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立了一个在县级层面围绕儿童健康倡议展开的计划的名称,即“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CCHIP)。

本章定名为“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CCHIP),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15850.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的具体定义。它阐明“行政成本”指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费用,“申请人”指县或医疗系统等实体。“部门”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儿童”指19岁以下的任何人,而“综合健康保险覆盖”包括《社会保障法》下的一项明确福利,特别是针对精神健康条款进行了调整。

“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CCHIP)和“县级组织医疗系统”描述了具体的医疗计划。“基金”是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地方倡议”是县级组织的医疗计划。“可选目标低收入儿童群体”和“准入计划”与Medi-Cal准入计划下的特定人群和项目相关。最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a) “行政成本”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7ee(a)(1)(D)节所述的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b) “申请人”指县、县级机构、地方倡议或县级组织医疗系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c) “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d) “儿童”指19岁以下的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e) “综合健康保险覆盖”指《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1397cc)第2103节规定的覆盖范围,且应等同于通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为州雇员提供的、在适用项目计划年度之前最近一个计划年度的覆盖范围,但计划可以为精神健康福利下提供的住院医院护理提供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申请人可以同意一项治疗计划,其中每个住院日可以替代两个住院治疗日或三个日间治疗项目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f) “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或“CCHIP”指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g) “县级组织医疗系统”指根据本分部第3部分第7章第2.8条(自第14087.5节起)和《健康与安全法》第101分部第4部分第3章第1条(自第101675节起)实施的医疗系统。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h) “基金”指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i) “地方倡议”指由县政府或多个县政府组织或指定,或由利益相关者组织,并由部门指定区域,旨在向符合条件的Medi-Cal受益人提供综合医疗保健的预付医疗计划。根据第14018.7、14087.31、14087.35、14087.36、14087.38和14087.96节设立的实体均为地方倡议。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j) “可选目标低收入儿童群体”指《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1396d(u)(2)(B))第1905(u)(2)(B)节和第14005.26节所述的人群。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k) “准入计划”指第2章(自第15810节起)下的Medi-Cal准入计划。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1(l) “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根据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或第8章(自第14200节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5850.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计划向本章设立的新计划的过渡。截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人,必须在类似标准下继续参与。如果一个县决定不为其在该计划中的部分提供资金,州政府将介入,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费用。2010 年 3 月 23 日之后,不得有新的申请人加入该计划。本法律仅在联邦资金不受威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联邦努力维持要求不再适用于本州,本法律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截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每个根据《保险法》第 2 编前第 6.4 部分(自第 12699.50 条起)的规定,参与 CCHIP(前身为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的申请人,应当参与本章设立的计划,维持至少与 2010 年 3 月 23 日生效的对符合条件个人同样有利的资格标准、方法和程序,并以符合《社会保障法》第 2105(d)(3) 条(42 U.S.C. Sec. 1397ee(d)(3))规定的努力维持义务的方式。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b)(1) 如果截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参与 CCHIP(前身为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的申请县,选择停止为根据第 15852 条产生的计划支出中的非联邦份额提供资金,本部门应在该申请县内按照 (a) 款的规定管理该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普通基金应提供与本部门根据 (1) 项产生的所有支出总非联邦份额等额的资金。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b)(3)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b)(3)(2) 项所述的非联邦份额资金应存入根据第 15852 条设立的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且这些资金应由本部门用于与该条规定一致的其他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本条颁布之日起,本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其他申请人参与本章规定的计划,除了截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已参与的申请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d) 本条仅在联邦财政参与未受损害且已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的情况下有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0.5(e) 本条应在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105(d)(3) 条(42 U.S.C. Sec. 1397ee(d)(3))规定的努力维持义务不再适用于本章规定的州之日失效。

Section § 15852

Explanation

县级健康倡议配套基金在州金库中持续运作,接受政府间转移等资金。这些资金有助于满足通过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和其他获批提案获得联邦财政支持所需的联邦配套要求。

这笔钱一旦存入,将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始终可用,并且必须用于本条所述的目的。

该部门负责管理该基金,以增加加州获得联邦资金的机会,并支付与某些提案相关的费用,特别是那些旨在扩大无保险人员医疗服务的计划。该部门管理此计划的费用也将从基金中获得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a) 县级健康倡议配套基金特此在州金库内继续存在。该基金应接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政府间转移的资金,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a)(1) 通过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1397aa条及后续条款)第21分章)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非联邦配套资金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a)(2) 根据第15853条 (e) 款批准的提案相关的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a)(3) 根据第15850.5条 (b) 款的州普通基金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应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且仅应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c) 该部门应管理本基金和本章的规定,明确目的是允许地方或州资金用于促进提高本州利用加州可获得的联邦资金的能力,以及用于与根据第15853条 (e) 款提出的提案相关的费用,或用于根据第15850.5条 (b) 款 (1) 项由该部门产生的费用。联邦资金应在其授权到期前用于旨在改善和扩大无保险人员医疗服务的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2(d) 该部门应从基金中获得报销,以支付管理该计划的费用。

