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47(a) 本条应被称为“Medi-Cal利益冲突法”。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规定服务提供者披露其在向Medi-Cal受助人转介的服务、设施和组织中的利益,以便能够确定因此类转介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程度。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应规定对负责支出Medi-Cal项下资金的州和地方机构的现任和前任雇员的就业进行规范,以避免利益冲突的风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47(b) 在本条中,“转介”一词指 (1) 服务提供者将受助人转介给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2) 服务提供者将受助人安置在任何设施中;或 (3) 服务提供者代表受助人从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处获取、请求、订购或开具服务或用品。
在本条中,“直系亲属”一词包括服务提供者的配偶和子女、服务提供者的父母及其配偶,以及服务提供者子女的配偶。
在本条中,“负责支出Medi-Cal项下大量资金的州或地方官员或雇员”一词指 (1)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以及 (2) 经主任通过法规确定负责支出《加州医疗援助法》和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项下加州州计划下大量资金的其他州官员或雇员,以及地方官员或雇员。
在本条中,“大量资金”一词应具有主任通过法规定义的含义。在本条中,“司法、准司法或其他程序”一词应具有《政府法典》第9篇第7章第4条(自第87400节起)中定义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