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行政
Section § 14100.1
本法律规定,局长拥有必要的权限和职责,以确保州计划符合联邦法律,特别是为获得《社会保障法》第XIX篇项下批准所需的法律。本部门被指定为负责管理此事的唯一州机构。
Section § 14100.2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作为 Medi-Cal 计划的一部分收集的个人相关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管理该计划或某些法律程序,如监护权或涉及虐待的刑事案件。它详细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披露此类信息,例如立法调查,同时确保除非法律要求,否则个人身份信息仍受保护。
它还规定,公共机构必须根据联邦法律,配合为 Medi-Cal 计划的审计或调查提供必要信息。该法律允许为特定目的共享数据,例如确定儿童免费餐的资格,但前提是必须遵守隐私规定。滥用保密信息属于轻罪。
Section § 14100.3
Section § 14100.5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必须如何制定和向财政部提交关于医疗补助支出的详细预测和假设。从2024-25财政年度开始,这些假设必须按具体的预算项目组织,并明确与医疗服务、地方行政管理和费率增长相关的成本。部门必须每年提交两次这些假设,如果财政部在15天内未作回应,这些假设将自动获得批准。
所有成本估算都应包含关于工作量和支出的详细数据。解释这些估算的报告必须发送给立法财政委员会,详细说明过去和预计的支出模式。此外,任何对医疗补助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都应清晰描述,包括附有必要数据支持的成本估算。本法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4100.6
Section § 14100.7
如果您是提供失禁用品或医疗用品的 Medi-Cal 提供者,您需要向部门提供至少 25,000 美元的保证金。这项保障是法律要求的。
三年后,如果您提出申请并符合部门设定的某些条件,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此保证金要求的豁免。部门将制定规则,决定谁可以获得豁免。
法律将“失禁用品”和“医疗用品”定义为由执业医师开具以满足医疗需求的项目,并且这些项目有资格获得报销。
这项保证金要求不适用于根据特定商业法规获得专业许可的个人。
Section § 14100.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家庭健康机构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标准,才能参与医疗加州计划。如果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存在冲突,则以医疗补助的规定为准。
如果联邦政府强制要求提供者必须取得履约保证金才能参与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计划,那么提供者必须在90天内取得该保证金才能继续参与医疗加州计划。新申请的提供者如果在新规定生效日期附近提出申请,也必须在90天内遵守。未能取得该保证金可能导致报销被拒绝以及被医疗加州计划终止资格。
Section § 14100.9
这项法律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提供者(例如通过Medi-Cal提供医疗用品的机构)在新的联邦法规生效后90天内获得担保债券。如果他们未能获得并维持此债券,他们将无法获得服务报销,并可能被Medi-Cal计划除名。然而,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个人可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4100.51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再次在五月预算更新时,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向州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计划的详细财务信息。这份报告应包括服务说明、儿童和成人病例量及成本预测、预测变化的解释,以及显示索赔成本和客户数量的财务图表。
该部门还需要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财务信息,使其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4100.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每年不迟于1月10日,并在五月预算修订时再次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药物医疗补助计划的详细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成人、未成年人同意、儿童和围产期客户的数量,以及针对当前和即将到来的预算年度的财务摘要。此外,该部门必须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使其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4100.75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或续签Medi-Cal注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一笔保证金或担保金。这笔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预计的账单金额决定,但不得少于25,000美元。这项规定只有在主管声明此类担保债券在全州范围内普遍可获得时才会生效。
连续运营三年后,提供者可以向部门申请豁免这些要求,部门会为此设定批准或拒绝的条件。法律还要求跟踪提供者的参与率,以评估保证金要求是否会阻碍提供者参与Medi-Cal计划。
然而,某些获得许可的个人、诊所、医疗机构以及由政府或教育机构运营的提供者可以免除这些保证金要求。耐用医疗设备或家庭健康服务的提供者仍需遵守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
Section § 14101.1
Section § 14101.7
Section § 14102
本节说明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如何符合联邦对被称为“最低基本保险”的医疗保险的要求。如果医疗补助计划中的某个项目尚未根据联邦法律被认可为最低基本保险,加州相关部门将寻求联邦批准,使其获得此认可。这意味着该项目符合避免税务罚款的要求。此认可将在联邦批准后的次月生效,除非规定了更早的生效日期。
如果联邦关于拥有最低基本保险的要求被取消,并且没有新的类似要求出台,本节将停止运作并最终被废止。“适用个人”一词指的是联邦法律中对其的定义。
Section § 14102.5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编制并发布关于可负担保险计划注册流程的半年期报告。这些报告旨在让州机构和公众了解情况,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90天内提供,并包括申请数量、申请人人口统计数据、结果和处理时间的详细数据。
报告还必须涵盖健康计划选择,包括默认分配到计划的情况、年度资格重新认定及其结果、与重新认定无关的退保,以及导航员提供的协助。报告还将包括申请人就资格问题提交的投诉和上诉的详细信息。
这些报告的数据将从各种系统收集,例如加州医疗保健资格、注册和保留系统 (CalHEERS) 和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ection § 1410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将Medi-Cal福利扩大到覆盖更多成年人,取决于《平价医疗法案》(ACA)提供的联邦财政支持水平。如果联邦政府将其财政支持降至90%以下,州预算或立法程序将需要解决这一资金缺口。如果资金在2018年之前降至70%或更低,Medi-Cal福利的扩大将在削减生效一年后停止。该法律还明确指出,ACA指的是旨在扩大医疗保健覆盖范围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1410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提供给某个项目的服务或产品成本超出了合理的价值,供应商可能会被取消参与该项目的资格。但是,这种取消资格的决定在供应商获得公开听证机会之前不会生效。
法律还要求持续审查支付给项目中医院的款项,以确保它们的报销金额不超过被认为是合理的范围。
Section § 14103.4
Section § 14103.5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区域内的非合同医院如何获得为Medi-Cal患者提供服务的报销。通常情况下,除非在患者生命垂危且无法转运时提供紧急服务,或者在非营利医院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获得特定授权为患者提供必要护理,否则这些医院无法获得报销。该法律还规定,紧急服务需要详细的文件和批准的治疗申请才能获得报销。非合同医院必须遵守特定标准,包括解释为何患者无法转运至合同医院。
此外,必要的紧急服务被定义为缓解剧烈疼痛或处理紧急医疗状况所需的服务,否则可能导致严重伤害。非合同医院是指未与州政府签订协议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服务的医院。最后,如果合同医院不接受患者转院,医院仍可获得持续必要护理的报销。
Section § 14103.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怀疑个人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时,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前获得批准。如果需要推迟选择性服务,局长必须要求对大多数选择性服务进行事先批准,除非其费用低于100美元。当不再需要时,可以取消事先批准的要求。
根据服务类型,不同类型的顾问负责审查事先授权。例如,药学服务的事先授权由药剂师处理,而住院服务则需要医生监督下的护士。需要立即治疗的紧急服务不需要事先授权。
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审查请求和管理医疗病例,从而绕过某些州合同规定。
Section § 14103.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指定的承运机构,在怀疑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不必要的治疗时,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前获得事先批准。择期服务也可能需要事先授权,但费用低于 ($100) 的服务可能豁免,除非局长另有决定。如果不再需要,局长可以取消这项要求。
授权决定由来自特定专业章节的持证顾问作出。这些决定必须及时,目标是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延迟超过30天,请求将自动被视为批准。如果被拒绝,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可以上诉。紧急情况不需要事先授权。
该法律还允许部门雇佣人员或通过财务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以处理授权请求和管理医疗病例。为了加快这些合同的签订,某些公共合同法规被豁免。
Section § 14103.7
Section § 1410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同时符合《加州儿童服务法案》和医疗补助资格的儿童如何获得服务,这些服务需要事先批准。服务一旦获批,付款请求将在支付后进行审查,而不是像《儿童服务法案》下那样在支付前进行检查。此外,如果家庭可能符合公共援助资格,通过加州儿童服务寻求帮助的家庭可能需要首先申请医疗补助资格。
Section § 14103.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Medi-Cal发现某个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了不必要或过度的治疗,那么该提供者在提供某些药物或服务之前,将需要获得批准。
部门将通知该提供者以及可能执行其医嘱的其他方。如果在提供者被告知此规定之前已经提供了服务,则不能拒绝支付。
然而,一旦收到通知,该提供者在再次开具处方前必须寻求批准。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该提供者将不得不自行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尽管实际的服务提供者仍将由Medi-Cal支付,并且费用将从开具处方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追回。
Section § 14104
加州卫生部门可以与专业标准审查组织(PSROs)合作,检查受益人的医疗服务是否应获得支付。这些审查可以包括由联邦以及州或地方资金资助的服务。这些审查的合同不需要招标。
Section § 14104.3
本节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签订合同来管理和支付医疗保健服务。基本上,只要外部机构遵循关于公平定价和快速处理的某些规定,卫生部门就可以与它们合作处理这些付款。所有付款都必须公平,并基于部门设定的标准。法律还规定了账单处理的时限,以确保高效处理,例如90%的账单在30天内处理,99%的账单在90天内处理。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授予,付款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管理,例如预付款安排或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分担财务风险。还可以根据成功的试点项目添加其他灵活条款。
Section § 14104.5
本节概述了服务提供者对他们认为根据本章应得款项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局长必须制定审查此类申诉的规定。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满意,可以在一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寻求这些款项的唯一途径。
但是,本节不包括因审计或检查引起的申诉;这些申诉由其他具体规定处理。
Section § 1410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名州政府前雇员离职后一年内,聘用该雇员担任管理、顾问或技术职务,那么该公司与Medi-Cal的财务中介合同就不能获得批准、续签或继续。这项规定适用于那些在离职前两年内,曾参与Medi-Cal合同相关工作(如开发或审计)的雇员。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前就已经离职的州政府雇员。