Section § 1585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申请人提出资金计划,为加州符合特定收入限制和公民身份要求的儿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这些计划可以覆盖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317%或411%(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的儿童,以及不符合Medi-Cal等现有特定健康项目资格的儿童。

申请人必须确保至少一年的资金,并符合联邦豁免或州计划的要求。提案可以包括医疗、牙科、视力或心理健康服务的覆盖,旨在将这些儿童纳入健康保险项目。如果儿童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则必须有具体条款确保通过该项目进行转介和病例管理。

实施取决于联邦批准。如果因2024年选举中的选民决定而满足特定条件,本节最早可能在2025年1月失效,随后被废止。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 提供政府间转账的申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旨在为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所设项目参与者适用的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要求,且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317%(或经申请人选择,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411%)的任何儿童提供全面健康保险覆盖。这些特定地理区域的联邦贫困线水平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公报》上按季度公布,并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e)(14)节(由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增补,并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及任何后续修正案修订)的要求确定、计算和评估。此外,该儿童还需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A) 不符合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或“Access”项目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B) 根据第3部分第7章(从第14000节开始)的规定,不符合无分摊费用的Medi-Cal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2) 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明确其将提供覆盖的收入水平,即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411%。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3) 政府间转账金额仅限于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b) 提案应保证申请人至少一年的政府间转账资金,其水平应确保符合任何适用的已批准联邦豁免或州计划修正案的要求,以及部门对拟议项目稳健运营的要求,并应每年承诺全额资助必要的政府间金额或退出该项目。部门可以利用从最新联邦人口普查、联邦消费者支出调查或其他来源获得的数据,识别与全国水平相比生活成本或住房成本更高或对额外医疗服务需求更大的特定地理区域。提案可以包括一个用于外展和资格认定的行政机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c) 申请人可以在其提案中包含对根据“Access”项目或Medi-Cal项目作为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受益人而符合资格的儿童所提供的医疗、牙科、视力或心理健康服务的报销,前提是这些服务是旨在将所服务儿童纳入“Access”项目或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的整体项目的一部分,并具有可衡量的目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d) 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从第123800节开始)的规定,儿童被确定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下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治疗福利资格,则根据本章向该儿童提供服务的健康、牙科或视力计划不负责提供或支付该儿童的这些授权服务。申请人的提案应包含条款,以确保健康、牙科或视力计划合理认为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服务资格的儿童被转介至该项目。如果儿童被发现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加州儿童服务项目应提供病例管理和服务的授权。由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授权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应由该项目的指定提供者和经批准的特殊护理中心执行,并经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批准。根据本章,申请人提案中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应向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服务资格的儿童提供。

Section § 15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申请资金,为特定地区符合特定收入和居住标准,但又不符合Medi-Cal等其他项目资格的儿童提供健康保险。这些儿童必须通过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和家庭收入限制的健康保险计划获得保障。该机构必须承诺为该项目提供至少一年的资金,并明确其将覆盖的收入水平。该项目将儿童的资格延长至五岁,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自动重新注册。

