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51.5

Explanation
当一个与家庭无关的成年男性与正在接受援助的家庭同住时,他必须向家庭提供经济资助,金额至少要和他自己独立生活所需的费用一样多。他资助的金额将根据他的收入和开支,并遵循部门制定的规定来确定。孩子的母亲和该无关男性必须如实披露他们分摊费用的安排,并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声明。如果他们未能报告所有事实,该家庭的援助可能会被停止。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与家庭同住的真正付费房客或膳宿者。

Section § 11353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的缺席是申请儿童援助的原因,他们必须在 (15) 天内向县政府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这包括收入详情、拥有的财产、供养的受抚养人、对子女抚养费的贡献、他们的社会安全号码、每月开支等。不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

任何因其缺席而为子女申请援助的父母,应当在根据第 (11476) 条送达后 (15) 天内,填写并交回县政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当前月收入、过去 (12) 个月的总收入、其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描述及其价值估算、其供养的受抚养人数量、其根据本章为所有申请援助的子女定期提供的抚养金额、其社会安全号码、其当前每月生活开支以及其他与确定其抚养子女能力相关的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