止或Medi-Cal覆盖停止。这些特定耐用医疗设备项目的月租赁报销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项目或服务在加州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a)款项下的行动不受《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制定条款或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的约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c) 部门在确定哪些项目将受封顶租赁限制时,应咨询利益相关方和相关利益攸关者,包括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c)(1) 通知提供方代表将受封顶租赁限制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c)(2) 安排至少一次会议讨论这些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c)(3) 允许就这些项目提交书面意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51(c)(4) 提前通知这些项目将受封顶租赁限制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14105.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护理的机构的支付费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这些机构获得了追溯至2008年的小幅费率增长。然而,从2021年8月1日起,费率的设定不再包含之前3.7%的增长或来自其他条款的任何变动。费率中还包含了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的任何成本。

从2021-22财政年度起,如果获得《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第56号提案)的批准,机构可以获得额外资金。此外,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将是其计算出的费率或与Medi-Cal州计划挂钩的费率(包括因COVID-19紧急情况进行的任何调整)中的较高者。

从2024年1月1日起,这些机构将采用日历年作为其费率结构。州政府需要联邦批准才能全面实施这些规定,并且可以在不改变本条主要意图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符合联邦法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16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 (e)、(g) 或 (h) 款获得许可的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14132.20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支付的款项,应根据适用于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设定方法确定,并应为2008-09费率年度适用于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增加3.7%。根据本条向这些机构支付的款项还应包括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的预计成本,但以适用于该类机构报销方法为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a)(2) 尽管有 (1) 款以及第14105.191条和第14105.192条的规定,且对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14132.20条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的报销费率,应在不适用 (1) 款中规定的任何减少、限制或增加(包括3.7%的增加)的情况下确定,如本条或第14105.191条和第14105.192条所述。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b)(1) 对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年度,部门应计算并公布 (a) 款 (2) 项中规定的报销费率,加上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的预计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b)(2) 对于2021-22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或根据第14132.20条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两者)的报销费率,应考虑并包含补充付款,如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或第56号提案所述,如果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从根据《税收与征税法》第30130.55条 (a) 款设立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中拨款给部门,用于向这些机构支付这些补充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b)(3) 对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年度,为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或根据第14132.20条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设定的报销费率,应为该机构根据 (1) 和 (2) 款设定的报销费率,或经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报销费率(包括与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相关的临时增加的医疗补助付款),加上第56号提案补充付款金额,以在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最后一天对该机构生效的较高者为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b)(4) 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部门应为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14132.20条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采用基于日历年的费率年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c) 在执行本条时,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e)(1) 部门可以修改本条中规定的任何方法或条款,但以其认为必要为限,以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获得或维持联邦批准,或确保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但前提是该修改不违反本条的精神、宗旨和意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075(e)(2) 如果部门根据 (1) 款确定有必要进行修改,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与受影响的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141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非患者自行注射的注射剂型药品能及时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部门必须在药品获得FDA批准后的180天内制定并发布药品使用政策。该政策将指导药品的使用和报销方式。如果政策发布延迟,审查时将暂时采用现有的FDA标准。所有使用控制措施都必须在政策和提供者公告中列明。

财务记录必须在药品代码分配后的60天内包含该代码。根据本法律,提供者仍可能需要为注射剂型药品获得事先授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 为确保非患者自行给药的注射剂型药品根据联邦法律可供Medi-Cal受益人使用,部门应就任何此类药品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1)(A) 在收到制造商关于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产品的通知后180天内,制定并发布医疗福利药品使用政策。该政策应发布在紧随该180天期限之后的Medi-Cal提供者公告中。药品使用政策的生效日期不迟于公告的发布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1)(A)(B) 如果部门未能在分段 (A)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发布该政策,则在完成使用政策之前,当部门审查提供者提交的产品使用申请时,应允许提供者使用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包含在该产品的官方包装说明书或内附说明中的使用标准。在根据第 (3) 段分配并发布永久代码之前,部门应允许该产品使用杂项计费代码进行计费和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2) 评估使用控制的必要性,并在最终药品使用政策和Medi-Cal提供者公告中发布所有使用控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a)(3) 确保财务中介在代码分配给该产品之日起60天内,将分配给该产品的代码输入Medi-Cal数据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7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部门要求提供者为配发或施用注射剂获得事先授权的权力。

Section § 14105.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从2024年1月1日起,提供A级服务的护理机构以及某些中间护理机构,将采用日历年费率系统进行服务计费。这一改变需要联邦批准,并且只有在获得此类批准且联邦资金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此外,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或类似文件发布实施这些变化的指导,而无需修改法规。

Section § 141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药房如何获得配发肠内营养产品的报酬,这些产品是为无法正常进食的患者提供的营养配方。自2002年7月1日起,支付费率将根据采购这些产品的估计成本,加上由卫生部门确定的加价来设定。此加价是与行业代表协商后决定的。药房将在加价发生任何变化前30天收到通知,通知将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发布。此外,在计算估计成本时,卫生部门会考虑各种提供者费用,例如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5(a) 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药房提供者配发的肠内营养产品的支付应基于该产品的估计采购成本,加上一个百分比加价,该加价将由部门与来自加州医疗产品供应商协会和加州药剂师协会的提供者代表协商后确定。百分比加价的任何变更可在提前30天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特定通知方式告知提供者社区后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5(b) 在根据本节确定产品的估计采购成本时,部门应考虑与产品相关的提供者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Section § 14105.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特定药物(称为血液因子,包括各种凝血因子和医疗治疗中使用的疗法)的定价、报销和回扣方案。它将“平均销售价格”和“平均制造商价格”定义为向联邦机构报告的定价参考。这些血液因子的报销不得超过上一季度平均销售价格的120%。

如果制造商不报告价格,则默认定价将使用预计销售价格,直到可以确定实际价格。除了联邦回扣外,还需要额外的州回扣,回扣金额将根据使用数据进行协商。如果制造商不同意这些回扣,其产品需要特殊授权才能使用,但仍属于福利范围。

需要持续获得这些药物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定期使用(通过在规定间隔提交索赔来定义)来保持其资格。承保血液因子清单的变更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1)(A) “平均销售价格”是指制造商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47A节(42 U.S.C. Sec. 1395w-3a)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报告的价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1)(A)(B) “平均制造商价格”是指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报告的价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 “血液因子”是指血浆蛋白疗法及其重组类似物。血液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 凝血因子,包括: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i) 非重组因子VIII。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ii) 猪源因子VIII。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iii) 重组因子VIII。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iv) 非重组因子IX。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v) 复合因子IX。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vi) 重组因子IX。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vii) 抗凝血酶III。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viii) 抗抑制物因子。
(i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ix) 血管性血友病因子。
(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A)(x) 重组因子VIIa。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B) 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a)(2)(C) Alpha-1蛋白酶抑制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b) 血液因子的报销应按国家药品代码进行,且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报告的平均销售价格的12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c) 未根据(a)款报告平均销售价格的制造商或分销商的血液因子的平均销售价格应与平均制造商价格相同。对于没有可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或平均制造商价格的新产品,其平均销售价格应等于制造商向部门报告的预计销售价格。报告新产品预计销售价格的制造商应报告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报告的第一个月平均制造商价格。报告的平均销售价格若不符合本款要求,将导致该血液因子不再被视为承保福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d) 平均销售价格应按国家药品代码级别每季度向部门报告。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e)(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根据本节报销的血液因子,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规定的联邦药品回扣资格,或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以及《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和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125125节起)授权的计划,以其他方式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规定的联邦资金资格的计划,部门应在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收取的回扣之外,收取州回扣。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e)(2) 根据本节对血液因子实施第14105.33节(b)款第(4)项和第(5)项后,用于确定州回扣的“利用数据”应根据第14105.33节(b)款进行描述。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其已根据本节对血液因子实施了第14105.33节(b)款第(4)项和第(5)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e)(3) 州回扣应由部门与制造商之间根据需要进行协商。未根据本节签订协议支付额外回扣的制造商,其血液因子只能通过经批准的治疗或服务授权请求提供。所有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规定的承保门诊药品定义的血液因子,仍应作为一项福利,但须遵守本节规定的利用控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e)(4) 在审查授权请求时,部门应批准符合受益人医疗需求的最低净成本产品。医疗需求的审查应考虑受益人的临床病史或根据第三方支付使用血液因子的情况,或两者兼顾。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f) 如果受益人符合持续护理资格,则可获得根据 (e) 款规定需要治疗或服务授权申请的血液因子。要符合持续护理资格,受益人必须正在使用该血液因子,且部门已报销该血液因子的索赔,其服务日期在血液因子被置于治疗授权申请状态之日前 100 天内。受益人可保持持续护理资格,前提是每 100 天至少提交一次相关血液因子的索赔,且该索赔的服务日期在为同一血液因子提交的上次索赔的服务日期后 100 天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86(g) 对本节或任何其他节项下所涵盖血液因子清单所做的更改,应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70), and Chapter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50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的要求,且不应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410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提供者,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从医疗补助计划获得超出标准费率的额外报销。要符合资格,提供者必须持续作为医疗补助提供者运营,并由政府实体(如市、县或消防部门)拥有或运营。额外报销基于联邦财政拨款,且不得超过提供者的实际成本。

报销必须遵循联邦批准的支付方法,且不需要州资金。合格提供者必须与部门签订协议,以承担实施和管理成本,并确保所有提交的费用索赔符合联邦规定。

提供者参与是自愿的,但政府实体必须认证并提交支持联邦财政索赔的数据。如果联邦批准被撤销,或法院裁决要求向本节未列出的其他提供者付款,则该法律将失效。医疗保健服务部无需经过正式监管程序即可发布指示,如果另一项关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的条款生效,该部门可能会暂停本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a) 如(b)款所述的合格提供者,除其原本应获得的医疗补助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支付费率外,可在本节规定范围内获得补充医疗补助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b) 如果提供者在一个州财政年度内持续具备以下所有特征,则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b)(1) 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b)(2) 是所申报期间已注册为医疗补助提供者的提供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b)(3) 由州、市、县、市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部第2.7部分(第13800条起)组建的消防区、根据《政府法》第6编第1部第1章(第58000条起)组建的特别区、根据《政府法》第6编第3部第1部分(第61000条起)组建的社区服务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第1章(第32000条起)组建的医疗保健区,或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拥有或运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c) 合格提供者根据本节获得的补充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c)(1) 如(b)款所述,向合格提供者支付的补充报销应等于根据(f)款第(2)项提交的索赔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c)(2) 根据(e)款第(1)项认证的金额,与从医疗补助计划所有其他报销来源获得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确定的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的实际成本的1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c)(3) 本节提供的补充医疗补助报销应专门分配给合格提供者,其支付方法应基于合格提供者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的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按每次运输或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计算。部门应就拟采用的支付方法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批准,在获得该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节进行任何支付。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d)(1)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提供本节所述的补充报销,且不产生普通基金的任何支出。合格提供者作为获得本节补充报销的条件,应与部门签订并维持协议,以实施本节并报销部门管理本节的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d)(2) 为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补充报销的非联邦份额,应仅使用(b)款第(3)项所述的政府实体的资金支付,并按照(e)款的规定向州认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e) 本节所述的合格提供者参与该计划是自愿的。如果适用的政府实体选择代表由该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合格提供者(如(b)款第(3)项所述)寻求本节规定的补充报销,则该政府实体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e)(1) 根据《联邦法规》第42编第433.51节的要求进行认证,证明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的申报支出有资格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e)(2) 提供部门指定的支持认证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e)(3) 提交部门指定的数据,以确定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适当支出申报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e)(4) 保留、维护并随时可查阅部门指定的任何记录,以充分披露合格提供者有权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Section § 1410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成人日间健康机构从Medi-Cal计划中获得额外资金。要符合资格,机构必须服务Medi-Cal患者,获得适当许可,并由地方政府或医疗保健区运营。这笔额外付款是根据机构可申请的联邦资金金额确定的,且不得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机构必须核实其成本,保留详细记录,并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额外付款。重要的是,这笔额外补偿不会来自州的普通基金,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资金。机构必须等待联邦批准才能获得这些付款,所有资金都将接受审计。如果任何法院或联邦决定要求向法律中未指明的其他类型机构付款,本条将不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a) 如(b)款所述,每个合格机构,除其原本应获得的成人日间健康服务支付费率外,可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补充的Medi-Cal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b) 机构只有在从2002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州财政年度及以后,持续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b)(1) 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b)(2) 是成人日间健康中心,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3章(第1570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b)(3) 由县、市、市县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第1章(第32000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医疗保健区拥有或运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c) 合格机构根据本条获得的补充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c)(1) 如(b)款所述,对合格机构的补充报销应等于因根据(g)款(2)项提交的索赔而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c)(2)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e)款(1)项认证的金额,连同从Medi-Cal计划所有其他报销来源获得的金额,均不得超过根据Medi-Cal州计划确定的各机构成人日间健康服务预计成本的1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c)(3) 本条规定的补充Medi-Cal报销应根据合格机构向Medi-Cal患者提供的成人日间健康服务,按照一种支付方法进行分配,可以按每次就诊计算,或按任何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计算。部门应就拟采用的支付方法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的批准,在获得该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支付。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d)(1)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在不动用普通基金的任何支出的情况下,提供本条所述的补充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d)(2) 为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补充报销的州份额,只能使用(b)款(3)项所述政府实体的资金支付,并按照(e)款的规定向州认证。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b)款(3)项所述的特定政府实体,代表该实体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合格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1) 按照《联邦法规》第42卷第433.51条的要求进行认证,证明门诊服务的申报支出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2) 按照部门的规定,提供支持认证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3) 提交部门规定的数据,以确定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适当支出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e)(4) 保留、维护并随时可查阅部门规定的任何记录,以充分披露合格机构有权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f) 如(b)款所述的合格机构,作为根据本条获得补充报销的条件,应与部门签订并维持一份合同,旨在实施本条,并向部门报销其执行本条的行政费用。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g)(1) 部门应迅速寻求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为获得联邦批准而有必要,部门可以将该计划限制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19分章(第1396条及后续条款))项下允许的支出范围内。如果未获得实施本条的联邦批准,本条将失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5(g)(2) 部门应提交联邦财政参与的索赔,针对(e)款所述的服务支出,这些支出是联邦法律允许的支出。

Section § 14105.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医疗机构如何能从医疗补助 (Medi-Cal) 计划中获得门诊服务的额外支付。这些被称为补充报销的款项,仅适用于服务于医疗补助 (Medi-Cal) 患者并由地方政府实体(如县或加州大学)拥有的急症护理医院。

要获得这些支付,这些机构必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证明其服务成本符合联邦资助条件并提供必要文件。法律规定,这些额外支付不得超过门诊服务的总成本,并且必须获得联邦当局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支付的州份额来自地方政府实体的资金,而非州普通基金。此外,这些机构必须与州卫生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行政费用,如果该计划在联邦层面被发现不合规,则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a) 如分项 (b) 所述,每个合格机构除了原本应获得的医疗补助 (Medi-Cal) 门诊服务支付费率之外,还可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补充医疗补助 (Medi-Cal) 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b) 机构只有在从2002财政年度开始的州财政年度及以后持续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b)(1) 向医疗补助 (Medi-Cal) 受益人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b)(2) 是提供门诊医院服务的急症护理医院。就本款而言,“急症护理医院”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分项 (a) 或 (b)(或两者)所述的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b)(3) 由县、市、市县、加利福尼亚大学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第32000条及后续条款)组建的医疗保健区拥有或运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c) 合格机构根据本条获得的补充报销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c)(1) 如分项 (b) 所述,向合格机构支付的补充报销应等于作为根据分项 (g) 第 (2) 款提交的索赔结果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c)(2)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分项 (e) 第 (1) 款认证的金额,与从医疗补助 (Medi-Cal) 计划所有其他报销来源获得的金额合计后,均不得超过根据医疗补助 (Medi-Cal) 州计划确定的各机构门诊服务预计成本的1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c)(3) 本条规定的补充医疗补助 (Medi-Cal) 报销应根据合格机构向医疗补助 (Medi-Cal) 患者提供的门诊服务,通过一种支付方法进行分配,可以按每次就诊、每次操作或任何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部门应就拟采用的支付方法寻求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的批准,并且在获得该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支付。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d)(1)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在不从普通基金 (General Fund) 支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本条所述的补充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d)(2) 为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的补充报销的州份额,只能使用分项 (b) 第 (3) 款所述的政府实体提供的资金支付,并按照分项 (e) 的规定向州认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e) 分项 (b) 第 (3) 款所述的特定政府实体,代表该实体拥有或运营的任何合格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e)(1) 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33.51条的要求进行认证,证明所申报的门诊服务支出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e)(2) 提供部门规定的支持认证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e)(3) 提交部门规定的数据,以确定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适当支出申报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e)(4) 保留、维护并随时可检索部门规定的任何记录,以充分披露合格机构有权获得的报销金额,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f) 如分项 (b) 所述的合格机构,作为根据本条获得补充报销的条件,应与部门签订并维持合同,以实施本条,并向部门报销其运营此计划的行政费用。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g)(1) 部门应迅速寻求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为获得联邦批准而有必要,部门可以将该计划限制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9分章(第1396条及后续条款))项下允许的支出范围内。如果未能获得实施本条的联邦批准,本条将失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6(g)(2) 部门应提交联邦财政参与的索赔,针对分项 (e) 所述的、在联邦法律下允许的支出。

Section § 1410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每年评估接受Medi-Cal门诊服务付款的医院,并确定一个不均衡份额系数。该系数是根据医院从Medi-Cal、县级贫困项目和其他慈善护理获得的收入与其门诊总收入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系数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医院将获得额外的Medi-Cal付款。儿童医院及其系数的计算方式适用特殊规定。该部门使用来自另一个州办公室的财务数据进行这些计算。医院必须在4月1日前提交任何报告更新,数据将在4月中旬前处理。如果为了实施本法律有必要,可以不遵循正常程序发布临时紧急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a) 部门应每年为加州每家接受Medi-Cal门诊服务付款的医院制定一个门诊服务不均衡份额系数。该系数应为Medi-Cal门诊总收入、县级贫困项目门诊总收入以及其他慈善收入扣减的门诊部分之和与门诊总收入的比率。不均衡份额系数超过全州所有医院平均系数的医院,应按其不均衡份额系数的水平直接获得补充性Medi-Cal付款。本款仅适用于1993年7月1日或之后由不均衡份额医院提供的服务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b) 尽管有(a)款规定,儿童医院的门诊不均衡份额系数应不低于以下金额:如果所有医院的不均衡份额系数是按Medi-Cal门诊总收入、县级贫困项目合同调整的门诊部分以及其他慈善收入扣减的门诊部分之和与门诊总收入的比率计算而得出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c) 县级贫困项目合同调整的门诊部分应通过计算县级贫困项目门诊总收入与县级贫困项目总收入的比率,并将该比率乘以县级贫困项目合同调整来确定。其他慈善收入扣减的门诊部分应通过计算其他支付方门诊总收入与其他支付方总收入的比率,并将该比率乘以其他慈善收入扣减和加州大学教学医院教学津贴之和来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d) 为计算门诊不均衡份额系数,部门应使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季度财务和利用报告中的数据,该数据应由该办公室根据不均衡份额系数生效的州财政年度之前的日历年进行调整。部门应使用截至每年4月15日该办公室全州数据库中存在的数据。就本节而言,医院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向该办公室提交其前一日历年季度报告的任何调整。该办公室应在每年4月20日之前向部门提供其经调整的全州数据库。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e) 增补费率应在最终审计结算时适用于实行全包费率的医院,并应包含在随后的临时报销费率中。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f)(1)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发布一般规则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或建立实施本节的程序,这些规则可以在不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11340节起))的情况下发布,并应在180天内保持有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f)(2) 此后,任何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或规范部门程序所必需的规则,均应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通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7(f)(3) 根据(1)款规定,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的任何紧急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是必要的。

