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医疗补助住院护理/未参保住院护理示范项目法案
Section § 14166
这项法律被称为“医疗补助医院/无保险护理示范项目法案”,它强调了支持加州某些医院的重要性,例如那些服务大量医疗补助和无保险患者的医院,包括加州大学医院。这些医院对本州至关重要,但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该法律旨在获得联邦资金,以确保这些医院能够继续运营并继续提供必要的护理。加州已与联邦政府协商,修改医疗补助计划下医院服务的资金方式,旨在五年内额外引入高达33亿美元的资金。该法律规定,资金至少应与2004-05财政年度的水平持平,并且支付应稳定、可预测且公平分配,以帮助医院有效规划。
Section § 14166.1
本节解释了加州医疗保健资助项目相关的术语。“可允许成本”是指由医疗保险和特定项目覆盖的费用。“基准年私人DSH医院”和“项目年度私人DSH医院”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私人医院。“指定公立医院”是指获得特殊资助的特定加州医院。“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是联邦政府为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资金的比例。“非指定公立医院”是指未被列为指定医院的公立医院。“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是联邦政府为无保险人群提供医疗保健支持的资金。
“示范项目”及其“后续项目”是旨在改善医疗保健可及性的举措,其中后者“加州改革之桥”运行时间为2010年至2015年。“低收入健康计划”为低收入个人提供基于县的福利,“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资金池”则促进公立医院和诊所的质量改进。像“无保险”这样的术语是根据联邦指南中项目特定的条件来定义的。
Section § 14166.2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管理与医院资金和报销相关的示范项目。局长有权修改程序以确保医院之间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如果无法实现公平分配,则必须发布声明,这将导致本条被废止。该项目应在遵守法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财政支持。
符合特定报销资格的医院将继续获得特定款项,确保与本条规定不重复。紧急法规可以迅速颁布,以在正式程序建立之前维护公共健康。该法律还鼓励医院帮助患者申请Medi-Cal等公共健康计划,并概述了应如何向相关联邦机构提出医院支付方案的变更。
Section § 14166.3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示范项目期间,如何对承担过多无偿医疗服务医院进行支付调整。这些调整是根据本特定条款确定的,而非根据第14105.98条所述的常规程序。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部门将继续按照长期以来的规则处理资格认定和支付计算。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医院,例如公立医院和与加利福尼亚大学相关的医院,将根据联邦拨款计划获得资金。
此次分配旨在履行州政府在联邦法律下的义务,并将包括与未支付的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相关的费用。此外,非公立医院将根据此计划获得特定调整,这些调整不会动用联邦拨款。
非联邦份额的资金来源包括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政府间转移和州普通基金拨款。
Section § 14166.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如何获得为Medi-Cal患者提供的住院服务的报酬。与常规的按服务收费方式不同,医院将根据其允许的成本,乘以联邦援助百分比来获得报销。支付金额将基于之前审计的估计成本,并随后根据实际数据进行调整,以确保准确性。
此外,这些医院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报销,用于支付医生和执业人员服务等未包含在住院账单中的费用。加州政府会将收到的任何用于这些费用的联邦资金直接支付给医院。如果需要,规则可以根据联邦要求进行调整,但如果联邦批准未获得,则本法规的这一部分将不适用。
Section § 14166.5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立医院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项目年度的基线资助是如何确定的。基线资助是根据医院在2004-05财政年度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付款来计算的,其中不包括某些精神健康服务付款。这笔金额包含了各种特定的Medi-Cal付款,例如紧急服务和教学医院的付款。
后来,对这笔资助进行了调整,以考虑后续年份患者服务量的任何变化。这种调整会比较医院在某个特定过去财政年度与评估项目年度前一年的允许成本。如果患者服务和就医机会出现显著减少,这也会影响调整后的资助金额。
如果公立医院资助总百分比变化超过私立医院五个百分点以上,则会进行扣减。本节仅适用于最初的示范项目期限,不适用于任何后续项目。
Section § 14166.6
这项法律解释了2005年至2010年间,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如何分配给加州的指定公立医院。它通过考虑基线资金、未获补偿的护理费用和现有支付等多种因素,确保这些医院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资金。医院以直接联邦资金或公共转移支持的支付等形式获得其份额。这些资金有助于支付无保险患者或使用加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患者的费用。有具体的规则来确定每家医院获得的金额,确保资金不会被不当退还,并且支付符合联邦条款。医院还必须接受中期和最终审计,以确认其支付拨款是适当的。