Section § 14104.7
Section § 14104.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卫生服务部与计算机科学公司之间合同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卫生福利局局长负责监督该合同,并且在本法律颁布后的四个月内,必须与一家系统工程公司签订一份为期18个月的合同。这家公司将确保计算机科学公司提供的系统符合合同要求。他们将评估并报告任何合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管理一个监控系统。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包含限制条款,以防止该公司未来投标相关合同。如果合同中未提供必要的文档,将执行罚款。可以根据初始合同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签订一份新的监督合同。
Section § 14104.9
本节规定,任何于1992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Medi-Cal账单处理服务合同,必须允许使用与UB-82或HCFA-1450表格非常相似的医院服务纸质索赔表格。这些表格应易于扫描和缩微拍摄。
Section § 14104.3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部门需要修改与财政中介机构签订的现有合同以实施某些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功能时,这些修改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常规规则和程序。然而,这种规则的放宽不适用于授予新合同的情况,新合同仍需按照另一相关法律的要求,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
Section § 14104.36
如果Medi-Cal提供者的索赔处理系统出现延迟或错误,部门可以发放临时付款,以确保医疗服务不中断。这些付款是根据提供者过去的索赔记录计算的,并在系统恢复正常后,根据实际索赔进行调整。任何因这些付款引起的问题将根据单独的条款解决。此过程不会改变提供者的报销金额或账单要求。此外,只要获得联邦批准以确保符合医疗补助法律,部门无需遵循正式的监管程序来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14104.93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Medi-Cal计划的部门通过印刷或电子方式,包括在其网站上发布,向供应商分发重要信息。这包括加州儿童服务等相关医疗保健计划的信息。信息必须发布并在线保留一年。
该网站应方便用户使用并及时更新,以便为医疗保健供应商提供关于Medi-Cal计划的准确详细信息。
这项法律将在其正式生效日期后的30天,再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实施。
Section § 14105
该法律概述了局长在管理Medi-Cal下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支付方面的职责。局长可以设定支付费率并制定必要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紧急规章颁布。这些规章优先考虑立法机关的预算决定,并旨在实现高效管理。公共援助受助人应在管理式医疗方案和初级保健提供者之间拥有选择权。
如果所需调整超出联邦资金,服务范围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基本服务除外。局长必须确保规章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紧急规章还涵盖医疗保健编码系统的更新。此外,护理机构服务适用支付上限,麻醉学和某些外科服务受到特定报销削减,但紧急手术可能被排除在外。
该立法还规定,专业护理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供医疗保险成本报告,以评估Medi-Cal报销费率。这项要求有助于确保对这些机构的支付结构进行准确评估。
Section § 14105.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1980年代初期,医院应如何就其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销。它设定了报销费率增长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前一年平均水平的6%。该法律还要求调整临时支付费率以符合此上限,并规定对于在该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将继续使用1981年10月1日之前用于确定支付的方法。对于该日期之后的服务,将采用新方法。法律还明确,因医院服务量或所治疗病例类型变化而进行的报销调整不受限制。
Section § 14105.2
自2022年7月1日起,设备经销商和药房配发医疗用品(如糖尿病用品)可收取的最高加价,不得超过部门设定的估计采购成本的23%。
对于糖尿病试纸、采血针和胰岛素注射器,报销金额限于物品的估计采购成本,外加一笔与通用名药物所用专业费用类似的特定专业费用。
部门在确定这些成本时,会考虑额外的供应商相关费用,例如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Section § 1410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DHCS)如何为医疗补助计划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它指出,DHCS旨在通过大批量采购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最优惠的价格,同时不干扰通常的药品分销做法。
DHCS可以就医疗用品和实验室服务签订合同,以确保良好的价格和质量。然而,某些合同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法规。具体规则适用,包括针对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特殊合同。
DHCS还致力于通过与持牌提供者签订特殊合同,确保医疗补助受益人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助听器和专科药物,如血液因子和免疫接种。部门努力确保专科药物和服务的良好可及性,并在这一过程中咨询专家和利益攸关者,例如药剂师和实验室代表。
最后,该法律允许加速合同流程,以最大化节省并确保医疗补助患者能够适当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
Section § 14105.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Medi-Cal合同药品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科学和医学见解,评估哪些药品应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并就任何药品的增补或删除提出建议。委员会还比较药品效果,并就药品制造商提出的上诉提供独立建议。成员包括医生、药剂师、药学院代表和Medi-Cal受益人,他们可以报销相关费用。局长可以在需要特定专业知识时更换成员,并且必须将对其建议所做的决定告知委员会。
Section § 14105.05
本条允许局长在不经过常规监管程序的情况下,更改报销费率和更新编码系统。这些更改是为了遵守联邦要求,例如《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的要求。局长可以在官方出版物中公布这些更改,并且必须包含生效日期。但是,本条不凌驾于遵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关于报销费率的要求之上。
Section § 14105.5
本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的执照是在特定日期之后获得且不符合特定条件,则其提供的服务将不予支付,除非它们符合特定的例外情况。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健康规划机构的有利决定,或者在1970年之前提交了执照申请并满足了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1971年前开始施工,并在1973年前显示出实质性进展,最终施工在1974年前完成,除非因正当理由获得延期。因申请人死亡等特定原因,可获得最长两年的延期。
该法律还根据建筑规模定义了施工中的“实质性进展”,并概述了如何确定施工开始日期的标准,包括协议和许可证。如果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律还提供了某些延期的选择。
Section § 14105.06
这项法律规定,2003年8月1日设定的Medi-Cal报销费率将保持不变,直至2005年7月31日,适用于某些护理机构,例如特定的养老院和成人日间健康护理中心。这包括中级护理机构、医院内的熟练护理机构、亚急性护理项目以及成人日间健康中心。
局长可以制定实施这些规则所需的紧急法规,或者发布指示而非正式法规。这些规则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并且需要联邦批准才能完全实施。然而,对于某些熟练护理机构,这项法律仅在新的联邦批准和支付方法建立之前适用。
Section § 14105.6
如果加州的医疗机构在1977年1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一个项目,但没有事先获得“需求证书”,那么它将无法收到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的任何付款。州政府将在发出书面通知30天后,通知这些机构停止付款。
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根据具体规定需要获得需求证书的任何建设工作。
Section § 14105.07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阐述了州政府如何管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中不断上涨的成本,该计划为低收入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其目的是在不大幅削减标准或福利的情况下,保持服务的可用性。该法律授权州医疗保健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Care Services)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报销费率降低最多 10%,前提是这些削减符合联邦法律。这尤其影响到为发育障碍人士提供的服务,并可能根据联邦批准进行调整。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也面临类似的支付调整,以与降低后的报销水平保持一致。
Section § 14105.7
Section § 14105.08
这项法律旨在将加州放射服务的报销费率降低至不超过联邦医疗保险对类似服务所允许的最低金额的80%,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目标是通过公告或政策函等更简便的方式,在不采取正式监管行动的情况下调整这些服务的资金水平。
这些费率的实施要求它们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标准,并确保联邦资金可用。如果联邦标准未达到或资金不可用,主任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费率以符合联邦要求。将寻求联邦当局的批准,以确保合规性和财政支持。
Section § 14105.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特殊营养产品的制造商签订协议,这些产品是为因医疗状况无法摄入普通食物的人群准备的。这些合同可以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进行,合同产生的回扣由部门的药品回扣系统管理。
在决定这些合同或将哪些产品纳入清单时,部门会考虑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必要性、成本以及潜在的滥用风险。
清单上应包含通用型和专用型营养产品,但通常不包括普通婴儿配方奶粉、减肥产品和不完整营养产品,除非它们对某些特定医疗状况至关重要。
为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这些合同的制定流程得到了简化,并对一些常规程序进行了豁免。如果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将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在删除产品前向受益人提供单独通知。
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从清单中删除的产品,可以继续提供护理,并且这些产品需要事先授权。合同内容保密。制造商延迟支付回扣将收取利息,并且可能会通过紧急法规来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14105.09
Section § 14105.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设有精神科病房的急症护理医院无意中违反了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成本报销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此前已被部门修改过,那么部门可以与这些医院协商和解。
如果本条适用,部门可以免除这些医院通常需要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多付款项。
但是,本条仅适用于位于第20类和第42类县的医院。
Section § 14105.12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明确规定条件,以批准某些持牌医疗机构长达两年的服务请求。部门必须与护理机构提供者和医疗专业人员合作制定这些标准。
从1997年7月1日起,必须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e)、(g) 和 (h) 款获得许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规定类似条件。同样,部门将与这些机构提供者和专业人员合作制定规则。
然而,为第二批机构实施这些规则需要联邦政府批准对现有利用控制措施的变更。
Section § 14105.13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私人护理机构在加州某些医疗计划下提供轮班制熟练护理服务的具体要求。这些机构必须符合特定的许可标准,并主要在患者家中或社区环境中提供服务。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得联邦批准,将这些机构纳入护理机构豁免和其他家庭医疗保健豁免下的服务提供者。