Section § 1410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Medi-Cal计划如何调整向那些收治大量低收入患者的医院支付的费用。它定义了“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和“支付调整基金”等关键术语。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的医院会获得额外支付,以帮助弥补为大量Medi-Cal患者提供护理的成本。支付金额根据医院类型和患者住院天数等多种因素计算。该法律对这些支付设定了各种条件和限制,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资金规定,例如确保涉及联邦配套资金。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每年处理调整,包括与联邦限制挂钩的最高支付上限,以及医院如何对某些决定提出上诉。该法律还概述了计算支付金额以及处理任何差异或联邦不予报销情况的方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 “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指部门为本节目的每年发布的提供急性住院服务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 “基金”指根据第14163节设立的Medi-Cal住院病人支付调整基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3) “合格医院”指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的医院,该医院有资格就特定州财政年度根据本节获得支付调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4) “医院”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自第1250节起)获得许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包括该机构的所有组成部分。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5) “支付调整”或“支付调整金额”指根据本节为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支付的金额。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6) “支付调整年度”指根据本节向合格医院支付款项的特定州财政年度。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7) “支付调整计划”指本节设立的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支付调整系统。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8) “年化Medi-Cal住院病人已支付天数”指在特定支付调整年度开始前最近一个日历年内,部门或代表部门向医院(无论当前或先前所有权)支付费用的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总天数,无论服务日期如何,包括以非按日计费方式支付的医院的所有Medi-Cal急性住院承保护理天数。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9) “低收入利用率”指部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b)(3)节的要求确定的百分比率,并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0) “低收入数字”指医院的低收入利用率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并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1) “1991年同行分组报告”指部门于1991年5月发布的题为“医院同行分组”的最终报告。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2) “主要教学医院”指符合1991年同行分组报告第51页所载的大学教学医院、主要非大学教学医院或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定义的医院。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3) “儿童医院”指符合1991年同行分组报告第53页所载的州定义儿童医院定义的医院,或列于第16996节(a)款或(c)至(g)款(含)的医院。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4) “急性精神病医院”指符合1991年同行分组报告第52页所载的急性精神病医院、精神病/酒精-药物康复综合医院或精神健康机构定义的医院,只要该机构获许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5) “酒精-药物康复医院”指符合1991年同行分组报告第52页所载的酒精-药物康复医院定义的医院。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6) “急诊服务医院”指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411至70419节(含)所述,获得基本急诊服务提供者许可的医院,或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451至70459节(含)所述,获得综合急诊医疗服务提供者许可的医院。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7) “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日”指归属于在这些天有资格根据加州州计划获得医疗援助的患者的任何急性住院服务日,包括以非按日计费方式报销的任何服务日。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8) “每日综合总金额”指对于特定支付调整年度的每家合格医院,根据本节适用规定计算的,应向医院支付的每个合格日的各种每日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
(1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9) “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指根据本节为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支付的一次性金额。
(2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0) “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是指,对于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在特定的支付调整年度,由部门计算的医院预计根据支付调整计划在该特定支付调整年度将收到的最高总金额(包括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和任何适用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1) “使计划与联邦拨款保持一致”是指修改支付调整计划的规模,使其尽可能合理地接近,但不超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f)节为加利福尼亚州在特定联邦财政年度的估计或实际最高州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
(2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2) “递减比例分配原则”是指一种分配方法,根据该方法,一笔资金池按比例分配给医院,直到其中一家受款医院达到其最高支付限额,之后资金池中所有剩余金额按比例分配给尚未达到其最高支付限额的受款医院,直到另一家医院达到其最高支付限额,并且该过程重复进行,直到整个资金池已在受款医院之间分配完毕。
(2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3) “次级补充支付调整”是指,作为第二种补充分配,截至1996年6月30日就1995–96支付调整年度而言,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医院的支付调整金额。
(2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4) “COBRA 1993支付限制”是指,根据Medi-Cal州计划实施的,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g)节,在支付调整计划下,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年度支付调整总金额的医院特定限制。
(2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5) “公立医院”是指其执照由县、市、市县、加利福尼亚州、加利福尼亚大学、地方医疗保健区、地方卫生局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颁发的医院。
(2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6) “非公立医院”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6)(A) 医院不符合第 (25) 款所述的公立医院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6)(B) 医院不符合第 (27) 款所述的非公立转制医院定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6)(C) 医院不符合第 (28) 款所述的转制医院定义。
(2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7) “非公立转制医院”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医院,或者,如果两个或更多住院设施由部门根据合并执照许可,则指该医院的任何组成部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7)(A) 医院不符合第 (25) 款所述的公立医院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7)(B) 医院或其该组成部分在1994–95支付调整年度的任何时候曾是第 (25) 款所述的公立医院,无论该医院或其该组成部分目前是否位于其作为公立医院时的同一地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7)(C) 医院不符合第 (28) 款所述的转制医院定义。
(2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8) “转制医院”是指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8)(A) 医院不符合第 (25) 款所述的公立医院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8)(B) 医院在1999–2000支付调整年度的任何时候曾是符合第 (25) 款所述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无论该医院目前是否位于其作为公立医院时的同一地点。
(2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29) “保持运营”或“仍在运营”是指,除了因自然灾害或医院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其他事件(包括劳资纠纷)导致的关闭或其他服务停止外,医院获得许可提供住院服务,并在所涉特定时间段内持续提供或可提供住院服务给Medi-Cal患者。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7) 作为对第 (1) 款的限制,本条在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颁布的任何修订,在部门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适当批准之前,不得实施。在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之前,支付调整计划应继续执行,如同在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未颁布修订一样。当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后,在1997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颁布的修订应自联邦法律允许的最早生效日期起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获得联邦批准之日或之后,在该日期之前就1997-98支付调整年度所作的支付,就本条和第14163条而言,应被视为非最终支付。在该日期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与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计划变更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所有期间内本应支付的款项进行比较,差额(如有)应由部门酌情支付或追回。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8) 作为对第 (1) 款的限制,本条在1998日历年期间颁布的任何修订,在部门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适当批准之前,不得实施。在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之前,支付调整计划应继续执行,如同在1998日历年期间未颁布修订一样。当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后,在1998日历年期间颁布的修订应自联邦法律允许的最早生效日期起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获得联邦批准之日或之后,在该日期之前就特定支付调整年度所作的支付,就本条和第14163条而言,应被视为非最终支付。在该日期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与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计划变更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所有期间内本应支付的款项进行比较,差额(如有)应由部门酌情支付或追回。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9) 作为对第 (1) 款的限制,本条在1999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颁布的任何修订,在部门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适当批准之前,不得实施。在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之前,支付调整计划应继续执行,如同在1999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未颁布修订一样。当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后,在1999年6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含该两日)期间颁布的修订应自联邦法律允许的最早生效日期起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获得联邦批准之日或之后,在该日期之前就特定支付调整年度所作的支付,就本条和第14163条而言,应被视为非最终支付。在该日期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与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计划变更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所有期间内本应支付的款项进行比较,差额(如有)应由部门酌情支付或追回。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10) 作为对第 (1) 款的限制,在2000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含)期间颁布的本条的任何修订,在部门获得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适当批准之前,不得实施。在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之前,支付调整计划应继续执行,如同在2000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含)期间未颁布修订一样。获得适当的联邦批准后,在2000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含)期间颁布的修订应自联邦法律允许的最早生效日期起实施。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获得联邦批准之日或之后,在该日期之前就特定支付调整年度所作的支付,就本条和第14163条而言,应被视为非最终支付。在该日期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与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计划变更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所有期间内本应支付的款项进行比较,差额(如有)应由部门酌情支付或收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 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支付调整金额的资格,医院必须已列入特定支付调整年度的不均衡份额名单。该名单应包括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医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1) 医院应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条 (d) 款中规定的联邦关于不均衡份额地位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2) 以下任一情况应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2)(A) 医院的医疗补助住院利用率,如《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b)(2)条所定义,应至少比本州接受医疗补助支付的医院的平均医疗补助住院利用率高出一个标准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2)(B) 医院的低收入利用率应超过25%。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1) 对于1991-92支付调整年度,部门应在本条颁布后不迟于65天发布不均衡份额名单。对于后续的支付调整年度,部门应在特定支付调整年度开始前至少60天准备一份暂定名单,并在特定支付调整年度开始后不迟于五天发布不均衡份额名单。所有州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部门提供最新可用数据以满足这些截止日期。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每季度向部门提供所有符合Medi-Cal资格患者的已编辑和未编辑的保密患者出院数据文件的访问权限。部门应在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要求相同的程度上维护该数据的机密性。此外,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不迟于每年3月1日向部门提供部门指定的数据,该数据应为每年2月1日(但对于1991-92支付调整年度,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提供截至1991年8月30日存在于全州数据库文件中的数据)存在于全州数据库文件中的数据,数据来源包括以下所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1)(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3.31条或第128735条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年度披露报告,适用于在相关2月1日之前的13个月结束的日历年内结束的医院财政年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39.2条或第127285条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年度报告,适用于在相关2月1日之前的13个月结束的日历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1)(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3.31条 (g) 款或第128735条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患者出院数据报告,适用于在相关2月1日之前的13个月结束的日历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1)(D) 任何其他在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备案的材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2) 不均衡份额名单应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2)(A) 医院的名称和执照号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2)(B) 以百分比表示的医院Medi-Cal利用率和低收入利用率,如分节 (e) 的第 (2) 款所述。部门应根据第 (4) 款确定这些比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2)(C) 根据医院的低收入利用率确定的医院低收入人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3) 部门应根据可获得的最新年度数据,确定医院是否符合分节 (e) 的第 (1) 款,该数据截至每年2月1日和1991-92支付调整年度的8月30日存在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全州数据库文件中,无论数据是关于当前所有权还是先前所有权下的运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 为确定医院的Medi-Cal住院利用率和低收入利用率以用于不均衡份额名单,部门应采用与Medi-Cal州计划附件4.19-A(约1990年7月1日生效)中关于临时决定的规定相同的方法、公式和数据来源,以及随后经提交并获得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与支付调整计划相关的Medi-Cal州计划修正案所修订的方法、公式和数据来源,但以下规定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A) 计算不应是临时的,但就本节而言应是最终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B)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节提供给医院的支付调整金额不得出于任何目的纳入根据本节进行的计算和决定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C) 本节或联邦法律另行要求的任何其他变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D) 部门使用的数据应与当前和先前所有权下的医院相关。当在支付调整年度之前的24个月内发生所有权变更、主要医院设施位置变更或患者入院模式的重大变更,且该变更导致医院Medi-Cal住院患者的就医机会减少(所有这些均由部门确定)时,部门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反映就医机会减少的当前数据,即使这些数据不是年度数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E) 除非本节另有明确规定,医院的低收入利用率应基于截至每年2月1日存在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数据库文件中的最新年度医院报告数据。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F)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F)(i) 如果在1994-95支付调整年度,部门从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医院报告中获得的、用于计算医院低收入利用率的部分或全部年度数据要素,由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数据报告要求变更或其他州医疗保健计划变更而与往年不同,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从医院获取适当数据,以澄清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年度数据。部门应这样做,以确保低收入利用率的确定方式尽可能与1991-92支付调整年度所使用的方法和方式等同。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F)(i)(ii) 部门为实现第 (i) 款所述目的而获取和应用数据的努力,应包括一项调查,以从一家或多家医院收集根据第 (i) 款计算低收入利用率所需的任何数据。该调查的目的是澄清医院已在其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数据。部门在调查中要求的数据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医院如何向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报告根据本节向医院支付款项的信息。要求的数据还可包括关于医院如何报告与慈善护理、坏账以及与州或地方贫困护理计划相关的收款金额的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F)(i)(iii) 与根据 (ii) 款进行的任何调查相关,部门可要求医院按照部门设定的截止日期提交答复,且答复须有医院代表的核实支持。若任何医院未能按照部门设定的规程及时答复,部门应利用上一年数据,并由部门酌情调整,以计算该医院的低收入利用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4)(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支付或应支付给医院的所有支付调整金额,包括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和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均应在医院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或部门的报告中,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记录。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5) 就本节项下的支付调整金额而言,每份不均衡份额名单一经部门根据 (1) 款发布,即应视为完整。不均衡份额名单一经部门发布,除部门或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在编制名单时出现的计算或印刷错误或遗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修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f)(6) 凡与本节不符的 (4) 款所述类型的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均无效。对于 (4) 款所述类型、拟于本款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首次提交给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的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应尽快提供给医院行业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医疗保健协会,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修正案提交给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前 30 天。如果出于公共利益,主任认定紧急情况导致无法满足 30 天的要求,主任应立即书面告知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委员会主席和众议院健康委员会主席紧急情况以及部门向医院行业提供修正案的时间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 对于支付调整年度内,由部门或代表部门支付给适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医院的每个医疗补助急性住院服务日,无论服务日期如何,如果该医院在支付调整年度的第一天是主要教学医院,该医院应获得以下所有金额的总和,但受本节其他适用条款限制的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1) 最低支付调整额三百美元 ($3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 以下金额的总和,减去三百美元 ($300):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A) 对于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医院低收入人数中,从 25% 到 29%(含)的每个百分点,支付九十美元 ($90) 的调整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B) 对于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医院低收入人数中,从 30% 到 34%(含)的每个百分点,支付七十美元 ($70) 的调整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C) 对于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医院低收入人数中,从 35% 到 44%(含)的每个百分点,支付五十美元 ($50) 的调整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D) 对于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医院低收入人数中,从 45% 到 64%(含)的每个百分点,支付三十美元 ($30) 的调整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2)(E) 对于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医院低收入人数中,从 65% 到 80%(含)的每个百分点,支付十美元 ($10) 的调整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g)(3) 如果根据 (2) 款计算的总和小于零,则应在支付时予以忽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h) 对于支付调整年度内,由部门或代表部门支付给适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医院的每个医疗补助急性住院服务日,无论服务日期如何,如果该医院在支付调整年度的第一天是儿童医院,该医院应获得四百五十美元 ($450) 的总和,但受本节其他适用条款限制的除外。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 对于在支付调整年度内,由部门支付或代表部门支付给适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医院的每个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日,不论服务日期,如果该医院在支付调整年度的第一天是急性精神病医院或戒酒戒毒康复医院,则该医院应获得以下所有款项的总和,但受本节其他适用条款的限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1) 最低支付调整额为五十美元 ($5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 以下款项的总和,减去五十美元 ($50):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A)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25%到29%(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十美元 ($1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B)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30%到3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七美元 ($7)。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C)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35%到4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五美元 ($5)。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D)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45%到6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两美元 ($2)。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2)(E)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65%到80%(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一美元 ($1)。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i)(3) 如果根据第 (2) 款计算的总和小于零,则应在支付时予以忽略。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 对于在支付调整年度内,由部门支付或代表部门支付给适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医院的每个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日,不论服务日期,如果该医院不符合上述 (g)、(h) 或 (i) 款项下获得支付的条件,则该医院应获得以下所有款项的总和,但受本节其他适用条款的限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1) 最低支付调整额为一百美元 ($1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2) 如果医院在支付调整时是急诊服务医院,则支付调整额为二百美元 ($2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 以下款项的总和,减去一百美元 ($100),如果医院在支付调整时是急诊服务医院,则再减去额外的二百美元 ($200):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A)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25%到29%(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四十美元 ($4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B)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30%到3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三十五美元 ($35)。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C)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35%到4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三十美元 ($3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D)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45%到64%(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二十美元 ($20)。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3)(E)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65%到80%(含),医院在不均衡份额名单上显示的低收入人数所对应的支付调整额为十五美元 ($15)。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j)(4) 如果根据第 (3) 款计算的总和小于零,则应在支付时予以忽略。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k)(1) 对于任何特定的支付调整年度,任何医院不得根据 (g)、(h)、(i) 和 (j) 款中的多于一项获得支付资格。如果任何医院符合多于一项的资格,部门应确定哪一项适用于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k)(2) 对于从1992–93年开始的每个支付调整年度,根据 (g)、(h)、(i) 或 (j) 款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计算的每日适用支付调整总额,应按照与部门根据第14163节 (h) 款第 (1) 项授权用于该特定财政年度的转账金额增长百分比相同的百分比进行调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k)(3) 如果合格医院通常由部门或代表部门根据除按日计费以外的支付方法获得医疗补助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则该合格医院应根据本条第 (g)、(h)、(i) 或 (j) 款,按照其经批准的医疗补助急性住院护理天数,以与本条项下所有其他合格医院相同的方式获得支付调整金额。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1) (A) 在确定本条项下支付调整目的的医疗补助服务天数时,部门应承认联邦法律要求考虑的所有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天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1)(B) 对于1992-93支付年度,部门可以考虑合格医院为直接与医疗补助计划签订合同的预付医疗计划所覆盖的医疗补助患者提供的医疗补助服务天数,以达到其最高支付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1)(C) 对于1993-94及后续支付年度,部门可以考虑医院为直接与医疗补助计划签订合同的预付医疗计划所覆盖的医疗补助患者提供的医疗补助服务天数,以确定医疗补助利用率和最高支付天数。此外,部门可以考虑合格医院为直接与医疗补助计划签订合同的预付医疗计划所覆盖的医疗补助患者提供的服务天数,以在那些支付年度中达到其最高支付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1)(D) 为了满足 (C) 项的要求,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应每季度向部门提供访问经编辑和未经编辑的保密患者出院数据文件中所有数据元素的权限,包括社会安全账号。部门应将这些数据与部门的医疗补助资格数据系统文件进行匹配,以提取满足 (C) 项要求所需的任何数据。部门应在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被要求维护的程度相同的范围内,维护所有患者出院数据的保密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l)(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对于每家合格医院,就每个支付调整年度而言,医疗补助急性住院医院天数应有一个最高限制,可根据本条支付支付调整金额。最高限制应为等于合格医院年度医疗补助住院已支付天数80%的天数,该天数根据支付调整年度开始前截至4月1日可获得的所有医疗补助已支付索赔记录确定。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m) 根据医疗补助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任何医院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支付费率不得因本条而降低。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n)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并且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可向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进行的医疗补助支付调整金额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本条和第14105.99条向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支付的款项,不应导致向医院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被视为超出任何适用的最高支付限额。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o) 部门应立即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本条,包括任何修订。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条以及相关的联邦医疗补助法规和规章,由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调整系统应纳入州的医疗补助计划。因此,部门应在本条颁布或修订的日历季度结束之前,提交医疗补助州计划的修正案以供联邦批准,该修正案与支付调整计划相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o)(4) 在支付调整计划(如第 (3) 款所述)终止后 90 天内,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部门应确定基金中是否有任何款项是根据本条规定支付先前支付调整款项所不需要的。如果基金中存在剩余款项,应在部门确定之日起 45 天内,按比例退还给转让实体。
(r)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r)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r)(1) 对于因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部门根据第 14164 条接受的转让向医院支付的款项而导致的任何联邦不予报销,州不承担责任。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收到款项,或根据部门根据第 14164 条接受的转让收到款项的医院,仅对其收到的款项承担任何审计例外或联邦不予报销的责任。部门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从医院收回任何审计例外或联邦不予报销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r)(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已支付或原本应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医院的任何支付调整款项,超过了该特定医院的 OBRA 1993 支付限额,部门应扣留或收回超出限额的支付调整款项。扣留或收回款项的非联邦部分应(视情况)重新存入基金或保留在基金中,直至用于第 14163 条 (j) 款第 (2) 项所述的目的。
(s)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1) 部门可利用现有的行政上诉程序处理在支付调整计划下产生的任何可上诉事项。可上诉事项应限于与以下内容相关的: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1)(A)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1)(A)(f) 款第 (5) 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1)(B) 根据支付调整计划向医院支付款项的州审计不予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s)(2) 根据 (f) 款第 (4) 或 (5) 项最终确定的计算结果,或这些计算所依据的程序或数据,不得上诉。
(t)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应采取法律和 Medi-Cal 州计划允许的所有适当措施,以确保支付调整计划所有年份的以下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1)(A) 婴儿(育婴室)住院日和急性管理住院日以与所有其他 Medi-Cal 急性住院服务日相同的方式纳入支付调整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1)(B) 婴儿(育婴室)住院日和急性管理住院日,在与任何其他 Medi-Cal 急性住院服务日相同的程度上,作为支付调整计划下的可支付日,并计入年度 Medi-Cal 住院已支付总天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1)(C) 如果根据第 (2) 款,在 1992-93 或 1993-94 支付调整年度的任何部分,任何婴儿(育婴室)住院日或急性管理住院日未因支付目的而纳入支付调整计划,除非第 (2) 款另有禁止,否则所有这些住院日仍应计入支付调整计划下所有目的的年度 Medi-Cal 住院已支付总天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t)(2) 在任何情况下,第 (1) 款的实施方式均不得与联邦医疗补助法或 Medi-Cal 州计划不一致。
(u)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1) 对于 1993-94 支付调整年度,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也有资格获得一笔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款项,该款项应因医院截至 1993 年 9 月 30 日被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名单而支付。就联邦医疗补助规则而言,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卷第 447.297(d) 条,补充支付调整款项应适用于截至 1993 年 9 月 30 日的联邦财政年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 根据本款规定补充支付调整款项的可用性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A) 应确定 1993 联邦财政年度根据适用联邦医疗补助规则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最终最高州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拨款。这笔最终拨款为二十一亿九千一百四十五万一千美元 ($2,191,451,000),详见《联邦公报》第 58 卷第 43186 页。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i) 根据分段 (B) 确定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调整后每日综合总金额,应乘以该医院年度Medi-Cal住院付费天数的80%。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i)(ii) 根据条款 (i) 为每家医院计算的金额,应与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特定医院计算的OBRA 1993支付限额进行比较。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i)(iii) 如果根据条款 (i)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小于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则根据条款 (i) 计算的金额应适用于条款 (v) 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i)(iv) 如果根据条款 (i)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则根据条款 (i) 计算的金额应减少至等于特定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的金额。如此减少后的金额应适用于条款 (v) 的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C)(i)(v) 根据条款 (iii) 或条款 (iv)(视情况而定)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为该医院1995-96支付调整年度的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2)(D) 根据分段 (C)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计算的调整后数字应加在一起,从而得出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支付调整计划的调整后暂定规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7) 根据第 (6) 段分段 (D) 确定的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支付调整计划的调整后暂定规模,以及根据第 (6) 段分段 (C) 确定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的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7)(A) 与1995-96支付调整年度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相关的每日支付调整金额不得支付。由部门支付或代表部门支付的Medi-Cal急性住院服务天数,如果否则会产生与此期间相关的支付调整金额,则不计入分段 (l) 第 (2) 段规定的最高限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7)(B) 对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调整后的每日综合金额(根据第 (6) 段分段 (B) 确定)应为1995-96支付调整年度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支付的金额,但须遵守分段 (z) 的适用规定。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8) 对于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截至1996年6月30日仍在运营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也有资格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该调整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仍在运营的非比例份额医院而应支付。本段规定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可用性应由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8)(A) 应确定根据第 (6) 段分段 (C)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8)(B) 应为每家医院确定本节项下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的总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且适用于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同时考虑到第 (7) 段分段 (A)。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和447.298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8)(C) 应从根据分段 (A)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中减去根据分段 (B)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如果特定医院的余额为正数,则该医院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应为正余额金额,该金额应予支付,因为该机构截至1996年6月30日为仍在运营的非比例份额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8)(D) 部门应不迟于1996年9月30日进行本段项下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临时和最终支付。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 除非(C)项另有规定,对于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截至1996年6月30日仍在运营的每家合格医院,也有资格获得次级补充支付调整,该调整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仍在运营的超比例份额医院而应支付。本款项下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可用性应由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 根据本款项可用的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高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i) 应确定根据第(8)款(B)项确定的,针对1995-96支付调整年度的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的总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ii) 应确定根据第(8)款(C)项确定的,所有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总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iii) 部门应估算本节项下预计将适用于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的支付调整总额。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iv) 部门应根据适用的联邦规则,确定加利福尼亚州1996联邦财政年度最终最高州超比例份额医院拨款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二十一亿九千一百四十五万一千美元 ($2,191,451,000)。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A)(v) 根据(i)、(ii)和(iii)项确定或估算的金额应加总,这些金额的总和应从根据(iv)项确定的金额中减去。通过此计算确定的余额,或两亿美元 ($200,000,00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应为本款项下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高可用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 根据(A)项(v)款确定的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高可用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合格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 应为每家合格医院确定与1995-96支付调整年度相关的所有每日支付调整和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总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然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C)项中提及的医院不应包括在此步骤中,也不应获得(C)项所述的任何次级补充支付调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i) 为次级补充支付调整之目的,合格医院应被分为不同组别。任何医院不得符合多于一个组别的资格。尽管有(II)分项的规定,(C)项所述的医院不应包括在任何这些组别中。应认可以下医院组别: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i)(I) “加利福尼亚州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5年7月1日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或加利福尼亚大学许可的合格医院。
(II) “县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5年7月1日获得县或市县许可的合格医院,但应排除(C)项中提及的医院。
(III) “其他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5年7月1日获得地方医院区、地方卫生局、市或州内任何其他非县级政治分区许可的合格医院。
(IV) “儿童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5年7月1日根据(h)款被纳入儿童医院组的合格医院。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i)(V) “其他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未被纳入(I)至(IV)分项所述任何组别的合格医院。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ii) 根据(A)项(v)款确定的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高金额,应首先按以下方式分配给(ii)款中提及的医院组别: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B)(iii)(I) “加利福尼亚州医院”:最高金额的64.35%。
(II) “县医院”:最高金额的18.095%。
(III) “其他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0.65%。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9)(D) 部门应不迟于1996年11月30日向医院支付次级补充支付调整款项。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10) 部门针对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支付的每日支付调整的最终总金额,加上部门针对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支付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和次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终总金额,应为1995-96支付调整年度支付调整计划的最大规模。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u)(11)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Medi-Cal州计划的范围内,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本款。在此过程中,部门应遵守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就《联邦法规典籍》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制定的任何程序。
(z)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1) (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次段(B)除外),所有由部门支付或代表部门支付的、针对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产生支付调整金额的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日,就此期间的支付调整而言,应视为涉及1.4天。因此,与这些天相关的,原本应支付给医院的每笔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应增加40%。就分款(l)第(2)段规定的最高限额而言,所涉Medi-Cal天数应视为涉及1.4天。就确定医院在下一个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年化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而言,所涉Medi-Cal天数应视为涉及1.0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1)(B) 针对1994-95支付调整年度,任何符合条件的医院收到的总支付调整(包括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和任何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部门针对1994-95支付调整年度为该医院计算或重新计算(如适用)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对于每家医院,此最高数字不得超过以下两个组成部分的总和: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1)(B)(i) 部门计算的作为医院每日总综合金额的最终数字(包括分款(p)项下的任何适用调整),乘以医院年化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的80%。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1)(B)(ii) 部门计算的作为医院按比例份额的金额(基于根据子句(i)计算的所有医院的数字),该份额来自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的余额:从(II)根据1995联邦财政年度适用的联邦规则,加利福尼亚州的最终最高州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中,减去(I)根据子句(i)计算的所有医院的数字总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1)(C) 任何原本应支付给医院但被次段(B)禁止的支付调整金额,应由部门扣留或收回,并作为分款(w)所述补充一次性分配的一部分,按递减比例分配给那些尚未达到次段(B)所述最高数字的医院。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次段(B)除外),所有由部门支付或代表部门支付的、针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产生支付调整金额的Medi-Cal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日,就此期间的支付调整而言,应视为涉及1.4天。因此,与这些天相关的,原本应支付给医院的每笔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应增加40%。就分款(l)第(2)段规定的最高限额而言,所涉Medi-Cal天数应视为涉及1.4天。就确定医院在下一个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年化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而言,所涉Medi-Cal天数应视为涉及1.0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2)(A)(B) 针对1995-96支付调整年度,任何符合条件的医院均不得收取总支付调整额,包括每日支付调整金额、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和二次补充支付调整金额,其总额不得超过医院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由部门计算的OBRA 1993支付限额。任何医院均不得收取二次补充支付调整额,如果该支付调整额与分节 (y) 的第 (9) 款不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2)(A)(C) 任何原本应支付给医院但被分段 (B) 禁止的支付调整金额,应由部门扣留或追回,并随后根据本节和第14163节的规定,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退还给转让方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z)(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实施和管理1994日历年颁布的本节修正案所需或适当的范围内,部门可以采用涉及临时支付的方法,并在合理时间内与最终支付进行对账。
(a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1) 针对1996-97支付调整年度,截至1997年6月30日仍在运营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也有资格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额,该调整额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仍在运营的超比例份额医院而支付。本款项下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额的可用性应由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1)(A) 每家医院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由部门在支付调整年度开始时确定,包括因本节项下的支付限制而产生的任何扣减,应予确定。对于每家医院,该金额应与在1996-97州财政年度开始时,就该财政年度第14163节分节 (h) 项下的转账金额计算中用于同一医院的金额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1)(B) 本节项下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的总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且适用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应为每家医院确定。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时间段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1)(C) 根据分段 (B)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从根据分段 (A)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中扣除。如果余额对于特定医院是正数,则该医院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额应为该正数余额,该金额应因该机构截至1997年6月30日为仍在运营的超比例份额医院而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1)(D) 部门应在1997年9月30日或之前,支付本款项下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额的临时和最终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a)(2)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医疗补助州计划的范围内实施本分节,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在此过程中,部门应遵守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就《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制定的任何程序。
(a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1) 针对1997-98支付调整年度,符合本分节要求且截至1997年9月30日仍在运营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应有资格获得特殊补充支付调整额,该调整额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仍在运营的超比例份额医院而支付。为联邦医疗补助规则之目的,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47.297(d)节,特殊补充支付调整额应适用于截至1997年9月30日的联邦财政年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2) 本分节项下特殊补充支付调整额的可用性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2)(A) 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规则规定,加利福尼亚州1997联邦财政年度的最终最高州超比例份额医院拨款应予确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3) 部门应根据 (1) 段的 (C) 或 (D) 分段(视情况而定)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的金额进行增加或减少,通过将该金额乘以一个相同的百分比,得出该医院在 1997-98 支付调整年度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用于此目的的相同百分比数字应为通过将 (2) 段中规定的金额除以 (1) 段的 (E) 分段确定的总和而得出的百分比。但是,如果根据 (1) 段的 (C) 或 (D) 分段为医院确定的金额将超过该医院的 OBRA 1993 支付限额,则不应增加该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 根据 (3) 段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计算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进一步调整: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A)(i) 对于截至 1997 年 7 月 1 日符合非公立转制医院定义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转制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是使每家医院的金额等于根据 (1) 段的 (E) 分段用于该特定医院的金额所需的系数。如此调整后的金额应用于 (iii) 款的目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A)(i)(ii) 对于 (i) 款中提及的每家医院,应确定本节项下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总额。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篇第 447.297(d)(3) 节和第 447.298 节。但是,如果经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与本分段相关的 Medi-Cal 州计划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晚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则本款项下的所有确定均应包括适用于 1997 年 7 月 1 日至该生效日期前一天的每日支付调整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A)(i)(iii) 根据 (i)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 (ii)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金额。所得数字应为该医院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 (5) 段支付给医院。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i) 对于截至 1997 年 7 月 1 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i)(I) 上述每家非公立医院根据 (3) 段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相加。
(II)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i)(II)(2) 段中确定的金额应除以 2.38。所得数字随后应减去根据 (A) 分段的 (ii) 和 (iii) 款为所有非公立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
(III) 根据 (II) 分款计算的金额应除以 2,其结果应进一步减去三千七百五十万美元 ($37,500,000)。
(IV) 适用的调整系数应为将 (III) 分款中得出的金额除以 (I) 分款中得出的金额所得出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i)(ii) 对于 (i) 款中提及的每家医院,应确定本节项下所有每日支付调整金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总额。每日支付调整金额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篇第 447.297(d)(3) 节和第 447.298 节。但是,如果经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与本分段相关的 Medi-Cal 州计划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晚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则本款项下的所有确定均应包括适用于 1997 年 7 月 1 日至该生效日期前一天的每日支付调整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B)(i)(iii) 根据 (i)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 (ii)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金额。所得数字应为该医院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第 (5) 款支付给该医院。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C)(i) 对于截至1997年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C)(i)(I) 根据第 (3) 款为上述每家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分段 (A) 的 (ii) 款和 (iii) 款为所有非公立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以及根据分段 (B) 的 (ii) 款和 (iii) 款为所有非公立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
(III) 适用的调整系数应为将分款 (II) 中得出的金额除以分款 (I) 中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C)(i)(ii) 本节项下所有按日支付调整金额的总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适用于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的,应为 (i) 款中提及的每家医院确定。按日支付调整金额对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但是,如果经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与本分节相关的Medi-Cal州计划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晚于1997年10月1日,则本款项下的所有确定应包括适用于1997年7月1日至该生效日期前一天期间的按日支付调整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4)(C)(i)(iii) 根据 (i)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 (ii)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金额。所得数字应为该医院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第 (5) 款支付给该医院。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5) 为每家合格医院确定的、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分16期或更少的等额分期支付,最迟应在经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的、与本分节相关的Medi-Cal州计划修正案生效之日开始,并持续到1998年5月25日期间的每月第10天和第25天支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6)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整个1997-98支付调整年度,任何合格医院收到的总支付调整金额,包括按日支付调整、本分节项下的支付以及分节 (ab) 或 (ad) 项下的任何补充支付,均不得超过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计算的该医院的1993年OBRA支付限额。任何医院均不得收取任何特殊补充支付调整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如果这些支付分别与分节 (ab) 或 (ad) 不符。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7) 根据第 (4) 款为每家合格医院计算的、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加上根据第 (4) 款分段 (A) 的 (ii) 款、第 (4) 款分段 (B) 的 (ii) 款和第 (4) 款分段 (C) 的 (ii) 款为每家合格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应为整个1997-98支付调整年度支付调整计划的最大规模,不包括分节 (ab) 项下规定的特殊补充支付调整和分节 (ad) 项下规定的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b)(8) 部门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Medi-Cal州计划的情况下实施本分节,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实施。
(a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1) 针对1997–98支付调整年度,符合本分节要求且截至1998年6月30日仍在运营的合格医院,应有资格获得一笔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该调整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一家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而支付,但前提是该医院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含)期间持续运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2) 根据本分节可供医院获得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总额应为四亿零五百万美元($405,000,000)。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 就这些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而言,只有可归类为条款 (i) 和 (ii) 中指定的两组之一的医院才应有资格获得补充支付调整,且任何医院不得同时符合两组以上的资格。应认可以下几类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i) “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7年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ii) “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7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B) 段落 (2) 中提及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应首先在分段 (A) 中提及的两类医院之间分配,具体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B)(i) “公立医院”:该金额的72.17%。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B)(ii) “非公立医院”:该金额的27.83%。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 根据分段 (B) 分配给分段 (A) 和 (B) 中提及的每一特定类医院的资金金额,随后应作为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在每一特定类别的合格医院中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i) 部门应为每家合格医院确定本节项下的支付调整总额(不包括本分节和分节 (af) 项下的任何支付),适用于1997–98支付调整年度,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时期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ii) 根据条款 (i)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与OBRA 1993支付限额进行比较,该限额是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1997–98支付调整年度限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iii) 如果根据条款 (i)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该医院不应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已达到此限额的医院数据不应用于条款 (v) 至 (viii) 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iv) 如果根据条款 (i)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低于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则根据条款 (i) 计算的金额减去根据分节 (ab) 已支付或应支付给该医院的金额,应应用于条款 (v) 至 (viii) 的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v) 根据条款 (iv) 为特定组别中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加总以确定每个组别的总计金额。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vi) 根据条款 (iv)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除以根据条款 (v) 为特定组别确定的总计金额,从而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vii) 根据条款 (vi)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百分比数字应应用于根据分段 (B) 分配给特定组别的最大部分资金,以确定该医院在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中的按比例份额。但,在截至1997年7月1日符合儿童医院定义的非公立医院的情况下,原本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乘以1.09的系数,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其他非公立医院的按比例份额应相应减少,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以确保分配给非公立医院组别的最大部分资金不会被超出。根据本条款计算的每家医院的按比例份额或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视情况而定),也应适用于条款 (viii) 项下所有与递减按比例分配相关的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A) 部门应确定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在本节项下的支付调整总额(不包括本分项下的任何支付),适用于1997-98支付调整年度,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时期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B) 根据分项 (A)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与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1997-98支付调整年度的OBRA 1993支付限制进行比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C) 如果根据分项 (A)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制,则该医院不应获得额外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已达到此限制的医院数据不应用于分项 (E) 至 (H) 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D) 如果根据分项 (A) 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低于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制,则根据分项 (A) 计算的金额应适用于分项 (E) 至 (H) 的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E) 根据分项 (D) 为每家有资格在本分项下获得额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医院确定的数字应加总,以确定总计金额。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F) 根据分项 (D)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除以根据分项 (E) 确定的总计金额,从而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G) 根据分项 (F) 为每家医院确定的百分比数字应适用于第 (2) 款中规定的最大金额,以确定该医院在额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中的按比例份额。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3)(A)(H) 在任何情况下,医院获得的额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制与根据分项 (A) 为该医院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任何原本应根据本款支付给医院但受此限制禁止的额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或其部分,应按递减的比例分配给那些有资格在本分项下获得分配且尚未达到其OBRA 1993支付限制的医院。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4) 部门应在1998年8月15日或之前向医院支付额外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临时和最终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d)(5)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Medi-Cal州计划的范围内,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实施本分项。
(a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支付调整计划应按以下以及分项 (ah) 中所述进行构建。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 部门应通过确定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的每日综合总额,并将该数字乘以根据分项 (l) 第 (2) 款确定的该医院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的最大数量,来计算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在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预计支付调整总额。就本分项而言,这些确定不应考虑OBRA 1993支付限制。对于截至1998年7月1日属于由县运营的、拥有三家或更多经县许可的符合条件医院的医疗系统的一部分的公立医院,预计支付调整总额应扣除根据分项 (af) 已支付或应支付给该医院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B) 根据分项 (A) 提及的为每家医院计算的金额,应与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OBRA 1993支付限制进行比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B)(i) 对于截至1998年7月1日符合转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转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是使每家此类医院的金额等于:(I) 根据(l)款第(2)项确定的该医院年度化Medi-Cal住院付费天数的最大数量;乘以 (II) 为该医院确定的每日综合总金额,其中每日综合金额的计算受限于该医院最高40%的低收入比例,无论该医院的低收入比例原本可能更高。在任何情况下,此计算的乘积均不得超过根据第(1)项(E)分项用于该特定医院的金额。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B)(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第(5)项支付给该医院。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C)(i) 对于截至1998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C)(i)(I) 根据第(3)项为上述每家非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第(2)项中确定的金额应除以2.347。所得数字随后应减去根据(A)分项第(ii)款为所有非公立转型医院确定的金额以及根据(B)分项第(ii)款为所有转型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
(III) 根据(II)子款计算的金额应除以2,其结果再进一步减去三千七百五十万美元 ($37,500,000)。
(IV) 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是根据(III)子款得出的金额除以根据(I)子款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C)(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第(5)项支付给该医院。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并且,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原本应分配给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未达到其OBRA 1993支付限额的)非公立医院,以使所有非公立医院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等于第(i)款(III)子款中得出的金额。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D)(i) 对于截至1998年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D)(i)(I) 根据第(3)项为上述每家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第(2)项中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A)分项第(ii)款为所有非公立转型医院确定的金额、根据(B)分项第(ii)款为所有转型医院确定的金额以及根据(C)分项第(ii)款为所有非公立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
(III) 适用的调整系数应是根据(II)子款得出的金额除以根据(I)子款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D)(i)(ii) 根据第(i)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乘积应进一步调整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1)(A)(D)(i)(ii)(I) 乘积应根据需要进行扣减,以使其不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
(II) 对于截至1998年7月1日属于由县运营的、拥有三家或以上获得县许可的合格医院的医疗系统的公立医院,该乘积在应用(I)子款之前,应减去根据(af)款已支付或应支付给该医院的金额。
(III) 任何原本应分配给某医院但因该医院根据分项 (I) 适用的 OBRA 1993 支付限制而未能分配的款项,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公共医院(尚未达到其 OBRA 1993 支付限制的医院)。对于分项 (II) 中所述的公共医院,该医院重新分配款项的按比例份额应基于根据条款 (i) 为该医院得出的乘积。
(IV) 根据分项 (I) 和分项 (II)(如适用,包括分项 (II) 下的扣减)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加上根据分项 (III) 重新分配给该医院的任何款项,应为该医院 1998-99 支付调整年度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第 (5) 款支付给该医院。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 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的 1998-99 支付调整年度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按以下规定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 关于 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支付调整金额仅应支付给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不属于由县运营的、包含三家或更多经县许可的符合条件医院的医疗系统的那些符合条件的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 根据本款规定,在 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可支付给符合条件医院的支付调整最高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I) 应确定根据适用联邦医疗补助规则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在 1998 联邦财政年度的州级不均衡份额医院最高拨款额。该最高拨款额为二十一亿一千七百八十九万九千六百六十八美元 ($2,117,899,668)。
(II) 应确定本节项下适用于 1998 联邦财政年度的所有支付调整(不包括本分项下的任何支付)的总金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 1998 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篇第 447.297(d)(3) 节和第 447.298 节。
(III) 从分项 (I) 中确定的数字中减去分项 (II) 中确定的数字。正数余额应为根据本分项在 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可支付的最高支付调整金额。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i) 对于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符合非公共转制医院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医院,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可支付的最高金额应等于根据第 (4)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乘以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分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i)(I) 条款 (i) 分项 (III) 中得出的最高金额应增加一个等于根据分项 (af) 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调整总金额的数额。
(II) 分项 (I) 中得出的数字应除以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ii) 对于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符合转制医院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医院,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可支付的最高金额应等于根据第 (4)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乘以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分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ii)(I) 条款 (i) 分项 (III) 中得出的最高金额应增加一个等于根据分项 (af) 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调整总金额的数额。
(II) 分项 (I) 中得出的数字应除以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v) 对于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符合非公共医院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医院,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可支付的最高金额应等于根据第 (4) 款为该医院确定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乘以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分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5)(A)(iv)(I) 条款 (i) 分项 (III) 中得出的最高金额应增加一个等于根据分项 (af) 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支付调整总金额的数额。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g)(8) 部门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Medi-Cal州计划的范围内,并且仅在部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可用时,方可实施本款。
(a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1) 对于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符合本款要求且截至1999年6月30日仍在运营的合格医院,应有资格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该调整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份额过大医院而应支付,但前提是该医院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持续运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2) 本款项下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可用性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2)(A) 应确定根据适用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在1999联邦财政年度的州份额过大医院最高拨款额。预计该金额为二十亿七千一百七十四万九千九百七十六美元 ($2,071,774,976)。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2)(B) 应确定本节项下(不包括本款项下的任何支付)适用于1999联邦财政年度的所有支付调整金额的总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1999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和447.298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2)(C) 应从根据(A)项确定的数字中减去根据(B)项确定的数字。如果余数为正数,则应根据第(3)款在本款项下进行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该正余数应为本款项下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最高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 为本款项下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之目的,只有可归入以下(i)和(ii)项中指定两组之一的医院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支付调整,且任何医院不得同时符合两组以上条件。应认可以下几类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i) “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8年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ii) “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所有截至1998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B) 根据第(2)款(C)项确定为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最高金额的款项,应首先在(A)项提及的两类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B)(i) “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72.78%。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B)(ii) “非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27.2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 根据(B)项分配给(A)项和(B)项提及的每一特定类别的医院的资金金额,应随后作为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在每一特定类别内的合格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i) 部门应为每家合格医院确定本节项下(不包括本款项下的任何支付)适用于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支付调整总额,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时间段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和447.298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ii) 应将根据(i)项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与OBRA 1993支付限制进行比较,该限制是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1998-99支付调整年度的限制。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iii) 如果根据(i)项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制,则该医院不应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已达到此限制的医院数据不得用于(v)至(viii)项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iv) 如果根据 (i) 款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小于该医院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则根据 (i) 款计算的金额应适用于 (v) 款至 (viii) 款的目的。但对于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属于由县运营的、拥有三家或更多经县许可的合格医院的医疗系统的一部分的公立医院,根据 (i) 款计算的金额加上根据 (af) 款已支付或应支付给该医院的金额应适用于 (v) 款至 (vii) 款的目的,而根据 (i) 款计算的金额仅应适用于 (viii) 款所述限额的实施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v) 根据 (iv) 款为特定组别中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加总,以确定每个组别的总计金额。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vi) 根据 (iv)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除以根据 (v) 款为特定组别确定的总计金额,从而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vii) 根据 (vi) 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百分比数字应适用于根据 (B) 分段分配给特定组别的资金的最大部分,以确定该医院在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中的按比例份额。但对于截至 1998 年 7 月 1 日符合儿童医院定义的非公立医院,否则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乘以 1.09 的系数,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其他非公立医院的按比例份额应相应减少,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以确保分配给非公立医院组的资金最大部分不会被超出。根据本款计算的每家医院的按比例份额或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视情况而定),也应适用于与 (viii) 款项下的递减按比例分配相关的所有目的。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C)(viii) 医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收到超过该医院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与根据 (i) 款为该医院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任何根据本段本应支付给医院但受此限额限制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或其部分,应按递减的比例分配给同一组内的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3)(A)(D) 部门应在 1999 年 8 月 15 日或之前向医院支付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款项的中期和最终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h)(4) 部门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 Medi-Cal 州计划的范围内实施本分段,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
(a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 1999-2000 支付调整年度的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不应支付任何支付调整金额。针对 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200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支付调整计划应按以下以及 (aj) 款的规定进行构建。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 部门应计算 1999-2000 支付调整年度所有合格医院的预计支付调整总金额,方法是确定每家合格医院的每日综合总金额,并将该数字乘以根据 (l) 款第 (2) 项确定的该医院 Medi-Cal 住院已支付天数的最大数量。为本分段之目的,这些确定应不考虑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B)(A) 分段中提及的每家医院的计算金额应与部门根据 Medi-Cal 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特定医院计算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进行比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 如果 (A) 分段中提及的特定医院的计算金额超过该医院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则根据 (A) 分段计算的金额应减少至等于特定医院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的金额。如此减少的金额应适用于 (E) 分段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D) 如果 (A) 分段中提及的特定医院的计算金额等于或小于该医院的 1993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则 (A) 分段中提及的计算金额应适用于 (E) 分段的目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D)(i) “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1999年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D)(ii) “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1999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B) 根据第(2)段(C)分段确定的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的最高金额,应首先在(A)分段提及的两类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B)(i) “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71.64%。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B)(ii) “非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28.36%。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 根据(B)分段分配给(A)和(B)分段提及的每一特定医院组的资金金额,应随后作为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在每一特定组内的符合条件的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发: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i) 部门应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本节项下适用于1999-2000付款调整年度的付款调整总额(不包括本分项下的任何付款),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付款调整金额对该期间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定确定,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297(d)(3)节和第447.298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ii) 根据第(i)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与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付款限制进行比较,该限制是部门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在1999-2000付款调整年度计算的。就本分项下的所有目的而言,公立医院的OBRA 1993付款限制计算不得在2000年1月1日之前进行,如(ai)分项第(6)段所述。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iii) 如果根据第(i)款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付款限制,则该医院不应获得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已达到此限制的医院数据不应用于第(v)款至第(viii)款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iv) 如果根据第(i)款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低于该医院的OBRA 1993付款限制,则根据第(i)款计算的金额应用于第(v)款至第(viii)款的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v) 将根据第(iv)款为特定组中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相加,以确定每组的总计。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vi) 将根据第(iv)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除以根据第(v)款为特定组确定的总计,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vii) 根据第(vi)款为每家医院确定的百分比数字应应用于根据(B)分段分配给特定组的资金的最高部分,以确定该医院在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中的按比例份额。但对于截至1999年7月1日符合儿童医院定义的非公立医院,其按比例份额应乘以1.09的系数,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其他非公立医院的按比例份额应相应减少,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以确保分配给非公立医院组的资金最高部分不会被超出。根据本款计算的每家医院的按比例份额或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如适用),也应适用于与第(viii)款项下的递减按比例分配相关的所有目的。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C)(viii) 在任何情况下,医院收到的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付款限制与根据第(i)款为该医院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本段本应支付给医院但因该限制而被禁止的任何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金额或其部分,应以递减的按比例基础分配给同一组内的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1)(A)(D) 部门应在2000年8月15日或之前向医院支付补充一次性付款调整的临时和最终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i)(4)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医疗补助州计划的范围内实施本分项,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
(ak)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000-01支付调整年度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不应支付任何支付调整金额。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支付调整计划应按以下以及分项 (al) 的规定进行构建。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A) 部门应计算2000-01支付调整年度所有符合条件医院的预计支付调整总额,方法是确定每家符合条件医院的每日综合总额,并将该数字乘以根据分项 (l) 的第 (2) 款确定的该医院医疗补助住院付费天数的最大数量。就本分项而言,这些确定不应考虑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的支付限制。尽管有前述规定,对于截至2000年7月1日符合“转型医院”定义的医院,根据本分项确定的金额应在必要时予以减少,以使其不超过该医院根据本节在上次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的支付调整年度内应支付的所有支付调整总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A)(B) 针对每家医院,分项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应与部门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进行比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A)(C) 如果针对特定医院,分项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则根据分项 (A) 计算的金额应减少至等于该特定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的金额。如此减少的金额应用于分项 (E) 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A)(D) 如果针对特定医院,分项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等于或小于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则分项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应用于分项 (E) 的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1)(A)(E) 根据分项 (C) 和 (D) 为所有符合条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加总,得出总和。该总和应为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未经调整的预计支付调整计划总额,不包括分项 (al) 下的任何补充支付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2) 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支付调整计划的初始最大规模应设定为十七亿五千万美元 ($1,750,000,000),不包括分项 (al) 下的任何补充支付调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3) 部门应根据第 (1) 款分项 (C) 或 (D) 为每家符合条件医院确定的金额,通过乘以一个相同的百分比来增加或减少该金额,从而得出该医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支付调整总额。用于此目的的相同百分比数字应是通过将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除以根据第 (1) 款分项 (E) 确定的总和而得出的百分比。尽管有前述规定,根据第 (1) 款分项 (C) 或 (D) 为医院确定的金额不应增加,以致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并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原本应分配给该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医院(尚未达到其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 1993)支付限制的医院),以使所有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支付调整总额的总和等于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 根据第 (3) 款为每家符合条件医院计算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支付调整总额应进一步调整如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A)(i) 对于截至2000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转制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转制医院调整系数”。该特定医院的适用调整系数应为0.81;但如果该医院截至2000年7月1日也符合大型教学医院的定义,则适用调整系数应为使该特定医院的金额达到四千万美元($40,000,000)所需的系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A)(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按照第 (5) 款的规定支付给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B)(i) 对于截至2000年7月1日符合转制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转制医院调整系数”,该系数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B)(i)(I) 联邦法律规定的、以未补偿护理费用的最高百分比表示的、适用于该医院2000-01支付调整年度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最高支付限额,应从该医院在1999-2000支付调整年度作为公立医院时所受到的未补偿护理费用的最高百分比中减去。
(II) 转制医院调整系数应为在分项 (I) 中得出的数字,以分数形式表示,并从1.00中减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B)(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按照第 (5) 款的规定支付给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C)(i) 对于截至2000年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C)(i)(I) 根据第 (3) 款为每家非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在第 (2) 款中确定的金额应除以2.1527。
(III) 根据分项 (II) 得出的金额应减去以下两项之和:根据分段 (A) 的第 (ii) 项为所有非公立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以及根据分段 (B) 的第 (ii) 项为所有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中,超过该金额的部分,该金额等于根据本节应支付给每家转制医院的所有支付调整金额的31%,适用于该医院最后一次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的支付调整年度。
(IV) 根据分项 (III) 计算的金额应除以2,其结果再减去三千三百五十万美元($33,500,000)。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C)(i)(V) 适用调整系数应为将分项 (IV) 中得出的金额除以分项 (I) 中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C)(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按照第 (5) 款的规定支付给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原本应分配给该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非公立医院(尚未达到其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支付限额的医院),以便所有非公立医院的最终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等于分段 (i) 的分项 (IV) 中得出的金额。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F) 根据第 (4) 款 (C) 项 (i) 目 (II) 分目确定的金额应乘以根据 (E) 项得出的系数。所得金额应应用于第 (4) 款 (C) 项 (i) 目 (III) 分目中规定的计算。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4)(G) 为进行第 (4) 款 (D) 项 (i) 目中关于确定适用公立医院调整系数的计算,第 (2) 款中规定的初始金额,在每次应用于这些计算之前,应增加根据 (C) 项得出的金额。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7)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整个 2000-01 支付调整年度,任何符合条件的医院收到的总支付调整金额不得超过该医院的 OBRA 1993 支付限额,该限额由部门根据 Medi-Cal 州计划计算。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8) 根据第 (4) 款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计算的,针对 2000 年 10 月 1 日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应为整个 2000-01 支付调整年度支付调整计划的最大规模,不包括根据 (al) 款提供的补充支付调整。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k)(9)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 Medi-Cal 州计划的范围内实施本款,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
(a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1) 对于 2000-01 支付调整年度,符合本款要求且截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仍在运营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应有资格获得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该调整应因该机构截至该日期为仍在运营的超比例份额医院而支付,但前提是该医院在 2000 年 10 月 1 日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持续运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2) 根据本款提供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的可用性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2)(A) 加利福尼亚州根据适用联邦医疗补助规则规定的最高州超比例份额医院拨款,应确定为 2001 联邦财政年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2)(B) 应确定本节项下适用于 2001 联邦财政年度的所有支付调整金额(不包括本款项下的任何支付)的总额,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 2001 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2)(C) 根据 (B) 项确定的数字应从根据 (A) 项确定的数字中减去。如果余数为正数,则应根据本项和第 (3) 款在本款项下进行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如此得出的正余数应为本款项下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大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 为进行本款项下的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只有可归类为以下 (i) 和 (ii) 目中指定的两组之一的医院才有资格获得补充支付调整,且任何医院不得同时符合两组以上的资格。应认可以下医院组别: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i) “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 2000 年 7 月 1 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ii) “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 2000 年 7 月 1 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B) 根据第 (2) 款 (C) 项确定的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的最大金额,应首先在 (A) 项中提及的两组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B)(i) “公立医院”:最大金额的 75%。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B)(ii) “非公立医院”:最大金额的 25%。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 根据 (B) 项分配给 (A) 项和 (B) 项中提及的每个特定医院组别的资金金额,随后应作为一次性补充支付调整,在每个特定组别内的符合条件的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i) 部门应确定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在本节项下的支付调整总额,不包括本分节项下的任何支付,适用于2000-01支付调整年度,无论已支付还是应支付。支付调整金额对该时期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ii) 根据条款(i)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与OBRA 1993支付限额进行比较,该限额是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2000-01支付调整年度的限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iii) 如果根据条款(i)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则该医院不应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关于已达到此限额的医院的数据不应用于条款(v)至(viii)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iv) 如果根据条款(i)为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低于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则根据条款(i)计算的金额应应用于条款(v)至(viii)的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v) 根据条款(iv)为特定组中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加总,以确定每个组的总计。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vi) 根据条款(iv)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除以根据条款(v)为特定组确定的总计,从而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vii) 根据条款(vi)为每家医院确定的百分比数字应应用于根据分段(B)分配给特定组的资金的最大部分,以确定该医院在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中的按比例份额。尽管有前述规定,但是,对于截至2000年7月1日符合儿童医院定义的非公立医院,原本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乘以1.69的系数,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仅适用于根据分段(B)条款(ii)分配的资金中的首一百万美元($1,000,000);并且,对于如此分配的剩余资金,原本确定的按比例份额应乘以1.09的系数,从而得出应适用的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其他非公立医院的按比例份额应相应减少,从而得出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以确保分配给非公立医院组的资金最大部分不会被超出。根据本条款计算的每家医院的按比例份额或修改后的按比例份额(视情况而定),也应适用于条款(viii)项下所有与递减按比例分配相关的目的。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C)(viii) 医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收到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与根据条款(i)为该医院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任何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或其部分,原本根据本段应支付给医院但被此限额所禁止的,应以递减按比例的方式分配给同一组内的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3)(A)(D) 部门应在2001年6月30日向医院进行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中期和最终支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al)(4) 部门应仅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和Medi-Cal州计划的范围内,并且仅在部门确定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实施本分节。
(am)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2001-02支付调整年度及后续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相关的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支付。针对2001-02支付调整年度及后续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支付调整计划应按照下文和分节(an)的规定进行构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B) 每家医院在分段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应与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1993年OBRA支付限制进行比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C) 如果特定医院在分段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OBRA支付限制,则根据分段 (A) 计算的金额应减少至等于该特定医院的1993年OBRA支付限制的金额。如此减少的金额应用于分段 (E) 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D) 如果特定医院在分段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等于或小于该医院的1993年OBRA支付限制,则分段 (A) 中提及的计算金额应用于分段 (E) 的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E) 根据分段 (C) 和 (D)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的金额应加在一起,得出总和。该总和应为适用支付调整年度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经调整的预计总支付调整计划,不包括分节 (an) 下的任何补充支付调整。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 部门应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的规定,确定加利福尼亚州在适用联邦财政年度的最大州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B) 每个适用支付调整年度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支付调整计划的初始最大规模应设定为十六亿美元 ($1,600,000,000),不包括分节 (an) 下的任何补充支付调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 部门应通过乘以一个相同的百分比来增加或减少根据第 (1) 款分段 (C) 或 (D) 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的金额(视情况而定),从而得出该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用于此目的的相同百分比应通过将第 (2) 款分段 (B) 中规定的金额除以根据第 (1) 款分段 (E) 确定的总和而得出。尽管有前述规定,但根据第 (1) 款分段 (C) 或 (D) 为医院确定的金额不应增加,以使其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OBRA支付限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原本分配给该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医院(尚未达到其1993年OBRA支付限制的医院),以使所有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等于第 (2) 款分段 (B) 中规定的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 根据第 (3) 款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计算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进一步调整如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A)(i) 对于截至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非公立转制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转制医院调整系数”。该特定医院的适用调整系数应为0.835;但如果该医院截至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也符合主要教学医院的定义,则适用调整系数应为1.00或使该特定医院的金额达到三千五百八十万美元 ($35,800,000) 所需的较小值。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A)(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paragraph (5) 支付给该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B)(i) 对于截至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转制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转制医院调整系数”,该系数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B)(i)(I) 联邦法律规定的OBRA 1993最高支付限额,表示为未补偿护理费用的最高百分比,适用于该特定支付调整年度的医院,应从该医院在1999–2000支付调整年度作为公立医院时所适用的未补偿护理费用的最高百分比中减去。
(II) 转制医院调整系数应为根据subclause (I) 得出的数字,表示为分数,从1.00中减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B)(i)(ii) 所得乘积应为该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根据paragraph (5) 支付给该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C)(i) 对于截至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合格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非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C)(i)(I) 根据paragraph (3) 为每家非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第paragraph (2) 的subparagraph (B) 中确定的金额应除以2.237。
(III) subclause (II) 中的所得数字应增加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医疗援助增量乘以第paragraph (2) 的subparagraph (A) 中确定的最高金额的乘积。
(IV) 根据subclause (III) 得出的金额应减去根据subparagraph (A) 的clause (ii) 为所有非公立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以及根据subparagraph (B) 的clause (ii) 为所有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之和,这些金额超过该金额的部分,该金额等于本节项下应支付给每家转制医院的所有支付调整金额的31 percent,适用于该医院最后一次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合格医院的支付调整年度。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C)(i)(V) 根据subclause (IV) 计算的金额应除以2,其结果应进一步减去三千三百五十万美元 ($33,500,000)。
(VI) 适用调整系数应为将subclause (V) 中得出的金额除以subclause (I) 中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C)(i)(ii) 所得结果应为该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依照 (5) 款的规定支付给该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原本应分配给该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非公立医院(尚未达到其OBRA 1993支付限额的),以便所有非公立医院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等于 (i) 款 (V) 项中得出的金额。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D)(i) 对于截至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该医院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乘以一个“公立医院调整系数”。适用调整系数应按以下方式得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D)(i)(I) 根据 (3) 款为上述每家公立医院确定的暂定调整后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加总。
(II)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D)(i)(II)(2) 款 (B) 项中确定的金额应减去根据 (A) 项 (ii) 款为所有非公立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根据 (B) 项 (ii) 款为所有转制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以及根据 (C) 项 (ii) 款为所有非公立医院确定的金额总和。
(III) 适用调整系数应为将 (II) 项中得出的金额除以 (I) 项中得出的金额所得的比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4)(D)(i)(ii) 所得结果应为该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该金额应依照 (5) 款的规定支付给该医院。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院的OBRA 1993支付限额;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原本应分配给该特定医院的剩余金额应按比例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尚未达到其OBRA 1993支付限额的公立医院,以便所有公立医院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的总和等于 (i) 款 (II) 项中得出的金额。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A) 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确定的最终调整后的预计总支付调整金额应分8期等额支付给该医院,每期应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至次年5月期间的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但是,如果医院在任何月份未在该月整月运营,则不得收到该月的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A)(B) 如果 (4) 款 (C) 项或 (D) 项所述的任何类型医院无权收取原本应支付的分期付款,但由于该医院未在该特定月份的最后一天之前保持运营,则原本应支付给该医院的金额应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10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保持运营的同类型医院中重新分配,并按比例分配。重新分配的金额应在适用支付调整年度的6月30日支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 如果,就2001-02支付调整年度或任何后续支付调整年度而言,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f)条为加利福尼亚州确定的适用联邦财政年度金额超过八亿七千七百万美元 ($877,000,000),则该部门应执行 (1) 至 (5) 款的规定,并按以下方式修改以适用于该支付调整年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A) 该部门应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的规定,确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最大州级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B) 应确定本节项下所有支付调整款项的总额,不包括本分节项下的任何付款,适用于相应的联邦财政年度,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支付调整款项对2000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C) 根据分段 (B) 确定的数字应从分段 (A) 确定的数字中减去。如果余数为正数,则应根据本分段和第 (3) 款在本分节项下进行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如此得出的正余数应为本分节项下适用于相应支付调整年度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的最高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 为本分节项下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之目的,只有可归入下文 (i) 和 (ii) 项中规定的两组之一的医院方有资格获得补充支付调整,且任何医院不得同时符合两组以上资格。应认可以下几类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i) “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相应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ii) “非公立医院”,应包括截至相应支付调整年度的7月1日符合非公立医院定义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B) 根据第 (2) 款分段 (C) 确定为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最高金额的款项,应首先在分段 (A) 中提及的两类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B)(i) “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75%。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B)(ii) “非公立医院”:最高金额的25%。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 根据分段 (B) 分配给分段 (A) 和 (B) 中提及的每一特定类别的医院的资金金额,应随后作为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在每一特定类别内的符合条件的医院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i) 部门应为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确定本节项下支付调整的总额,不包括本分节项下的任何付款,适用于支付调整年度,无论已支付或应支付。支付调整款项对该时期的适用性应根据联邦医疗补助规则确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ii) 根据 (i) 项为每家医院确定的金额,应与部门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该特定医院在相应支付调整年度计算得出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 (OBRA 1993) 支付限制进行比较。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iii) 如果根据 (i) 项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等于或超过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 (OBRA 1993) 支付限制,则该医院不应获得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关于已达到此限制的医院的数据不应用于 (v) 至 (viii) 项的目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iv) 如果根据 (i) 项为该特定医院计算的金额低于该医院的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 (OBRA 1993) 支付限制,则根据 (i) 项计算的金额应应用于 (v) 至 (viii) 项的目的。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v) 根据 (iv) 项为特定类别中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加总,以确定每个类别的总计金额。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3)(A)(C)(vi) 根据 (iv) 项为每家医院确定的数字应除以根据 (v) 项为特定类别确定的总计金额,得出每家医院的百分比数字。

