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9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Medi-Cal项下护理机构服务的各项要求。它解释了这些服务是受保障的,但护理机构必须获得Medi-Cal顾问的事先授权。这主要适用于作为医院一部分的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或非医院一部分的独立式护理机构。

该法规明确了优先选择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条件,例如附近没有独立式护理机构,或者家庭成员无法前往。它还详细说明了这些安置所需的证明文件,包括在25天内寻找独立式机构床位的努力、与机构的日常联系、尝试的记录,以及可以适用更短安置期的条件。机构必须将这些文件提交给Medi-Cal。

该法规还包括医院如何管理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以及如何授权支付的具体规定,强调机构必须做出合理的安置努力。它还解释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如果转院到其他机构会造成伤害,这些要求可以被豁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a) 为治疗疾病或受伤所必需的护理机构服务,受本节规定约束,予以覆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 护理机构服务仅在获得护理机构所在区域办事处指定Medi-Cal顾问的事先授权后方可覆盖。授权申请应由机构发起,并由主治医师签署。护理机构服务可授权给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即急症护理医院的独立部分),或独立式护理机构(即非急症护理医院一部分的机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 对于任何被确定需要长期护理的Medi-Cal患者,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应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报销费率授权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护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A) 在该患者入住护理机构前,其确定的居住地址15英里范围内没有独立式护理机构(定义为以每小时30英里的速度行驶30分钟),且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实际旅行时间比距离最近且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的独立式护理机构更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B) 在该患者入住护理机构前,其确定的居住地址15英里范围内有独立式护理机构(如分段 (A) 中所定义),但在经过合理的安置努力后,没有此类机构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且在25天的安置期内,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旅行时间比距离最近且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的独立式护理机构更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C) 从患者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确定居住地址起,30分钟实际旅行时间内没有独立式护理机构,该亲属证明其是探视患者并协助其个人需求最频繁的家庭成员;或者,如果有此类独立式护理机构,但在经过合理的安置努力后,没有机构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且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旅行时间比距离最近的独立式护理机构更短。在此情况下,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应随治疗授权申请提交一份由该直系亲属签署的声明,证明其是探视患者并照看其个人需求最频繁的人。该家庭成员的签署声明应包含与患者的关系说明、用于计算到独立部分护理机构距离的居住地址,以及将使用的交通方式。此证明的副本应保存在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患者档案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D) 最频繁探视患者并照看其个人需求的直系亲属,因既定的健康原因,无法前往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且在30分钟实际旅行时间内的独立式护理机构,但其能够前往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如此声明并由该家庭成员签署的证明,应随治疗授权申请提交。此证明的副本应保存在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患者档案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E) 患者的配偶居住在同一独立部分护理机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1)(F) 在寻求批准时,患者目前居住在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并已在该机构连续居住至少120天,且在这120天内,已由医疗保险、其他健康保险或Medi-Cal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费率支付或批准支付。对于已满足此要求并随后住院的患者,如果患者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599.79节规定的七天床位保留期内返回同一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则应恢复以独立部分护理机构费率提出的治疗授权申请。否则,若要居住在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患者应满足所列条件之一,除非患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中记录,转院至独立式护理机构会对患者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2) “实际旅行时间”是指直系亲属在两个特定地点之间,通过他或她可用的任何交通工具,通常需要花费的时间,同时考虑到实际道路和天气状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3) “合理安置努力”是指在首次申请Medi-Cal独立部分护理机构费率批准之日起的25天期间内,该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3)(A) 每日联系(不包括周六、周日或节假日)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内的经Medi-Cal认证的独立护理机构,以确定每个此类独立护理机构是否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为满足此要求,机构应仅联系那些他们真诚地认为可能能够并愿意接收该患者的独立护理机构,同时考虑到之前的联系。部门将免除进一步的安置电话尝试。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内的独立护理机构是指在适当旅行时间内的机构,以及从患者或直系亲属等适当居住地址到该机构的实际旅行时间比独立部分护理机构更短的任何独立护理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3)(B) 记录机构在每次必要联系中联系了负责入院决定的人员,每次与独立护理机构联系的日期和时间,被联系人的姓名和职务,独立护理机构在联系当天无法或不愿接收患者的原因,以及独立护理机构何时(如果有)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的日期。联系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3)(C) 在25天安置努力期结束时,将分段 (B) 中规定的文件提交给Medi-Cal外地办事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4) 在提交证明已满足合理安置努力要求的文件后,独立部分护理机构费率或急性管理日应按以下方式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091.21(b)(4)(A) 寻求将患者安置到其自身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医院,对于被确定需要长期护理机构护理且在安置期间仍住在急性护理病床上的患者,应批准急性管理日。如果在25天期间内,被联系的独立护理机构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则医院的治疗授权请求应随后被授权批准急性管理日,直至独立护理机构能够接收患者的日期。
在合理安置努力期结束时,如果没有独立护理机构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则医院的治疗授权请求应被授权批准在合理安置期间的护理日期的急性管理日。医院为遵守本分段规定,如果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内有独立护理机构愿意接收患者,但由于入住率问题,在联系当天无法接受转院,则医院应完成25天的安置期。然而,如果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内有独立护理机构,但该独立护理机构在安置努力时或将来无法或不愿接收患者,则所需的安置时间长度应有所不同,并可能短于25天。如果文件证明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内没有独立护理机构能够或将能够或愿意接收患者,则无需进一步的安置努力。如果已满足合理安置努力要求,并且适用里程或旅行时间标准内没有独立护理机构能够并愿意接收患者,则在患者入住独立部分护理机构后,应批准独立部分护理机构的报销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