这项工作旨在加强通过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计划以及社区医疗豁免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4105.15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确定Medi-Cal涵盖的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费率。最初,报销遵循1982年6月29日的政策,但局长在获得联邦批准后可以实施新方法,例如根据同类分组对医院进行分组。如果医院与卫生保健服务部签订了特定的合同安排,则本节不再适用于该医院。有时,可以调整临时支付费率,即使医院正在上诉,州政府也可以追回多付款项。任何新的支付系统都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对于Medi-Cal患者的州外医院服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州平均合同费率或实际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14105.16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为提供居家输液用品和服务的药房设定按日或捆绑式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必须保持预算中性,并且只适用于符合特定资格的药房。部门需要就这些变更与药房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药房知情,有机会提供反馈,并收到提前通知。这些变更不受通常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14105.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被指定为关键医疗服务医院并获得联邦政府认证的医院,可以为向Medi-Cal(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覆盖人员提供的门诊服务获得额外付款。
这些付款取决于联邦财政支持和州预算。付款将根据每家医院的门诊就诊次数进行分配。
该法律确认,关键医疗服务医院也被视为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州政府必须迅速获得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付款,如果未获得联邦批准,本规定将失效。
州政府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本法律,这些法规可以绕过一些审查程序,但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在制定这些法规之前,州政府必须咨询医院行业代表的意见。
Section § 14105.18
本法律规定,某些医疗保健计划中提供的服务的支付费率,应与Medi-Cal计划下类似服务的支付费率相同。它涵盖了诸如加州儿童服务计划、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以及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筛查计划等。此外,局长可以确定其他符合Medi-Cal相同支付费率的计划。然而,根据其他法规增加的支付不适用于不符合Medi-Cal或Family PACT资格的个人所获得的服务。本法律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4105.19
本法律条款旨在通过削减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付款来节省开支。对于通过 Medi-Cal 和其他项目提供的特定服务,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期间的服务付款被削减了 10%。受管理护理计划也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经历了同等幅度的削减。然而,一些服务和机构,例如住院医院服务和联邦合格医疗中心,免于这些削减。这些例外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医疗服务。可以不经正式监管程序发布具体的行政指导,并且实施需要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05.21
本法律规定,销售辅助设备和病房用品的企业以及药房,通常不能就假肢和矫形器械向Medi-Cal计划收费,除非该药房获得认证并符合特定条件。州政府将制定一份承保项目清单,并设定这些器械的最高报销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对类似项目允许报销金额的80%。现有法规中的某个特定条款将被废除,并且部门可以通过手册或公告来实施本法律,而无需经过常规的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05.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临床实验室服务的报销费率。其目标是设定与医疗保险等其他付款方为类似服务提供的支付费率相当的金额。需要遵循具体的规则,例如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开票金额、对公众收取的费用或医疗保险设定的费率,并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进行调整。为了确定费率,实验室提供者必须每三年提交一次数据报告,概述他们从所有付款方收到的最低支付金额,不包括折扣。在新的费率获得联邦批准之前,支付可能会削减高达10%。这些规则不适用于计划生育、获取、护理和治疗计划。重要的是,所有收集到的数据都将保密,并需要由财务官进行认证。
医疗保健服务部还将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可在需要时调整实施技术,无需额外的法规步骤。他们必须确保费率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并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计划的费率调整将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但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特定期间,费率将恢复到Medi-Cal在2019年12月批准的水平。
Section § 14105.23
这项法律规定了便携式X射线运输服务报销的上限。报销费率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计划在加州为类似服务设定的限额。局长可以通过公告或手册来设定这些报销费率,而无需遵循常规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05.24
这项法律确保洛杉矶县的某些诊所和医院门诊部,如果它们曾参与一项特殊的医疗补助项目并之前获得了全额成本报销,将继续获得全额报销。从2005年7月1日起,它们将获得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合理和允许成本的100%支付。
报销金额将根据医疗保险的成本标准和相关指南计算。这些诊所和医院的典型报销规则将不适用。州政府在全面实施这些规则之前,需等待联邦政府的批准。
这些诊所为某些服务收到的款项将与按服务收费模式提供的款项相符,但这只有在联邦法律允许且有联邦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州医疗补助部门可以使用公告或手册来指导这些报销的实施,而无需遵循标准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05.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Medi-Cal计划报销的服务或项目(如果医疗保险B部分也涵盖),其最高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医疗保险在该州任何地方设定的最低金额。但医生服务和诊断实验室服务不在此限。
计划负责人必须调整报销费率,以符合这项规定。此外,负责人有权决定如何设定这些费率,而不需要走一般的法规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05.26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熟练护理机构,如果它们在2000年至2003年间实施经批准的新资本项目,就可以获得额外的Medi-Cal资金。这些项目必须涉及建造或改进,以符合现代医疗标准。合格机构必须在1998年服务过Medi-Cal患者,曾是急性护理医院的一部分,并符合特定的规模和所有权条件。
报销要求报告项目的财务细节。机构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服务并保留相关记录。资金根据债务偿还和服务提供情况确定。所有资金都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此外,该法律确保机构在原有付款费率的基础上获得额外报销。
Section § 14105.27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熟练护理机构在常规付款之外,从Medi-Cal获得额外资金,但仅限于特定条件。要符合资格,这些机构必须服务Medi-Cal患者,属于联邦法律定义的急性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或州立之家,并由州或某些地方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
额外付款不得超过100%的可允许成本。这些资金完全来自某些政府机构,而非州的普通基金。机构必须与部门签订协议,并认证其支出以符合联邦要求。
该法律还要求获得联邦当局的批准,并包含一个确保付款在允许限额内的流程。记录和审计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Section § 14105.2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如何通过使用一种称为诊断相关组(DRG)的系统来改进Medi-Cal向医院支付费用的方式。其目的是确保基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医院成本的公平支付,提高效率,并使支付流程更易于理解。支付旨在鼓励提供高质量护理并遵守法规。所有普通急症护理医院都将遵循此规定,但某些专科医院除外。新系统会考虑地理位置、医院规模和教学资质等多种因素来设定公平的价格。
Section § 14105.29
这项法规规定向加州某些公立医院提供额外的 Medi-Cal 付款,以支持其研究生医学教育项目。这些付款旨在涵盖培训实习生、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如工资)和间接成本(如患者护理费用)。这些付款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医院提供的信息计算。
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于公立医院自愿转移的款项,非联邦份额不使用州政府资金。州卫生保健服务部负责实施支付流程,与医院协商,并确保获得联邦支持。只有获得联邦批准后才能进行支付,并且这些支付不会取代现有的资金来源。
总的来说,该法律旨在加强公立医院在医学教育中的作用,同时确保最小化行政负担,并促进资金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14105.31
本节为Medi-Cal药品合同清单定义了关键术语,重点关注定价和合同。'单一来源药品'是指由一家公司根据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原始新药申请生产的药品,如果其仿制药版本获得批准,则该药品不再是单一来源药品。'最优惠价格'是指药品制造商提供给任何买家的最低价格,其中考虑了折扣和回扣。'制造商'包括参与药品生产过程的任何实体。'价格上涨条款'是合同中允许价格上涨的条款。'Medi-Cal药房费用'涵盖Medi-Cal计划下所有与药品相关的报销。'医疗补助回扣'和'州回扣'是制造商支付的款项,其中州回扣是在合同中协商确定的。其他细节包括'邮寄日期'的定义以及本节实施的条件。
Section § 14105.3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部门与药品制造商签订合同,以最佳价格采购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部门会维护一份合同药品的清单,并要求制造商根据药品使用数据提供州回扣,同时详细规定了如何处理争议和支付流程,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费用。
合同必须涵盖一系列治疗类别,以确保医疗补助(Medi-Cal)受益人能够获得必要的药物,并根据健康需求设定单一来源和多来源药品的优先顺序。部门可以通过审计调整合同条款,如果回扣未支付,可能会改变药品的可用性。某些药品可能因支付问题被列入预先授权清单,但已建立机制来解决争议并确保必要的药品仍然可及。
该法律还规定了当药品从合同清单中移除时,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程序,并制定了重新授权或豁免药品预先授权要求的流程。
Section § 14105.34
这项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提供一份年度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与Medi-Cal药房或药品相关的费用。这份报告应与提交给联邦机构的CMS-64报告中的相关章节保持一致。报告必须包括通过与联邦机构的协议以及与药品制造商的州合同获得的回扣总额,以及与这些回扣支付相关的药品总费用。
Section § 14105.35
本法律解释了自1990年7月1日起,将药品纳入加州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流程。拥有单一来源药品的制造商必须与州政府谈判,以使其药品保留在该清单上。州政府接受制造商提供的药品合同最佳价格。如果制造商在30天内不谈判或未达成协议,其药品可能会被暂停至少180天,但一旦签订合同,暂停就会解除。
局长可以在必要时,即使没有合同,也将基本药品保留在清单上,并可因安全或滥用原因删除药品。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通过合同程序处理的任何药品都必须添加到清单中,并且某些现有合同可免于首次类别审查。现在,任何提及Medi-Cal药品处方集的地方,都应指这份合同药品清单。