Section § 1410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针对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调整系统,该系统被称为“附件 4.19-A”,大约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加州立法机关计划,一旦另一条款(14105.98节)中概述的新支付调整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就将减少该系统下的资金拨款和支付分配。获得批准后,“附件 4.19-A”将停止运作,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支持医疗补助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9(a) 就本节而言,“附件 4.19-A”指载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州计划的附件 4.19-A中、于1990年7月1日或前后生效的、针对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支付调整系统。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9(b)(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附件 4.19-A的年度拨款和支付分配应因第14105.98节中规定的支付调整计划而减少,但仅当该支付调整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如第14105.98节(d)款(2)项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9(b)(2) 当第14105.98节中规定的支付调整计划获得联邦批准时,附件 4.19-A应失效,且附件 4.19-A的任何未动用拨款应归还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以用于支持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Section § 14105.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与圣地亚哥县内设有特殊儿科设施且违反了Medi-Cal报销规定的急症护理医院协商或重新协商和解。在这些和解中,部门可以决定免除医院因多付款项而通常需要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报销款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15(a) 部门可以与圣地亚哥县内设有独立儿科康复机构且违反了任何管辖急症护理医院运营的Medi-Cal报销政策或程序的任何急症护理医院协商或重新协商和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15(b) 根据本节协商或重新协商的任何和解中,部门可以免除根据本章向 (a) 款所述的任何急症护理医院作出的、该急症护理医院原本应偿还给部门的全部或部分任何多付款项。

Section § 14105.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Family PACT项目下计划生育服务的报销费率如何确定。如果诊所就属于计划生育范畴的特定诊室就诊进行收费,它们将获得更高的报销费率——具体来说,至少是2007年医疗保险平均费率的80%。这一提高的费率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此外,州局长有权制定必要的法规以迅速实施这些变更,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绕过常规的法规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a)(1) “家庭计划、获取、护理和治疗(Family PACT)豁免”或“Family PACT豁免”指第14132节(aa)款所述的、经联邦示范豁免批准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a)(2) “综合临床计划生育服务”指第14132节(aa)款(8)项所述的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a)(3) “诊室就诊”指根据通用操作术语代码99201、99202、99203、99204、99211、99212、99213和99214计费的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b) 由Family PACT豁免提供者开具的作为综合临床计划生育服务计费的诊室就诊,以及由Medi-Cal提供者开具的作为计划生育服务计费的诊室就诊,其报销费率应获得费率增加,增加额度至少等于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对这些相同或类似诊室就诊报销金额的加权平均值的80%。费率增加应基于2007年12月31日生效的医疗保险费率。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c)(b)款所述的报销费率增加应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诊室就诊。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d)(1) 局长可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这些法规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就本节而言,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81(d)(2) 作为(1)项的替代方案,且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局长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管理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05.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自2009年3月1日起,为应对医疗服务资金变化而减少对医疗保健提供者付款的规定。通常,Medi-Cal下的提供者付款减少1%,而某些特定提供者,包括某些护理机构和药房,则面临5%的减少。然而,这些减少有许多例外情况,例如合同下的急症医院住院服务、联邦合格健康中心和乡村健康诊所。某些服务的支付费率将不超过2008-09年的费率,除非提供者属于特定的豁免类别。最后,法律允许通过公告传达变更,无需正式的监管行动,并且减少仅适用于由部门预算直接资助的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服务资金水平的变化,主任应按本节规定减少提供者付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自2009年3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起,Medi-Cal按服务收费的福利付款应减少1%。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 除(d)款另有规定外,自2009年3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起,对以下类别的提供者就Medi-Cal按服务收费的福利付款应减少5%: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A) 中级护理机构,不包括(d)款第(5)项中指明的机构。就本节而言,“中级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1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B) 属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熟练护理机构。就本节而言,“独立部分”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041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C) 乡村摇摆床位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D) 属于或构成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亚急性护理单位。就本分项而言,“亚急性护理单位”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5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E) 属于或构成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就本分项而言,“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2)(F) 成人日间保健中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3) 除(d)款另有规定外,自2009年3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起,对药房的Medi-Cal按服务收费付款应减少5%。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4) 除(d)款另有规定外,自2009年3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起,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6条(自第124025节起)以及第14105.18节中描述的非Medi-Cal项目,付款应减少1%。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b)(5) 对于根据本章、第8章(自第14200节起)和第8.75章(自第14591节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受管理医疗保健计划,付款应按本款规定的付款减少的精算等值金额减少,根据2008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合同修订或变更指令执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c)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未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签订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医院服务且受第14166.245节约束的医院的付款,应受该节管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 在适用范围内,本款中列出的服务、机构和付款应免除(b)款中规定的付款减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通过合同支付的急症医院住院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2) 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服务,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115节(a)款(42 U.S.C. Sec. 1315(a))的豁免被视为具有联邦合格健康中心地位的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3) 乡村健康诊所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c)款获得许可的熟练护理机构,但不包括(b)款第(2)项中规定的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5)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e)、(g)或(h)款获得许可的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或根据第14495.10节设立的试点项目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熟练护理的机构。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6) 对由州立医院部或州发育服务部拥有或运营的机构的付款。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7) 临终关怀服务。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8) 由主任根据(g)款指定的合同服务。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9) 在付款通过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或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3.51节的政府间转移获得资金的范围内,对提供者的付款。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0) 根据地方援助合同和机构间协议提供的服务,但资金未包含在年度预算案中拨付给该部门的资金内。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1) 根据第4474.5条向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支付的款项,用于根据《阿格纽斯发展中心关闭计划》向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过渡到阿拉米达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2) 根据第14007.71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部第1编第2章第1.5条(自第104160条起)或第14105.18条(a)分节第(3)款所述提供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3) 根据第14132条(aa)分节设立的家庭计划、获取、护理和治疗(Family PACT)计划。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d)(14)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条所定义的小型和乡村医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e) 在不违反(d)分节所列豁免的情况下,(b)分节第(1)款要求的支付削减应适用于任何可能被授权就提供福利进行计费的提供者所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足病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麻醉护士和有组织的门诊诊所。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适用于(b)分节第(2)款中确定的提供者类别的Medi-Cal报销费率,对于在2009-10费率年度及此后每个费率年度提供的服务,不得超过2008-09费率年度适用于这些提供者类别的报销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2) 除了第(1)款所述的提供者类别外,适用于以下设施类别在2009-10费率年度及此后每个费率年度提供的服务的Medi-Cal报销费率,不得超过2008-09费率年度适用于这些设施和服务的报销费率: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2)(A)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2)(A)(d)分节第(5)款中确定的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2)(B) 《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条所定义的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3) 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根据第3.8条(自第14126条起)获得支付的提供者,也不适用于(d)分节中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支付,但(d)分节第(5)款所述的设施除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f)(4) 本分节规定的限制应仅在(b)分节第(2)款中的削减实施后方可适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h) 本条所述的削减和限制仅适用于当支付的普通基金份额是使用年度预算案中直接拨付给该部门的资金支付的福利款项,不适用于使用拨付给其他部门或机构的资金支付的福利款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1(i) 该部门应迅速寻求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根据本条削减或限制的任何支付无法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主任可以选择不实施该削减或限制。

Section § 14105.19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为控制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成本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经济挑战时期,通过降低对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报销费率来实现。医疗补助(Medi-Cal)是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其报销水平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进行调整,但总体而言,所有服务和产品的削减总额不应超过10%。本节概述了这些削减的具体豁免情况,包括某些医院服务、联邦合格健康中心以及特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服务。该法律还规定了获得联邦批准这些变更的措施,确保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则,并详细说明了在特定条件下药房付款调整将如何停止。