Section § 14166.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指定公立医院如何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池”的款项,这对于在2010年10月31日结束的示范项目下的医院非常重要。这些款项旨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并且可以独立于经过认证的公共支出而获得。医院会收到季度临时付款。如果管理实体提出要求,医院系统内部的款项分配可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净效应必须为零,并且要考虑到为Medi-Cal和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护理水平。
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4月1日会进行一次临时对账,使用医疗保险及其他成本数据来调整付款。最终付款还需要接受审计。如果医院符合稳定资金标准,可能有资格获得超出基线的额外付款,但这仅适用于当前项目的期限,不适用于未来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14166.8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66.8节要求指定公立医院在每个项目或示范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向州政府提交各种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括医院的医疗保险成本报告、其他要求的成本和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各种费用的详细信息,例如针对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个人的费用。
法律规定,这些医院及其附属实体还必须证明其未获补偿的Medi-Cal和无保险费用,以申请联邦资金。负责的公职人员必须核实这些报告的准确性,并确保资金来源不包括不允许的来源。这些报告用于申请联邦医疗补助资金。此外,如果获得州和联邦当局批准,其他政府实体也可以证明费用。某些数据的提交截止日期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Section § 14166.9
本节说明加州卫生部门应如何在特殊医疗保健项目期间使用联邦资金支付给公立医院。其目的是确保医院获得基线资金,并最大限度地增加联邦医疗补助资金。在指定的项目期间,不同类型的医院支出在申请联邦资金时具有优先权。这包括经认证的公共支出、用于服务不足医院的不均衡份额医院资金,以及用于未获补偿护理的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资金。部门可以调整这些优先事项,以增加联邦资金或实现项目目标。资金被分配到特定的财政基金,以支持医院服务和医疗保健覆盖计划。
部门将对特定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以确保清晰度和合规性。
Section § 14166.10
本节概述了加州私立医院在特殊示范项目下可以获得的付款类型。这些付款包括与州政府协商的合同款项、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资金的替代款项、额外的补充付款、支付给陷入财务困境医院的款项,以及另一法律中规定的特定付款。这些付款是在医院可能收到的任何其他合法付款之外的。
Section § 14166.1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符合额外资助条件的私立医院支付款项,因为这些医院服务了大量低收入患者。支付采用基于过往实践的特定方法。每年都会制定一份符合条件的医院的初步名单和最终名单。法律规定了临时付款的初始支付方式,以及在获得更多信息后如何进行调整。款项会重新计算以进行更正,并且基金调整会在一年中的多个时间点进行。如果医院不应获得款项但因错误而获得,州政府可以要求退还。如果医院因某些年份的联邦拨款分歧而最终诉诸法庭,则在法律问题解决之前不会支付任何款项。具体来说,如果医院获得了联邦资金的拨款,它们将不会收到这些州政府的款项。如果与联邦拨款存在重叠,部分款项会被重新分配。医院的上诉权利有限,仅限于某些错误。
Section § 14166.12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从一个名为“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专项基金中,为私立医院协商支付金额。法律详细说明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每年分配的金额。它允许公共机构和私人实体向该基金捐助额外资金。
资金用于补充支付给符合条件的私立医院,这些医院需满足特定标准,例如参与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提供紧急服务,或作为教学医院或儿童医院。法律还规定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包括支付时间表以及如何协商任何超额资金用于补充支付。
符合条件的医院必须证明其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需要额外资金。支付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以确保联邦财政参与。适用特殊规定,例如由于州资金减少,对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进行了调整。
Section § 14166.13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如何为项目年度确定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的私立医院(称为DSH医院)的基线资助。基线金额是根据医院在2004-05财政年度期间为Medi-Cal患者提供的住院服务所获得的付款,减去某些精神健康服务付款来确定的。
该法律详细说明了计算此基线时包含的付款类型,例如来自选择性提供者合同和补充付款基金的款项。然后,它解释了如何根据医院收到的总付款变化,调整后续年份的基线资助。最后,它确保调整幅度与公立医院的调整幅度相比,不超过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4166.14
本法律解释了项目年度内,私立优惠份额医院(DSH)的稳定资金如何分配。首先,必须弥补相关条款中列出的任何资金缺口。接着,资金会被转入,以确保私立医院补充基金达到规定的基本金额。如果资金不足,金额将按比例削减。完成这些分配后,剩余资金将被分割,其中66.4%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医院,33.6%转入私立医院补充基金。