Section § 14105.36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库设立了医疗补助药品回扣基金。州政府从某些药品回扣计划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参加医疗补助计划的人群(如儿童和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的非联邦部分。此外,这笔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股息也将重新注入该基金,用于相同目的。审计长被允许在需要时暂时使用这笔资金,作为向州普通基金提供的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4105.37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部门如何管理与药品制造商的合同。当制造商收到关于签订合同的通知,但未在30天内回应时,部门可以停止考虑将其药品列入合同清单。如果在120天内未签订合同,部门可以从清单中删除这些药品。如果签订了合同,目前已列入的药品将保留在清单上,新药品将被添加。所有谈判将在120天后结束。部门可以在合同期满或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删除药品。不在合同清单上的药品可能需要事先授权。
Section § 14105.38
Section § 14105.39
本法律规定了药物制造商如何将其新型单一来源药物列入加州Medi-Cal合同药物清单。制造商若要申请列入,必须在获得FDA批准后12个月内提出,同意以最优惠价格提供药物,并提交必要信息。Medi-Cal部门会根据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成本、需求和滥用可能性来评估这些申请。
如果申请被拒绝,制造商有30天时间提出上诉。从清单中删除的药物,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列入预授权药物子集。对合同药物清单的更改,在提供者公告中公布后,不早于30天生效。
Section § 14105.41
部门通过某些合同获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并且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4105.42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向立法机关汇报他们审查并签订合同的前三大主要药品类别。汇报应包括节省的估计金额、有多少药品制造商参与了谈判、签订的合同数量、可用药品的增减变化,以及对Medi-Cal用户和提供者的影响。
此外,该部门必须定期告知立法机关,通常在预算过程中,这些合同的成本效益如何。
Section § 14105.43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Medi-Cal计划中如何处理与艾滋病或HIV治疗相关的某些药物。首先,任何经FDA批准用于治疗艾滋病或相关病症的药物,在其他特定程序完成之前,将自动被考虑列入Medi-Cal药品清单以用于这些目的。此外,诸如HIV疫苗、抗病毒剂、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以及化疗引起的免疫抑制治疗药物等,只要符合特定标准并受使用控制,也可能被纳入Medi-Cal福利药品。
此外,这些药物的制造商必须签订医疗保险回扣协议,才能将这些药物列入清单。如果发现某种特定药物不适合列入清单,则可根据本规定将其从考虑范围中移除。
Section § 14105.44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快速审查系统,用于评估试验性药物和服务的有效性,并决定它们是否能获得加州医疗补助(Medi-Cal)的报销。部门必须为此制定紧急规定,这些规定被视为对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通常,法规需要经过一个审查批准过程,但这些紧急规定将跳过常规程序,一旦提交备案就会立即生效。
Section § 14105.45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Medi-Cal计划如何向药房报销处方药费用。它定义了与药品定价相关的各种术语,例如实际采购成本、制造商平均价格和平均批发价格。法律明确规定了药品成分成本和配药费的定价方法,并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报销金额通常由规定的成本计算中最低者决定。
法律允许更新和确定药品成本及配药费,同时考虑药房业务量和联邦医疗补助标准的合规性等因素。药房提供者必须提交药品定价数据以进行准确的成本评估。卫生保健服务部可以更改报销费率以满足联邦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咨询利益相关者。实施这些法规的合同可以绕过标准的公共合同程序以提高效率。
最后,法律要求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指出除非寻求与成本相关的费率调整,否则补充成本数据收集并非强制性。
Section § 14105.46
这项法律适用于“受保实体”,即参与340B药品折扣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这些实体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通过340B计划采购的药品。如果他们无法获得340B药品,可以使用常规批发药品,但必须记录为何无法获得340B药品。向Medi-Cal开具账单时,费用应仅包括药品的实际成本以及专业费或配药费。提供者在向Medi-Cal提交的索赔中必须清楚注明药品是否来自340B计划。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提供这些规则的指导,而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4105.47
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份医疗用品清单,并规定如何使用这些用品。部门必须在更改这些规定前至少30天通知供应商。
部门还将为医疗用品设定最高价格,并确保这些价格考虑到运输和储存等成本。这些价格生效前30天,供应商会收到通知。
部门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决定是否将某项医疗用品列入或移出清单时,必须考虑其安全性、有效性、必要性、被滥用的可能性以及成本效益。如果某种产品在性能上存在显著差异,可能需要进行独立检测。
这些规定不受常规行政审批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14105.48
本节要求部门公布一份承保医疗设备清单,并设定最高报销费率,同时实施具体的使用控制措施。对于大多数设备,报销金额是几种计算成本中较低者,包括计费金额、医疗保险费率的百分比,或协商成本加上加价。
轮椅和语音生成设备的报销可达到医疗保险费率的最高限额。对于没有设定费率的设备,报销遵循类似的“取较低者”公式,考虑采购成本和潜在折扣等因素。氧气和呼吸设备的定价也与医疗保险费率挂钩,其中一些更新自2022年起生效。
部门必须审查这些变化如何影响服务以及是否存在滥用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财务监督委员会。影响费率的法规必须进行更新。
Section § 14105.49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一份助听器代码清单,这些代码可用于向Medi-Cal计划计费,以及报销费率,这些信息将在《Medi-Cal提供者手册》中公布。部门有权通过手册或公告来实施本规定,无需经过正式的规则制定程序。
助听器、耗材、配件、模具、耳塞和维修的报销费率,将根据以下指定选项中的最低者确定:部门设定的最高金额、批发或零售成本加上加价、计费金额或合同费率。
Section § 14105.51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耐用医疗设备通过Medi-Cal租赁和支付的规则。对于特定项目,租赁费用可以按月报销,最长可达10个月。10个月后,提供方必须继续免费提供设备,维护费用除外,直到不再需要或Medi-Cal不再覆盖。月租赁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联邦医疗保险对类似项目允许的最高限额的80%。此外,法律规定此过程无需经过常规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部门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以决定哪些设备被纳入,并在这些规则生效前通知提供方、与他们会面并允许书面反馈。
Section § 14105.07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确定为发育障碍者提供护理的机构的支付费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这些机构获得了追溯至2008年的小幅费率增长。然而,从2021年8月1日起,费率的设定不再包含之前3.7%的增长或来自其他条款的任何变动。费率中还包含了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的任何成本。
从2021-22财政年度起,如果获得《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第56号提案)的批准,机构可以获得额外资金。此外,这些机构的报销费率将是其计算出的费率或与Medi-Cal州计划挂钩的费率(包括因COVID-19紧急情况进行的任何调整)中的较高者。
从2024年1月1日起,这些机构将采用日历年作为其费率结构。州政府需要联邦批准才能全面实施这些规定,并且可以在不改变本条主要意图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符合联邦法律。
Section § 14105.7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非患者自行注射的注射剂型药品能及时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部门必须在药品获得FDA批准后的180天内制定并发布药品使用政策。该政策将指导药品的使用和报销方式。如果政策发布延迟,审查时将暂时采用现有的FDA标准。所有使用控制措施都必须在政策和提供者公告中列明。
财务记录必须在药品代码分配后的60天内包含该代码。根据本法律,提供者仍可能需要为注射剂型药品获得事先授权。
Section § 14105.076
Section § 14105.85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药房如何获得配发肠内营养产品的报酬,这些产品是为无法正常进食的患者提供的营养配方。自2002年7月1日起,支付费率将根据采购这些产品的估计成本,加上由卫生部门确定的加价来设定。此加价是与行业代表协商后决定的。药房将在加价发生任何变化前30天收到通知,通知将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发布。此外,在计算估计成本时,卫生部门会考虑各种提供者费用,例如运输、处理、储存和交付。
Section § 14105.8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特定药物(称为血液因子,包括各种凝血因子和医疗治疗中使用的疗法)的定价、报销和回扣方案。它将“平均销售价格”和“平均制造商价格”定义为向联邦机构报告的定价参考。这些血液因子的报销不得超过上一季度平均销售价格的120%。
如果制造商不报告价格,则默认定价将使用预计销售价格,直到可以确定实际价格。除了联邦回扣外,还需要额外的州回扣,回扣金额将根据使用数据进行协商。如果制造商不同意这些回扣,其产品需要特殊授权才能使用,但仍属于福利范围。
需要持续获得这些药物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定期使用(通过在规定间隔提交索赔来定义)来保持其资格。承保血液因子清单的变更不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查。
Section § 14105.94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地面紧急医疗运输服务提供者,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从医疗补助计划获得超出标准费率的额外报销。要符合资格,提供者必须持续作为医疗补助提供者运营,并由政府实体(如市、县或消防部门)拥有或运营。额外报销基于联邦财政拨款,且不得超过提供者的实际成本。
报销必须遵循联邦批准的支付方法,且不需要州资金。合格提供者必须与部门签订协议,以承担实施和管理成本,并确保所有提交的费用索赔符合联邦规定。
提供者参与是自愿的,但政府实体必须认证并提交支持联邦财政索赔的数据。如果联邦批准被撤销,或法院裁决要求向本节未列出的其他提供者付款,则该法律将失效。医疗保健服务部无需经过正式监管程序即可发布指示,如果另一项关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的条款生效,该部门可能会暂停本法律。
Section § 14105.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成人日间健康机构从Medi-Cal计划中获得额外资金。要符合资格,机构必须服务Medi-Cal患者,获得适当许可,并由地方政府或医疗保健区运营。这笔额外付款是根据机构可申请的联邦资金金额确定的,且不得超过所提供服务的成本。机构必须核实其成本,保留详细记录,并签订协议来管理这些额外付款。重要的是,这笔额外补偿不会来自州的普通基金,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资金。机构必须等待联邦批准才能获得这些付款,所有资金都将接受审计。如果任何法院或联邦决定要求向法律中未指明的其他类型机构付款,本条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14105.9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医疗机构如何能从医疗补助 (Medi-Cal) 计划中获得门诊服务的额外支付。这些被称为补充报销的款项,仅适用于服务于医疗补助 (Medi-Cal) 患者并由地方政府实体(如县或加州大学)拥有的急症护理医院。
要获得这些支付,这些机构必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证明其服务成本符合联邦资助条件并提供必要文件。法律规定,这些额外支付不得超过门诊服务的总成本,并且必须获得联邦当局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支付的州份额来自地方政府实体的资金,而非州普通基金。此外,这些机构必须与州卫生部门签订合同以支付行政费用,如果该计划在联邦层面被发现不合规,则将失效。
Section § 14105.9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每年评估接受Medi-Cal门诊服务付款的医院,并确定一个不均衡份额系数。该系数是根据医院从Medi-Cal、县级贫困项目和其他慈善护理获得的收入与其门诊总收入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系数高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医院将获得额外的Medi-Cal付款。儿童医院及其系数的计算方式适用特殊规定。该部门使用来自另一个州办公室的财务数据进行这些计算。医院必须在4月1日前提交任何报告更新,数据将在4月中旬前处理。如果为了实施本法律有必要,可以不遵循正常程序发布临时紧急规则。
