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00

Explanation
本节命名了《加州儿童工作机会与责任法案》,该法案也称为CalWORKs计划。它提供了该立法的官方名称和引用方式。

Section § 11200.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社会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加州法律中从第1010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

在本章下,社会服务资金须遵守本部第1.5部分(自第101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12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根据父母的就业状况来确定某些援助计划的资格。如果父母在过去四周内工作时间少于100小时,则被视为“失业”,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要求。在这些条件下,子女被视为缺乏父母的抚养或照料。已经获得援助的家庭不会因为父母工作时间增加而失去援助,只要他们的收入不超过设定的限额,并且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

Section § 11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的“贫困儿童”。它指的是生活在符合另一法律条款(第 11250 条)中特定标准的家庭中的儿童,或符合另一条款(第 11401 条)中规定的条件的儿童。

本章中使用的“贫困儿童”一词,指符合第 11250 条所述条件的家庭中的儿童,或符合第 11401 条所述条件的儿童。

Section § 11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照护贫困儿童或子女的贫困亲属提供援助,前提是联邦资金可用且该亲属未获得其他援助。符合条件的亲属包括父母和照护亲属。如果儿童暂时不在家中,父母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最长六个月的援助。

该法律还允许为家庭团聚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托儿服务。州政府将调整其“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以纳入这些规定。在正式规章出台之前,该法律可以通过向各县发布指示来实施,并且本条已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a) 在联邦政府为照护贫困亲属(贫困儿童或贫困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提供资金期间,任何月份对该儿童或子女的援助包括满足该亲属需求的援助,如果该月份已就该儿童或子女支付现金,且该亲属在该月份未根据本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或第5.1章(自第13000条起)或《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A部分获得援助。本章所指的贫困亲属仅包括生父母或养父母、生父母或养父母的配偶以及其他贫困照护亲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b) 在贫困儿童或贫困子女不在家庭援助单位内期间,父母应被视为与贫困儿童或贫困子女共同生活,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或由部门确定的期限,且父母应有资格获得第11450条(a)款规定的援助,以及根据《教育法》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二节第15.5条(自第8350条起)提供的托儿服务(以该条在2021年5月1日的文本为准),以及本章规定的服务(包括根据第15204.2条和第15204.8条资助的服务),以及第11450条(f)款(3)项(A)分项(i)子项中规定的特殊需求福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b)(1) 儿童已从父母身边被带走并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b)(2) 当儿童从父母身边被带走时,该家庭正在根据本条获得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b)(3) 县已确定,提供第11450条(a)款规定的援助,或提供根据《教育法》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二节第15.5条(自第8350条起)提供的托儿服务(以该条在2021年5月1日的文本为准),或提供本章规定的服务(包括根据第15204.2条和第15204.8条资助的服务),以及第11450条(f)款(3)项(A)分项(i)子项中规定的特殊需求福利,对于家庭团聚是必要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c) 部门应修订其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以纳入(b)款的规定,并纳入部门认为必要的、经《美国法典》第42编第608条(a)(10)(B)款授权的“正当理由例外”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条,这些信函或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03(e) 本条应于2022年7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前,部门应向各县发布全面的政策、财政和申领指示。当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已实现本条的自动化时,部门应通知立法机关。

Section § 11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或机构都不能在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接管儿童,除非有有效的法院命令允许他们这样做。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公职人员、代理人或代表在执行本章任何规定时,在违背该儿童父母任何一方或代行该儿童父母职责之人的反对下接管任何儿童,除非根据适当的法院命令。

Section § 11205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即通过培养成员、传承价值观、预防社会问题和提供稳定。它申明家庭有权也有责任通过参与工作来确保其经济安全。此外,家庭还肩负着抚养和保护子女的任务,根据家庭价值观抚养他们,并确保他们获得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机会。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家庭单位在培养其成员、传承价值观、避免潜在社会问题以及提供公民安居乐业的稳固结构方面,对社会至关重要。每个家庭单位都有权力和责任通过尽可能充分地参与劳动力市场来为其自身的经济安全提供保障。每个家庭都有权力和责任为其子女提供充分的抚养和保护,根据其价值观抚养他们,并为他们的教育和社会进步提供一切机会。

Section § 11206

Explanation
如果对某人的援助申请存在争议,该申请人或其律师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查看部门或县级办事处保管的申请书和任何相关文件。

Section § 1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县向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经济援助,援助金额有上限。目标是帮助他们减少对援助的依赖,并支持他们康复。申请时,县政府官员还必须与申请人讨论他们作为父母的责任。

Section § 11208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援助时,他们必须立即获得社工服务。

根据本章规定,案件工作者服务应在其提交援助申请后立即提供给援助申请人。

Section § 11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贫困儿童照护的规定,并管理“贫困家庭儿童援助”(AFDC)计划。任何负责AFDC下儿童照护的机构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部门可以检查这些组织如何管理对儿童的援助。

如果任何机构、组织或县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不允许部门检查其管理情况,他们将无法获得援助,直到他们遵守规定为止。这确保了在为受抚养儿童提供照护和支持时能维持标准。