此外,2012年以前项目年度未使用的稳定资金可用于纠正因分类错误导致的过往欠款,而这些调整后剩余的任何资金将转入普通基金,而非分配给医院。
Section § 14166.15
本节概述了加州非指定公立医院在特定医疗保健示范项目下可以获得的付款类型。这些付款包括来自选择性提供者合同的付款、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补充付款、对困难医院的付款以及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款项。此外,这些付款是在医院可能收到的任何其他合法允许的付款之外额外支付的。
Section § 14166.16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向那些未被特别指定但符合优惠份额医院资格的医院支付款项。这些医院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每年,该部门会制定合格医院的临时和最终名单,并根据其他章节中的具体标准计算支付调整。这些计算会考虑联邦资金和以往的支付数据。
法律规定了每年年初的临时支付,并允许在医院的最终名单状态在初始支付后发生变化时进行调整。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每月调整后的支付和最终支付,确保考虑任何修订,包括医院关闭或数据更正。支付也只针对每月特定日期前开放的医院。医院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对多付的款项提出异议,并寻求计算上的更正。
Section § 14166.17
本节设立了非指定公立医院补充基金,旨在支持加州某些公立医院。其目的是协商并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医院提供额外付款,特别是那些服务大量医疗补助(Medi-Cal)人口或提供基本社区服务的医院。
基金来源多样,包括每年190万美元的预算拨款和捐赠。部分医院根据以往的资金情况,可获得最低支付保障,而超出部分可用于额外支付。本节还规定了医院获得资金的资格要求以及支付方式。此外,基金将于2028年12月31日废止,相关法律条款将于2026年6月30日失效。
Section § 14166.1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特定公立医院每个项目年度的基线资助如何确定。这项资助是根据2004-05财政年度期间,这些医院治疗Medi-Cal患者所获得的付款金额来确定的。这些资金包括各种Medi-Cal付款,但不包括来自精神健康服务计划的付款。此外,还会进行调整,以反映医院或其附属实体在该年度进行的任何政府间转移。
对于2005-06项目年度之后的项目年度,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考虑Medi-Cal收入随时间的变化并排除某些特定付款来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这涉及一个复杂的公式来确定资助的增减百分比,然后相应地调整医院的基线资助。
Section § 14166.1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将稳定资金分配给某些未特别指定的公立医院。首先,需要将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转入一个医院基金,直到该基金在项目年度达到至少190万美元。然后,在任何剩余资金中,75%将根据另一条款进行分配,25%将返回医院基金。
如果截至2012年1月1日,任何原本用于医院的资金尚未支付或承诺支付,那么这些资金将不会按原计划支付。相反,这些资金将被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4166.20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计算和分配截至2010年来自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的医院稳定化资金。它解释说,资金是根据几个组成部分分配的,包括超出基本需求的联邦和州资金。特定金额直接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私立DSH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例如,圣马特奥医疗中心每年获得800万美元的保障资金。值得注意的是,本节提到了针对困难医院的特殊规定,以及基于成本、报告和潜在的联邦不予报销的资金调整。医院在整个项目年度内获得临时付款,并且法律确保这项稳定化资金不会减少医院可能获得的其他款项。
Section § 14166.21
本节在加州州金库设立了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医院为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个人提供服务的费用。该基金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医院的基线资助,并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对未补偿医疗护理费用的资助。项目年度结束后剩余的任何资金都可以在下一年使用。在后续示范项目期间,规则略有变化,允许直接向本部门和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特定费用。
支付按优先顺序进行,包括医院、州的安全网资金和稳定资助。该基金旨在为医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无保险医疗护理争取最多的联邦支持。
Section § 14166.22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按特定顺序为多个医疗保健计划申请联邦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获得的联邦报销。这些计划包括贫困成人长期护理、遗传性残疾人士援助、乳腺癌和宫颈癌治疗以及儿童服务。获得的联邦资金旨在为州普通基金节省开支,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网医院。收到的联邦资金会重新分配给这些计划,同时,州普通基金中等额的资金将被转拨至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用于本法案中列出的目的。
Section § 14166.23
