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5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文中所提供的定义旨在指导如何理解本章的其余内容,除非具体情况另有要求。

Section § 140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分类贫困人员”是指根据某些联邦指导方针,特别是《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的规定,必须获得医疗补助计划覆盖的人。

就本章而言,“分类贫困人员”指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强制获得覆盖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a)(10)(A)(i)节获得覆盖的个人。

Section § 14050.2

Explanation

“援助”一词指的是根据本部分中从第2、3和5章开始的法律具体规定,提供给有需要个人的经济帮助。

为本章之目的,“援助”指根据本部分第2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200)、第3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000) 和第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0) 的规定,提供给或代表有需要的人的经济援助。

Section § 140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长期护理人员”定义为在医疗机构停留时间超过入院当月,并且预计至少还会再停留一个整月的人。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2026年1月1日起,谁有资格作为“医疗贫困人员”或“医疗贫困家庭成员”获得医疗援助。医疗贫困人员可以是收入和资源有限的年迈、失明或残疾人士;政府部分或全部承担经济责任的寄养儿童;或通过收养安排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儿童。医疗贫困家庭成员包括照护儿童的父母或亲属、21岁以下的儿童,或收入和资源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孕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 “医疗贫困人员”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1) 符合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中年迈、失明或残疾定义的人士,且其收入和资源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2) 公共机构为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责任的寄养儿童,或根据第4部分第2.1章(自第16115条起)获得援助的人士。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3) 根据第4部分第2.6章(自第16170条起)签订的州际收养援助及相关服务和福利协议,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儿童,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b) “医疗贫困家庭成员”指儿童的父母或照护亲属、21岁以下的儿童,或任何年龄的已确认怀孕的孕妇,不包括(a)款中规定的人士,且其收入和资源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c)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符合“医疗需求者”的资格。它主要针对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寄养儿童以及通过州际收养协议符合医疗补助资格的儿童。“医疗需求家庭成员”包括21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照护者,或孕妇,但不包括已被定义为“医疗需求者”的人员,且其收入无法支付医疗保健费用。请注意,这些定义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此后本节将被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 “医疗需求者”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1) 符合补充保障收入计划下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定义,且收入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的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2) 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承担经济责任的寄养儿童,或根据第4部分第2.1章(自第16115条起)获得援助的人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a)(3) 根据第4部分第2.6章(自第16170条起)签订的州际收养援助及相关服务和福利协议,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福利的儿童,但以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为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b) “医疗需求家庭成员”指21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照护亲属,或任何年龄的已确诊怀孕的孕妇,不包括(a)款中规定的人员,且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c)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4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贫困人员”包括任何接受居家支持服务,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或资源来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人。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在家中获得帮助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他们就符合这个定义。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5(a) “医疗贫困人员”亦指任何根据第12305.5条接受居家支持服务,且其收入和资源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费用或提供医疗保障的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5(b)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医疗贫困人员”定义为获得居家支持服务且没有足够收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的个人。此定义将于2026年1月1日停止生效,并且该法律本身将于2027年1月1日彻底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5(a) “医疗贫困人员”亦指根据第12305.5条获得居家支持服务且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医疗保健费用或保险费用的任何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1.5(b)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停止生效,并自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4051.7

Explanation

“资格后收入处理”这个术语指的是计算患者或其住院配偶每月应为长期护理支付多少费用。这种计算基于某些联邦法规,但在计算过程中会忽略一个特定的规则。它适用于法律特定条款中描述的患者。

“资格后收入处理”是指每月确定长期护理患者的责任,其中患者符合第14050.3条的描述,或符合第14002.5条描述的住院配偶,并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5.725条(不考虑该条 (b) 款的 (1) 项)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5.832条和第435.845条(视情况而定)进行确定。

Section § 14051.8

Explanation
“长期护理患者责任”指的是接受长期护理的人,或其住院配偶,根据特定的收入计算,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这项计算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规定,它决定了这些个人在获得援助资格后,应该在医疗保健费用上花费多少。

Section § 14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州级专属Medi-Cal人员”定义为居住在加州护理机构或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人。首先,他们不能符合其他特定条款中描述的“绝对贫困人员”或“医疗贫困人员”的资格。其次,他们必须年满21岁。最后,他们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资格要求。