Section § 14105.9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Medi-Cal计划如何调整向那些收治大量低收入患者的医院支付的费用。它定义了“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和“支付调整基金”等关键术语。列入“不成比例份额医院名单”的医院会获得额外支付,以帮助弥补为大量Medi-Cal患者提供护理的成本。支付金额根据医院类型和患者住院天数等多种因素计算。该法律对这些支付设定了各种条件和限制,以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资金规定,例如确保涉及联邦配套资金。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每年处理调整,包括与联邦限制挂钩的最高支付上限,以及医院如何对某些决定提出上诉。该法律还概述了计算支付金额以及处理任何差异或联邦不予报销情况的方法。
Section § 14105.99
本法律条款涉及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针对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支付调整系统,该系统被称为“附件 4.19-A”,大约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加州立法机关计划,一旦另一条款(14105.98节)中概述的新支付调整计划获得联邦批准,就将减少该系统下的资金拨款和支付分配。获得批准后,“附件 4.19-A”将停止运作,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支持医疗补助计划。
Section § 14105.115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与圣地亚哥县内设有特殊儿科设施且违反了Medi-Cal报销规定的急症护理医院协商或重新协商和解。在这些和解中,部门可以决定免除医院因多付款项而通常需要偿还的部分或全部报销款项。
Section § 14105.18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Family PACT项目下计划生育服务的报销费率如何确定。如果诊所就属于计划生育范畴的特定诊室就诊进行收费,它们将获得更高的报销费率——具体来说,至少是2007年医疗保险平均费率的80%。这一提高的费率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此外,州局长有权制定必要的法规以迅速实施这些变更,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绕过常规的法规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05.191
本法律概述了自2009年3月1日起,为应对医疗服务资金变化而减少对医疗保健提供者付款的规定。通常,Medi-Cal下的提供者付款减少1%,而某些特定提供者,包括某些护理机构和药房,则面临5%的减少。然而,这些减少有许多例外情况,例如合同下的急症医院住院服务、联邦合格健康中心和乡村健康诊所。某些服务的支付费率将不超过2008-09年的费率,除非提供者属于特定的豁免类别。最后,法律允许通过公告传达变更,无需正式的监管行动,并且减少仅适用于由部门预算直接资助的付款。
Section § 14105.192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为控制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成本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经济挑战时期,通过降低对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报销费率来实现。医疗补助(Medi-Cal)是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其报销水平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进行调整,但总体而言,所有服务和产品的削减总额不应超过10%。本节概述了这些削减的具体豁免情况,包括某些医院服务、联邦合格健康中心以及特定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服务。该法律还规定了获得联邦批准这些变更的措施,确保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则,并详细说明了在特定条件下药房付款调整将如何停止。
它还强调了牙科护理、复杂康复、紧急医疗运输和社区卫生工作者等服务在费率削减方面的特殊豁免。此外,它解释了该部门为提高效率而将服务外包的权力,并描述了某些类型提供者的报销费率将保持在往年水平的条件。
Section § 14105.1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科亚急性护理机构自2011年6月1日起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以2008-09年度的数据为基础,减少5.75%,并加上因新规定产生的额外成本。这些费率可以因多种原因重新计算,例如联邦批准的变更或为避免额外的州政府开支。
降低后的支付费率仅适用于州政府通过年度预算直接拨款资助的情况。该法律允许在没有正式法规的情况下快速调整,但需要联邦批准。如果这些支付不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或缺乏联邦财政支持,州政府可以选择不实施费率削减。该法律在获得联邦批准后生效,并可追溯至2011年6月1日实施。
Section § 14105.1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独立儿科亚急性护理单位自2021年8月1日起获得服务报销的具体规则。它指出,这些单位将不再受之前的费率削减限制,并将包含遵守新的州或联邦强制性规定所预计的成本。对于2021-22财年及之后的每个财年,如果获得拨款,报销还将考虑来自特定烟草税基金的补充付款。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销费率将保持与2022年8月1日相同的水平,并包含任何临时医疗补助付款。自2024年1月1日起,报销费率将根据日历年每年设定,且不得低于2023年12月31日的费率。卫生保健服务部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变更。
部门可以使用公告而非正式的法规变更来执行本节,并且可以修改其方法以符合联邦要求,只要法律的核心意图得到保留。此外,任何必要的修改都必须与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14105.19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政府部门不会追溯性地对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内设的熟练护理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实施支付削减或限制。这也意味着,这些机构无需退还在此期间因这些削减而收到的任何额外报销款。这项法律可以通过公告或通知的形式生效,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4105.197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某些医疗保健服务的支付水平将维持在2021年12月31日的水平。这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件管理、社区成人服务、幼儿发育筛查、不良童年经历创伤筛查、非紧急医疗运输、居家医疗保健以及儿科日间医疗等服务。这些支付可能依赖于普通基金或其他州级资金。
实施取决于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任何联邦资金都不得受到损害。该法律不需要额外的监管行动;相反,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来实施。负责部门将制定并可能修订这些支付的标准和方法,以符合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05.200
这项法律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支付储备金。该基金的利息和股息将保留在基金内,专门用于改善医疗补助支付,或支持旨在提高医疗补助受益人可及性、质量和公平性的项目。
该基金可用于特定目的,例如管理增加的报销成本、帮助小型和乡村医院进行抗震评估,以及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参与。一份详细说明基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必须提交给健康计划。此外,州审计长可以从该基金借款用于现金流目的。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的选举中批准,这项规定将于2025年1月生效。
Section § 14105.201
本节规定了从2024年开始,Medi-Cal如何支付某些医疗保健服务的新规则。它根据医疗保险费率或现有州费率(包括额外资金分配)中较高者,为初级保健、产科护理、门诊心理健康服务及其他服务设定了具体的报销费率。这些费率将每年进行审查和调整。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确保网络提供者获得的报酬至少与按服务收费模式下获得的报酬相同,并且可能需要提供额外支付以符合这些标准。这些支付的资金来源于特定的州资金和税收,并且只有在联邦批准和资金确认后才能进行更改。从2025年起,社区卫生工作者将被纳入,并为其设定具体的报销费率。实施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无需大量的监管行动,以确保平稳过渡。
Section § 14105.221
Section § 14105.222
这项法律规定,实验室服务的账单削减不应追溯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因其他削减导致多付款项,这些款项仍可追回,但因第14105.22条削减而产生的多付款项则不能追回。
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验室服务支付将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设定的费率执行。从2022年7月1日起,支付应遵循新的削减规定。
这项法律可以通过简单的通知来实施,无需经过漫长的监管程序,并且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为了有效实施,需要获得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05.281
本节旨在控制医院为加州低收入人群医疗保健计划Medi-Cal覆盖的患者提供治疗所获得的报销费率。
为了更平稳地过渡到基于诊断组的医院支付新方式,州政府决定将医院支付费率冻结在2010年1月1日或2010年7月1日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这项冻结适用于除指定公立医院之外的几乎所有医院。
在冻结期间,医院仍可获得补充支付,但现有合同不得降低当前费率。如果非合同医院成为合同医院,或反之,它们将根据其之前的状态获得支付。该法律还概述了在新支付系统最终确定后,将这些支付与新系统进行核对的流程,医院未来可能会在预算中看到费率上涨。
该法律允许通过通知而非正式法规来传达变更,并且任何费率都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Medicaid)要求,以确保持续的联邦资金。如果未满足要求,费率可以调整。一旦有新法律修改本节,冻结和这些流程将终止。
Section § 14105.332
这项加州法律确保,即使药品制造商后来报告了药品价格的变动,州也能收到针对向Medi-Cal受助人配发的药品的全额回扣。任何特定季度应付的回扣不能因这些价格修订而减少。
Section § 14105.33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设立一个药品回扣计划,向药品制造商收取回扣,针对提供给某些未完全享受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的加州居民的药品。该计划旨在整体上惠及医疗补助(Medi-Cal)项目,并且需要联邦机构的批准和资金才能实施。
卫生部门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回扣计划,并将根据这些群体的参与如何支持医疗补助(Medi-Cal)的目标来决定纳入哪些群体。部门可以不通过监管行动发布相关指导,并被允许与药品制造商签订独家或保密合同。
任何收取的药品回扣都将存入医疗补助药品回扣专项基金。
Section § 14105.39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通过制定指南或规则来管理药品、医疗用品、设备和营养配方的使用。这些指南或规则将在服务提供者手册中公布。
服务提供者将在任何变更发生前至少30天收到书面通知。
这些变更无需遵循常规的程序法,也不会经过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部门需要通过通知代表、召开会议、获取书面反馈以及提前告知所有相关方即将发生的变更来与利益攸关者进行沟通。
Section § 14105.4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某种药物从批准的合同药物清单中删除或暂停时,Medi-Cal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可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请求举行公平听证会。在等待听证会决定的期间,他们将获得该药物的治疗授权。如果局长的决定受到法院质疑,授权将持续到法院作出裁决。受益人还可以在局长作出决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交请愿书,以审查其法律和事实依据,局长是唯一的被申请人。如果必需药物被拒绝,受益人可以针对该决定寻求禁令性或宣告性救济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4105.406
Section § 14105.4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采取紧急监管行动,即使第14105.4条至第14105.41条和第14105.65条中存在可能看似阻止它的现有规定。基本上,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该部门可以迅速采取行动,而不受其他规定的阻碍。这项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4105.4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药物获批纳入Medi-Cal医保范围后的60天内,为该药物分配报销代码并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这适用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批准的药物。如果药物制造商未在一种新药获得FDA批准用于治疗艾滋病或相关疾病后的15天内通知该部门,则该部门将获得额外的30天来完成此流程。制造商必须向部门提供FDA批准函和药物标签。