本节将“困境医院”定义为那些大量服务Medi-Cal患者且面临可能扰乱服务的财务困境的医院。这些医院对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至关重要,并且必须符合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确定的特定标准。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困境医院基金,用于援助这些医院,并且该基金可为此目的持续使用,无需进一步的立法批准。
该基金由从先前补充基金转入的资金、任何额外的立法拨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组成。它作为向困境医院支付非联邦份额的来源,旨在获得额外的联邦财政参与,同时不影响支付给这些医院的常规费率。
基金可用于通过特殊合同谈判向医院支付额外款项;如果每年4月之后出现资金不足,这些资金将优先用于弥补短缺。年底未使用的资金将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使用。
Section § 14166.2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确定向指定公立医院支付的款项,以及在这些支付发生争议或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医院的支付金额是基于医疗保险报告,那么在医疗保险的支付最终确定之前,该金额不会是最终的。医院可以审查并质疑医疗保险的决定,最终结果会影响州政府的支付决定。
如果审计发现医院存在超额收款,州政府将追回多余的资金,医院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在认证支出争议中,州政府必须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医院的索赔有效,州政府将寻求联邦资金报销。
该法律还概述了联邦政府不予批准或延期支付费用时的程序。负责的政府实体必须处理这些联邦费用争议。对于过去的(2009-2011)项目年度,如果州政府行使了某些权力,它将承担偿还未获批准的联邦资金的责任,但仅限于从拨款中已保留的金额。
Section § 14166.25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洛杉矶小马丁·路德·金港医院关闭后的问题。它旨在确保南洛杉矶无保险人群的医疗服务得以维持。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即南洛杉矶医疗服务维护基金,将在三年内拨付高达 1 亿美元用于这些服务,资金来源于原用于医疗保障网护理的款项。该基金将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并帮助维护医院建筑,使其为重新开放做好准备。然而,洛杉矶县必须继续其对医疗服务的现有财政贡献才能获得这些资金,并且如果医院院区恢复服务,这项资金将停止。任何未使用的基金款项将返还至一个普通医疗支持基金。该法律确保这些规定不会导致联邦资金的损失。
Section § 14166.26
本节规定,如果本条所依赖的联邦医疗补助示范项目被联邦当局终止,本条将失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局长必须在一份文件中声明,保留一份副本,并与相关的立法委员会分享。声明发布六个月后,本条将被废止。
此外,局长必须将此声明发布在部门网站上,并将其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Section § 14166.35
本法规概述了指定公立医院在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项目年度以及每个后续示范年度可获得的财政支持类型。它详细说明了各种付款的资格,包括针对Medi-Cal住院服务、医生服务和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调整的付款。此外,医院还可以获得安全网护理资金、稳定资金以及支持困难医院的补助金。这些付款补充了任何其他合法可用的付款。
Section § 14166.61
本节概述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如何获得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资金的分配,这些资金被称为特殊医疗补助医院(DSH)资金。其目的是确保这些医院,特别是那些服务大量低收入和无保险患者的医院,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优化某些支付的使用,并尽量减少根据医院开支重新分配资金的需要。资金分配是根据医院报告的无保险服务和特定项目的成本来确定的。Kern医疗中心会获得一笔特定拨款,剩余资金则根据各医院报告的成本按比例分配。这些拨款通过特定基金或支付方式发放,包括政府间转移支付。
设定了限制,以确保总分配额不超过联邦拨款限额。会定期进行调整和对账,最终支付款项需经过审计,并根据收集到的实际支出数据进行调整。该法律还支持政府间合作,以优化在多个机构整合医院服务时的资金分配。
Section § 14166.71
加州的指定公立医院可以从医疗保健支持基金获得未获补偿护理的款项。这些款项是安全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向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包括Medi-Cal受助者或无保险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卫生部门会根据医院的成本,确定每家医院可以申领的金额,并按比例分配资金。目标是最大化州政府获得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
医院将根据预估成本获得季度付款,这些付款可能会在审查详细成本报告后进行调整。如果医院属于一个更大的系统,付款分配可以进行调整,以确保所有医院获得公平的支持。
Section § 14166.75
本节解释了加州指定公立医院在2005-2010项目年度的资金分配。对于特定年份,分配给医院的资金将作为直接拨款使用,不被视为医疗补助(Medi-Cal)付款。圣马特奥医疗中心获得了800万美元的基线资金增加。此外,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加州大学医院和洛杉矶县医院将获得额外的指定付款。
它还详细说明了如何处理捐赠医院——即那些支出超过其获得的联邦参与资金的医院。资金池的特定百分比根据医院的基线资金进行分配,并根据通过不同联邦项目可用的资金进行调整。
最后,法规规定部门在分配稳定资金前必须与医院协商,且必须在30天内完成。本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的示范项目期限,不适用于未来的项目。
Section § 14166.77
