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法案”,它强调了支持加州某些医院的重要性,例如那些服务大量医疗补助和无保险患者的医院,包括加州大学医院。这些医院对本州至关重要,但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该法律旨在获得联邦资金,以确保这些医院能够继续运营并继续提供必要的护理。加州已与联邦政府协商,修改医疗补助计划下医院服务的资金方式,旨在五年内额外引入高达33亿美元的资金。该法律规定,资金至少应与2004-05财政年度的水平持平,并且支付应稳定、可预测且公平分配,以帮助医院有效规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a)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法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1) 维护本州的不均衡份额医院和加州大学医院对本州人民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2) 这些医院,以及许多非不均衡份额的地区医院,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财政挑战。许多医院正面临严重的预算赤字,阻碍了它们继续发挥其在医疗保健提供系统中的重要作用的能力,包括向医疗补助受益人和无保险患者提供护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3) 这些医院的财政生存能力一直通过加州医疗补助计划下的不均衡份额医院项目可获得的资金来维持。如果没有这些资金,许多医院将无法继续运营,其他医院将被迫削减服务,从而影响对医疗补助受益人和其他有需要个人的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4)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在与州卫生服务部的谈判中表示,它正在多方面改变其对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拨款方式。例如,包括加州在内的许多州十多年来成功用于资助其不均衡份额医院项目的方法论,已成为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负面关注的对象,该中心拒绝批准依赖这些资金方法的酌情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因此,加州已提议修改医疗补助计划下住院医院服务的资金机制,以获得联邦批准并解决加州大学医院和不均衡份额医院的持续和充足资金问题。为此,本州已谈判获得了对各项联邦医疗补助要求的豁免,这将使其能够实施一个使用修改后资金方法论的示范项目。“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旨在五年内向加州安全网医院提供高达33亿美元的额外联邦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5) 用于资助医疗补助项目的方法论应在符合联邦医疗补助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以获取“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下所有可用的增加的联邦资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6) 加州大学医院和不均衡份额医院作为一个整体获得的医疗补助资金总额不应低于2004-05财政年度的资金额。同样,公立不均衡份额医院作为一个群体和私立不均衡份额医院作为一个群体获得的医疗补助资金额不应低于2004-05财政年度的资金额。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7) 医疗补助资金的分配应为这些医院提供可预测且稳定的资金量,以使其能够进行短期和长期规划。分配方法论应公平公正,并考虑到医院之间的利用率变化。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b)(8) 向这些医院支付的医疗补助资金应全年定期支付,以向医院提供必要的现金流。

Section § 1416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医疗保健资助项目相关的术语。“可允许成本”是指由医疗保险和特定项目覆盖的费用。“基准年私人DSH医院”和“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私人医院。“指定公立医院”是指获得特殊资助的特定加州医院。“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是联邦政府为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资金的比例。“非指定公立医院”是指未被列为指定医院的公立医院。“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是联邦政府为无保险人群提供医疗保健支持的资金。

“示范项目”及其“后续项目”是旨在改善医疗保健可及性的举措,其中后者“加州改革之桥”运行时间为2010年至2015年。“低收入健康计划”为低收入个人提供基于县的福利,“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资金池”则促进公立医院和诊所的质量改进。像“无保险”这样的术语是根据联邦指南中项目特定的条件来定义的。

就本条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a) “可允许成本”是指根据医疗保险合理成本原则认可的可允许成本,以及在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下认可的额外成本,包括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特别条款和条件》附录D中列明的支出。本款下的可允许成本应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及实施文件确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b) “基准年私人DSH医院”是指非公立医院、非公立转制医院或转制医院,这些术语分别定义于第14105.98节(a)款的第(26)、(27)和(28)项,且在2004-05州财政年度是第14105.98节(a)款第(3)项下的合格医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c) “示范项目”是指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编号11-W-00193/9,有效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 “指定公立医院”是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特别条款和条件》附件C“按认证公共支出报销的政府运营医院”中列明的以下任何一家医院(如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 加州大学戴维斯医疗中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2) 加州大学欧文医疗中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3) 加州大学圣迭戈医疗中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4) 加州大学旧金山医疗中心。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5) 加州大学洛杉矶医疗中心,包括圣莫尼卡/加州大学洛杉矶医疗中心。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6) 洛杉矶县港口/加州大学洛杉矶医疗中心。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7) 洛杉矶县小马丁·路德·金港口医院。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8) 洛杉矶县橄榄景加州大学洛杉矶医疗中心。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9) 洛杉矶县兰乔洛斯阿米戈斯国家康复中心。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0) 洛杉矶县南加州大学医疗中心。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1) 阿拉米达医疗系统。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2) 箭头地区医疗中心。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3) 康特拉科斯塔地区医疗中心。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4) 克恩医疗中心。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5) 纳蒂维达医疗中心。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6) 河滨县地区医疗中心。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7) 旧金山总医院。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8) 圣华金总医院。
(1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19) 圣马特奥医疗中心。
(2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20) 圣克拉拉谷医疗中心。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21) 图奥勒米总医院。
(2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d)(22) 文图拉县医疗中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e) “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b(a)节,适用于医疗补助州计划下医疗服务联邦财政参与目的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f) “非指定公立医院”是指第14105.98节(a)款第(25)项中定义的公立医院,不包括指定公立医院。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g) “项目年度”是指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的适用州财政年度。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h) “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是指非公立医院、非公立转制医院或转制医院,这些术语分别定义于第14105.98节(a)款的第(26)、(27)和(28)项,且在特定项目年度是第14105.98节(a)款第(3)项下的合格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i) “先前补充资金”是指分别根据第14085.6、14085.7、14085.8和14085.9节设立的紧急服务和补充支付基金、医疗补助医学教育补充支付基金、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和儿童医院医疗补助医学教育补充支付基金,以及小型和乡村医院补充支付基金。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j) “私人医院”是指非公立医院、非公立转制医院或转制医院,这些术语分别定义于第14105.98节(a)款的第(26)至(28)项(含)。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k) “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是指根据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可用的联邦资金,旨在确保政府持续支持向无保险人群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l) “无保险的”应具有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发布的《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m) “后续示范项目”是指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题为“加州改革之桥”的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编号为11-W-00193/9,有效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 “后续示范年度”是指后续示范项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中确定的示范年度,其对应特定时间段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1) 后续示范年度6对应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2) 后续示范年度7对应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3) 后续示范年度8对应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4) 后续示范年度9对应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n)(5) 后续示范年度10对应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o) “低收入健康计划”是指由后续示范项目授权并由第3.6部分(从第15909条开始)实施的、为低收入个人提供福利的县级自选项目。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p) “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基金”是指在后续示范项目下,安全网护理基金内设立的独立联邦资金池,该资金池可用于支持旨在提高指定公立医院、非医院诊所及其附属的其他提供者类型所服务患者的护理质量和健康的活动项目,并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特定条件和批准下,也可用于私立不均衡份额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

Section § 141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与医院资金和报销相关的示范项目。局长有权修改程序以确保医院之间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如果无法实现公平分配,则必须发布声明,这将导致本条被废止。该项目应在遵守法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财政支持。

符合特定报销资格的医院将继续获得特定款项,确保与本条规定不重复。紧急法规可以迅速颁布,以在正式程序建立之前维护公共健康。该法律还鼓励医院帮助患者申请Medi-Cal等公共健康计划,并概述了应如何向相关联邦机构提出医院支付方案的变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a) 示范项目以及(如适用)后续示范项目,应根据本条规定实施和管理。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b)(1) 局长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修改本条规定的任何流程或方法,以遵守联邦法律或(如适用)示范项目或后续示范项目的条款,但前提是该修改应在受影响的医院之间实现资金的公平分配,并符合本条规定。如果局长在咨询受影响医院后,确定无法实现公平分配,则局长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已作出此项决定。局长应保留该声明,并在签署声明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本条将自局长根据本款签署声明之日起失效,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b)(2) 除 (1) 款规定的要求外,局长应将该声明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局长应将该声明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c) 局长应以一种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支付的方式管理示范项目、后续示范项目以及相关的Medi-Cal支付计划,并符合联邦法律、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适用于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d) 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允许,本条应适用于在示范项目整个期间提供的服务,并追溯适用于在2005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但早于示范项目实施的服务,以及适用于在后续示范项目整个期间提供的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e) 在本条的管理中,州应继续向符合根据第14085.5节参与医院设施建设、翻新或更换补充报销计划资格要求的医院支付款项,并应继续支付合同未涵盖的住院医院款项。这些支付不应与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其他支付重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f) 部门应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以符合本条规定的方式继续运作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参与认证公共支出流程的指定公立医院应保持一份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合同。这些合同应继续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编第2章(自第10290节起)的约束。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g)(1) 如果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作出任何一方未上诉的最终司法裁定,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管理员作出最终裁定,认为联邦财政参与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实施的任何方法下的任何支付,因为该方法无效、非法或违反任何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则局长可以修改流程或方法以符合法律,但仅限于该修改导致示范项目资金在受修改影响的医院之间公平分配,并符合本条规定。如果局长在咨询受影响医院后,确定无法实现公平分配,则局长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已作出此项决定。局长应保留该声明,并在签署声明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本条将自局长根据本款签署声明之日起失效,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g)(2) 除 (1) 款规定的要求外,局长应将该声明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局长应将该声明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h)(1) 部门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这些法规最初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为本条之目的,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在本条生效日期后24个月内不得继续有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h)(2) 作为替代方案,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手册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条,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部门应在发布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其发布提供者公告、手册或其他类似指示的意图。此外,部门应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根据本款发布的任何提供者公告、手册或其他类似指示的副本。部门应就本条的实施和持续管理与利益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进行协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i) 在实施本条所需的范围内,部门应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对Medi-Cal州计划的拟议修正案,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指定公立医院住院费用支付、修改不均衡份额医院支付计划以及为某些医生和非医生专业服务提供补充Medi-Cal报销的提案。部门应在2005年9月30日之后,提交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Medi-Cal州计划拟议修正案,以实施本条所需的范围为限。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j)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应实施一项综合流程,以向在该医院接受服务的个人提供申请Medi-Cal计划、健康家庭计划或任何其他个人可能符合资格的公共健康保险计划的机会,并应酌情将该个人转介至这些计划。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k) 在对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司法挑战中,任何内容均不得产生州政府因联邦资金缺失或不足而从州资金中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l) 本条中提及“医疗保险成本报告”的任何内容,应被视为提及Medi-Cal成本报告,只要该报告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用于本条所述的任何用途。

Section § 14166.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示范项目期间,如何对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进行支付调整。这些调整是根据本特定条款确定的,而非根据第14105.98条所述的常规程序。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部门将继续按照长期以来的规则处理资格认定和支付计算。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医院,例如公立医院和与加利福尼亚大学相关的医院,将根据联邦拨款计划获得资金。

此次分配旨在履行州政府在联邦法律下的义务,并将包括与未支付的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相关的费用。此外,非公立医院将根据此计划获得特定调整,这些调整不会动用联邦拨款。

非联邦份额的资金来源包括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政府间转移和州普通基金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a) 在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期限内,不得根据第14105.98条对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进行支付调整。对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的支付调整应仅根据本条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应继续根据第14105.98条以及截至2004-05州财政年度生效的医疗补助州计划中关于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的规定,进行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支付调整计划下的所有资格认定并执行所有支付调整金额计算。为进行这些认定和计算之目的,根据第3.5部分(自第15900条起)授权的医疗保健覆盖倡议或根据第3.6部分(自第15909条起)授权的低收入健康计划下提供的服务应予包括。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1) 尽管有第14105.98条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f)条为加利福尼亚州指定的,适用于2006年至2015年(含)的每个联邦财政年度的联邦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拨款,以及2016年联邦财政年度中,根据第(2)款在后续示范项目第10年期间适用的拨款按比例部分,应仅在以下医院之间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1)(A) 根据第14105.98条为特定联邦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项目年和后续示范项目年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这些医院符合第14105.98条(a)款第(25)项规定的公立医院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1)(B) 获得加利福尼亚大学许可的医院,这些医院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d)条规定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2) 适用于2006年至2015年(含)的每个联邦财政年度的联邦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拨款,应与适用联邦财政年度开始的项目年或后续示范项目年保持一致。支付调整年,如第14105.98条(a)款第(6)项所指,应为相应的项目年或后续示范项目年。关于后续示范项目第10年,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应与2016年联邦财政年度联邦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拨款的按比例部分保持一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3) 根据第14166.8条报告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应由部门用作确定第(1)款所述医院的《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g)条要求的医院特定的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支付限额的依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c)(4) 联邦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拨款给第(1)款所述医院的分配,应履行州政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条对这些医院的支付义务(如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d) 根据第14105.98条为每个项目年和每个后续示范项目年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即非公立医院、非公立转制医院和转制医院(如第14105.98条(a)款第(26)、(27)和(28)项分别定义的),应根据第14166.11条和本章其他规定获得Medi-Cal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替代支付调整。如此提供的支付调整应履行州政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条对这些医院的支付义务(如有)。这些支付的联邦份额不得从(c)款所述的联邦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拨款中申领。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e)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e)(c)款和(d)款所述支付的非联邦份额应来源于以下来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e)(1) 关于(c)款第(1)项所述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的款项,非联邦份额应包括第14166.9条(a)款第(2)项(A)和(C)分项所述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及第14166.6条(d)款第(2)项所述的政府间转移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e)(2) 关于(c)款第(1)项所述支付给非指定公立医院的款项,非联邦份额应仅由州普通基金拨款组成。

Section § 141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如何获得为Medi-Cal患者提供的住院服务的报酬。与常规的按服务收费方式不同,医院将根据其允许的成本,乘以联邦援助百分比来获得报销。支付金额将基于之前审计的估计成本,并随后根据实际数据进行调整,以确保准确性。