Section § 14105.436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制药公司必须对添加到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中的药品提供州回扣,这是在其他法定回扣之外的额外回扣。这些回扣需要协商,并追溯至2002年7月1日。如果制造商未能在2003年2月1日之前同意回扣,部门将采取替代措施,直至2010年1月1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公司必须根据Medi-Cal使用数据,提供不低于药品平均价格10%的额外回扣。如果未能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达成协议,所需回扣金额将增加到20%,并且药品可能只能通过特殊授权才能配发。到2010年1月1日,制造商必须就这些回扣达成协议,否则其药品将只能通过审批程序提供。
该法律允许在不遵守某些行政程序的情况下更改Medi-Cal药品清单,并且本法规将持续有效至2026年1月1日。
Section § 14105.436
这项法律要求制药商为列入Medi-Cal合同药品清单的药品支付额外的州回扣。该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回扣通过协商确定,包括折扣和其他成本节约方案,并追溯适用。
如果制造商未在2003年2月1日前提供额外回扣,该部门可使用其他行政手段(此部分法律已于2010年1月1日失效)。自2026年1月1日起,续签或签订新回扣协议的制造商必须根据药品的联邦回扣百分比提供具体的州回扣金额。
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添加到清单上的药品,制造商被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签订补充回扣协议。如果他们未能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这些药品将只能通过批准的治疗授权请求才能获得。该法律还定义了“Medi-Cal利用数据”,并规定了当其他相关条款实施时,法律的某些部分何时失效。
Section § 14105.451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需要将药房报销的标准从使用平均批发价(AWP)转变为基于实际采购成本的系统。目前的AWP方法被发现与药房实际发生的真实费用相比,高估了成本。立法机关的目标是在2011年8月1日前制定一个更准确、更节省成本的报销方法。
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法律允许负责部门向提供者、制造商和批发商收集必要的数据。此外,如果AWP数据不再可用,可以建立一个临时报告系统,直到新方法完全实施。这旨在确保药房提供者获得公平报销,同时使成本符合联邦法律。
Section § 14105.455
药店向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申报处方药费用时,必须报告其惯常收费。惯常收费是指他们提供的最低价格,无论是加州第三方支付方报销的最低价(某些计划除外),还是向公众提供的最低价。捐赠或慈善折扣不计算在内。药店需要将这些收费记录保存三年。支付给药店的款项将是惯常收费或另一项指定的报销费率中较低者。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告或通知来解释或执行本条款,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4105.4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通过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向提供者报销医生给药的费用。它概述了与不同类型药物和报销费率相关的定义。部门可以使用特定的编码系统来确定支付费率,并且可以以不低于医疗保险(Medicare)提供的费率进行报销,但血液因子除外,血液因子遵循单独的指导方针。这些费率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前提是它们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且资金可用。主任有权在费率不符合联邦标准时进行调整,并且必须寻求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费率。
Section § 14105.467
本法为非医院但参与340B药品计划的社区诊所设立了一项特殊支付系统。从2021年起,只要政府为此拨付了资金,这些诊所就可以从一个专项基金中获得额外支付。支付将基于一个由诊所代表参与的流程,这些代表将协助决定资金如何以及何时分配。
每年,对这些诊所的总支付额不得超过设定的金额,且每家诊所只能根据商定的规则获得其应得的份额。这些支付与诊所获得的其他政府支付是分开的。如果需要进行任何修改以符合联邦法律或确保资金到位,将咨询相关方,并迅速传达任何更新。
本法只有在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和资金后方可生效。一旦新的相关条款被启动,本法最终将逐步淘汰。
Section § 14105.468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为使用340B药品折扣计划的符合条件的社区诊所设立一项新的支付计划。如果加州立法机关批准拨款,这些诊所可以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中获得付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除非新的经选民批准的倡议生效,否则支付金额可能会从Medi-Cal提供者支付储备基金中获得资金而增加。
该计划将制定诊所获得这些付款的标准和方法,并将在与利益相关者和管理式医疗计划协商后完成。这些付款独立于诊所收到的标准付款,并且不会计入年度支付费率对账中。
该法律还允许本部门在没有额外法规的情况下提供指示或进行更改,并且需要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实施。如果实施,它将优先于某些其他支付要求。
“符合条件的非医院340B社区诊所”被定义为参与340B计划、获得许可并按照加州法律规定运营的诊所。
Section § 14105.47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卫生保健服务部在管理其医疗用品、失禁用品和肠内营养产品清单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该部门可以审查产品并与制造商签订合同,但如果选择了他们的产品类别,则必须通知他们。如果制造商在30天内不进行谈判,或者在270天内未签订合同,该部门可以将其产品从清单中删除。
如果在270天内签订了合同,产品将保留在清单上或被添加到清单中。所有谈判在270天后结束,部门可以在合同到期时删除产品。如果没有合同,产品可能被视为无益并被删除。
删除必须在生效前至少30天公布。被拒绝签订合同的制造商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部门必须在产品删除前60天通知Medi-Cal受益人,告知他们获得听证的权利以及替代产品的可用性。
Section § 14105.945
本节规定了通过“公共提供者政府间转移计划”向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报销医疗补助紧急医疗运送服务的规则。该计划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提供者,包括作为医疗补助提供者并提供紧急运送服务。紧急运送被严格定义为救护车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或空中救护车等其他形式的运送。
本节解释了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如何通过对其收费计划的附加增加额来获得更高的报销。这项增加额基于成本报告,旨在弥补支出与医疗补助通常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费率将如何根据通货膨胀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该计划规定了政府间转移资金以提供财政支持,并对这些转移征收10%的费用,以帮助支付医疗保健成本。只要该计划在财政上可行并支持医疗补助计划,它就会继续实施。本节还提到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可免除某些费用,并允许在需要时调整流程以符合联邦或州法律。
Section § 14105.982
本条允许一个部门制定紧急规定,说明如何列出医院以获得特定付款以及它们获得多少付款。这包括创建那些因服务更多低收入患者而获得更多资金的医院名单。医院可以审查其数据,并在需要时有机会进行更正。这些紧急规定可以跳过一些常规审查步骤,因为它们对公共安全很重要。这些规定将生效长达180天,并且在制定规定之前会咨询医院行业代表。
Section § 14105.98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某些支付计划,特别是那些惠及服务低收入和Medi-Cal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计划,得以维持。它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直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的支付增加。该法律还规定,在计算医院的医疗补助报销费率时,必须将根据Medi-Cal管理式医疗合同提供的医院住院日纳入计算。此外,它要求管理式医疗承包商报告这些住院日,并且相关收入将用于计算低收入服务费率。
Section § 14105.986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儿童医院的资格和付款调整。具体来说,它允许持有特定综合执照的儿童医院,使用仅与医院15英里范围内的设施相关的数据,来评估其获得某些付款的资格。然而,这种评估过程只有在联邦财政支持可用、联邦医疗保健融资管理局批准州计划变更,以及必要数据从特定来源提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要的是,儿童医院自己直接提供的数据不能用于这些计算。
Section § 141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与预付医疗计划就某些医疗服务的支付费率达成协议,该费率低于或等于其合理成本或标准收费,那么这个费率不会改变局长通常计算这些成本或收费的方式。
Section § 14106.2
Section § 14106.6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合理的成本标准,制定并每年更新院前急救服务的支付时间表。提供院前急救服务的市、县或特别区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医疗索赔费用,但前提是联邦财政支持可用。这笔偿还资金可以来自县卫生服务基金。然而,市和县不需要为向符合Medi-Cal条件的人提供的服务向Medi-Cal寻求报销。这项法律仅在提供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14107
这项法律旨在惩罚那些试图欺骗Medi-Cal计划或其他医疗保健计划的人。它规定,如果有人提交虚假索赔或虚假信息以获取付款或批准,或者试图欺诈这些计划,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不当索赔金额的三倍。
如果欺诈行为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将适用更严厉的惩罚,可能导致额外监禁年限,甚至被控谋杀。此外,那些被发现从事此类欺诈的人,其非法所得可能通过资产没收被剥夺。
如果检察官认为发生了犯罪,总检察长可以召集大陪审团进行调查并可能起诉相关个人。这项法律可以与其他刑事或民事处罚一并执行,但一个人不会因同一罪行根据不同法律被多次惩罚。
Section § 14107.1
Section § 14107.2
这项法律禁止为转介他人或订购由特定政府项目支付的服务而提供或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回扣。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向员工支付的正常工资或妥善申报的折扣。此外,某些联邦医疗交易和某些非货币福利(如IT服务)是允许的。最后,这里的“回扣”指的是为腐蚀性地影响某人行为而给予的任何东西,违反本法除了此处描述的处罚外,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行动。
Section § 14107.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服务之前,如果索要或收取超出医疗补助已涵盖范围的额外金钱、礼物或捐赠,都是非法的。其目的是防止对本应由医疗补助福利涵盖的服务或商品收取额外费用。允许的例外情况包括:根据特定法律权利应支付的款项、长期护理费用,或在其他指定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如果有人违反此法,首次违法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再次违法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Section § 14107.4
这项法律涉及医院为获得州政府报销而提交的成本报告中的欺诈行为。如果有人在证明这些报告时故意撒谎或隐瞒重大财务利益(超过25,000美元或占5%的所有权),他们就犯了罪。这包括未能披露医院所有者、董事会成员或员工与承包商或供应商之间的财务关系。
医院的首席执行官或相关财务主管必须证明报告的真实性。如果有人故意提交虚假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那些仅仅隐瞒重大利益的人,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Section § 14107.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撤销耐用医疗设备或失禁用品供应商的开具账单特权,如果他们不符合某些要求。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则,说明供应商可能因何原因失去这些特权。
但是,除非供应商未能提供重要信息、明知故犯地在申请中提供虚假详情,或者明知故犯地提交虚假付款申请,否则他们不能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失去开具账单的特权。
Section § 14107.11
如果Medi-Cal计划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被怀疑存在欺诈行为,其支付款项可能会被暂时中止,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中止。州政府可以从提供者那里追回任何超额支付款项,提供者可以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支付款项不会退还。如果欺诈指控未解决,中止可能会持续,除非调查结果对提供者有利。
州政府将在中止支付后的五天内通知提供者,但如果执法机构提出要求,通知可能会延迟。提供者将被告知支付中止的原因、终止中止的条件以及他们提交证据的权利。一旦欺诈调查解决,支付中止可以解除。
