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法案”。它强调扩大和改进Medi-Cal计划,该计划为超过1300万人提供医疗保健。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通过“全球支付计划”、“PRIME计划”和“全人护理”等项目,改善健康结果并降低成本。这些举措侧重于奖励价值、改善护理协调,并解决影响健康的更广泛问题,例如行为健康和住房等社会需求。

此外,“牙科转型倡议”旨在改善牙科护理的可及性和预防服务。该法案支持的目标包括提高医疗保健可及性和质量、推广基于价值的护理、为高风险患者整合不同类型的护理、加强公共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转向优先考虑质量而非数量的报销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a) 本条文应被称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法案”,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1) 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 和加利福尼亚州“改革之桥”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的实施,已使Medi-Cal覆盖范围扩大到超过1300万受益人,推动了医疗保健提供系统改革,支持扩大医疗服务可及性,并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受益人满意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2) 加利福尼亚州“Medi-Cal 2020”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编号11-W-00193/9)在这些成就的基础上,继续致力于扩大医疗保健系统能力、改善协调护理以及在Medi-Cal项目内部统一激励机制,以改善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结果,同时控制医疗保健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3) 公共安全网提供者,包括指定公立医院和非指定公立医院(亦称区立和市立公立医院),在Medi-Cal项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州内不成比例的低收入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人群提供高质量护理。由于Medi-Cal覆盖了该州约三分之一的人口,这些基本医疗保健系统和医院的实力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4) 作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全球支付计划”提供了一个机会,为剩余的无保险人群测试一种替代支付模式,该模式奖励价值并支持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护理,统一激励措施以加强加利福尼亚州在参与公共医疗保健系统中寻求护理的剩余无保险人群的初级和预防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5) 作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Medi-Cal公立医院重新设计和激励计划”(PRIME) 旨在通过借鉴“改革之桥”示范项目的交付系统转型工作,改善参与实体所服务患者的健康结果。PRIME计划采用循证质量改进方法,旨在范围上具有雄心,以加速护理交付转型,并为患者、提供者和支付方实现价值最大化。PRIME计划还寻求长期增强指定公立医院在基于风险的替代支付模式 (APMs) 下成功运作的能力。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6) 作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全人护理试点计划”为各县、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社区提供者创造了一个机会,以建立一种新的综合护理交付模式,该模式将医疗保健需求、行为健康和社会支持纳入对该州最脆弱、高使用率人群的服务中。“全人护理试点计划”鼓励地方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协调,以解决不良健康结果的根本原因,包括即时健康需求以及住房和再犯等影响受益人健康状况的其他因素。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b)(7) 作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牙科转型倡议”为Medi-Cal牙科计划创造了创新机会,以改善牙科护理的可及性、护理的连续性,并增加预防服务的使用,旨在减少项目中确定的Medi-Cal受益人可预防的牙科疾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 本条文所阐述的“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实施将支持以下所有目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1) 改善加利福尼亚州Medi-Cal受益人和无保险人群的医疗保健可及性和医疗保健质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2) 促进价值并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健康结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3) 通过更好地整合高风险、高使用率Medi-Cal受益人的身体健康、行为健康和社会支持服务,支持全人护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4) 提高为州内不成比例的具有复杂健康需求的低收入患者提供高质量护理的公共安全网提供者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c)(5) 从基于成本的报销系统过渡到一种激励质量和价值的报销结构,通过对支持提供者以最适当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向患者提供护理的替代护理模式进行经济奖励。

Section § 14184.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Medi-Cal 2020示范项目背景下使用的术语。“示范项目”是一项健康倡议,旨在改善医疗服务,运行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关键定义包括旨在改善儿童口腔健康的“牙科转型倡议”,以及支持治疗无保险患者的公共卫生系统的“全球支付计划”。

“指定公立医院”指参与该项目的一系列医院,而“非指定公立医院”则指未明确列出的医院。其他术语阐明了财务方面,例如与服务大量无保险患者的医院的支付调整相关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条款”,以及联邦政府的资助比例“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

“特别条款和条件”规定了项目的规则,“全人护理试点项目”是地方层面为特定人群协调护理的努力。本法规解释了这些术语如何与通过合作和高效利用资源来改善社区健康结果的更大目标相契合。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a) “示范项目”指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加利福尼亚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编号11-W-00193/9,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天),以及任何适用的延长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b) “示范期”指示范项目生效的整个期间,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包括任何适用的延长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 “示范年度”指特别条款和条件中确定的示范年度,对应于第(1)至(6)款(含首尾)所列的特定时间段。示范项目下的个别计划可以按照与第(1)至(6)款(含首尾)中确定的示范年度不同的计划年度运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1) 示范年度11对应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2) 示范年度12对应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3) 示范年度13对应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4) 示范年度14对应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5) 示范年度15对应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c)(6) 示范年度16对应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首尾两天)的期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d) “牙科转型倡议”或“DTI”指旨在改善儿童口腔健康服务的豁免计划,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授权并在第14184.70条中描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e) “指定州立健康计划”具有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 “指定公立医院”指以下任何一家医院及其任何继承者,包括任何重组、改组或更名的医院,由县、市县、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部第4分部第5章(自第101850条起)或第5.5章(自第101852条起)所述的特别医院管理局运营,或在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被认定为“指定公立医院”的任何额外公立医院,或自2021年7月1日起,第14184.101条中定义的CalAIM条款和条件中被认定的医院。除非法律、加利福尼亚医疗补助州计划或特别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规定,法律中所有提及第14166.1条(d)款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的规定,均应视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指本条所述的医院,但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对于未在包括(A)至(T)项在内的分项中列出的医院,自适用条款和条件或州计划修正案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A) 加州大学戴维斯医疗中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B) 加州大学欧文医疗中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C) 加州大学圣迭戈医疗中心,包括自不早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前身为阿尔瓦拉多医院医疗中心的东校区医疗中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D) 加州大学旧金山医疗中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E)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F) 圣莫尼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亦称圣莫尼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和骨科医院。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G) 洛杉矶县卫生系统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G)(i) 洛杉矶县港口/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G)(ii) 洛杉矶县橄榄园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G)(iii) 洛杉矶县兰乔洛斯阿米戈斯国家康复中心。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G)(iv) 洛杉矶综合医疗中心。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H) 阿拉米达卫生系统医院,包括以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H)(i) 高地医院,包括费尔蒙特和约翰·乔治精神病设施。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H)(ii) 阿拉米达医院。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H)(iii) 圣莱安德罗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I) 箭牌区域医疗中心。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J) 康特拉科斯塔区域医疗中心。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K) 凯恩医疗中心。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L) 纳蒂维达医疗中心。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M) 河滨大学健康系统医疗中心。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N) 旧金山综合医院。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O) 圣华金综合医院。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P) 圣马特奥医疗中心。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Q) 圣克拉拉谷医疗中心。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10(f)(1)(R) 文图拉县医疗中心。

Section § 1418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实施“Medi-Cal 2020 示范项目”。该项目包含几个关键部分,例如“全球支付计划”、“PRIME 计划”、“全人护理试点项目”和“牙科转型倡议”。法律允许部门与各类公立医院和政府机构协商,并在必要时无需正式法规即可发布规则和指导意见。法律还明确,如果出现冲突,应以示范项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为准。

部门可以签订合同并寻求联邦批准,以确保示范项目能够妥善执行并获得资金。如果需要遵守联邦指导方针,可以对流程进行调整,但前提是这些调整不会显著改变对参与实体的支持水平。如果联邦财政支持减少,部门将努力调整支付方式以保留资金。项目结束后,可能会制定后续支付方法来支持参与者。