此外,这些医院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报销,用于支付医生和执业人员服务等未包含在住院账单中的费用。加州政府会将收到的任何用于这些费用的联邦资金直接支付给医院。如果需要,规则可以根据联邦要求进行调整,但如果联邦批准未获得,则本法规的这一部分将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a) 尽管有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向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给Medi-Cal受益人的住院服务的按服务收费款项应受本节管辖。在任何项目年度或后续示范年度内,每家指定公立医院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所获得的支付,应为其提供这些服务所产生的允许成本,乘以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这些成本应根据第14166.8节和第14166.9节确定、认证和申报。州政府为医院或与医院关联的政府实体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所认证的公共支出而收到的所有医疗补助联邦财政参与款项,应支付给该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b)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和后续示范年度,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应根据医院按照《加利福尼亚法规》第22篇第3部(自第50000节起)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交的索赔,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每日常规住院医院服务获得临时支付。每日临时支付金额应基于估计成本,该成本应来源于以下来源的统计数据,并应乘以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b)(1) 对于医疗保险成本报告中反映的允许成本,应采用医院医疗保险财务中介机构最近审计的成本报告,并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示范项目批准的趋势因子进行调整,以反映增加的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b)(2) 对于医疗保险成本报告中未反映的允许成本,每家医院应提供部门要求的医院特定成本数据。部门应根据需要通过趋势因子调整数据,以反映项目年度的允许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c) 在部门开始根据(b)分节进行支付之前,部门可以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继续向指定公立医院支付按服务收费的每日款项,用于2005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期限为本示范项目批准后的120天。每日支付款项应追溯调整至本条规定的支付方法确定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d) 不迟于项目年度或后续示范年度相关报告期结束后的4月1日,部门应根据医院提交的该年度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和统计数据,对根据(a)至(c)分节(含)进行的支付进行临时对账,并相应调整对医院的支付。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1) 指定公立医院应获得补充报销,用于支付向作为医院患者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前提是这些服务未被医院申报为住院医院服务,且这些服务的成本未根据(a)分节另行确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2) 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为(1)款中确定的服务所产生的支出,应扣除根据《加利福尼亚法规》第22篇第7条(自第51501节起)收到的任何款项。余额应由相关公共官员认证,并由部门根据第14166.8节和第14166.9节申报。这些支出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2)(A) 根据与指定公立医院的合同向医生或非医生执业人员支付的报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2)(B) 受雇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的工资和相关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2)(C) 实习医生、住院医生以及相关教学医生和监督的成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4(e)(2)(D) 与(A)至(C)分段(含)所述服务相关的行政成本,包括账单费用。

Section § 1416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立医院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项目年度的基线资助是如何确定的。基线资助是根据医院在2004-05财政年度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付款来计算的,其中不包括某些精神健康服务付款。这笔金额包含了各种特定的Medi-Cal付款,例如紧急服务和教学医院的付款。

后来,对这笔资助进行了调整,以考虑后续年份患者服务量的任何变化。这种调整会比较医院在某个特定过去财政年度与评估项目年度前一年的允许成本。如果患者服务和就医机会出现显著减少,这也会影响调整后的资助金额。

如果公立医院资助总百分比变化超过私立医院五个百分点以上,则会进行扣减。本节仅适用于最初的示范项目期限,不适用于任何后续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 针对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每个项目年度,主任应确定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应等于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医院服务而支付给医院的总金额,包括以下Medi-Cal付款,但不包括根据Medi-Cal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整合计划收到的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规定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的基本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2) 根据第14085.6节规定的紧急服务和补充付款基金付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3) 根据第14085.7节和第14085.8节分别规定的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付款以及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和儿童医院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4) 根据第14105.98节规定的不均衡份额医院付款调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a)(5)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42节规定的行政日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b)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应反映因该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在2004-05州财政年度根据第14085.6、14085.7、14085.8、14085.9和14163节进行的政府间转移总额而产生的扣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 针对2005-06项目年度之后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每个项目年度,部门应确定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调整后基线资助金额,以反映服务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指定公立医院的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1) 采用示范项目批准的成本核算方法,并采用与第 (2) 款中应用的一致的会计和报告实践,部门应确定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在2004-05州财政年度期间,为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者提供医院服务所产生的、在示范项目下可予认可的总允许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2) 采用示范项目批准的成本核算方法,并采用与第 (1) 款中应用的一致的会计和报告实践,部门应确定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在计算服务量调整的项目年度之前的州财政年度期间,根据示范项目为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者提供医院服务所产生的总允许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3) 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3)(A) 计算根据第 (1) 款确定的金额与根据第 (2) 款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3)(B) 通过将 (A) 项中的差额除以第 (1) 款中的金额来确定百分比增加或减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3)(C) 将 (B) 项中确定的百分比应用于根据 (a) 款确定的、并经 (b) 款调整的医院基线资助金额,但须扣除根据第14163节进行的政府间转移金额,再减去 (a) 款第 (4) 项中的不均衡份额医院付款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4) 指定公立医院在该项目年度的调整后基线是根据 (a) 款为医院确定的、并经 (b) 款调整的金额,加上第 (3) 款 (C) 项中的金额。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5(c)(5) 尽管有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当部门经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后确定,在项目年度期间,指定公立医院的患者服务出现实质性减少,且该减少导致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的就医机会减少,并导致指定公立医院的总成本相应减少至少20%,部门可以使用反映就医机会减少的当前或调整后的数据,即使这些数据不是年度数据,来确定医院的调整后基线金额。

Section § 141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2005年至2010年间,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如何分配给加州的指定公立医院。它通过考虑基线资金、未获补偿的护理费用和现有支付等多种因素,确保这些医院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资金。医院以直接联邦资金或公共转移支持的支付等形式获得其份额。这些资金有助于支付无保险患者或使用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患者的费用。有具体的规则来确定每家医院获得的金额,确保资金不会被不当退还,并且支付符合联邦条款。医院还必须接受中期和最终审计,以确认其支付拨款是适当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 对于2005-06项目年度以及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后续项目年度,第14166.3条(c)款所述的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应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从适用的联邦不均衡分摊医院拨款中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资金。部门应以在示范项目期间最大化州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方式确定拨款,并且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同时考虑到根据本条规定向每家医院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1)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1)(d)款所述的政府间转移资金支付的最佳利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2) 第14166.5条(d)款所述的适用的指定公立医院总基线资金金额中,每家医院的按比例份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3) 根据本条的拨款,结合根据第14166.4条(a)款确定的项目年度医疗补助住院医院服务的经认证公共支出中的联邦份额、根据第14166.4条(e)款确定的项目年度向住院患者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任何补充报销,以及根据第14166.7条(a)款确定的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分配的安全网护理资金,不得超过该医院的基线资金金额或经调整的基线资金金额(视情况而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a)(4) 尽量减少重新分配基于(c)款所述的指定公立医院经认证公共支出的联邦资金的需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b)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应以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获得其联邦不均衡分摊医院支付拨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b)(1) 从根据第14166.9条(d)款设立的示范不均衡分摊医院基金中分配,包括部门根据第14166.9条(a)款(2)项(A)和(C)分项申请并收到的联邦资金,这些资金基于指定公立医院的经认证公共支出,最高可达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的100%。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b)(2)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b)(2)(d)款所述的政府间转移资金支付。为了确定医院是否已收到根据本条设立的联邦不均衡分摊医院支付拨款,仅应考虑政府间转移资金支付的联邦份额。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c)(b)款(1)项所述的分配可以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独立于该医院根据第14166.8条认证为公共支出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金额,但前提是,根据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接受拨款的医院不得将所收资金的任何部分退还给任何政府单位,州或联邦政府追回的金额除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d) 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b)(1)(A)条关于医疗补助住院利用率要求或《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b)(1)(B)条关于低收入利用率要求的指定公立医院,可以按以下方式获得政府间转移资金的不均衡分摊医院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d)(1) 部门应确定医院的政府间转移资金的不均衡分摊医院支付金额。该支付的总金额,包括联邦和非联邦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根据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确定的该医院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医院服务费用的75%。

Section § 14166.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指定公立医院如何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池”的款项,这对于在2010年10月31日结束的示范项目下的医院非常重要。这些款项旨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并且可以独立于经过认证的公共支出而获得。医院会收到季度临时付款。如果管理实体提出要求,医院系统内部的款项分配可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净效应必须为零,并且要考虑到为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护理水平。

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4月1日会进行一次临时对账,使用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数据来调整付款。最终付款还需要接受审计。如果医院符合稳定资金标准,可能有资格获得超出基线的额外付款,但这仅适用于当前项目的期限,不适用于未来的任何项目。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a)(1) 对于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每个项目年度,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应有资格从根据第14166.21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付款。这些付款的总额,结合根据第14166.4条 (a) 款为该项目年度确定的医疗补助住院医院服务的经认证公共支出中的联邦份额,根据第14166.4条 (e) 款为该项目年度确定的提供给住院患者的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的任何补充报销,以及根据第14166.6条确定的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不得超过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或调整后的基线资助金额,视情况而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a)(2) 本部门应以在示范项目期间最大化州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方式,为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确定 (1) 款所述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付款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a)(3) 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付款金额可根据本条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独立于根据第14166.8条认证为公共支出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金额,但前提是,根据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接受款项的医院不得将所收资金的任何部分返还给任何政府单位,州或联邦政府追回的金额除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a)(4) 在确定根据本款应支付给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金额时,本部门应尽可能减少基于 (3) 款所述经认证公共支出的联邦资金再分配。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b)(1)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应在项目年度内以季度临时付款形式收到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临时付款的确定应在每个项目年度开始之前在临时基础上进行,但对于2005-06项目年度,临时付款的确定应在2006年1月1日之前进行。本部门应使用与根据第14166.4条确定Medi-Cal住院医院服务的临时付款以及根据第14166.6条确定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所使用的相同成本和统计数据,针对相应期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b)(2) 在根据 (1) 款和 (c) 款向属于包含多个指定公立医院且由同一政府实体许可的医院系统的指定公立医院分配付款之前,本部门应与适用的政府实体协商。如果政府实体所请求的对这些医院的调整净效应为零,本部门应实施政府实体所请求的对该医院系统内医院付款分配的任何调整。这些付款再分配应承认提供给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的护理水平,并应维持医院系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本款对受影响医院进行的调整,在适用 (a) 款 (1) 项所述限制以及第14166.6条 (a) 款 (3) 项时应不予考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c)(1) 不迟于项目年度结束后的4月1日,本部门应使用医院为该项目年度提交的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付款和统计数据,对每家指定公立医院根据 (a) 款确定的付款金额进行临时对账,并应相应调整对医院的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c)(2) 为本款 (b) 项和 (1) 款之目的,对指定公立医院的最终付款,应接受对该项目年度所有适用的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付款和统计数据的最终审计,以及第14166.20条中规定的分配优先顺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d)(1) 各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应有资格从根据第14166.21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获得额外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付款,金额应高于基线资助金额或经调整的基线资助金额(视情况而定),适用于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项目年度,并应符合根据第14166.75条为该医院作出的稳定资助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d)(2) 额外安全网护理资金池金额的支付应受第14166.21条中规定的分配优先级的约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d)(3) 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示范项目期限,且不适用于后续示范项目期限。

Section § 14166.8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66.8节要求指定公立医院在每个项目或示范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向州政府提交各种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括医院的医疗保险成本报告、其他要求的成本和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各种费用的详细信息,例如针对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个人的费用。

法律规定,这些医院及其附属实体还必须证明其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以申请联邦资金。负责的公职人员必须核实这些报告的准确性,并确保资金来源不包括不允许的来源。这些报告用于申请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此外,如果获得州和联邦当局批准,其他政府实体也可以证明费用。某些数据的提交截止日期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a) 在每个项目年度或后续示范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各指定公立医院应向部门提交以下所有报告: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a)(1) 医院针对该项目年度或后续示范年度的医疗保险成本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a)(2) 应部门要求,为确定根据示范项目或后续示范项目应付给医院的款项所需的其他成本报告和统计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或后续示范年度,报告应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1) 以按服务收费方式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医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第14166.4条(e)款所列明的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2) 向Medi-Cal受益人(包括管理式医疗计划参保人)提供医院服务所产生的未获补偿费用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3) 向无保险个人提供医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A) 从后续示范年度6开始,并追溯至前期(为确定临时支付款项所需),针对以下患者类别的出院数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A)(i) 无保险患者。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A)(ii) 低收入健康计划患者。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A)(iii) Medi-Cal患者,不包括已收到医疗保险付款的出院病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b)(4)(A)(B) 部门应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制定调整前期出院数据的方法,以反映所涉期间与低收入健康计划患者相关的预计出院人数。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c)(1) 各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如果运营非医院诊所或提供根据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未被认定为医院服务的医生、非医生执业人员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可报告并证明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c)(2) 尽管有(1)款规定,从2012-13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后续示范年度,各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如果运营非医院诊所或提供根据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未被认定为医院服务的医生、非医生执业人员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应报告并证明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未获补偿的无保险费用,且这些费用符合(d)款和(e)款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c)(3) 部门将申报的这些未获补偿费用金额,应由部门与政府实体协商确定,以优化可申报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水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包括所有可允许的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e) 适当的公职人员应证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e)(1) 根据本条要求的报告的准确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e)(2) 支付所报告费用的支出符合《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3.51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e)(3) 根据本条证明的支出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不包括《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b(w)节所定义的不可允许的提供者税费或捐赠,或其他联邦资金。为此目的,联邦资金不包括交付系统改革激励池付款,以及作为在指定州健康计划、低收入健康计划、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等项目下提供服务所收到的患者护理收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8(f) 根据本条进行的公共支出证明应基于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如果这些估算对于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临时支付是必要的,局长可要求指定公立医院提交季度预计支出估算。所有报告的支出均应与可允许的费用进行核对,核对方式应根据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的适用实施文件确定。

Section § 14166.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加州卫生部门应如何在特殊医疗保健项目期间使用联邦资金支付给公立医院。其目的是确保医院获得基线资金,并最大限度地增加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在指定的项目期间,不同类型的医院支出在申请联邦资金时具有优先权。这包括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用于服务不足医院的不均衡份额医院资金,以及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资金。部门可以调整这些优先事项,以增加联邦资金或实现项目目标。资金被分配到特定的财政基金,以支持医院服务和医疗保健覆盖计划。

