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向联邦政府申请一项豁免或示范项目,以改善低收入和弱势居民的医疗保健。目标包括加强医疗保健安全网,减少未参保人数,并更好地利用联邦资金。它旨在重组Medi-Cal服务,以改善护理的协调和整合,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等弱势群体。

关键组成部分是改善医疗保险和Medi-Cal之间的协调,以及整合身体和行为健康护理。部门必须定期与利益相关者和立法机构协商。它应选择最能实现这些目标的豁免形式,并确保及时提交以获得联邦批准。

实施涉及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如医疗之家或管理式护理,并有豁免规定。部门有权修订州计划以实现法律目标,并必须将任何变更通知立法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 部门应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豁免或示范项目申请,以实施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1) 强化加州针对低收入和弱势居民的医疗保健安全网,其中包括承担不成比例份额的医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2) 最大限度地利用机会减少未参保个人数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3) 优化机会以增加联邦财政参与,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财政资源来解决未获补偿的护理问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4) 促进长期、高效和有效地利用州和地方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5) 改善医疗保健质量和结果。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a)(6) 促进居家和社区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b) 豁免或示范项目应包括重组服务组织和提供方式的提案,以更好地响应Medi-Cal参保者的医疗保健需求,旨在为最弱势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更协调和整合的护理,从而改善他们的健康结果,减缓Medi-Cal项目的长期增长,并继续支持安全网护理系统以及依赖该系统获得所需护理的人员。这些重组提案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b)(1) 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双重符合资格者、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以及有行为健康状况的人员提供更好的护理协调,这应包括建立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该系统应整合医疗之家系统以及护理和疾病管理,并提供激励措施,奖励提供者和受益人实现预期的临床、利用率和成本方面的具体结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b)(2) 改善医疗保险和Medi-Cal覆盖之间的协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b)(3) 通过改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的整合以及利用医疗之家和专科中心,改善对有重大医疗需求的儿童的护理协调,并为专科和非专科护理提供激励。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b)(4) 改善身体和行为健康护理的整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c) 在制定豁免或示范项目申请时,部门应定期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和立法机构进行协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d) 部门应确定最适合实现(a)款所列目的的豁免形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e) 部门应在允许豁免或示范项目最迟于2010年9月1日或加州Medi-Cal医院/未参保护理第1115(a)条医疗补助示范项目 (No. 11-W-00193/9) 中授予的任何延期期结束(以后者为准)之前获得批准的日期,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豁免或示范项目申请。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f) 为了重组Medi-Cal项目以改善对特定人群的护理提供并确保最大允许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根据(a)款提交的任何豁免或示范项目申请可指定并寻求授权将受益人纳入特定的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经联邦批准,特定的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可包括利用强化初级护理病例管理模式、医疗之家模式或管理式护理模式。部门有权根据第14181条的条件将受益人纳入有组织的护理系统。经联邦批准,根据(a)款提交的任何豁免或示范项目申请应包括部门将据此评估并逐案批准豁免的程序和随附标准,以豁免受益人强制参保特定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的本条要求。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g)(1) 部门应仅在根据第14181条向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实施计划后,且在任何拨款前至少60天,方可实施豁免或示范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g)(2) 根据(1)款,根据本条授权的豁免或示范项目所授权的任何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系统中的强制参保,仅在支持该项工作所需的资金已获拨款时方可进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g)(3)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本条的颁布既不阻碍也不限制部门关于Medi-Cal项目及其医疗保健提供系统运作的现有法定权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0(h) 局长应有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地利用州计划修正案,以实现本条的任何或所有目的。如果局长按照规定进行州计划修正,该部门应在该行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并提供修正案的简要说明和目的。该修正案应在主席提出要求时提供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Section § 14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或其继承机构向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联邦批准的豁免或示范项目的详细实施计划。该计划必须解决老年人、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以及有行为健康问题者的具体医疗保健需求。它还包括计划绩效、服务可及性、护理管理和其他关键领域的标准。