它还强调了牙科护理、复杂康复、紧急医疗运输和社区卫生工作者等服务在费率削减方面的特殊豁免。此外,它解释了该部门为提高效率而将服务外包的权力,并描述了某些类型提供者的报销费率将保持在往年水平的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1)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内的成本持续增长,原因在于全州医疗保健提供成本的上升,以及参保人数的增加,后者在经济困难时期尤为显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2) 为了在经济危机时期尽量减少大幅削减参保标准或福利的必要性,关键是在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中找到报销水平高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2(a)(30)(A)条规定标准的领域,并可根据联邦法律进行削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3)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通过各种医疗保健提供者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服务和福利,其中一些通过管理式医疗或其他合同模式提供护理,而另一些则通过按服务收费安排提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4) 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内的费率设定复杂,并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严密监督。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5) 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 program)的单一州机构,该部门拥有独特的专业知识,可以为设定或调整报销方法和水平的决策提供信息,使其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让该部门分析并确定在何处可以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2(a)(30)(A)条规定的标准,并符合联邦和州法律及政策(包括增加本节的法案中包含的豁免),降低报销水平,但前提是报销削减对所有提供者、服务和产品而言,总计不得超过1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任应按照本节规定调整提供者付款。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自2011年6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医疗补助(Medi-Cal)按服务收费福利的付款应减少1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2) 对于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管理式医疗计划,除了与老年护理行动网络(Senior Care Action Network)和艾滋病医疗基金会(AIDS Healthcare Foundation)的合同外,付款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付款削减的精算等值金额进行减少,依据自2011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合同修订或变更指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3) 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6条(自第124025条起)以及第14105.18条所述的非医疗补助计划,自2011年6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付款应减少10%。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通过合同支付的医院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任可以调整第(1)款和第(3)款中规定的付款,涉及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医疗补助提供者,或一项或多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任何组合,如果由此导致的对任何类别的医疗补助提供者的削减总计不超过1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d)(4)(A)(B) 只有在主任确定,对于每个受影响的产品、服务或提供者类别,调整后的付款符合(m)款的规定时,才应实施(A)项授权的调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e) 尽管有本节规定,对于未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住院医院服务并受原第14166.245条约束的医院,其付款应受该条规定管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 尽管有本节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1) 根据第3.8条(自第14126条起)支付的提供者付款应受该条规定管辖。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2)(A) 受(B)项约束,自2011年6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e)、(g)或(h)款许可的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14132.20条设立的试点项目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的机构,其医疗补助报销费率(由适用于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设定方法确定)不得超过2008-09费率年度适用于提供者的报销费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2)(A)(B)(i) 如果在立法机关2011-12常会期间,《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增加了第14105.07条,则分段(A)应失效。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f)(2)(A)(B)(i)(ii) 如果在立法机关2011-12常会期间,《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增加了第14105.07条,则对于2011年6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e)、(g)或(h)款获得许可的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服务的中间护理机构,以及根据第14132.20条设立的试点项目向发育障碍者提供持续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支付的款项,应受适用于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设定方法和第14105.07条的管辖。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g) 该部门可为实施本条之目的,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为实现最大成本节约,立法机关声明,本款项下的合同需要一个快速流程。因此,为实施本条而签订的合同以及所有合同修订和变更单,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章(自第10290条起)的规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 在适用范围内,以下所有服务、设施和支付款项应豁免于(d)款中规定的支付削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的合同支付的急性医院住院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2) 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服务,包括那些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115条(a)款的豁免被视为具有联邦合格健康中心地位的设施 (42 U.S.C. Sec. 1315(a))。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3) 乡村健康诊所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4) 向由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拥有或运营的设施支付的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5) 临终关怀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6) 经主任根据(k)款指定的合同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7) 向提供者支付的款项,只要这些支付款项是通过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或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33.51条进行的政府间转移资金的。本款应适用于(d)款第(3)项中描述的支付款项,但仅限于它们也根据(l)款豁免于削减的情况。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8) 根据地方援助合同和机构间协议提供的服务,只要资金未包含在年度预算案中拨给该部门的资金内。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9) 根据第14007.71条提供的以及如第14105.18条(a)款第(3)项所述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分部第1部第2章第1.5条(自第104160条起)。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0) 根据第14132条(aa)款设立的家庭计划、获取、护理和治疗(Family PACT)计划。
(1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1)(A) 自2015年7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或根据(n)和(o)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牙科服务和适用的辅助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1)(A)(B) 对于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牙科管理式医疗计划,根据2015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合同修订或变更单支付的款项,或根据(n)和(o)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2) 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或根据(n)和(o)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如第14132.85条所述的复杂康复技术和复杂康复技术服务的提供者。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 自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或根据(n)和(o)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以下所有服务和提供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A) 护士,包括认证助产士、麻醉护士、认证儿科执业护士、认证家庭执业护士和团体认证儿科执业护士。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B) 如第14148.8条所述的替代分娩中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C) 听力学家和助听器配发师,如本法典第14105.49条和《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319条所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D) 呼吸护理提供者,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316条所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E) 耐用医疗设备,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60条所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F) 慢性透析诊所。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G) 紧急医疗航空运输服务,如《政府法典》第76000.10条所述。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H) 非紧急医疗运输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323条所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I) 导乐服务,如第14132.24条所述。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J) 社区健康工作者服务,如经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所述。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K) 耐用医疗设备及相关用品或附件,如本法典第14105.48条和《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60条所述,即连续血糖监测系统或连续血糖监测系统用品和附件,由部门确定。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L) 通过远程患者监测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第14124.12条(f)款第(1)段(B)项授权。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M) 哮喘预防服务,如经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所述。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N) 二元服务,如第14132.755条所述。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O) 药物治疗管理服务,如第14132.969条所述。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P) 临床实验室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37.2条所定义,即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诊断检测或样本采集服务,由部门确定。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Q) 血库,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52条所述。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R) 职业治疗,如《加州法规》第51085条所述。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S) 矫形师,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01条所述。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T) 心理学家,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99条所述。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U) 医疗社会工作或医疗社会服务, 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47条所述。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V) 言语病理学家,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95条所述。
(W)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W) 门诊海洛因解毒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16条所述。
(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X) 配镜师,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90条所述。
(Y)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Y) 验光师,包括验光团体,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91条所述。
(Z)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h)(13)(Z) 针灸师,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74条所述。
(AA) 便携式影像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93.1条所述。
(AB) 以下初级保健或专科诊所,由部门确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B)(i) 社区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所定义。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B)(ii) 免费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所定义。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B)(iii) 外科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所定义。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B)(iv) 康复诊所,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所定义。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B)(v)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免于许可的诊所,包括非医院县营社区诊所。
(A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45条开始)设立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125125条开始)设立的遗传残疾人计划提供的服务,由部门确定。
(AD) 社区成人服务(CBAS),如第14186.3条所述,并根据第14184.201条(e)款涵盖。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4) 对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或根据(n)款和(o)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以下两类提供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4)(A) 足病医生,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075节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4)(B) 假肢师,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03节所述。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5) 对于在2024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或根据第14105.201节(a)款实施的支付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以下所有服务和提供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5)(A) 初级保健服务,包括由医生或非医生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70.5节所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5)(B) 产科护理服务和导乐服务,如第14132.24节所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5)(C) 不属于根据第8.9章(自第14700节起)运作的县级心理健康计划财政责任的门诊心理健康服务。
(1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6)(A)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或根据第14124.163节和第14124.165节实施的支付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视情况而定),以下所有服务和提供者: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6)(A)(i) 根据第14124.163节可获得报销的医生和专业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6)(A)(ii) 堕胎服务,如第14124.161节(d)款所定义,并根据第14124.165节可获得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AD)(16)(A)(B)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全州大选中批准将第7.5章(自第14199.100节起)增补至本部分,则本款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i) 除(h)款所列服务外,(d)款要求的支付削减应适用于任何经授权可就该服务开具账单的提供者所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足病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麻醉护士和组织化门诊诊所。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在2011年6月1日当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适用于以下类别的提供者的Medi-Cal报销费率不得超过2008-09费率年度适用于这些类别提供者的报销费率,如第14105.191节(f)款所述,并在此基础上削减10%: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1) 中级护理机构,不包括(f)款(2)项中确定的机构。就本节而言,“中级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1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2) 作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熟练护理机构。就本节而言,“独立部分”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041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3) 乡村周转床位机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4) 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或属于其一部分的亚急性护理单位。就本款而言,“亚急性护理单位”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5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5) 是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独立部分的,或属于其一部分的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就本款而言,“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6) 成人日间保健中心。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j)(7) 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所定义。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k)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l) 本节所述的削减仅适用于当支付中普通基金份额由年度预算案直接拨付给本部门的资金支付时的服务支付,且不适用于由拨付给其他部门或机构的资金支付的服务。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m) 尽管有本节规定,(d)款规定的支付削减和调整仅在主任确定适用本节所产生的支付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时方可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m)(1) 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局长应确定付款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30)(A)节中规定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m)(2) 如果局长确定付款不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要求,或者对于根据本节规定减少的任何付款,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则局长应保留不实施特定付款减少或调整的酌处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付款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要求。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n) 部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本节。
(o)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o)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o)(1) 本节中规定的付款减少和调整,在获得联邦批准之前不得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o)(2) 如果本节和第14105.07节中的一项或多项付款减少和调整获得联邦批准,则第14105.191节中规定的付款减少和调整应停止对由同类提供者提供的相同服务实施。如果本节与第14105.191节之间存在冲突,除了规定付款减少或调整的条款外,本节应优先适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o)(3) 获得联邦批准后,因适用本节而产生的付款应追溯至2011年6月1日或任何其他适用日期实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o)(4) 局长可根据 (k) 分节,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澄清本分节的适用。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2(p) 当部门确定根据第14105.45节的平均采购成本方法已完全实施,并且部门的药房预算削减目标(与根据本节的付款削减水平一致)已达成时,根据本节对药房药品付款的调整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14105.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自2011年6月1日起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以2008-09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减少5.75%,并加上因新规定产生的额外成本。这些费率可以因多种原因重新计算,例如联邦批准的变更或为避免额外的州政府开支。

降低后的支付费率仅适用于州政府通过年度预算直接拨款资助的情况。该法律允许在没有正式法规的情况下快速调整,但需要联邦批准。如果这些支付不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或缺乏联邦财政支持,州政府可以选择不实施费率削减。该法律在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并可追溯至2011年6月1日实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1) 尽管有第14105.192条(j)款(7)项和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依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条的定义)的报销费率应为2008-09费率年度的适用费率,减少5.75%,加上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所预计的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2) 本部门应基于以下任何原因重新计算并公布(1)项中规定的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2)(A) 如果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不批准对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1324.20条(c)款(4)项规定须缴纳专业护理机构质量保证费的机构的豁免变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2)(B) 如果CMS不批准对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第7.6条(自第1324.20条起)的规定计算专业护理质量保证费方法的任何拟议修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2)(C) 为确保州政府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普通基金支出,用于报销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在2011年6月1日及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a)(2)(D) 如果2011-12费率年度专业护理质量保证费预计征收额的差异(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第7.6条(自第1324.20条起)的规定)将导致任何额外的普通基金支出,以支付2011-12费率年度的报销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b) 本节所述的削减仅适用于当支付中的普通基金份额由年度预算案直接拨付给本部门的资金支付时的服务支付,且不适用于由拨付给其他部门或机构的资金支付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即可实施和管理本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d) 本节规定的支付削减和调整,仅在主任确定适用本节所产生的支付将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时方可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d)(1) 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支付是否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30)(A)条中规定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d)(2) 如果主任确定支付不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或对于根据本节削减的任何支付,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主任保留不实施特定支付削减或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支付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e) 本部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本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3(f) 本节在获得联邦批准之前不得实施。获得联邦批准后,适用本节所产生的支付应追溯至2011年6月1日实施,或在任何其他适用日期实施。

Section § 14105.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自2021年8月1日起获得服务报销的具体规则。它指出,这些单位将不再受之前的费率削减限制,并将包含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所预计的成本。对于2021-22财年及之后的每个财年,如果获得拨款,报销还将考虑来自特定烟草税基金的补充付款。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销费率将保持与2022年8月1日相同的水平,并包含任何临时医疗补助付款。自2024年1月1日起,报销费率将根据日历年每年设定,且不得低于2023年12月31日的费率。卫生保健服务部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变更。

部门可以使用公告而非正式的法规变更来执行本节,并且可以修改其方法以符合联邦要求,只要法律的核心意图得到保留。此外,任何必要的修改都必须与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1) 尽管有第14105.191、14105.192和14105.193节的规定,且对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215.8节的定义)的报销费率应在不适用第14105.191、14105.192和14105.193节规定的任何削减或限制的情况下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2) 对于2021年8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费率年度,部门应计算并公布第(1)款规定的报销费率,加上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所预计的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3) 对于2021-22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的报销费率应考虑并包含补充付款,如《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案》或第56号提案所述,如果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案》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30.55节(a)款设立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的资金拨付给部门,用于向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支付这些补充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4)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的服务日期起生效,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的报销费率应继续为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报销费率,包括任何经联邦授权的临时医疗补助付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5) 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生效,部门应为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采用基于日历年的费率年度。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a)(6) 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费率年度起生效,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的报销费率应不低于该机构在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报销费率,包括经联邦授权的临时增加的医疗补助付款或第(4)款所述的等额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b) 在执行本节时,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的实施仅限于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范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执行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d)(1) 部门可以修改本节中规定的任何方法或条款,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以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获得或维持联邦批准,或确保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但前提是该修改不违反本节的精神、目的和意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4(d)(2) 如果部门根据第(1)款确定需要进行修改,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与受影响的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14105.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政府部门不会追溯性地对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设的熟练护理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实施支付削减或限制。这也意味着,这些机构无需退还在此期间因这些削减而收到的任何额外报销款。这项法律可以通过公告或通知的形式生效,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5(a) 尽管有第14105.191节和第14105.192节的规定,部门不得追溯实施第14105.191节和第14105.192节中规定的、针对由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提供的熟练护理服务的报销削减和限制,适用于2011年6月1日或之后至2013年9月30日或之前的服务日期。就本节而言,“独立部分”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22篇第72041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5(b) 部门不得寻求追回因根据第14105.191节和第14105.192节对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熟练护理机构的报销进行的削减和限制而产生的任何超额付款,适用于2011年6月1日或之后至2013年9月30日或之前的服务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供应商公告或通知、政策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05.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某些医疗保健服务的支付水平将维持在2021年12月31日的水平。这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件管理、社区成人服务、幼儿发育筛查、不良童年经历创伤筛查、非紧急医疗运输、居家医疗保健以及儿科日间医疗等服务。这些支付可能依赖于普通基金或其他州级资金。

实施取决于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任何联邦资金都不得受到损害。该法律不需要额外的监管行动;相反,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来实施。负责部门将制定并可能修订这些支付的标准和方法,以符合联邦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 对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或根据(b)款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后者为准),以下所有服务和提供者的报销费率或付款可予以维持,使用普通基金或其他拨付给部门作为州份额的州资金,维持在2021年12月31日生效的付款水平,包括适用的补充付款或费率上调,或两者兼有,根据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案(第56号提案,一项于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中批准的倡议措施)实施,该法案是使用根据《税收法典》第30130.55条(a)款设立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的资金实施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1) 根据Medi-Cal艾滋病毒/艾滋病豁免计划提供的案件管理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2) 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成人服务(CBAS)提供者提供的定向付款,如第14186.3条和第14184.201条(d)款所述,基于部门制定和更新的标准,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州内某些地区CBAS提供者较高的运营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3) 为零至三岁(含)的个人提供的发育筛查,如第14132.195条所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4) 不良童年经历(ACEs)创伤筛查。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5) 非紧急医疗运输。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6) 为Medi-Cal按服务收费系统中的儿童和成人或通过居家和社区服务豁免计划提供医疗上必要的居家服务的家庭健康服务提供者。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a)(7) Medi-Cal按服务收费系统中的儿科日间医疗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b) 在实施本条时,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条,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197(d) 部门应制定根据(a)款维持的付款和费率上调的资格标准、方法和参数,并可修订资格标准、方法和参数,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b)款要求获得或维持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05.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该基金的利息和股息将保留在基金内,专门用于改善医疗补助支付,或支持旨在提高医疗补助受益人可及性、质量和公平性的项目。

该基金可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管理增加的报销成本、帮助小型和乡村医院进行抗震评估,以及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一份详细说明基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必须提交给健康计划。此外,州审计长可以从该基金借款用于现金流目的。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的选举中批准,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1月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a) 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中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股息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仅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1)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部门应使用根据第14199.82条(d)款(3)项转入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的资金,用于资助医疗补助支付的定向增长或其他旨在提高医疗补助受益人可及性、质量和公平性并促进服务提供者参与医疗补助计划的投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2) 根据(1)项拨款的资金支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2)(A) 因第14105.201条规定的报销要求而产生的增加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2)(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9385条(e)款(2)项授权的转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c)(2)(C) 在2023-24州财政年度,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0077条设立的小型和乡村医院救济基金转账,或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金额为五千万美元 ($50,000,000),以支持小型和乡村医院救济计划用于抗震评估和建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d) 部门应在主任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下,向所有健康计划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说明存入和支出自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的资金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将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中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如《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所规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0(f)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的全州大选中批准在本部分中增加第7.5章(自第14199.100条开始),本条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05.2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从2024年开始,Medi-Cal如何支付某些医疗保健服务的新规则。它根据医疗保险费率或现有州费率(包括额外资金分配)中较高者,为初级保健、产科护理、门诊心理健康服务及其他服务设定了具体的报销费率。这些费率将每年进行审查和调整。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确保网络提供者获得的报酬至少与按服务收费模式下获得的报酬相同,并且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支付以符合这些标准。这些支付的资金来源于特定的州资金和税收,并且只有在联邦批准和资金确认后才能进行更改。从2025年起,社区卫生工作者将被纳入,并为其设定具体的报销费率。实施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无需大量的监管行动,以确保平稳过渡。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不早于2024年1月1日的提供服务日期,或不早于根据分节 (e) 要求获得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的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以下服务的报销费率,根据分节 (g) 确定,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87.5%,或报销水平(该水平应考虑并包含根据第14105.192节规定这些服务免于支付削减,以及根据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第56号提案,一项于2016年11月8日全州大选批准的倡议措施)实施的补充支付或费率增加,或两者兼有(如适用),这些支付或增加是使用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30130.55节 (a) 款设立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的资金实施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并由部门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1)(A) 初级保健服务,包括由医生或非医生健康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如《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51170.5节所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1)(B) 产科护理服务,以及第14132.24节所述的导乐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1)(C) 不属于根据第8.9章(从第14700节开始)运作的县级心理健康计划的财政责任范围的门诊心理健康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2) 部门应根据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设定的最低最高限额的变化,每年审查并修订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报销费率。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报销费率的任何修订,应作为年度预算制定过程的一部分予以考虑,并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即部门年度审查后的下一个日历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a)(3) 对于第 (1) 款所述服务中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未设定具体最高允许费率的情况,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种确定报销费率或支付方式的方法。部门应每年审查此方法,并可自行决定在未来基础上修改该方法。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b)(1) (A) 在分节 (a) 实施的合同期内,每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应向提供受分节 (a) 约束服务的网络提供者支付至少与该网络提供者在Medi-Cal按服务收费交付系统中获得的服务费用相同的金额,如部门在批准的Medi-Cal州计划和根据分节 (f) 发布指南中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b)(1)(B) 以按人头付费方式向提供分节 (a) 第 (1) 款 (A) 至 (C) 项所述服务的网络提供者支付费用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应确保网络提供者获得的报销金额等于或预计等于 (A) 项中对适用服务要求的报销水平,并且,如适用,应增加对网络提供者的报销以符合本项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b)(2) 部门可要求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适用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在部门指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下,提交部门认为必要的、用于实施和监督本分节合规性的信息。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01(c)(1) 根据分节 (a) 和 (b) 实施的支付应由管理式医疗组织提供者税收收入支持,根据第7.1条(从第14199.80节开始),或拨付给部门作为此目的州份额的其他州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4105.200节和第14199.82节转入Medi-Cal提供者支付储备基金的资金,以及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30130.55节 (a) 款转入医疗保健治疗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14105.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临床实验室向联邦合格医疗中心捐赠或提供检测或服务的折扣,特别是为了服务其无保险患者,这种慷慨行为不会导致这些实验室从Medi-Cal获得的报销费率降低。

Section § 14105.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实验室服务的账单削减不应追溯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因其他削减导致多付款项,这些款项仍可追回,但因第14105.22条削减而产生的多付款项则不能追回。

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验室服务支付将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设定的费率执行。从2022年7月1日起,支付应遵循新的削减规定。

这项法律可以通过简单的通知来实施,无需经过漫长的监管程序,并且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为了有效实施,需要获得联邦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a) 尽管有第14105.22条的规定,本部门不得追溯实施第14105.22条规定的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服务日期的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报销的削减和限制。根据第14105.192条实施的支付削减应继续适用于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b) 本部门不得追溯追回因根据第14105.22条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服务日期的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报销的削减和限制而产生的任何多付款项。因根据第14105.192条实施的削减而产生的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多付款项应继续被追回。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c) 适用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含)期间的服务日期,本部门应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Medi-Cal州计划中生效并批准的费率,确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d) 适用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本部门应根据第14105.22条确定临床实验室或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件或其他类似指示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条,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22(f) 本部门应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实施本条。本部门应寻求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的实施仅限于获得联邦批准、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范围。

Section § 14105.281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控制医院为加州低收入人群医疗保健计划Medi-Cal覆盖的患者提供治疗所获得的报销费率。

为了更平稳地过渡到基于诊断组的医院支付新方式,州政府决定将医院支付费率冻结在2010年1月1日或2010年7月1日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这项冻结适用于除指定公立医院之外的几乎所有医院。

在冻结期间,医院仍可获得补充支付,但现有合同不得降低当前费率。如果非合同医院成为合同医院,或反之,它们将根据其之前的状态获得支付。该法律还概述了在新支付系统最终确定后,将这些支付与新系统进行核对的流程,医院未来可能会在预算中看到费率上涨。

该法律允许通过通知而非正式法规来传达变更,并且任何费率都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以确保持续的联邦资金。如果未满足要求,费率可以调整。一旦有新法律修改本节,冻结和这些流程将终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1) 鉴于第14105.28条的实施预计需要数年时间,且进一步的费率变动可能会使向基于诊断相关组的住院医院报销方法过渡变得更加困难,并且鉴于需要将基本支付金额与向住院医院提供的补充支付(包括根据第5.22条(自第14167.31条起)和第5.225条(自第14167.41条起)规定的医院费用而提供的支付)结合起来考虑,因此有必要实施本条规定的费率冻结。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2)(A) 在实施由2009-10年常会第1383号议会法案增补的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和第5.22条(自第14167.31条起)后,应向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谈判签订合同的医院支付补充款项,但这些合同下的费率不得低于由2009-10年常会第1383号议会法案增补的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生效之日生效的合同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2)(A)(B) 2009-10年常会第1383号议会法案于2009年10月11日签署成为法律,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的生效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因此,考虑到2009-10年常会第1383号议会法案提供的通知,并进一步考虑到2010年1月1日生效的谈判合同费率,或在这些费率低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费率的情况下(如分节 (c) 的第 (1) 款所规定)的2010年7月1日生效费率,足以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a(a)(30)(A)条规定的标准,以及根据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将进行的补充支付的存在,立法机关在与部门协商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这些医院的费率冻结在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水平,或在这些费率低于2010年1月1日生效费率的情况下(如分节 (c) 的第 (1) 款所规定)的2010年7月1日生效费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a)(3) 冻结应在根据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支付补充款项的期间内保持有效,此后,在费率(单独或与任何可用的补充款项结合)符合本条规定的联邦法律的范围内,冻结应保持有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制定和实施医院住院服务支付方法的变更,主任应冻结本条规定的适用于住院医院服务的费率。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c)(1) 除第14166.1条分节 (d) 中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外,所有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Medi-Cal报销的医院,无论是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签订合同的医院还是非合同医院,其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费率应冻结为2010年1月1日支付的金额或2010年7月1日支付的金额中较低者。费率冻结应适用于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医疗补助管理信息系统转换为基于根据第14105.28条制定并由该条分节 (b) 的第 (1) 款描述的新报销方法进行索赔处理之日(含该日)为止,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c)(2) 如果合同医院终止其合同并成为非合同医院,则在第 (1) 款规定的费率冻结仍然有效期间,该医院为Medi-Cal合格个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应获得与第 (1) 款规定的合同医院相同的费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c)(3) 本条废止州与医院之间任何与本条不符的费率调整协议。任何此类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本条影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281(c)(4) 如果非合同医院选择在2010年7月1日之后以低于第 (1) 款规定的冻结金额的谈判费率成为合同医院,则在冻结仍然有效期间,该医院应获得合同费率。

Section § 14105.3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确保,即使药品制造商后来报告了药品价格的变动,州也能收到针对向Medi-Cal受助人配发的药品的全额回扣。任何特定季度应付的回扣不能因这些价格修订而减少。

针对向Medi-Cal受益人配发的药品,应付给州的州和联邦回扣,如果制造商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部门报告了修订后的药品平均制造商价格或最佳价格(这些术语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的规定定义),则在任何应支付回扣的日历季度,这些回扣不得减少给州。

Section § 14105.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设立一个药品回扣计划,向药品制造商收取回扣,针对提供给某些未完全享受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的加州居民的药品。该计划旨在整体上惠及医疗补助(Medi-Cal)项目,并且需要联邦机构的批准和资金才能实施。

卫生部门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回扣计划,并将根据这些群体的参与如何支持医疗补助(Medi-Cal)的目标来决定纳入哪些群体。部门可以不通过监管行动发布相关指导,并被允许与药品制造商签订独家或保密合同。

任何收取的药品回扣都将存入医疗补助药品回扣专项基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本部门应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建立和管理一项药品回扣计划,向药品制造商收取回扣款项,针对提供给加州居民中特定人群的药品,这些人群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全面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b) 本部门应依照联邦医疗补助药品回扣计划的适用要求和程序,管理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医疗补助(Medi-Cal)人群的药品回扣计划,该计划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4105.33节和第1396r-8节实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c) 本部门应与财政部协商,根据本部门能够证明其纳入有助于实现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的目标和宗旨、提高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的效率和经济性,并充分惠及整个医疗补助(Medi-Cal)人群的程度,确定将纳入根据本节管理的药品回扣计划的非医疗补助(Medi-Cal)人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d) 本部门应通过提交州计划修正案或其他适用机制,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寻求其认为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f) 为实施本节之目的,本部门可以与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制造商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以招标或谈判方式进行。根据本节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5.5部分第6章(自第14825节起)、《政府法典》第19130节、《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自第10100节起)第2部分以及《州行政手册》的规定,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根据本节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保密,并应豁免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的披露。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34(g) 根据本节从制造商处收取的任何回扣款项,应存入根据第14105.36节设立的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

Section § 14105.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通过制定指南或规则来管理药品、医疗用品、设备和营养配方的使用。这些指南或规则将在服务提供者手册中公布。

服务提供者将在任何变更发生前至少30天收到书面通知。

这些变更无需遵循常规的程序法,也不会经过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部门需要通过通知代表、召开会议、获取书面反馈以及提前告知所有相关方即将发生的变更来与利益攸关者进行沟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a) 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药物、医疗用品、耐用医疗设备和肠内配方的指南、规程、算法或标准来实施利用控制。部门应在药房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手册中公布这些指南、规程、算法或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b) 部门应在实施前至少30天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根据(a)款进行的变更的书面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c) 根据本节进行的变更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无需经过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部门在实施本节时,应就以下所有事项与利益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进行协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c)(1) 通知服务提供者代表拟议的变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c)(2) 安排至少一次会议讨论变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c)(3) 允许就变更提交书面意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395(c)(4) 提前告知变更的实施和生效日期。

Section § 14105.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某种药物从批准的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暂停时,Medi-Cal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可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请求举行公平听证会。在等待听证会决定的期间,他们将获得该药物的治疗授权。如果局长的决定受到法院质疑,授权将持续到法院作出裁决。受益人还可以在局长作出决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交请愿书,以审查其法律和事实依据,局长是唯一的被申请人。如果必需药物被拒绝,受益人可以针对该决定寻求禁令性或宣告性救济的法律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a) Medi-Cal受益人,在收到局长根据第14105.33条 (i) 款向受益人发出的通知之日起90天内,如果该通知告知他们将某种药物从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暂停的决定,可以根据第2部分第7章(自第10950条起)的规定请求举行公平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b) 任何就将某种药物从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暂停而提交公平听证会请求的受益人,应获准对该药物的治疗授权请求,直到局长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受益人寻求对局长决定的司法审查,应获准对该药物的治疗授权请求,直到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c)(1) 任何Medi-Cal受益人,在局长根据第10959条作出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向高等法院提交请愿书,请求审查局长决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c)(2) 局长应是这些程序中唯一的被申请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05(d) 任何因被拒绝获得被认定为医疗必需的药物而受损的Medi-Cal受益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禁令性救济或宣告性救济,以审查局长将某种药物从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暂停的决定。

Section § 1410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局长在考虑从Medi-Cal的合同药品清单中移除或暂停药品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局长必须确保药品治疗授权申请 (TARs) 的处理不会降低自1990年7月1日以来实施的服务标准。 在做出任何改变之前,局长必须征求外勤服务处处长和Medi-Cal合同药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报告显示处理TARs的服务质量下降,必须在6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评估这个问题。 听证会后,局长应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根据报告和听证会的见解,以前被移除的药品可以重新添加到合同清单中。

Section § 14105.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采取紧急监管行动,即使第14105.4条至第14105.41条和第14105.65条中存在可能看似阻止它的现有规定。基本上,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该部门可以迅速采取行动,而不受其他规定的阻碍。这项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4105.4条至第14105.41条(含首尾)以及第14105.65条的规定,不应妨碍本部门在其认为适当时采取紧急监管行动。
本条应于199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05.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药物获批纳入Medi-Cal医保范围后的60天内,为该药物分配报销代码并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这适用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批准的药物。如果药物制造商未在一种新药获得FDA批准用于治疗艾滋病或相关疾病后的15天内通知该部门,则该部门将获得额外的30天来完成此流程。制造商必须向部门提供FDA批准函和药物标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5(a) 依照第14105.43条(a)款的规定,在药物获批后的60天内,部门应为该药物分配一个报销代码,并向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该药物已列入Medi-Cal合同药物清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5(b) 如果制造商未在某药物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治疗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与AIDS相关的疾病后的15天内书面通知部门,则部门将获得额外的30天以遵守(a)款的规定。药物制造商的书面通知应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函的副本以及该药物的官方标签。

Section § 14105.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制药公司必须对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药品提供州回扣,这是在其他法定回扣之外的额外回扣。这些回扣需要协商,并追溯至2002年7月1日。如果制造商未能在2003年2月1日之前同意回扣,部门将采取替代措施,直至2010年1月1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公司必须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提供不低于药品平均价格10%的额外回扣。如果未能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达成协议,所需回扣金额将增加到20%,并且药品可能只能通过特殊授权才能配发。到2010年1月1日,制造商必须就这些回扣达成协议,否则其药品将只能通过审批程序提供。

该法律允许在不遵守某些行政程序的情况下更改Medi-Cal药品清单,并且本法规将持续有效至2026年1月1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a) 自2002年7月1日起,所有制药商应向部门提供州回扣,此回扣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之外的额外回扣,适用于根据第14105.43节或第14133.2节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并通过Medi-Cal门诊按服务付费药品计划报销的任何药品。州回扣应由部门与制药商之间根据需要进行协商。协商应考虑回扣、折扣、疾病管理计划和其他成本节约方案等提议,并应追溯至2002年7月1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b) 对于部门未根据(a)款获得回扣的任何药品,部门可以使用现有的行政机制。部门仅在制药商于2003年2月1日之前拒绝提供额外回扣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机制。本款将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c) 就本节而言,“Medi-Cal利用数据”是指部门用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节(42 U.S.C. Sec. 1396r-8)符合联邦药品回扣资格的所有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而符合联邦资金资格的所有计划,向提供者报销所使用的数据。Medi-Cal利用数据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a)(5)(A)节和第1396r-8(a)(5)(C)节,从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a)(4)节中确定的受涵盖实体的数据,以及那些在按人头付费费率中包含处方药福利并已与制造商协商回扣或折扣合同的按人头付费计划的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d) 根据本节对药品实施第14105.33节(b)款的第(4)项和第(5)项后,(a)款和(c)款将失效,“利用数据”应根据第14105.33节(b)款进行描述。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其已根据本节对药品实施第14105.33节(b)款的第(4)项和第(5)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e) 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制药商应向部门提供州回扣,此回扣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之外的额外回扣,其金额不低于根据Medi-Cal利用数据计算的平均制造商价格的10%,适用于根据第14105.43节或第14133.2节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任何药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f) 制药商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就(e)款所要求的、适用于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的回扣,签订补充回扣协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g) 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未根据(e)款和(f)款签订补充回扣协议的制药商,应向部门提供州回扣,此回扣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之外的额外回扣,其金额不低于根据Medi-Cal利用数据计算的平均制造商价格的20%,适用于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14105.43节或第14133.2节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任何药品。如果制药商未在2010年3月1日之前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则该制药商的药品将仅通过根据(i)款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提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h)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药品,制药商应根据 (e) 款向部门提供一项州回扣。如果制药商在药品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60天内未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则该制造商应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就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任何药品,向部门提供不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20%的州回扣。如果制药商在药品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120天内未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则该制药商的药品只能通过根据 (i) 款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提供。对于在药品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超过120天签订的补充回扣协议,州回扣金额应不低于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计算的平均制造商价格的20%,适用于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任何药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未根据本条签订支付额外回扣协议的制造商,其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被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药品,只能通过经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提供。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j) 根据本条对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所做的更改,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k)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4105.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药商为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药品支付额外的州回扣。该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回扣通过协商确定,包括折扣和其他成本节约方案,并追溯适用。

