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对贫困者的援助与救济总则
Section § 17000
Section § 17000.5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为有需要的人设定一个标准的一般援助金额。这项援助每月可包含最高40美元的医疗护理,并且必须是1991年联邦贫困线的62%,并可能每年进行调整。各县保留决定其援助水平的灵活性,包括根据不同县的生活成本进行削减。该法律还澄清,“联邦官方贫困线”和“任何调整”指的是特定的联邦法规,并包括援助水平的法定变更。为了考虑不同的住房成本,对援助水平进行了县级特定削减。
Section § 17000.6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如果州授权委员会认定该县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可以提供低于通常要求的财政援助。援助可以削减至不低于1991年联邦贫困线40%的水平,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且不能完全取消强制性援助。
委员会评估财政困难,并可批准最长36个月的削减期,该期限可能续期。申请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多个申请待决,决策截止日期可能会延长。
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县可以维持削减后的援助,例如确保有就业能力的人至少获得六个月的援助,并在援助削减实施后六个月内参加“福利转就业”计划。委员会可以采纳紧急规章以促进这些规定。
Section § 17000.51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加州各县不能将每月最高40美元的实物医疗援助作为替代其向贫困人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责任的方式。明确规定各县仍必须履行其对贫困个人的义务,并且这种实物援助不应影响个人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资格。如果法院裁定这些规定导致了州强制的地方项目,则本规定将不予适用。本条款重申了现有法律,并未改变其旨在赋予各县每月减少40美元一般援助金的选项的意图。
Section § 17001.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各县就居民获得一般援助(GA)的资格和援助金额设定一些规定。各县可以决定人们是否必须在该县居住最多15天才能获得一般援助,但不能要求申请人拥有地址,以此保护无家可归的申请人。各县还可以减少对与一名或多名无亲属关系或无法律责任的人共享住房的申请人的援助,削减金额取决于其室友数量。
如果一个有工作能力的人获得了三个月的一般援助,但随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或不接受工作机会,县政府可能会停止其援助最多180天。如果提供了培训或就业机会,各县可能会将有工作能力的人每年获得援助的期限限制在三个月。立法分析师将研究这些政策对无家可归者和一般援助受助人的影响。
各县可以提供现金、实物支持,或通过凭证或支票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支付。这种灵活性旨在根据受助人的具体需求调整援助方式。
Section § 17001.6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要求非公民或非国民的普通援助受助人的法定担保人签署协议,偿还所提供的任何援助。如果担保人未能偿还,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资金。县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法律措施来强制执行此偿还。
除非县指南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律不允许县惩罚或减少向受助人提供的援助。
Section § 17001.7
本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如何影响非公民申请人在美国获得普通援助的资格。它允许各县在非公民进入美国后的三年内,将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财务状况。这包括评估担保人的收入并允许某些扣除,同时因担保人信息不正确而导致的任何超额支付,由担保人和申请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放弃了其支持义务,或者申请人属于某些移民类别(如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则存在例外情况。此外,某些个人可能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例如具有特定难民或庇护身份的人。
Section § 17001.8
本法规概述了普通援助的资格,重点关注那些非美国公民或国民且通过担保进入美国的人。如果他们的担保人签署了经济担保书,这些人可能在入境后的五年内不符合援助资格,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担保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担保人去世或担保组织解散。
法规明确指出,某些个人,例如因特定美国移民法典获准入境或获得庇护的人,不受此五年不符合资格期的限制。该法律在联邦法律禁止向受担保的非公民提供援助时生效,并只要该联邦法律有效就一直保持有效。社会服务局局长负责确定并记录本条款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Section § 17001.9
这项法律是关于居住在县内需要医疗护理的非公民。如果他们不是公民或国民并且有担保人,担保人可能需要签署协议,偿还县为他们提供的任何非紧急医疗护理费用。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且县支付了费用,县可以向担保人追讨费用,就像这是一份合同一样。如果非公民符合Medi-Cal的资格,县不必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难民、与担保人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或者担保人死亡。这项法律只有在联邦法律停止通过Medi-Cal为这些受担保的非公民提供保障时才生效。
Section § 17001.51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有合理怀疑某人存在药物或酒精依赖时,要求申请或接受一般援助福利的成年人接受药物或酒精滥用筛查。县必须保留此怀疑的记录。
如果某人经过筛查并被发现需要治疗,县可以要求其参与治疗计划作为接受援助的条件,但前提是该计划对该人免费提供。
Section § 17004
Section § 17005
如果两个县就哪个县应负责照顾一个无力自给自足的人存在分歧,任何一个县都可以请求该部门解决争议。该部门的决定是最终的,并且两个县都必须接受。
Section § 17006
这项法律规定,各县监事会必须调查和监督所有公共援助申请。他们需要定期探访接受援助的人,并设法帮助他们自立。他们必须保存这些活动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是保密的。只有少数官员,如大陪审团或州机构,才能查阅这些记录。公民可以要求获取关于所提供援助的金额和类型的信息。
然而,某些例外情况允许县福利部门雇员与执法部门共享机密信息。如果犯罪发生在福利办公室或涉及福利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在执勤),并且与他们的工作相关,他们可以披露详细信息。共享的信息仅限于申请人的姓名、体貌特征和地址。
Section § 17006.1
Section § 17006.5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在存在重罪或轻罪逮捕令的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接受援助人员的特定信息。这包括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执法部门必须正式请求这些信息。社会服务申请人和受助人必须被告知,如果对他们发出了逮捕令,他们的信息将不再保密。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故且执法部门需要帮助识别其身份,也可以共享此类信息。如果通过审查社会服务申请或资格调查的正常程序发现逮捕令,信息也可以被披露。该法律不允许公布所有公共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名单。
Section § 17007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就提交监护或财产托管申请,或任何相关的公务行为收取费用。但是,如果县雇员担任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他们可以全额报销其费用。如果县官员或雇员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县可以垫付必要的开支和保证金保费,这些费用随后将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中偿还。
Section § 17008
Section § 170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级官员可以拒绝向那些被法院或特别听证会认定通过撒谎或误导当局来获取或增加经济援助的个人提供援助。这可能包括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以操纵资格或福利金额。然而,任何丧失资格的期限都将限于法院或听证会所确定的期限。
Section § 17016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正在逃避法律制裁,以避免因重罪而被起诉、惩罚或监禁,则不符合获得援助的资格。如果他们违反了缓刑或假释条件,本规定也适用。但是,如果总统赦免了他们的行为,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020
Section § 17021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某些寻求援助的个人的资格规定。如果某人因达到48个月的限制而不再符合援助资格,他们将无法获得进一步的援助,直到其所有子女年满18岁或以上。此外,如果某人受到制裁或处罚,在此期间他们也不符合援助资格。然而,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医疗保健福利。本法规将于2022年5月1日或当其自动化实施准备就绪时失效,并将在次年年初被废止。
Section § 17021
如果您已达到领取某些援助的60个月期限,并且您的所有子女都未满18岁,那么在他们全部年满18岁或以上之前,您将无法获得更多援助。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子女领取援助,但由于受到处罚而自己不符合资格,那么您也无法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但是,此规定不影响医疗保健福利。这些变更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或者在所需系统准备就绪后生效,以较晚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