在起草计划之前,必须成立一个由老年人、残疾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不同代表组成的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以提供指导。该委员会将在项目整个期间持续提供建议。实施计划还应概述绩效监测步骤,提供包含关键里程碑的时间表,并包括评估项目成果的方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或其继承实体或指定部门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实施计划,以落实联邦批准的豁免或示范项目。该实施计划应与根据 (b) 款设立的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协商制定。实施计划应具体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双重符合资格者、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以及有行为健康问题者的多重复杂需求,以及该机构或其继承实体或指定部门将采取的具体策略,以确保在豁免或示范项目下提供优质、可及的医疗保健服务,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 应采纳标准、绩效指标和衡量指标,以确保计划服务满足受益人的多重复杂需求并符合本条的规定。绩效标准应至少包含适用于双计划模式和区域管理式医疗计划的现有法定和监管要求及保护,以及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提供的保护,但此外还应包括基于老年人、残疾人、双重符合资格者、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的儿童以及有行为健康问题者的多重复杂护理需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所有领域适用于有组织交付系统模型的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A) 计划准备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B) 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包括物理可及性和沟通可及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C) 福利管理和服务范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D) 护理协调和护理管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E) 受益人投诉、申诉和上诉。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F) 受益人参与。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G) 护理连续性。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H) 文化和语言适宜性。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I) 财务管理。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J) 健康结果的衡量和改善。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K) 营销、分配、注册和退出。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L) 网络容量,包括出行时间和距离以及专科护理的可及性。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M) 绩效衡量和改进。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N) 提供者申诉和上诉。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O) 优质护理。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1)(P) 记录保存和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2) 用于监测所有承包商绩效并确保符合豁免或示范项目所有组成部分的策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3) 提供一份包含豁免或示范项目组成部分实施关键里程碑的全面时间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a)(4) 提供豁免或示范项目评估框架,包括评估实施过程、时间表和标准,以及提供成果和关键实施问题定期更新的方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1(b) 在准备本节要求的实施计划之前,该机构或其继承实体或指定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就实施计划的准备工作提供建议。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应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服务于受影响人群的法律服务机构代表、健康计划、专科护理提供者、医生、医院、县政府、劳工以及该机构或其继承实体或指定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应就豁免或示范项目的实施提供建议,直至该豁免或示范项目期满。

Section § 14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加州Medi-Cal计划中老年人和残疾人加入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问题。它规定,如果这些个人没有其他医疗保险,他们可能被要求加入管理式医疗计划,同时确保他们在管理式医疗覆盖开始之前,其当前的按服务收费的Medi-Cal保持不变。本条款概述了部门为这一人群准备管理式医疗计划的责任,包括评估计划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需求的准备情况、提供教育项目、确保文化敏感性以及执行绩效标准。

法律要求向这些个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申诉渠道,旨在保障护理的连续性和服务质量。