部门将对特定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以确保清晰度和合规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 部门应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确定用于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的联邦资金来源组合,以确保在示范项目期间向医院提供适用的基线资金,并在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期间最大限度地增加州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 在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示范项目期间,联邦资金应按以下优先顺序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A) 指定公立医院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以及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如第14166.4条(e)款所规定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B) 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受联邦医院特定限制的约束,按以下顺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B)(i) 那些仅有资格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医院支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B)(ii) 由政府间转移支付资助的款项,符合示范项目要求,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医院的基线资金额或调整后的基线资金额(视情况而定)。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B)(iii) 任何其他有资格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医院服务经认证的公共支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C) 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资金,使用医院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及医院或与医院相关的政府实体(运营非医院诊所或提供医生、非医生执业人员或其他在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中未被认定为医院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的最佳组合,但洛杉矶县或其指定公立医院报告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应是根据第14166.25条存入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的联邦资金的唯一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来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1)(D) 根据第14166.22条规定的示范项目,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代表替代性州资金机制的州医疗保健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 在每个后续示范年度,根据第14166.61条和第14166.71条用于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的联邦资金应按以下优先顺序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A) 关于适用的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受联邦医院特定限制的约束,按以下顺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A)(i) 根据第14166.61条(d)款确定的由政府间转移支付资助的款项。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A)(ii) 那些仅有资格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医院支出。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A)(iii) 任何其他有资格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医院服务经认证的公共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B) 关于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支付,按以下顺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B)(i) 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它们相关的政府实体(运营非医院诊所或提供医生、非医生执业人员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这些服务在后续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中未被认定为医院服务,并有资格从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a)(2)(B)(ii) 指定公立医院可用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用于有资格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或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医院服务,且未为分段(A)的目的而另行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b) 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基于指定公立医院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的联邦资金再分配的方式,实施这些优先事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c) 部门可以调整申报优先次序,只要这些调整在示范项目和后续示范项目期间能带来额外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或有助于实现 (b) 款的目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d)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示范性不均衡份额医院基金”。部门就根据 (a) 款第 (2) 项的 (A) 和 (C) 分项申报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所收到的所有联邦资金,应转入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付给部门,专门用于第 14166.6 和 14166.61 条中规定的目的。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e)(1) 除第 14166.25 条另有规定外,部门根据指定公立医院或其他政府实体发生的医疗保健支出申报并收到的所有联邦安全网护理池资金,应转入根据第 14166.21 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e)(2) 部门应单独识别并核算根据第 3.5 部分(自第 15900 条起)授权的医疗保健覆盖倡议计划以及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的第 43 和 44 段,由部门申报并收到的联邦安全网护理池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9(e)(3) 对于根据第 (2) 项识别的资金,部门应单独识别并核算由指定公立医院、非指定公立医院和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在医疗保健覆盖倡议下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包括向管理式医疗机构的参保人提供的服务)所申报并收到的联邦安全网护理池资金。

Section § 14166.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私立医院在特殊示范项目下可以获得的付款类型。这些付款包括与州政府协商的合同款项、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资金的替代款项、额外的补充付款、支付给陷入财务困境医院的款项,以及另一法律中规定的特定付款。这些付款是在医院可能收到的任何其他合法付款之外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 根据示范项目向私立医院支付的款项,如适用,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1) 根据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与本部门按照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协商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支付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2) 根据第14166.11节支付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替代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3) 根据第14166.12节支付的补充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4) 根据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按照第14166.23节协商支付给困难医院的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a)(5) 根据第14166.14节所述金额的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0(b) 根据(a)款支付的款项应在依法可能作出的其他付款之外。

Section § 1416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符合额外资助条件的私立医院支付款项,因为这些医院服务了大量低收入患者。支付采用基于过往实践的特定方法。每年都会制定一份符合条件的医院的初步名单和最终名单。法律规定了临时付款的初始支付方式,以及在获得更多信息后如何进行调整。款项会重新计算以进行更正,并且基金调整会在一年中的多个时间点进行。如果医院不应获得款项但因错误而获得,州政府可以要求退还。如果医院因某些年份的联邦拨款分歧而最终诉诸法庭,则在法律问题解决之前不会支付任何款项。具体来说,如果医院获得了联邦资金的拨款,它们将不会收到这些州政府的款项。如果与联邦拨款存在重叠,部分款项会被重新分配。医院的上诉权利有限,仅限于某些错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a) 部门应根据本节更具体规定,使用2004-05财政年度生效的公式和方法,向每个项目年度的私人DSH医院支付本应根据不均衡分摊医院计划支付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b)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部门应根据第14105.98节制定并发布一份暂定和最终的不均衡分摊名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部门应执行第14105.98节(am)款的(1)至(4)项(含)和(6)至(8)项(含),以及(an)款的(1)至(3)项(含)中规定的计算,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1) 为进行这些计算,加利福尼亚州每个项目年度的最高州不均衡分摊医院拨款应为项目年度开始的联邦财政年度内生效的拨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2) 所有提及10月1日的表述应被视为提及7月1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4163节(d)款(2)项的规定,Medi-Cal住院病人支付调整基金转入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金额,为本款项下的计算目的,应被视为八千五百万美元 ($85,000,0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为计算第14105.98节(a)款(24)项所定义的OBRA 1993支付限制、低收入利用率以及所有相关计算的目的,应被视为根据第14105.98节进行的支付调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c)(5) 第14105.98节(m)款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d) 每个项目年度的前五个月应按以下方式支付临时款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d)(1) 应向列入该项目年度暂定不均衡分摊名单且也列入上一财政年度最终不均衡分摊名单的每家私人医院支付临时款项。这些医院每月临时支付金额应等于根据本节或第14105.98节向医院支付的上一财政年度总付款(不包括稳定基金)的十二分之一。临时支付金额可进行调整,以反映预计根据本节为该项目年度支付的总付款金额(不包括稳定基金)的任何变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d)(2) 本款所述临时支付的计算应在部门发布该项目年度的暂定不均衡分摊医院名单后及时进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d)(3) 项目年度的第一笔临时款项应在该项目年度的暂定不均衡分摊医院名单发布后不迟于60天内支付给每家医院,并应包括该项目年度所有前几个月的临时支付金额。项目年度的后续临时款项应由主计长在每月最后一次开票时支付,直到项目年度前五个月的临时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d)(4) 部门可以追回根据本款项下为项目年度支付给未列入该项目年度最终不均衡分摊医院名单的医院的任何临时款项。这些临时款项应被视为多付款。部门应在采取行动追回多付款之前至少30天向医院发出还款要求。30天期限过后,部门可以使用第14115.5节或第14172.5节(c)款中规定的任何方法追回多付款。任何抵销应受第14115.5节或第14172.5节(d)款的约束。第14172.5节的任何其他规定不适用于本款项下多付款的追回。医院可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51016至51047节(含)中规定的上诉程序,对部门根据本款作出的多付款认定提出上诉,并根据第14171节寻求对最终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但前提是本次上诉中唯一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医院是否(若非部门的无意错误)列入了该项目年度的最终不均衡分摊名单,以及部门对多付款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如果医院根据第14105.98节被重新列入最终不均衡分摊名单,部门应立即退还根据本项追回的任何金额。

Section § 1416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从一个名为“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专项基金中,为私立医院协商支付金额。法律详细说明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每年分配的金额。它允许公共机构和私人实体向该基金捐助额外资金。

资金用于补充支付给符合条件的私立医院,这些医院需满足特定标准,例如参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提供紧急服务,或作为教学医院或儿童医院。法律还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包括支付时间表以及如何协商任何超额资金用于补充支付。

符合条件的医院必须证明其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需要额外资金。支付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以确保联邦财政参与。适用特殊规定,例如由于州资金减少,对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进行了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a) 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应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设立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从根据 (b) 款设立的私立医院补充基金中协商支付金额,以分配给符合 (s) 款条件的私立医院。根据第14165节,自2012年7月1日起,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行使授予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b) 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就本节而言,“基金”指私立医院补充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给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 除本节另有限制外,该基金应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1) 一亿一千八百四十万美元 ($118,400,000),该款项应每年从年度预算案中拨给Medi-Cal计划的普通基金金额中转拨,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1)(A) 对于2008-09财政年度,该金额应减少一千三百六十万美元 ($13,600,000),并减少等于一千八百三十万美元 ($18,300,000) 与根据第14166.20节 (b) 款 (3) 项 (B) 目计算的对困难医院的额外支付的任何减少金额之间差额的一半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1)(B) 对于2012-13财政年度,该金额应减少一千七百五十万美元 ($17,500,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1)(C) 对于2013-14财政年度,该金额应减少八百七十五万美元 ($8,750,0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2) 任何额外拨给该基金的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3) 根据第14166.14节 (a) 款 (2) 项转入该基金的所有稳定化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4) 任何县、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或州内其他政府实体可能选择转拨给部门存入该基金的款项,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3.51节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允许。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5) 由私人个人或实体捐赠给部门存入该基金的所有私人款项,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允许。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d)(6) 基金中金额产生的任何利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e) 任何向该基金转拨款项的公共机构,为此目的,可以使用从州收到的用于医疗保健计划或目的的任何收入、拨款或分配,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公共机构也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或任何其他公共款项或收入用于向该基金转拨,除非法律另有禁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f) 部门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提供给部门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如果部门根据本节接受款项,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对于由私人个人或实体转拨或捐赠的资金,部门应仅接受由转拨或捐赠实体证明的、根据1991年《医疗补助自愿捐款和提供者特定税收修正案》(公法102-234)或《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3.51节(如适用)的条款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资金。部门可以退还任何错误转拨或捐赠的资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g) 基金中的款项应作为根据本节支付给医院的非联邦份额的来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h)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应结转用于下一个财政年度。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i) 部门应从基金中分配款项,并应依照惯常的Medi-Cal会计程序用于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以实现本节规定的支付目的。从基金中分配的款项应补充医院收到的任何其他Medi-Cal报销,包括医院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收到的金额,且不应影响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支付的提供者费率。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j) 每家在2002-03财政年度期间是私立医院,在2002-03财政年度从任何先前的补充资金中获得付款,并且在项目年度内,符合分节 (s) 中规定的标准,有资格根据任何这些条款协商分配的私立医院,在项目年度内从私立医院补充基金中获得的金额不得低于该医院在2002-03财政年度从先前补充资金中获得的金额的100%。本分节所述的每家私立医院应有资格根据分节 (k) 从该基金中获得额外付款。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k) 项目年度内基金中超出根据分节 (j) 进行支付所需金额的所有款项,应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连同相应的联邦财政参与进行协商,用于向私立医院支付补充款项,这些私立医院在项目年度内符合分节 (s) 中规定的标准,有资格根据任何这些条款协商分配,并根据第2.6条(从第14081节开始)设立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支付在项目年度内提供的服务。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l) 转移到基金的任何稳定资金的金额,或根据分节 (o) 存入基金的政府间转移资金的金额,连同相关的联邦报销,就特定项目年度而言,在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酌情决定下,直至其于2012年6月30日解散,可用于支付在同一项目年度内提供的服务,无论稳定资金或政府间转移资金以及相关的联邦报销何时可用,但前提是该支付符合其他适用的联邦或州法律要求,并且不会导致医院超出任何适用的报销限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应行使本分节授予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酌情权。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m) 部门应向私立医院支付项目年度内从基金中应付的款项,稳定资金除外,最多分四期支付,除非与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协商的医院合同另有规定,但未在分节 (j) 中描述的医院不应收到第一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应在项目年度的暂定不均衡份额医院名单发布后尽快支付,且不得迟于项目年度的1月1日。第二期及后续付款应在项目年度的最终不均衡份额医院名单发布后支付,且仅支付给在项目年度的最终不均衡份额医院名单上的医院。第二期付款应在项目年度的2月1日之前支付,或在项目年度的最终不均衡份额医院名单发布后尽快支付。第三期付款(如果安排)应在项目年度的4月1日之前支付。第四期付款(如果安排)应在项目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支付。本分节不适用于因符合分节 (s) 的第 (2) 款标准但不符合分节 (s) 的第 (1)、(3) 或 (4) 款标准而计划从基金中获得付款的医院,这些医院应根据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协商的适用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支付。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n) 部门应按照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协商的金额支付转移到基金的稳定资金,并应根据适用的合同或合同修正案支付预定款项。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o) Payments to private hospitals that are eligible to receive payments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s) may be made using funds transferred from governmental entities to the state, at the option of the governmental entity. Any payments funded by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 shall remain with the private hospital and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back to any unit of government. An amount equal to 25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any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made in the project year that results in a supplemental payment made for the same project year to a project year private DSH hospital designated by the governmental entity that made the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fund for distribution as determined by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An amount equal to 75 percent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fund and distributed to the private hospitals designated by the governmental entity.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p) A private hospital that receives paymen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ject year shall not submit a notic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its participation in the selective provider contracting program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Article 2.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81) until the later of the following dates: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p)(1) On or after December 31 of the next project year.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p)(2) The date specified in the hospital’s contract, if applicable.
(q)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q)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q)(1) For the 2007–08, 2008–09, and 2009–10 project years, the County of Los Angeles shall make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 to the state to fund the nonfederal share of increased Medi-Cal payments to those private hospitals that serve the South Los Angeles population formerly served by Los Angeles County Martin Luther King, Jr.-Harbor Hospital. The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 requir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funded by county tax revenues and shall total five million dollars ($5,000,000) per project year, except tha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any amount is due to the County of Los Angeles under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for services rendered during the portion of a project year during which Los Angeles County Martin Luther King, Jr.-Harbor Hospital was operational, the amount of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 requir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reduced by a percentage determined by reducing 100 percent by the percentage reduction in Los Angeles County Martin Luther King, Jr.-Harbor Hospital’s baseline, as determined under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4166.5 for that project year.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q)(2)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o), an amount equal to 100 percent of the county’s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 under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fund an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 shall be distributed, together with related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to the private hospitals designated by the county in the amounts designated by the county. The director shall disregard amounts received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in calculating the OBRA 1993 payment limitation,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4)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4105.98, for purposes of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disproportionate share hospital replacement payments due a private hospital under Section 14166.11.
(r)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r)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r)(1) The reductions in supplemental payments under this section that result from the reductions in the amounts transferred from the General Fund to the Private Hospital Supplemental Fund for the 2012–13 and 2013–14 fiscal years under subparagraphs (B) and (C)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d) shall be allocated equally in the aggregate between children’s hospitals eligible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under this section and other hospitals eligible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under this section. When negotiating payment amounts to a hospital under this section for the 2012–13 and 2013–14 fiscal years,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or its successor agency, shall identify both a payment amount that would have been made absent the funding reductions in subparagraphs (B) and (C)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d) and the payment amount that will be mad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funding reductions under subparagraphs (B) and (C)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d).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children’s hospital” shall have the meaning set forth in paragraph (13)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4105.98.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r)(1)(D) 该医院是《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70649条所述的备用紧急服务许可提供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r)(1)(E) 该医院能够证明其在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需要额外资金的目的,并提出与已提供或将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提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r)(1)(F) 该医院经加利福尼亚医疗援助委员会认定为一家提供重要社区服务的医院,否则该社区将无法获得此服务。

