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县卫生系统
Section § 1408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与希望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县协商特殊合同。他们制定了关于县何时提交计划以及何时做出决定的规则。州政府还必须获得联邦批准才能使用联邦资金。
然而,从某个特定日期起,只有某个特定部门(而非委员会)可以负责协商这些合同。对于 2007 年 7 月 1 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合同,这些详细信息是公开的,可以作为公共记录请求获取,披露支付费率和相关信息。
Section § 14087.6
Section § 14087.7
Section § 14087.8
Section § 14087.51
Section § 14087.52
Section § 14087.53
这项法律允许文图拉县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通过促进优质护理和成本效益来改善公共资助的医疗服务。该委员会独立于县,可以协商合同、管理医疗保健服务,并处理其财产和人员需求。它还可以借款以启动运营。如果委员会无法履行其目的,县可以在履行其义务并处理资产后解散它。县必须在终止委员会之前通知州卫生服务部,并根据该部门的审计结果制定清算计划。文图拉县在与委员会协商时,与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相比,不会获得特殊待遇。委员会终止后,县将管理剩余的委员会资产,但不承担其负债。
Section § 14087.54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或多个县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管理公共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在控制成本的同时提高护理质量。县监事会可以设立这个委员会来协商医疗保健合同并安排服务。该委员会还可以向符合不同公共项目资格的人员提供医疗保健,但除非达成协议并获得充足资金,否则不得将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用于这些目的。委员会可以为同时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的个人提供服务,并且如果扩展服务,必须遵守联邦和州的法规。为这些个人提供的关于医疗保险注册的信息必须清晰明了并提供多种语言版本。
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县的实体运作,拥有管理财产、雇用员工和签订合同的能力。它们可以向县借款以启动运营,但需要实现财务独立。如果委员会解散,县将处理剩余资产,但任何债务仍由委员会单独承担,而非县的责任。
Section § 14087.55
本节允许部门与各县就其协商的条款和费率达成协议,并在需要时聘请基本服务。这些协议可以不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并且不受某些公共合同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4087.56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设施融资管理局向参与县拨款最高达40万美元。这些资金旨在帮助支付经批准的开发活动的费用。各县可以使用这笔钱来匹配他们收到的其他资金,例如贷款。
资金也可以授予被选为承包商的县级机构。这些机构可以使用这笔钱来设计、开发和建立其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授予这些资金的标准将由负责部门制定。
Section § 14087.57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与医疗保健计划相关的委员会成员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不会自动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这些条件包括:被任命代表医疗保健相关利益、合同允许被代表方提供服务,以及合同条款与其他合同相似。如果合同条款不同,该成员必须回避,不得影响决策。成员还必须披露其利益并弃权投票。委员会必须在其记录中注明披露和弃权,并且合同可以由其他成员真诚地批准。
Section § 14087.58
这项法律规定,特别委员会与医疗服务支付费率和谈判过程相关的记录,在合同签署三年后才需要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披露。届时,只有与支付费率相关的部分才向公众开放。
此外,这些委员会的医疗保健同行评审和质量评估记录也受到保护,无需披露。这些记录享有与“同行评审机构”类似的豁免和保护,以确保医疗服务监督的保密性。
Section § 14087.59
本节概述了奥兰治县卫生局的管理结构,该机构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9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1名来自奥兰治县医疗保健局的无投票权成员。成员由县监事会任命,包括监事会成员、医院行政人员等特定角色。成员必须居住或工作在奥兰治县,并代表其多样性,旨在改善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质量。
成员任期四年,但县监事任期一年。目前,成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罢免成员需要监事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成员人数的变更需要管理机构三分之二票通过,并经监事会多数批准。成员必须遵守利益冲突法,并在离职后一年内限制从事某些活动。
Section § 14087.61
本节允许某些县管理Medi-Cal服务如何提供给受益人。但是,他们可以选择不包括某些服务,例如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牙科服务、联邦或州医院的护理以及某些家庭或社区基础服务。排除这些服务必须获得相关部门和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