它还详细说明了这些参保人的权利、与现有提供者保持关系的选项,以及健康计划适应特殊需求的要求。此外,它还描述了参与示范项目的计划的财务法规和风险分担条款。建立了分阶段参保和定期审计审查流程,以确保顺利执行和合规,并由多个机构持续监测对相关项目的影响。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a)(1) 为推进根据第14180节制定的豁免或示范项目,部门可以要求没有其他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作为强制性参保人加入新的或现有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在部门要求参保的情况下,参保人对按服务收费的Medi-Cal的访问权不得终止,直至参保人被分配到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a)(2) 就本节而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a)(2)(A) “其他医疗保险”指提供与Medi-Cal计划相同全部或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根据其他州或联邦医疗护理计划提供的医疗保险,或根据合同或法律权利获得的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团体或赔偿保险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a)(2)(B) “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指根据第2.7条(始于第14087.3节)、第2.81条(始于第14087.96节)、第2.91条(始于第14089节)或第8章(始于第14200节)与部门签订合同的个人、组织或实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 在行使根据(a)款获得的权力时,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 评估并确保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有能力满足老年人或残疾人的独特需求,依据第14087.48节(b)款第(1)至(8)项(含)中规定的适用准备情况评估标准和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2) 确保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符合适用州和联邦法律的提供者访问,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可及性以及以替代格式提供健康计划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3) 制定并实施一项针对目前未参加Medi-Cal管理式医疗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外展和教育计划,以告知他们示范项目下的参保选择和权利。在有可用的私人或公共资金(非普通基金资金)的情况下,部门或其指定的参保和外展代理机构可以与在协助老年人和残疾人了解其医疗保险选择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社区非营利消费者或健康保险援助组织合作或签订合同。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编第2章(始于第10290节)以及任何实施条例或政策指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4) 至少在参保前三个月,通过一份阅读水平不超过六年级的通知,告知作为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受益人关于其护理提供方式即将发生的变化,至少包括他们的护理系统将如何变化、何时发生变化以及他们可以联系谁寻求选择提供系统或解决遇到问题的帮助。在制定本通知时,部门应咨询消费者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5) 实施一项关于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适当文化意识和敏感性培训计划,针对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及其提供者以及部门Medi-Cal管理式医疗部门的工作人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6) 建立一个将参保人分配到有组织提供系统的流程,适用于未明确选择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受益人。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此流程,并以符合根据第14180节制定的豁免或示范项目的方式进行。在可能的情况下,部门应根据参保人现有或最近的提供者利用情况来分配计划。如果部门无法根据参保人的明确选择或利用历史进行分配,部门应根据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质量以及计划提供者网络中是否包含当地医疗安全网系统提供者等因素来分配计划。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7) 审查并批准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与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协商开发的机制或算法,以在最早可能的时间内,识别具有较高风险和更复杂医疗护理需求的人员,依据(c)款第(11)项。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8) 向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受益人在加入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后的历史利用数据,以便参与示范项目的计划能够更好地协助受益人并优先进行评估和护理规划。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9) 制定并向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设施现场审查工具,用于评估提供者(包括为大量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护理的专科医生和辅助服务提供者)在诊所或提供者地点的物理可及性,以确保有足够多的物理可及的提供者。每个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设施现场审查工具的结果,并定期更新结果,直至部门满意。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0) 制定一个程序,以执行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扣留Medi-Cal付款、终止参保资格和终止合同,以制裁任何在示范项目中持续或反复未能达到法规或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1) 确保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一种机制,让参保人可以要求将专科医生或诊所作为其初级保健提供者。如果专科医生或诊所同意担任初级保健提供者的角色,并且有资格治疗参保人所需的各种疾病,则可以作为初级保健提供者。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2) 确保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能够以替代形式或通过其他确保沟通的方法,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沟通便利,包括辅助听力系统、手语翻译、字幕、书面沟通、简明语言,或书面翻译和口译员(包括为英语水平有限或非英语使用者提供),并确保所有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符合适用的文化和语言要求。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3) 确保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为根据本节注册的新个人成员提供网络外提供者服务,如果这些成员与某个提供者有持续关系,且该提供者愿意接受健康计划提供的服务费率或适用的Medi-Cal按服务收费费率(以较高者为准),并且健康计划认定该提供者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且没有不合格的护理质量问题。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 确保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3.96节中规定的护理连续性要求。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5) 确保根据《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3部第1分部第4.1章(始于第53800节)或第4.5章(始于第53900节)运作的县所适用的医疗豁免标准,也适用于本节所服务的老年人和残疾人。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6) 确保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考虑参保人的行为健康需求,并在适当时将行为健康服务纳入参保人的护理管理计划。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7) 制定作为合同一部分的绩效衡量标准,为加入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Medi-Cal人群以及其中老年人和残疾人子集提供质量指标。这些绩效衡量标准可以包括来自医疗保健效益数据和信息集(HEDIS)的衡量标准,或指示服务特殊需求人群绩效的衡量标准,例如国家质量保证委员会(NCQA)的结构和流程衡量标准,或两者兼有。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8) 对参与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进行医疗审计审查,其中应包含与老年人和残疾人护理特别相关的要素。这些医疗审计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服务提供模式的政策和程序、利用管理绩效、护理连续性、可用性和可及性、成员权利以及质量管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8)(B) 在实施本节以及示范项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本款所述的医疗之家要素,以确保获得与结合健康之家提供医疗援助相关的增加的联邦财政参与,该参与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协调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并编入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第1945节)提供。