“州级专属Medi-Cal人员”是指居住在护理机构或任何类别的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2(a) 不符合第14050.1节规定的绝对贫困人员定义,不符合第14051节(a)款规定的医疗贫困人员定义,或不符合第14051节(b)款规定的医疗贫困家庭人员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2(b) 年满21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2(c) 符合第14005.4节的资格要求。

Section § 14052.1

Explanation
“古巴-海地入境者或难民”一词指的是符合联邦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资格的个人,这些项目旨在帮助古巴和海地国民或难民在美国定居。

Section § 1405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某些医疗护理中“医疗保健服务”的含义。它包括为21岁以下精神健康机构中的任何人提供的医院服务,如果他们在21岁之前正在接受护理,可以继续接受这些服务直到22岁。此外,还包括为21岁以下人群提供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服务。

然而,它不包括为囚犯、65岁以下的结核病患者以及精神病院中大多数21至64岁的个人提供的服务,除非联邦资金支付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a) “医疗保健服务”一词指本章第4条(自第14131节起)和第14021节规定的福利。该词包括为21岁以下精神疾病机构中的任何个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任何在紧接其达到21岁之日之前正在接受住院精神病医院服务的21岁以下个人,可继续接受此类服务直至其达到22岁。该词还包括为21岁以下任何个人提供的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b) “医疗保健服务”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除非联邦法律允许: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b)(1) 为任何机构囚犯(作为医疗机构患者除外)提供的护理或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b)(2) 为任何未满65岁且为结核病机构患者的个人提供的护理或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b)(3) 为任何21岁或以上(除本节第一段另有规定外)且未满65岁且为精神疾病机构患者的个人提供的护理或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b)(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8节与综合急性护理医院合并许可运营的精神疾病机构中,为21至64岁(含)个人提供的住院服务,除非此类住院服务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Section § 140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联邦资金,加州也将为21至64岁之间、正在精神健康机构接受治疗的成年人提供某些门诊服务。

Section § 1405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居住在某些精神健康机构(称为“精神疾病机构”或IMD)的人员所获得的特定精神健康服务最终被联邦或州资金错误报销,那么这些钱必须由县偿还。当Medi-Cal资金不可用时,县通常会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 此外,精神健康计划需要每三个月向州报告Medi-Cal患者何时进入和离开这些机构。

Section § 14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在《医疗补助法案》下,哪些药物被视为“处方药”。如果药物因制造商不公平定价或拒绝公平销售而未能以相同条件提供给所有服务方,或者与具有相同效果的药物相比价格过高,则不被视为处方药。但如果主管认为该药物对计划至关重要且没有替代品,则可以例外。主管在做出此类决定前,需要收到Medi-Cal合同药物咨询委员会的报告。然而,本法不影响向所有服务方提供的非歧视性折扣、政府招标销售,或向批发商的销售(只要批发商不进行不公平销售)。医院仍可获得住院患者和经批准的门诊患者药物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14053.6

Explanation

在决定哪些药物应纳入或排除出计划之前,主任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加州医疗专业团体和全国制药商协会。主任还应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他们的建议。