如果制造商未在2003年2月1日前提供额外回扣,该部门可使用其他行政手段(此部分法律已于2010年1月1日失效)。自2026年1月1日起,续签或签订新回扣协议的制造商必须根据药品的联邦回扣百分比提供具体的州回扣金额。

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添加到清单上的药品,制造商被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如果他们未能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这些药品将只能通过批准的治疗授权请求才能获得。该法律还定义了“Medi-Cal利用数据”,并规定了当其他相关条款实施时,法律的某些部分何时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a) 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所有制药商应向该部门提供州回扣,除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外,针对根据第14105.43或14133.2条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上并通过Medi-Cal门诊按服务付费药品计划获得报销的任何药品。州回扣应由该部门与制药商之间根据需要进行协商。协商应考虑回扣、折扣、疾病管理计划以及其他成本节约方案等提议,并应追溯至2002年7月1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b) 对于该部门未根据 (a) 款获得回扣的任何药品,该部门可使用现有行政机制。该部门仅可在制药商于2003年2月1日前拒绝提供额外回扣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机制。本款将于2010年1月1日失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c) 就本条而言,“Medi-Cal利用数据”是指该部门用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条(42 U.S.C. Sec. 1396r-8)符合联邦药品回扣条件的所有计划,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根据医疗补助州计划或豁免条件符合联邦资金条件的所有计划,向提供者报销的数据。Medi-Cal利用数据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a)(5)(A)和1396r-8(a)(5)(C)条,从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a)(4)条中确定的受涵盖实体的数据,以及那些在按人头付费费率中包含处方药福利并已与制造商协商回扣或折扣合同的按人头付费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d) 根据本条对药品实施第14105.33条 (b) 款的 (4) 和 (5) 项后,(a) 和 (c) 款应失效,且“利用数据”应根据第14105.33条 (b) 款进行描述。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说明其已根据本条对药品实施第14105.33条 (b) 款的 (4) 和 (5) 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e)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续签或签订新州回扣协议的制药商应向该部门提供州回扣,除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外,根据Medi-Cal利用数据,针对根据第14105.43或14133.2条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上的任何药品,按以下金额提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e)(1) 如果联邦回扣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的50%,则金额不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的2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e)(2) 如果联邦回扣等于或高于平均制造商价格的50%,则金额不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的15%。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f) 制药商应在2010年1月1日前,就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上的药品,签订 (e) 款要求的回扣补充回扣协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g) 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未根据 (e) 和 (f) 款签订补充回扣协议的制药商应向该部门提供州回扣,除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其他规定提供的回扣外,金额不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的20%,该金额基于Medi-Cal利用数据,适用于在2010年1月1日前根据第14105.43或14133.2条已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上的任何药品。如果制药商未在2010年3月1日前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则该制药商的药品只能通过根据 (i) 款批准的治疗授权请求提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h)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制造商应根据(e)款向部门提供州回扣。如果药品制造商未能在药品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60天内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制造商应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就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任何药品,向部门提供不低于平均制造商价格25%的州回扣。如果药品制造商未能在药品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120天内签订补充回扣协议,该药品制造商的药品只能通过根据(i)款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提供。对于在药品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后超过120天签订的补充回扣协议,州回扣金额应不低于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计算的、针对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任何药品的平均制造商价格的25%。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4105.43条或第14133.2条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且其制造商未根据本条签订支付额外回扣协议的药品,只能通过批准的治疗授权申请提供。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j) 根据本条对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所做的更改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要求,且不应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和批准。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36(k)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105.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需要将药房报销的标准从使用平均批发价(AWP)转变为基于实际采购成本的系统。目前的AWP方法被发现与药房实际发生的真实费用相比,高估了成本。立法机关的目标是在2011年8月1日前制定一个更准确、更节省成本的报销方法。

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法律允许负责部门向提供者、制造商和批发商收集必要的数据。此外,如果AWP数据不再可用,可以建立一个临时报告系统,直到新方法完全实施。这旨在确保药房提供者获得公平报销,同时使成本符合联邦法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1)(A)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已指出,各州医疗补助机构迫切需要建立基于反映实际采购成本的定价基准的药房报销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1)(B) Medi-Cal计划目前采用基于平均批发价(AWP)的方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1)(C) 联邦监察长办公室的调查发现,平均批发价相对于平均采购成本而言被虚报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a)(2)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11年8月1日前颁布立法,规定制定一种新的报销方法,使该部门能够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同时继续向药房提供者报销,并实现节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b) 根据第14105.45节的规定,该部门可以要求提供者、制造商和批发商提交主任认为在从基于平均批发价的方法过渡到基于实际采购成本的方法时必要或有用的任何数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1(c) 如果AWP不再由该部门的主要价格参考来源供应商列出,该部门可以指示财务中介机构与主要价格参考来源供应商建立一个流程,以暂时报告符合第14105.45节中AWP定义的AWP。如果建立此流程,其范围和持续时间应受限制,并应在该部门根据第14105.45节全面实施平均采购成本方法时停止。

Section § 14105.455

Explanation

药店向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申报处方药费用时,必须报告其惯常收费。惯常收费是指他们提供的最低价格,无论是加州第三方支付方报销的最低价(某些计划除外),还是向公众提供的最低价。捐赠或慈善折扣不计算在内。药店需要将这些收费记录保存三年。支付给药店的款项将是惯常收费或另一项指定的报销费率中较低者。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或通知来解释或执行本条款,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a) 药房提供者在向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针对处方药开具账单时,应提交其惯常收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b) “惯常收费”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b)(1) 加利福尼亚州其他第三方支付方报销给药房的最低价格,不包括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医疗保险D部分处方药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b)(2) 例行提供给任何一部分普通公众的最低价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c) 提供给慈善组织的捐赠或折扣不被视为惯常收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d) 药房提供者应自服务提供之日起三年内保存和维护其惯常收费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e) 支付给药房提供者的款项应为药房的惯常收费或根据第14105.45节 (b) 款规定的报销费率中较低者。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5(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05.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通过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向提供者报销医生给药的费用。它概述了与不同类型药物和报销费率相关的定义。部门可以使用特定的编码系统来确定支付费率,并且可以以不低于医疗保险(Medicare)提供的费率进行报销,但血液因子除外,血液因子遵循单独的指导方针。这些费率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前提是它们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且资金可用。主任有权在费率不符合联邦标准时进行调整,并且必须寻求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1) “血液因子”具有第14105.86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2) “通用等效药物”具有第14105.4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3) “处方药”具有第14105.4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4) “医疗保险费率”指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医疗保险计划设定的报销费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5) “非处方药”具有第14105.4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6) “药房报销费率”指根据第14105.45节(b)款第(3)项规定向Medi-Cal药房提供者支付的报销。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7) “医生给药”指由Medi-Cal提供者(药房提供者除外)向受益人施用或配发的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或疫苗,并以按服务收费方式向部门开具账单。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a)(8) “销量加权平均值”指通用等效药物的汇总平均销量,按每种药物在过去六个月内Medi-Cal按服务收费计划中总销量的百分比加权。就本项而言,销量基于通用等效药物所使用的标准计费单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b) 部门可使用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代码或国家药品代码向提供者报销医生给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c) 医生给药的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代码报销费率应等于通用等效药物药房报销费率的销量加权平均值。部门应公布医疗保健通用程序编码系统代码报销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d) 国家药品代码报销费率应等于药房报销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e) 尽管有(c)款和(d)款的规定,部门可向提供者报销医生给药(血液因子除外),其费率不低于医疗保险费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f) 属于血液因子的医生给药应根据第14105.86节(b)款的规定予以报销。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提供者公告或通知、政策函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h)(1) 本节规定的费率应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但前提是主任确定这些费率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且联邦财政参与将可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h)(2) 在评估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时,主任应确定费率是否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包括《美国法典》第42编第1396a(a)(30)(A)节中规定的要求。如果主任确定本节所述的报销费率不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主任保留不实施该费率的酌情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费率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56(i) 主任应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本节所述的报销费率无法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主任保留不实施该费率的酌情权,并可根据需要修订费率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要求。

Section § 14105.467

Explanation

本法为非医院但参与340B药品计划的社区诊所设立了一项特殊支付系统。从2021年起,只要政府为此拨付了资金,这些诊所就可以从一个专项基金中获得额外支付。支付将基于一个由诊所代表参与的流程,这些代表将协助决定资金如何以及何时分配。

每年,对这些诊所的总支付额不得超过设定的金额,且每家诊所只能根据商定的规则获得其应得的份额。这些支付与诊所获得的其他政府支付是分开的。如果需要进行任何修改以符合联邦法律或确保资金到位,将咨询相关方,并迅速传达任何更新。

本法只有在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和资金后方可生效。一旦新的相关条款被启动,本法最终将逐步淘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a) 部门应设立、实施和维护一个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补充支付池,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b) 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及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后续财政年度,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以及根据 (f) 款获得的任何联邦批准条款,从固定金额支付池中向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提供基于服务费的补充支付。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c)(1) 不迟于2020年7月15日,部门应建立一个利益相关者流程,该流程应包括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的代表。代表应具有地域多样性,并由具有不同药房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组成,包括运营内部药房的诊所和具有合同药房安排的诊所。该利益相关者流程应用于制定和实施向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分配补充池支付的方法。这应包括获得补充支付的资格标准、各自财政年度可用的池资金总额、在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之间分配池资金的标准,以及所产生的补充支付的时间、频率和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c)(2) 部门应至少与利益相关者举行三次会议,并应不迟于2020年10月1日最终确定分配方法。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d)(1) 在部门实施本节的任何财政年度,可用的补充支付总额不得超过部门根据 (b) 款为各自财政年度确定的池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d)(2) 在部门实施本节的任何财政年度,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收到的补充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根据 (c) 款制定的方法归属于该单个诊所的池资金分配金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e)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根据本节收到的补充支付应与诊所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bb)节收到的预付制 (PPS) 报销分开考虑,且在PPS费率年度核对期间不予考虑。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f)(1) 部门可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修改本节中规定的任何方法或其他要求,以符合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要求,获得或维持联邦批准,或确保联邦财政参与可用或不被危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f)(2) 如果部门根据 (1) 款确定需要修改,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咨询根据 (c) 款建立的利益相关者流程的参与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f)(3) 如果进行修改,部门应在修改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g) 部门仅在已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危及的范围内实施本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h)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i) 就本节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i)(1) “340B”指《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节中描述的折扣药品采购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7(i)(2) “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节 (a) 款获得许可的中心或诊所,或由市、县、市县或医院管理局运营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节 (b) 款免于许可的诊所,并且在部门实施本节的每个适用财政年度期间,该中心或诊所是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56b节规定的340B覆盖实体。

Section § 14105.468

Explanation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为使用340B药品折扣计划的符合条件的社区诊所设立一项新的支付计划。如果加州立法机关批准拨款,这些诊所可以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中获得付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除非新的经选民批准的倡议生效,否则支付金额可能会从Medi-Cal提供者支付储备基金中获得资金而增加。

该计划将制定诊所获得这些付款的标准和方法,并将在与利益相关者和管理式医疗计划协商后完成。这些付款独立于诊所收到的标准付款,并且不会计入年度支付费率对账中。

该法律还允许本部门在没有额外法规的情况下提供指示或进行更改,并且需要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实施。如果实施,它将优先于某些其他支付要求。

“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被定义为参与340B计划、获得许可并按照加州法律规定运营的诊所。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a)(1)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本部门应建立并实施一项定向支付计划,根据该计划,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可从签约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中获得付款,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a)(2)(A) 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服务日期起,本部门应根据第 (1) 款增加定向支付金额,款项从Medi-Cal提供者支付储备基金中拨出,依照第14105.200节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a)(2)(A)(B)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全州大选中批准将第7.5章(自第14199.100节起)添加到本部分,则本款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b) 本部门应在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受影响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如适用)协商后,制定根据本节进行定向支付的方法、参数和资格标准。这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应达到的里程碑和指标,以便根据本节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获得定向支付。本部门可使用本款所述的定向支付,采用《联邦法规》第42卷第438.6节 (c) 款授权的一种或多种模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c)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根据本节收到的定向支付应被视为独立于诊所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a节 (bb) 款收到的预付款系统 (PPS) 报销,且不应在PPS费率的年度对账中予以考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卷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提供者公告、信息通知或其他类似指示,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e) 本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的范围内实施,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f) 在本节全部或部分实施的任何日历年,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或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均无需支付第14105.467节中规定的款项。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g) 就本节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g)(1) “340B”是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256b节中描述的折扣药品采购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68(g)(2) “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节 (a) 款获得许可的中心或诊所,或由市、县、市县或医院管理局运营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节 (b) 款免于许可的诊所,并且在本部门实施本节的每个适用财政年度期间,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256b节是340B覆盖实体。

Section § 14105.4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卫生保健服务部在管理其医疗用品、失禁用品和肠内营养产品清单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该部门可以审查产品并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但如果选择了他们的产品类别,则必须通知他们。如果制造商在30天内不进行谈判,或者在270天内未签订合同,该部门可以将其产品从清单中删除。

如果在270天内签订了合同,产品将保留在清单上或被添加到清单中。所有谈判在270天后结束,部门可以在合同到期时删除产品。如果没有合同,产品可能被视为无益并被删除。

删除必须在生效前至少30天公布。被拒绝签订合同的制造商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部门必须在产品删除前60天通知Medi-Cal受益人,告知他们获得听证的权利以及替代产品的可用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a) 在维护医疗用品、失禁医疗用品和肠内营养产品清单时,部门可以对特定产品类别中的各种产品进行审查并签订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b) 部门应通知根据第14105.47条、第14105.8条以及第14125条至第14125.9条(含)的规定所选类别中的产品制造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c) 如果在通知后30天内,制造商未根据这些条款进行合同谈判,部门可以从其各自的清单中删除这些产品,或拒绝考虑添加该制造商在所选产品类别中的产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d)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270天后,对于目前在医疗用品、失禁医疗用品或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上的产品未签订合同,部门可以从其各自的清单中删除该产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e)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270天内,对于目前在医疗用品、失禁医疗用品或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上的产品签订了合同,部门应将其产品保留在其各自的清单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f) 如果自首次通知之日起270天内,对于目前不在医疗用品、失禁医疗用品或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上的产品签订了合同,部门应将该产品添加到其各自的清单上。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g) 部门应在首次通知后270天终止所有谈判。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h) 部门可以在合同期满时,或当部门与该产品制造商之间的合同终止时,从其各自的清单中删除任何产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i)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部门可以将医疗用品、失禁医疗用品或肠内营养产品清单上的任何产品视为该计划的非受益项目,并从其各自的清单中删除该产品。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j) 对医疗用品、失禁用品和肠内营养产品清单所做的删除,不得早于在供应商公告中公布这些变更之后30天生效。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k)(1) 根据本节或根据第14105.47条、第14105.8条以及第14125条至第14125.9条(含)的规定被拒绝签订合同的医疗用品、失禁用品或肠内营养产品制造商,可以在部门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主任提出该决定的上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k)(2) 主任应在上诉邮戳日期起60个日历日内对上诉作出最终决定。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475(l) 部门应在根据本款删除或暂停任何产品生效日期之前至少60个日历日,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单独通知。通知应包括受益人获得公平听证权的说明,并应鼓励受益人咨询医生,以确定Medi-Cal是否提供合适的替代产品。

Section § 14105.9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通过“公共提供者政府间转移计划”向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报销医疗补助紧急医疗运送服务的规则。该计划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提供者,包括作为医疗补助提供者并提供紧急运送服务。紧急运送被严格定义为救护车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或空中救护车等其他形式的运送。

本节解释了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如何通过对其收费计划的附加增加额来获得更高的报销。这项增加额基于成本报告,旨在弥补支出与医疗补助通常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费率将如何根据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该计划规定了政府间转移资金以提供财政支持,并对这些转移征收10%的费用,以帮助支付医疗保健成本。只要该计划在财政上可行并支持医疗补助计划,它就会继续实施。本节还提到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可免除某些费用,并允许在需要时调整流程以符合联邦或州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1) “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是指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紧急医疗运送报销的提供者,并且在本节实施的任何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费率评估期的整个期间持续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1)(A) 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紧急医疗运送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1)(B) 在申报期间注册为医疗补助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1)(C) 由州、市、县、市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部第2.7部分(第13800节起)组建的消防区、根据《政府法》第6编第1部第1章(第58000节起)组建的特别区、根据《政府法》第6编第3部第1部分(第61000节起)组建的社区服务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第1章(第32000节起)组建的医疗保健区,或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拥有或运营。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2)(A) “紧急医疗运送”是指通过根据适用的州或地方法规、条例或规定获得许可、运营和配备的救护车,将个人从任何起点运送到能够满足患者紧急医疗需求的最近医疗机构的行为,并使用计费代码A0429 BLS Emergency、A0434 Specialty Care Transport、A0225 Neonatal Emergency Transport、A0427 ALS Emergency和A0433 ALS2,以及主任可能确定的任何等效、前身或后续计费代码进行计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2)(A)(B) “紧急医疗运送”不包括通过乘用车、出租车、担架车、轮椅车或其他形式的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运送受益人,也不包括通过空中救护提供者进行的运送。如果在对患者进行评估后未提供运送服务,则不构成“紧急医疗运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a)(3) “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费率评估期”是指部门选定的一个时期,在此期间,精算合理的按人头付费费率得以制定,并记录在部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编第438.7(a)节的要求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费率认证中。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b)(1) 不早于2021年7月1日开始,部门应根据本节实施公共提供者政府间转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适用于部门已获得必要联邦批准的任何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费率评估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节要求全部或部分实施的任何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费率评估期的整个期间,第14105.94节所述的补充医疗补助报销将失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c) 在联邦和州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应通过根据(d)款确定的附加增加额,对向适用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的紧急医疗运送服务所对应的医疗补助按服务收费支付计划进行调整,从而获得增加的报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 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制定本计划下提供的全州附加增加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1) 部门应根据在制定附加增加额时可获得的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的最新审计成本报告,确定初始全州附加增加额。在确定初始全州附加增加额时,部门可根据联邦法律和精算标准,酌情进行调整以考虑通货膨胀、趋势或其他重大变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2) 初始全州附加增加额应代表以下两项之间的差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2)(A) 在适用成本报告期间,根据适用的基本医疗补助按服务收费支付计划向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支付的紧急医疗运送平均报销额,并根据所有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在适用期间提供的服务进行加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2)(B) 合格提供者在Medi-Cal计划下提供Medi-Cal紧急医疗运输的直接相关平均成本,该成本根据所有合格提供者的经审计成本报告(依照第 (1) 款)确定,并根据所有合格提供者在适用期间提供的服务进行加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3) 对于后续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部门在与参与的合格提供者协商后,并由部门确定,可定期调整最初的全州附加增额,以考虑通货膨胀、趋势调整或其他重大变化,并符合联邦法律和 精算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4) 在部门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部门应制定确定全州附加增额的时间表,并在部门根据 (e) 款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适用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的精算合理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之前完成。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d)(5) 一旦部门确定了某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的附加增额,该附加增额在该评定期间内不得修改,除非为获得联邦批准或为本节要求申请联邦财政参与而需要修改。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e)(1) 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履行其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8.114(c)节项下关于紧急医疗运输的义务,并应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u-2(b)(2)(D)节的规定,向适用的非合同紧急医疗运输提供者支付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e)(2) 在本节实施的任何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内,如果Medi-Cal受益人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u-2(b)(2)(D)节的规定,通过非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注册的方式获得医疗援助,非合同合格提供者可收取的金额应为本节所述附加增额应用后的Medi-Cal按服务付费支付计划金额。在本节要求实施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对非合同紧急医疗运输提供者(非合格提供者)的任何报销应根据第14129.3节 (b) 款进行。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f) 本节规定的Medi-Cal报销应专门分配给合格提供者,支付方式应基于合格提供者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紧急医疗运输,按每次运输或其他联邦允许的方式进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g) 在本节全部或部分实施的任何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内,部门应向每个适用的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提供适当的资金,以弥补这些计划根据本节承担的附加增额义务,该资金应包含在根据第14301.1节制定的联邦批准的基于风险的人头费率中。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h)(1) 对于本节实施的任何Medi-Cal管理式医疗费率评定期间,与附加增额相关的非联邦份额(该附加增额适用于Medi-Cal按服务付费支付计划以及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基于风险的人头费率部分)可由合格提供者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或其他公共实体根据第14164节(如适用)提供的自愿政府间资金转移组成。在提供任何政府间资金转移时,每个转移实体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证明,所转移资金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政府间资金转移,就联邦法律而言应是自愿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h)(2) 部门应根据本款对每次向州转移的公共资金征收10%的费用,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覆盖费用并报销部门管理该计划的相关成本。除此费用外,部门不得对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政府间资金转移征收百分比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h)(3) 部门应与参与的合格提供者协商,制定并维护一项规程和时间表,用于在本节通过自愿政府间转移实施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间资助非联邦份额的支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h)(4) 本节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改变部门为资助Medi-Cal计划中非联邦份额的支出而接受政府间转移的任何现有权力。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i) 在本节全部或部分实施的任何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的整个期间,合格提供者应免除根据第3.91条(自第14129节起)规定的质量保证费和附加费增加。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j) 本节应在部门与参与的合格提供者协商后确定本节的实施在财务和计划上不再支持Medi-Cal计划之日或之后开始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的第一天停止生效。如果预计可用于适用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的非联邦份额资金不足以支持本节在该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内的实施,部门应作出此决定。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决定的通知。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k) 主任可在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或为获得或维持联邦批准或联邦财政参与所需的范围内,修改本节中规定的任何流程或方法。如果主任在与参与的合格提供者协商后确定需要对流程或方法进行修改,主任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已作出此决定并描述修改内容。主任应保留该声明,并在声明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主任应将该声明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l)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全县信函、提供者公告、计划信函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m)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m)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m)(1) 部门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本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45(m)(2) 部门应及时寻求用于适用Medi-Cal管理式医疗评级期内本节实施的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05.98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一个部门制定紧急规定,说明如何列出医院以获得特定付款以及它们获得多少付款。这包括创建那些因服务更多低收入患者而获得更多资金的医院名单。医院可以审查其数据,并在需要时有机会进行更正。这些紧急规定可以跳过一些常规审查步骤,因为它们对公共安全很重要。这些规定将生效长达180天,并且在制定规定之前会咨询医院行业代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1) 部门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紧急规章,以规定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的准备和发布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1)(A) 暂定名单,如第14105.98条(f)款(1)项所用术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1)(B) 不均衡份额名单,如第14105.98条(f)款(1)项和(2)项所用术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1)(C) 根据第14105.98条作出的医院特定支付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 该程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A) 确定需要准备和发布的具体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B) 受影响医院审查其个体医院数据要素的机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C)(1)项所述事项的发布和审查时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a)(2)(D) 部门接受和使用更新或更正数据的具体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2(b) 紧急规章的首次通过及其首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首次紧急规章和这些规章的首次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规章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规章法典》中公布,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在根据本条通过任何紧急规章之前,部门应征求医院行业代表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医疗保健协会。

Section § 14105.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某些支付计划,特别是那些惠及服务低收入和Medi-Cal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计划,得以维持。它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直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的支付增加。该法律还规定,在计算医院的医疗补助报销费率时,必须将根据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提供的医院住院日纳入计算。此外,它要求管理式医疗承包商报告这些住院日,并且相关收入将用于计算低收入服务费率。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a)(1) 不成比例份额支付增加计划应根据第14087.5、14088、14089、14093或14200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维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a)(2) 本部门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提供者进行支付增加。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b)(1) 持牌医院根据与管理式医疗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日,且这些承包商根据第14087.5、14088、14093、14200或14490条与本部门签订合同,应纳入本部门的年度Medi-Cal住院已支付天数计算中,以用于确定医院根据第14105.98条的医疗补助住院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b)(2) 受第 (1) 款约束的管理式医疗承包商应向本部门报告受第 (1) 款约束的住院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5(c) 医院根据与管理式医疗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服务收入,且这些承包商根据第14087.5、14088、14093、14200或14490条与本部门签订合同,应纳入百分比费率计算中,以用于确定根据第14105.98条的低收入利用率。

Section § 14105.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儿童医院的资格和付款调整。具体来说,它允许持有特定综合执照的儿童医院,使用仅与医院15英里范围内的设施相关的数据,来评估其获得某些付款的资格。然而,这种评估过程只有在联邦财政支持可用、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州计划变更,以及必要数据从特定来源提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要的是,儿童医院自己直接提供的数据不能用于这些计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a) 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727条定义的、持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8条(b)款(4)项(C)分项颁发的综合执照的儿童医院,最早可于2000年1月1日根据第14105.98条(c)款的规定,使用与综合执照上列明的所有实体设施相关的数据,对其获得付款的资格进行评估。为了计算这些儿童医院根据第14105.98条(l)款规定应得的付款调整的适当金额,该部门应仅使用与该儿童医院或综合执照上列明的、距离该儿童医院不超过15英里的任何其他实体设施相关的数据,并应排除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8条(b)款(4)项(C)分项添加到综合执照上的任何实体设施相关的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b) 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该部门不得实施本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b)(1) 联邦财政参与可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b)(2) 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实施本条的州计划修正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5.986(b)(3) 完成(a)款所要求的评估和计算所需的所有数据,均从第14105.98条和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已批准州计划中描述的相同来源提供给该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儿童医院直接提供的数据均不得用于这些评估和计算。

Section § 14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与预付医疗计划就某些医疗服务的支付费率达成协议,该费率低于或等于其合理成本或标准收费,那么这个费率不会改变局长通常计算这些成本或收费的方式。

如果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与根据本部分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预付医疗计划协商的住院、门诊或辅助服务的支付费率低于或等于合理成本、惯常收费或最高津贴表中的较低者,则该费率不应影响局长对合理成本、惯常收费或最高津贴表的确定。

Section § 14106.2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确保慈善捐款,例如赠与、补助金或捐赠给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预付医疗计划的款项,在计算其某些公共医疗项目报销服务的运营成本时,不会被计入并减少其成本。简单来说,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到捐款或通过投资这些捐款获得收入,这笔钱不会减少用于报销或支付费率的运营成本。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服务Medi-Cal患者的医疗机构捐款,同时不影响这些机构的财务计算。

Section § 141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合理的成本标准,制定并每年更新院前急救服务的支付时间表。提供院前急救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医疗索赔费用,但前提是联邦财政支持可用。这笔偿还资金可以来自县卫生服务基金。然而,市和县不需要为向符合Medi-Cal条件的人提供的服务向Medi-Cal寻求报销。这项法律仅在提供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适用。

局长应每年制定并更新院前急救服务报销费率表,该费率表应根据本部门的合理成本标准提供报销。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任何根据第14132条(s)款提供院前急救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应向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偿还支付此类医疗索赔的州成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9部第4.5部分(自第16700条起)从县卫生服务基金分配给县的资金,可由县或市用于进行此类偿还。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5章第3条(自第1480条起)设立的计划的一部分,提供或承包院前急救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寻求对向符合Medi-Cal条件的接受者提供的服务进行Medi-Cal报销。
本节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有效。

Section § 14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惩罚那些试图欺骗Medi-Cal计划或其他医疗保健计划的人。它规定,如果有人提交虚假索赔或虚假信息以获取付款或批准,或者试图欺诈这些计划,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不当索赔金额的三倍。

如果欺诈行为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将适用更严厉的惩罚,可能导致额外监禁年限,甚至被控谋杀。此外,那些被发现从事此类欺诈的人,其非法所得可能通过资产没收被剥夺。

如果检察官认为发生了犯罪,总检察长可以召集大陪审团进行调查并可能起诉相关个人。这项法律可以与其他刑事或民事处罚一并执行,但一个人不会因同一罪行根据不同法律被多次惩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a) 任何人,包括第14043.1条所定义的任何申请人或提供者,或第14040.1条所定义的开票代理人,从事(b)款所列任何活动者,应按(c)、(d)和(e)款规定处以监禁,处以不超过欺诈或不当报销金额或计划或诡计价值三倍的罚款,或并处此罚款和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 以下活动受(a)款约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1) 任何人,意图欺诈,提交任何虚假或欺诈性索赔,以供批准或支付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提供服务或商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2) 任何人明知而提交虚假信息,旨在获取超出其合法应得的报酬,用于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提供服务或商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3) 任何人明知而提交虚假信息,旨在获取授权,用于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提供服务或商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4) 任何人明知且故意实施或试图实施以下任一计划或诡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4)(A) 欺诈Medi-Cal计划或由该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b)(4)(B) 通过虚假或欺诈性借口、陈述或承诺,获取属于Medi-Cal计划或由该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所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金钱或财产,且与医疗保健福利、服务、商品、用品或商品的提供或支付相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c) 违反(a)款者,可处县监狱监禁,或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d) 如果实施(b)款第(4)项所定义的欺诈计划或诡计,在可能导致或确实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遭受《刑法典》第12022.7条所定义之重大人身伤害,或《刑法典》第243条(f)款第(4)项所定义之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则除(c)款规定的监禁刑期外,对每名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严重人身伤害的人,应加判四年刑期,并连续执行。
本款规定的额外刑期不应施加,除非表明可能导致或确实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严重人身伤害的情节事实,在起诉书中被指控,并经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e) 如果实施(b)款第(4)项所定义的欺诈计划或诡计导致死亡,且该死亡构成《刑法典》第189条所定义的二级谋杀,则该罪行一经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90条(a)款予以惩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f) 任何人,包括第14043.1条所定义的申请人或提供者,或第14040.1条所定义的开票代理人,从事本条规定应处以罚款或监禁的任何活动者,应受刑事牟利资产没收条款的约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g) 根据《刑法典》第923条,总检察长可召集大陪审团,对本条规定应处以罚款、监禁或资产没收的任何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h) 本条规定的执法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不应排除使用任何其他刑事或民事补救措施。然而,本条和其他法律规定以不同方式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应根据多于一项规定进行惩罚,但应根据《刑法典》第654条的规定确定应施加的刑罚。