如果获得批准,该机构必须确保与加州儿童服务等联邦项目合作,并且不能将资金用于这些项目已涵盖的服务。实施该项目需要联邦批准和州拨款。该项目将于2025年或2026年生效,具体取决于选民批准和立法时间。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 提供政府间转移资金的申请人可向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旨在为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所设项目参与者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要求的任何儿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覆盖,且其家庭收入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水平的317%,或经申请人选择,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水平的411%,该水平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公报》上按季度公布,并按照《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a(e)(14)节的要求确定、计算和评估,该节由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增补并由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及任何后续修正案修订,且该儿童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A) 不符合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或“Access”项目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1)(B) 根据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节起)的规定,不符合无需分摊费用的Medi-Cal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2) 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明确其将提供覆盖的收入水平,即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水平的411%。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a)(3) 政府间转移资金的金额仅限于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b) 该提案应保证申请人至少一年的政府间转移资金,其水平应确保符合任何适用的已批准的联邦豁免或州计划修正案的要求,以及部门对拟议项目稳健运营的要求,并且应每年承诺全额资助所需的政府间资金,或退出该项目。部门可以根据最新联邦人口普查、联邦消费者支出调查或其他来源的数据,确定与全国水平相比,生活或住房成本更高或对额外医疗服务需求更大的特定地理区域。提案可包括用于外展和资格认定的行政机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c) 申请人可在其提案中包含对根据“Access”项目或Medi-Cal项目作为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受益人而获得医疗、牙科、视力或心理健康服务的儿童的报销,前提是这些服务是旨在将受服务儿童纳入“Access”项目或可选的特定低收入儿童群体的整体项目的一部分,并具有可衡量的目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d) 如果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的规定,儿童被认定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下符合条件的医疗状况治疗福利资格,则根据本章向该儿童提供服务的健康、牙科或视力计划,不负责提供或支付该儿童的那些授权服务。申请人的提案应包含条款,以确保健康、牙科或视力计划合理认为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服务资格的儿童被转介至该项目。如果儿童被发现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加州儿童服务项目应提供病例管理和授权服务。经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授权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应由该项目的指定提供者和经该项目批准的特殊护理中心执行,并经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批准。申请人提案中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应根据本章提供给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服务资格的儿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e)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申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提案,旨在为以下儿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覆盖:其覆盖范围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项下资助条件的儿童,或一部分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项下资助条件的儿童和一部分不符合该资助条件的儿童。为获得部门批准,这些提案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e)(1) 符合本章项下资助的所有适用要求,但不包括通过《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获得资助的可用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e)(2) 规定由部门通过服务于Medi-Cal计划的行政基础设施以及通过服务于Medi-Cal计划的医疗服务计划来管理儿童的覆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f) 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g)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先前根据《保险法》第二编原第6.4部分(自第12699.50条起)提交给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并获得其批准的申请的地位,不应因部门根据本章承担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先前履行的职责而改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h) 如果主任在任何时候确定本条所述计划的资格标准可能危及本州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该法案的任何修订或延期,或任何影响联邦财政参与的类似联邦立法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能力,主任可以修改资格标准,以使本州能够获得该联邦财政参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i)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以及《保险法典》第二编第6.2部分第4章(自第12693.25条起)和第9章(自第12693.7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j) 对于根据本条被认定符合资格的任何儿童,他们应持续符合资格,直至年满五岁。在儿童年满五岁之前,不得进行资格重新认定,除非部门或县拥有事实表明家庭已请求儿童自愿退出、儿童已死亡、儿童不再是本州居民,或儿童最初的入学是基于州或县的错误,或归因于儿童或其代表的欺诈、滥用或伪证。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1) 本条的实施取决于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1)(A) 部门已根据 (f) 款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1)(B) 州议会已拨款用于实施本条,此前已确定2024-25财政年度及后续财政年度有持续的普通基金资源可支持本条的持续实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1)(C) 部门已确定系统已编程以实施本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k)(2) 部门应发布一份声明,证明 (1) 款中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日期。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声明,并向州务卿、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和立法顾问提供该声明的副本。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3(l)(1)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的全州大选中批准在本部第三部分增加第7.5章(自第14199.100条起),本条应于2025年1月1日或部门根据 (k) 款 (2) 项认证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5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与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评估旨在为儿童提供健康计划的申请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计划的覆盖范围广度(如医疗、牙科和视力福利)、公众宣传工作、申请简便性、与 Medi-Cal 的协调、尽量减少重叠、服务提供者能力、与学校的合作以及资金细节。它还关注尽量减少用政府福利替代私人保险,以及在联邦资金用尽后地方资源的未来使用。资金资格遵循 Medi-Cal 的收入规定,并且只能使用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但也有一些例外。部门可以每年批准或拒绝项目资助,无需竞争性招标程序,并且合同无需总务部额外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 部门应与相关方协商,制定评估申请人提案的标准,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1) 提案中描述的计划提供全面覆盖的程度,包括医疗、牙科和视力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2) 提案是否包含宣传部分,以告知公众其向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健康保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3) 提案中申请参与和确定参与其计划资格的程序的简易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4) 提案与通过 Medi-Cal 计划提供的福利进行协调和保持一致的程度。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5) 提案与现有 Medi-Cal 行政实体进行协调和保持一致的程度,以防止行政重复和碎片化。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6) 提案中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服务符合条件人群的能力,以及提案包含部门定义的传统和安全网提供者的程度。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7) 提案打算与学区和县教育局合作的程度。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8) 申请人可用于实施其提案中描述的计划的资金总额,以及该金额中拟用于行政费用的百分比,以及州管理该提案的成本。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9) 提案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政府来源提供的医疗福利替代私人雇主健康保险覆盖的程度。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10) 在联邦资金耗尽后,地方资源可用于继续为地方医疗保健融资计划覆盖的人员或扩展福利提供任何当前计划扩展的程度。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11) 为确定申请人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资格,应适用以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11)(A) 拟议计划应使用目前用于 Medi-Cal 计划的相同收入计算方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a)(11)(B) 只能使用参与的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但是,部门可以允许符合本章宗旨的例外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b) 部门可全权酌情决定每年批准或不批准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c) 如果申请人根据本章提出的提案规定了根据部门签订的合同或按部门为申请人协商的费率提供的医疗计划或行政服务,则部门或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应免除任何与竞争性招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应在与根据第 14005.26 条 (p) 款签订的合同相同的程度上,免除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部门和申请人无需具体说明每份合同的承付款项,但可以根据预计或实际的参保人数向每份合同分配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为该项目拨款的金额,包括家庭缴费(如适用)。