此外,部门可以为特定的健康项目申请联邦资金,以减少州政府开支,并将这些节省下来的资金转入普通基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a) 符合联邦法律、特别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的规定,本部门应实施 Medi-Cal 2020 示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组成部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a)(1) 全球支付计划,如第 14184.40 节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a)(2) Medi-Cal 公立医院改革和激励 (PRIME) 计划,如第 14184.50 节所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a)(3) 全人护理试点计划,如第 14184.60 节所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a)(4) 牙科转型倡议,如第 14184.70 节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b)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与特别条款和条件之间存在冲突,应以特别条款和条件为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c) 本部门应酌情与指定的公立医院、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以及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协商,以实施其将参与的 (a) 款项下的示范项目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d) 款项发布指导意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本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或特别条款和条件,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本部门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参议院拨款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健康委员会,以及众议院拨款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健康委员会提供通知。本部门应利用适当的程序,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及时获知并可查阅根据本授权发布的适用指导意见,并且该指导意见应保持公开可用,直至与适用示范项目组成部分相关的所有款项最终确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e) 为实施本条或特别条款和条件之目的,本部门可以以招标或协商的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或修订现有合同。根据本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 5.5 分部第 6 章(自第 14825 节起)和《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自第 10100 节起)的规定,并应免于接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f) 在示范期内,本部门应寻求其认为实施示范项目和本条所必需的任何联邦批准。这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特别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修订、增补或技术更正,以及任何相关州计划修订(如认为必要)的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g) 局长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修改本条中规定的任何流程或方法,以符合联邦法律或示范项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该修改符合本条为示范项目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设定的目标,并且不会显著改变对参与实体的相对支持水平。如果局长在与参与适用示范项目组成部分并受该修改影响的实体协商后,确定潜在修改不符合本条设定的目标或将显著改变对受影响参与实体的相对支持水平,则不应进行该修改,且局长应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已做出此决定。局长应保留该声明,并在声明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并应与受影响的参与实体和立法机关合作,进行必要的法定修改。局长应将该声明发布在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应将该声明发送给州务卿和立法顾问。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h) In the event of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amount of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available under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is reduced due to the application of penalties set forth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enforcement of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s budget neutrality limit, or other similar occurrence, the department shall develop the methodology by which payments under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shall be reduced,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potentially affected participating entities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standards and proces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g). To the extent feasible, those reductions shall protect the ability to claim the full amount of the total computable disproportionate share allotment through the Global Payment Program.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i)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demonstration term, the department may work to develop potential successor payment methodologies that could continue to support enti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following the expiration of the demonstration term and that further the goals set forth in this article an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department shall consult with the enti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payment methodologies under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affected stakeholders, and the Legislatur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y potential successor payment methodologies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j) The department may seek to extend the payment methodologies described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demonstration year 16 or to subsequent time periods by way of amendment or extension of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amendment to the Medi-Cal State Plan,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consistent with the applicable federal requirements. This subdivision shall only be implemented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entities participating in, or affected by, those methodologies, and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any necessary federal approvals are obtained and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is available and is not otherwise jeopardized.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k)(1)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law, and to the extent authorized by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department may claim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for expendit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designated state health programs identifi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use solely by the department as specified in this subdivision.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k)(2) Any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claim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shall be used to offset applicable General Fund expenditures. These amounts are hereby appropriated to the department and shall be available for transfer to the General Fund for this purpose.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20(k)(3) An amount of General Fund moneys equal to the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that may be claim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is hereby appropriated to the Health Care Deposit Fund for use by the department.

Section § 1418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必须执行或安排执行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要求的任何必要研究、报告、评估、评价或示范项目,包括在另一条款中概述的特定准入评估。

Section § 1418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立医院在联邦医疗补助示范项目方面的支付方法和要求。它确保了在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之前,Medi-Cal批准的医院可以继续沿用之前的支付系统。此外,它还说明了资金如何分配给医院,特别是那些参与全球支付计划或被指定为不成比例份额医院的机构。法律规定了在示范期或CalAIM期内,2015-16州财政年度及后续年度的支付如何调整,并明确了资格和资金分配程序。它还阐明了在联邦不予批准或延期影响医院支付时应采取的措施。

主要变化包括维持按服务收费的支付结构,并确保医院建设和服务持续符合资格并获得报销。详细说明了来自联邦的医院补充资金,并仔细阐述了这些资金的分配方法。法律规定了持续的报告和对账流程,特别是针对以前财政年度的支付,并要求根据可用资金进行调整。最后,它保留了某些条款,以确保符合先前的协议和标准。