Section § 1416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如何为项目年度确定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的私立医院(称为DSH医院)的基线资助。基线金额是根据医院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为Medi-Cal患者提供的住院服务所获得的付款,减去某些精神健康服务付款来确定的。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计算此基线时包含的付款类型,例如来自选择性提供者合同和补充付款基金的款项。然后,它解释了如何根据医院收到的总付款变化,调整后续年份的基线资助。最后,它确保调整幅度与公立医院的调整幅度相比,不超过规定的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 就每个项目年度而言,主管应确定针对每个既是基准年度私人DSH医院又是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私人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应等于在2004-05州财政年度期间,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支付给该医院的总金额,包括以下Medi-Cal付款,但不包括根据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整合计划收到的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规定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或根据Medi-Cal州计划成本报销系统为非合同医院的住院医院服务支付的基本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2) 根据第14085.6节规定支付的紧急服务和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3) 分别根据第14085.7节和第14085.8节规定支付的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款项以及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和儿童医院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4) 根据第14085.9节规定支付的小型和乡村医院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5) 根据第14105.98节规定进行的不均衡份额医院付款调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a)(6)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42节规定支付的行政日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b) 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总基线资助金额应为根据(a)款确定的所有基线资助金额之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 就2005-06项目年度之后开始的每个项目年度而言,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总调整后基线资助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1) 部门应确定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的Medi-Cal总收入总额,使用根据(a)款确定的金额,减去(a)款(5)项中为这些医院确定的不均衡份额医院付款总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2) 部门应确定在紧接计算私人医院调整后基线资助金额的项目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期间,为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已支付或应支付的Medi-Cal总收入总额。在相关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的服务的总收入总额应包括(a)款(1)项和(6)项中描述的付款,以及根据本条向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不包括根据第14166.11节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付款、根据第14166.14节提供的稳定资助,以及根据第14166.23节和第14166.20节(b)款(3)项提供的困难医院资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3) 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3)(A) 计算根据(1)项确定的金额与根据(2)项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3)(B) 通过将(A)项中的差额除以(1)项中的金额来确定百分比增加或减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3)(C) 将(B)项中的百分比应用于根据(1)项确定的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c)(4) 私人DSH医院的总调整后基线资助金额是(1)项中确定的金额,加上(C)项中确定的金额,再加上(a)款(5)项中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3(d) 如果,就任何项目年度而言,本节(c)款(3)项(B)项中的百分比调整与根据第14166.5节(c)款(3)项(B)项确定的指定公立医院的总百分比调整(不包括任何未在整个项目年度运营的指定公立医院的百分比调整)之间的差额超过五个百分点,则私人DSH医院的总百分比调整应按必要金额减少,以将差额降至五个百分点。

Section § 14166.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项目年度内,私立优惠份额医院(DSH)的稳定资金如何分配。首先,必须弥补相关条款中列出的任何资金缺口。接着,资金会被转入,以确保私立医院补充基金达到规定的基本金额。如果资金不足,金额将按比例削减。完成这些分配后,剩余资金将被分割,其中66.4%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医院,33.6%转入私立医院补充基金。

此外,2012年以前项目年度未使用的稳定资金可用于纠正因分类错误导致的过往欠款,而这些调整后剩余的任何资金将转入普通基金,而非分配给医院。

根据第14166.20条应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任何稳定资金金额,该金额不应包括在根据第14166.20条计算稳定资金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给医院的稳定资金金额,加上根据第14166.21条(b)款(1)项应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任何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a)(1) 用于弥补根据第14166.11条应付的任何资金缺口。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a)(2) 一笔金额应转入根据第14166.12条设立的私立医院补充基金,视需要确保该项目年度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金额,包括所有先前已转入或存入该项目年度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资金,不低于根据第14166.12条(j)款确定的私立医院补充基金基本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a)(3) 如果用于(1)项和(2)项所述的资金不足,则根据(1)项和(2)项支付或转入的金额应按比例削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b) 在根据(a)款进行分配后,剩余的应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稳定资金中,66.4%应根据第14166.11条确定的金额按比例分配给这些医院,33.6%应转入私立医院补充基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确定的、应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稳定资金,如果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尚未支付或明确承诺支付给医院,则可由主管用于向因2005-06和2006-07支付调整年度不当同类群体分类而根据第14166.11条收到欠款的医院支付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4(c)(2) 根据(1)项支付后,如有剩余的应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的稳定资金,不应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原本应从私立医院补充基金支付的资金应转入普通基金,而原本应从普通基金提取用于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私人DSH医院的资金应保留在普通基金中。

Section § 14166.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非指定公立医院在特定医疗保健示范项目下可以获得的付款类型。这些付款包括来自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的付款、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补充付款、对困难医院的付款以及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款项。此外,这些付款是在医院可能收到的任何其他合法允许的付款之外额外支付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 在示范项目下对非指定公立医院的付款,应酌情包括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1) 根据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与部门依照 Article 2.6 (自 Section 14081 起) 谈判达成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的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2) 根据 Section 14166.16 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3) 根据 Section 14166.17 的补充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4) 根据 Section 14166.23 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谈判达成的对困难医院的付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a)(5) 支付 Section 14166.19 中所述的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b) 根据 (a) 款的付款应是依法可能作出的其他付款的补充。

Section § 14166.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向那些未被特别指定但符合优惠份额医院资格的医院支付款项。这些医院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每年,该部门会制定合格医院的临时和最终名单,并根据其他章节中的具体标准计算支付调整。这些计算会考虑联邦资金和以往的支付数据。

法律规定了每年年初的临时支付,并允许在医院的最终名单状态在初始支付后发生变化时进行调整。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每月调整后的支付和最终支付,确保考虑任何修订,包括医院关闭或数据更正。支付也只针对每月特定日期前开放的医院。医院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多付的款项提出异议,并寻求计算上的更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a) 部门应向每个根据第14105.98节确定为项目年度合格医院的非指定公立医院支付优惠份额医院支付调整款项,具体规定见本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b)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部门应根据第14105.98节制定并发布一份临时和最终的优惠份额名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1) 部门应为每个项目年度的合格优惠份额非指定公立医院计算根据第14105.98节(am)款的(1)至(4)项(含)和(6)至(8)项(含)确定的支付调整金额,以及根据第14105.98节(an)款的(1)至(3)项(含)确定的补充支付调整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2) 部门应执行第14163节中规定的计算,以确定医院的转账金额,如同该节仍然有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3) 每个项目年度每个非指定公立医院的优惠份额医院支付金额应是根据(1)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减去根据(2)项为该医院确定的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4) 为本款项下计算之目的,每个项目年度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优惠份额医院拨款应是项目年度开始的联邦财政年度内生效的拨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4163节(d)款的(2)项规定,从Medi-Cal住院支付调整基金到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转账金额,为本款项下计算之目的,应被视为八千五百万美元 ($85,000,000)。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6) 第14105.98节(m)款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c)(7) 根据本款确定并根据本节支付的支付金额的联邦份额,不包括根据(i)款的(2)项分配和支付的稳定资金金额,应从《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f)节规定的为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优惠份额医院支付调整而分配的联邦资金中提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d) 在计算和确定符合第14166.3节(c)款的(3)项所述的医院特定优惠份额医院支付限制的必要范围内,非指定公立医院应遵守第14166.8节的(a)、(b)和(d)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e) 项目年度的第一部分应进行两次临时支付,分别在每个项目年度的10月1日和12月1日,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e)(1) 临时支付应支付给在项目年度临时优惠份额名单上确定且也在上一财政年度最终优惠份额名单上的每个非指定公立医院。每个医院的临时支付金额应在每个项目年度的10月1日和12月1日分两次等额支付,合计应等于根据本节在上一财政年度支付给医院的总支付金额(不包括稳定资金)的十二分之五,但对于2005-06项目年度,合计金额应等于根据第14105.98节在2004-05财政年度应支付给医院的金额,减去根据第14163节对该医院在同一财政年度评估的转账金额,再乘以十二分之五。临时支付金额可以调整,以反映根据本节预计在项目年度支付的总支付金额(不包括稳定资金)的任何变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e)(2) 本款所述的临时支付计算应在部门发布项目年度临时优惠份额医院名单后立即进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e)(3) 每个医院在项目年度的首次临时支付应在项目年度临时优惠份额医院名单发布后不迟于60天内进行,并应包括项目年度所有前几个月的临时支付金额。项目年度的后续临时支付应由主计长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次支票开具时进行,直到项目年度前五个月的临时支付完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i) 部门应在项目年度完成后,以及根据本节规定可支付的稳定资金金额确定后,为最终不均衡份额名单上的每家非指定公立医院计算一个项目年度的最终调整支付金额,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i)(1) 应为每家医院计算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第14105.98条(am)款计算的该医院的总支付调整金额,加上根据第14105.98条(an)款计算的补充一次性支付调整金额,减去根据第14163条计算的金额,每一项均为部门根据(c)款所述最新计算的金额。这些金额应反映部门对根据(e)款(1)项计算的年度数据修正支付金额所做的数据修正、医院关闭及其他修订,以确保任何不可支付或已收回的款项根据第14105.98条进行的计算,在符合最终调整支付金额条件的医院之间重新分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i)(2) 部门应将根据(1)项为每家医院计算的金额,加上根据(1)项计算的金额分配的、根据本节规定将分配和支付的任何稳定资金的按比例份额。根据本节规定分配和支付的任何稳定资金的联邦份额,不得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f)条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医疗补助不均衡份额医院支付调整的联邦资金分配中提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i)(3) 部门应针对每个项目年度的每家医院,核对根据(c)、(d)和(e)款为该医院计算的项目年度总金额与根据(2)项确定的金额。部门应向每家医院发布一份报告,阐明核对结果,其中应包括部门的计算、数据以及数据来源的识别。部门应向医院支付因本次核对而确定的任何少付金额,并向医院收取因本次核对而确定的任何多付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6(i)(4) 医院可以根据部门在2004-05财政年度实施第14105.98条所采取的程序,寻求修正部门根据本节规定做出的数据和计算。

Section § 14166.17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旨在支持加州某些公立医院。其目的是协商并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医院提供额外付款,特别是那些服务大量医疗补助(Medi-Cal)人口或提供基本社区服务的医院。

基金来源多样,包括每年190万美元的预算拨款和捐赠。部分医院根据以往的资金情况,可获得最低支付保障,而超出部分可用于额外支付。本节还规定了医院获得资金的资格要求以及支付方式。此外,基金将于2028年12月31日废止,相关法律条款将于2026年6月30日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a) 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应根据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设立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从根据(b)款设立的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中协商支付金额,以分配给符合(o)款条件的非指定公立医院。根据第14165节,自2012年7月1日起,医疗保健服务主任应行使授予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b)(1) 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就本节而言,“基金”指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b)(2) 自2028年12月31日起,根据本节设立的州财政部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特此废止。基金中所有剩余资金或指定存入基金的资金应转入普通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本基金应持续拨款给本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 除本节另有限制外,本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1) 一百九十万美元 ($1,900,000),应每年从年度预算案中为本基金拨款的普通基金金额中转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2) 任何额外拨给本基金的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3) 所有转入本基金的稳定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4) 所有私人个人或实体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允许向本部门捐赠并存入本基金的私人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d)(5) 基金中金额产生的任何利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e) 本部门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提供给本部门存入本基金的资金。如果本部门根据本节接受资金,本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对于私人个人或实体转让或捐赠的资金,本部门应仅接受经转让或捐赠实体证明符合1991年医疗补助自愿捐款和提供者特定税修正案(公法102-234)或《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3.51节(如适用)条款规定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资金。本部门可以退还任何错误转让或捐赠的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f) 基金中的资金应作为本节项下向医院支付的非联邦份额的来源。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g) 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中任何剩余资金应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h) 资金应由本部门从基金中分配,并应按照惯常的医疗补助会计程序用于获得联邦财政参与,以支付本节项下的款项。从基金中分配的款项应补充医院收到的任何其他医疗补助报销,包括医院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协商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获得的金额,且不应影响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支付的提供者费率。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i) 在2002-03财政年度为非指定公立医院,在2002-03财政年度从任何先前补充基金获得付款,并且在项目年度符合(o)款中规定的条件以有资格根据任何这些节协商分配的每家非指定公立医院,从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获得的项目年度款项不应低于该医院在2002-03财政年度从先前补充基金获得的金额的100%,减去该医院根据(o)款为同一财政年度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政府间转账总额。本款所述的每家医院应有资格根据(j)款从基金中获得额外付款。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j)(1) For each fiscal year up to and including the 2024–25 fiscal year, all amounts that are in the fund for a project year in excess of the amount necessary to make the payments under subdivision (i) shall be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by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along with corresponding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to nondesignated public hospitals that for the project year satisfy the criteria under subdivision (o) to be eligible to negotiate for distributions under any of those sections, and paid for services rendered during the project year pursuant to the selective provider contracting program under Article 2.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81).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j)(2) For the 2025–26 fiscal year, all amounts that are in the fund for a project year in excess of the amount necessary to make the payments under subdivision (i)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to nondesignated public hospitals, as follow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j)(2)(A) Additional supplemental payments shall be made to nondesignated public hospitals that meet the criteria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such that the payment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together with the payments under subdivision (i) to those hospitals are equal to the amounts transferred to the fun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d) plus the applicable amount of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that is available for the nonfederal share of payment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d).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j)(2)(B) All remaining amounts in the fund, including any funds that have been carried forwar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g), shall be used for supplemental payments to nondesignated public hospitals pursuant to a methodology developed by the department that is based on all Medi-Cal inpatient days,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1396r-4(b)(2) of 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in the numerator of the Medi-Cal inpatient utilization rate for each hospital, as determined in the most recent final calculation of the Medi-Cal inpatient utilization rate pursuant to paragraph (4) of subdivision (f) of Section 14105.98 as of July 1, 2025.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k) The amount of any stabilization funding transferred to the fund with respect to a project year may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until its dissolution on June 30, 2012, to be paid for services furnished in the same project year regardless of when the stabilization funds become available, provided the payment is consistent with other applicable federal or stat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does not result in a hospital exceeding any applicable reimbursement limitations. On and after July 1, 2012, the Director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shall exercise the discretion granted to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by this subdivision.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l) The department shall pay amounts due to a nondesignated hospital from the fund for a project year, with the exception of stabilization funding, in up to four installment payment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hospital’s contract negotiated with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except that hospitals that are not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i) shall not receive the first installment payment. The first payment shall be made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issuance of the tentative disproportionate share hospital list for the project year, and in no event later than January 1 of the project year. The second and subsequent payments shall be made after the issuance of the final disproportionate hospital list for the project year, and shall be made only to hospitals that are on the final disproportionate share hospital list for the project year. The second payment shall be made by February 1 of the project year or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issuance of the final disproportionate share hospital list for the project year. The third payment, if scheduled, shall be made by April 1 of the project year. The fourth payment, if scheduled, shall be made by June 30 of the project year.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hospitals that are scheduled to receive payments from the fund because they meet the criteria under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o) but do not meet the criteria under paragraph (1), (3), or (4) of subdivision (o).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m)  The department shall pay stabilization funding transferred to the fund in amounts negotiated by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istance Commission and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contract or contract amendment.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n) A nondesignated public hospital that receives payment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ject year shall not submit a notice for the termination of its participation in the selective provider contracting program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Article 2.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81) until the later of the following dates: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n)(1) 在下一个项目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n)(2) 医院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如果适用。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 医院若要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获得拨款,应符合本分项第 (1)、(2)、(3) 或 (4) 款中的资格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 医院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A) 医院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签订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B) 医院符合《医疗补助州计划》中关于不均衡份额医院地位的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 医院属于以下之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i) 经许可的基本急诊服务提供者,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411节所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ii) 经许可的综合急诊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451节所定义。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iii) 儿童医院,如第14087.21节所定义,符合第 (i) 或 (ii) 项,或与其他经许可的医院联合提供基本或综合急诊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iv) 由公共机构拥有和运营的医院,该机构运营两家或更多医院,且这些医院在特定州财政年度符合第 (A) 或 (B) 项的资格。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C)(v) 经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指定为综合性或临床癌症研究中心的医院,主要治疗急性癌症患者,并且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886(d)(1)(B)(v)节(42 U.S.C. Sec. 1395ww(d)(1)(B)(v))的规定,豁免联邦医疗保险预付款制度。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1)(D)(1) 医院能够证明在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获得额外资金的目的,包括与急诊服务和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提案,包括不常见但高成本的服务,例如用于婴儿肉毒中毒的抗AB人抗毒素治疗(人肉毒杆菌免疫球蛋白 (HBIG),通常称为“Baby-BIG”),这些服务已提供或将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2) 医院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签订合同,并符合部门1991年5月报告《医院同类分组》第51页所载和第57页所列的大学教学医院或主要非大学教学医院的定义。基金支付款项应仅用于医院与州之间合同中确定的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3) 医院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签订合同,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定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3)(A) 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如部门1991年5月报告《医院同类分组》第51页所载和第57页所列,并且还符合第14105.98节 (a) 分项第 (3) 款所定义的合格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3)(B) 根据第10727节的儿童医院,并且还符合第14105.98节 (a) 分项第 (3) 款所定义的合格医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3)(C) 尽管第 (3) 款第 (A) 项要求医院必须列于部门1991年5月报告《医院同类分组》第57页,但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自第1250节起)获得的执照在1999日历年与上述报告第57页所列的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合并的医院,均应符合资格。第 (3) 款的所有其他要求应继续适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 医院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A) 医院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签订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B) 医院符合《医疗补助州计划》中关于不均衡份额医院地位的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C) 医院是《健康与安全法》第124840节所定义的小型农村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D) 医院是经许可的备用急诊服务提供者,如《加州法规》第22篇第70649节所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7(o)(4)(E) 医院能够证明在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获得额外资金的目的,包括与已提供或将提供给Medi-Cal受益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提案。

