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卫生服务部应每两年向立法机构报告以下所有关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6条(始于第124025节)提供的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a) 按年龄和县划分,在与该部门或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每个计划中注册的儿童人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b) 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 (MIS/DSS) 新合同的报告能力改进情况,特别强调如何利用其从PM 160表格中收集对分析有用的数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c) 关于为确保遵守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检查要求而正在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d) 按年龄划分,在管理式医疗计划中注册的所有儿童中接受了全面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检查的全国百分比,以及按县和计划划分,所有注册儿童中接受了全面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检查的百分比。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e) 按年龄划分,在每个计划中,按期进行健康评估并附有适当文件的儿童人数。如果尚不具备报告此信息的能力,则需提供信息可用时间表以及报告此信息存在的障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f) 按县和年龄划分,在每个计划中,在接受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全面检查后被转介进行后续诊断或治疗的儿童人数。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38.5(g) 按县和年龄划分,在每个计划中,因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计划检查而获得所需诊断和治疗的儿童人数。如果尚不具备报告此信息的能力,则需提供信息可用时间表以及报告此信息存在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