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0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主计长每月如何将资金分配给地方健康信托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它具体阐述了精神健康资金从销售税账户分配到每个地方管辖区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的过程。各县根据附表中列出的具体拨款百分比接收资金,这些资金将作为未来财政年度的基准拨款。

此外,本节还描述了每个管辖区为州立医院服务进行报销的支付义务,各县可以选择不同的报销方式。如果各县选择使用替代报销方式,必须通知主计长,并且此类决定对该财政年度具有约束力。如果各县未能履行报销义务,主计长可以暂停拨付其资金。

各县为精神健康服务报销的金额不应超过既定附表中的规定。此外,还有关于调整拨款的规定,以确保各县获得相当于其历史拨款设定百分比的最低基线资金。

每个月27日或之前,主计长应根据以下附表,将当月15日存入地方收入基金中销售税账户的精神健康子账户内,且未支出和未预留的款项,分配至每个地方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的精神健康账户。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a)(1) 附表A—州立医院和社区精神健康拨款。
拨款
管辖区
百分比
阿拉米达  ........................
4.882
阿尔派恩  ........................
0.018
阿马多尔  ........................
0.070
比尤特  ........................
0.548
卡拉维拉斯  ........................
0.082
科卢萨  ........................
0.073
康特拉科斯塔 ........................
2.216
德尔诺特  ........................
0.088
埃尔多拉多  ........................
0.285
弗雷斯诺  ........................
2.045
格伦  ........................
0.080
洪堡  ........................
0.465
因皮里尔  ........................
0.342
0.026
锡斯基尤  ........................
0.137
索拉诺  ........................
1.027
索诺玛  ........................
1.068
斯坦尼斯劳斯  ........................
1.034
萨特/尤巴  ........................
0.420
特哈马  ........................
0.181
特里尼蒂  ........................
0.055
图莱里  ........................
0.941
图奥勒米  ........................
0.121
文图拉  ........................
1.472
约洛  ........................
0.470
伯克利  ........................
0.190
三城  ........................
0.165
根据附表A为1991-92财政年度分配的款项,应视为1992-93财政年度的基本分配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 根据附表B分配的资金应予增加,以反映根据(c)款第(1)项为精神疾病机构分配的百分比的增加。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3) 主计长应根据卫生保健服务部主任按照第4095条(c)款规定制定的百分比附表,向各县分配三百七十万美元($3,700,000)。根据附表A分配的资金应予增加,以反映本附表的加入。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4)(A)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修订附表A,以恢复各县与多县区域项目相关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4)(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修订附表A,以设立各县1994-95财政年度及此后财政年度的精神健康基本拨款,确保各县的精神健康基本拨款不低于1989-90财政年度拨款的75%。前第17605.05条(c)款规定的资金应为此目的使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b)(1) 附表B—州立医院支付附表。
根据附表A分配的款项中,各县市应向审计长偿付,以偿付给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仅适用于1991-92财政年度,金额等于附表B中确定的金额的九分之一,该金额已根据第4330条(a)款(2)项、《刑法典》第1370条(b)款(1)项(C)目和(c)款(2)项(B)目,以及《刑法典》第1372条(a)款(3)项(C)目和(f)款进行修订以反映调整。偿付款项应在每月24日到期,首次付款应在1991年10月24日到期。在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每月偿付款项应为该县与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签订的州立医院服务合同总金额的十二分之一。如果任何财政年度的7月1日之前,某县尚未与州立医院部签订合同,每月偿付款项应等于前一财政年度提供给该县的床位数乘以州立医院部确定的当前州费率的十二分之一。
第一年
州立医院
管辖区
扣款
阿拉米达  ........................
$ 15,636,372
伯克利市  ........................
0
阿尔派恩  ........................
95,379
阿马多尔  ........................
148,915
比尤特  ........................
650,238
卡拉维拉斯  ........................
100,316
科卢萨  ........................
189,718
杜拉雷  ........................
675,707
图奥勒米  ........................
304,328
文图拉  ........................
3,378,533
约洛  ........................
1,169,492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A) (i) 在1992-93财政年度期间,县可选择授权主计长每月按比例偿付精神卫生设施基金的州立医院账户,以代替进行第 (1) 款所要求的报销。该比例通过将县根据附表B应偿付的金额与根据附表A预计分配给县的总金额之比,乘以县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精神卫生账户中可供存入的资金来计算。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A)(ii) 该报销应在主计长向地方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拨款的同一天每月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A)(B) 在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月应报销的金额应通过将县的州立医院服务合同金额与根据附表A预计分配给县的金额之比,乘以县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精神卫生账户中可供存入的资金来计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A)(C) 根据县的选择向精神卫生设施基金进行的所有报销、存款和转账,均应视为对地方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的存款。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3)(A) 县应在根据第 (2) 款作出选择后,于1991年10月15日前书面通知主计长。该选择对该财政年度具有约束力。县在作出选择之前已分配的按比例份额,应从后续月份的分配中扣留,直至支付完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3)(A)(B) 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县应在根据第 (2) 款作出选择后,于作出选择的财政年度的7月1日前书面通知主计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4) 无论县选择何种报销方案,任何县均不得被要求向精神卫生设施基金报销超过附表B中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已根据第4330条 (a) 款第 (2) 项的调整进行修改。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1) 对于1991-92财政年度,主计长应从10月开始,每月从地方收入基金销售税账户的精神卫生子账户向每个地方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的精神卫生账户分配,分配金额为根据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精神疾病机构分配计划分配给县的金额的九分之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2) 每个县应每月向主计长转交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计划中确定的金额的九分之一。这些报销应在适用月份的第24天到期,首次付款应在1991年10月24日到期。这些金额应存入精神卫生设施基金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3)(A) (i) 在1991-92财政年度期间,县可选择授权主计长向精神卫生设施基金中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每月报销按比例分摊的份额,以代替执行第 (1) 款所要求的报销。该份额的计算方式为:将县根据附表 B 规定应偿还的报销金额与根据附表 A 预计分配给县的总金额之比,乘以县健康福利信托基金中精神卫生账户可供存入的资金。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3)(A)(ii) 报销应每月进行,并在主计长向地方健康福利信托基金拨款的同一天完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3)(A)(B) 在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每月报销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将县精神卫生服务合同金额与根据附表 A 预计分配给县的金额之比,乘以县健康福利信托基金中精神卫生账户可供存入的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3)(A)(C) 根据县的选择向精神卫生设施基金进行的所有报销、存款和转账,应被视为存入地方健康福利信托基金。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4)(A) 县应在根据第 (3) 款作出选择后,于1991年10月15日前书面通知主计长。该选择对该财政年度具有约束力。县在作出选择之前已分配的按比例分摊份额,应从后续月份的拨款中扣留,直至支付完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4)(A)(B) 对于1992-93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县应在根据第 (2) 款作出选择后,于作出选择的财政年度的7月1日前书面通知主计长。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c)(5) 无论县选择何种报销方案,任何县均无需向精神卫生设施基金中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报销超过州精神卫生部根据第 (1) 款制定的附表中所列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d) 在任何县不符合 (b) 款第 (1) 项或 (c) 款第 (2) 项要求的情况下,主计长应扣留根据 (a) 款分配的资金,扣留金额为应尽义务的金额,并将扣留的资金转入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便酌情存入州立医院账户或精神卫生设施基金中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