根据第5.2条(自第14166节起)实施的以下支付方法和要求应适用于本节规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1) (A) 就第14166.4节而言,“项目年度”和“后续示范年度”的提述应包括对本条所定义的示范期,以及对题为“加州改革之桥示范项目(豁免号11-W-00193/9)”的先前联邦医疗补助示范项目的任何延期的提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1)(B) 就第14166.4节而言,“项目年度”和“后续示范年度”的提述应包括对第14184.101节(b)款所定义的CalAIM期,以及对根据本条进行的示范项目的任何延期的提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2) 根据第14166.4节建立和实施的按服务收费支付方法应继续适用于根据Medi-Cal州计划批准的指定公立医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3) 对于第14184.10节(f)款(1)项(H)分项(ii)和(iii)款中确定的医院,部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便将根据第14166.4节建立和实施的按服务收费支付方法应用于这些确定的医院,生效日期不早于2016-17州财政年度。本款的实施仅限于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情况。在根据本款获得的任何必要联邦批准生效日期之前,这些确定的医院应继续被视为非指定公立医院,就根据第14105.28节授权的按服务收费方法以及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而言。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a)(4) 部门应继续向符合根据第14085.5节和Medi-Cal州计划适用规定参与医院设施建设、翻新或更换补充报销计划的资格要求的合格医院提供报销。部门应继续根据Medi-Cal州计划的适用规定,为根据第2.6条(自第14081节起)设立的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中历史上被排除在医院合同之外的服务支付住院医院费用。这些付款不得重复或取代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其他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 在2015-16州财政年度以及在示范期或CalAIM期内开始的后续州财政年度,不得根据第14105.98节对不成比例份额医院进行支付调整,除非本条或第5.51条(自第14184.100节起)另有规定。对不成比例份额医院的支付调整应仅根据本条或第5.51条(自第14184.100节起)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1) 除非本条或第5.51条(自第14184.100节起)另有规定,部门应继续根据第14105.98节以及Medi-Cal州计划中关于不成比例份额医院的规定,进行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支付调整计划下的所有资格认定和所有支付调整金额计算。就这些认定和计算而言,其中包括根据第14166.11节和第14166.16节进行的认定和计算,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1)(A) 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f)(7)节的联邦医疗补助DSH削减应酌情反映,包括但不限于第14105.98节(am)款(2)项(B)分项中规定的计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1)(B) 根据第3.6部分(自第15909节起)授权的低收入健康计划下提供的服务应包括在内。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A) 尽管有第14105.98节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r-4(f)节为加利福尼亚州指定的2016年至2021年(含)每个联邦财政年度的联邦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拨款,应与适用联邦财政年度开始的州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且应仅用于以下目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A)(i) 作为根据Medi-Cal州计划中适用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条款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在联邦法律和特殊条款和条件或CalAIM条款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限于以下医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A)(i)(I) 根据第14105.98条为特定联邦财政年度开始的每个州财政年度确定的合格医院,这些医院符合第14105.98条(a)款第(25)项规定的公立医院定义,且未作为GPP系统参与全球支付计划。
(II) 获得加州大学许可的医院,这些医院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d)条规定的要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A)(ii) 作为全球支付计划项下付款的资金组成部分,如第14184.40条(c)款第(1)项(A)分项,或第14184.300条(c)款第(1)项,以及特殊条款和条件或CalAIM条款和条件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2)(A)(B) 本款所述医院的联邦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拨款分配应履行州政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条对这些医院的付款义务(如有)。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3)(A) 在2015-16州财政年度及此后在示范期或CalAIM期内开始的州财政年度,公共实体无义务根据第14163条进行任何政府间转账,并且这些州财政年度的所有转账金额确定应暂停。但是,政府间转账应根据第(6)款(B)分项(ii)项(如适用)进行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调整而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3)(A)(B) 在2015-16州财政年度及此后在示范期或CalAIM期内开始的州财政年度,从Medi-Cal住院病人付款调整基金到医疗保健存款基金的转账金额,如第14163条(d)款第(2)项所述,特此降至零。除非本条或第5.2条(自第14166条起)的适用规定另有规定,否则在2015-16州财政年度及此后在示范期或CalAIM期内开始的州财政年度,为根据第14105.98条进行的计算目的,本分项应不予考虑。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4)(A) 在第14184.40条或第14184.300条规定的全球支付计划生效的州财政年度,参与GPP系统的指定公立医院无资格根据Medi-Cal州计划中其他适用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条款获得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4)(A)(B) 第(2)款(A)分项(i)项所述的非指定公立医院的合格医院应继续获得第14166.16条规定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调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4)(A)(C) 第(2)款(A)分项(i)项所述的获得加州大学许可的医院,除非第14184.300条(b)款第(4)项另有规定,应按以下方式获得不成比例份额医院付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b)(4)(A)(C)(i) 受(iii)项约束,每家获得加州大学许可的医院可根据第14166.8条和Medi-Cal州计划中适用的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条款报告的、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的医院支出所认证的公共支出金额,从适用的联邦不成比例份额医院拨款中提取并接收联邦医疗补助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 收到联邦政府就指定公立医院或与其关联的政府实体根据第 14166.61、14166.71 或 15916 条规定,针对 2013–14 或 2014–15 州财政年度申领和分配的优惠份额医院补助金或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补助金,所涉及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或政府间转移支付发出的不予批准或延期通知后,部门应立即通知指定公立医院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1) 如果适用的州财政年度存在尚未收到联邦资金,但如果额外联邦资金可用本可收到联邦资金的额外经认证的公共支出,包括任何后续允许的指定州医疗计划支出,部门应首先通过替换被延期或不予批准的支出,以额外的经认证的公共支出或允许的支出进行回应,这应符合第 14166.9 条规定的申领优化优先事项,并经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但仅限于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或联邦法律另有允许的情况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2) 部门应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并根据第 14166.24 条 (d) 款的 (2) 和 (3) 项规定办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3) 如果部门根据第 14166.24 条 (d) 款的 (3) 项选择上诉,部门不得对受影响的指定公立医院实施任何款项追回,直到对延期或不予批准作出最终裁决,包括(如有)适用行政和司法审查的结束。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4)(A) 联邦延期或不予批准最终裁决后,部门应确定针对每个受影响的州财政年度由此产生的联邦资金总偿还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4)(A)(B) 部门应确定总偿还金额与根据第 14166.61 和 14166.71 条以及 (e) 款最终确定和分配的联邦份额付款总额的比例,针对每个受影响的州财政年度,以百分比表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 尽管有第 14166.24 条 (d) 款的 (1) 项规定,针对每个受影响年度的任何延期或不予批准的联邦部分偿还责任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A) 应适用第 15916 条 (g) 款的规定,以确定部门关于与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补助金相关的任何延期或不予批准的偿还责任金额,这应是根据 (E) 项确定的金额之外的额外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B) 使用适用财政年度的最新数据,并反映因延期或不予批准而对个别医院适用的初始优惠份额医院 (DSH) 申领能力和初始安全网护理资金池 (SNCP) 申领能力进行的修改,部门应按照第 14166.61 和 14166.71 条的规定,对每家指定公立医院进行计算和确定。为此目的,计算和确定应假定联邦优惠份额医院拨款或可用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补助金的金额不会因延期或不予批准而减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C) 对于每家指定公立医院,根据 (B) 项修订的优惠份额医院和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补助金金额的确定结果应合并,并与医院根据 (e) 款确定和收到的合并优惠份额医院和安全网护理资金池补助金金额进行比较。为此目的以及 (D) 项的目的,第 14184.10 条 (f) 款的 (1) 项 (G) 分项中描述的指定公立医院的适用数据应合并,并且第 14184.10 条 (f) 款的 (1) 项 (E) 和 (F) 分项中描述的指定公立医院的适用数据应合并。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D)(i) 受分段 (E) 约束,联邦部分不予报销延期的偿还款,减去根据分段 (A) 确定的部门对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支付的责任金额(如有),应首先分配给每个指定公立医院,其根据分段 (B) 确定的修订后的不均衡份额医院和安全网护理资金池合并支付款项低于根据小节 (e) 确定和收到的不均衡份额医院和安全网护理资金池合并支付款项。在此初始阶段,偿还款应根据分段 (B) 下进行的修订计算中反映的每家医院的相对减少额,按比例分配给这些医院,但在任何情况下,分配给医院的款项不得超过条款 (iii) 中的限额。因该限额而未分配的偿还款应根据条款 (ii) 进行分配。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D)(i)(ii) 受分段 (E) 约束,因条款 (iii) 中的限额而未分配给医院的任何偿还款,应在第二阶段分配给每个尚未达到其适用偿还限额的剩余指定公立医院,包括不受条款 (i) 下分配约束的医院,根据医院根据小节 (e) 确定和收到的金额按比例分配,但分配给医院的偿还款不得超过条款 (iii) 下的限额。对于因条款 (iii) 下的限额而无法在前期分配给医院的任何偿还款,按比例分配过程将在后续阶段重复进行,直到全部联邦偿还款已分配给各医院。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D)(i)(iii) 根据本分段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的偿还款,不得超过医院根据小节 (e) 确定和收到的合并支付款项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是根据第 (4) 段分段 (B) 计算的百分比的两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f)(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指定公立医院的附属政府实体是受第 5 部分第 6 章第 12 条(自第 17612.1 节起)规定约束的县,部门应与受影响的指定公立医院以及财政部协商,确定如何核算根据分段 (D) 为 2013–14 和 2014–15 州财政年度确定的任何指定公立医院偿还款是否会影响(如果有的话)根据第 17612.3 节小节 (a) 第 (4) 和 (5) 段规定的适用县在适用州财政年度的转用义务,并应确定对偿还款或适用县的转用义务是否需要进行任何调整(如果有的话)。就本分段而言,第 17612.2 节小节 (f) 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1853 节小节 (e) 第 (7) 段的规定应适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g) 第 5.2 条(自第 14166 节起)的规定应保持有效,直到根据该条授权的所有款项已支付、最终确定和结算,并且在其规定为本条或第 5.51 条(自第 14184.100 节起)的目的而保留的范围内。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30(h) 就本条而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及以后,任何提及“指定公立医院”、“CalAIM 术语”或“CalAIM 条款和条件”的词语均具有第 14184.101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4184.40

