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加州医疗补助医院服务提供者费率改进法案
Section § 14169.1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特定时间段内Medi-Cal医院服务相关的定义。它详细说明了什么是“急性精神病日”和“普通急性护理日”,这些术语指的是医院向患者提供特定类型护理的天数。本条款还定义了各种类型的医院,例如转型医院、指定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以及Medi-Cal下的门诊和住院服务之间的区别。这些定义有助于澄清如何计算付款和服务,例如精神健康服务的补充付款以及定义向患者提供预付费服务的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4169.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私立医院在提供门诊服务时,除了常规付款外,还将获得额外付款。这些额外付款必须符合联邦指导方针设定的特定限额,但2011-12财政年度的调整除外。如果由于限额或其他原因,联邦资金无法覆盖所有这些额外付款,则付款将相应调整,以确保医院只获得联邦资金能够支持的部分。新建医院或改制医院不符合获得这些额外付款的条件。
Section § 14169.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私立医院如何在特定财政年度内,为其住院服务获得额外款项,即补充付款。这些付款是常规付款之外的额外款项,其计算依据包括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和高危护理服务的患者护理天数等多种因素。高危护理服务指的是需要更密集或更严重医疗治疗的需求。符合创伤中心资格的医院将获得额外付款。付款还取决于联邦资金的可用性,这可能会限制医院获得的总金额。新建或改建的医院不符合获得这些付款的资格。
此外,对精神健康计划的付款也专门增加了,以便它们能够向私立医院支付这些补充款项。如果联邦法律允许,某些付款可能会直接支付给医院。本法律还规定了在所述财政年度内,每种患者护理天数的具体价格点,并包含了与联邦财政支持和特定医院指定相关的条件。
Section § 1416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部每年增加对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付款。这些被称为“按人头付费”的款项是每月支付给这些计划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医院为Medi-Cal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所有计划的付款总增额不得超过联邦政府支持的金额。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构成、预计的医院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每个计划的付款金额。
所有款项必须全部用于医院服务,并且任何付款增加都必须经过州官方精算师的批准。
这项法律规定,这些付款应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或联邦批准后90天内开始。在此之前错过的任何付款都必须补上。部门可以积累资金以满足付款截止日期,必要时可从医院费用中保留一部分。
如果联邦资金未能完全到位,付款将相应调整。最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付款应取代公立医院的其他潜在收入,同时不减少现有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14169.6
收到额外款项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按照精算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将这些资金用于医院服务。如果款项是针对相关月份的,他们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0天内完成。
医院服务的总支出应与他们获得的额外款项相符。即使计划试图委托其支出职责,他们仍有责任正确使用这些资金,并且必须向部门证明他们已经这样做了。
这些额外支付款应符合立法的目标,只要这些款项被正确用于医院服务,医院就不能起诉这些计划。
Section § 14169.7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向公立医院分配财政拨款。在特定财政年度(2011-2014年),指定公立医院获得了由质量保证费支持的拨款,而非通过Medi-Cal支付。2011-2012年度分配了5000万美元,2012-2013年度分配了4300万美元,2013-2014年度分配了2150万美元用于儿童医疗保健。这些拨款遵循与医院共同制定的一套既定方法。
非指定公立医院也获得了类似的拨款,资金来源类似。除了2013-2014年度为930万美元外,其他每个财政年度均拨款1860万美元,这些拨款是根据与这些医院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的。
Section § 14169.7
本节旨在设立一个名为“低收入健康计划MCE网络外紧急护理服务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帮助支付由州医疗补助扩大计划覆盖的低收入个人在常规网络之外的私立医院获得的紧急医疗护理费用。该基金主要有两个资金来源:政府实体的拨款和质量保证费的收益。这些资金用于支付医院费用中非联邦资金覆盖的部分,确保这些医院能获得紧急服务的报酬。任何多余的资金都必须退还给其原始来源。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该安排必须获得联邦当局的批准,并且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符合联邦指导方针。此外,还有关于如何将这笔资金直接分配给医院或通过低收入健康计划进行分配的规定,所有这些都旨在确保有需要的人能够获得紧急护理服务。
Section § 14169.8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特定条款和章节向私立医院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低收入百分比或OBRA 1993支付限额时,不应被计算在内。这有助于确定支付给私立医院的金额。此外,在计算根据特定医疗补助改革计划向医院提供的稳定化资金时,这些款项也应被排除在外。
Section § 14169.9
Section § 14169.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家根据选择性提供者合同计划没有合同的新医院,因为这种身份开始从Medi-Cal获得更高的报销,那么他们本应获得的任何额外付款将按其付款增加的相同金额减少。州政府将从医院质量保证收入基金中拨款,以弥补州政府承担的这部分减少额。整个过程将通过政策函件或指示进行管理,无需制定新的法规。
Section § 14169.11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在医院支付质量保证费后的15天内,定期从医院质量保证收入基金中拨款。资金必须按照特定的优先顺序发放,确保根据可用资源,最大化地支付给医院、精神健康计划以及用于紧急服务等各项款项。
付款应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大部分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但针对低收入健康计划的一些紧急和稳定后服务付款除外,这些付款应在2014年4月前完成。支付给不同类型医院和医疗健康计划的总金额由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款确定,以确保对医院和医疗健康支持的资源进行结构化分配。
Section § 14169.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医院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门诊和住院服务的最低支付费率。它确保了私立医院、非指定公立医院和指定公立医院的支付费率不会低于2011年7月1日的水平,某些合同例外情况除外。在过渡到新的诊断相关报销系统时,费率必须达到以前的平均水平,并根据人口转向管理式医疗的情况进行调整。法院禁止的费率变更在被永久阻止之前仍被考虑在内。此外,为服务不成比例份额患者的医院提供的替代支付款项,在特定财政年度内必须保持在指定水平之上。
Section § 14169.13
本节概述了局长在医疗保健计划修正案和批准方面的职责。局长必须迅速提交实施本条文所需的任何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并寻求联邦批准和资金。应更新与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合同,以纳入增加支付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但需等待联邦批准。如果任何适用的法律裁决阻止实施,本条文将失效,并且可以追回之前的支付款项。医院的支付取决于解决任何法律纠纷和联邦对费用的批准。支付依赖于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和联邦资金。医院必须在生效日期后30天内继续参与Medi-Cal才能获得过去的付款。
Section § 14169.15
本节允许局长选择不开始或停止实施与补充付款相关的某些条款。局长还可以决定追溯性地宣布这些付款的任何要求无效,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撤销这些要求,就好像它们从未发生过一样。
Section § 14169.16
本节阐述了其所指条款何时将停止生效。它将一直有效,直到以下三个可能事件中最晚发生的一个:2015年1月1日、最后一笔质量保证费支付,或部门根据该条款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如果因2015年1月1日这一日期而失效,它将被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修改或延长此日期。如果因上述最终付款而失效,它将在失效后的次年1月1日被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修改或延长此日期。
Section § 14169.17
Section § 14169.17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通过政策函件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条。他们无需经过制定正式法规的常规程序。
Section § 14169.18
Section § 14169.19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考虑制定一项新法律,要求州主任寻求联邦批准,以提高对医院的支付。这些增长将取决于某些限额或联邦资助金额是否有所增加。
拟议的法律还将要求让医院参与审批过程,并规定任何增加的支付必须优先用于本法律的目标,然后才能用于其他目的。
重要的是,如果未能获得这些变更的联邦批准,现有系统将继续照常运行,不受此问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