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 部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检察官家庭暴力部门、县社会服务部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协会、全州家庭暴力预防团体、地方家庭暴力预防倡导者和服务提供者、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加州应急管理机构。部门应与该工作组协商,制定处理受助人是过去或现在虐待受害者的案件的规程。该规程应界定家庭虐待,并应解决培训标准和课程、个人案件评估、保密程序、通知程序以及咨询或其他适当的参与要求,作为从福利到就业整体计划的一部分。该规程应具体说明各县应如何执行以下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1) 识别本章项下援助的申请人和受助人中曾是或现在是虐待受害者的人,包括那些自我识别的人,同时保护保密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2) 将这些个人转介至支持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3) 根据第11320.3条(f)款(2)项下的正当理由认定,在必要时逐案豁免任何会使这些个人或其子女更难摆脱虐待,以及会对过去或现在的虐待受害者造成损害或不公平惩罚的项目要求。可豁免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援助的时间限制、工作要求、教育要求、亲子关系确立和子女抚养合作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b) 部门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发布描述(a)款中确定的规程的法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c) 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虐待受害者被纳入20%的困难豁免范围,并且不会因虐待受害者而向州授予20%限制的正当理由豁免,从而给州带来罚款,则根据本条授予的时间限制豁免不得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d) 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州将因未能满足工作参与要求而受到惩罚,原因是向虐待受害者授予豁免,则根据本条授予的工作要求豁免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