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审计、申诉与多付款项的追回
Section § 14170
本节概述了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所支付款项的审计流程。它规定,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成本报告和数据被视为正确,除非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根据成本报告期开始时间,为18个月或三年)进行审计。如果发现欺诈或故意拖延审计,则允许进行更正。
此外,如果发现新信息表明存在过度报销,法律允许在三年期之后进行延长审查。某些机构,特别是那些获得工资增长资金的机构,必须保留记录以供审计,直至1992年12月31日。急症护理医院内的护理机构的成本每年都会进行审计,并允许使用具有统计可靠性的抽样进行费率设定。
Section § 14170.1
本节概述了在审计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药学服务提供者时,处理少付款项的流程。在审计后发出付款要求之前,部门必须计算任何少付款项,并将其抵扣应付的多付款项。对于已就少付款项作出最终决定的审计,提供者不能重新开启。如果提供者认为发生了少付款项,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与部门解决该问题。
本节明确指出,少付款项包括药剂师或财务中介机构在及时处理提交的索赔时所犯的错误。
Section § 14170.5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报销申请时,这些申请不得接受超过九个月的特殊审查程序,除非相关部门提供延长审查期的正当理由。如果部门决定延长审查,他们必须告知提供者这样做的理由。
Section § 14170.8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药品、医疗设备或用品的主要供应商妥善保存会计记录。这些记录应追踪从制造或采购到销售的每一步,并包括发票和送货记录等各种文件。供应商包括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
这些记录将接受审计或检查,以确认其准确性和合规性。记录必须自销售或服务日期起保存10年。
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获得许可的诊所或在FDA注册的制造商。
Section § 14170.10
本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向Medi-Cal计划收取药物或医疗检测费用,除非他们持有合格处方者的有效医嘱或处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某些提供者可以在患者病历中注明配发或检测情况,而无需保留单独的医嘱。提供者必须确保处方或医嘱符合特定的电子或书面格式要求,并按照联邦CLIA临床实验室检测标准进行记录。此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在不采取正式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向提供者提供具体指导和指示,确保利益相关者了解并咨询任何变更。
Section § 14170.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向Medi-Cal计划提交神经传导测试或肌电图报销申请的人,必须证明执行这些测试的个人已完成经认证的神经病学或物理医学住院医师培训。
部门可以要求,只有具备特定培训和认证的合格专业人员才能提供某些医疗服务以获得报销。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每项服务保留这些证书的副本。
部门可以发布指南或指示来实施或澄清本节,而无需经过正式的法规制定程序。
Section § 14170.12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与某些合格的医疗补助追回审计承包商签订协议。这一决定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允许这些承包商协助识别医疗补助计划中的不当支付。
Section § 14171
本法规定了审查因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医院)的审计而产生的关于付款和结算的投诉或争议的程序。局长必须制定这些审查程序,这些程序可以根据提供者的类型或所涉具体问题而有所不同。非正式听证会是程序的一部分,允许提供者提出关切并可能解决争议。时间限制至关重要;如果部门在举行听证会或决定争议方面出现延误,可能会减少应支付的罚款金额。
Section § 14171.5
Section § 14171.6
本法律规定了提供者在本章下不当申报款项的罚款和利息费用。如果提供者收到的款项超出其应得金额,他们必须连本带息地退还。如果审计显示提供者申报了明知不可报销的款项,除了审计费用和利息外,还将加收 10% 的罚款。
如果提供者欺诈性地申报并获得了款项,将处以 300% 的罚款,并加收审计费用和利息。对这些行为的上诉应遵循行政程序。
本法律将某些诊所和机构,以及由市、县或学区运营的提供者排除在这些规则之外。“审计费用”涵盖审计期间产生的工资和开支。
Section § 1417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医疗保健提供者收到多付款项但未按时偿还的情况。如果审计或最终决定后90天内没有提出上诉,州政府可以在三年内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款。州政府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要求对提供者就多付款项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提供者在90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妥善送达通知,州政府就不能提交该证明。如果提供者等待超过90天才寻求法院审查,那么州政府为追回款项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失效。
Section § 14172.5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提供者多付款项和罚款的流程。审计完成后,部门会在60天内发出账户说明或还款要求。如果多付款项或罚款得到确认,提供者有60天的时间,之后才开始偿还。偿还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从当前付款中扣除、还款计划或其他适当方法。
如果上诉认定没有多付款项或罚款,任何已收取的款项将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提供者可以偿还有争议的款项,但这不影响他们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怀疑提供者破产或采取阻碍还款的行动,部门可以立即调整付款。
Section § 14173
如果有人根据第14172条 (a) 款对某个提供者获得了判决,他们可以将该判决的摘要提交给县记录官备案。这种备案会在该提供者在该县的所有财产上设立一项留置权,即一项法定债权。该留置权有效期为10年,但如果在到期前提交新的摘要,可以再延长10年。
这意味着提供者在处理该留置权之前,不能出售或再融资其财产。如果未支付款项,州可以像处理其他债务一样强制执行该判决,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出售财产以偿还债务。
Section § 1417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计发现医院在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了Medi-Cal服务的超额付款,州政府可以免除这笔债务,前提是医院符合特定条件。医院必须是“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位于克恩县或蒙特雷县,并且必须是非营利医院或独立于任何医院系统。
Section § 14177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到了多付款项,局长可以通过从该提供者未来应收到的款项中扣除来追回多余的钱。
Section § 14178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各县无需因1982年7月1日之前采取行动的审计例外而偿还州政府资金。审计例外是指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资金追回要求,且在本法律生效前尚未达成最终决定。
州政府只会豁免与Medi-Cal计划相关的州政府份额,这意味着除非联邦政府也同意豁免,否则各县仍需承担联邦份额的责任。与非Medi-Cal福利相关的索赔,例如坏账或未获补偿的护理,不受影响。
对于有效的联邦审计例外,各县必须偿还的金额将通过现有的上诉程序确定。本条不适用于1982年7月1日之后行动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