Section § 14107.1

Explanation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了不当索赔,他们可能被要求在部门决定的一个时期内,亲自签署所有未来的索赔。这项规定适用于为获得授权或支付而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41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为转介他人或订购由特定政府项目支付的服务而提供或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回扣。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向员工支付的正常工资或妥善申报的折扣。此外,某些联邦医疗交易和某些非货币福利(如IT服务)是允许的。最后,这里的“回扣”指的是为腐蚀性地影响某人行为而给予的任何东西,违反本法除了此处描述的处罚外,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a) 任何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地,以现金或任何有价值的对价形式,索取或收受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回扣、贿赂或返利的人,如果其行为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a)(1) 为了转介或承诺转介任何个人给某人,以提供或安排提供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项下可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任何服务或商品;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a)(2) 为了购买、租赁、订购或安排或推荐购买、租赁或订购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项下可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任何商品、设施、服务或商品,则初次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b) 任何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地,以现金或任何有价值的对价形式,提供或支付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回扣、贿赂或返利的人,如果其行为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b)(1) 为了转介任何个人给某人,以提供或安排提供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项下可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任何服务或商品;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b)(2) 为了购买、租赁、订购或安排或推荐购买、租赁或订购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项下可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任何商品、设施、服务或商品,则初次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1) 雇主向与其存在真实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提供受保项目或服务的雇佣关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2) 服务提供者或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项下的其他实体获得的折扣或其他价格减免,如果该价格减免已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规定妥善披露并反映在提供者或实体申报的成本或收取的费用中。本段不适用于向护理机构提供的顾问药学服务,也不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发育障碍中间护理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3) 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d(l)(2)(B)条)与任何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做法或交易,仅在联邦法律允许或认可的范围内被允许。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c)(4) 以硬件、软件或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形式提供的非货币报酬,如经2007年10月4日修订并发布于《联邦公报》(72 Fed. Reg. 56631, 56644)的《联邦法规典》第42卷第1001.952条(x)和(y)款所述,以及后续修订版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d) 就本条而言,“回扣”指任何返利或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有价值或有利之物,或任何给予返利或有价值或有利之物的承诺或保证,其目的是以腐败意图非法影响接受者在其公共、专业或官方身份下采取的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2(e) 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不应排除使用任何其他刑事或民事补救措施。

Section § 141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服务之前,如果索要或收取超出医疗补助已涵盖范围的额外金钱、礼物或捐赠,都是非法的。其目的是防止对本应由医疗补助福利涵盖的服务或商品收取额外费用。允许的例外情况包括:根据特定法律权利应支付的款项、长期护理费用,或在其他指定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如果有人违反此法,首次违法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再次违法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任何人,如果故意并蓄意收取、索要、接受或收受,除本章规定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外,任何礼物、金钱、捐款、捐赠或其他对价,作为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医疗补助计划福利范围内的任何服务或商品的先决条件,且此举是在向医疗补助计划根据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提交索赔之外进行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3(1) 根据第14000条(b)款,收取合同或法律权利项下应付的款项;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3(2) 向长期护理患者或其代表收取患者应承担的费用份额;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3(3) 根据第14019.3条的规定,首次定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141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医院为获得州政府报销而提交的成本报告中的欺诈行为。如果有人在证明这些报告时故意撒谎或隐瞒重大财务利益(超过25,000美元或占5%的所有权),他们就犯了罪。这包括未能披露医院所有者、董事会成员或员工与承包商或供应商之间的财务关系。

医院的首席执行官或相关财务主管必须证明报告的真实性。如果有人故意提交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那些仅仅隐瞒重大利益的人,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4(a) 任何人,如果意图欺诈,证明医院根据第14170节提交给州机构报销的任何成本报告真实准确,并且明知而未在成本报告中书面披露提供者所有者、提供者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供者雇员或提供者独立承包商在提供者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中拥有的、分节(d)所定义的任何重大受益权益,则犯有公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4(b) 任何人,如果意图欺诈,明知而导致任何重大虚假信息被纳入医院根据第14170节提交给州机构报销的任何成本报告中,则犯有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h)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罚款和监禁并处,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4(c) 提供者的首席执行官应证明医院根据第14170节提交给州机构报销的任何成本报告真实准确。对于作为协调医疗机构集团的一个单位并在共同管理下运营的医院,应由该医院的首席执行官或行政主管,或该医院所属运营区域的首席财务官,证明报告的准确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4(d) 在本节中,“重大受益权益”指任何等于或大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所有权权益,或占全部所有权5%的财务权益,或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或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直系亲属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补偿安排。“直系亲属”指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岳父/公公、岳母/婆婆、儿媳或女婿。分节(a)中指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持有的权益应合并并计为单一权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4(e) 任何违反分节(a)规定的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h)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Section § 14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撤销耐用医疗设备或失禁用品供应商的开具账单特权,如果他们不符合某些要求。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则,说明供应商可能因何原因失去这些特权。

但是,除非供应商未能提供重要信息、明知故犯地在申请中提供虚假详情,或者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付款申请,否则他们不能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失去开具账单的特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a) 部门可以根据根据 (b) 款通过的法规,撤销未能满足本节要求的耐用医疗设备或失禁用品供应商就根据本章提供的服务开具账单并收取款项的特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b) 部门应当制定法规,以界定因违反本节规定而可能撤销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耐用医疗设备或失禁用品供应商就根据本章提供的服务开具账单并收取款项的权限的具体原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c) 部门不得未经事先听证即撤销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耐用医疗设备或失禁用品供应商根据本章开具账单并收取款项的权限,除非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c)(1) 供应商未能根据第 14125.8 节向部门提供重要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c)(2) 供应商在任何供应商注册申请中明知而提供虚假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5(c)(3) 供应商明知而提交根据本章要求报销的虚假索赔。

Section § 14107.11

Explanation

如果Medi-Cal计划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被怀疑存在欺诈行为,其支付款项可能会被暂时中止,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中止。州政府可以从提供者那里追回任何超额支付款项,提供者可以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支付款项不会退还。如果欺诈指控未解决,中止可能会持续,除非调查结果对提供者有利。

州政府将在中止支付后的五天内通知提供者,但如果执法机构提出要求,通知可能会延迟。提供者将被告知支付中止的原因、终止中止的条件以及他们提交证据的权利。一旦欺诈调查解决,支付中止可以解除。

可靠的欺诈指控必须具有法院认可的可靠性。执法机构必须每季度向部门更新调查状态。任何报告或通知均免于公开披露。关键定义和条款指导本节的执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 收到根据 (d) 款定义的可靠欺诈指控,且根据 Medi-Cal 计划对根据第 14043.1 节定义的提供者正在进行调查,或根据第 14123 节开始暂停服务时,该提供者应被暂时中止支付,除非根据 (g) 款定义,确定存在不中止支付或仅部分中止支付的充分理由例外情况,且部门可以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1) 收回通过审计或检查发现的任何 Medi-Cal 计划超额支付款项,或其中任何部分,从任何提供者处收回。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0171 节的规定,提供者可以根据第 5.3 条(自第 14170 节起)规定的程序,对本节项下的超额支付款项的追回提出上诉。根据本节收回的超额支付款项在任何上诉未决期间不得退还给提供者,如果审计或上诉结果不利于提供者,则可以抵销以满足审计或上诉结果。如果结果有利于提供者,超额支付款项将连同利息退还给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2) 就任何商品、服务、用品或货物,或其中任何部分,发出支付中止通知。部门应在本节项下任何支付中止发生后的五天内通知提供者。如果任何执法机构书面要求,部门可以延迟通知提供者 30 天,该延迟可以书面续期最多两次,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90 天。给提供者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2)(A) 说明支付中止是根据本款实施的,且支付中止是临时性的,如果确定对提供者不再存在可靠的欺诈指控,或与该指控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时,支付中止将不会继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2)(B) 列明支付中止将被终止的情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2)(C) 在适当时,具体说明正在中止支付的索赔类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a)(2)(D) 告知提供者有权提交书面证据,该证据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 11500 节起)的行政裁决规定可予采纳,供部门审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b)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0171 节的规定,提供者可以根据第 14043.65 节对支付中止提出上诉。根据本节中止的支付款项在任何上诉未决期间不得退还给提供者,并可以抵销以满足审计或上诉结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c) 当根据第 14043.1 节 (p) 款定义,欺诈或滥用调查得到解决时,支付中止可以解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d) 欺诈指控应被视为可靠,如果其显示出州或联邦法院或根据其他法律认可的可靠性迹象,足以满足执法机构搜查或扣押类似商业资产的宪法前提条件。部门应以州或联邦法院批准搜查或扣押令的相同严谨程度,仔细审查指控、事实、数据和证据。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e)(1) 司法部以及任何接受部门转介进行调查的其他执法机构,应每季度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列出每次转介,并说明该转介是否仍在调查中以及是否涉及可靠的欺诈指控。如果司法部或执法机构未能根据本款提交报告,部门可以要求司法部或执法机构提交报告,频率不超过每季度一次。司法部或执法机构(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请求后 30 天内提供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e)(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除非执法机构已收到部门的转介或向部门报告了未结案件,且尚未报告拒绝或结案该转介或未结案件,否则无需向该执法机构要求提交季度报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f)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请求或通知应豁免于《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这些记录可披露给签订符合《政府法典》第7921.505条(c)款第(5)项的协议的执法机构或其他政府实体。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g) 为本条之目的,以下各项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g)(1) “提供者”的含义与第14043.1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g)(2) “正当理由例外”指由部门确定的、属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55.23(e)或(f)条规定的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g)(3) “执法机构”包括任何雇佣治安官的机构,其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h) 局长可与利益相关方协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这些法规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且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局长应将这些紧急法规直接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法规应在备案后立即生效。在正式法规通过程序完成后,以及在紧急法规120天有效期届满之前,局长应将已通过的法规、规则制定文件以及《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所要求的合规证明直接提交给州务卿。

Section § 14107.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供信息,帮助加州司法部追回医疗补助计划中被滥用的公共资金,他们可能会获得奖励。这仅适用于举报导致追回至少 100 美元,并使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因欺诈而被定罪的情况。

该信息必须具体指明谁实施了欺诈、他们做了什么以及何时发生。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的欺诈行为,不得获得奖励。

奖励金额将由司法部决定,最高可达追回金额的 10% 或 1,000 美元,以较低者为准,并且只有在资金完全追回后才能支付。关于奖励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获得奖励不会影响医疗补助或其他加州福利的资格,但此豁免仅在需要联邦批准后的几个月才开始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a) 司法部可根据分节 (d) 的规定,从司法部追回的资金中支付奖励,且仅限于该资金可用于此目的的范围,奖励给任何提供信息的人,该信息导致追回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的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是因个人或实体在医疗补助计划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支付的,且该个人或实体是追回对象,并构成医疗补助服务或商品提供者因违反政府法典第 12528 条规定的医疗补助欺诈和老年人虐待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定刑事禁令而被定罪的基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b) 除非信息涉及特定个人或实体的具体活动,并指明被禁止活动发生的时间段,否则不得根据本节规定支付信息奖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c) 不得根据本节规定向联邦、州或地方公共雇员,或任何与州或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个人支付奖励,如果该信息是雇员在履行其作为联邦、州或地方机构雇员的职责过程中,或根据与该机构的合同发现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d) 根据本节规定,奖励金额应由司法部确定,且不得超过追回赔偿金的 10% 或一千美元 ($1,000),以较低者为准。在所有可追回的资金已从因违反分节 (a) 中列出的法定禁令而被定罪的个人或实体处收回之前,不得支付奖励。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e) 司法部对个人获得奖励资格、本节规定的奖励金额和适当性以及奖励支付时间的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f) 受分节 (g) 约束,根据本节授权支付的款项,在确定任何医疗补助计划、加州工作福利计划 (CalWORKs)、加州食品援助计划 (CalFresh)、县医疗服务计划以及加州有权制定资格确定规则的任何其他基于经济状况调查的公共福利计划的资格时,应不予考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2(g) 分节 (f) 中所述的收入不予考虑,对于已确定的计划,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之月起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之前不生效。分节 (f) 中规定的收入不予考虑,仅在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410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预防加州按服务收费的Medi-Cal计划中的欺诈和滥用行为。医疗保健服务部将与司法部合作,识别欺诈或滥用风险较高的领域。之后,他们会要求患者(受益人)和提供者确认医疗服务和商品是否确实已提供或授权。这可能意味着发送包含所接收服务详情的通知,仅针对涉嫌欺诈的个人或机构。发送给受益人和提供者的通知每月不会超过一次,并将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具体取决于最经济且符合隐私法规的方式。

这些通知将持续发送,只要被认为对控制欺诈有必要,并且必须符合Medi-Cal服务的特定语言要求。整个过程需要符合州和联邦的隐私法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1) The depart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identify those areas of the fee-for-service Medi-Cal program that are at greatest risk of fraud or abuse.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2) In an effort to curb the fraud and abuse, the department shall do one or both of the following: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2)(A) Request confirmation of service from beneficiaries that services or goods were actually received.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2)(B) Request confirmation of service from referring and rendering providers that the referring providers actually authorized and the rendering providers actually delivered services or goods underlying claims for reimbursement.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a)(3)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reas”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provider types, services, aid code categories, and geographic area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 For any fee-for-service benefit,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vide a notice to confirm service to the following: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1) The recipient of the benefit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1)(A) Notices under this paragraph shall be provided no more frequently than once per calendar month and shall detail all benefits reportedly received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suspected fraudulent or abusive activity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1)(B) Notwithstanding subparagraph (A), a notice shall not be provided to a beneficiary who has not received benefit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suspected fraudulent or abusive activity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2) The referring and rendering providers of benefit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2)(A) Notices under this paragraph shall be provided no more frequently than one per calendar month and shall detail all referrals for benefits and all benefits rendered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suspected fraudulent or abusive activity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2)(B) Notwithstanding subparagraph (A), a notice shall not be sent to a provider who has made no referrals for benefits nor rendered benefit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suspected fraudulent or abusive activity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2)(C) Notwithstanding subparagraph (A), a notice shall not be sent to a provider who receives a remittance advice from the state.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b)(2)(D) Subject to subdivision (e), notices under this paragraph shall be sent to the provider’s mailing address, facsimile number, or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of record with the appropriate licensing agency.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c) The notic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sent for as long as the department,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eems it necessary for fraud control purposes.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d) The notic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adopted jointly by the department and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e) The notic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transmitted electronically, via facsimile, or by mail, whichever is most cost-effective, practicable, and consistent with state and federal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3(f) Notices sent to beneficiari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b) shall comply with the Medi-Cal threshold language requirements that apply to Medi-Cal managed care plans.

Section § 14107.115

Explanation

医疗补助反欺诈特别存款基金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用于存放因涉嫌欺诈而被暂停支付的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被截留的款项。这些款项由州审计长办公室根据部门指示收取。

该基金中的资金将保留,直到服务提供者的暂停被解除。届时,州政府可以将款项退还给服务提供者,或者将其用于抵销服务提供者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赔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5(a) 医疗补助反欺诈特别存款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5(b) 州审计长办公室根据部门指示截留的所有未支付的医疗补助款项,因根据第14107.11条对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施加暂停支付而产生的,应存入医疗补助反欺诈特别存款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5(c) 存入医疗补助反欺诈特别存款基金的所有款项应根据 (d) 款持续拨款和分配,但应保留在该基金中,直到部门根据第14107.11条 (c) 款解除暂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07.115(d) 暂停解除后,部门可以将截留的医疗补助款项退还给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或者将款项抵销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对部门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14107.11条 (a) 款 (1) 项所述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14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在护理或中间护理机构的发育障碍人士,作为其治疗和康复的一部分,可以暂时离开。州卫生服务部将与州发育服务部合作,制定关于个人可以离开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离开的规定。缺席必须符合每个人的计划,并包括住院时间。这些规定每年将允许至少30天的休假。当此人不在时,机构仍将获得报酬,但低于正常费率,以保留其房间。

本章规定的任何发育障碍受助人,在护理机构或任何类别的发育障碍中间护理机构接受护理的,作为治疗和康复计划的一部分,有权暂时离开这些机构。州卫生服务部应与州发育服务部协商,制定法规,规定允许暂时缺席的时间段和条件。该法规应要求缺席符合个人计划,并规定因急性病住院而缺席的情况。卫生服务部通过法规设定的暂时休假限制,每年不得少于30天。
在这些暂时缺席期间,州卫生服务部应向机构报销维持空置住宿的费用,按该部门确定的费率,该费率应低于常规费率。

Section § 14108.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护理机构接受精神健康治疗或康复项目,他们有权暂时离开该机构。部门将制定关于这些暂时离开的期限和条件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患者的护理计划,并允许因住院而离开。这些暂时休假每年不得少于30天。在这些暂时离开期间,部门将以较低的费率向机构报销为患者保留床位的费用。

Section § 14108.2

Explanation

如果您住在长期护理机构并接受本章规定的服务,您每年可以离开机构最多18天,不包括住院时间。

如果需要,部门可能会额外批准最多12天,同样不包括住院时间。

您的休假必须符合您的医生批准的护理计划,并且法规将详细说明如何批准额外的休假天数。主任还可以对您可以离开的时间设定合理限制。

除第14108条和第14108.1条另有规定外,本章项下服务的任何接受者,如居住在长期护理机构中,应被允许每年暂时离开此类机构最多18天,不包括因急性住院而保留床位的日子。部门可根据个人情况批准额外的休假天数,每年不超过12天,不包括因急性住院而保留床位的日子。
所有此类缺勤均应符合经主治医师批准的个人患者护理计划。主任应制定法规,规定额外休假天数获准的条件。主任可对任何缺勤期的持续时间设定合理限制。

Section § 14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符合资格的个人的医疗需求和医疗福利时,部门应考虑与联邦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相关的任何免赔额、共同支付或类似费用的成本。然而,对于在1973年7月1日之前不符合此联邦计划资格的65岁及以上个人,局长有权决定是否包括这些费用。

在确定根据本章符合资格的任何人的医疗需求以及该人有权获得的医疗保健金额时,部门应包括与该人可能有权根据联邦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计划获得的福利相关的任何免赔额、共同支付或类似费用的成本,但对于在1973年7月1日之前不符合联邦老年人健康保险计划资格的65岁或以上个人,局长可以包括此类费用。

Section § 1410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政府如何报销医疗服务,包括住院费用。自1982年1月1日起,这些服务的支付费率原则上不应高于法律特定部分所规定的标准。具体而言,自1992年10月1日起,医院服务的费率不应超过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类似服务支付的金额。

法律还要求,对这些报销费率的任何更改都必须迅速实施。为确保这一点,部门必须提供充足资金,以便在根据这些报销标准进行更改时,其他项目或任务不会受到干扰。

尽管有第14109条的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第14109条中规定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服务)的费用报销率,在可行范围内,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类似服务的报销率。就本条而言,自1992年10月1日起,本章规定的住院服务报销率不得高于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 program)为类似服务支付的金额。
财务中介机构应加快实施仅因本条而产生的任何变更指令。部门应为此类变更指令提供充足资金,以使财务中介机构能够迅速实施该变更指令,并且无需从现有合同任务中抽调人员或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专门用于实施所有其他变更指令的资源。

Section § 141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加州本章规定的医疗服务(包括医院住院服务)的报销费率,不应超过医疗保险(Medicare)设定的类似费率。之前的法规和州计划在修改前仍然有效。这些费率遵循1997年平衡预算案的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14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或保健机构若要从医疗补助(Medi-Cal)获得服务费用,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该机构必须获得部门许可、获得另一州类似机构许可、免于许可、由加州大学运营,或符合特定的联邦认证标准。

由某些州政府部门或加州大学董事会运营或许可的机构仍可获得付款。部门必须在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机构满足条件后,在特定时间内对其进行认证和登记。

医疗补助(Medi-Cal)不得向医疗或保健机构支付任何护理或服务费用,除非该机构已获得部门认证参与,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a) 该机构已获得部门许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b) 该机构已获得另一州类似机构的许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c) 该机构免于许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d) 该机构由加州大学董事会运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e) 该机构符合认证的利用审查计划标准,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及其颁布的法规被认证为机构服务提供者。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支付由部门、州立医院部、州发展服务部、州社会服务部或康复部运营或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设施中老年患者的护理费用。
如果机构符合所有认证要求,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或许可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的30个日历日内,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e)款获得许可的机构进行认证,以使其参与该计划。部门仅出于索赔目的,应在认证日期后的30个日历日内或许可日期后的60个日历日内(以较晚者为准),登记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机构。

Section § 1411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当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支付医院的长期护理费用时,其支付的费率不能超过急症护理医院内护理机构提供类似护理的最高费率。但是,如果患者的医疗或护理需求超出了这些护理机构所能提供的水平,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支付的费率可能会更高。

Section § 14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负责人更新州的医疗补助计划,使其与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政策和预算决定保持一致,除非联邦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

Section § 14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联邦养老院中间护理标准制定之前,养老院无需提供此级别的护理。但是,它们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选择自愿提供中间护理。

Section § 14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护理机构和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必须免费为受助人提供衣物、床单和毛巾等物品的洗衣服务。这些服务已包含在机构的每日收费中。但是,如果患者的个人衣物需要特殊干洗,机构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此外,机构还必须提供定期理发服务作为其标准护理的一部分,这同样包含在每日收费中。如果患者要求特殊发型设计,可以收取额外的美容服务费用。主管负责确保调整每日收费以覆盖这些费用,并寻求可用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4(a) 所有服装、床单、衣物、毛巾和病号服的洗衣服务,应由护理机构或任何类别的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提供,根据本章规定,对受助人免费。这些洗衣服务应被视为机构根据本章规定的每日费率提供的基本护理的一部分。主管应在必要时调整每日费率以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但是,当衣物为患者所有且常规洗衣服务不适用时,机构可以向患者收取费用,以提供需要特殊干洗或处理的衣物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4(b) 机构应为本章规定的所有受助患者提供定期理发服务,作为其护理的一部分。此项服务应包含在本章规定的每日费率中。主管应在必要时调整每日费率以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但是,对于要求特殊护理或发型设计的患者,机构可以收取美容院服务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4(c) 主管应寻求所有可用于执行本节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141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申请医疗补助(Medi-Cal)项下护理机构服务的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收集完成申请所需的信息。此外,部门必须确保这些申请得到快速处理,并符合州和联邦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05(a) 部门应确保护理机构申请人能够获得协助,以识别和获取完成医疗补助(Medi-Cal)申请和进行资格认定所需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05(b) 部门应确保护理机构居民的医疗补助(Medi-Cal)申请按照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Section § 14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1977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Medi-Cal将不承担处方眼镜的费用,除非该眼镜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由加州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以确保只有符合规定的器械才能获得资助。

Section § 14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疗养院和中级护理机构等特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每位患者每天的特定金额,提高其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这些增长主要针对提供患者护理的非行政员工和直接护理人员。每个机构都必须证明员工至少获得最低工资,外加额外的工资增长。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机构的Medi-Cal患者数量来计算这些增长所需的资金。

为了确保这些资金得到适当使用,法律设立了多项检查机制,包括可能对工资记录进行检查。如果机构未能按要求实施工资增长,将受到处罚,必须偿还资金并支付额外罚款。该法规强调,增长应专门用于员工工资和福利,而不是作为奖金或用于先前承诺的薪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a) 主任应制定法规,规定疗养院、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机构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的支付费率,该费率应足以提供以下增长:为接受专业护理服务的患者每患者日增加一美元九十六美分($1.96),为接受中级护理服务的患者每患者日增加一美元五十八美分($1.58),为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每患者日增加两美元二十九美分($2.29),这些资金将用于所有员工(持证疗养院管理员或实习管理员除外)的工资增长和福利;对于拥有4至6张床位的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每患者日增加两美元三十五美分($2.35);对于拥有7至15张床位的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的患者,每患者日增加一美元九十八美分($1.98),这些资金将用于所有直接护理人员的工资增长和福利。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1) 截至1984年8月1日,疗养院、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机构或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中最低薪非行政员工的入门级工资超过每小时六美元($6);或 (2) 经县监事会选择,对于由县运营的任何疗养院、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机构或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所收到的资金应仅用于与提供患者护理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力成本,以满足患者需求,包括第14110.7节 (d) 款规定的资金用途。本节所要求的任何工资和福利增长应是联邦或州法律未来强制性增长之外的额外增长。该费率应为实施本节所要求的、归因于Medi-Cal患者的工资和福利增长所需的额外成本部分提供资金。这些额外成本的比例应与Medi-Cal患者占该机构患者总数的比例相同。这些法规应于1985年3月15日生效,适用于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和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并于198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自1990年10月1日起,这些要求将对疗养院生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b) 每个疗养院或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者机构,或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的时期内,每个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应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b)(1) 所有员工,除持证疗养院管理员或持证疗养院的实习管理员外,应至少获得现行的联邦或州最低工资标准,加上根据1978年法规第19章和本节规定的平均每小时工资增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b)(2) 该机构的所有员工,除持证管理员或实习管理员外,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截至第14110.7节规定的Medi-Cal费率增长生效之日的员工实际工资率加上根据本节规定的调整金额;或适用的约定费率加上调整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b)(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8.5节要求的任何工资增长,应是本节规定的任何最低工资之外的额外增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b)(4) 为确定用于员工工资和福利的Medi-Cal资金分配金额,该机构在1983年12月记录的Medi-Cal患者总天数应乘以 (a) 款中规定的每患者日金额,加上1978年法规第19章规定的金额。新的工资水平应通过将收到的Medi-Cal资金除以1983年12月受保员工的非加班工作小时数来确定,再加上第14110.7节中规定的因额外员工而产生的任何调整以及反映员工福利津贴的调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c) 每个发育障碍者-康复中级护理机构应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c)(1) 所有直接护理人员,按照部门根据《卫生与安全法典》第1267.7节制定的法规所界定,应至少获得现行的联邦或州最低工资,加上根据本节规定的平均每小时工资增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c)(2) 为确定分配给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机构用于员工工资和福利的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数额之目的,1984年12月的医疗补助(Medi-Cal)患者总天数应乘以(a)分节中规定的每患者每天的金额。新的工资水平应通过将1984年12月受覆盖的直接护理员工的非加班工时所获得的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除以该工时,并进行调整以反映员工福利津贴来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d) 局长应下令检查那些根据(a)分节确定的报销费率获得医疗补助(Medi-Cal)患者报销的机构的相关工资和人事记录,以确保所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增长已得到落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e) 部门应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加A级和B级护理机构的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仅用于为直接护理人员提供工资、薪金和福利增长的资金。就本分节而言,“直接护理人员”指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和护士助理。根据本分节提供给每个A级和B级机构的资金数额应按每患者每天计算,并应加到支付给每个机构的每日费率中。根据本分节提供给每个护理机构同类群体的资金数额应在医疗补助(Medi-Cal)提供者公告中公布。A级和B级机构应以工资、薪金和福利增长的形式,向其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和护士助理支付本分节规定的费率增长部分,作为其直接护理人员的报酬。每个机构应转付的总金额应为该机构根据本分节收到的每日金额乘以该机构的医疗补助(Medi-Cal)患者天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 须经2000年预算案为此目的拨款,除了(e)分节中规定的增长外,部门应自2000年8月1日起,增加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以及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的医疗补助(Medi-Cal)报销费率,仅用于为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提供工资、薪金和福利增长的资金,并受以下所有条款的约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1) 就本分节而言,“护理机构中的直接护理人员”指以下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1)(A) 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在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1)(B) 在独立或独立部分护理机构中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的护士助理类员工,包括护士助手、助手、实用护士、勤务员、护士助理和注册护士助理等职位名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1)(C) 为医疗补助(Medi-Cal)儿科亚急性患者提供呼吸治疗服务的员工,包括呼吸治疗师、呼吸技术员、呼吸治疗师吸入技术员和吸入治疗师等职位名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 就本分节而言,“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以及中级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中的直接护理人员”指以下所有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A) 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的合格智力残疾专业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B) 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的牵头人员。本分段所述的牵头人员不应被视为监督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C) 在独立或独立部分护理机构中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的护士助理类员工,包括护士助理和助手等职位名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D) 其他提供直接患者护理的非监督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2)(E) 注册护士和执业职业护士,如果从事直接患者护理工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3) 就 (1) 和 (2) 款而言,“直接护理人员”不应包括注册护士、履行监督职能的其他人员或任何机构的家政或维修人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4) 就本分项而言,“其他人员”指以下所有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4)(A) 布草和洗衣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4)(B) 设施运营和维护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4)(C) 家政人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4)(D) 膳食人员。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5)(A) 根据本分项规定提供给每个机构的资金金额,应按每患者每日计算,计入支付给每个机构的每日费率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5)(A)(B) 根据本分项规定提供给每种机构类型和同类群体的每日资金金额,应在Medi-Cal提供者公告中公布。属于急性护理医院一部分的护理机构和亚急性护理机构,应通过单独信函通知其根据本分项规定获得的每日金额。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6)(A) 根据本分项规定获得资金的机构,应以薪金、工资和福利增加的形式,向员工支付根据本分项规定提供的费率增长部分。每个机构根据本分项规定应转付的总金额,应为该机构根据本分项规定收到的每日金额乘以该机构的Medi-Cal患者天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6)(A)(B) 每个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员工类别,应以薪金、工资和福利增加的形式,获得根据本分项规定提供的费率增长的一部分。机构可以分配每个类别可能获得的金额,但该金额不得是象征性的或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6)(A)(C) 根据本分项规定转付用于薪金、工资或福利增加的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在2000年8月1日之前承诺的任何薪金、工资或福利增加,也不得用于机构在没有本分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任何薪金、工资或福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6)(A)(D) 根据本分项规定转付用于薪金、工资或福利增加的资金,不得以奖金形式分配给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然而,如果这些加薪也增加了员工的基本工资率,这些资金可用于提供追溯性加薪。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7) 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薪金、工资和福利增加的基数,应为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期间(含首尾两天)的总计每小时薪金、工资和福利。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8) 部门可以检查根据本分项规定获得资金的机构的相关工资和人事记录,以确保根据本分项规定提供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增加已得到实施。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9) 根据本分项规定从部门或从 (10) 款所述的县级组织医疗系统获得资金的每个机构,应在部门提供的表格上证明这些资金已根据本分项规定用于增加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金、工资和福利。机构应在2001年10月1日前将表格交回部门。机构应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副本提交给所有与该机构就直接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的集体谈判代表。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f)(10) 根据第8章第2.8条(自第14087.5节起)和第7条(自第14490节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县级组织医疗系统,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向部门证明,根据本节以按人头付费形式收到的2000年8月1日工资转付资金,已转付给本分项所述的机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6(g) 任何根据分项 (a)、(e) 或 (f) 规定的费率获得付款的机构,如果主管发现其未按规定增加工资和福利,应承担根据本节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要求支付给该机构但未分配给员工作为工资和福利的资金金额的责任,另加未分配资金10%的罚款。该机构应受第14107节的约束。

Section § 14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类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护理小时数的具体规则。专业护理院和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机构等,其最低护理小时数不同,并可能随时间增加。法律还解释了从较低护理小时数向较高护理小时数的过渡,并确保机构进行调整以符合这些标准。它提到了为帮助合规而提供的财政支持,以及某些机构可能有更多时间来适应这些要求。此外,它强调自2000年1月1日起,专业护理机构普遍执行3.2小时的最低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a) 主任应制定法规,将专业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等效护理小时数增加到3.2小时,设有特殊治疗项目的专业护理机构增加到2.3小时,中级护理机构增加到1.1小时,以及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增加到2.7小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1) 主任应制定法规,规定对于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费率实施的第一年,以下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等效护理小时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1)(A) 专业护理机构为2.6小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1)(B) 设有特殊治疗项目的专业护理机构为1.9小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1)(C) 中级护理机构为0.9小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1)(D) 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中级护理机构为2.2小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2) 第 (1) 款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应与根据本条确定的首次报销费率同时生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b)(3) 主任应制定法规,规定对于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费率实施的第二年,专业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等效护理小时数为2.7小时。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c)(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c)(1)(A) 从2.6到2.7等效护理小时数的一年过渡期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来调整人员配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c)(1)(B) 用于报销直接患者护理的4%增补资金,如第14126.60条 (b) 款第 (2) 项所定义,提供资金以弥补机构为实施此人员配备标准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c)(2) 在获得充足拨款的前提下,部门可以制定法规,增加本节所涉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最低等效护理小时数,使其超过每天每位患者2.7护理小时。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d)(1) 部门应识别那些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6.5条 (a) 款所定义的3.0最低双倍护理小时标准的专业护理机构,但截至1990年7月1日,实际人员配备比例低于2.5的机构,并且在根据本条确定的费率实施的第三年之前,不对这些机构强制执行2.7等效护理小时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d)(2) 部门应定期审查具有第 (1) 款所述实际人员配备比例的机构,以确保它们在达到2.7小时方面取得足够进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7(e) 尽管有 (d) 款第 (1) 项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专业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每天所需的最低护理小时数应为3.2小时,不考虑《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6.5条 (b) 款第 (1) 项所述的护理小时数加倍规定,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6.9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411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Medi-Cal受益人相关的机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住户、代理人和责任方的财务责任和义务的关键术语和规则。机构不得要求Medi-Cal受益人有责任方签署入院协议作为入院条件。但是,如果住户有代理人,机构可以要求代理人签署协议并处理Medi-Cal未涵盖的费用,但仅限于使用住户未分配的资金。