在将任何药物纳入或排除出该计划之前,主任应向受此行动影响的加州医疗专业人员协会和公认的全国制药商协会发出充分通知,并应征求并考虑这些协会的意见。

Section § 140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如何管理需要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囚犯的Medi-Cal资格。只要有联邦参与,州政府就可以获得联邦配套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囚犯可能会被取消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注册,惩教与康复部必须支付为符合资格的囚犯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州政府份额费用。州机构可以确定资格并处理注册和取消注册。各县可以寻求这些服务的报销,但必须分担费用。报销仅限于联邦医疗补助规定允许的服务,并且州政府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规定。如果联邦支持面临风险,这些规定可能不会实施。目标是在为囚犯提供必要医疗保健的同时,节省州政府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仅限于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本部门可依照《刑法典》第5072条,为本章规定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提供Medi-Cal资格和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b) 本部门可将根据本条或依照《刑法典》第5072条获得服务资格的囚犯从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中取消注册,并可免除囚犯注册新的或现有的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c) 除(e)款(2)项另有规定外,惩教与康复部应负责为符合资格并已注册LIHP且根据本条和《刑法典》第5072条接受服务的囚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报销的非联邦份额。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11050条,本部门作为单一州机构,可依照本条和《刑法典》第5072条对囚犯进行资格认定和重新认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d)(2) 本部门可为根据本条或依照《刑法典》第5072条有资格获得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囚犯办理Medi-Cal或囚犯最后合法居住县参与的LIHP的注册和取消注册。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e)(1) 依照本条和《刑法典》第5072条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县可向Medi-Cal计划或县参与的负责LIHP寻求对在县级设施中被非自愿拘留或监禁的成年人提供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e)(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e)(2)(A) 如果县寻求对在县级设施中被非自愿拘留或监禁且根据《第9部第3章第7章》(从第14000条开始)有资格获得Medi-Cal的成年人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县应负责报销的非联邦份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e)(2)(A)(B) 如果县寻求对在县级设施中被非自愿拘留或监禁且有资格并已注册县参与的LIHP的成年人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报销,LIHP应负责报销的非联邦份额。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f) 根据本条的报销应仅限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允许联邦财政参与的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g) 本条仅在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并且仅限于此范围。如果本部门认定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受到损害,本条将不再实施。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h) 本部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本条。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仅限于获得批准的范围。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i)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定,或上诉法院作出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定,在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管理员作出最终裁定,该裁定不允许、推迟或改变本条或依照《刑法典》第5072条的实施,包括本部门建立的限制或影响本部门选择用于向囚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医院的权力的费率方法或支付流程,则本条将不具有任何效力。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j)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实施将为资助向囚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以及任何相关的行政费用带来州普通基金节约。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k)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规定,本部门可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的情况下,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条。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l)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7(l)(1) “最后合法居住县”一词指囚犯在导致定罪和监禁于州监狱设施的逮捕时所居住的县。

Section § 1405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获得联邦资金,用于支付在惩教机构外为少年犯提供的医院和精神科服务。它确保少年犯尽管有囚犯身份,仍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法律要求部门与各县合作,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只有在联邦资金不受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选择参与的县必须承担其部分费用,并将获得所提供服务的联邦报销。如果联邦或司法挑战改变了实施方式,法律中受影响的条款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一个流程,允许各县获得任何可用的联邦财政参与,用于为少年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这些少年犯被收治在惩教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如果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囚犯的机构身份,他们根据本章规定本来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该流程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根据本法典第14053.7条和《刑法典》第5072条建立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协调。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或废除州根据已最终确定且不再可上诉的行政行动或法院命令,对各县为少年犯提供的任何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或住院精神科服务进行报销的义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b) 在惩教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少年犯,不得根据本条因其作为公共机构囚犯的机构身份而被拒绝获得Medi-Cal福利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c) 部门应与各县协商制定本条规定的流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部门根据第14011.10条暂停或终止Medi-Cal资格的权力,除非少年犯根据 (b) 款正在接受急性住院医院服务或住院精神科服务期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e) 本条仅在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如果部门认定现有联邦财政参与水平受到损害,本条将不再实施。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f) 部门应寻求实施根据本条制定的流程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时方可实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作为根据本条制定的流程的一部分,部门可以免除少年犯加入新的或现有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h) 根据本条制定的流程仅在选择提供以下费用的县实施:该县按比例分摊的、与本条实施相关的州行政成本的非联邦份额,以及为 (a) 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少年犯提供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的非联邦支出份额。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i)(1) 根据本条实施的流程所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应支付给参与县,用于为少年犯提供的服务。如果根据本条创建的流程提出的索赔导致联邦审计不予报销及利息,部门应从收到不予报销资金的县收回不予报销的金额及任何适用利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i)(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的实施不会增加州普通基金的成本。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j)(1) 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诉讼中,由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决,或由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决,或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管理员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不予报销、推迟或改变本条的实施,或在适用范围内,改变本法典第14053.7条或《刑法典》第5072条的实施,包括部门制定的限制或影响部门选择用于向少年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的机构的权力费率方法或支付流程,则本条中与最终司法或CMS裁决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无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j)(2) 此外,部门可自行决定停止实施本条中受最终司法或CMS裁决影响的任何其他部分。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8(k) 为本条规定的Medi-Cal资格目的,“少年犯”指非自愿居住在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机构)的21岁以下个人。