可靠的欺诈指控必须具有法院认可的可靠性。执法机构必须每季度向部门更新调查状态。任何报告或通知均免于公开披露。关键定义和条款指导本节的执行。
Section § 14107.12
如果有人提供信息,帮助加州司法部追回医疗补助计划中被滥用的公共资金,他们可能会获得奖励。这仅适用于举报导致追回至少 100 美元,并使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因欺诈而被定罪的情况。
该信息必须具体指明谁实施了欺诈、他们做了什么以及何时发生。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的欺诈行为,不得获得奖励。
奖励金额将由司法部决定,最高可达追回金额的 10% 或 1,000 美元,以较低者为准,并且只有在资金完全追回后才能支付。关于奖励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
获得奖励不会影响医疗补助或其他加州福利的资格,但此豁免仅在需要联邦批准后的几个月才开始生效。
Section § 14107.13
这项法律旨在预防加州按服务收费的Medi-Cal计划中的欺诈和滥用行为。医疗保健服务部将与司法部合作,识别欺诈或滥用风险较高的领域。之后,他们会要求患者(受益人)和提供者确认医疗服务和商品是否确实已提供或授权。这可能意味着发送包含所接收服务详情的通知,仅针对涉嫌欺诈的个人或机构。发送给受益人和提供者的通知每月不会超过一次,并将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具体取决于最经济且符合隐私法规的方式。
这些通知将持续发送,只要被认为对控制欺诈有必要,并且必须符合Medi-Cal服务的特定语言要求。整个过程需要符合州和联邦的隐私法律。
Section § 14107.115
医疗补助反欺诈特别存款基金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用于存放因涉嫌欺诈而被暂停支付的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被截留的款项。这些款项由州审计长办公室根据部门指示收取。
该基金中的资金将保留,直到服务提供者的暂停被解除。届时,州政府可以将款项退还给服务提供者,或者将其用于抵销服务提供者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赔偿。
Section § 14108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在护理或中间护理机构的发育障碍人士,作为其治疗和康复的一部分,可以暂时离开。州卫生服务部将与州发育服务部合作,制定关于个人可以离开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离开的规定。缺席必须符合每个人的计划,并包括住院时间。这些规定每年将允许至少30天的休假。当此人不在时,机构仍将获得报酬,但低于正常费率,以保留其房间。
Section § 14108.1
Section § 14108.2
如果您住在长期护理机构并接受本章规定的服务,您每年可以离开机构最多18天,不包括住院时间。
如果需要,部门可能会额外批准最多12天,同样不包括住院时间。
您的休假必须符合您的医生批准的护理计划,并且法规将详细说明如何批准额外的休假天数。主任还可以对您可以离开的时间设定合理限制。
Section § 141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符合资格的个人的医疗需求和医疗福利时,部门应考虑与联邦老年人和残疾人健康保险相关的任何免赔额、共同支付或类似费用的成本。然而,对于在1973年7月1日之前不符合此联邦计划资格的65岁及以上个人,局长有权决定是否包括这些费用。
Section § 14109.5
本节规定了政府如何报销医疗服务,包括住院费用。自1982年1月1日起,这些服务的支付费率原则上不应高于法律特定部分所规定的标准。具体而言,自1992年10月1日起,医院服务的费率不应超过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类似服务支付的金额。
法律还要求,对这些报销费率的任何更改都必须迅速实施。为确保这一点,部门必须提供充足资金,以便在根据这些报销标准进行更改时,其他项目或任务不会受到干扰。
Section § 14109.6
Section § 14110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或保健机构若要从医疗补助(Medi-Cal)获得服务费用,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该机构必须获得部门许可、获得另一州类似机构许可、免于许可、由加州大学运营,或符合特定的联邦认证标准。
由某些州政府部门或加州大学董事会运营或许可的机构仍可获得付款。部门必须在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机构满足条件后,在特定时间内对其进行认证和登记。
Section § 14110.1
Section § 14110.4
这项法律规定,护理机构和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必须免费为受助人提供衣物、床单和毛巾等物品的洗衣服务。这些服务已包含在机构的每日收费中。但是,如果患者的个人衣物需要特殊干洗,机构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此外,机构还必须提供定期理发服务作为其标准护理的一部分,这同样包含在每日收费中。如果患者要求特殊发型设计,可以收取额外的美容服务费用。主管负责确保调整每日收费以覆盖这些费用,并寻求可用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这些服务。
Section § 14110.0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申请医疗补助(Medi-Cal)项下护理机构服务的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收集完成申请所需的信息。此外,部门必须确保这些申请得到快速处理,并符合州和联邦规定。
Section § 14110.5
Section § 14110.6
这项法律规定,疗养院和中级护理机构等特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每位患者每天的特定金额,提高其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这些增长主要针对提供患者护理的非行政员工和直接护理人员。每个机构都必须证明员工至少获得最低工资,外加额外的工资增长。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机构的Medi-Cal患者数量来计算这些增长所需的资金。
为了确保这些资金得到适当使用,法律设立了多项检查机制,包括可能对工资记录进行检查。如果机构未能按要求实施工资增长,将受到处罚,必须偿还资金并支付额外罚款。该法规强调,增长应专门用于员工工资和福利,而不是作为奖金或用于先前承诺的薪资。
Section § 1411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类护理机构每位患者所需的护理小时数的具体规则。专业护理院和为发育障碍者提供的机构等,其最低护理小时数不同,并可能随时间增加。法律还解释了从较低护理小时数向较高护理小时数的过渡,并确保机构进行调整以符合这些标准。它提到了为帮助合规而提供的财政支持,以及某些机构可能有更多时间来适应这些要求。此外,它强调自2000年1月1日起,专业护理机构普遍执行3.2小时的最低要求。
Section § 14110.8
本节定义了与Medi-Cal受益人相关的机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住户、代理人和责任方的财务责任和义务的关键术语和规则。机构不得要求Medi-Cal受益人有责任方签署入院协议作为入院条件。但是,如果住户有代理人,机构可以要求代理人签署协议并处理Medi-Cal未涵盖的费用,但仅限于使用住户未分配的资金。
如果住户从非Medi-Cal身份转为Medi-Cal覆盖,其支付的任何保证金应予退还,且财务义务将与Medi-Cal规定一致。机构必须协助住户从县政府获取长期护理责任估算。住户或代理人可以对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会以确定其应付金额。最后,故意违反这些规定的代理人可能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罚款和可能的监禁。
Section § 14110.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建立并维护一个数字数据库,其中包含联邦政府要求护理机构提供的特定医疗保健数据。这包括用于入院前筛查、持续居民审查和医疗补助(Medi-Cal)治疗请求的信息。护理机构必须按照部门规定的格式提交必要数据,可能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
该数据库必须保护居民隐私,同时允许其他州机构(如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进行授权使用。部门应将该数据库整合到现有的治疗授权流程中,并尽可能自动化其使用。
除了最低数据之外,还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数据需求。实施必须符合联邦时间表并取决于可用的联邦资金,需要与医疗保健行业代表和专业人员合作。
Section § 14110.55
Section § 14111
这项法律允许医生在接受医疗保险(Medicare)支付的长期护理机构中,将某些任务委托给执业护士,但前提是联邦法规允许这样做。执业护士可以进行交替的患者访视,并在其执业范围内执行允许的职责,只要医生批准患者入院、监督护理,并处理首次访视和一些交替访视。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循标准化程序,并始终在医生的监督下进行。联邦法律要求医生亲自执行的任何职责都不能移交给执业护士。这项法律不改变医疗保险(Medicare)涵盖的福利,并且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并在执业护士的执业权利范围内,机构仍然可以雇用执业护士。
Section § 14111.5
本法律条款允许执业护士在其专业范围内,在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中执行通常由医生完成的某些任务,前提是这符合联邦和州的法规。如果医生不在,执业护士可以在法律要求时进行交替访视,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承担其他职责:医生批准患者入院,监督其护理,并进行首次和交替访视。这些任务必须与医生协作完成,并遵循标准化程序。本条款不授权超出现有联邦和州法律范围的新福利,也不阻止机构雇用执业护士,只要这种雇用是合法的且在其执业范围内。
Section § 14114
本法案设立了医疗补助计划医生和牙医贷款偿还计划,旨在为服务医疗补助计划患者的应届毕业医生和牙医提供贷款援助。该计划由特定的州拨款和税收资助,并通过由部门管理的不同财务账户运作。部门制定资格标准,重点关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弥补地理区域的服务短缺,并确保医疗补助计划内的服务质量。
医生和牙医根据这些标准进行遴选,参与决定由部门酌情决定,且司法审查选项有限。部门可以使用政策函件或公告进行实施,从而绕过某些监管程序,并可以签订合同以促进该计划。联邦资金不得因该计划而受到损害,并且该计划遵守《加州医疗保健研究和预防烟草税法案》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4115
本法律规定了Medi-Cal服务账单的提交规则。通常,账单必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患者在四个月内未告知提供者其为Medi-Cal受益人,账单可以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延迟提交。此外,如果涉及第三方付款或法律诉讼,提供者有一年时间提交索赔。如果提供者遇到无法控制的情况,可以申请最长一年的延期。
如果索赔在六到十二个月之间提交且没有有效的例外情况,付款将会减少:服务月份后第7至第9个月提交的索赔减少25%,第10至第12个月提交的索赔减少50%。这些罚款不适用于某些没有州政府资金匹配的项目。
在紧急情况下,主任可以允许在没有文件的情况下提交索赔,以确保提供者获得付款,特别是当数据因紧急情况而丢失或无法访问时。
Section § 14115.1
Section § 14115.2
本节解释了护理机构和某些发育障碍者中级护理机构的计费程序。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机构无需为患者开具月度账单。这些条件包括:及时在下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财务中介提交住院天数的索赔单,并确保索赔单未显示患者已出院或死亡。当满足这些条件时,财务中介必须在该月20日之前向提供者发送一份预印的索赔表格。然后,机构核对并证明信息,按照既定程序退回,并且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而不会被视为迟交。此过程是本章概述的更广泛计费职责的一部分。
Section § 14115.3
这项法律允许麻醉护士独立为其服务收费,无需通过医院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将直接获得其工作的报酬。
Section § 14115.4
本法规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预算将医疗补助计划的支付限制为仅限于直接提供病理服务者,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医院如果将病理工作送往外部实验室,仍可获得报销;临床实验室如果将检测送往其他实验室,也可获得报销;临床实验室如果在其公司内部的不同地点进行检测,也可获得报销。这些报销必须遵循特定的部门规定。
Section § 14115.5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的应付款项或权利可能被加利福尼亚州或根据联邦法律被美国政府主张。但是,这些款项或权利不能用于清偿法院的金钱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此外,医疗保健提供者对任何付款的权利主张,也不能合法地转让或对州或其财务代理人强制执行。
Section § 14115.7
本节说明了部门如何在审计长的帮助下,建立一个系统,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已批准的服务索赔。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支付初始费用和年度订阅费来使用这个电子支付系统。这些费用涵盖了服务提供者注册、银行交易费和系统维护等成本。如果该设置产生了任何成本节省,费用将相应调整。
Section § 14115.8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更新和简化医疗补助的计费流程,以便地方学校能够为其向学生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服务获得报销。他们需要取消超出联邦要求且不必要的规定,并与一个咨询小组合作,制定一份易于使用的项目指南。