Explanation

加州全球支付计划(GPP)允许公共卫生系统为无医保人士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时获得支付款,取代了旧的医院和安全网支付系统。该计划旨在通过使用基于服务价值和成本的积分系统,将重点转向更具成本效益、预防性和高价值的护理。这些积分决定了系统可以获得的支付款。此外,该计划整合了资金来源,并为卫生系统提供激励,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护理。

该系统的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和公共医院的自愿转账,公共医院必须证明其资金符合联邦配套资格。如果医院超出其服务目标,可以通过重新分配其他医院未赚取的支付款来获得额外资金。报告系统和审计确保数据提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该计划的修改在2021年之后仍在继续。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a)(1) 部门应实施示范项目授权的全球支付计划,以支持为未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参与公共医疗保健系统。根据全球支付计划,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将根据其为未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获得全球支付款,以取代先前根据第5.2条(自第14166节起)提供的传统不均衡份额医院支付款和安全网护理资金池支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a)(2) 全球支付计划旨在精简加州剩余未参保人口护理的资金来源,创建一种基于价值的机制,以增加提供初级和预防性护理服务及其他高价值服务的激励。全球支付计划支持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在为加州剩余未参保人员提供和推广有效、更高价值服务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推广更具成本效益和更高价值的护理意味着支付结构奖励在更适合患者的场所提供护理,并将支持护理提供系统的结构性变革,从而改善治疗医疗补助计划和未参保患者的选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a)(3) 根据全球支付计划,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将收到使用创新的基于价值的积分方法计算的全球支付计划支付款,该方法结合了患者价值衡量标准并考虑了成本。为获得全球支付计划支付款的全额,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应提供达到一定门槛水平的服务,该水平根据(c)款(2)项所述的积分方法衡量,并基于全球支付计划系统的历史服务量、成本和组合。这种支付方法旨在支持继续为未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同时激励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将为未参保人员提供的整体服务转向提供更具成本效益、更高价值的护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a)(4) 部门应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节的要求实施和监督全球支付计划的运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参与全球支付计划系统可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b)(1) “GPP系统”指一个公共医疗保健系统,该系统由第14184.10节(f)款所定义的指定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加州大学运营的医院,除非第14184.300节(b)款(4)项另有规定)及其附属和签约提供者组成。由单一法律实体运营的多个指定公立医院可以属于同一个GPP系统,其范围应在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b)(2) “GPP计划年度”指全球支付计划在示范项目下获得授权的州财政年度,自7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从2015-16州财政年度开始,并(如适用)持续到2019-20州财政年度及其后的每个州财政年度,以及全球支付计划在示范项目的延期或后续项目下获得授权的任何年份或部分年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1) 对于每个GPP计划年度,部门应确定全球支付计划的年度总限额,这是示范项目下全球支付计划可用的最高资金额,并且是(A)项和(B)项所述组成部分的总和。在可行的情况下,年度总限额应由部门在GPP计划年度实施前确定并提供,并应根据全球支付计划可用资金额的变化或调整进行更新和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1)(A) 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f)节为加州指定的联邦不均衡份额拨款的一部分应作为每个GPP计划年度年度总限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部分的金额应等于州可计算的不均衡份额拨款总额减去根据第14184.30节(b)款(4)项(B)和(C)项预计支付给未参与全球支付计划的不均衡份额医院的最高资金额。为进行此项确定,联邦不均衡份额拨款应与适用联邦财政年度开始的GPP计划年度保持一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 付款应按以下方式和时间框架进行,除非一个或多个GPP系统未能在本段规定的日期前提供根据(g)款确定的政府间转账金额,相关付款的时间框架应延长至部门能够及时处理付款所需的程度。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付款不得在所有必要的政府间转账完成后延迟超过21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对于GPP项目年度的前三个季度,部门应通知GPP系统其付款金额和政府间转账金额,并向GPP系统支付相当于每个GPP系统年度全球预算25%的季度临时付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A)(i) 对于9月30日结束的季度,付款金额和政府间转账金额通知应在9月15日前发出,政府间转账应在9月22日前到期,付款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A)(ii) 对于12月31日结束的季度,付款金额和政府间转账金额通知应在12月15日前发出,政府间转账应在12月22日前到期,付款应在1月15日前完成。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A)(iii) 对于3月31日结束的季度,付款金额和政府间转账金额通知应在3月15日前发出,政府间转账应在3月22日前到期,付款应在4月15日前完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B) 对于2015-16 GPP项目年度,部门应在全球支付计划协议作为特殊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获得批准并收到相关政府间转账后,尽快将(a)款所述的季度临时付款合并为前三个季度的一次性临时付款。本应支付给GPP系统的此临时付款金额,应扣除与该GPP系统相关的指定公立医院收到的、根据第14184.30条(c)款(2)项所述的付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C) 在每个GPP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9月15日,部门应根据GPP系统的临时年终报告,确定并通知每个GPP系统根据(1)项在该GPP项目年度所获得的金额,以及为使GPP系统在该GPP项目年度的累计临时付款达到该金额所需的额外临时付款金额,以及根据(g)款计算的转账金额。如果GPP系统所获得的金额低于其年度预算的75%,则该GPP项目年度将不进行额外临时付款。政府间转账金额应在GPP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9月22日到期,临时付款应在每个GPP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10月15日完成。所有临时付款在提交最终对账报告后均须进行对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c)(4)(D) 在每个GPP项目年度结束后,不迟于6月30日,部门应审查最终对账报告,并确定并通知每个GPP系统根据(1)项在该GPP项目年度所获得的最终金额,以及根据(2)项可能存在的再分配金额,为使临时付款与这些金额相符所需的付款调整或追回金额,以及根据(g)款的转账金额。政府间转账金额应在通知发出后,不迟于7月14日到期,GPP项目年度的最终对账付款应在该通知发出后,不迟于8月15日完成。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e) 全球支付计划为GPP系统提供资金来源,以支持其向无保险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活动和服务的能力,且不构成或提供给接受服务个人的医疗保健覆盖。全球支付计划的付款并非代表特定个人支付,参与的GPP系统可在符合特殊条款和条件的范围内,决定服务的范围、类型和程度。全球支付计划的运作不得减少、扩大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县根据第9部(自第17000条起)第5部分对医疗贫困者的义务范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 全球支付计划下任何付款的非联邦份额应由指定公立医院或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提供的自愿政府间资金转账组成,依照本节或第14184.300条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C) 箭头区域医疗中心:0.923。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D) 康特拉科斯塔区域医疗中心:0.502。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E) 凯恩医疗中心:0.581。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F) 纳蒂维达医疗中心:1.183。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G) 河滨大学健康系统医疗中心:0.720。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H) 旧金山总医院:0.507。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I) 圣华金总医院:0.803。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J) 圣马特奥医疗中心:1.325。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K) 圣克拉拉谷医疗中心:0.706。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L) 文图拉县医疗中心:1.401。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 根据第 (3) 款确定的每个 GPP 系统的初始转移金额应作如下进一步调整,以确保有足够的政府间转移资金可用于向所有 GPP 系统支付款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A) 对于适用的每笔季度中期付款、年中中期付款或最终对账付款,根据第 (3) 款确定的所有 GPP 系统的初始转移金额应汇总。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B)(A) 项中的初始转移金额总和应从根据第 (2) 款确定的为支付款项所需的政府间转移总额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正数或负数应为政府间转移总调整额(正数或负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C) 第 (3) 款 (A) 至 (L) 项(含)中规定的每个 GPP 系统特有的 IGT 系数应从 2.000 中减去,从而得出每个 GPP 系统的 IGT 调整系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D) 根据 (C) 项计算的每个 GPP 系统的 IGT 调整系数应乘以 (B) 项中的正数或负数,并乘以根据 (c) 款第 (4) 项为该 GPP 系统确定的分配百分比,从而得出应从根据第 (3) 款确定的适用 GPP 系统的初始转移金额中增加或减去的金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4)(E) 每个 GPP 系统就适用的季度中期付款、年中中期付款或最终对账付款应支付的转移金额,应等于根据第 (3) 款确定的初始转移金额,并根据 (D) 项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f)(5) 在确定 (d) 款第 (2) 项所述的最终对账付款的再分配金额后,部门应就每个超出其各自门槛的 GPP 系统,确定相应的政府间转移金额,该金额应等于为获取额外付款所需的非联邦份额,并应将此金额计入该 GPP 系统的转移金额中。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h) 部门可以对 GPP 系统的数据提交和报告启动审计,并可以要求提供支持文件。部门进行的任何审计应在适用 GPP 计划年度结束后的 22 个月内完成,以便适当最终确定对参与 GPP 系统的付款,但如果后来确定联邦财政参与不适用于任何部分付款,则可能需要追回。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i) 如果部门在示范期内并经与参与 GPP 系统协商后确定全球支付计划应在后续年度终止,部门应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时间表通知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从而终止全球支付计划。在此类终止情况下,部门应发布终止全球支付计划的声明,并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合作,最终确定全球支付计划项下的所有剩余付款。在本款项下完成的任何终止的生效日期之后,参与全球支付计划的指定公立医院,如果符合条件,应根据第 14184.30 条 (b) 款第 (4) 项 (D) 目所述,申请并获得不均衡份额医院付款,但仅限于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的范围。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40(j)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球支付计划应根据第 14184.300 条的修改继续执行。

Section § 14184.4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部门有责任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的要求,开展或组织对全球支付计划运作方式的两项评估。

Section § 14184.50

Explanation

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的公立医院改革和激励(PRIME)项目旨在通过鼓励公立医院采用替代支付模式并达到特定的绩效目标,从而改善其医疗服务提供。两类实体符合资格: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和区县/市级公立医院。除了常规的医疗补助资金外,它们可以通过参与达到既定目标和基准的项目来获得激励付款。

这些激励的资金来源包括通过政府间转移获得的联邦资金,以及为每个医院群体专门设立的资金池。每个参与实体必须提交一份五年计划和进度报告,以根据所达到的指标获得其份额。