Section § 140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个程序,以便惩教康复部或少年管教设施司能够获得联邦资金,用于为在惩教设施外住院的少年犯提供医院和精神科服务。这些原本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少年犯,不会因为被监禁而失去其Medi-Cal资格。部门必须与少年管教设施司合作建立此程序,该程序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后才能实施。必要时,该程序还可以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之外。少年犯被定义为21岁以下非自愿居住在州或地方机构中的个人。如果法院或CMS的裁决与本法律相悖,则法律中不一致的部分将失效。实施细节可以通过指导信函而非正式法规来传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一项程序,以允许惩教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或其任何继承者,获得任何可用的联邦财政资助,用于向少年管教设施司的任何少年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这些少年犯被收治在惩教设施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如果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少年犯的机构身份,他们根据本章本来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该程序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根据本法典第14053.7节和《刑法典》第5072节建立的程序和规程进行协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b) 少年管教设施司的任何少年犯,如果被收治在惩教设施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不得根据本节被拒绝获得Medi-Cal福利的资格,仅仅因为其作为少年管教设施司囚犯的机构身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c) 部门应与少年管教设施司协商,在根据本节制定程序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d) 部门应寻求实施根据本节制定的程序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节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的情况下实施,并且仅在联邦财政资助可用的情况下实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作为根据本节制定的程序的一部分,部门可以免除少年管教设施司运营的设施中的任何少年犯参加新的或现有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f) 根据本节制定的程序仅在以下情况下实施:少年管教设施司自愿同意承担与本节管理相关的部门任何费用的非联邦份额,以及向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少年管教设施司的任何少年犯提供在惩教设施以外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的非联邦支出份额。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g) 根据本节获得的联邦财政资助应支付给惩教康复部,用于向少年管教设施司的任何少年犯提供的服务。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h) 根据本节的报销应仅限于有联邦财政资助的那些服务。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i)(1)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决,或上诉管辖法院作出未进一步上诉的最终裁决,在任何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的行政长官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不允许、推迟或改变本节的实施,或在适用范围内,本法典第14053.7节或《刑法典》第5072节的实施,包括部门建立的限制或影响部门选择用于向少年管教设施司的少年犯提供急性住院医院服务和住院精神科服务的设施的费率方法或支付程序,则本节中与最终司法或CMS裁决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无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i)(2) 此外,部门可自行决定停止实施本节中受最终司法或CMS裁决影响的任何其他部分。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j) 为根据本节确定Medi-Cal资格的目的,“少年犯”指21岁以下非自愿居住在公共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机构)的个人。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3.9(k)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

Section § 14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费用分摊额”或“超额收入抵扣”这一术语,指的是符合特定Medi-Cal计划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在获得全部福利之前必须支付的医疗保健费用金额。它澄清,任何提及与医疗贫困个人或家庭资格相关的“费用分摊额”之处,都应理解为“超额收入抵扣”。一旦支付了这笔金额,相关部门就会认证他们获得Medi-Cal的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4(a) “费用分摊额”或“超额收入抵扣”是指根据第14005.4节或第14005.7节符合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在根据第14018节规定获得部门认证之前必须承担的医疗保健费用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4(b) 新增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本章或本法典其他地方任何提及与个人Medi-Cal受益人或申请人在医疗贫困人员或医疗贫困家庭人员类别下的资格相关的“费用分摊额”之处,均应理解为“超额收入抵扣”,并适用(a)款中的定义。

Section § 14054.5

Explanation
本法将“择期服务”定义为通常可以推迟且不会损害患者健康的医疗治疗。

Section § 14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是受抚养子女的“照护亲属”。照护亲属是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与子女相关,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其主要照护责任的人。符合条件的亲属包括从父母到隔代堂表亲等广泛的家庭成员。此外,这些亲属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也被视为照护亲属,即使婚姻或伴侣关系因死亡或离婚而终止。该定义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5(a) 就本章而言,“照护亲属”是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与受抚养子女相关,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承担该子女主要照护责任,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5(a)(1) 该子女的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兄弟、姐妹、继父、继母、继兄弟、继姐妹、曾祖父母、叔、伯、舅、姑、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高祖父母、曾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玄祖父母、高叔伯姑舅姨,或隔代堂表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5(a)(2) 第(1)款所列亲属之一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即使婚姻因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或同居伴侣关系已合法终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5(b) 本条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援助受助人的“最低承保范围”。它包括某些处方药以及第14053条中详述的特定类型的护理或承保,但不包括选择性服务,即非必需的医疗程序。

