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定义
Section § 14050.1
本节解释了“分类贫困人员”是指根据某些联邦指导方针,特别是《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的规定,必须获得医疗补助计划覆盖的人。
Section § 14050.2
“援助”一词指的是根据本部分中从第2、3和5章开始的法律具体规定,提供给有需要个人的经济帮助。
Section § 14051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2026年1月1日起,谁有资格作为“医疗贫困人员”或“医疗贫困家庭成员”获得医疗援助。医疗贫困人员可以是收入和资源有限的年迈、失明或残疾人士;政府部分或全部承担经济责任的寄养儿童;或通过收养安排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儿童。医疗贫困家庭成员包括照护儿童的父母或亲属、21岁以下的儿童,或收入和资源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孕妇。
Section § 14051
Section § 14051.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贫困人员”包括任何接受居家支持服务,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或资源来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人。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在家中获得帮助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他们就符合这个定义。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适用。
Section § 14051.5
本法律将“医疗贫困人员”定义为获得居家支持服务且没有足够收入支付医疗保健或保险费用的个人。此定义将于2026年1月1日停止生效,并且该法律本身将于2027年1月1日彻底废止。
Section § 14051.7
“资格后收入处理”这个术语指的是计算患者或其住院配偶每月应为长期护理支付多少费用。这种计算基于某些联邦法规,但在计算过程中会忽略一个特定的规则。它适用于法律特定条款中描述的患者。
Section § 14051.8
Section § 14052
本法律将“州级专属Medi-Cal人员”定义为居住在加州护理机构或发育障碍者中间护理机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人。首先,他们不能符合其他特定条款中描述的“绝对贫困人员”或“医疗贫困人员”的资格。其次,他们必须年满21岁。最后,他们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列出的具体资格要求。
Section § 14052.1
Section § 14053
本节定义了某些医疗护理中“医疗保健服务”的含义。它包括为21岁以下精神健康机构中的任何人提供的医院服务,如果他们在21岁之前正在接受护理,可以继续接受这些服务直到22岁。此外,还包括为21岁以下人群提供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服务。
然而,它不包括为囚犯、65岁以下的结核病患者以及精神病院中大多数21至64岁的个人提供的服务,除非联邦资金支付这些服务。
Section § 14053.1
Section § 14053.3
Section § 14053.5
Section § 14053.6
在决定哪些药物应纳入或排除出计划之前,主任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加州医疗专业团体和全国制药商协会。主任还应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他们的建议。
Section § 14053.7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如何管理需要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囚犯的Medi-Cal资格。只要有联邦参与,州政府就可以获得联邦配套资金来支付这些服务。囚犯可能会被取消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注册,惩教与康复部必须支付为符合资格的囚犯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州政府份额费用。州机构可以确定资格并处理注册和取消注册。各县可以寻求这些服务的报销,但必须分担费用。报销仅限于联邦医疗补助规定允许的服务,并且州政府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规定。如果联邦支持面临风险,这些规定可能不会实施。目标是在为囚犯提供必要医疗保健的同时,节省州政府资金。
Section § 1405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获得联邦资金,用于支付在惩教机构外为少年犯提供的医院和精神科服务。它确保少年犯尽管有囚犯身份,仍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法律要求部门与各县合作,寻求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只有在联邦资金不受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选择参与的县必须承担其部分费用,并将获得所提供服务的联邦报销。如果联邦或司法挑战改变了实施方式,法律中受影响的条款将失效。
Section § 14053.9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个程序,以便惩教康复部或少年管教设施司能够获得联邦资金,用于为在惩教设施外住院的少年犯提供医院和精神科服务。这些原本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的少年犯,不会因为被监禁而失去其Medi-Cal资格。部门必须与少年管教设施司合作建立此程序,该程序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后才能实施。必要时,该程序还可以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之外。少年犯被定义为21岁以下非自愿居住在州或地方机构中的个人。如果法院或CMS的裁决与本法律相悖,则法律中不一致的部分将失效。实施细节可以通过指导信函而非正式法规来传达。
Section § 14054
