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医院报销费率相关的关键术语。“费率”是医院与州政府之间就每项服务(如住院一天或一次入院)商定的支付金额。“服务单位”包括住院日或出院等衡量标准。“委员会”指的是加州医疗设施委员会,而“私营实体”是指有资格代表州政府协商医院费率的组织。

就本条而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0(a) “费率”指部门与医院商定的每单位服务的报销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0(b) “服务单位”指住院日、病例、出院或入院、病程,或医院与部门商定的任何其他作为报销依据的服务衡量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0(c) “委员会”指加州医疗设施委员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0(d) “私营实体”指任何具有适当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代表州政府协商医疗补助(Medi-Cal)医院报销费率的私营组织。

Section § 14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个系统,让医院通过预先商定的合同,获得治疗Medi-Cal患者(包括住院和门诊)的报酬。其理念是尝试不同的合同设置方式,最终建立一个永久的合同系统。

Section § 146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立法机关在创建和测试医院护理新方法方面的目标。这些目标包括确保患者能够合理地获得所有级别和类型的医院护理,无论是在服务类型还是地理位置上。它还旨在提高医院护理的效率和成本效益,同时确保参与这些合同的医院获得公平待遇。

立法机关进一步意图,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和测试的替代方案应符合以下目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2(a) 为受益人提供对所有级别和类型医院护理的合理可及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2(b) 为受益人提供对医院护理的合理地理可及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2(c) 促进医院护理提供中的效率和经济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2(d) 对签约医院的公平性。

Section § 14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的部门制定至少三种不同的方法,用于医院获得为Medi-Cal患者提供服务的报销。这些方法将涉及医院提前就最低数量服务的支付费率达成一致。

部门必须与医院行业代表合作,制定至少一种获得他们支持的方法。他们还应与一个委员会合作,制定其中一种方法,并可与该委员会签订协议以协助制定该方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3(a) 部门应制定至少三种替代方法,用于以预先协商费率的方式,报销医院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住院和门诊医院服务的费用。每种方法都应规定预先协商此类护理的费率。每种方法都应要求医院同意以协商费率提供最低数量的服务单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3(b) 部门应咨询医院行业的协会及其他适当代表。部门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制定至少一种获得医院行业此类代表支持的预先协商医院费率的替代方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3(c) 部门应就制定至少一种预先协商医院费率的替代方案咨询委员会。部门可与委员会签订机构间协议,以制定此类替代方案。

Section § 14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关注医院在参与加州Medi-Cal计划时如何获得报销。它要求任何新的支付方法都应旨在降低政府和医院的行政成本。这些方法应通过提供中期付款来鼓励医院加入Medi-Cal,并促进提供更多的门诊服务。此外,医院应被激励削减其总成本。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每种前瞻性协商费率报销替代方法应做到以下几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4(a) 降低部门和医院的行政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4(b) 激励医院参与Medi-Cal计划,包括前瞻性中期付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4(c) 激励医院尽可能提供门诊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614(d) 激励医院降低其成本。

Section § 14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测试新的医院费率谈判方法,但前提是必须通知一个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并等待至少30天。他们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聘请私人公司协助进行这项测试。在测试期间,他们必须纳入不同规模、类型、所有权和地区的多元化医院群体,并且不得歧视任何希望参与的医院。

Section § 14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医院没有义务参与预先商定的费率测试,作为其参与加州Medi-Cal计划的条件。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医院参与本条规定的前瞻性协商费率测试,作为参与Medi-Cal计划的条件。

Section § 14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长在1981年《预算法案》中的特定预算项目之间调动资金,以实现本条的目标。它特别适用于1981-82财政年度。

针对1981-82财政年度,审计长可根据需要,在1981年《预算法案》的第426-001-001项、第426-001-890项、第426-101-001项和第426-101-890项之间调拨资金,以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4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卫生服务部在1983年6月30日之后,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继续使用协商的医院费率。首先,在该部门提交一份评估之前项目结果的最终报告后,必须在《预算案》中包含一个特别项目。其次,必须颁布新的立法,以明确协商医院费率计划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