如果住户从非Medi-Cal身份转为Medi-Cal覆盖,其支付的任何保证金应予退还,且财务义务将与Medi-Cal规定一致。机构必须协助住户从县政府获取长期护理责任估算。住户或代理人可以对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会以确定其应付金额。最后,故意违反这些规定的代理人可能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监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a) 就本条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a)(1) “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c)、(d)、(e)、(g)和(h)款所定义的任何长期医疗保健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a)(2) “住户”指作为机构住户或患者且为Medi-Cal受益人,其机构护理费用由Medi-Cal全部或部分支付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a)(3) “代理人”指管理、使用或控制住户资金或资产的人,这些资金或资产依法须用于支付住户的长期护理患者责任以及Medi-Cal计划未支付的其他费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a)(4) “责任方”指除住户或潜在住户以外的个人,该个人通过签署或共同签署机构的入院协议,无论是与潜在住户共同签署还是代表潜在住户签署,从而对住户在机构期间产生的任何部分费用承担个人责任或义务。根据医疗保健授权书作为代理人或根据潜在住户签署的持久授权书作为事实代理人、潜在住户的人身或财产监护人,或代表收款人而签署或共同签署机构入院协议的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责任方,因此不承担支付住户所产生任何费用的个人责任或义务,除非该个人,或住户的监护人或代表收款人,是第(3)款所定义的代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b) 任何机构不得要求或招揽Medi-Cal受益人有责任方签署或共同签署入院协议,以此作为入院条件。任何机构不得接受或收取Medi-Cal受益人的责任方签署或共同签署的协议,以此作为入院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c) 如果住户有代理人,机构可以要求住户的代理人签署或共同签署入院协议,并同意在到期时及时向机构支付长期护理患者责任以及住户或其代理人已同意支付的Medi-Cal计划未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以此作为入院条件。代理人的财务义务应限于已收到但未分配给机构的住户资金金额。未签署或共同签署入院协议的新代理人,仍应负责按照本条规定分配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d) 当非Medi-Cal身份的住户转为Medi-Cal覆盖时,住户或代表住户向机构支付的作为入院条件的任何保证金应予退还,并且住户或责任方在住户由Medi-Cal覆盖期间的义务和责任应限于Medi-Cal计划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住户在转为Medi-Cal覆盖后任何时候变得不符合Medi-Cal覆盖条件,住户和责任方应受原始入院协议或Medi-Cal覆盖开始时生效的任何入院协议条款的约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e) 当非Medi-Cal身份的住户转为Medi-Cal覆盖时,机构应作出合理尝试,协助住户联系县政府以获取住户长期护理患者责任的估算。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f) 住户及其代理人应向机构支付其在Medi-Cal计划下负责的长期护理患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豁免。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g) 如果住户或其代理人对欠机构的长期护理患者责任金额有争议,住户或代理人可以根据第10950条申请州听证会,以确定欠机构的金额。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8(h)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代理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180天,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4110.9

Explanation
加州的护理机构和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不得向申请入院且由 Medi-Cal 承保的人收取押金。

Section § 141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建立并维护一个数字数据库,其中包含联邦政府要求护理机构提供的特定医疗保健数据。这包括用于入院前筛查、持续居民审查和医疗补助(Medi-Cal)治疗请求的信息。护理机构必须按照部门规定的格式提交必要数据,可能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

该数据库必须保护居民隐私,同时允许其他州机构(如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进行授权使用。部门应将该数据库整合到现有的治疗授权流程中,并尽可能自动化其使用。

除了最低数据之外,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数据需求。实施必须符合联邦时间表并取决于可用的联邦资金,需要与医疗保健行业代表和专业人员合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a) 部门应以电子格式开发、收集和维护联邦政府规定的最低数据集中的所有数据要素。该数据库应包含入院前筛查和年度居民审查以及医疗补助(Medi-Cal)治疗授权请求所需的数据。部门应将此新数据库的格式向公众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b) 所有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填写最低数据集表格的专业护理机构和护理机构,应以主任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向部门提供数据。主任可以要求以电子格式提交该数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c) 部门应以维护居民保密性并允许其他授权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使用数据的方式设计最低数据集数据库。在可能的情况下,其他州机构应从根据本节建立和维护的部门数据库中获取最低数据集以及入院前筛查和年度居民审查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d)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部门应使用最低数据集数据库来满足当前治疗授权请求审查流程的要求,并应为此目的自动化最低数据集信息的使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要求提供最低数据集数据库中无法获取的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数据需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f) 部门应不迟于联邦政府规定的机构完成最低数据集数据自动化之日实施本节。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必要的系统更改,以开始使用自动化最低数据集数据,以满足其治疗授权以及入院前筛查和年度居民审查的数据要求。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这些系统更改应在联邦政府最终实施日期之前预见并开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g) 该系统应与长期护理行业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医生和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协商开发和实施。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0.15(h) 部门仅在有联邦资金可用于此目的时,才应实施最低数据集数据库的开发。部门使用自动化最低数据集数据库的数据系统应用程序的开发,须经联邦批准和联邦对受影响系统的财政参与。

Section § 1411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为向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建立支付费率。该项目要么是一个特定试点项目的一部分,要么是一个修改后的州医疗计划。负责的政府部门将制定一种方法来决定支付金额,该方法可以根据特定标准,针对个别患者的需求和资格进行调整。

Section § 14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在接受医疗保险(Medicare)支付的长期护理机构中,将某些任务委托给执业护士,但前提是联邦法规允许这样做。执业护士可以进行交替的患者访视,并在其执业范围内执行允许的职责,只要医生批准患者入院、监督护理,并处理首次访视和一些交替访视。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循标准化程序,并始终在医生的监督下进行。联邦法律要求医生亲自执行的任何职责都不能移交给执业护士。这项法律不改变医疗保险(Medicare)涵盖的福利,并且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并在执业护士的执业权利范围内,机构仍然可以雇用执业护士。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 依照联邦法律或法规的允许,对于在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中提供的、由医疗保险(Medicare)报销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生和外科医生可将以下任何职责委托给执业护士: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1) 与医生和外科医生交替进行联邦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访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2) 任何符合联邦法律和法规、并在执业护士执业范围内的职责,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2)(A) 医生和外科医生书面批准该个人入住该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2)(B) 每位居民的医疗护理由医生和外科医生监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a)(2)(C) 医生和外科医生进行首次访视和交替的必要访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b) 本节不授权未经联邦法律或法规另行授权的福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c) 根据本节委托给执业护士的所有职责,应在医生和外科医生的监督下,并根据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以及机构之间的标准化程序执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d) 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医生亲自执行的任何任务,不得委托给执业护士。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长期医疗护理机构雇用和聘用执业护士的权力,只要该雇用符合联邦法律并在执业护士的执业范围之内。

Section § 141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执业护士在其专业范围内,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执行通常由医生完成的某些任务,前提是这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如果医生不在,执业护士可以在法律要求时进行交替访视,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承担其他职责:医生批准患者入院,监督其护理,并进行首次和交替访视。这些任务必须与医生协作完成,并遵循标准化程序。本条款不授权超出现有联邦和州法律范围的新福利,也不阻止机构雇用执业护士,只要这种雇用是合法的且在其执业范围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 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的允许,对于根据本章报销的、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执业护士在其执业范围允许的限度内,可以执行以下任何原本要求由医生和外科医生执行的任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1) 关于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的访视,进行交替访视,或者在医生和外科医生不可用时进行更频繁的访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2) 任何符合联邦和州法律或法规、并在执业护士执业范围内的职责或任务,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2)(A) 医生和外科医生书面批准该个人入住该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2)(B) 每位住户的医疗护理由医生和外科医生监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a)(2)(C) 医生和外科医生进行首次访视和交替要求的访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b) 本节不授权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未另行授权的福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c) 执业护士根据本节承担的所有职责,应与医生和外科医生协作执行,并根据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以及机构之间制定的标准化程序执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d) 除(a)至(c)款(含)规定外,任何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由医生亲自执行的任务,可以委托给非长期医疗保健机构雇员的执业护士。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1.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长期医疗保健机构雇用和聘用执业护士的权力,只要该雇用符合联邦法律和执业护士的执业范围。

Section § 14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照本章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不能用于对任何接受该服务或符合条件的人(包括医疗贫困者)的财产设置留置权。

Section § 1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必须与康复部和其他相关州机构合作。目标是确保在提供医疗保健和补救服务时,健康和职业康复服务得到有效利用。

Section § 14114

Explanation

本法案设立了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旨在为服务医疗补助计划患者的应届毕业医生和牙医提供贷款援助。该计划由特定的州拨款和税收资助,并通过由部门管理的不同财务账户运作。部门制定资格标准,重点关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弥补地理区域的服务短缺,并确保医疗补助计划内的服务质量。

医生和牙医根据这些标准进行遴选,参与决定由部门酌情决定,且司法审查选项有限。部门可以使用政策函件或公告进行实施,从而绕过某些监管程序,并可以签订合同以促进该计划。联邦资金不得因该计划而受到损害,并且该计划遵守《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案》的指导方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法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应制定并管理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以向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医生和牙医提供贷款援助款项,这些医生和牙医为第7章(自第14000条起)至第8.9章(自第14700条起)所述的现有医疗保健计划受益人提供服务。为执行本节规定,本部门应咨询其他州实体,包括医疗保健获取和信息部,以及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1) 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应使用为此目的拨付给本部门的款项提供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2) 贷款偿还计划账户特此在州财政部内,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30.55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中继续存在。贷款偿还计划账户应包含立法机关从医疗保健治疗基金拨付给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的资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贷款偿还计划账户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以执行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3) 医疗补助计划贷款偿还专项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医疗补助计划贷款偿还专项基金应包含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1005条从加州电子烟消费税基金转入的资金、根据第14197.2条(c)款(2)项转入的资金,以及除(2)项所述的医疗保健治疗基金拨付的资金以外,拨付给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的任何其他款项。本部门和州审计长办公室应为从每个资金来源拨付或转入的资金维护单独的子账户。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医疗补助计划贷款偿还专项基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以执行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4) 本部门应在动用医疗补助计划贷款偿还专项基金的任何资金之前,先动用医疗保健治疗基金贷款偿还计划账户中的所有可用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5) 在每个基金和子账户内,本部门应分别为参与的医生和牙医管理两个独立的支付池,与2018年《预算案》第4260-102-3305项、2019年《预算案》第4260-102-3305项、《税收和税法典》第31005条以及第14197.2条(c)款(2)项中规定的拨款保持一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c)(6) 拨付给本部门以执行本节规定的款项,应可用于支付本部门以及根据(g)款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医疗保健治疗基金贷款偿还计划账户的行政费用受《税收和税法典》第30130.57条(f)款的限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d) 本部门应制定用于评估医生和牙医参与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的资格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本部门应优先确保及时获取服务、限制服务地理短缺,并确保医疗补助计划中的优质护理。本部门应为医生和牙医支付池的款项分配制定单独的标准。至少,本部门应规定医生或牙医执业的最大年限,以符合根据本节获得付款的资格,以及根据本节获得付款的参与医生或牙医应同意作为医疗补助计划的注册提供者参与的最小年限。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e) 参与医疗补助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的医生和牙医的遴选以及授予参与医生或牙医的贷款偿还援助金额,应由部门和根据(g)款签订合同的任何实体酌情决定,并应基于根据(d)款制定的标准。部门及其承包商根据本款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司法审查,但未被选中参与该计划的申请医生或牙医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申请强制令,以纠正部门及其承包商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政策函件、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部门在根据本款采取行动之前,应咨询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g) 为实施本条,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5.5章第六章(自第14825条起)、《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自第10100条起),以及总务部某个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h) 本条的实施仅限于部门认定医疗补助计划下的联邦财政参与不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如果部门认定根据本条的支出有合理可能性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则可以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i)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c)款第(2)项授权的支出均符合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i)(1) 根据2016年《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十三部第二章第二条(自第30121条起))制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i)(2) 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30.55条(a)款,作为年度预算过程的一部分制定并定期更新的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i)(3) 符合《税收和税法典》第30130.55条(a)款所述的支出目的和条件。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4(j)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条是《美国法典》第八编第1621(d)条意义上的州法律。

Section § 14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Medi-Cal服务账单的提交规则。通常,账单必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患者在四个月内未告知提供者其为Medi-Cal受益人,账单可以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延迟提交。此外,如果涉及第三方付款或法律诉讼,提供者有一年时间提交索赔。如果提供者遇到无法控制的情况,可以申请最长一年的延期。

如果索赔在六到十二个月之间提交且没有有效的例外情况,付款将会减少:服务月份后第7至第9个月提交的索赔减少25%,第10至第12个月提交的索赔减少50%。这些罚款不适用于某些没有州政府资金匹配的项目。

在紧急情况下,主任可以允许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提交索赔,以确保提供者获得付款,特别是当数据因紧急情况而丢失或无法访问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a) 本章规定的服务账单应在服务提供月份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并应采用主任规定的格式,但如果患者在服务提供月份后的四个月内未向提供者表明其为Medi-Cal受益人,则提供者有权在该日期(由提供者证明为患者首次被确认为Medi-Cal受益人的日期)后的60天内随时提交其账单。但是,提供者证明的患者首次被确认为受益人的日期不得晚于服务提供月份后的一年。无论何时,当提供者已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提交索赔时,提供者应在服务提供月份后的一年内提交账单。无论何时,当就提供者试图从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获得付款的账单,已向行政或司法法庭提起法律程序时,提供者应在服务提供月份后的一年内提交账单。诉状副本应被推定为法律程序开始的充分证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b) 主任如果发现账单提交延迟是由于提供者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可以延长账单提交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1) 对于在服务月份后6至12个月内提交的原始索赔的报销,如果不符合分节 (a) 和 (b) 中规定的允许在六个月后开具账单的任何例外情况,或分节 (f) 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应按以下方式减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1)(A) 对于在服务月份后的第七至第九个月内提交的索赔,Medi-Cal原本应支付的金额应减少2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1)(B) 对于在服务月份后的第十至第十二个月内提交的索赔,Medi-Cal原本应支付的金额应减少5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2) 主任可以通过法规设立例外情况,对于超出一年账单期限提交的索赔,在联邦全额参与可用的范围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c)(3) 第 (1) 款规定的减免不适用于没有州普通基金匹配的Medi-Cal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教育机构 (LEA) Medi-Cal账单选择项目和目标病例管理 (TCM) 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d) 就本节而言,将患者确认为Medi-Cal受益人应指患者向提供者出示其Medi-Cal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e) 在提供者收到财务中介机构的索赔查询确认后,在索赔支付或拒绝之前,无需进一步跟进,但此期限不得超过确认日期起的一年。在确认日期起的一年内,提供者应利用下一级上诉程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f)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美国总统或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主任为了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的持续可及性,可以支付服务费用而无需提交所需文件,给任何在Medi-Cal项目下信誉良好的提供者,这些提供者由于紧急情况导致数据损坏、丢失或无法访问而无法提交索赔。紧急付款可在紧急声明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进行。所有紧急付款请求应包括主任要求的充分付款理由,并应根据部门持有的请求提供者的过往索赔历史进行支付。

Section § 14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驻院医生如果通常不这样做,就不必被迫将其账单与医院的账单合并。医生可以独立于医院向患者开具账单。但是,州政府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如果医生和医院的账单是分开的,总费用不应超过合并成一张账单时的费用。

Section § 1411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护理机构和某些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的计费程序。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机构无需为患者开具月度账单。这些条件包括:及时在下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财务中介提交住院天数的索赔单,并确保索赔单未显示患者已出院或死亡。当满足这些条件时,财务中介必须在该月20日之前向提供者发送一份预印的索赔表格。然后,机构核对并证明信息,按照既定程序退回,并且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而不会被视为迟交。此过程是本章概述的更广泛计费职责的一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a) 部门不得要求护理机构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任何类别的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为受益人开具月度账单,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a)(1) 提供者已就住院每日费用计费的索赔单在被计费月份之后的月份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由财务中介机构收到;并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a)(2) 财务中介机构收到的索赔单未显示患者状态代码,表明在该月为受助人计费的最后一天已出院或死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b)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财务中介机构应在该月20日之前,向提供者邮寄一份预印索赔单,以涵盖当月向这些受益人提供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c) 提供者应被要求核对预印索赔单的准确性,进行更正,并证明索赔单上列出的受益人已收到所列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d) 预印索赔单应按第14115条规定的方式退回;但前提是,预印索赔单应在被计费服务月份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不被视为迟交。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2(e)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提供者和部门就由此建立的计费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章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141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麻醉护士独立为其服务收费,无需通过医院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将直接获得其工作的报酬。

部门应允许麻醉护士就其提供的服务独立收费。如果麻醉护士选择就此类服务独立收费,部门应将服务费用直接支付给该麻醉护士。

Section § 14115.4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预算将医疗补助计划的支付限制为仅限于直接提供病理服务者,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医院如果将病理工作送往外部实验室,仍可获得报销;临床实验室如果将检测送往其他实验室,也可获得报销;临床实验室如果在其公司内部的不同地点进行检测,也可获得报销。这些报销必须遵循特定的部门规定。

如果预算案在任何预算年度将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下的病理服务支付限制为仅限于实际提供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则此限制不应禁止以下任何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a) 医院因外部参考实验室为住院患者提供的病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b) 临床实验室因将病理服务转介给另一临床实验室而获得的报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c) 临床实验室因在同一临床实验室拥有并运营的不同检测地点提供病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销。
根据 (a)、(b) 或 (c) 款提供的服务应按照部门的规章制度予以报销。

Section § 14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的应付款项或权利可能被加利福尼亚州或根据联邦法律被美国政府主张。但是,这些款项或权利不能用于清偿法院的金钱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此外,医疗保健提供者对任何付款的权利主张,也不能合法地转让或对州或其财务代理人强制执行。

本章项下应付的款项或存在的权利应受制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索赔、留置权或抵销,以及根据联邦法规提出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索赔,但除此之外,不应受制于金钱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强制执行;并且,医疗保健提供者获得任何付款的任何权利,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衡平法进行的任何转让或让与,均不得对州、财务中介机构或承运人强制执行。

Section § 14115.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部门如何在审计长的帮助下,建立一个系统,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已批准的服务索赔。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支付初始费用和年度订阅费来使用这个电子支付系统。这些费用涵盖了服务提供者注册、银行交易费和系统维护等成本。如果该设置产生了任何成本节省,费用将相应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a) 部门应在审计长的协助下,制定一项程序,凭此,已批准的服务索赔可以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的方式报销给指定的服务提供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b) 部门应向所有感兴趣的各方提供根据本章规定支付已批准的服务索赔的电子资金转账服务,并收取合理的初始费用以及用于向用户提供的系统更新、维护和支持服务的年度订阅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c) 部门根据 (b) 款收取的费用金额应尽可能收回服务提供者注册的成本、银行交易费用以及维护电子转账系统的持续净支持成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d) 部门在根据 (b) 款收取费用时,应根据因本节实施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节省金额调整这些费用。

Section § 141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更新和简化医疗补助的计费流程,以便地方学校能够为其向学生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服务获得报销。他们需要取消超出联邦要求且不必要的规定,并与一个咨询小组合作,制定一份易于使用的项目指南。

学校必须获得指导和支持,以便更轻松地提交索赔,部门也应及时进行审计,确保索赔符合州和联邦的规定。此外,还强调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它们在计费项目中的参与度。

部门还必须提供定期培训,维护一个互动网站,并与州教育部门合作,支持学校遵守医疗补助的要求。最后,他们还负责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比较加州学校医疗补助计费效率与其他州的效率。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1) 部门应修订医疗补助州计划中关于地方教育机构 (LEAs) 服务计费选项的规定,以确保学校为其提供的所有符合条件且不受联邦要求排除的服务获得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2) 部门应研究提高学校参与地方教育机构Medi-Cal计费选项的方法,以便学校能够满足其学生的医疗保健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3) 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简化地方教育机构计费的索赔流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4) 部门应在不必要时,消除和修改超出联邦要求的州计划和监管要求。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 部门应与根据 (c) 款设立的LEA特设工作组协商,并符合任何适用的联邦要求,发布并定期维护一份LEA 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的计划指南。该计划指南应包含一份计费手册,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计费、审计、成本报告、时间研究、联邦和州合规规则、关于流程、文件和正确提交索赔所需指导的财政和项目合规信息,以及根据LEA 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要求对地方教育机构、特许学校和社区学院进行的审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B)(A) 项所述的计划指南应包括但不限于州计划修订、常见问题、政策和程序函、对用于报告和核对从临时报销到最终成本结算的项目成本的认证公共支出流程的通俗易懂的解释、培训、提供者手册以及所有其他与LEA 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相关的教学材料。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C)(i) 部门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向所有参与的地方教育机构、特许学校和社区学院分发该计划指南。计划指南的分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该指南已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C)(i)(ii) 部门应在2024年7月1日前向所有参与的地方教育机构(包括特许学校和社区学院)分发一份更新的计划指南,其中应包含 (A) 项和 (B) 项所述的要求。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分发该计划指南,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该指南已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a)(5)(A)(D) 部门只有在向LEA特设工作组以及所有其他参与的地方教育机构、特许学校和社区学院提供30个日历日的书面修订通知(包括理由说明)后,方可采纳计划指南的修订。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书面通知。在特殊情况下,当修订是必要的,以反映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变更或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另行强制要求且这些变更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部门可以提供少于30个日历日的书面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 部门应根据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规定,对Medi-Cal计费选项索赔进行审计: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 计划指南以及根据 (a) 款 (5) 项进行的任何修订,包括为反映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的变更或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另行强制要求的变更而必要的任何修订,这些修订在服务提供时生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B) 公认会计原则。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C) 联邦审计法规,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2卷第200部分(自第200.0节起)(联邦拨款的统一行政要求、成本原则和审计要求),或其后续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D) 联邦医疗保险计划下的合理成本原则,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13部分(自第413.1节起),或其后续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E)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者报销手册第1部分 (CMS出版物15-1)。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1)(A)(F) 任何及所有适用的联邦或州法规和规章。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2)(A) 部门应在成本和报销比较表 (CRCS) 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知地方教育机构 (LEA)。如果确定地方教育机构未按审计员要求提供充分文件,此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三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2)(A)(B) 部门应在CRCS的3月1日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对每个地方教育机构的Medi-Cal费用份额进行临时结算或最终结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2)(A)(C) 如果未能在3月1日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发出最终结算,部门应在CRCS提交之日起不迟于18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2)(A)(D) 地方教育机构应获得所有符合联邦要求的合格服务的报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b)(3) 就本分节而言,审计应指第14170节所述的审计和成本回收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发布并定期维护本节所述的计划指南,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d) 如果根据2001年法规第171章第52节完成了地方教育机构Medi-Cal计费选项的费率研究,部门应与(e)分节(1)段中提及的实体协商,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实施该研究的建议。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e)(1) 为协助部门制定实施本节所需的州计划修正案,部门应定期与地方教育机构特设工作组协商,该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州教育部门、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城市、农村、大中小型学区和县教育办公室)以及地方教育联盟的代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还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第九区的员工、健康和教育领域的专家以及州立法人员进行协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e)(2) 部门应确保任何参与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的地方教育机构可以虚拟方式参加任何培训或利益相关者会议,包括根据(1)段举行的会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相反的州要求,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在经认证的配套资金有能力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导致地方教育机构提供者报销增加的部门变更,地方教育机构应在联邦政府允许的最长追溯期内获得报销。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g) 部门可以开展所有必要活动,以从联邦政府收回已在州公立学校提供的可报销服务的配套资金。部门应准备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所有法规、政策、州计划修正案以及实现此目的所需的其他要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 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并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年度报告,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1)
(m)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1)(m)分节要求的年度比较报告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2) 各州学校医疗补助总索赔额和每名合格儿童索赔额以及联邦收入的州际比较。该比较应包括对已有完整数据的最近两年进行审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3) 部门活动摘要,包括对地方教育机构的培训,以及解释每项活动如何有助于缩小加州每名合格学生联邦资金回收额与前三名州每名学生回收额之间的差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4)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在其他州计划中批准报销但尚未在加州州计划中批准报销的所有学校服务、活动和提供者清单,以及批准报销的服务单位费率。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5)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5)(e)分节中提及的实体向部门提出的官方建议,以及部门就每项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6) 州计划修正案和其他为获得(4)段所列项目报销所需的行动的一年时间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7) 识别LEA报销的任何障碍,包括(e)款所列实体指定的、非联邦要求所施加的障碍,以及已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这些障碍的行动的描述。
(8)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 针对最近完成的经审计的州财政年度,与项目指南中确定的流程相关的财务调查结果的全州汇总。调查结果汇总应在后续年度更新,直至所有已提交的CRCS报告均已审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B) 就(A)项而言,“最近完成的经审计的州财政年度”指最近一个州财政年度,其中70%或更多已提交的CRCS已完成审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C) 成本结算流程变更的描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C)(i) 对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CRCSs进行的审计数量汇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C)(ii) 临时报销与CRCSs之间差异的汇总。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h)(8)(A)(C)(iii) 与不合规审计发现相关的汇总。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i) 部门应向LEA提供半年度Medi-Cal计费选项计费论坛,以提供关于适当计费实践的指导。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j) 部门应向其提交的成本报告与最终审计结算之间存在25%或更大差异的LEA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包括协助LEA了解为减少提交成本报告与最终审计结算之间差异所需的行动。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k)(1) 部门对LEA 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的管理应通过按比例减少分配给LEA的联邦医疗补助付款来提供资金和人员,这些付款用于根据LEA服务计费选项提供由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资助的福利。因减少分配给LEA的联邦医疗补助付款而收取的款项应存入地方教育机构Medi-Cal追偿基金,该基金特此根据《政府法典》第16370条设立的特别存款基金中设立。这些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仅用于支持部门履行管理LEA Medi-Cal计费选项计划的所有要求。如果本节在任何时候被废止,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地方教育机构Medi-Cal追偿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按比例返还给所有其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曾用于设立该基金的LEA。根据本款扣留的年度金额不得超过分配给LEA的联邦医疗补助总付款的5%,这些付款用于根据LEA服务计费选项提供由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资助的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k)(2) 根据(1)款收取的款项应按比例从所有参与LEA的联邦医疗补助付款中扣减,以确保没有一个LEA损失其联邦医疗补助付款的过大份额。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l)(1) 部门可以签订单一来源合同,以遵守本节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l)(2) 为遵守本节要求而增加的人员水平,包括但不限于部门根据(1)款签订合同的人员,应限于可由根据(i)款获得的收入提供资金的水平。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 部门的活动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1) 对可比州学校医疗补助系统进行年度比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2) 努力改善与联邦政府、州教育部和LEA的沟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3) 视需要制定和更新给LEA的书面指南,关于避免审计例外情况的最佳实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4) 建立和维护一个LEA友好的互动式互联网网站。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8(m)(5) 与州教育部的合作,以帮助确保LEA遵守州和联邦医疗补助要求,并帮助提高LEA参与LEA Medi-Cal计费选项的程度。

Section § 14115.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中央实验室(特别是与初级保健诊所相关的实验室)提供服务的付款处理方式。当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提交申请时,应直接获得报销。初级保健诊所网络仍可代表其实验室提交申请,前提是使用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如果实验室和诊所由同一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实验室检测是为诊所患者进行的,则不应拒绝付款申请。然而,诊所不能提交与Medi-Cal计划已涵盖的服务重复的单独申请。

曾有临时规定允许网络内的某些初级保健诊所在获得中央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之前继续为实验室服务计费,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共享非营利所有权、协议以及事先获得Medi-Cal的授权。这些标准包括持有有效的实验室证书,并且自2006年8月1日之前就已提供服务。

这项临时规定已于2007年6月30日终止。此外,部门可以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以确保医疗必需服务得到适当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a) 对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241.1条授权在中央实验室提供的服务,部门应直接向执行服务并提交报销申请的实验室提供报销。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使用集中计费的初级保健诊所网络代表该网络的中央实验室提交申请,前提是申请是使用中央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提交的。部门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向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241.1条设立的实验室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a)(1) 诊所和执行服务的持牌中央实验室由同一非营利公司拥有和运营,拥有相同的董事会和公司高级职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a)(2) 实验室服务是对在诊所为诊所患者采集的样本进行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初级保健诊所使用其提供者编号,为目前在Medi-Cal计划下报销的中央实验室服务提交单独的申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c) 部门可以实施利用控制或其他成本控制措施,以确保医疗必需服务得到适当提供。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4条(a)款获得许可并隶属于初级保健诊所网络的初级保健诊所,可以继续提交所提供的实验室服务的申请,直至该初级保健诊所根据本条获得中央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1)(A) 初级保健诊所网络由同一非营利公司运营,拥有相同的董事会和公司高级职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1)(B) 初级保健诊所按照与网络中附属诊所相同的程序和协议运营,并且该实验室持有有效的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42 U.S.C. 263a)(CLIA)证书和州实验室执照,以执行中等和高复杂性实验室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1)(C) 该初级保健诊所自2006年8月1日之前一直在诊所网络内为初级保健诊所的患者提供实验室检测服务,并已获得Medi-Cal授权提交这些服务的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41(d)(2) 本款应持续有效至2007年6月30日。

Section § 1411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参与Medi-Cal计划且每年收到或支付至少500万美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遵守《虚假申报法》下的联邦培训和政策标准。具体来说,他们必须遵守关于员工欺诈预防培训的联邦规定。500万美元的门槛由联邦法律和指南确定。“提供者”包括法律其他章节中定义的服务提供者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5(a) 作为在Medi-Cal计划下每年收到或支付至少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提供者,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商品、用品和货物的支付条件,该提供者应遵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2(a)节 (42 U.S.C. Sec. 1396a(a)(68)) 中包含的联邦《虚假申报法》员工培训和政策要求,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可能规定的任何要求。五百万美元 ($5,000,000) 门槛的计算应基于联邦法律法规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的指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15.75(b) 就本节而言,“提供者”具有第14043.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并且还包括根据本章、第8章 (始于第14200节) 或第8.75章 (始于第14591节) 授权的任何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4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援助项目和医疗设施的县级机构主管,如果某员工同时拥有与运营或协助运营任何医疗设施相关的权力,则该主管不能授权该员工批准或拒绝援助。

