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工作机会与儿童责任法案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
Section § 11400
本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章节定义了与儿童寄养和安置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寄养安排,例如认证家庭寄养所、小型家庭寄养所、团体之家和过渡性住房项目。本章节还解释了个案计划的目的,这些计划是概述儿童在寄养环境中的照护和安置以及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文档。此外,它还描述了自愿安置协议、定期审查、永久性计划听证会和过渡性生活个案计划的作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是指曾处于寄养状态但正在过渡到独立生活的年轻人。本章节还提供了过渡性住房提供者、全家庭寄养所和资源家庭的具体定义。
Section § 114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18岁以下儿童或某些非未成年成年人何时可以获得名为AFDC-FC的寄养援助。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被放弃收养、从有害家庭中被带走,或在各种法律情况下被安置在寄养家庭,就可以获得援助。
主要资格条件包括:被许可机构收养、因安全问题被从家中带走、由法定监护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与县或部落儿童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儿童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联邦资助,例如努力避免被从家中带走或被安置在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此外,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儿童获得的援助不受限制。
Section § 11401.1
Section § 11401.2
Section § 11401.4
本法律规定,如果子女与未成年父母或被归类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青年成人父母同住,且该父母领取AFDC-FC福利,则该子女也被视为有资格获得相同的福利。
Section § 11401.0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更新州的寄养计划,以便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某些福利。这些福利适用于寄养儿童、有收养援助协议的个人,或有亲属监护援助协议的个人。这一改变符合 (2008) 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
Section § 11401.5
这项法律要求县每年审查为寄养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提供的资金金额。在进行审查时,他们需要检查儿童情况是否有任何变化,例如他们的居住地或年龄,这可能会改变资格或付款金额。然而,儿童或非未成年人在首次被认定符合资格后获得的任何新收入或资源,在同一寄养期间检查其资格时不应被考虑。
Section § 11401.6
Section § 114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要获得AFDC-FC(一项为寄养环境提供经济援助的计划)的资格,可以被安置在哪些地方。根据具体日期和情况,这些安置地点可以是经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家庭,也可以是持牌寄养家庭、过渡性住房或治疗机构。每种安置类型都有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获得联邦批准或满足某些许可要求。
例如,安置地点可以包括亲属的家、非亲属的家、特殊的家庭式治疗设施以及学校宿舍。此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和州外住宿家庭,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Section § 11402.1
本节解释说,为了使款项符合联邦资助条件,它们必须符合根据特定联邦法规批准的州计划。它明确指出,如果未能获得联邦资助,那么如果儿童的 AFDC-FC 福利资格完全是由于某项特定的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州或县资金都不能用于支付这些福利。
Section § 11402.2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正在过渡到独立生活的年轻人,在等待新住房安排获批期间,能够保留住房并获得经济支持。县可以采用视频通话等虚拟方式而非现场访问来检查这些居住安排的安全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为2020-21财政年度临时批准这些安排,并且如果情况没有变化,只需每年认证一次安全性。该法律还允许县授权持牌提供者提供支持服务,以帮助这些年轻人适应独立生活。
Section § 1140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亲属或非亲属照护者(如延伸家庭成员)住所的年度照护质量检查被延迟,这不会影响该住所的批准状态,也不会影响他们因照护儿童而获得的款项。其目的是确保此类照护者不会因年度照护评估的延迟而受到不利影响。
它要求对这些住所的探访频率必须至少与持证寄养家庭所需的频率相符,即使有延迟,也要确保至少每两年探访一次。此外,这些探访的频率还需根据州计划获得批准。
Section § 11402.005
Section § 1140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在特定条件下,将安置在公共儿童照护机构的儿童纳入其州计划,以获得联邦财政援助。通常,对这些儿童的援助不得超过 30 天,除非他们被认为是难以安置的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可延长至 90 天。然而,如果联邦限制被解除,州计划将进行修订,以支持更多容量更大的设施。这里的公共儿童照护机构被定义为用于非拘留目的的许可设施,通常容量不超过 25 名儿童,但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允许设立容量更大的设施。
Section § 11402.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将某些儿童安置在营利性儿童照护机构,同时仍能获得联邦财政援助。要符合资格,儿童必须有严重的行为或医疗需求,导致难以在其他地方安置。州内必须没有其他非营利或公共机构愿意且能够接收他们。县必须证明这是唯一的选择,并签订安置协议以提高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安置期限最长为12个月,并且每六个月通过成果绩效审查进行监测。任何时候,一个县内获得援助的儿童不得超过五名。该机构必须是区域中心的批准供应商。援助的提供取决于联邦没有限制,并且县必须定期向法院报告安置的适宜性。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
Section § 11402.7
本节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受抚养人(至少16岁且有资格获得某些寄养福利)直接领取款项。这些条件包括:在大学或学院注册入学、独立居住在学校宿舍,并签订有受监督的安置协议和生活计划。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法院命令的团聚服务,并且独立居住在学校宿舍会妨碍团聚努力,则他们不能独立居住。除非联邦法律允许,否则联邦资金不适用于此类安置。法律还规定,这些款项不应被计入未成年人在加州公立大学或学院申请助学金时的收入。
