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对贫困者的援助与救济援助的终止与追回
Section § 17400
Section § 17401
这项法律规定,县为个人在县医院接受护理而设定的留置权,在其本人或其配偶有生之年,或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该住宅期间,或有受抚养的残疾成年子女居住在该住宅期间,不得强制执行其住宅。一旦债务付清,留置权应立即解除。如果该人希望出售或改善其住宅,只要县的担保不会受损,县必须将留置权转移到新住宅,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以便他们可以获得贷款。
此外,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配偶外,其他亲属的住宅不得因医院护理而被设定留置权;如果该人因肺结核住院,也不得设定留置权。这项法律不扩大县现有设定留置权的权力,并限制对某些公共援助计划(特别是那些获得联邦资金的计划)设定此类留置权。
Section § 17402
Section § 17403
如果某人曾接受政府资助,后来又获得了财产,县政府可以要求其偿还用于资助的款项。如果县监事会提出要求,县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这项追偿。必要时,县检察官还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来管理该人的事务或财产。如果此人曾获得公共资金资助,这可以成为出售或抵押其财产的理由,具体规定在另一法律条款中。
Section § 17403.1
Section § 17404
Section § 17405
本条规定允许监事会将财产中的任何权益、不动产或留置权重新转让(归还)或解除给其原所有者。这可以在个人已向县偿还所获得的援助后发生,或者当监事会认为所支付的金额等于如果留置权被强制执行,县通过出售该财产所能获得的金额时。
Section § 17406
Section § 174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认为释放或改变其持有的留置权或财产权益的状态有助于实现预期目的,他们可以选择这样做。当财产仍由接受援助的人所有时,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监事会可以完全或部分释放留置权,将财产转回,或降低该财产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他们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做出这些决定,这意味着受援人可能无需支付任何回报。
Section § 17408
本法律条文解释,任何与财产相关的释放、回转让或顺位协议,都必须由县监事会批准。批准后,由监事会指定的一名官员将签署必要的文件。一旦这些行动完成并记录在案,它们对县和州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涉及真正的买家或贷款人的情况下。
Section § 1740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哪些财产可以免于被州政府主张或转让。具体而言,如果公共资金已用于资助某人,则以下物品不能被扣押:不超过100美元的现金;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个人物品和家具;墓地;丧葬资金;部分保险单;以及涉及公共援助或县医院护理的不动产或动产。此外,对于因公共用途而被征用的房屋所获得的补偿,也有一个临时豁免。搬迁福利也受到保护。最后,任何县都不得因偿还担保问题而延迟向需要紧急医疗服务的人提供服务。
Section § 174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或接受了用于服务或商品的凭证、发票或类似文件,并且意图欺骗,但未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一千美元到一万美元之间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这项法律旨在防止与服务或商品文件相关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