Section § 1416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特定公立医院每个项目年度的基线资助如何确定。这项资助是根据2004-05财政年度期间,这些医院治疗Medi-Cal患者所获得的付款金额来确定的。这些资金包括各种Medi-Cal付款,但不包括来自精神健康服务计划的付款。此外,还会进行调整,以反映医院或其附属实体在该年度进行的任何政府间转移。

对于2005-06项目年度之后的项目年度,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考虑Medi-Cal收入随时间的变化并排除某些特定付款来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这涉及一个复杂的公式来确定资助的增减百分比,然后相应地调整医院的基线资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 对于每个项目年度,局长应为在2004-05财政年度和该项目年度均符合第14105.98条(a)款(3)项规定的条件的非指定公立医院确定一个基线资助金额。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应等于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为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支付给该医院的总金额,包括以下Medi-Cal付款,但不包括根据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整合计划收到的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规定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或Medi-Cal州计划成本报销系统,向非签约医院支付的住院医院服务基本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2) 根据第14085.6条规定支付的紧急服务和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3) 分别根据第14085.7条和第14085.8条规定支付的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款项,以及大型教学重点医院和儿童医院Medi-Cal医学教育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4) 根据第14085.9条规定支付的小型和乡村医院补充付款基金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5) 根据第14105.98条规定进行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调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a)(6) 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51542条规定支付的行政日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b) 每个非指定公立医院的基线资助金额应反映因非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代表其在2004-05州财政年度根据第14085.6、14085.7、14085.8、14085.9和14163条规定进行的政府间转移总额而进行的扣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c) 非指定公立医院基线资助总额应为根据(a)款确定并经(b)款调整后的所有基线资助金额之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 对于2005-06项目年度之后开始的每个项目年度,非指定公立医院调整后的基线资助总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1) 部门应确定Medi-Cal总收入合计,该合计使用根据(a)款确定并经(b)款调整的金额,但不包括根据第14163条规定进行的政府间转移金额的扣减,针对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向在项目年度根据第14105.98条(a)款(3)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指定公立医院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并减去针对这些医院在(a)款(5)项中确定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总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2) 部门应确定针对(1)项中描述的非指定公立医院,在计算其调整后基线资助金额的项目年度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期间,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已付或应付的Medi-Cal总收入合计。在特定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的服务总收入合计应包括(a)款(1)项和(6)项中描述的付款,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向非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但不包括根据第14166.16条规定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根据第14166.19条规定的稳定资助,以及根据第14166.23条和第14166.20条(b)款(3)项规定的困难医院资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 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A) 计算根据(1)项确定的金额与根据(2)项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B) 将(A)项中的差额除以(1)项中的金额,以确定增长或减少的百分比。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C) 将(B)项中确定的百分比应用于以下两项结果的金额: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C)(i) 汇总根据(a)款确定并经(b)款调整的非指定公立医院基线资助金额,但不包括根据第14163条规定进行的政府间转移金额的扣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8(d)(3)(C)(ii) 从(i)项中的金额中减去(a)款(5)项中针对这些医院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总额。

Section § 1416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将稳定资金分配给某些未特别指定的公立医院。首先,需要将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转入一个医院基金,直到该基金在项目年度达到至少190万美元。然后,在任何剩余资金中,75%将根据另一条款进行分配,25%将返回医院基金。

如果截至2012年1月1日,任何原本用于医院的资金尚未支付或承诺支付,那么这些资金将不会按原计划支付。相反,这些资金将被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根据第14166.20条(b)款第(4)项,应支付给未指定公立医院的任何项目年度稳定资金金额,该金额不应包括在根据第14166.20条计算稳定资金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给医院的稳定资金金额,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9(a) 一笔款项应转入未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视需要,以使该项目年度未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的金额,包括此前已转入或存入该项目年度未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的所有资金,不少于一百九十万美元 ($1,900,0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9(b) 在应支付给未指定公立医院的剩余稳定资金中,75%应根据第14166.16条进行分配、拨付和支付,25%应转入未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确定的、应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未指定公立医院的任何项目年度稳定资金,如果截至2012年1月1日尚未支付或明确承诺支付给未指定公立医院,则不得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原本应从未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支付的资金应转入普通基金,原本应从普通基金提取用于根据第14166.20条支付给未指定公立医院的资金应保留在普通基金中。

Section § 14166.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计算和分配截至2010年来自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医院稳定化资金。它解释说,资金是根据几个组成部分分配的,包括超出基本需求的联邦和州资金。特定金额直接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例如,圣马特奥医疗中心每年获得800万美元的保障资金。值得注意的是,本节提到了针对困难医院的特殊规定,以及基于成本、报告和潜在的联邦不予报销的资金调整。医院在整个项目年度内获得临时付款,并且法律确保这项稳定化资金不会减少医院可能获得的其他款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 就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每个项目年度而言,稳定化资金的总额应为以下各项之和: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1)(A) 根据第14166.21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可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扣除为满足2005-06项目年度之后每个指定公立医院、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总计以及非指定公立医院总计的基线资金金额或酌情调整后的基线资金金额所需的金额,如第14166.5条、第14166.13条和第14166.18条分别确定,并考虑到根据本条向每家医院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该金额不得少于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1)(A)(B) 就分段 (A) 而言,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可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不应包括根据第14166.9条(e)款(2)项确定的医疗保健覆盖倡议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1)(A)(C) 就本条而言,因已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而产生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根据第14166.221条(g)款,应不予考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2) 因通过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收到联邦资金用于先前由州资助的项目而提供的州普通基金,以及由此类支出产生的任何联邦医疗补助医院报销,除非在第 (1) 项下另有确认,但以这些资金超过为满足2005-06项目年度之后每个指定公立医院、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总计以及非指定公立医院总计的基线资金金额或酌情调整后的基线资金金额所需的金额为限,如第14166.5条、第14166.13条和第14166.18条分别确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3) 在未包含在第 (1) 项或第 (2) 项中的情况下,项目年度内用于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的Medi-Cal住院医院服务的州普通基金支出增加额,包括根据第14166.23条(c)款(1)项支出的金额,该增加额超过为同一目的和同一医院提供根据第14166.13条和第14166.18条确定的适用于该项目的总基线资金金额所需的支出金额,以及向指定公立医院提供的用于示范项目服务的任何直接拨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4) 在未包含在第 (2) 项中的情况下,州因第 (3) 项所述的普通基金支出而收到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5) 州因联邦财政参与而收到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涉及向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的用于项目年度内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的Medi-Cal款项,其中州份额来源于不拥有或运营公立医院的任何公共实体的政府间转移或经认证的公共支出。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a)(6) 根据第14166.9条(e)款(3)项确定的医疗保健覆盖倡议下,为提供的住院医院服务申报并收到的联邦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 就2005-06、2006-07以及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后续项目年度而言,根据(a)款确定的稳定化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1) 八百万美元 ($8,000,000) 应支付给圣马特奥医疗中心。该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作为承担不成比例份额医院的支付款,以补充根据第14166.6条确定的医院分配款。本项规定的金额在适用第14166.6条(a)款(3)项和第14166.7条(a)款(1)项所述的限制时应不予考虑。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2)(A) 九千六百二十八万美元 ($96,228,000) 应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并根据第14166.75条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2)(A)(B) 四千二百二十八万美元 ($42,228,000) 应分配给私立DSH医院,并根据第14166.14条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2)(A)(C) 除了分段 (A) 和 (B) 要求的调整外,部门应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截至根据分项 (c) 作出决定之日确定的、未在分段 (A) 和 (B) 中另行反映的任何适用延期或不予批准的款项,调整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b)(2) 支付给或应支付给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的款项,应根据最新 可用的Medi-Cal已支付索赔数据确定,并增加一个百分比以反映未支付款项的估计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e) 在向医院支付稳定资金之前,部门应与医院代表协商稳定资金的适当计算方法。该计算可能包括多个步骤,涉及必要的临时计算和假设,以确定分项 (a) 下的稳定资金总额和分项 (b) 下的分配额。在本次协商后不迟于30天,部门应确定稳定资金的最终决定,该决定除部门方面的计算错误或计算遗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f) 部门应在整个项目年度内以临时 方式分配75%的估计稳定资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g) 稳定资金的分配和支付不应减少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医院的款项,除非该减少是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或联邦法律所要求的。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07-08常会中通过增加本分项的法案对第14166.12节和本节所作的修订,不应被解释为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改变部门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补助示范项目和豁免的现有结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0(i) 本节规定仅适用于示范项目期限,不适用于后续示范项目期限。

Section § 14166.21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设立了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医院为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个人提供服务的费用。该基金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医院的基线资助,并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对未补偿医疗护理费用的资助。项目年度结束后剩余的任何资金都可以在下一年使用。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间,规则略有变化,允许直接向本部门和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特定费用。

支付按优先顺序进行,包括医院、州的安全网资金和稳定资助。该基金旨在为医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无保险医疗护理争取最多的联邦支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a) 医疗保健支持基金特此在州金库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付给本部门,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该基金应包括基金中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b) 在示范项目期间,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的款项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b)(1) 向医院支付为Medi-Cal受益人及无保险人员提供的服务费用,金额应足以满足累计基线资助金额,或2005-06项目年度之后的项目年度的调整后累计基线资助金额,如第14166.5条(d)款、第14166.13条(b)款和第14166.18条所规定,同时考虑到根据本条向每家医院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但根据第14166.23条从困境医院基金支付的款项以及根据第14166.20条(b)款(3)项向困境医院支付的款项除外。如果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的金额不足以向所有指定公立医院、项目年度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提供全部累计基线资助或调整后的累计基线资助,则各组的支付款项应按比例削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b)(2) 在为最大限度地争取示范项目下的联邦资助所必需的范围内,并符合第14166.22条的规定,本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为向无保险个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未补偿医疗护理费用所发生的医疗保健支出,申请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b)(3) 稳定资助,根据第14166.75条、第14166.14条和第14166.19条以及第14166.20条(b)款(3)项分配和支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b)(4) 在项目年度结束时所有应付款项最终核对后剩余的任何金额,应在下一个项目年度根据本条规定继续用于支付。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c)(b)款不适用于根据第14166.9条(e)款(2)项所确定的医疗保健覆盖倡议下提供服务而申请和收到的联邦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这些款项应根据第3.5部分(自第15900条起)以及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第43和44段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d) 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间,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的款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d)(1) 根据第14166.22条向本部门支付,关于本部门根据州为向无保险个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未补偿医疗护理费用所发生的医疗保健支出,或州为州资助的劳动力发展项目的未补偿费用所发生的支出而申请的款项,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d)(2) 根据第14166.71条向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支付,关于根据第14166.8条报告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而申请的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1(d)(3) 在后续示范年度结束时所有应付款项最终核对后剩余的任何金额,应在下一个后续示范年度根据本条规定继续用于支付,经后续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授权。