部门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妥善维护和照料贫困儿童,并管理“贫困家庭儿童援助”计划。此类规章制度对负责安置和照料接受AFDC-FC援助的儿童的机构、县福利部门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具有约束力。
部门可随时根据本章规定,调查任何代表儿童接受援助的机构或公共或私人机构在其安置和照料下的管理情况,或调查任何县对“贫困家庭儿童援助”计划的管理情况。
如果机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县未能及时遵守本章规定,且部门的规章制度无法以其他方式执行,则未能或拒绝遵守此类规定、规章制度,或拒绝允许本条规定的调查的机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县,此后不得根据本章规定接受援助,直到其遵守所有此类规定、规章制度,并且在部门要求时允许部门进行调查。

Section § 11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准备并提交报告。这些报告需要准确并经过核实。县福利部门和处理儿童福利的机构必须向州部门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统计数据,以帮助编制这些报告。

Section § 11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由县福利部门或州机构运营的康复、就业培训或安置计划的人员,在他们的收入达到根据福利章节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的金额之前,仍被视为失业。

该法律仅适用于一个选定的城市县,并且仅在特定的联邦要求被豁免期间有效。

根据由县福利部门或任何州机构运营的任何康复或就业发展和安置计划进行的康复、就业培训或就业安置,不应被视为完成,且受助人应被视为仍处于失业状态,直到受助人从其收入中获得的金额等同于其本人及其家庭根据本章规定有权获得的收入金额。
本节仅在由该部门选定的一个单一城市县内,以示范项目的方式实施,并且仅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115节的允许,豁免遵守该法第402节规定的期间内有效。

Section § 11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寄养儿童在接受某些州政府资助期间死亡,州政府将通过县福利部门帮助支付他们的安葬和丧葬费用。寄养父母将获得这些费用的报销,除非这些费用已由其他来源支付。

此外,如果寄养父母提出要求,或者儿童的死亡是由于寄养父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县政府可以直接向殡仪馆和墓地所有者支付费用。

要获得报销,必须向县政府提交申请,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对类似费用设定的限额。这些费用将从每年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2(a) 州政府应通过县福利部门,向寄养父母报销为任何在死亡时正在根据第11401条接受AFDC-FC或根据第11461.3条接受批准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付款的儿童所产生的墓地和丧葬费用,但以寄养父母未因这些目的而获得其他报销的费用为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2(b) 在下列任一条件存在时,州政府应通过县福利部门,直接向殡仪馆和墓地所有者支付墓地费用和丧葬费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2(b)(1) 寄养父母要求直接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2(b)(2) 儿童的死亡是由于寄养父母涉嫌刑事过失或其他涉嫌刑事行为造成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2(c) 寄养父母,或殡仪馆和墓地提供者,应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县福利部门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县福利部门应支付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根据其《暴力犯罪受害者计划》(该计划载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节第一条(自第13959条起))允许的墓地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报销水平。寄养儿童的墓地费用和丧葬费用的申请应从每年拨给部门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12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改进“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AFDC-FC)计划的步骤。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一个数据库,用于管理支出和案件详情,例如进入计划的方式和安置费用。此外,应提出一个质量控制系统,并确定在1980年10月前实施该系统所需的资源。还需要就如何为符合条件的儿童设定支付水平提出建议,并制定在1981年7月前实施的计划。最后,法律要求就界定应服务哪些人群以及评估这些界定对现有AFDC-FC人群的影响提供建议。

为了开发一个更高效、有效和公平的“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该部门应制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a) 一个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支出和案件量特征信息,例如进入AFDC-FC的方式、平均安置费用、用于安置的设施类型以及平均安置时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b) 一个AFDC-FC质量控制系统,以及关于在1980年10月1日前实施该系统所需资源的立法机关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c) 关于以下事项的立法机关建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c)(1) 一个或多个为符合AFDC-FC计划条件的儿童设定支付水平的系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c)(2) 在1981年7月1日前实施所选系统所需计划和资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3(d) 关于界定AFDC-FC计划所服务人群范围的立法机关建议,以及该界定对当前AFDC-FC人群的影响。

Section § 11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的资金或指定用于帮助贫困家庭的州资金,只能在CalWORKs计划之外使用,如果这样做不会导致计入州TANF计划案件量削减的人数增加。简而言之,他们不能仅仅为了在其他地方使用资金而增加案件量。

此外,该法律限制增加用于除CalWORKs之外的其他计划的联邦TANF资金,使其不得超出年度预算中分配的金额,这意味着他们不能超出其他计划的预定预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资金或州政府维持努力资金,只能在CalWORKs项目之外支出,前提是该支出不会导致额外的案件量被计入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项目案件量削减抵免的计算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1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用于除CalWORKs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的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金额。

Section § 11217

Explanation
社会服务局局长必须正式宣布,由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提供的、用于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的额外联邦资金何时不再可用。一旦做出此声明,必须将其发送给负责政策和财政事务的相关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112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正在申请或接受援助,您有权在任何公共场所或您被允许进入的区域(包括县福利部门或县级办公室)为您的孩子哺乳。

根据《民法典》第43.3条,本章项下援助的申请人或受助人有权在县福利部门或其他县级办公室的任何公共区域,或母亲和子女被授权在场的区域,为其子女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