学校必须获得指导和支持,以便更轻松地提交索赔,部门也应及时进行审计,确保索赔符合州和联邦的规定。此外,还强调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它们在计费项目中的参与度。
部门还必须提供定期培训,维护一个互动网站,并与州教育部门合作,支持学校遵守医疗补助的要求。最后,他们还负责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比较加州学校医疗补助计费效率与其他州的效率。
Section § 14115.41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中央实验室(特别是与初级保健诊所相关的实验室)提供服务的付款处理方式。当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提交申请时,应直接获得报销。初级保健诊所网络仍可代表其实验室提交申请,前提是使用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如果实验室和诊所由同一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实验室检测是为诊所患者进行的,则不应拒绝付款申请。然而,诊所不能提交与Medi-Cal计划已涵盖的服务重复的单独申请。
曾有临时规定允许网络内的某些初级保健诊所在获得中央实验室的提供者编号之前继续为实验室服务计费,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共享非营利所有权、协议以及事先获得Medi-Cal的授权。这些标准包括持有有效的实验室证书,并且自2006年8月1日之前就已提供服务。
这项临时规定已于2007年6月30日终止。此外,部门可以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以确保医疗必需服务得到适当提供。
Section § 14115.7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参与Medi-Cal计划且每年收到或支付至少500万美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遵守《虚假申报法》下的联邦培训和政策标准。具体来说,他们必须遵守关于员工欺诈预防培训的联邦规定。500万美元的门槛由联邦法律和指南确定。“提供者”包括法律其他章节中定义的服务提供者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4116
Section § 141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生请求获取其正在治疗的Medi-Cal患者所用药物的信息,该部门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该医生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14119
本节解释说,州主管负责聘请足够的顾问,以确保遵守州法规并保护州的利益。各县不得聘请这些顾问。但是,如果某个县已经有效地使用了顾问,并且将其转为州雇员不切实际,主管可以允许该县保留其顾问。
在此背景下,“顾问”是指审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程序、费用和服务,并事先批准服务的人员。
Section § 14120
这项法律要求主任在财政年度开始时,根据州长预算,为各项服务制定月度支付计划。他们必须每季度更新此计划,并每月向财政局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
如果计划成本超出可用资金,主任可以调整支付,但削减幅度不得超过10%,且不得与联邦法律冲突。如有必要,可以选择性地推迟服务,优先提供给最需要的人,同时确保没有服务被完全取消。
如果支出超出计划的10%,主任必须按上述方式调整支付。然而,他们不能削减加州药剂师提供的药品的成分成本。主任在实施任何变更之前,必须咨询服务提供者团体。
Section § 14122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规则,让符合医疗援助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其他州的医疗机构获得护理。只要符合联邦要求,这种安排可以在护理属于紧急情况时,或者在对个人情况更有利时进行。
Section § 14123
法律允许Medi-Cal暂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以保护患者健康和资金。如果提供者违反规定或被判犯有欺诈等特定罪行,其资格可被无限期或在特定期限内暂停。
如果提供者属于一个团体,且局长认为暂停资格符合计划的利益,则该组织和任何涉事个人的资格也可能被暂停。
如果提供者被判欺诈或滥用但提出上诉,且定罪被推翻,他们可能有资格恢复资格。如果联邦机构书面通知某提供者已被暂停参与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则其资格将自动暂停。
局长认为必要时可暂停提供者资格,最初无需全面听证,但需通知提供者并安排听证会。最后,质量差的牙科服务可能导致根据特定指南暂停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提供者在暂停期间不能提交索赔,且暂停决定会传达给相关部门。
Section § 14123.2
本条明确规定,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个人向州政府提交了实际上并未提供的医疗服务索赔,或者在不应向州政府计划申请付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他们将面临严厉处罚。这包括服务不必要、不达标、提供者被暂停资格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的索赔。每项欺诈性服务的罚款最高可达索赔金额的三倍,如果是故意违规,则按违规持续的每日计算。州政府主管负责决定这些罚款并收取。提供者有权对这些罚款提出上诉。罚款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4123.0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程序,以便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医生和药房)可以与部门官员讨论付款或服务暂停事宜。在收到暂停通知后,提供者可以提交可能影响部门改变或解除暂停决定的证据或信息。
Section § 14123.25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Medi-Cal计划权力,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账单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它可以根据联邦规定施加强制性和可选的计划排除,或民事罚款等处罚。如果这些行动是基于欺诈或联邦排除,部门还可以因特定原因拒绝或终止与提供者的协议,且此类行动不得上诉。
临床实验室可能面临中间制裁,反复提交不当索赔或成本报告的提供者可能会被罚款。如果提供者收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不当开具账单,他们可能面临每项索赔100美元或不当索赔金额两倍的罚款。对于三次或三次以上警告,罚款将增加到每项索赔1,000美元或三倍的金额。提供者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这些罚款提出上诉。
Section § 14124
Section § 14124.1
这项法律要求医疗补助计划中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详细记录他们提供的每一项服务,包括服务日期和接受服务的人。这些记录需要至少保存 10 年,从合同结束、审计完成或服务提供之日(以最晚者为准)开始计算。
Section § 1412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检查任何参与Medi-Cal计划或其管理的其他医疗计划下提供医疗服务、商品或货物的人员的账簿、记录和设施。检查可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未经通知的访问仅限于事先安排预约不切实际的特殊情况。任何寻求从这些计划获得报销的人员,必须应要求提供所需文件,例如患者记录和服务详情。提供者有权获得合理复印费用的报销。如果有人不遵守信息要求,他们将面临立即暂停其提供者资格的风险。收集到的任何文件仅用于调查潜在的欺诈、滥用或不合格护理,并在调查目的达成后销毁。“提供者”一词不仅包括直接服务提供者,还包括协助申请或资格认定过程的人员。
Section § 14124.3
Section § 14124.5
本法律条款允许医疗保健服务部部长制定、修改或废除对执行本章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符合州法律。部长在这样做时必须遵循特定程序。本法生效前部门制定的任何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它们被正式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14124.6
如果有人提交申请要求减免罚款或恢复职位,局长可以选择举行听证会或允许口头辩论。局长可以决定亲自处理此案,或在行政法法官的协助下处理,或将案件完全交由行政法法官管理并提出建议决定。
Section § 14124.7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医疗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居民将支付方式从私人支付或医疗保险(Medicare)改为Medi-Cal而将其驱逐或转移,但如果支付方式改变,机构可以将居民从单人房转移到半私人房。这项保护也适用于那些已申请Medi-Cal但仍在等待审批结果的居民。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接受暂托护理服务的居民,除非该服务已包含在医疗补助豁免计划中或由Medi-Cal承保。如果居民的健康需求发生变化,或者不转移会导致没有可用的医疗保险(Medicare)床位,机构仍然可以转移居民。本法律仅在符合联邦法规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14124.10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Medi-Cal计划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因患者的支付来源而区别对待Medi-Cal患者。它们必须向Medi-Cal患者提供与向其他患者相同质量和范围的服务。这包括入院、房间分配和膳食等方面。
法律明确指出,这项要求并非新的强制规定,而是重申现有规则。如果法院裁定Medi-Cal必须向这些机构报销遵守本节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则需要额外的州批准才能启动此项要求。
机构仍可根据个人健康需求调整服务,并且必须遵守联邦法律,以确保不会失去联邦支持。
Section § 14124.1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为期两年的试点项目,加州医疗保健部将利用一个名为PARIS的联邦系统,帮助识别已参加Medi-Cal计划的退伍军人、其家属或遗属。目的是协助他们获得联邦退伍军人医疗保健福利。
将有三个设有退伍军人事务医疗中心的县参与。该部门将与PARIS系统共享信息,以找出正在使用Medi-Cal的退伍军人,特别是那些有长期护理等高成本需求的退伍军人,并将其转介给县退伍军人服务官寻求帮助。
在项目启动前,该部门必须与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签订协议,并满足联邦要求。如果该项目被证明具有成本效益,它可能会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并继续运行,无需进一步的法规修改。为加快实施,该项目免于遵守常规的合同规定。
Section § 14124.12
本法侧重于在COVID-19紧急时期内对加州Medi-Cal计划进行的调整。它指示州政府采纳因疫情而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豁免和灵活性,允许某些规定优先于冲突的州法律。
它强制要求在疫情期间将Medi-Cal医疗援助扩展到无保险个人,并尽可能通过联邦资金来资助。该法还允许使用远程医疗,包括远程患者监测,并设立咨询小组来指导远程医疗的实施和政策。
该法规鼓励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用于居家和社区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任何付款不会影响其他福利的资格。它允许绕过正常的合同招标程序,以加快必要的服务改进和调整。
总的来说,目标是增强Medi-Cal的灵活性、资金和服务交付能力,以应对COVID-19公共卫生危机带来的独特挑战。
Section § 14124.1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签订合同,或修改现有合同,以管理或使用来自《21世纪治愈法案》的联邦拨款。这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的方式进行。
此外,这些合同不需要遵循某些常规的州招标和审批程序,也不需要总务部的批准。
Section § 14124.14
本节要求部门根据《21世纪治愈法案》申请联邦拨款,以制定一项社区危机响应计划。该计划应侧重于协调公共和私人危机响应实体、填补资源空白、改进危机干预以及减少医院急诊就诊。
部门在申请过程中必须与医院、急救人员和执法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合作。如果获得拨款,部门必须向联邦政府和州立法机构报告其影响,特别是对当地危机服务和相关个人结果的影响。
这项举措取决于国会是否为此目的提供资金。
Section § 14124.15
这项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设立了一项计划,旨在增加Medi-Cal对紧急医疗航空运输服务的支付。目标是向服务提供者报销其正常收费的金额,但需经立法机关拨款。部门可以在没有额外法规的情况下实施此计划,但必须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确保联邦资金不受影响。如果联邦批准被拒绝、资金未获分配,或诉讼给州造成财务问题,该计划将停止。
Section § 14124.1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项分析,旨在确保有足够的服务提供者网络,能够在Medi-Cal计划下提供住房支持服务。法律要求检查是否存在足够的合格提供者,包括那些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资助但未获得Medi-Cal认证的提供者,并将这些网络与其他州类似的网络进行比较。如果发现网络不足,法律要求确定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如果获得拨款,这项分析报告必须在2024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为实施本节规定,部门在签订或修订合同时享有灵活性,不受常规监管审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