部门应在采取此行动前至少五天通知议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说明其根据本节修改医疗之家要素的意图。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 至少为老年人或残疾参保人履行以下护理管理和护理协调职能和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A) 对每位新参保人的风险水平和健康需求进行评估,应通过标准化风险评估调查进行,方式包括电话、网络或面对面沟通,或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B) 促进参保人及时获得初级保健、专科护理、耐用医疗设备、药物以及其他所需医疗服务,包括转诊以解决任何身体或认知上的获取障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C) 积极转介至社区资源或其他机构,以获取超出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职责范围的所需服务或物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D) 促进受益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沟通,包括在适当时与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服务提供者沟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b)(14)(E) 协助受益人优化其健康状况所需的其他活动或服务,包括协助掌握自我管理技能或技术、健康教育以及其他改善健康状况的方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d) 除由县级组织医疗系统提供Medi-Cal服务的县外,且无论法律有何其他规定,在任何现有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少于两家与部门签约根据本章提供Medi-Cal服务的县,部门可以与额外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签约,为老年人、残疾人和Medi-Cal其他受益人提供Medi-Cal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e) 根据本节注册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受益人,如果其主治提供者是与该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签约的初级保健提供者或诊所,并同意继续治疗该受益人,则应有权选择在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中继续已建立的患者-提供者关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f) 部门可以与现有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签约,使其在示范项目下运营,以根据本节提供或安排服务。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无需竞争性招标程序或其他合同提案程序即可签订合同,前提是该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符合本节的所有资格和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g) 本节仅在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实施。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1) 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合同的按人头付费费率的制定应包括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特定数据进行分析。为制定支付给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按人头付费费率,局长可以要求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包括现有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以部门认为必要的形式、时间及内容提交财务和利用数据。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2)(A) 尽管有第14301节的规定,如果地方倡议健康计划符合分段(B)的要求,部门可以一次性地在三年内,在与Mercer Government Human Services Consulting撰写并于2010年9月28日发布的《Medi-Cal敏锐度研究老年人和残疾人(SPD)报告》表1.0中列出的,按服务收费标准化风险评分高于管理式医疗标准化风险评分最高的县的地方倡议健康计划的合同中纳入风险分担机制。议会发现并声明,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将限制根据本节以风险承担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所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的风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2)(A)(B) 地方倡议医疗计划应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支付根据分段 (A) 设立的风险分担机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相关的所有非联邦份额费用。非联邦份额包括直接归因于实施分段 (A) 的州政府人员配置成本、州政府承包商或行政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h)(2)(A)(C) 本款仅在联邦财政参与不受损害的范围内实施。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i) 符合根据第 8.75 章(自第 14591 条起)设立的老年人全方位综合护理计划 (PACE) 参与要求的人员,如果该县有可用的 PACE 计划,可选择该计划。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j) 符合 201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Medi-Cal 初级护理病例管理 (PCCM) 计划(在该日期运营)参与要求的人员,可选择该 PCCM 计划或根据 1975 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第 2 编第 2.2 章(自第 1340 条起))获得许可的继任医疗保健计划,以在 PCCM 计划于 2010 年 1 月 1 日服务的同一地理区域内提供服务。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k)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编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在发布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信函或类似文书之前,部门应通知并咨询利益相关者,包括倡导者、提供者和受益人。部门应在发布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其根据本条发布指示的意图。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l) 根据州法律,Medi-Cal 管理式护理合同免受《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0290 条起)的约束,并且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决定,根据本条订立或修订的合同需要一个快速合同流程。根据本条订立或修订的合同和修正案应免受《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0290 条起)以及州行政管理手册备忘录 03-10 的要求。部门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 30 天内向公众公布合同条款。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m) 如果经批准的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包括其任何附件)与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则特殊条款和条件应优先。如果部门发现本条的特定规定与经批准的豁免或示范项目,或其附件的条款或条件相冲突,则该条款或条件应优先,并且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法机关的相应财政和政策委员会。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n)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之间发生冲突,则本条的规定应优先。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o) 本章、第 8 章(自第 14200 条起)或第 8.75 章(自第 14591 条起)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只要不与本条或示范项目的条款和条件相冲突,均应适用于本条。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p) 如果主任除了根据示范项目授予的豁免之外,还利用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来实现本条的目的,则在与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发生冲突时,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的条款应优先。
(q)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q)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q)(1) 根据本条将老年人和残疾人纳入管理式护理医疗计划,应通过由部门确定的分阶段过程完成,并且不得在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或 2011 年 6 月 1 日之前开始,以较晚者为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q)(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并且由主任酌情决定,洛杉矶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注册可在 12 个月内分阶段进行,采用由洛杉矶县提议并经部门批准的地理区域方法。