Section § 1416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按特定顺序为多个医疗保健计划申请联邦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联邦报销。这些计划包括贫困成人长期护理、遗传性残疾人士援助、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以及儿童服务。获得的联邦资金旨在为州普通基金节省开支,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网医院。收到的联邦资金会重新分配给这些计划,同时,州普通基金中等额的资金将被转拨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本法案中列出的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a) 在示范项目下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联邦资金所需范围内,并在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授权范围内,部门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公平分配原则,按以下优先顺序申请联邦偿付支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a)(1) 医疗贫困成人长期护理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a)(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5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125125节起)设立的遗传性残疾人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a)(3)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部第1部分第2章第1.5条(自第104160节起)设立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a)(4)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设立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a)款提出的申请所获得的联邦偿付,应仅用于为部门创造普通基金节省,以支持示范项目下的安全网医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c) 根据(a)款提出的申请所获得的联邦偿付,特此拨付给部门,用于发生所申请支出的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d) 拨付给部门用于(a)款中指定计划的普通基金款项,其金额等于根据(c)款确定的联邦偿付金额,特此重新拨付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4166.23

Explanation

本节将“困境医院”定义为那些大量服务Medi-Cal患者且面临可能扰乱服务的财务困境的医院。这些医院对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至关重要,并且必须符合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确定的特定标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困境医院基金,用于援助这些医院,并且该基金可为此目的持续使用,无需进一步的立法批准。

该基金由从先前补充基金转入的资金、任何额外的立法拨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组成。它作为向困境医院支付非联邦份额的来源,旨在获得额外的联邦财政参与,同时不影响支付给这些医院的常规费率。

基金可用于通过特殊合同谈判向医院支付额外款项;如果每年4月之后出现资金不足,这些资金将优先用于弥补短缺。年底未使用的资金将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a) 就本节而言,“困境医院”是指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参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并经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酌情决定,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医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a)(1) 该医院服务大量Medi-Cal患者,其衡量标准可以是Medi-Cal患者占医院总服务量的百分比,也可以是医院提供的Medi-Cal服务总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a)(2) 该医院是Medi-Cal项目医疗保健提供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以至于如果该医院减少其Medi-Cal服务或不再参与Medi-Cal项目,Medi-Cal医疗保健提供系统将受到严重干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a)(3) 该医院面临重大财政困难,这可能损害其继续为Medi-Cal项目提供各项服务的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b) 困境医院基金特此在州财政库中设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d) 除本节另有限制外,该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d)(1) 根据(e)款转入该基金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d)(2) 立法机关拨付给该基金的任何额外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d)(3) 该基金中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e) 以下款项应在每个项目年度开始时从先前的补充基金转入该基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e)(1) 本条生效之日先前的补充基金中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减去2005年7月1日之前提供但于2005年7月1日之后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服务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e)(2) 在先前的项目年度内,先前的补充基金中产生的利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e)(3) 尽管有(1)款的规定,仅限于2009-10财政年度,转入的资金数额应减少六百一十九万一千美元 ($6,191,000)。由此减少的资金应转入普通基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f)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从先前的补充基金中进行任何分配、支付、转账或支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g) 该基金中的资金应作为根据本节向医院支付非联邦份额的来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h) 除(j)款另有规定外,资金应根据惯常的Medi-Cal会计程序,在可用范围内用于获取联邦财政参与,以用于本节项下的支付。从基金中进行的分配应补充医院收到的任何其他Medi-Cal报销,包括医院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收到的款项,并且不应影响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支付的提供者费率。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i) 受(j)款约束,该基金中的所有款项,连同相应的联邦财政参与,均可供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谈判,用于向困境医院支付额外款项。这些款项应根据该部门签订并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谈判的合同支付,但应指定公立医院的任何应付款项应以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谈判的合同项下的州普通基金直接拨款形式支付。委员会在决定哪些医院可根据本节获得资助时,不应考虑指定公立医院直接拨款中缺乏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j) 2007年4月1日之后,以及此后每年的4月1日,如果本条项下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第14166.5节(d)款以及第14166.13节和第14166.18节中确定的特定项目年度的调整后总基线资助金额,则本节项下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为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签约的医院谈判的合同项下,以解决不足,只要本节项下的资金在4月1日或之后可用于该特定项目年度。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3(k)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应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Section § 1416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确定向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的款项,以及在这些支付发生争议或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医院的支付金额是基于医疗保险报告,那么在医疗保险的支付最终确定之前,该金额不会是最终的。医院可以审查并质疑医疗保险的决定,最终结果会影响州政府的支付决定。

如果审计发现医院存在超额收款,州政府将追回多余的资金,医院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在认证支出争议中,州政府必须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医院的索赔有效,州政府将寻求联邦资金报销。

该法律还概述了联邦政府不予批准或延期支付费用时的程序。负责的政府实体必须处理这些联邦费用争议。对于过去的(2009-2011)项目年度,如果州政府行使了某些权力,它将承担偿还未获批准的联邦资金的责任,但仅限于从拨款中已保留的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a) 任何指定公立医院应收款项的确定,如果全部或部分基于向医疗保险财务中介机构报告或由其审计的成本,则就本条而言,不应被视为最终决定,除非医院已收到医疗保险就医疗保险目的的成本报告作出的最终支付决定。指定公立医院有权寻求医疗保险计划下所有可用的行政和司法审查,且任何最终决定应纳入部门根据本条对医院应付款项作出的最终决定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b) 如果由于部门或任何州或联邦机构进行的审计,部门确定任何医院在示范项目或后续示范项目下获得超额支付,部门应根据第 14172.5 或 14115.5 节追回超额支付款项。医院可以对超额支付决定和任何相关的审计决定提出上诉,根据《加州法规典籍》第 22 篇第 51016 至 51047 节(含)中规定的上诉程序。医院可以根据第 14171 节的规定,寻求对最终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c) 部门应及时与受影响的政府实体协商,关于指定公立医院与部门之间就医院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有效性产生的争议。如果部门确定医院的认证有效,部门应提交索赔以获得对相关认证支出的联邦报销。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d)(1) 在收到联邦政府关于与参与示范项目的任何政府实体的认证公共支出或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的不予批准或延期支付的通知后,部门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的政府实体。认证该公共支出的政府实体应负责该支出的联邦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d)(2) 部门和受影响的政府实体应及时协商关于拟议的不予批准或延期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d)(3) 在与政府实体协商后,部门应确定是否应向联邦政府提交不予批准的上诉或对延期支付的回应。如果部门认为上诉或回应有理,部门应及时提出上诉。如有必要,部门可以请求延长提交上诉或对延期支付回应的截止日期。受影响的政府实体可以向部门提供上诉或回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已行使第 14166.221 节 (g) 款和第 14167.5 节 (e) 款中规定的权力,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e)(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e)(1)(A) 州应全权负责偿还与 2009、2010 和 2011 项目年度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的任何认证公共支出相关的任何联邦不予批准的联邦部分,且第 14166.24 节 (d) 款 (1) 项应不予考虑,最高不超过州根据第 14167.5 节 (e) 款保留的拨款总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e)(1)(A)(B) 如果医院有额外的认证公共支出,尚未收到联邦资金但如果额外联邦资金可用,本可以在示范项目下收到联邦资金的,包括在示范项目延期下提供的联邦资金,州应首先被允许通过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的认证公共支出,对基于这些支出的延期支付或不予批准作出回应,通过用额外的认证公共支出替代那些被延期支付或不予批准的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4(e)(2) 部门不应从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追回任何超额支付款项,关于本条下 2009、2010 和 2011 项目年度截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的支付,直到州已偿还所有应付联邦资金,最高不超过州根据第 14167.5 节 (e) 款保留的拨款总额。

Section § 141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洛杉矶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关闭后的问题。它旨在确保南洛杉矶无保险人群的医疗服务得以维持。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即南洛杉矶医疗服务维护基金,将在三年内拨付高达 1 亿美元用于这些服务,资金来源于原用于医疗保障网护理的款项。该基金将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帮助维护医院建筑,使其为重新开放做好准备。然而,洛杉矶县必须继续其对医疗服务的现有财政贡献才能获得这些资金,并且如果医院院区恢复服务,这项资金将停止。任何未使用的基金款项将返还至一个普通医疗支持基金。该法律确保这些规定不会导致联邦资金的损失。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1) 鉴于洛杉矶县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的关闭,有必要确保为南洛杉矶无保险人口的持续医疗服务提供充足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康普顿市、林伍德市、南门市和亨廷顿公园市,以及洛杉矶市、英格尔伍德市、加迪纳市的南部和中部地区,以及周边未划入市区的社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2) 在洛杉矶县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先前提供的关键医院服务在该地点恢复之前,州、洛杉矶县以及南洛杉矶社区的所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共同努力,满足社区的医疗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3) 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为全州低收入社区提供的服务提供了关键资金来源,这些服务由加州的医疗保障网医院系统提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4) 本节提供的专项资金以洛杉矶县明确表示有意在医院院区恢复医院服务为前提,该服务将由私人或公共实体运营。该县已制定具体计划,以尽快实现这一目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5) 立法机关预计示范项目资金将可用于资助重新开放的医院。该资金的性质和金额在医院的新结构和运营方式确定之前无法确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a)(6) 作为对该医院关闭所造成的特定情况的临时应对措施,并且在该地点恢复医院服务之前,将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接收示范项目资金,供洛杉矶县用于维持南洛杉矶无保险人口的医疗服务支出,如上文所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b) 南洛杉矶医疗服务维护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该基金应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c) 在符合本节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洛杉矶县或其指定公立医院的经认证公共支出,由州申领和接收的医疗保障网护理资金中,最高一亿美元 ($100,000,000) 将在 2007-08、2008-09 和 2009-10 这三个项目年度的每个年度转入南洛杉矶医疗服务维护基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c)(1) 如果主任确定在项目年度中洛杉矶县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运营期间提供的服务,洛杉矶县根据示范项目应获得任何款项,则根据本款存入基金的金额应按一个百分比减少,该百分比通过将 100% 减去根据第 14166.5 条 (c) 款为该项目年度确定的医院基线百分比减少量来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c)(2) 如果在任何项目年度,洛杉矶县及其指定公立医院根据第 14166.8 条报告的经认证公共支出(不包括根据第 14166.8 条 (b) 款 (1) 项报告的经认证公共支出)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总额,未超过根据第 14166.6 条(不包括由政府间转移资金资助的超额份额支付)、第 14166.7 条和 (d) 款在同一项目年度支付或应支付给该县及其指定公立医院的总金额,则根据 (c) 款存入基金的金额应减少,减少额为超出经认证公共支出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的超额支付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d) 南洛杉矶医疗服务维护基金中的资金应分配给洛杉矶县,金额等于该县为向南洛杉矶无保险人口提供医疗服务或补偿其他服务提供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与充分维护医院建筑以便其能够重新开放相关的间接费用,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d)(1) 在前洛杉矶县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院区运营的多服务门诊护理中心提供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d)(2) 洛杉矶县运营的其他指定公立医院中,专门为服务原洛杉矶县马丁·路德·金二世-港口医院本应服务的患者而开设的病床所提供的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d)(3) 在县运营的健康中心以及原洛杉矶县马丁·路德·金二世-港口医院下属的综合健康中心提供的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d)(4) 由于洛杉矶县马丁·路德·金二世-港口医院的缩减规模或关闭,洛杉矶县已根据与提供者的合同同意支付给其他公共或私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向无保险者提供的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e) 作为在任何项目年度从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获得拨款的条件,洛杉矶县应向主任保证,在该项目年度内,不会减少县对县卫生服务部门为无保险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所做的持续的、全系统范围的财政贡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f) 当原洛杉矶县马丁·路德·金二世-港口医院院区内的医院获得Medi-Cal参与认证时,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不得为所提供的服务提供资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g) 如果任何项目年度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的全部金额未根据该项目年度内提供的、在(d)款中确定的服务成本分配给洛杉矶县,则任何剩余金额应归还至根据第14166.21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h) 洛杉矶县从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获得拨款的范围内,无论是基于县运营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成本,还是基于向私人提供者支付的为南洛杉矶无保险人口提供的服务费用,所提供服务的成本不应被考虑用于以下任何一项关于县或私人提供者的决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h)(1) 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条起)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下的Medi-Cal付款,包括根据第14166.23条向困难医院支付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h)(2) 根据第14166.5、14166.13或14166.18条的基准金额或其调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h)(3) Medi-Cal或其他医疗保健计划下的任何其他付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i) 本节仅在主任确定其不会导致示范项目下的联邦资金损失时方可实施。

Section § 14166.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本条所依赖的联邦医疗补助示范项目被联邦当局终止,本条将失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局长必须在一份文件中声明,保留一份副本,并与相关的立法委员会分享。声明发布六个月后,本条将被废止。

此外,局长必须将此声明发布在部门网站上,并将其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6(a) 除非根据第14166.2条(b)款或(g)款废止本条,否则本条应在局长签署声明之日起失效,该声明应由局长保存并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声明本条规定的联邦示范项目或后续示范项目已被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终止,并在声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废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6(b) 除(a)款规定的要求外,局长应将该声明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局长应将该声明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Section § 14166.35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指定公立医院在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项目年度以及每个后续示范年度可获得的财政支持类型。它详细说明了各种付款的资格,包括针对Medi-Cal住院服务、医生服务和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调整的付款。此外,医院还可以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稳定资金以及支持困难医院的补助金。这些付款补充了任何其他合法可用的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 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每个项目年度,指定公立医院应有资格获得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1) 针对Medi-Cal住院医院服务的付款以及针对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的补充付款,如第14166.4节所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2) 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调整,如第14166.6节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3) 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拨款,如第14166.7节所规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4) 稳定资金,如第14166.75节所规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a)(5) 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根据第14166.23节协商确定的拨付给困难医院的补助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 对于每个后续示范年度,指定公立医院应有资格获得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1) 针对Medi-Cal住院医院服务的付款以及针对医生和非医生执业人员服务的补充付款,如第14166.4节所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2) 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调整,如第14166.61节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3) 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拨款,如第14166.71节所规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4) 医疗服务提供系统改革激励资金池付款,如第14166.77节所规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b)(5) 由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拨付给困难医院的补助金,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根据第14166.23节或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35(c) 根据本节的付款应是可能依法作出的其他付款的额外补充。

Section § 14166.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如何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资金的分配,这些资金被称为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资金。其目的是确保这些医院,特别是那些服务大量低收入和无保险患者的医院,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优化某些支付的使用,并尽量减少根据医院开支重新分配资金的需要。资金分配是根据医院报告的无保险服务和特定项目的成本来确定的。Kern医疗中心会获得一笔特定拨款,剩余资金则根据各医院报告的成本按比例分配。这些拨款通过特定基金或支付方式发放,包括政府间转移支付。