Section § 14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请求获取其正在治疗的Medi-Cal患者所用药物的信息,该部门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该医生提供这些信息。

与提供给Medi-Cal受助人的药物相关的信息,应由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治疗医生提出请求时,向正在治疗这些受助人的医生披露。

Section § 141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州主管负责聘请足够的顾问,以确保遵守州法规并保护州的利益。各县不得聘请这些顾问。但是,如果某个县已经有效地使用了顾问,并且将其转为州雇员不切实际,主管可以允许该县保留其顾问。

在此背景下,“顾问”是指审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费用和服务,并事先批准服务的人员。

局长应聘用足够的顾问,以确保遵守本法典的规定和法规,并保护州的最佳利益,任何县均不得聘用此类顾问。但是,如果局长发现在特定情况下,将县聘用的顾问转为州雇员不合理,并且该顾问职能是按照全州标准履行的,他可以授权该县继续提供该特定的顾问服务。
在本节中,“顾问”是指审查本章下提供者的程序、费用和服务,并向提供者授予事先授权的人员。

Section § 14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在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州长预算,为各项服务制定月度支付计划。他们必须每季度更新此计划,并每月向财政局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

如果计划成本超出可用资金,主任可以调整支付,但削减幅度不得超过10%,且不得与联邦法律冲突。如有必要,可以选择性地推迟服务,优先提供给最需要的人,同时确保没有服务被完全取消。

如果支出超出计划的10%,主任必须按上述方式调整支付。然而,他们不能削减加州药剂师提供的药品的成分成本。主任在实施任何变更之前,必须咨询服务提供者团体。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a) 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针对当前财政年度,主任应根据州长预算中确定的类别,制定一份预期总支付额和各类服务预期支付额的月度计划。该计划将按季度修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b) 主任应每月向财政局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实际总支付额和各类服务的支付额,如 (a) 款所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c) 在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如果主任有理由相信该计划的总成本将超出可用资金,主任可首先修改服务的支付方式或金额,但任何金额的削减不得超过10%,且任何修改不得与联邦法律冲突。如果此类修改不足以使该计划在可用资金范围内,主任可推迟福利计划中的选择性服务。此类选择性服务的推迟应通过改变预先授权请求的批准标准来实现。此类变更应旨在确保最需要选择性服务的受益人在可用资金范围内优先获得服务,但任何特定服务不得完全取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d) 在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如果自财政年度开始以来支付的总金额超出计划金额的10%,主任应立即采取 (c) 款所述的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e) 在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类别服务的总支付金额超出计划金额的10%(不包括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规定支付方式或金额的服务),主任应修改该类别服务的支付方式或金额,以确保该类别服务在财政年度的总支付金额超出计划总金额的幅度小于10%,但该计划对州普通基金的总成本不得超过已拨款的州普通基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f) 在主任采取上述任何行动之前,他或她应与相关服务提供者团体的代表进行协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0(g) 尽管有 (c) 款或 (e) 款的规定,主任不得在 (c) 款或 (e) 款所述的情况下,减少由加州药剂师提供者提供的药学服务的成分成本部分的支付金额。

Section § 14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规则,让符合医疗援助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其他州的医疗机构获得护理。只要符合联邦要求,这种安排可以在护理属于紧急情况时,或者在对个人情况更有利时进行。

部门可以根据法规,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案》的要求,为根据第14005.1、14005.4和14005.7条符合医疗援助资格的人员,提供由其他州的提供者进行的护理和治疗,或两者兼有。这适用于州外护理或治疗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或在特定情况下符合个人最佳利益的情况。

Section § 14123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Medi-Cal暂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以保护患者健康和资金。如果提供者违反规定或被判犯有欺诈等特定罪行,其资格可被无限期或在特定期限内暂停。

如果提供者属于一个团体,且局长认为暂停资格符合计划的利益,则该组织和任何涉事个人的资格也可能被暂停。

如果提供者被判欺诈或滥用但提出上诉,且定罪被推翻,他们可能有资格恢复资格。如果联邦机构书面通知某提供者已被暂停参与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则其资格将自动暂停。

局长认为必要时可暂停提供者资格,最初无需全面听证,但需通知提供者并安排听证会。最后,质量差的牙科服务可能导致根据特定指南暂停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提供者在暂停期间不能提交索赔,且暂停决定会传达给相关部门。

服务提供者参与Medi-Cal计划的资格可被暂停,以保护受助人的健康以及为执行本章而拨付的资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a)(1) 局长可因服务提供者违反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违反局长根据这些章节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而暂停其进一步参与Medi-Cal计划的资格。暂停期限可为不确定或特定期限,可附带或不附带条件,或可在暂停执行或给予缓刑的情况下实施。对于因任何重罪或涉及欺诈、滥用Medi-Cal计划或任何患者的任何轻罪,或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其他罪行而被定罪的服务提供者,局长应暂停其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a)(2) 如果服务提供者是诊所、团体、公司或其他协会,则该组织中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官员、董事或股东,若被判犯有第(1)款所述的罪行,且局长认为暂停资格符合Medi-Cal计划的最佳利益,则应导致该组织和被定罪个人的资格被暂停。如果服务提供者是州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则该设施负责人被判犯有第(1)款所述的罪行,可能导致该设施的资格被暂停。定罪记录或经法院书记员或主审法官认证的副本,应作为定罪事实的确凿证据。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视为本节所指的定罪。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a)(3) 定罪后,但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之前,如果局长认为暂停资格符合Medi-Cal计划的最佳利益,可命令暂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无论《刑法典》第1203.4条下的任何后续命令允许某人撤回认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局长均应命令暂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暂停资格不得早于局长命令的日期生效。因定罪而导致的暂停资格不受(c)款所要求程序的约束。但是,局长可应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举行非正式听证会,以根据局长的全权酌情决定,判断围绕定罪的情形是否足以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款规定的暂停资格。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a)(4) 如果服务提供者对定罪提出上诉且定罪被撤销,则该提供者可在定罪被撤销后申请恢复Medi-Cal计划的资格。尽管有第14124.6条的规定,恢复资格的申请不受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提交恢复资格申请的一年等待期的限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b)(1) 无论何时,当局长收到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的书面通知,告知某医生或其他个人执业者已被暂停参与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的资格时,局长应立即暂停该执业者参与Medi-Cal计划的资格,并根据(e)款第(2)项通知工人赔偿部门的行政主管。这种自动暂停资格不受(c)款所要求程序的约束。在暂停资格期间,不得从州或联邦资金中支付该执业者提供的任何项目或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141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澄清,一项先前的法规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只是为暂停某些行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质上,它重申了既有的规定。

Section § 14123.2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规定,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向州政府提交了实际上并未提供的医疗服务索赔,或者在不应向州政府计划申请付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他们将面临严厉处罚。这包括服务不必要、不达标、提供者被暂停资格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的索赔。每项欺诈性服务的罚款最高可达索赔金额的三倍,如果是故意违规,则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州政府主管负责决定这些罚款并收取。提供者有权对这些罚款提出上诉。罚款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任何向州政府或根据相关州法律定义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提交或导致提交服务索赔的提供者或个人,如果主管认定该索赔涉及的医疗或其他项目或服务,是该个人明知或有理由知道;(a) 未按所声称的提供,或 (b)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根据该计划支付:(1) 该个人或提供者已被暂停参与该计划,或 (2) 部门认定所声称的服务或项目大大超出个人需求,或其质量未能达到专业认可的医疗保健标准,或 (3) 部门认定某个人已表现出对该计划滥用性过度收费的模式,或 (4) 部门认定某个人在提交给Medi-Cal计划的任何付款请求中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了虚假陈述或虚假陈报;或 (c) 违反该个人与州政府之间的协议提交,则除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处以每项或每种服务不超过索赔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对于持续的故意违规行为,可对每项或每种服务处以不超过索赔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并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
主管应作出评估民事罚款的决定,并负责收取罚款金额。
被处以民事罚款的提供者或个人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0171条,对主管作出的任何罚款决定提出上诉。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应每月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41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程序,以便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医生和药房)可以与部门官员讨论付款或服务暂停事宜。在收到暂停通知后,提供者可以提交可能影响部门改变或解除暂停决定的证据或信息。

部门应与提供方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药房和医疗用品提供方)协商,制定一项程序,使提供方在收到根据第14107.11条发出的付款暂停通知函,或根据第14043.36条 (a) 款发出的临时暂停通知函后,能够与相关部门官员会面并协商,以提交和讨论可能影响部门修改或终止制裁决定的信息和证据。

Section § 141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Medi-Cal计划权力,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账单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它可以根据联邦规定施加强制性和可选的计划排除,或民事罚款等处罚。如果这些行动是基于欺诈或联邦排除,部门还可以因特定原因拒绝或终止与提供者的协议,且此类行动不得上诉。

临床实验室可能面临中间制裁,反复提交不当索赔或成本报告的提供者可能会被罚款。如果提供者收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不当开具账单,他们可能面临每项索赔100美元或不当索赔金额两倍的罚款。对于三次或三次以上警告,罚款将增加到每项索赔1,000美元或三倍的金额。提供者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这些罚款提出上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a) 除了可用的任何其他制裁之外,或作为其补充,包括根据第14123.2节或第14171.6节授权的制裁和处罚,并且作为加利福尼亚州被授权管理Medi-Cal计划的“单一州机构”,该部门应行使其在《联邦法规》第42篇第1002.2节中被授予的权力,并且还可以施加《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128节(42 U.S.C. Sec. 1320a-7)及其执行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和允许性排除,并施加《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128A节(42 U.S.C. Sec. 1320a-7a)及其执行法规中规定的民事罚款,针对第14043.1节中定义的申请人或提供者,或针对第14040.1节中定义的账单代理人。该部门还可以根据第14043.2节授权,终止或拒绝与第14043.1节中定义的申请人或提供者签订提供者协议,基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66(b)(2)节(42 U.S.C. Sec. 1395cc(b)(2))中规定的理由。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0171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者或账单代理人对根据本款施加的民事罚款、排除或其他制裁提出的任何上诉,应根据第14043.65节进行,但如果该行动是基于涉及Medi-Cal、Medicaid或Medicare计划欺诈或滥用的任何罪行的定罪,或联邦政府将某人从Medicaid或Medicare计划中排除,则该行动应自动生效,且不得上诉或举行听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b) 此外,该部门可以对《社会保障法》第1846节(42 U.S.C. Sec. 1395w-2)及其执行法规中规定的中间制裁,施加于任何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206节定义的临床实验室提供者。此中间制裁的施加和上诉应根据《加利福尼亚法规》第17篇第1部第2章第8条(从第1065节开始)进行。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c)(1) 此外,该部门可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指出不当账单或不当成本报告计算,该通知应具体指明被违反的法规、规章或规则,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发送给提供者,只要对提供者的已支付索赔或提供者的成本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不当账单或不当成本报告计算的模式。审查不应考虑被拒绝的索赔或支付减少。警告通知应采用特定格式,明确告知提供者不当开具账单的项目或服务,以及(如适用)提供者成本计算方式中的缺陷。警告通知可以与年度成本报告审计结果一起发出,或作为部门授权采取的任何审计或任何其他行动的补充。部门未能行使其酌情权发出警告通知,不应限制其进行审计或采取任何法律授权行动的权力。警告通知应向提供者提供机会,对警告通知提出异议,并向部门解释提供者账单或成本报告计算的正确性。如果部门全部或部分接受提供者的解释,则根据本节,将不再对该通知或部门接受为正确的通知部分采取进一步行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c)(2)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施加民事罚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c)(2)(A) 如果提供者提交或导致提交Medi-Cal计划的付款索赔,且这些索赔: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3.25(c)(2)(A)(i) 开具账单不当,并且是提供者已收到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当账单警告通知的服务或项目,提供者除了可能由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每项索赔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或每项服务或项目不当索赔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14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根据另一条款被暂停,主管必须通知相关的州许可、认证或注册机构,并分享任何调查详情。主管也可以随时与这些机构分享调查信息。 本条款还明确,州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调查撤销或暂停执照或认证的事宜。这些州机构的行动不会改变根据所引用的条款进行的暂停的结果。 此外,这里的“暂停”一词指的是在所有上诉和法律程序完成后作出的最终决定。

Section § 141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补助计划中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详细记录他们提供的每一项服务,包括服务日期和接受服务的人。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 10 年,从合同结束、审计完成或服务提供之日(以最晚者为准)开始计算。

根据第 (Section) 14043.1 条的定义,在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或由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下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每个提供者,应保存和维护在医疗补助计划或由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下提供的每项服务、接受服务的受益人或个人、服务提供的日期以及部门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的记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保存和维护的记录,提供者应自计划与提供者之间合同期的最终日期、任何审计完成之日或服务提供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保留 10 年,并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42 卷第 438.3(u) 条的规定。

Section § 141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检查任何参与Medi-Cal计划或其管理的其他医疗计划下提供医疗服务、商品或货物的人员的账簿、记录和设施。检查可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未经通知的访问仅限于事先安排预约不切实际的特殊情况。任何寻求从这些计划获得报销的人员,必须应要求提供所需文件,例如患者记录和服务详情。提供者有权获得合理复印费用的报销。如果有人不遵守信息要求,他们将面临立即暂停其提供者资格的风险。收集到的任何文件仅用于调查潜在的欺诈、滥用或不合格护理,并在调查目的达成后销毁。“提供者”一词不仅包括直接服务提供者,还包括协助申请或资格认定过程的人员。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a)(1)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部门可以对其认为必要的、针对(2)和(3)款中列明的人员或实体的账簿和记录进行任何查阅,并可以访问和检查其场所或设施,以执行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规定及其项下通过的法规,或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所依据的法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a)(2) 任何申请人或提供者,如第14043.1条所定义,涉及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将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本章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下的任何受益人的服务、商品、用品或货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a)(3) 任何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根据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提供服务、商品、用品或货物,或向其寻求报销。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b)(1) 根据Medi-Cal计划或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其他医疗保健计划获得或寻求报销的申请人、提供者或其他人,应部门要求提供信息或记录和文件的副本。未经事先通知的访问以索取此信息,应保留给那些事先安排预约显然不可能或显然不适合预期访问性质的特殊情况。仅限于每次提供服务的相关账簿和记录、接受服务的受益人、日期以及部门可能通过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应受提供副本的要求约束。此信息可包括支持和证明接受者服务资格的记录,以及在必要时,提供服务数量和接收证明的记录,以及服务由适当人员提供的记录。受本条约束的提供者和其他人,将获得部门确定的合理复印相关费用报销。未能遵守根据本条提出的信息或记录要求,应成为根据第14123条(b)款或根据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其他医疗保健计划立即暂停本条所涉提供者或其他人资格的理由。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b)(2) 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副本,应仅用于调查和追究Medi-Cal欺诈或滥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包括提供低于或未达到第14123条(f)款规定的可接受质量标准的牙科服务,或部门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管理的任何其他医疗保健计划下的欺诈或滥用,并且当该目的实现后,副本应被销毁。本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将调查结果,包括账簿和记录的副本,转交给适当的联邦、州或地方许可、认证、监管或检察机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c) 就本条和第14124.1条而言,“提供者”定义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c)(1) “提供者”应具有第14043.1条中包含的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2(c)(2) “提供者”还应包括与(1)款定义的提供者签订合同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协助申请流程或资格认定。

Section § 141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政府部门如何发出法律或部门规定要求的通知。通知可以由部门主管或授权员工签署并发出。送达方式可以是亲自递交,也可以是邮寄。如果选择邮寄,则必须遵守另一条法律(《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并且通知在邮件投递到美国邮局的那一刻就算完成送达了。

Section § 14124.4

Explanation
在对提供者实施暂停之前,局长有权自行决定审查并减轻处罚,无需经过额外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41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医疗保健服务部部长制定、修改或废除对执行本章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符合州法律。部长在这样做时必须遵循特定程序。本法生效前部门制定的任何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它们被正式修改或废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5(a) 局长可依照第10725条规定,并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为实施本章宗旨和意图,以及使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所必需或适当的合理规章制度,且不得与本州任何法规相抵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5(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任何前身部门依照本章规定,且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先前制定的规章,应保持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局长依照第10725条规定重新制定、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412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交申请要求减免罚款或恢复职位,局长可以选择举行听证会或允许口头辩论。局长可以决定亲自处理此案,或在行政法法官的协助下处理,或将案件完全交由行政法法官管理并提出建议决定。

如果局长命令就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提交的复职申请或罚款减免申请举行口头辩论或听证会,他或她可以亲自审理并决定该事项,或者,他或她可以酌情选择 (1) 与部门指派的行政法法官一同审理该事项,或者 (2) 将该事项指派给部门指派的行政法法官,该法官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017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为部门准备一份拟议决定,以便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7条采取行动。

Section § 141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医疗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居民将支付方式从私人支付或医疗保险(Medicare)改为Medi-Cal而将其驱逐或转移,但如果支付方式改变,机构可以将居民从单人房转移到半私人房。这项保护也适用于那些已申请Medi-Cal但仍在等待审批结果的居民。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接受暂托护理服务的居民,除非该服务已包含在医疗补助豁免计划中或由Medi-Cal承保。如果居民的健康需求发生变化,或者不转移会导致没有可用的医疗保险(Medicare)床位,机构仍然可以转移居民。本法律仅在符合联邦法规的情况下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7(a) 任何作为Medi-Cal计划提供者参与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试图将居民逐出机构,或(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机构内转移任何居民,如果此举是由于居民将其服务购买方式从私人支付或医疗保险(Medicare)改为Medi-Cal所致,但如果居民改为Medi-Cal支付状态,机构可将居民从单人房转移至半私人房。本节也适用于已及时并善意申请Medi-Cal福利且尚未作出资格认定的居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7(b) 本节不适用于接受暂托护理服务(respite care services)的任何专业护理机构或中级护理机构的居民,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1节所定义,除非该服务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n节通过医疗补助豁免计划(Medicaid waiver program)提供,或已被Medi-Cal计划允许作为承保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7(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限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在机构内转移居民的能力,如果转移是因居民医疗保健需求的变化,或如果保留床位将导致机构内没有可用的医疗保险(Medicare)指定床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7(d) 本节仅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412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因患者的支付来源而区别对待Medi-Cal患者。它们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与向其他患者相同质量和范围的服务。这包括入院、房间分配和膳食等方面。

法律明确指出,这项要求并非新的强制规定,而是重申现有规则。如果法院裁定Medi-Cal必须向这些机构报销遵守本节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则需要额外的州批准才能启动此项要求。

机构仍可根据个人健康需求调整服务,并且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以确保不会失去联邦支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a) 任何作为Medi-Cal计划提供者参与的持牌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基于其机构服务支付来源而歧视Medi-Cal患者,这些服务是根据Medi-Cal计划规定必须向符合条件者提供的。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机构向自费患者收取为Medi-Cal患者提供或超出Medi-Cal计划要求之外的服务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b)(1) 作为Medi-Cal计划提供者参与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应以与向公众提供的方式、方法、范围、水平和质量相同的方式,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Medi-Cal项下可获得的援助、护理、服务及其他福利,无论支付来源如何。本分节适用于但不限于入院惯例、房间选择和安排(第14124.7节(a)和(c)分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膳食提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b)(2)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分节不构成法律和政策的变更,而是对现有法律和Medi-Cal提供者协议的宣示,因此,本分节所施加的要求不应被视为根据本章第3.8条(自第14126节起)或任何法律、法规或加州医疗补助州计划的任何其他Medi-Cal费率设定条款进行报销目的的新州强制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b)(3)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的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决,或上诉法院作出的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决,在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行政长官作出的最终裁决,认定Medi-Cal计划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必须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报销与本节相关的费用,则本分节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生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机构提供Medi-Cal项下可获得的援助、护理、服务及其他福利的能力,以根据居民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保健需求而定的适当方式、方法、范围和水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0(d) 本节的实施仅限于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且已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Medi-Cal计划的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

Section § 1412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加州医疗保健部将利用一个名为PARIS的联邦系统,帮助识别已参加Medi-Cal计划的退伍军人、其家属或遗属。目的是协助他们获得联邦退伍军人医疗保健福利。

将有三个设有退伍军人事务医疗中心的县参与。该部门将与PARIS系统共享信息,以找出正在使用Medi-Cal的退伍军人,特别是那些有长期护理等高成本需求的退伍军人,并将其转介给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寻求帮助。

在项目启动前,该部门必须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签订协议,并满足联邦要求。如果该项目被证明具有成本效益,它可能会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并继续运行,无需进一步的法规修改。为加快实施,该项目免于遵守常规的合同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a) 部门应设立一个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利用联邦公共援助报告信息系统 (PARIS) 识别已参加Medi-Cal计划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或遗属,并协助他们获得联邦退伍军人医疗保健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b) 部门应选择三个同意参与的县,这些县设有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USDVA) 医疗中心,以参与该试点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c) 根据试点项目,部门应与PARIS交换信息,并识别在试点项目县内接受Medi-Cal福利的退伍军人及其家属或遗属。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d) 部门应将已识别的正在接受高成本服务(包括长期护理)的Medi-Cal受益人转介给县退伍军人服务官 (CVSOs),以获取有关USDVA福利的信息和协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e) 在试点项目启动之前,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e)(1) 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 (CDVA) 签订协议,以提供与试点项目相关的CVSO外展服务。CDVA协议应包含绩效标准,以便部门衡量试点项目的有效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e)(2) 签订联邦政府要求的所有协议,以利用PARIS系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e)(3) 开展利用PARIS系统所需的任何信息技术活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f) 如果部门认定试点项目具有成本效益,它可以随时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该项目,并无限期地继续运行PARIS。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指令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h) 部门应不迟于2009年7月1日实施该试点项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1(i) 为了实现最大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本节项下的合同需要一个快速合同流程。因此,本节项下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章(自第1125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4124.12

Explanation

本法侧重于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对加州Medi-Cal计划进行的调整。它指示州政府采纳因疫情而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豁免和灵活性,允许某些规定优先于冲突的州法律。

它强制要求在疫情期间将Medi-Cal医疗援助扩展到无保险个人,并尽可能通过联邦资金来资助。该法还允许使用远程医疗,包括远程患者监测,并设立咨询小组来指导远程医疗的实施和政策。

该法规鼓励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用于居家和社区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任何付款不会影响其他福利的资格。它允许绕过正常的合同招标程序,以加快必要的服务改进和调整。

总的来说,目标是增强Medi-Cal的灵活性、资金和服务交付能力,以应对COVID-19公共卫生危机带来的独特挑战。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该部门应实施任何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与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相关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豁免或灵活性。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15、1320b-5或1396n条批准的任何豁免或灵活性,或Medi-Cal州计划。任何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豁免或灵活性的请求均须经财政部批准,然后该部门才能将该请求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a)(2) 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直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f)款所述的任何延长的豁免或灵活性,如果本章、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第8.8章(自第14600条起)或第8.9章(自第14700条起)与任何经批准的联邦豁免或灵活性(如(1)款所述)之间存在冲突,则经批准的联邦豁免或灵活性应优先于指定州法律中的任何冲突。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b)(1) 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应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10)(A)(ii)(XXIII)条行使其选择权,将医疗援助(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10)(A)(ii)(XVIII)条所述)扩展至无保险个人(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ss)条所定义),并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持续有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b)(2) 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可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15条寻求联邦批准,以将根据(1)款提供给无保险个人的医疗援助扩展,以包括该部门定义的、通常为全面Medi-Cal受益人所涵盖的COVID-19相关治疗服务。如果联邦财政参与不可用,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可选择在仅由州资助的基础上实施本款,并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应寻求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财政参与,用于其确定可用于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的Medi-Cal支出,并应遵守获得该联邦财政参与的任何联邦要求和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公法116-127)第6008条提供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的临时增加。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d) 由于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对该部门持续管理Medi-Cal计划的影响,该部门可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以对加州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编号11-W-00193/9)的全部或部分组成部分进行任意次数的临时延期,该项目根据第5.5条(自第14184条起)实施,原定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该部门选择寻求任何延期,该部门应确定所寻求延期的时长,以及是寻求对整个示范项目还是对示范项目的选定组成部分进行延期。在实施本款时,该部门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寻求临时延期之前咨询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实体。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e) 该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以实施本条或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维持Medi-Cal计划下受保福利的充分可及性。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1) (A) 该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以延长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a)款实施的已批准豁免或灵活性,这些豁免或灵活性与Medi-Cal计划中通过远程医疗方式提供和报销服务有关。在符合(e)款规定的前提下,该部门应实施那些已获得联邦批准的延长豁免或灵活性,自联邦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时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直至2022年12月31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1)(B) 受 (e) 款的约束,该部门可授权将远程患者监测作为一种可允许的远程医疗模式,用于其认为适当的受保医疗服务和提供者类型,适用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的提供服务日期。该部门可为通过远程患者监测提供的适用医疗服务制定费用表。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2)(A) 为向2022年1月发布的2022-23年度州长拟议预算提供信息,该部门应召集一个咨询小组,由顾问、主题专家和其他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组成,以提供建议,指导部门建立和采纳远程医疗模式的计费和利用管理协议,从而增加Medi-Cal计划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并减少差异。咨询小组应分析远程医疗在增加患者可及性、健康质量结果和利用率的变化、面对面就诊和远程医疗适当组合的最佳实践,以及由电话就诊引起的任何实践或护理模式变化的益处或责任方面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2)(A)(B) 咨询小组应包括加州医学协会、加州初级保健协会、加州公立医院协会、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加州计划生育联盟、基本可及健康组织以及部门确定的其他主题专家或其他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3) 为实施本款之目的,该部门可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根据本段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5.5章第六章(自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公共合同法典》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0100条起)以及《州行政手册》的规定,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f)(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在COVID-19紧急时期之前由部门授权并在Medi-Cal州计划、Medi-Cal提供者手册或其他部门指南中描述的远程医疗模式的覆盖范围和报销。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g)(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立法机关拨款和2021年预算案第11.95条的约束下,该部门应实施那些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根据2021年联邦《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9817条及相关联邦指南批准的,旨在加强、扩大或巩固Medi-Cal计划下的居家和社区服务 (HCBS) 的活动和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g)(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应遵守任何联邦要求和条件,以申请根据2021年联邦《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9817条及相关联邦指南,用于符合条件的HCBS支出的增加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g)(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从本款所述的经批准的HCBS支出计划中包含的举措所获得的津贴或付款,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的范围内,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用于确定个人或其家庭任何成员在任何州或地方福利或援助计划下的福利或援助资格,或福利或援助的金额或范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2(g)(4)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州社会服务部、加州老龄部、州公共卫生部、州发展服务部、州康复部以及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如适用),可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以及第 (1) 段所述的任何HCBS活动,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2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签订合同,或修改现有合同,以管理或使用来自《21世纪治愈法案》的联邦拨款。这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的方式进行。

此外,这些合同不需要遵循某些常规的州招标和审批程序,也不需要总务部的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3(a) 部门可以以招标或谈判方式订立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以管理或实施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Public Law 114-255)、该联邦法案的任何后续修订,或任何相关的联邦法规或政策指导所授予的任何联邦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3(b) 根据本条订立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5.5章(第14825条起)、《政府法典》第19130条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10100条起),并应豁免接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Section § 14124.1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根据《21世纪治愈法案》申请联邦拨款,以制定一项社区危机响应计划。该计划应侧重于协调公共和私人危机响应实体、填补资源空白、改进危机干预以及减少医院急诊就诊。

部门在申请过程中必须与医院、急救人员和执法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合作。如果获得拨款,部门必须向联邦政府和州立法机构报告其影响,特别是对当地危机服务和相关个人结果的影响。

这项举措取决于国会是否为此目的提供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a) 部门应制定并提交一份申请,以争取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42 U.S.C. Sec. 290bb-37)第9007条授权的拨款,用于制定一项社区危机响应计划。在符合联邦拨款申请要求的前提下,该拨款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a)(1) 促进参与危机响应的当地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整合与协调,包括急救人员、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初级保健提供者、执法部门、法院系统、医疗保健支付方、社会服务提供者和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a)(2) 与公共和私人实体制定谅解备忘录,以实施危机响应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a)(3) 解决社区在危机干预和预防资源方面的空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a)(4) 制定模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院急诊科的使用和再入院,包括通过适当的出院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b) 部门应在制定拨款申请期间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利益相关者应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危机护理响应经验的组织代表,包括医院、急救人员、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初级保健提供者、执法部门、法院系统、医疗保健支付方、社会服务提供者、行为健康服务提供者,以及代表行为健康服务消费者及其重要支持人员的组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c) 如果部门根据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42 U.S.C. Sec. 290bb-37)第9007条获得拨款,部门应在部长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方式和包含部长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包括对该拨款在以下所有方面影响的评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c)(1) 当地危机响应服务和针对接受危机规划和早期干预支持的个人的措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c)(2) 报告功能结果有所改善的个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c)(3) 危机后接受定期后续护理的个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d) 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c)款所述报告的副本。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4(e) 本节仅在国会为联邦《21世纪治愈法案》(42 U.S.C. Sec. 290bb-37)第9007条的目的拨款时生效。

Section § 1412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增加Medi-Cal对紧急医疗航空运输服务的支付。目标是向服务提供者报销其正常收费的金额,但需经立法机关拨款。部门可以在没有额外法规的情况下实施此计划,但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确保联邦资金不受影响。如果联邦批准被拒绝、资金未获分配,或诉讼给州造成财务问题,该计划将停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a)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经立法机关拨款后,部门应设计并实施一项紧急医疗航空运输服务补充支付计划,以增加Medi-Cal报销额,金额不得超过合格紧急医疗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收取的正常和惯常收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计划函件、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c) 在实施本条时,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d)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条将失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d)(1)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拒绝批准本条的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d)(2) 立法机关未能在年度预算案中为该计划拨款,或未能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30天内通过单独法案拨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5(d)(3) 针对本条向州提起诉讼,且已发布初步禁令或其他命令,导致州蒙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联邦财政参与的损失。

Section § 14124.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项分析,旨在确保有足够的服务提供者网络,能够在Medi-Cal计划下提供住房支持服务。法律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足够的合格提供者,包括那些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资助但未获得Medi-Cal认证的提供者,并将这些网络与其他州类似的网络进行比较。如果发现网络不足,法律要求确定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如果获得拨款,这项分析报告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为实施本节规定,部门在签订或修订合同时享有灵活性,不受常规监管审查的限制。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1) 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部门应完成一项独立分析,以确定网络是否充足,从而获得联邦批准,将提供住房支持服务的Medi-Cal福利纳入覆盖范围。该分析在评估提供受覆盖的住房支持服务福利的能力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1)(A) 非认证Medi-Cal提供者,但正在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获得资金以提供住房支持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1)(B) 提供者数量与每个地区或县的无家可归者人数的关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1)(C) 已实施医疗补助福利以资助住房支持服务的州内提供者网络的比较,包括加州服务于不同人群的任何类似医疗补助福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1)(D) 如果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该州的网络尚不充足,部门可以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建立符合本节标准的提供者网络,以及建立充足网络的预计时间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a)(2) 只要按照第 (1) 款的描述进行了拨款,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于2024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独立分析的结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24.16(b) 为实施本节之目的,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排他性或非排他性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章(自第14825节起)、《政府法典》第19130节、《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自第10100节起)和《州行政手册》,并应豁免于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