Section § 141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一群利益相关者合作,改进管理式医疗计划提交就诊、索赔和财务数据的方式。从2011年3月开始,该部门必须审查现有流程,并在2011年10月前制定新的数据提交标准。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从2012年1月开始遵守这些新标准,否则它们可能面临经济处罚,罚款将是其支付费率的一小部分。该部门可以使用非正式方式传达这些变更,无需经过正式的法规制定程序,但必须首先与利益相关者讨论,并提前通知立法委员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a) 自2011年3月起,本部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工作组,审查本部门根据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合同要求提交的现有就诊、索赔和财务数据提交流程。工作组成员应由本部门选定,并应包括来自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协会、医院、个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生团体和消费者代表的利益相关代表。在审查该流程时,本部门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工作组的意见,并应在2011年10月前制定数据质量提交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b) 自2012年1月1日起,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在向本部门提交数据时,应遵守根据 (a) 款制定的质量提交标准。对于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未能按照这些标准提交数据的每个月,主任可处以罚款。罚款应与该计划未能遵守数据提交标准的程度成比例,由主任自行决定,且罚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该计划每月总人头费率的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本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在发布根据本节授权的任何信函或类似文书之前,本部门应通知并咨询利益相关者,包括倡导者、提供者和受益人。本部门应将其根据本节发布指示的意图,至少在发布前五天通知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如果本部门选择通过法规,则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141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符合加州儿童服务(CCS)条件的儿童建立了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模式,以改善他们获得护理的方式。截至2012年1月1日,应实施各种模式,如初级保健病例管理和管理式医疗计划。这些模式需要建立参与标准、协调护理、与批准的提供者建立网络,并确保服务质量。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报告支出和服务质量,其报酬应反映护理协调活动。该法律还要求对这些模式进行评估,以评估护理质量、协调改进和家长满意度。此外,符合条件的儿童可能被要求注册这些模式,卫生部门可以在没有监管行动的情况下修改或实施计划,但必须事先咨询利益相关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a) 尽管有第14094.3节的规定,为推进根据第14180节制定的豁免或示范项目,主任应在2012年1月1日前建立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模式,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有资格获得加州儿童服务(CCS)的儿童。这些模式应从以下各项中选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a)(1) 强化的初级保健病例管理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a)(2) 基于提供者的责任制医疗组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a)(3) 专科医疗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a)(4) 包含CCS合格病症的支付和覆盖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 每种模式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1) 建立明确的参与、豁免、注册和退出标准和准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2) 提供护理协调,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将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与适当的服务和资源联系起来,以实现最佳健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3) 建立包含CCS批准提供者的网络,并维持当前区域化的儿科专科和亚专科服务系统,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及时获得适当和合格的提供者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4) 如果适当和合格的提供者不属于网络或不在该区域内,则协调网络外访问。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5) 确保注册该模式的儿童从CCS批准的提供者处获得符合CCS护理标准的CCS合格医疗状况的护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6) 参与包含利益相关者的全州质量改进合作。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 建立和支持医疗之家,纳入以下所有原则: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i) 每个儿童都有自己的私人医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ii) 医疗之家是由医生指导的医疗实践。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iii) 医疗之家采用全儿童导向。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iv) 护理在医疗系统、家庭和儿童社区的所有要素之间进行协调或整合。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v) 以文化适宜的方式向计划中的消费者和家庭提供信息、教育和支持。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vi) 质量和安全实践及措施。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vii) 提供增强的护理可及性,包括夜间护理可及性。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viii) 支付结构适当,以认可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附加价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7)(A)(B) 在实施本节以及示范项目的条款和条件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本段所述的医疗之家原则,以确保获得与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及其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并编入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第1945节的规定提供的医疗援助相关的联邦财政参与增加。部门应在采取此行动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适当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其修改本节下医疗之家原则的意图。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b)(8) 根据部门的需要,向部门提供用于质量监测和改进措施的数据。部门应制定适用于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质量监测和改进措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c) 这些模式下提供的服务不应仅限于治疗CCS合格医疗状况所需的医疗必要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可以要求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这些模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e) 经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选择,并经主任同意,根据《保险法》第2分部第6.2部分(自第12693节起)注册“健康家庭计划”的儿童,如果他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有资格获得CCS,可以注册本节下建立的有组织的医疗服务提供模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f) 为实施本节之目的,部门应征求提案以建立和测试这些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模式,可以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并可以修订现有管理式医疗合同以根据本节提供或安排服务。合同可以是全州范围的,也可以是更有限的地理范围。根据本节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2部第2章(自第10290条起)和《政府法典》第3编第5.5部第6章(自第14825条起)的规定。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g)(1) 根据本节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实体应报告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的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g)(2) 如果承包商根据按人头付费或基于风险的支付方法获得报酬,则费率应精算合理并考虑护理协调活动。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1) 部门应进行评估,以评估每种模式在改善为符合CCS资格的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有效性。部门在为正在测试的模式制定评估时应咨询利益相关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 评估过程应与模式提供系统的开发和实施同时开始,以比较参与模式的儿童与未参与模式的儿童所获得的护理和结果。评估至少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A) 服务类型及服务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B) 儿童护理协调的改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C) 护理质量的改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D) 所提供护理价值的改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E) 支出增长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h)(2)(F) 家长满意度。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2(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在发布根据本节授权的任何信函或类似文件之前,部门应通知并咨询利益相关者,包括倡导者、提供者和受益人。部门应在发布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构的适当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其根据本节发布指示的意图。