该项目促进了医疗服务提供的改进以及与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更强的合同安排,强调数据共享和绩效改进,以确保更好的患者结果。总的来说,PRIME倡议旨在支持这些医院系统向基于价值的护理模式进行长期转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a)(1) 部门应设立并运营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中的公立医院改革和激励(PRIME)项目,以在先前的加州“改革之桥”(Bridge to Reform)医疗补助示范项目所实现的医疗服务体系转型基础工作、覆盖范围扩大以及协调初级保健可及性提高的基础上再接再厉。PRIME项目支持的活动旨在加速参与PRIME的实体改变医疗服务提供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医疗保健价值,并长期增强其在基于风险的替代支付模式下成功运作的能力,同时符合示范项目的目标。参与PRIME的实体包括两类: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和区县及市级公立医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a)(2) 参与PRIME的实体应有资格通过开展《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来获得激励付款,这些项目有规定的项目指标和目标。此外,每个指定公立医院系统都规定了最低数量的必做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a)(3) 部门应向参与PRIME的实体提供机会,使其能够获得示范项目下PRIME项目所授权的最高金额资金。根据示范项目,指定公立医院系统以及区县及市级公立医院可通过两个独立的资金池获得资金。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在示范项目的前三年,指定公立医院系统资金池每年最高可授权十四亿美元 ($1,400,000,000),区县及市级公立医院资金池每年最高可授权两亿美元 ($200,000,000),第四年和第五年这些金额将有所减少。除《特别条款和条件》明确授权的有限情况外,为各资金池授权的资金仅可供该资金池内的参与PRIME实体使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a)(4) PRIME付款应为激励付款,并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下原本可报销的服务费用,也非对参与PRIME的实体在实施改革过程中所产生支出的直接报销。PRIME激励付款不应抵消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原本应支付的款项,或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向医疗补助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所应支付和收取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取代应支付给PRIME实体的提供者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1) “替代支付方法”或“APM”指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向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支付的款项,用于支付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系统的受益人所涵盖的服务,该支付符合《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条件并经部门批准(如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2) “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指《特别条款和条件》中列出的指定公立医院,及其附属的政府提供者以及签约的政府和非政府实体,这些共同构成一个在PRIME项目下拥有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的系统。单一的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可包括在共同政府所有权下的多个指定公立医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3) “区县及市级公立医院”指《特别条款和条件》中列出的那些非指定公立医院,这些医院在PRIME项目下拥有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4) “参与PRIME的实体”指参与PRIME项目的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或区县及市级公立医院。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b)(5) “PRIME项目年度”指PRIME项目获授权的、从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结束的州财政年度,但第一个PRIME项目年度应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并且,如适用,指此后直至2019-20州财政年度的每个州财政年度,以及在示范项目延期或后续项目下PRIME项目获授权的任何年份或部分年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1) 在联邦批准规定PRIME项目、指标和资金机制的协议后30天内,每个参与PRIME的实体应提交一份五年期PRIME项目计划,其中包含《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要求的具体要素。部门应审查所有五年期PRIME项目计划,并在60天内采取行动批准或不批准每个五年期PRIME项目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1)(A) 部门应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通过一种分配方法,将指定公立医院系统资金池下为每个项目和衡量标准确定的年度总金额,分配给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系统。该分配方法将考虑可用的系统特定数据,主要基于接受治疗的Medi-Cal受益人的唯一数量。仅限2015-16项目年度,指定公立医院系统五年期PRIME项目计划的批准将被视为适当的衡量标准目标,并可达到该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当年年度拨款的2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1)(B) 部门应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通过一种分配方法,将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系统资金池下为每个项目和衡量标准确定的年度总金额,分配给参与的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系统。该分配方法将考虑可用的系统特定数据,包括Medi-Cal和无保险护理、正在进行的项目数量以及基线最低资助金额。仅限2015-16项目年度,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系统五年期PRIME项目计划的批准将被视为适当的衡量标准目标,并可达到该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系统当年年度拨款的25%。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2) 应付给每个参与PRIME实体的金额,将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中描述的方法确定,并基于该参与PRIME实体在既定衡量标准和目标方面的进展和实现情况,这反映在根据(d)款第(1)项提交的年中和年终报告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2)(A) 每个参与PRIME实体应各自负责在报告期内实现项目特定的衡量标准目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2)(B) 根据第(1)项的(A)和(B)分项分配的金额,应代表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或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视情况而定)在任何再分配之前,通过实现适用年度的指定项目衡量标准目标可能获得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2)(C) 参与PRIME实体应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中的描述,在年中和年终报告中,因部分实现目标而获得减少的付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c)(3) 如果在项目年度结束时,参与PRIME实体未能完全达到项目衡量标准目标,且该实体无法完全申领原本会因达到衡量标准目标而获得的资金,则参与PRIME实体应有机会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设立的再分配方法获得未申领资金。参与PRIME实体通过再分配获得的金额,应在根据第(2)项获得的金额之外另行支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f) 根据本节规定,PRIME计划下付款的非联邦份额应由指定公立医院或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或区县和市级公立医院或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提供的自愿政府间资金转移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f)(1) 根据第14182.4节在州财政部设立的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应在示范期内保留,用于向参与PRIME实体支付PRIME款项。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存入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的款项应持续拨款给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根据本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名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f)(2) 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应由指定公立医院或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或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选择转账给部门存入该基金的资金组成,作为参与PRIME计划的条件,在《联邦法规》第42篇第433.51节、特别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中来源于这些政府间转账的资金,应作为示范项目授权的PRIME计划付款的非联邦份额使用。为PRIME计划目的提供的任何政府间资金转账应按本节规定进行。在提供任何政府间资金转账时,每个转账实体应证明所转账资金符合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律和特别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并以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方式进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f)(3) 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使用根据本节进行的政府间转账并存入公立医院投资、改进和激励基金的资金,申请PRIME激励付款的联邦财政参与。从该基金中支付的资金以及所有相关的联邦财政参与,应仅分配给参与PRIME的实体及其附属的政府机构或实体(如适用)。任何代表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进行的政府间转账资金,包括任何相关的联邦财政参与,不得用于资助向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支付的PRIME款项;同样,任何由指定公立医院或其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提供的政府间转账资金,包括任何相关的联邦财政参与,不得用于资助向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支付的PRIME款项。如果根据本节进行的某项付款未能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导致从一个或多个参与PRIME的实体收回资金,部门应在相关收回或其它决定之日起14天内,将与该未能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付款相关的任何政府间转账资金退还给适用的转账实体(如适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f)(4)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指定公立医院、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或任何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参与PRIME计划。作为参与PRIME计划的条件,每个指定公立医院或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以及每个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附属政府机构或实体,同意提供必要的政府间资金转账,以履行根据本节和特别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任何PRIME付款的非联邦份额义务。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政府间转账,就所有联邦法律而言,应被视为自愿行为。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1) PRIME激励付款旨在支持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改变护理提供方式,并加强这些系统在替代支付方法 (APM) 下参与的能力。APM通过按人头付费和其他风险分担协议,将一定程度的风险转移给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医疗管理计划与参与的指定公立医院系统之间签订、发布或续签的合同,应包含要求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报告指标以达到质量基准目标并确保改善患者结果的条款,这应与特别条款和条件保持一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2) 为了在示范期内促进和提高向指定公立医院系统支付的基于价值的款项水平,部门应向Medi-Cal医疗管理计划发布一份全计划信函,该信函应促进和鼓励积极的系统转型。部门应发布一份活动计划,支持指定公立医院系统努力达到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那些总APM目标和要求。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3)(A) 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应在其运营的服务区域内,通过使用APM方法,在2018年1月1日前与至少一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签订合同。如果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无法满足此要求,并且能够证明其已真诚努力在其运营的服务区域内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签订合同,或者出现合同签订期的空白,则部门有权酌情豁免此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3)(A)(B) 每个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应以部门与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协商确定的格式,向部门报告其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合同安排摘要以及合同涵盖的服务范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3)(A)(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与多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签订合同,以便Medi-Cal成员能够获得医疗上必要和适当的承保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50(g)(4) 指定的公立医院系统和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应寻求加强其数据和信息共享,以识别和治疗适用的受益人,包括及时共享和报告受益人数据、评估和治疗信息。根据特殊条款和条件以及示范项目的目标,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的规定,部门应提供指导方针、州级基础设施和其他机制来支持这种数据和信息共享。

Section § 14184.51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按照特别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评估PRIME项目。

Section § 14184.60

Explanation

加州的“全人照护(WPC)”试点项目旨在通过协调健康、行为健康和社会服务,改善高风险Medi-Cal受益人的健康和福祉。这些本地化试点为频繁使用多个系统并面临不良健康结果的脆弱人群整合照护。

该项目鼓励县、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实体之间的协作,增强数据共享并减少不必要的急诊室就诊。每个全人照护试点由一个指定实体牵头,并吸纳地方机构和社区伙伴提供全面照护。

全人照护试点还通过建立住房支持服务和资金池来解决与住房相关的健康需求,这些资金池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供资,不使用州一般基金。参与是自愿的,牵头实体必须向州部门提交定期进展报告,这有助于在试点组之间分享最佳实践。