本法律解释了“费用分摊额”或“超额收入抵扣”这一术语,指的是符合特定Medi-Cal计划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在获得全部福利之前必须支付的医疗保健费用金额。它澄清,任何提及与医疗贫困个人或家庭资格相关的“费用分摊额”之处,都应理解为“超额收入抵扣”。一旦支付了这笔金额,相关部门就会认证他们获得Medi-Cal的资格。
Section § 14055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是受抚养子女的“照护亲属”。照护亲属是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婚姻关系与子女相关,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其主要照护责任的人。符合条件的亲属包括从父母到隔代堂表亲等广泛的家庭成员。此外,这些亲属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也被视为照护亲属,即使婚姻或伴侣关系因死亡或离婚而终止。该定义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6
本节定义了公共援助受助人的“最低承保范围”。它包括某些处方药以及第14053条中详述的特定类型的护理或承保,但不包括选择性服务,即非必需的医疗程序。
Section § 14057
本法律为特定目的定义了“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含义。它包括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以及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提供健康保险,并带有保费税收抵免或费用分摊减免的计划。
本条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14057.5
本节将“合同医院”定义为与县监事会签订了现行协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协议专门适用于没有自己医院的县,旨在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服务。
Section § 14059
Section § 14059.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医疗服务对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何为“医疗必需”。对于21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如果一项服务是为了挽救生命、预防严重疾病或残疾,或缓解剧烈疼痛所必需的,那么它就是必需的。对于21岁以下的人,其必要性遵循联邦标准。州政府必须确保所有针对21岁以下人群的文件都准确反映这一标准。在新的规定正式通过之前,他们可以不经过常规的监管程序进行更新和修改。到2022年7月,他们必须更新或制定法规,但这不适用于行为健康系统。本法律不限制《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184节中任何现有规则的适用。
Section § 14060
如果您符合条件获得眼部护理服务,您可以选择验光师或医生来提供这些服务,只要他们是正式执业的。
Section § 14064
这项法律规定,医院的住院强化康复服务应包括旨在增强肌肉力量、恢复关节活动度、设备使用培训、日常生活技能、认知和沟通技能,以及解决心理和社会问题的项目。
这些项目必须由专门从事康复的医生监督,并由护士、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团队参与,提供根据患者医疗需求量身定制的服务。
Section § 14065
本节澄清,在某些章节中提及“卫生局局长”或“福利支付局局长”时,它们实际上是指州卫生服务局局长。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混淆,并确保相关卫生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Section § 14066
本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某些章节中,任何提及“卫生部”或“福利支付部”之处,均指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406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向家庭介绍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健康家庭计划(Healthy Families Program),帮助他们申请这些医疗保险选项。该活动可以与学校和社区组织等实体合作,并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
部门可以修改当前的媒体合同,无需通常的批准,以促进这项宣传工作。此外,如果有预算资金,他们可以向社区团体授予合同,帮助家庭注册这些计划以及其他针对低收入儿童的医疗服务。
合同的授予依据包括组织接触服务不足地区的能力、服务低收入家庭的经验,以及宣传计划的有效性,这些计划应符合文化适宜性并解决注册障碍。
Section § 14067.3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拨款给县级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注册并继续享受Medi-Cal和“健康家庭计划”的福利。为此,最多预留300万美元,这些资金将分配给不超过20个拥有大量符合条件但尚未注册儿童的县。各县必须提交详细计划,说明如何与各组织合作,并明确如何使用资金,而不是取代现有资源。资金严格用于外展、注册、留存和利用,各县必须报告进展情况。部门确保项目符合联邦要求,并可将资金用于自动化注册。项目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和资助后才能进行。对县的报销取代了外展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Section § 14067.5
本节鼓励加州各县在学校和社区中心等非传统场所安排额外的Medi-Cal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以帮助更多人注册Medi-Cal。各县可以为此目的使用部分现有资金,但必须每年报告这些工作人员的成本及其有效性。这些额外支出需要联邦批准,并且不能增加Medi-Cal的整体管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