Section § 141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如何管理与特定医疗保健示范项目相关的联邦资金。如果加州的示范项目规则与联邦指导方针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应以联邦指导方针为准。州有优先权为某些项目申请高达5亿美元的联邦资金,但如果可用资金少于以往,州可以调整这些金额,以确保公立医院获得指定水平的资金。该法律定义了在此背景下“基础资金”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

此外,州可以利用不同的财政策略,例如政府间转移支付,以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参与。参与这些转移支付是自愿的,但参与实体必须同意承担某些州成本。最后,法律允许部门通过公告而非正式的规章制定来实施或澄清规定,但要求在发布前通知立法机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a) 在第5.2条(自第14166节起)的规定与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设立的新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不冲突的范围内,第5.2条(自第14166节起)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于新示范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b)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为批准第14180节所述示范项目所要求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之间发生冲突,应以特殊条款和条件为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c)(1) 根据第14180节所述的示范项目,州有优先权使用在仅限州的项目或其他州根据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或联邦医疗补助法有权申请报销的项目下发生的支出,申请并保留前五亿美元 ($500,000,000) 的联邦资金,包括服务特殊人群的仅限州的项目,例如在2010-11财政年度预算案中确认有州节省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主任确定第14180节所述示范项目下可用的基础资金金额低于原始示范项目下公共医院可获得的六亿八千一百六十四万美元 ($681,640,000),州可以从第 (1) 款所述的五亿美元 ($500,000,000) 中重新分配一笔金额,以将新示范项目下的基础资金金额增加到六亿八千一百六十四万美元 ($681,640,0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c)(3) 就本节而言,“基础资金”一词包括用于安全网护理基金或类似的健康覆盖范围扩大基金,以及用于投资、激励或类似基金的资金,但不包括提供给医院或县用于住院或门诊Medi-Cal报销、扩大老年人和残疾人管理式医疗,或根据Medi-Cal州计划符合条件的个人护理系统其他扩展的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c)(4) 如果州无法申请第 (1) 款所述的全部五亿美元 ($500,000,000),则未申请部分的任何金额可以重新分配,根据指定公立医院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进行申请。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d) 主任有权最大限度地利用第14180节所述示范项目下的可用联邦财政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未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谈判的合同获得报销的地区医院使用政府间转移支付,以在示范项目特殊条款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为支出的非联邦份额提供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e) 就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而言,根据本节参与政府间转移支付对于转移实体是自愿的。作为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自愿参与本款项下非联邦份额支付的一部分,转移实体同意向州偿还因州实施这些自愿政府间转移支付而直接产生的州人员配备或行政成本的非联邦份额。本款项的实施仅限于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3(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澄清、解释或实施本节的规定。部门应在发布本节项下指示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