总体而言,全人照护项目致力于通过在服务目标人群的公共和私人组织之间建立关系、改善基础设施和协作,创建可持续的照护解决方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1) 部门应根据示范项目授权,设立并运营全人照护试点项目,以允许开发专注于当地地理区域内高风险、高利用率Medi-Cal受益人目标人群的全人照护试点。该项目的首要目标是,以患者为中心的方式,协调健康、行为健康和社会服务(如适用),通过更高效和有效利用资源,改善受益人的健康和福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2) 全人照护(WPC)试点应向县、市县、卫生或医院管理机构,或服务于一个县或由多个县组成的区域的上述任何实体的联合体提供一个选项,以获得支持,为被认定为多系统高利用率者且持续面临或有不良健康结果风险的特别脆弱的Medi-Cal受益人整合照护。通过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协作领导和系统协调,试点实体将识别共同受益人,在系统间共享数据,实时协调照护,并评估个人和人群进展,以实现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协调照护从而带来更好健康结果的目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3) 对本地化试点的投资将建立和加强关系及系统基础设施,并将改善全人照护牵头实体和全人照护参与实体之间的协作。全人照护试点成果将为示范期结束后未来潜在的本地工作提供经验教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4) 全人照护试点应包括具体策略,以增加地方政府机构、健康计划、提供者和其他服务于高风险、高利用率受益人的实体之间的整合;增加针对最脆弱Medi-Cal受益人的协调和适当照护可及性;减少不必要的住院和急诊室利用;改善地方实体之间的数据收集和共享;改善全人照护目标人群的健康结果;并可能包括其他策略以增加住房和支持性服务的可及性。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5) 全人照护试点应由部门通过《特殊条款和条件》中概述的流程批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a)(6) 接受全人照护服务是自愿的。接受这些服务的个人应同意参与全人照护试点,并可随时选择退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1) “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指根据第2.7条(自第14087.3节起)、第2.8条(自第14087.5节起)、第2.81条(自第14087.96节起)、第2.91条(自第14089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组织或实体。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2) “全人照护社区伙伴”指被认定参与全人照护试点,且在试点地理区域内服务目标人群具有丰富经验的实体或组织,包括医生团体、社区诊所、医院和社区组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3) “全人照护牵头实体”指为全人照护试点指定的实体,负责协调全人照护试点并作为部门的单一联系点。全人照护牵头实体可以是县、市县、卫生或医院管理机构、指定公立医院、区级和市级公立医院,或其下属机构或部门、联邦认可的部落、根据与联邦印第安卫生服务局签订的《公法93-638》合同运营的部落健康计划,或上述任何实体的联合体。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4) “全人照护参与实体”指除全人照护牵头实体外,被认定参与全人照护试点的实体,包括其他地方政府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内的机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全人照护社区伙伴。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b)(5) “WPC 目标人群”是指 WPC 试点项目通过合作实体间的协作数据方法确定的人群,这些人群是频繁使用紧急和急诊服务(包括跨多个系统)的常见 Medi-Cal 高风险、高利用率受益人。经 WPC 牵头实体酌情决定,并根据部门在申请过程中可能发布并经部门批准的指导意见,WPC 目标人群可包括非 Medi-Cal 患者的个人,但须遵守特别条款和条件中关于向这些个人提供的服务是否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资金限制。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1) WPC 试点项目应具有灵活性,以制定财务和行政安排,鼓励就试点活动进行协作,但须遵守特别条款和条件、与部门签订的任何 WPC 试点协议的规定、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定以及部门发布的任何其他指导意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2) WPC 牵头实体应负责运营 WPC 试点项目,对 WPC 参与实体进行持续监控,安排所需的报告,确保适当的财务结构到位,并确定和确保 WPC 试点付款的非联邦份额的允许来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 每个 WPC 试点项目除了 WPC 牵头实体外,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实体作为 WPC 参与实体。如果 WPC 牵头实体无法与必需的参与者达成协议,WPC 牵头实体可向部门申请豁免此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A) 至少一个在 WPC 试点项目所在地理区域运营的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以便在实施针对 Medi-Cal 管理式医疗受益人的试点项目时与 WPC 牵头实体合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B) WPC 试点项目运营所在地理区域的卫生服务机构或部门,或在该县或市县以该身份运营的任何其他公共实体。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C) WPC 试点项目运营所在地理区域内负责专科精神卫生服务的当地实体、机构或部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D) 至少一个其他公共机构或部门,可包括但不限于县级酒精和药物滥用障碍项目、人力服务机构、公共卫生部门、刑事司法或缓刑实体以及住房管理机构,无论其中有多少在 WPC 试点项目运营的地理区域内属于同一机构负责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3)(E) 至少两个其他在适用地理区域内服务于目标人群的社区合作伙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4) 部门应与每个经批准参与 WPC 试点项目的 WPC 牵头实体签订试点协议。经批准的 WPC 试点申请的信息和条款应成为部门与提交申请的 WPC 牵头实体之间的试点协议,并应至少规定可供 WPC 试点项目使用的资金金额、付款条件、付款如何变化或试点项目可能被终止或限制的条件。试点协议应包括一份数据共享协议,其范围足以满足 WPC 试点项目的目的,以及一份关于提供非联邦份额的协议。试点协议应规定通用和变异指标的报告,试点项目应按照部门指定的时间表报告这些指标及其预计绩效。试点协议可包括部门在申请过程中发布的额外组成部分和要求。为促进 WPC 试点目标,可每年对 WPC 试点活动和可交付成果进行修改,以纳入经部门批准的 WPC 试点项目运营中获得的经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c)(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 5328 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812 条和第 11845.5 条,WPC 牵头实体和 WPC 参与实体之间共享健康信息、记录和其他数据应在为本节规定的活动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被允许。本规定也适用于在确定拟议目标人群和准备 WPC 试点项目申请的过程中,与潜在的 WPC 牵头实体和 WPC 参与实体之间共享健康信息、记录和其他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 WPC试点项目可将其试点重点放在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或正在经历无家可归,且经证实有住房或支持服务医疗需求(包括行为健康需求)的个人身上,但须遵守《特别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资金限制。在此类情况下,WPC参与实体可包括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地方持续照护(CoCs)项目、社区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无家可归者群体的机构,作为WPC试点项目的合作和参与实体。WPC试点住房干预措施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1) 基于租赁的照护管理 服务。就本节而言,“基于租赁的照护管理服务”是指协助目标人群寻找并维持医疗必需住房的支持服务。这些服务可包括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1)(A) 个人住房过渡服务,例如个人外展和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1)(B) 个人住房和租赁维持服务,包括租户和房东教育以及租户辅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1)(C) 住房相关协作活动,例如支持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协作努力的服务,以协助WPC参与实体为目标人群识别和获得住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2) 全县住房资金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2)(A) WPC试点项目可设立全县住房资金池(住房资金池),该资金池将直接为医疗必需的住房服务提供所需支持,旨在改善住房可及性并减少Medi-Cal人群的流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d)(2)(B) 住房资金池可通过WPC试点项目拨款、社区实体的直接捐款或州或地方政府的资金获得。用于住房资金池运营的WPC试点项目拨款须遵守《特别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适用的联邦法律规定。非WPC试点项目拨款的住房资金池资金应与WPC试点项目拨款分开管理,并可用于资助长期住房支持,包括租赁住房补贴。住房资金池可利用地方资源增加补贴住房单位的可及性。住房资金池还可纳入融资组成部分,将因医疗服务利用减少而产生的节余部分重新分配或 再投资于住房资金池。对于经批准的WPC试点项目,WPC对住房单位或住房补贴(包括任何食宿费用)的投资,除非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政策被认定为可报销,否则不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1) 在提交根据(f)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后,WPC试点项目的拨款应每年两次支付给WPC牵头实体,前提是所有适用要求均已满足。每个WPC试点项目的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应由部门在批准WPC申请时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予以明确。仅在2016日历年,拨款可用于成功WPC试点申请的规划、开发和 提交,包括提交WPC试点申请和WPC试点年度报告中规定的可交付成果,但须在示范项目授权并经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2) 部门应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发布WPC试点申请和遴选标准,申请人应在此标准下证明其有能力达到本节和《特别条款和条件》中概述的WPC试点目标。部门应批准符合部门设定的WPC试点遴选标准的申请人,并向这些经批准的WPC试点项目分配可用资金,最高可达示范项目授权的2016年至2020年(含)每个日历年WPC试点项目的联邦财政参与全额,前提是有足够数量的申请符合 适用标准。如果WPC试点项目首次拨款后仍有其他未分配的联邦财政参与资金可用,部门可向经批准的WPC试点项目的WPC牵头实体或额外申请人(包括在初始申请过程中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征集剩余可用资金的申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3) 如果WPC试点项目未收到其全部年度付款金额,WPC牵头实体可请求将剩余资金结转至下一个日历年,或可修改WPC试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服务、活动或注册人数,以供分配这些未分配资金,但须遵守《特别条款和条件》并经部门批准。如果部门拒绝WPC牵头实体结转未使用资金的请求,且资金未以此方式支付,部门可在《特别条款和条件》授权的范围内,将未使用的资金提供给其他WPC试点项目或在初始申请过程中未获批准的额外申请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4) 对WPC试点项目的付款旨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以整合服务于WPC目标人群的当地实体之间的服务;支持提供Medi-Cal计划未涵盖或未直接报销的服务,以改善WPC目标人群的护理;并促进其他策略以改善整合、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利用并改善健康结果。WPC试点项目付款不应被视为WPC牵头实体或WPC参与实体在实施这些策略或改革时所产生支出的直接报销。WPC试点项目付款不应被视为Medi-Cal计划下可报销服务的付款,且不应抵消或以其他方式取代Medi-Cal计划原本应支付的款项,包括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向其支付或由其支付的Medi-Cal涵盖服务的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e)(5) WPC试点项目不旨在且不应被解释为构成对接受服务个人的医疗保健覆盖,WPC试点项目可在符合《特别条款和条件》的范围内,确定服务的范围、类型和可及程度。就WPC试点项目而言,WPC牵头实体应免于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起),且不应被视为受制于第2.7条(自第14087.3条起)、第2.81条(自第14087.96条起)和第2.91条(自第14089条起)以及相应法规所载的适用于双计划模式和地理管理式医疗计划要求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且不应被视为第14251条所定义的预付健康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f) WPC牵头实体应根据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和指南,并符合《特别条款和条件》,向部门提交年中和年度报告。提交后不迟于60天,部门应确定试点要求的满足程度以及应支付给WPC试点项目的相关中期或年度款项。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g) 部门应与WPC牵头实体合作,促进学习协作,以使WPC试点项目能够分享其运营中获得的信息和经验教训、关于特定受益人群的最佳实践,以及改善WPC试点实体之间协调和数据共享的策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h) WPC试点项目下任何付款的非联邦份额应由参与的政府机构或实体提供的自愿性政府间资金转移组成,依照本节和试点协议的条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60(h)(1) 全人护理试点专项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节存入全人护理试点专项基金的款项应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根据本节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全人护理试点专项基金。

Section § 14184.61

Explanation
部门需要按照特别条款和条件中的规定,执行或组织对“全人照护”(WPC)试点项目的评估。

Section § 14184.70

Explanation

牙科转型倡议(DTI)旨在改善加州0至20岁Medi-Cal儿童的牙科健康服务。目标是在五年内将接受预防性牙科护理的儿童数量提高10%。DTI包括四个重点领域:预防服务、龋齿风险评估、护理连续性和地方牙科试点项目。