设定了限制,以确保总分配额不超过联邦拨款限额。会定期进行调整和对账,最终支付款项需经过审计,并根据收集到的实际支出数据进行调整。该法律还支持政府间合作,以优化在多个机构整合医院服务时的资金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a) 对于后续示范项目第6年及之后的后续示范项目年度,第14166.3条(c)款所述的每个指定公立医院应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从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拨款中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分配。部门应以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间最大化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流向本州的方式确定分配并申请联邦资金,并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a)(1)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a)(1)(d)款所述的政府间转移资金支付的最佳利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a)(2) 尽量减少根据(c)款(1)项所述的指定公立医院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而重新分配联邦资金的需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 指定公立医院的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拨款应按以下规定为每个后续示范项目年度确定。对于后续示范项目第10年,拨款应分别针对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以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1) 部门应确定本条规定下后续示范项目年度可用的最大联邦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拨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2) 应按以下规定的期间和金额向Kern医疗中心进行初始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2)(A) 对于后续示范项目第6年,金额为八百万美元 ($8,000,0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2)(B) 对于后续示范项目第7年至第9年,金额为一千二百万美元 ($12,000,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2)(C) 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金额为一千二百万美元 ($12,000,0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2)(D) 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金额为四百万美元 ($4,000,0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3) 每个指定公立医院应按本项规定获得每例住院出院的拨款金额。相关期间内每类出院的数量应根据第14166.8条报告的各医院数据得出。报告的出院应与为本条目的计算成本的相同医院服务相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3)(A) 对于无保险个人,每例住院出院一千一百美元 ($1,1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3)(B) 对于参加低收入健康计划的个人,每例住院出院九百美元 ($9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3)(C) 对于Medi-Cal受益人,每例住院出院七百五十美元 ($750),不包括已收到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付款的出院。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4) 在根据(2)项和(3)项进行拨款后,剩余可用的联邦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拨款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4)(A) 部门应为每个指定公立医院计算一个初始DSH申领能力金额。就本条而言,“初始DSH申领能力金额”是指医院根据第14166.8条报告的符合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支付条件的经认证公共支出中,未获补偿的Medi-Cal、低收入健康计划和无保险医院服务成本的总和。对于(d)款所述的医院,总和应乘以17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b)(4)(B) 剩余可用的联邦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拨款应根据(A)项确定的各医院初始DSH申领能力金额,按比例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c) 每个指定公立医院应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获得其联邦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支付拨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61(c)(1) 根据第14166.9条(d)款设立的示范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基金的分配,该基金由部门根据第14166.9条(a)款(2)项(A)分项的(ii)和(iii)子句,基于指定公立医院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最高达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成本的100%)申领和接收的联邦资金组成。这些分配可以独立于该医院根据第14166.8条认证为公共支出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成本的金额,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

Section § 14166.71

Explanation

加州的指定公立医院可以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获得未获补偿护理的款项。这些款项是安全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向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包括Medi-Cal受助者或无保险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卫生部门会根据医院的成本,确定每家医院可以申领的金额,并按比例分配资金。目标是最大化州政府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

医院将根据预估成本获得季度付款,这些付款可能会在审查详细成本报告后进行调整。如果医院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付款分配可以进行调整,以确保所有医院获得公平的支持。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1) 对于每个后续示范年度,指定的公立医院或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应有资格从根据第14166.21条设立的医疗保健支持基金中获得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指定的公立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1)(A) 部门应确定后续示范年度内可供指定的公立医院使用的安全网资金池中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最高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1)(B) 部门应为每家指定的公立医院计算一个初始SNCP申领能力金额。就本条而言,“初始SNCP申领能力金额”指指定公立医院、政府实体、非医院诊所及其附属的其他提供者类型所发生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低收入健康计划和无保险服务费用的总和,这些费用被报告为符合条件的可认证公共支出,用于根据第14166.8条申领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未获补偿护理的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1)(C) 可用的安全网资金池款项应根据(B)项确定的每家医院的初始SNCP申领能力金额,按比例分配给指定的公立医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2) 部门应以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间最大化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流向本州的方式,确定第(1)款所述的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3) 根据本条,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可支付给指定的公立医院或其附属的政府实体,独立于根据第14166.8条认证为公共支出的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金额,但前提是,根据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接受款项的医院不得将所收资金的任何部分返还给任何政府单位,州政府或联邦政府收回的金额除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a)(4) 在确定根据本款支付给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金额时,部门应尽可能减少基于第(3)款所述的经认证公共支出的联邦资金再分配。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b)(1) 每家指定的公立医院或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应在后续示范年度内以季度临时付款的形式收到根据(a)款确定的金额。临时付款的确定应在每个后续示范年度开始之前在临时基础上进行。部门应使用与根据第14166.4条确定Medi-Cal住院医院服务的临时付款以及根据第14166.61条分配的非比例份额医院款项相同的成本和统计数据,用于相应期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b)(2) 在根据第(1)款和(c)款向属于包含多家由同一政府实体许可的指定公立医院的医院系统的指定公立医院分配款项之前,部门应与适用的政府实体协商。如果所请求的调整对这些医院的净效应为零,部门应根据政府实体的要求,对该医院系统内医院的款项分配进行任何调整。这些款项再分配应承认向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护理水平,并应维持医院系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c)(1) 在后续示范年度相关报告期结束后的4月1日之前,部门应使用医院为后续示范年度提交的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支付和统计数据,对根据(a)款确定的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支付金额进行临时对账,并应相应调整对医院的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1(c)(2) 就本款的(b)款和第(1)款而言,对指定公立医院的最终付款,应接受对后续示范年度所有适用的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支付、出院和统计数据的最终审计。

Section § 14166.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在2005-2010项目年度的资金分配。对于特定年份,分配给医院的资金将作为直接拨款使用,不被视为医疗补助(Medi-Cal)付款。圣马特奥医疗中心获得了800万美元的基线资金增加。此外,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加州大学医院和洛杉矶县医院将获得额外的指定付款。

它还详细说明了如何处理捐赠医院——即那些支出超过其获得的联邦参与资金的医院。资金池的特定百分比根据医院的基线资金进行分配,并根据通过不同联邦项目可用的资金进行调整。

最后,法规规定部门在分配稳定资金前必须与医院协商,且必须在30天内完成。本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的示范项目期限,不适用于未来的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a) 对于2005-06和2006-07项目年度提供的服务,根据第14166.20条(b)款(2)项(A)目和(5)项(A)目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的金额,应根据本条在本指定公立医院之间分配。对于2007-08、2008-09和2009-10项目年度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提供的服务,根据本条的任何规定作为稳定资金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的金额,除非另有规定,应根据本条在本指定公立医院之间分配。根据本条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的所有金额应作为直接拨款支付,不构成医疗补助(Medi-Cal)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b) 为本条之目的,圣马特奥医疗中心根据第14166.5条确定的基线资金金额应增加八百万美元 ($8,000,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c) 除了根据本条应支付给加州大学医院和医疗系统以及洛杉矶县医院的任何其他款项之外,以下款项应从(a)款中确定的金额中支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c)(1) 十一百万美元 ($11,000,000) 或(a)款中确定的金额的3.67%中的较低者,支付给加州大学医院和医疗系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c)(2) 对于2005-06和2006-07项目年度中的每一个年度,如果示范项目特别条款和条件第41段中确定的1.8亿美元 ($180,000,000) 在该项目年度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可用,则2300万美元 ($23,000,000) 或(a)款中确定的金额的7.67%中的较低者,支付给洛杉矶县卫生服务部的医院。如果项目年度内可用的金额少于1.8亿美元 ($180,000,000),根据本项确定的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d) 对于2005-06和2006-07项目年度,(a)款中确定的金额,减去(c)款中确定的金额后,应根据本款在指定公立医院之间分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d)(1) 作为捐赠医院的指定公立医院,及其相关的捐赠认证公共支出,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d)(1)(A) 对本款所涉金额进行初步按比例分配,分配给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基于根据第14166.5条确定的医院基线资金金额,并根据(b)款进一步调整。此初步分配应用于(C)目和(3)项下的计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d)(1)(B)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的认证公共支出所产生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包括其附属的政府实体、非医院诊所和其他提供者类型的支出,这些支出是部门根据第14166.9条(a)款(2)项(A)目和(C)目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中申报的,以及根据第14166.9条(a)款(3)项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申报的,应予确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5(d)(1)(C) 每家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的政府实体、非医院诊所和其他提供者类型收到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基于根据第14166.6条(b)款(1)项从联邦不均衡份额医院拨款中获得的认证公共支出,以及根据第14166.7条(a)款从安全网护理付款中获得的,应予确定。关于此确定,如果已根据第14166.6条(f)款(2)项或第14166.7条(b)款(2)项对医院进行了付款调整,医院根据认证公共支出收到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应按未进行此类付款调整的方式确定。所得金额应增加根据本条(c)款、第14166.20条(b)款(1)项以及为(A)目中医院确定的初步分配金额分配给医院的金额。

Section § 14166.7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的示范项目下,如何为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分配和管理资金。

医院提交提案,其资金最初基于这些经批准的提案。它们通过达到提案中概述的具体目标和衡量标准来获得资金。

医院可以结转与未达到的里程碑相关的未使用资金,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条款重新分配资金。

医院需要每年两次报告其进展,并进行必要的资金划拨以获取联邦资金。它们必须遵守截止日期,如果成功,付款将加快。如果出现任何冲突,协议条款将优先于本节。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a)(1) 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提供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资金总额,包括联邦和非联邦份额的付款,最初应基于指定公立医院提交给部门审查并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最终批准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提案。每个后续示范年度指定公立医院系统之间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资金的初始百分比应根据经批准提案中包含的年度组成部分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a)(2) 实际资金的接收应取决于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在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提案中设定的特定里程碑和其他衡量标准方面的进展和实现情况。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可以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最终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协议的授权,将与里程碑和衡量标准相关的可用激励资金池资金从一年结转到后续期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a)(3) 部门可以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最终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授权,重新分配激励资金池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 每个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应各自负责其提案中里程碑和其他衡量标准方面的进展和实现,以及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最终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协议中规定的其他适用要求,以接收本节规定的激励资金池资金分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1) 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应在后续示范年度第二和第四季度结束后,分别于3月31日和9月30日之前向部门提交半年度报告和付款请求,或遵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其他流程。部门和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应为此目的共同制定标准化报告表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2) 在半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后的14天内,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或其附属政府实体应进行政府间资金划拨,金额等于提取与经认证的成就或进展衡量标准相关的资金池付款所需的非联邦份额。政府间划拨的资金应存入根据第14182.4节设立的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3) 部门应提取联邦资金,并将激励付款的非联邦和联邦份额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或其他适用的附属政府提供者。如果政府间划拨在适当的14天时限内完成,激励付款应在七天内通过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快速支付流程支付;否则,付款应在划拨后20天内支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4) 尽管本分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后续示范项目第六年的付款请求应按照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快速支付流程提交、处理和支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b)(5) 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或其他附属政府提供者负责根据州行政手册第8422.1节实施快速支付流程所需的任何费用或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77(c)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与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最终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应以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最终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激励资金池协议为准。

Section § 14166.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于加州预算赤字,将减少向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的私立医院支付的款项。2009-10财政年度的付款将减少10%,而截至2013-14财政年度的后续四个财政年度将减少特定金额。

这些削减涉及州政府资金和相应的联邦资金,并可根据联邦法律进行调整。这些削减所产生的额外资金空间可能会被重新用于增加医院的补充付款。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信息公告来管理这些变化,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这些削减仅适用于付款来自州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资金的情况,并且部门必须寻求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削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a) 由于州预算赤字,并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服务资金水平的变化,部门应按照本节规定,减少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1) 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应减少10%。这些削减应适用于2009-10财政年度向私立医院支付的所有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付款、暂定调整月付款、数据更正付款和最终调整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2) 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在2010-11财政年度应从普通基金中减少三千万美元($30,000,000),并相应减少联邦财政参与。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款在联邦最高支付限额下创造的额外空间,应根据第5.226条(自第14168.1条起)和第5.227条(自第14168.31条起)增加补充付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3) 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在2011-12财政年度应从普通基金中减少七千五百万美元($75,000,000),并相应减少联邦财政参与。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款在联邦最高支付限额下创造的额外空间,应根据由费用支持的延长或创建新的补充医院支付计划的立法,用于增加补充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4) 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在2012-13财政年度应从普通基金中减少一千零五十万美元($10,500,000),并相应减少联邦财政参与。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b)(5) 根据第14166.11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不均衡份额医院替代款项,在2013-14财政年度应从普通基金中减少五百二十五万美元($5,250,000),并相应减少联邦财政参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节,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d) 本节所述的削减仅适用于当付款的普通基金份额由年度预算案中拨付给部门的资金支付时的服务付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15(e) 部门应迅速寻求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

Section § 14166.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私立医院的资金分配方式。从新的、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系统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主管官员必须与医院协会合作,确保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公平分配。

对于2013-14财政年度,这种分配方法将作为过渡措施。它的目标是确保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获得的资金份额与2011-12年度所获得的相似,同时会考虑资格要求和基金中可用的资金总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5(a) 自根据第14105.28条设立的诊断相关组方法向私立医院提供报销的第一个财政年度起,主任应根据与代表儿童医院和私立DSH医院的全州协会协商制定的方法,在符合条件的私立医院之间分配私立医院补充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25(b) 在不违反(a)款的前提下,仅作为2013–14财政年度的过渡,本方法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医院获得的资金分配水平与其在2011–12财政年度收到的付款水平成比例,同时考虑到适用的资格标准以及根据第14166.12条设立的私立医院补充基金中可用的资金数额。

Section § 14166.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某些未被特别指定的公立医院(“非指定公立医院”)建立了一个自愿程序,使其可以从名为“安全网护理基金”的资金中申请未获补偿护理的报销。该程序允许这些医院使用某些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获得额外的联邦资金,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的报告和合规要求。

该法律规定了成本报告、资金限额和时间表的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医院准确报告治疗无保险患者的相关费用。它还详细说明了支付款项的分配和核对方式,并规定了如果联邦索赔日后被拒绝或有争议时,医院与州之间的共同财政责任。