本节规定了在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的示范项目下,如何为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分配和管理资金。
医院提交提案,其资金最初基于这些经批准的提案。它们通过达到提案中概述的具体目标和衡量标准来获得资金。
医院可以结转与未达到的里程碑相关的未使用资金,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条款重新分配资金。
医院需要每年两次报告其进展,并进行必要的资金划拨以获取联邦资金。它们必须遵守截止日期,如果成功,付款将加快。如果出现任何冲突,协议条款将优先于本节。
Section § 14166.115
这项法律规定,由于加州预算赤字,将减少向服务大量低收入患者的私立医院支付的款项。2009-10财政年度的付款将减少10%,而截至2013-14财政年度的后续四个财政年度将减少特定金额。
这些削减涉及州政府资金和相应的联邦资金,并可根据联邦法律进行调整。这些削减所产生的额外资金空间可能会被重新用于增加医院的补充付款。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信息公告来管理这些变化,而无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这些削减仅适用于付款来自州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资金的情况,并且部门必须寻求联邦批准才能实施这些削减。
Section § 14166.1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私立医院的资金分配方式。从新的、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系统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主管官员必须与医院协会合作,确保私立医院补充基金的公平分配。
对于2013-14财政年度,这种分配方法将作为过渡措施。它的目标是确保每家符合条件的医院获得的资金份额与2011-12年度所获得的相似,同时会考虑资格要求和基金中可用的资金总额。
Section § 14166.151
这项法律为某些未被特别指定的公立医院(“非指定公立医院”)建立了一个自愿程序,使其可以从名为“安全网护理基金”的资金中申请未获补偿护理的报销。该程序允许这些医院使用某些经认证的公共支出,以获得额外的联邦资金,前提是它们符合特定的报告和合规要求。
该法律规定了成本报告、资金限额和时间表的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医院准确报告治疗无保险患者的相关费用。它还详细说明了支付款项的分配和核对方式,并规定了如果联邦索赔日后被拒绝或有争议时,医院与州之间的共同财政责任。
参与是自愿的,选择参与的医院必须与州保持协议才能获得报销。这些医院还必须确保其费用不超过某些联邦预算中立性限制。
Section § 14166.221
《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是关于加州在财政危机期间,努力为其Medi-Cal计划争取最大联邦资金的。州政府旨在识别能够获得额外联邦报销的资源,并要求对已确定的任何项目进行修改时需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该部门有权酌情申请联邦资金,用于各种项目的支出,优先考虑通过重组资金、精神健康服务和其他公共项目资助的那些。它还可以申请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联邦项目的资金。
从特定财政年度收到的资金将用于抵消普通基金支出,并由财政部进行监督。如果联邦法规或法院裁决出现问题,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使用替代资金来源进行调整。该法律还规定了联邦资金应如何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确保其资金不被削减,并允许为审计目的进行调整以避免追回。
最后,部门可以在没有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措施,但必须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14166.225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将削减安全网护理资金池对某些医院的支付款项10%,但削减总额不得超过5420万美元。为弥补这一削减,部门将增加对可用资金的联邦申请,以维持医院的稳定资金,但这仅限于有足够的州成本可供申请的情况。这些行动产生的普通基金节余将返还给普通基金,且不受某些限制。部门可以通过简单的指示(如公告)来实施这些变更,而无需经过完整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4166.25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示范项目获得部分年度延期,局长可以决定如何为该延期期间分配资金,可以选择按全年分配,也可以只按部分年度分配。但局长必须遵循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任何指示。
此外,本条款只有在联邦资金可用且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才适用。
Section § 14166.253
本节讨论了如果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未能在2015年11月1日前及时获得联邦当局对新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的批准,应如何处理。如果批准无望,该部门可以申请临时延期,以维持名为“加州改革之桥示范项目”的现有项目运行。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并征求医院意见,该部门将保留之前项目的支付系统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他们还可以进行临时支付,并根据需要稍后进行调整。实施取决于获得联邦批准和资金。
截至2016年7月1日,如果联邦延期条款与州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联邦条款为准,且该部门必须通知州立法机关。在2016年7月1日之前,该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意见,而无需通过正式的监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