对于在这些领域改进服务提供的合格提供者,将提供激励付款。安全网诊所和管理式医疗提供者地点也有资格获得这些付款,这些付款与常规报销是分开的。该项目每年最高拨款1.48亿美元,并为超额完成目标的提供者提供额外奖励。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1) The department shall implement the Dental Transformation Initiative, or DT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with the goal of improving the oral health care for Medi-Cal children zero to 20 years of age, inclusive.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2) The DTI is intended to improve the oral health care for Medi-Cal children with a particular focus on increasing the statewide proportion of qualifying children enrolled in the Medi-Cal Dental Program who receive a preventive dental service by 10 percentage points over a five-year period.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3) The DTI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our domains as outlin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3)(A) Preventive Service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3)(B) Caries Risk Assessment.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3)(C) Continuity of Care.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3)(D) Local Dental Pilot Projects.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a)(4) Under the DTI, incentive payments within each domain will be available to qualified providers wh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omain.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 For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1) “DTI incentive payment” means a payment made to an eligible contracted service office location pursuant to the DTI component of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2) “DTI pool” means the funding available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DTI program, as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c).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3) “DTI program year” means a calendar year beginning on January 1 and ending on December 31 during which the DTI component is authoriz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beginning with the 2016 calendar year, and, as applicable, each calendar year thereafter through 2020, and any years or partial years during which the DTI is authorized under an extension or successor to the demonstration project.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4) “Safety net clinics” means centers or clinics that provide services defined under subdivision (a) or (b) of Section 14132.100 that are eligible for DTI incentive pay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DTI incentive payments received by safety net clinics shall be considered separate and apart from either the 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reimbursement for federally qualified health centers or rural health centers, or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reimbursement for Tribal Health Centers. Each safety net clinic office loc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a dental service office location for purposes of the domains authorized by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b)(5) “Service office location” means the business, or pay-to address, in which the provider, which may be an individual, partnership, group, association, corporation, institution, or entity that provides dental services, renders dental services. This may include a provider that participates in either the dental fee-for-service or dental managed care Medi-Cal delivery systems.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1) The DTI shall be funded at a maximum of one hundred forty-eight million dollars ($148,000,000) annually, and for five years totaling a maximum of seven hundred forty million dollars ($740,000,000), except as provid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o the extent any of the funds associated with the DTI are not fully expended in a given DTI program year, those remaining prior DTI program year funds may be available for DTI payments in subsequent years, notwithstanding the annual limits stat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The department may earn additional demonstration authority, up to a maximum of ten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 to be added to the DTI pool for use in paying incentives to qualifying providers under DTI by achieving higher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as indicat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2) Providers in either the dental fee-for-service or dental managed care Medi-Cal delivery systems are permitt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DTI. The department shall make DTI incentive payments directly to eligible contracted service office locations. Incentive payments shall be issued to the service office location based on the services rendered at the location and that service office location’s compliance with the criteria enumerated in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 Incentive payments from the DTI pool are intended to support and reward eligible service office locations for achievements within one or more of the project domains. The incentive payment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direct reimbursement for dental services under the Medi-Cal State Plan.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A) The department may provide DTI incentive payments to eligible service office locations on a semiannual or annual basis, or in a manner otherwise consistent with the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B) 部门应向在示范项目之前未曾参与Medi-Cal、并在示范项目期间提供预防性牙科服务且其服务办公室地点达到或超过部门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规定的目标的合格服务办公室地点支付DTI激励付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C) 安全网诊所符合获得《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DTI激励付款的条件。参与的安全网诊所应负责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数据,以获得DTI激励付款。每个安全网诊所办公室地点应被视为牙科服务办公室地点,用于《特别条款和条件》中概述的特定领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D) 牙科管理式医疗提供者服务办公室地点符合获得《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DTI激励付款的条件,且这些付款应被视为独立于从牙科管理式医疗计划收到的付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c)(3)(E) 服务办公室地点应在服务之日起一年内或在服务提供前一年的1月31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以部门可接受的方式提交所有数据,以便有资格获得与该时间段相关的DTI激励付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 DTI的领域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1) 提高儿童预防性服务利用率:该领域旨在提高每年接受预防性牙科服务的符合条件的Medi-Cal参保儿童在全州的比例。全州目标是到示范项目结束时,将牙科按服务收费和牙科管理式医疗服务系统中参保儿童的利用率提高至少10个百分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2) 龋齿风险评估和疾病管理试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2)(A) 该领域最初仅适用于《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由部门指定的特定试点县的参与服务办公室地点。参与的服务办公室地点应选择获得部门批准以参与DTI计划的该领域。如果部门认定试点项目成功,部门可寻求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该领域,并受限于为此目的可用的DTI资金池的资金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2)(B) 自愿参与本试点项目的Medi-Cal牙医应有资格获得DTI激励付款,用于实施针对儿童的预先确定的治疗计划,该计划基于服务办公室地点通过龋齿风险评估确定的该儿童受益人的风险水平,该评估应包括动机性访谈和酌情使用抗菌剂。部门应确定与不同程度的龋齿风险(低、中、高)相对应的标准和预先确定的治疗计划,而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应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治疗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2)(C) 部门应通过分析具有高比例修复性服务、低比例预防性服务以及参保服务办公室地点可能参与的县,来识别并选择试点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3) 提高护理的连续性:DTI激励付款应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服务办公室地点,这些地点通过为《特别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21岁以下参保儿童受益人提供检查来维持了护理的连续性。部门应在特定县启动这项工作,如果试点项目被认定成功,并受限于DTI资金池的资金情况,部门应寻求在全州范围内实施。如果成功,部门应在第二个DTI计划年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内考虑扩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4) 地方牙科试点项目 (LDPPs):LDPPs应通过部门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授权的替代性地方牙科试点项目,解决第 (1)、(2) 或 (3) 段中确定的三个领域中的一个或多个。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4)(A) 部门应要求地方试点项目获得广泛的提供者和社区支持与合作,包括与部落和印第安人健康计划的参与,DTI激励付款将根据有助于第 (1)、(2) 和 (3) 段所述领域总体目标的目标和衡量标准提供给试点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4)(B) 部门应在示范项目开始时征集提案,并应根据《特别条款和条件》审查、批准并向经批准的LDPP支付DTI激励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0(d)(4)(C) 最多应批准15个LDPP,且DTI资金池中的总资金用于LDPP的比例不得超过25%。

Section § 1418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要么自行执行,要么组织对DTI的评估,具体按照特别条款和条件中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4184.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评估牙科转型倡议(DTI)报告所需的内容。该报告必须详细说明DTI如何实施、已支付的激励金信息以及总支出。报告还应包含一份宣传计划,详细说明如何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受益人中提高对儿童预防性牙科服务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年龄、地点或语言等特定群体。此外,每年应分析这些宣传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任何必要的修改。报告还应提供预防性和非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数据,评估衡量标准的有效性,分析人均成本变化,并解决项目完整性挑战。最后,报告应提供DTI有效性的总体评估以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根据第14184.71条要求对牙科转型倡议(DTI)进行评估时,部门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并根据“增加儿童预防服务利用率”领域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公开提供的数据和质量衡量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a) 详细描述部门如何实施该领域,包括识别哪些实体负责该领域组成部分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b) 当前计划年度在该领域下支付的个人激励金数量和支出的总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c) 一份描述以下所有内容的宣传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c)(1) 部门如何提高对提供儿童预防性牙科服务激励措施可用性的认识,包括为提高牙科和初级保健提供者对DTI的认识所采取的步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c)(2) 部门如何提高受益人对儿童预防性牙科服务的可用性、重要性以及如何获取的认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c)(3) 在特定群体中采取的不同宣传方法,包括年龄组、城乡居民和主要语言群体。这些方法应与感兴趣的牙科和儿童健康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d) 年度分析细分群体后,(c)项所述的宣传计划是否成功地产生了达到该领域目标所需的利用率,并描述为解决任何已发现的不足而需要对宣传计划进行的修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e) 描述以下两方面的数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e)(1) 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情况和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e)(2) 其他非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情况和支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f) 讨论为该领域描述的衡量标准在理解该领域所开展活动的有效性方面被证明有用的程度。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g) 人均成本变化的分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h) 对该领域产生的项目完整性挑战以及这些挑战是如何或将如何解决的描述性分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2(i) 对该领域活动在实现其预期目标方面的总体有效性、吸取的任何经验教训以及任何建议的调整的描述性分析。

Section § 1418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的牙科转型倡议(DTI)报告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具体来说,报告应解释该项目如何运作,明确负责的实体,并提供财务详情。它必须列出每个县提供的激励措施和总支出。报告还应评估该项目对幼儿的影响,涵盖龋齿风险评估、牙科检查、预防和治疗服务,以及牙科相关麻醉费用。

在对第14184.71节所要求的DTI进行评估时,部门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并根据龋齿风险评估(CRA)和疾病管理试点领域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公开提供的数据和质量衡量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a) 对部门如何实施该领域的详细描述,包括识别哪些实体负责该领域组成部分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b) 在当前示范年度,按县划分,在该领域下支付的个人激励数量和支出总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 对该领域对以下所有年龄段(一岁以下、一至两岁、三至四岁以及五至六岁)目标儿童的影响进行描述性评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1) CRA的提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2) 牙科检查的提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3) 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和支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4) 牙科治疗服务的使用和支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3(c)(5) 牙科相关全身麻醉的使用和支出,包括设施费用。

Section § 1418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就一项与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相关的特定牙科健康计划的评估提交详细报告,特别是侧重于护理的连续性。报告必须包括:谁负责该计划的不同部分;按县划分的激励措施的财务细节;以及对提供给儿童的牙科护理的详细影响评估。报告还应讨论评估指标的有用性、成本变化、计划完整性面临的挑战,以及对计划活动的总体有效性审查,同时包含任何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