参与是自愿的,选择参与的医院必须与州保持协议才能获得报销。这些医院还必须确保其费用不超过某些联邦预算中立性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非指定公立医院根据其公共结构,在后续示范项目中,从安全网护理基金中申请报销,只要该基金中有可供非指定公立医院使用的资金,并经联邦政府允许。该资金应由州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平均分配,以便非指定公立医院每使用一美元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非指定公立医院应自愿允许州使用相应金额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用于申报目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1) 自2013年7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起,非指定公立医院应有资格获得安全网护理基金对未获补偿护理费用的支付,只要有额外的联邦资金根据后续示范项目安全网护理基金未获补偿护理限额的特别条款和条件提供,并且如果它们遵守本节规定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2) 根据第 (1) 款可申报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安全网护理基金项下为非指定公立医院未获补偿护理费用提供的额外联邦资金,且不得减少在无本款情况下本应提供给指定公立医院的安全网护理基金未获补偿护理费用的联邦资金金额,包括截至2013年7月1日生效的特别条款和条件项下的可用金额,以及根据第15916节可用的金额。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3)(A)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如果指定公立医院没有足够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申报第 (2) 款中提及的提供给指定公立医院的全部联邦资金,包括考虑指定公立医院在后续年度拥有足够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的可能性,部门可以授权非指定公立医院申报该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3)(A)(B) 部门可以确定指定公立医院是否没有足够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根据子段 (B) 申报全部联邦资金,但不得早于根据第14166.8节要求提交适用后续示范年度的成本报告信息之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b)(3)(A)(C) 如果部门根据在最终审计前提交的已备案成本报告信息做出子段 (B) 中确定的决定,部门应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做出该决定,并应将至少5%的审计缓冲应用于已备案的成本信息。如果部门根据经审计的成本报告信息做出子段 (B) 中确定的决定,则不应应用审计缓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c) 自2013-14财政年度开始,在后续示范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非指定公立医院应向部门提交所有以下报告: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c)(1) 医院针对后续示范年度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成本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c)(2) 部门要求的、为确定后续示范项目下应付给医院的金额所需的其他成本报告和统计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d) 对于每个后续示范年度,报告应识别为无保险个人提供医院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e) 非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附属的政府实体,如果运营非医院诊所或提供医生、非医生执业者或其他未在后续示范项目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被识别为医院服务的医疗保健服务,应报告并认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未获补偿的无保险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f) 根据本节提交的报告应包括所有可允许的费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g) 适当的公职人员应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g)(1) 本节要求的报告的准确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g)(2) 用于支付所报告费用的支出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33.51节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g)(3) 本节项下经认证的支出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b(w)节定义的不可接受的提供者税费或捐赠,或其他联邦资金。为此目的,联邦资金不包括交付系统改革激励池支付款项,或在非指定州健康计划、低收入健康计划、医疗保险(Medicare)或医疗补助(Medicaid)等项目下提供服务所收到的患者护理收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h) 根据本节进行的公共支出认证应依据部门根据联邦要求制定的时间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h)(1) 如果这些估算对于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临时支付是必要的,主任可以要求非指定公立医院提交季度预期支出估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h)(2) 所有报告的支出均应根据后续示范项目的适用实施文件确定的可允许成本进行核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i) 数据提交和报告期的时间框架可根据联邦要求进行必要调整。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1) 自2013-14财政年度起,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池支付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非指定公立医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1)(A) 部门应根据本节确定后续示范年度内可供非指定公立医院使用的未获补偿护理安全网护理池支付款项的最高金额。此项决定应仅针对非指定公立医院发生的、并根据 (c) 至 (i) 款(含)报告的可允许的未获补偿护理成本作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1)(B) 部门应与非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建立一种分配方法,以确定向非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的安全网护理池款项金额。当主任发布声明,表明该方法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财政参与联邦要求时,该分配方法应予实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2) 根据本节,安全网护理池支付款项可支付给非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而与根据 (c) 至 (i) 款(含)认证为公共支出的未获补偿的无保险费用金额无关,但前提是,根据后续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接受款项的医院不得将所收资金的任何部分返还给任何政府单位,州或联邦政府追回的款项除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j)(3) 非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应在后续示范年度内,以季度临时支付的方式,收取根据本款确定的金额,减去州根据 (l) 款保留的50%。临时支付的确定应在每个后续示范年度开始前临时进行。部门应使用 (c) 至 (i) 款(含)中的成本和统计数据。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k)(1) 在后续示范年度相关报告期结束后的4月1日之前,部门应使用医院为后续示范年度提交的医疗保险(Medicare)及其他成本、支付和统计数据,对根据 (j) 款为非指定公立医院确定的支付金额进行临时核对,并相应调整对医院的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k)(2) 对非指定公立医院的所有支付均须进行最终核对,该核对须接受对后续示范年度所有适用的医疗保险(Medicare)及其他成本、支付、出院和统计数据的最终审计。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j) 和 (k) 款中规定的补充支付程序是一个自愿程序,其实施受本款限制。部门可以提交后续示范项目的拟议修正案以供联邦批准,以实施本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1) 如果非指定公立医院自愿同意参与一项流程,该流程在安全网护理资金池可用资金的限额内,允许本节项下未获补偿护理的核证公共支出由州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平均分摊,以便非指定公立医院每使用一美元的核证公共支出,非指定公立医院应自愿允许州使用相应金额的核证公共支出用于申报。就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而言,非指定公立医院根据本节参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是自愿的。如果非指定公立医院不同意自愿参与此流程,则无资格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2) 如果后续示范项目特别条款和条件的第XI节规定的预算中性要求被超出,则在本后续示范项目下的任何其他支付进行之前,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应予减少或退还以实现预算中性。州在联邦财政参与中的份额应在提供者的份额用尽后予以减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节实施后,在收到联邦政府关于非指定公立医院发生的、根据后续示范项目在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下用于联邦申报的任何未获补偿护理的核证公共支出相关的不予批准或延期通知后,并受本节规定的程序约束,部门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应各自承担适用于相应后续示范年度的任何联邦不予批准或延期所涉联邦部分偿还额的一半,最高不超过根据本节为该特定年度申报和分配的金额,从2013-14财政年度开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l)(4) 本节仅在不危及其他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内实施。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151(m) 合格提供者,作为根据本节获得补充报销的条件,应与部门签订并维持一项协议,旨在实施本节并向部门偿付本节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州人事费用。不得动用普通基金资金用于本节的实施和管理。

Section § 14166.221

Explanation

《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是关于加州在财政危机期间,努力为其Medi-Cal计划争取最大联邦资金的。州政府旨在识别能够获得额外联邦报销的资源,并要求对已确定的任何项目进行修改时需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该部门有权酌情申请联邦资金,用于各种项目的支出,优先考虑通过重组资金、精神健康服务和其他公共项目资助的那些。它还可以申请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联邦项目的资金。

从特定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将用于抵消普通基金支出,并由财政部进行监督。如果联邦法规或法院裁决出现问题,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使用替代资金来源进行调整。该法律还规定了联邦资金应如何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确保其资金不被削减,并允许为审计目的进行调整以避免追回。

最后,部门可以在没有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措施,但必须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立法机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通过识别州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用于加州Medi-Cal计划(包括本示范项目)的联邦资金,以使州能够在这场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期间获得额外的联邦报销。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部门为本节所述目的而确定的任何项目,除非立法机关明确提供后续的法定授权,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更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b) 尽管有第14166.22节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示范项目下的联邦报销,部门应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按照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根据所有适用的联邦报销规则,申请以下支出的联邦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b)(1) 根据第5部分第6章(自第17600节起)由重组资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县医疗服务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b)(2) 由县精神健康服务法案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支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b)(3) 其他公共支出,只要部门认定这些支出适合在示范项目下申请报销。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b)(4) 第14166.22节(a)款中提及的任何项目的支出,或部门可自行决定用于本节目的的其他仅由州资助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包括由其他州机构或部门管理的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c) 部门应有权根据本节申请任何及所有额外的示范项目资金,这些资金是根据2008年10月1日或之后对示范项目进行的任何修订而提供的,或根据任何增加可用资金额度的联邦法律而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这笔额外资金应包括因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增加而提供的联邦资金,以及联邦资金总额的任何其他增加。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d) 在2008-09、2009-10和2010-11财政年度,根据本节规定的额外示范项目资金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联邦信托基金。尽管有2009年《预算案》第28.00节的规定,财政部可授权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支出这些资金,并抵消2009年《预算案》中为Medi-Cal计划授权的其他普通基金支出,以及在项目4260-101-0001中拨款的,或用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对于根据本节提供的授权进行的任何调整,财政部应在调整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或不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每种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更短时间,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交给联合委员会主席的通知应至少包括拟议拨款调整的金额、用于进行调整的任何假设的描述、相关的联邦授权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澄清描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e) 如果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任何联邦或州法院发布裁决,认定通过申请(b)款中提及的任何特定项目的支出而获得的任何或所有联邦资金不能用于增加州收入,部门可以停止使用这些支出在本节下申请报销,并可自行决定替换(b)款中提及的其他项目的其他支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来执行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如果采取该行动,部门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告知立法机关该行动正在实施。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g)(1) (c)款所述的额外联邦资金的一部分应分配给指定的公立医院,且金额应与州根据第14167.5节保留的费用收益相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g)(2) 本款项下的资金应以反映相关联邦财政年度季度的分期付款方式提供给指定的公立医院,该分期付款方式与根据第14167.35条设立的医院质量保证收入基金向私立医院支付款项的方式一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g)(3) 部门应在收到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提交的必要支出报告和证明后,申领根据本款提供给指定公立医院的联邦资金,并根据第14167.5条分配这些资金,以使指定公立医院收到联邦资金的时间与第14167.9条 (c) 款规定的付款计划一致。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 部门应仅在且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本条 (g) 款和第14167.5条 (e) 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1) 州在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后已确定,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在2009年和2010年项目年度,或在联邦资金根据第15900条或示范项目延期而可用的2011年项目年度的该部分期间,已发生足够的支出,以使每家指定公立医院收到的总金额(计入根据第14167.5条的拨款和本条项下的付款)与其在第14167.5条 (e) 款未实施的情况下,本应根据第14167.9条 (c) 款为每期收到的金额一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2) 本条 (g) 款和第14167.5条 (e) 款的实施不会导致任何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实体收到的金额少于根据第3.5部分(自第15900条起)、第14166.35条中提及的条款或第5.21条(自第14167.1条起)本应支付给该医院或实体的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3) 在确定州根据第14167.5条 (e) 款保留并根据 (g) 款提供给指定公立医院的金额时,部门应对报告的支出进行调整,以应对可能的审计不予承认,这与往年项目年度为降低联邦追回资金的可能性而应用的调整类型一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4) 部门确信根据 (g) 款 (3) 项申领的支出是有效支出,符合联邦法律和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供的指导下,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下的联邦财政参与目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5)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部门已在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第14166.22条 (a) 款中提及的项目以及第14166.221条 (b) 款 (4) 项授权的项目中仅由州承担的支出申领了联邦报销。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1(h)(6) 联邦财政参与是可用的,且这些条款的实施不会危及其他项目的联邦财政参与。

Section § 14166.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将削减安全网护理资金池对某些医院的支付款项10%,但削减总额不得超过5420万美元。为弥补这一削减,部门将增加对可用资金的联邦申请,以维持医院的稳定资金,但这仅限于有足够的州成本可供申请的情况。这些行动产生的普通基金节余将返还给普通基金,且不受某些限制。部门可以通过简单的指示(如公告)来实施这些变更,而无需经过完整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a) 为实施医疗保健服务资金水平的调整,局长应按照本节规定削减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支付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b)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针对2009年7月1日或之后至2010年6月30日(含该日)期间提供的服务,支付给指定公立医院和南洛杉矶医疗服务保护基金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款项应削减10%,但削减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五千四百二十万美元 ($54,200,000)。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c)(1) 尽管有Section 14166.22和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应增加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申请联邦资金的额度,用于Section 14166.22 (a) 款所列的州资助项目,增加的金额应超出根据Section 14166.20维持对私立医院、非指定公立医院和困难医院稳定资金所需的金额,且增加的金额应等同于根据 (b) 款进行的削减,但仅限于州单独资助的项目有足够的可用成本,可用于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申请联邦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c)(2) 如果需要达到 (b) 款规定的全部削减金额,部门可以增加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中申请联邦资金的额度,用于Section 14166.22 (a) 款所列的州资助项目,针对2009–10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但仅限于州单独资助的项目在2009–10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有足够的可用成本,且这些成本此前未曾作为申请联邦资金的依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d) 根据 (c) 款产生的普通基金节余应拨入普通基金,且不受Section 14166.22 (b) 款和 (d) 款规定的约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25(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Section 11340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Section § 14166.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示范项目获得部分年度延期,局长可以决定如何为该延期期间分配资金,可以选择按全年分配,也可以只按部分年度分配。但局长必须遵循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任何指示。

此外,本条款只有在联邦资金可用且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2(a) 根据本条,如果示范项目获得部分年度延期,局长应有酌情决定权,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延期的函件中的任何要求,按年度或部分年度确定延期期间的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2(b) 本节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损害的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4166.25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如果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未能在2015年11月1日前及时获得联邦当局对新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的批准,应如何处理。如果批准无望,该部门可以申请临时延期,以维持名为“加州改革之桥示范项目”的现有项目运行。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并征求医院意见,该部门将保留之前项目的支付系统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他们还可以进行临时支付,并根据需要稍后进行调整。实施取决于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

截至2016年7月1日,如果联邦延期条款与州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联邦条款为准,且该部门必须通知州立法机关。在2016年7月1日之前,该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意见,而无需通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3(a) 如果部门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未收到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 (CMS) 的充分保证,即部门根据第17612.8条提交的、如第17612.2条 (x) 款所定义的后续示范项目申请,有可能在2015年11月1日生效,则局长可以请求一次或多次临时延期,以继续运营名为“加州改革之桥示范项目”的联邦医疗补助示范项目(豁免编号 11-W-00193/9)及其项下提供的权力,直至后续示范项目获批的生效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3(b) 在部门根据 (a) 款获得的任何获批临时延期条款、获批后续示范项目或联邦医疗补助法另行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应在咨询受影响的指定公立医院后,延长并适用本条所述以及在继承示范项目期间生效的支付方法和拨款,以州财政年度、年度、部分年度或其他方式进行,并符合Medi-Cal州计划的任何适用实施规定以及CMS施加的要求。部门可以临时支付款项,并根据部门根据 (a) 款获得的任何获批临时延期或获批后续示范项目适用的支付和拨款方法,对应付金额进行核对调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3(c) 本节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3(d) 截至2016年7月1日,如果部门根据 (a) 款获得的任何联邦批准延期条款与本条之间存在冲突,应以联邦批准的临时延期条款为准,且部门应将冲突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6.253(e)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无需采取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