“最低承保范围”是指主管确立的针对公共援助受助人的处方药,以及第14053条第 (1)、(2)、(3)、(4)、(5) 和 (10) 款中规定的护理或承保,但应不包括选择性服务。

Section § 14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特定目的定义了“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含义。它包括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以及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健康保险,并带有保费税收抵免或费用分摊减免的计划。

本条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a) 为本章之目的,“保险可负担性计划”指以下任一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a)(1)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项下的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a)(2)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XI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项下的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a)(3) 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保险,并预付根据《国内税收法》第36B条设立的保费税收抵免的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a)(4) 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自第100500条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合格健康计划的保险,并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1402条设立的费用分摊减免,以及该法案的任何后续修正案的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7(b) 本条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7.5

Explanation

本节将“合同医院”定义为与县监事会签订了现行协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协议专门适用于没有自己医院的县,旨在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服务。

“合同医院”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该机构与不设立县医院的县监事会签订了一份目前有效的合同,旨在照护医疗贫困人员。

Section § 14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本章涵盖的医疗保健服务范围广泛,例如诊断、预防、矫正或治疗可能导致痛苦或限制正常活动(如工作)的医疗状况。这些服务由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法律还指出,医疗护理可以包括其他不完全是医疗性质的护理类型,例如作为宗教一部分进行的祈祷治疗或精神疗愈。

Section § 140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医疗服务对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何为“医疗必需”。对于21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如果一项服务是为了挽救生命、预防严重疾病或残疾,或缓解剧烈疼痛所必需的,那么它就是必需的。对于21岁以下的人,其必要性遵循联邦标准。州政府必须确保所有针对21岁以下人群的文件都准确反映这一标准。在新的规定正式通过之前,他们可以不经过常规的监管程序进行更新和修改。到2022年7月,他们必须更新或制定法规,但这不适用于行为健康系统。本法律不限制《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84节中任何现有规则的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a) 对于21岁或以上的个人,当一项服务对于保护生命、预防重大疾病或重大残疾、或缓解剧烈疼痛而言是合理且必需时,该服务即为“医疗必需”或“医疗必要性”。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b)(1) 对于21岁以下的个人,如果一项服务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d(r)(5)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服务即为“医疗必需”或“医疗必要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b)(2) 本部门及其承包商应更新任何承保凭证范本文件、受益人手册及相关材料,以确保所有材料中准确反映21岁以下个人承保的医疗必要性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b)(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在未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应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提供者公告、手册、计划合同修订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并具体化本小节,直至法规修订或通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b)(4) 截至2022年7月1日,本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修订或通过法规。本段不适用于第14184.101节(i)小节中定义的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84节(a)和(b)小节的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59.5(d) 在第14184.101节(i)小节中定义的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中提供的承保福利的医疗必要性,也应根据第14184.402节进行管理。

Section § 14060

Explanation

如果您符合条件获得眼部护理服务,您可以选择验光师或医生来提供这些服务,只要他们是正式执业的。

本章规定有权获得视力保健的每位受助人,该视力保健可由验光师或医生提供,可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正式执业成员提供服务。

Section § 140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本章中,“主任”一词指的是州卫生服务部主任。

在本章中,“主任”指州卫生服务部主任。

Section § 1406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每当您看到“部门”一词时,它指的是州卫生服务部。

在本章中,“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4063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在本章中,“Medi-Cal”指的是加州医疗援助计划。

Section § 14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的住院强化康复服务应包括旨在增强肌肉力量、恢复关节活动度、设备使用培训、日常生活技能、认知和沟通技能,以及解决心理和社会问题的项目。

这些项目必须由专门从事康复的医生监督,并由护士、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团队参与,提供根据患者医疗需求量身定制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 住院强化康复医院服务应包括以下项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1) 选定肌群的强化和训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2) 关节活动度的保持和恢复(挛缩的预防和纠正)。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3) 设备的应用和使用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4) 日常生活活动、自我护理、移动和家务技能的培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5) 认知重组和沟通技能。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a)(6) 解决阻碍康复的心理和社会问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 这些项目应采用多学科方法,在具有康复领域特殊培训或经验的医师的全面或直接监督下进行。当有医学指征时,此类范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1) 熟练的康复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2) 物理治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3) 职业治疗。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4) 言语治疗。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5) 假肢或矫形器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6) 心理学家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4(b)(7) 医务社会工作者服务。