根据第14184.71节要求对DTI进行评估,该部门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并根据“提高护理连续性领域”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公开提供的数据和质量衡量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a) 关于该部门如何实施该领域的详细描述,包括识别哪些实体负责该领域组成部分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b) 在当前示范年度内,在该领域下已支付的个人激励数量以及按县划分的总支出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c) 对该领域针对目标儿童的影响进行描述性评估,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c)(1) 牙科检查的提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c)(2) 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和支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c)(3) 其他非预防性牙科服务的使用和支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d) 讨论为该领域规定的衡量标准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理解在该领域开展的活动的有效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e) 人均成本变化的分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f) 对该领域产生的项目完整性挑战以及这些挑战是如何或将如何解决的描述性分析。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4(g) 对该领域活动在实现其预期目标方面的总体有效性、任何经验教训以及任何建议的调整进行描述性分析。

Section § 1418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向联邦机构提交的关于地方牙科试点项目(作为牙科示范项目的一部分)的报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报告必须详细说明项目是如何实施和选定的,包括已资助试点项目的细目、其预算、策略、目标人群、支付方式和目标。此外,它还要求评估每个项目的成功情况、面临的挑战和资金详情。最后,报告应评估该项目如何影响儿童牙科服务,并解决任何项目挑战。

根据第14184.71条要求对DTI进行评估,部门根据《地方牙科试点项目领域专项条款和条件》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并公开的数据和质量衡量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a) 详细描述部门如何实施示范项目的这一方面,包括征集和遴选过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b) 在当前示范年度内,该领域下按项目划分的已资助试点项目数量和总支出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 对获选资助的试点项目的描述,其中每个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1) 项目的具体策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2) 目标人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3) 支付方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4) 项目年度预算。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5) 项目预期持续时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6) 衡量项目绩效的指标。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c)(7) 项目的预期目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d) 对获选资助的试点项目的评估,其中每个项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d)(1) 项目绩效和成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d)(2) 项目可复制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d)(3) 遇到的挑战以及为解决这些挑战所采取的行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d)(4) 部门向项目支付款项的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e) 对地方牙科试点项目领域在实现“提高儿童预防服务利用率”、“龋齿风险评估和疾病管理试点”以及“提高护理连续性”等领域目标方面影响的描述性评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75(f) 对该领域产生的项目完整性挑战以及如何已解决或将解决这些挑战的描述性分析。

Section § 1418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门与一个外部质量审查组织合作,对健康计划如何确保管理式医疗受益人获得护理服务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将涵盖各种类型的护理,并考虑投诉数据、公平听证会决定以及接受新患者的提供者数量等因素。

将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由消费者倡导者和健康计划代表等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意见。评估将衡量健康计划对网络和及时获取服务标准的遵守情况,并考虑地理差异以及来自不同时间点和来源的数据,例如远程医疗的可及性。

部门将发布一份报告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然后根据反馈进行修订,最终向联邦政府提交一份最终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a) 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内,部门应修订其与目前已与部门签订合同并经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的外部质量审查组织 (EQRO) 的合同,以完成一项可及性评估。这项一次性评估旨在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a)(1) 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和适用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合同中规定的当前健康计划网络充分性要求,评估管理式医疗受益人获得初级、核心专科和机构护理的可及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a)(2) 考虑州公平听证会和独立医疗审查 (IMR) 的决定,以及申诉和上诉或投诉数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a)(3) 报告接受新受益人的提供者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b) 部门应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EQRO合同修订后不迟于180天内,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提交可及性评估设计以供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c) 部门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为可及性评估的结构提供意见。EQRO应与部门合作设立该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为评估结构提供意见,包括应考虑的网络充分性要求和衡量标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d) 咨询委员会应包括以下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一名或多名代表,以确保对评估结构和初步可及性评估报告草案提供多样化和有力的意见: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d)(1) 消费者权益倡导组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d)(2) 提供者协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d)(3) 健康计划和健康计划协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d)(4) 立法工作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 咨询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1) 在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EQRO合同修订后60天内开始召开会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2) 至少参加两次会议,包括一次启动活动和一次结束活动,所有活动和会议均向公众开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3) 提供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3)(A) 对可及性评估结构的反馈意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3)(B) 一份初步可及性评估报告草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e)(3)(C) 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建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f) EQRO应编制并发布一份初步草案和一份最终可及性评估报告,其中应包括不同业务线之间健康计划网络充分性合规性的比较。报告应包括针对任何已识别的系统性网络充分性问题的建议。初步草案和最终报告应描述本州目前对《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拟议规则》(80 FR 31097) 或《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38部分(如果其在评估设计提交给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之前发布)中规定的可及性和网络充分性标准的遵守情况。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g) 可及性评估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g)(1) 衡量健康计划对《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和适用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合同中规定的网络充分性要求的遵守情况。评估应考虑州公平听证会和IMR的决定,以及申诉和上诉或投诉数据,以及经咨询委员会提供意见后选定的任何其他因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g)(2) 审查就诊数据,包括审查来自分包付费计划的数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g)(3) 使用提供者层面关于最早预约可用性的样本数据,衡量健康计划对《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和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合同中规定的及时获取服务要求的遵守情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80(g)(4) 审查管理式医疗计划以及其他业务线在初级和核心专科护理领域以及机构可及性方面对网络充分性要求的遵守情况,这些要求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和适用的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合同在整个健康计划网络中规定。

Section § 1418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圣马特奥县设立一个牙科整合试点项目,作为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部分,如果资金到位,最早于2019年7月1日启动。该项目旨在测试管理式牙科护理对口腔健康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成本的影响。作为该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圣马特奥健康计划将取代目前按服务收费的牙科护理系统。

在项目启动前,部门将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制定提高牙科护理可及性和利用率的目标。圣马特奥健康计划必须证明其符合所有准备就绪标准。该项目将持续六年,并且一项外部评估将评估其在实现目标以及对成本和提供者网络影响方面的成功。

这项评估的资金由圣马特奥健康计划提供,部门将寻求任何可用的联邦配套资金。实施需要联邦批准和联邦财政参与的可用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a) 须经立法机关拨款,不早于2019年7月1日开始,并符合第14184.20条的规定,本部门可授权在圣马特奥县设立一项牙科整合试点项目,作为本条设立的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根据第14184.20条(j)款对Medi-Cal 2020示范项目的任何延期或修订。该试点项目应旨在测试由圣马特奥健康计划运营下,以管理式医疗福利形式提供承保牙科护理服务对口腔护理的可及性、质量和利用率以及医疗成本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b) 在经批准的试点项目开始日期之前,本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b)(1) 征求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圣马特奥健康计划、当前已注册的Medi-Cal牙科服务提供者、其他牙科服务提供者以及消费者权益倡导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b)(2) 制定通过试点项目提高牙科服务利用率的目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b)(3) 制定通过试点项目提高口腔健康护理可及性的目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b)(4) 确定圣马特奥健康计划符合本部门的准备就绪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拥有充足的牙科护理服务提供者网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c) 根据经批准的试点项目,目前通过Medi-Cal按服务收费系统向圣马特奥健康计划参保人提供的Medi-Cal承保牙科护理服务,应由圣马特奥健康计划负责,包括通过安全网诊所(例如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提供的承保牙科护理服务。在经批准的试点项目期间,圣马特奥健康计划的参保人将不再通过Medi-Cal按服务收费系统获得Medi-Cal承保牙科护理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d) 为尽量减少持续牙科护理的中断,受经批准的试点项目影响的参保人,如果已由特定Medi-Cal牙科服务提供者治疗超过12个月,应被允许继续从该提供者处获得承保牙科服务,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d)(1) 该提供者愿意继续以现有的Medi-Cal按服务收费费率,或以计划和提供者商定的其他费率或费率方法治疗参保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d)(2) 该提供者仍然是Medi-Cal中符合条件的牙科服务提供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d)(3) 圣马特奥健康计划未发现该提供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e) 本节所述的试点项目授权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 根据第14184.20条(e)款,并且在本部门获得本节所述试点项目的联邦批准后,本部门应与外部实体签订合同,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最迟在试点项目运行的第六个州财政年度的12月31日完成并发布。评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1) 评估试点项目实现本节所设利用率目标的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2) 评估试点项目实现本节所设提高可及性目标的能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3) 评估总体牙科服务利用率和利用率变化,并与试点项目之前按服务收费系统中的利用率进行比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4) 评估试点项目对医疗成本的影响(如有),例如急诊室就诊次数的减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f)(5) 评估试点项目中牙科服务可用提供者网络的影响,并与试点项目之前按服务收费系统中可用的提供者网络进行比较。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g)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g)(f)款所述评估的资金应由圣马特奥健康计划提供给本部门。本部门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联邦配套资金。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h) 本部门应最迟在经批准的试点项目开始日期前六个月与圣马特奥健康计划协商,讨论根据第14301.1条制定的其按人头付费费率的任何必要调整以及整合计划参保人牙科护理服务所需的方法。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i)(1) 本节不得实施,直到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84.90(i)(2) 本节仅在本部门确定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