Section § 141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计划,加州的指定公立医院可以获得资金,以鼓励其进行转型和创新,为联邦医疗改革做准备。这些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和地方转移资金的组合。州财政部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来支持这些支付,旨在为医疗系统的改进提供财政激励。

县和其他地方政府实体可以选择通过向州转移资金来参与。他们还必须承担某些州的行政费用,但只有在不危及联邦资金的情况下,才能推进参与。州可以灵活地实施项目指南,使用公告或指示而非正式法规,并会提前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a) 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第14180节所述的联邦豁免或示范项目授权范围内,部门应设立一项投资、改进和激励支付计划,针对指定公立医院,并且,在根据第14166.155节 (c) 款获得联邦批准的情况下,针对非指定公立医院,以鼓励和激励医疗服务体系转型和创新,为实施联邦医疗改革做准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b) 州财政部特此设立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基金中的款项应不分财政年度地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c) 该基金应由县、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或州内其他政府实体可选择转入部门存入基金的任何款项组成,依照《联邦法规》第42卷第433.51节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d) 基金中的款项应作为投资、改进和激励支付的非联邦份额来源,根据联邦豁免或示范项目授权,支付给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并且,在根据第14166.155节 (c) 款获得联邦批准的情况下,支付给第14166.1节 (d) 款和 (f) 款分别定义的非指定公立医院,以及与它们相关的、提供政府间转账以存入基金的政府实体。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e) 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基金中的款项争取联邦财政参与。部门应从基金中拨付资金,并将其作为非联邦份额,根据豁免或示范项目的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第14166.77节和第14166.155节,在根据第14166.151节 (c) 款获得联邦批准的情况下(如适用),用于申请联邦资金。从基金中拨付的款项以及所有相关的联邦财政参与,应仅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并且,在根据第14166.155节 (c) 款获得联邦批准的情况下,分配给 (a) 款所述的非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政府实体。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f) 就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而言,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参与本节是自愿的。作为其自愿参与本节项下支付的非联邦份额的一部分,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同意向州偿还直接归因于本节实施的州人员配备或行政费用的非联邦份额。本节的实施应仅限于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的方式,澄清、解释或实施本节的规定。部门应在发布本节项下指示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其发布意图。

Section § 141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通过信函或指示来实施与福利政策相关的规定和指导方针,而无需遵循通常的正式监管程序。然而,在发布此类信函之前,该部门必须通知并咨询重要的群体,例如倡导者、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以确保所有相关方对这些变化达成共识。此外,在这些指示正式生效之前,该部门必须提前五天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福利主任函件或类似指示实施本条的规定,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在发布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函件或类似文书之前,本部门应在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时,通知并咨询利益相关者,包括倡导者、提供者和受益人。本部门应在发布前至少五天通知立法机关的适当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其根据本条发布指示的意图。

Section § 1418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实体,例如指定的公立医院和某些政府医院,向州政府转移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支付给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Medi-Cal款项中的非联邦份额。目标是确保这些医院获得足够的资金,以继续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如果公共实体选择供款,它们必须提供的资金至少应等于在按服务收费模式下它们将提供的金额。支付给这些医院的款项应反映它们提供全部服务所应获得的收入,包括联邦法律允许的任何额外付款。