Section § 14065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在某些章节中提及“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时,它们实际上是指州卫生服务局局长。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混淆,并确保相关卫生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本章、本部分的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第8.5章(自第14500条起)以及第8.7章(自第14520条起)中使用的“卫生局局长”和“福利支付局局长”这两个术语,应解释为指代并意为州卫生服务局局长。

Section § 14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某些章节中,任何提及“卫生部”或“福利支付部”之处,均指州卫生服务部。

本章、本部分第 8 章 (从第 14200 条开始)、第 8.5 章 (从第 14500 条开始) 和第 8.7 章 (从第 14520 条开始) 中使用时,“卫生部”、“州卫生部”、“福利支付部”和“州福利支付部”等术语应解释为指代并意为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4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向家庭介绍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 Program),帮助他们申请这些医疗保险选项。该活动可以与学校和社区组织等实体合作,并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

部门可以修改当前的媒体合同,无需通常的批准,以促进这项宣传工作。此外,如果有预算资金,他们可以向社区团体授予合同,帮助家庭注册这些计划以及其他针对低收入儿童的医疗服务。

合同的授予依据包括组织接触服务不足地区的能力、服务低收入家庭的经验,以及宣传计划的有效性,这些计划应符合文化适宜性并解决注册障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a) 部门可与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开展社区宣传和教育活动,以帮助家庭了解并申请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的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 Program),但须遵守联邦法律的要求。在开展此活动时,部门可以征求并与为儿童服务的各种实体和项目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州教育部、各县、妇女、婴儿和儿童计划机构、启蒙计划和健康启蒙计划,以及处理潜在符合条件的家庭和儿童的社区组织,以协助宣传、教育和申请完成过程。如果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为此目的提供了拨款,部门应实施该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b) 在实施本节时,部门可以修订其根据第14148.5节签订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媒体宣传活动合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实施本节而签订或修订的任何此类合同,应免于总务局局长的批准,并免于《公共合同法》的规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1) 部门可与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联合向社区组织授予合同,以帮助家庭了解并注册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以及其他针对低收入儿童的医疗保健计划。如果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为此目的提供了拨款,部门应实施本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 这些宣传和注册项目的合同应根据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标准授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A) 接触注册率过低的人口或地理区域的能力。如果无法估计某个地理区域内符合医疗补助计划或健康家庭计划资格的未参保儿童数量,可以使用符合条件儿童比率的替代指标。这些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年总收入等于或低于与这些计划相关的联邦贫困线的儿童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B) 组织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B)(i) 服务低收入家庭的组织经验。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B)(ii) 与注册率过低的人口有效合作的能力。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B)(iii) 在帮助家庭了解并注册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方面的组织经验。没有帮助家庭了解并注册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经验的组织,只有在支持并与具有该经验的实体的宣传和注册活动合作的范围内才符合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 宣传和教育计划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i) 文化和语言上适宜的宣传和教育策略。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ii) 识别和解决注册障碍的策略,例如交通限制以及社区对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的观念。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iii) 与社区中其他宣传工作的协调,包括全州健康家庭计划和医疗补助计划宣传活动、州和联邦资助的县级医疗补助宣传计划,以及目标社区中的任何其他医疗补助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宣传项目。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iv) 与为符合条件儿童家庭服务的其他地方组织的合作。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v) 确保儿童和家庭保持覆盖,并在他们失去特定计划资格时被告知医疗覆盖和服务选项的策略。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c)(2)(C)(vi) 告知家庭所有可用医疗保健计划和服务的计划。