Section § 176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精神卫生设施基金,该基金包含两个账户:州立医院账户和精神疾病机构账户。这些账户中的资金持续拨付给特定的州政府部门。州立医院账户向州立医院部提供资金,用于运营州立医院的相关开支。同时,精神疾病机构账户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拨款,用于管理处理精神疾病的机构。这些资金每月发放,不受财政年度或常规政府拨款程序的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05(a) 特此设立精神卫生设施基金,该基金应设以下账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05(a)(1) 州立医院账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05(a)(2) 精神疾病机构账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05(b) 存入州立医院账户的资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仍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每月拨付给州立医院部,用于根据第4部第2章(第4330条及后续条款)产生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05(c) 存入精神卫生设施基金的精神疾病机构账户的资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仍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每月拨付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根据第4部第5章(第5900条及后续条款)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76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医院部从普通基金借款,最高可达一亿美元,以解决因县级报销延迟造成的现金流问题。如果该部门借款,州审计长负责使用存入州立医院账户的资金偿还贷款。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贷款仍未偿清,该部门必须确定是否有县未能支付其应付的医院服务费用。随后,该部门将向该县开具账单,如果在60天后仍未支付,审计长可以从该县的精神卫生账户中扣款。如有必要,可以从其他州账户中提取额外资金。

Section § 176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2011-12财政年度的具体资金分配。它指出,除某些例外情况外,通常会拨给心理健康子账户的资金,在7月15日之后将转而拨给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这些转拨的资金将由各县用于支付对CalWORKs补助金的增加贡献,这些补助金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此外,法律规定这些资金不能转让,也不能用于计算未来的增长分配。同时,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心理健康账户仍将每月向心理健康子账户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11-12财政年度,除 (c) 款所述资金外,根据本章或1991年法规第89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产生的、原本应在7月15日之后存入心理健康子账户的任何资金,应转而存入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0(b) 根据 (a) 款存入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的所有资金,应由获得这些资金分配的每个县和市县使用,用于支付增加的县级对CalWORKs补助金成本的贡献。根据本节,每个县的年度总贡献应等于该财政年度存入该县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的资金总额。CalWORKs维持努力子账户不受第17600.20节的可转让性规定的约束,且不应计入根据第7条(从第17606.05节开始)计算的增长分配。根据本节,每个县的贡献应是根据第15200节要求的分摊成本之外的额外贡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1.20(c) 根据政府法典第30027节 (a) 款,应有每月拨款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心理健康账户拨给心理健康子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