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a) 部门应根据 (e) 款向各县拨款,用于向正在经历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 CalWORKs 受助人提供 CalWORKs 住房支持,包括尚未收到驱逐通知的受助人,且住房不稳定会成为其自给自足或儿童福祉的障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不产生获得住房支持的权利,住房支持旨在作为对 CalWORKs 家庭的一项服务而非一种援助形式,由县酌情向家庭提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提供的住房支持应采用循证模式,包括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无家可归预防和快速再安置计划中确立的模式。提供的支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c)(1) 经济援助,包括租金援助、保证金、公用事业费支付、搬家费用援助以及汽车旅馆和酒店代金券。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c)(2) 住房稳定和搬迁,包括外展和参与、房东招募、案件管理、住房搜索和安置、法律服务以及信用修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d) 第 11450 节 (f) 款中规定的资产限额门槛不得用于确定家庭获得根据本条提供的住房支持的资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e) 为本条目的拨款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该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住房组织协商制定的标准,拨付给参与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f)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住房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f)(1) 各县获得资金以根据本条向符合条件的 CalWORKs 受助人提供住房支持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f)(2) 用于合理和适当行政活动的资金比例,以尽量减少管理费用并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f)(3) 跟踪和报告程序。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g) 部门应与相关立法人员和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以反映立法机关使用这些资金的意图并对整个 CalWORKs 计划最有利的方式,确定用此资金提供的住房支持是否被视为援助或非援助款项。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h) 各县可根据本节继续向因不再符合第 11450.12 节的收入资格要求而被终止资格的受助人提供住房支持。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i)(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分部第 3.5 章(第 11340 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进行实施和管理,通过全县信函或部门的类似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这些信函或指示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30.5(i)(2) 部门应不迟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制定规章以实施 (1) 款中规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