Section § 140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拨款给县级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注册并继续享受Medi-Cal和“健康家庭计划”的福利。为此,最多预留300万美元,这些资金将分配给不超过20个拥有大量符合条件但尚未注册儿童的县。各县必须提交详细计划,说明如何与各组织合作,并明确如何使用资金,而不是取代现有资源。资金严格用于外展、注册、留存和利用,各县必须报告进展情况。部门确保项目符合联邦要求,并可将资金用于自动化注册。项目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和资助后才能进行。对县的报销取代了外展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a)(1) 部门可以维持一项拨款计划,用于管理和资助县级外展和注册计划,以使符合条件的儿童注册并留存在Medi-Cal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以主任规定的方式,部门可以拨付一笔款项,用于资助本节中确定的县级外展和注册计划。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b)(1) 2006-07财政年度的三百万美元($3,000,000),此后根据年度拨款按比例调整,但不低于二百万美元($2,000,000),应从本节的年度拨款中拨出,用于(d)款中确定的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b)(2) 尽管有(1)款的规定,根据本节作出的所有县级拨款总额不得超过用于执行本节的年度拨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c) 主任应向不超过20个县进行拨款,这些县拥有主任确定的、似乎符合Medi-Cal计划或“健康家庭计划”资格但目前未注册的儿童数量最多,以及儿童Medi-Cal计划和“健康家庭计划”案件数量最多的县。该数字应加权,以强调那些似乎符合资格但目前未注册参加这些计划的儿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d) 利用(b)款(1)项下预留的资金,主任应向那些拥有现有的外展、注册、留存和利用基础设施,并且能够证明它们已建立完善并有记录的儿童保险县级联盟的县进行拨款,这些联盟与社区组织、学校、诊所、劳工组织和其他安全网提供者等机构合作,已存在至少12个月。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1) 为获得本节授权的拨款,县应提交一份拨款计划,其中应包括一份外展和注册计划,如(2)款所述。主任应制定所有县级拨款计划提交给部门的程序和格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 以下应构成县级外展和注册计划所需的最低组成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A) 与广泛的组织积极合作,例如社区组织、学校、诊所、劳工组织和其他安全网提供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B) 简化的申请协助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C) 建立监督、绩效管理和审查计划,以确保县提交的外展和注册计划得到适当的实施和管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D) 以下各项的描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D)(i) 当前用于申请、注册、留存和利用活动的资金金额和资金来源。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D)(ii) 当前的申请、注册、留存和利用活动。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D)(iii) 根据本节授予的拨款资金将如何用于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申请、注册、留存和利用活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e)(2)(E) 针对相关财政年度或多个年度,用于县级外展和注册计划的活动、开支、服务、材料和支持的所有支出的详细拟议预算。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f) 根据本节获得拨款的县应根据部门的规定,向部门提交关于实现拨款计划目标所取得进展的报告。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g)(1) 根据本节拨付的资金应仅用于外展、注册、留存和利用。根据本节拨付的资金可以补充,但不得取代现有的地方、州和基金会资助的县级外展、注册、留存和利用活动。尽管有第10744节的规定,如果县未能遵守作为拨款依据的县级外展和注册计划中规定的标准,部门可以收回或扣留县级拨款的全部或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g)(2)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使用本节拨付资金进行的任何采购应符合联邦法律。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67.3(h) 根据本节授权的拨款计划所产生的费用报销应在事后支付,并以主任规定的方式进行。拨款只能用于资助每个指定财政年度提供的活动,并应符合县级经批准的该财政年度外展和注册计划及预算。

Section § 14067.5

Explanation

本节鼓励加州各县在学校和社区中心等非传统场所安排额外的Medi-Cal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以帮助更多人注册Medi-Cal。各县可以为此目的使用部分现有资金,但必须每年报告这些工作人员的成本及其有效性。这些额外支出需要联邦批准,并且不能增加Medi-Cal的整体管理资金。

部门应鼓励各县在非传统场所增派额外的Medi-Cal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例如学校、私立医院、诊所、精神健康中心、提供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补充食品计划服务的场所,以及社区组织。部门应允许各县为此目的重新分配部分现有Medi-Cal资格审查管理资金。部门应要求重新分配资金的县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说明增派工作人员的成本及其在增加或促进Medi-Cal注册方面的有效性。本节项下的支出须视联邦财政参与情况而定,且不得导致Medi-Cal计划管理资金分配的增加。

Section § 14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卫生部门及其承包商需要与各种组织合作,以帮助有特殊需求的人群(例如低收入老年人和残疾人)注册加入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这种合作包括与州政府部门、区域中心、老年人组织和地方健康消费者中心建立伙伴关系,以便有效地接触并帮助这些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