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州政府必须确保这些支付协议符合联邦规定并保持财务稳健。参与是自愿的,任何供款都不应危及联邦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不危及其他联邦资金且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节所述的政府间转移应为基于风险的支付给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非联邦份额提供支持,以使这些计划能够以足够的金额补偿指定公立医院,从而维护和加强这些医院及其附属公共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转移公共实体选择提供的政府间转移金额至少应相当于其在按服务收费模式下(根据利用率调整后)将提供的非联邦份额。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b)(1) 结合第14182节的实施,公共实体可以选择向州转移公共资金,仅用作Medi-Cal支付给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非联邦份额,用于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b)(2) 就本节而言,“公共实体”指第14166.1节(d)款所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加州大学,或获许可运营一家或多家指定公立医院的县、市县或地方医院管理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c) 如果公共实体选择根据本节进行政府间转移,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c)(1) 为确保第14182节的实施不危及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公共提供者继续服务Medi-Cal受益人的能力,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应要求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向指定公立医院以及与转移公共实体相关的其他政府提供者支付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的费用,金额不得低于提供者在按服务收费基础上原本有权获得的金额,包括联邦和非联邦份额,涵盖Medi-Cal服务的全部范围,包括补充付款和任何额外的联邦允许金额。本款要求的支付金额应基于指定公立医院以及与转移公共实体相关的其他政府提供者所提供的Medi-Cal服务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c)(2) 除第14105.24节另有规定外,如果(1)款所述的支付导致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向指定公立医院以及与转移公共实体相关的其他政府提供者的支付增加,且该增加是部门向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支付的费率高于在没有(1)款情况下本应支付的金额的基础,则增加费率的非联邦份额应由(d)款所述的转移实体承担,且不应对州普通基金支出产生额外影响。此外,支付费率仅在经认证为精算合理且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d) 部门应与公共实体会面协商,讨论其选择根据本节为联邦医疗补助支出非联邦份额供款的事宜,并确定每个公共实体的政府间转移金额,该金额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d)(1) 金额相当于公共实体指定公立医院将从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获得的补偿费率的非联邦份额,不考虑(c)款(1)项的要求,针对在没有实施第14182节的情况下,原本会以按服务收费方式向老年人和残疾Medi-Cal参保人提供的Medi-Cal住院服务天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d)(2) 金额相当于指定公立医院以及与转移实体相关的其他政府提供者在按服务收费基础上为向其服务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参保人提供Medi-Cal服务(包括补充付款)原本会产生的金额的非联邦份额,排除计划在不考虑(c)款(1)项要求的情况下将为服务支付的金额的非联邦份额,并在其他适用范围内符合第14105.24节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15(d)(3) 相当于额外联邦允许支付款项的非联邦份额的金额。

Section § 1418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向那些治疗大量无保险或低收入患者的特定私立和公立医院提供财政激励。这些付款旨在鼓励医院改进和改革其医疗服务系统。然而,这些激励不应干扰指定公立医院现有的义务。所有此类付款都必须符合联邦法规和资金限制。一旦特定的联邦报销方法获得批准,该法律就会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5(a) 经与第14166.1条(d)款所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协商,且在不影响指定公立医院满足第14166.77条和第14182.4条授权的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付款要求和条件的能力的范围内,州政府可向私立高比例服务医院和非指定公立高比例服务医院提供里程碑式激励付款,以激励其开展改进活动并实现医疗服务系统转型。向私立高比例服务医院和非指定公立高比例服务医院提供的里程碑式激励付款,应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付款要求和条件,并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后进行架构。激励付款可由指定公立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自愿进行的政府间转账提供资金。所有激励资金池资金,包括任何潜在的私立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子资金池,应限于《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医疗服务系统改革激励付款所允许的激励资金池资金总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2.45(b) 一旦联邦政府批准第14166.151条(b)款中的报销方法,本条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