Section § 11402.9
Section § 11403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旨在向曾受寄养照护的18至21岁年轻人提供经济援助的意图,帮助他们过渡到独立生活。要符合资格,他们必须参与教育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证明因医疗原因无法参与。援助通过CalWORKs、Kin-GAP和收养援助等各种计划提供,资格要求包括非未成年人与社会工作者等之间的合作。各县负责资助这些支持服务的一部分,但将利用联邦资金的节余来弥补成本。该立法强调了支持前寄养青年过渡到成年期的重要性,确保他们有独立生活的计划并能维持其福利状态。
该法律还规定了持续资格评估的指导方针,并确保除非个人不再符合资格(例如搬迁或自愿决定停止援助),否则付款将继续。它要求各县通知寄养青年可获得的支持,并且必须制定法规以有效实施该法律。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法规制定过程,以确保意见多样化,并确保在维护必要的法律保护的同时,满足过渡期青年的具体需求。
根据第 11401 条和 (g) 款,如果非未成年人根据第 11401 条 (g) 款被认定不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则在满足所有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州 AFDC-FC 福利可用。对于重新进入寄养的非未成年人,联邦或州 AFDC-FC 援助的起始日期是自愿重新进入协议签署之日或非未成年人被安置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部落实体应向希望继续获得援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满足和维持资格所需的帮助。
Section § 11403.01
Section § 11403.1
这项法律认识到,前寄养青年在18岁离开寄养系统时,面临无家可归和失业等重大挑战。为了帮助他们,法律允许各县提供“扶持性过渡独立生活计划”(STEP),该计划为这些获得解放的青年提供支持,直到他们21岁,期间他们可以参与教育或培训项目。
该计划适用于曾处于寄养状态或接受过Kin-GAP援助,并已从参与计划的县获得解放的青年。符合条件的青年可以获得相当于寄养基本费率的援助,但他们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任何影响其援助的变更。这项援助不计入其他福利计划的收入。
各县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年轻人这项计划的存在,州政府将寻求联邦资金来支持其实施,尽管实施并不依赖于这些资金。
Section § 11403.2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过渡性住房,以及加州针对某些寄养青年和前寄养青年如何运作该计划。16至18岁的寄养儿童,以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指18至21岁仍受法院管辖的人),都有资格获得为其特定需求设计的住房计划。此外,18至24岁的前寄养青年,在年满18岁后退出寄养系统,可以选择加入“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前提是他们参与该计划的总时长不超过36个月。如果参与者未获得其他形式的援助,他们必须与县代表就一项生活计划达成一致,并且任何影响资格的情况变化都必须报告。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住房服务的支付方式,并讨论了一个由社区利益攸关方组成的工作组,其任务是为这些服务制定公平的支付费率,并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
Section § 11403.3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为 16 至 18 岁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支持的过渡性住房提供者支付费用。提供者获得的费率是平均团体之家成本的某个百分比,或者是非成年受抚养人的特定费率结构,并且他们必须保持至少等于 2001 年所获费用的基本费率。
县必须同意分担超出基本费率的额外支付费用。该法律还明确了州和县对这些费率的财政责任,这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并取决于具体的项目。
为非成年受抚养人的过渡性住房提供者提供住房补贴,该补贴根据公平市场租金计算,并附有财政调整的额外规定。
Section § 11403.05
这项法律要求与独立生活项目和寄养青年服务相关的某些表格、网站和传单必须包含选民登记信息。具体来说,这些资源必须列出加州州务卿提供的选民登记页面、免费选举信息电话号码以及与选民服务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
县社会工作者被允许在提供其他指定表格的同时,向16岁及以上的青少年以及延长寄养期的青年提供选民登记表。该法律还允许部门通过直接向各县发布通知来实施这些要求,而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Section § 114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儿童何时符合 AFDC-FC(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寄养)的资格。儿童必须由县福利部门、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缓刑部门或经批准的收养机构照护。为确定资格,负责机构必须记录所提供的任何安置前服务以及进入寄养的原因,除非儿童是自愿放弃的或与非亲属监护人居住。关于儿童安置原因和治疗需求的书面评估必须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必须在 60 天内制定个案计划,并且服务应旨在使儿童与家人团聚,或在必要时找到另一个永久住所。
Section § 11404.1
为了获得AFDC-FC福利,寄养儿童必须至少每六个月接受一次审查,并在进入寄养后一年内接受一次永久性听证会。此后,他们需要每年一次的永久性规划听证会。这些审查和听证会旨在确保儿童的情况得到定期评估,并寻求永久性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儿童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同住,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11404.2
Section § 11405
本法规定了向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AFDC-FC(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寄养)福利金的条件。法律要求监护人与县福利部门合作,每六个月制定并更新一次儿童需求评估和个案计划。
它规定非亲属监护人免于在州登记处注册,并列出了非未成年青年和涉及教育项目青年的特殊情况的资格延期。法律还详细说明了AFDC-FC付款的费率结构,具体取决于监护权何时确立,并包括了专业护理津贴和服装津贴等额外付款的规定。
Section § 11406.5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联邦《移民和国籍法》下特定替代项目的难民,不能从加州这项计划中获得福利。这仅适用于该项目的支付水平与州计划提供的水平相符,并且援助被视为赠款而非贷款。
Section § 1140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级政府必须将为寄养贫困儿童提供的援助申请与其他申请分开提交。这些申请应遵循部门设定的时间和程序。为寄养贫困儿童支付的款项可以在提供照护后支付,并且通常在每月月末支付该月所提供的支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