Section § 15854.5

Explanation

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如果联邦法律允许,该部门可以选择免除订阅者缴款,这些缴款是订阅者为获得医疗保健承保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选择在某些承保期内不收取这些费用。

如果他们决定不收取费用,或者以后决定在未来某个时期重新开始收取费用,他们必须在针对相关财政年度的Medi-Cal地方援助估算中公布这一决定,该估算是州预算规划的一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5(a) 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尽管本章有相反规定,本部门可选择不为本章所述的承保目的在适用的承保期内征收订阅者缴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4.5(b) 如果本部门根据(a)款选择在适用的承保期内不征收订阅者缴款,或选择在后续承保期内恢复此类订阅者缴款,本部门应在已发布的Medi-Cal地方援助估算中明确该选择,针对受影响的州财政年度或多个年度,并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Section § 158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评估申请人提交的每份资金申请。他们必须遵循在另一节(第15854节)中找到的具体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每份申请。

部门应根据第15854条所述的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每份资金提案,并根据该标准批准或驳回该提案。

Section § 15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使用联邦资金和配套资金报销健康倡议项目的申请人。它将行政管理费用限制在 10%以内,除非有更多联邦资金可用;并要求申请人承担任何不符合联邦配套条件的资金,包括启动成本。如果资金不足,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管理注册的计划。如果联邦审计发现不当索赔,申请人必须偿还州政府。州政府不对与申请人已报销索赔相关的审计问题承担财务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a) 部门在批准一项提案后,如果该提案包含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42 U.S.C. Sec. 1397aa et seq.)规定的任何允许的联邦资金金额,则可向申请人提供报销,报销金额等于申请人为实施其提案中描述的计划所贡献的金额,加上适当且允许的联邦资金金额。县级健康倡议配套基金和配套联邦资金中,用于行政管理费用的支出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 10%,包括州管理该提案的费用,除非部门允许该支出与第 15862 节 (a) 款 (3) 项所述目的不需要的联邦配套资金的可用性相符,或者除非部门确定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对可用的联邦资金没有影响。部门可以审计申请人在实施其计划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确保支出符合本章规定。未能履行本章规定的财务参与义务的申请人不得获得报销。州的合理启动成本和管理该计划的持续运营成本应由申请资金的实体偿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b) 任何根据第 15853 节 (e) 款批准的计划,如果需要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规定不符合联邦配套条件的资金,则应向部门提供为该不符合联邦配套资金条件的承保部分提供所需资金的总额,包括合理的启动成本和管理该计划的持续运营成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c)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每个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计划,以限制其计划的初始和持续注册,以防其计划的资金不足以维持参与者的医疗保险覆盖。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d)(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州应根据 (2) 项和 (3) 项的规定,免受因根据本节向参与申请人支付款项而导致的任何联邦审计不予报销和利息(针对不予报销的索赔)的损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d)(2) 如果联邦审计不予报销和利息是由于任何参与申请人已就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他活动获得报销的索赔而产生的,部门应通过抵销或直接开票的方式,从提交不予报销索赔的参与申请人处追回与不予报销索赔金额和利息相等的款项。所有提交给部门的、适用于任何先前不予报销的服务、活动或索赔的后续索赔,均可暂停支付,直至联邦不予报销问题得到解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6(d)(3) 尽管有 (2) 项规定,如果联邦审计不予报销和利息是由于参与申请人已就与该参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代表其行事的实体所提供的服务或活动获得报销的索赔而产生的,则该特定参与申请人应使部门免受联邦审计不予报销金额和不予报销索赔利息的 100% 的损害。

Section § 15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医疗保健福利的医疗保健计划或健康保险公司,都必须获得加州管理式医疗保健部或保险部的官方许可,或者作为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运营。

Section § 1585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个部门在特定章节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可以管理资金支出方式,制定必要的规则,并通过各种沟通形式实施本章规定,直到正式法规到位。法规采纳后,该部门将遵循标准程序来制定它们。此外,该部门还需每六个月向立法机关报告进展,直到法规制定完成。它还可以签订合同,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 部门应管理本章的规定,并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1) 管理基金的资金支出。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2)(A) 必要时发布规章制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2)(A)(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在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应通过全县函件、计划函件、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章以及任何适用的联邦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直至法规被采纳。此后,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采纳法规。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每半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状态报告,直至法规被采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3) 签订合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58(a)(4) 行使所有合理必要的权力,以履行本章明确授予或施加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58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管理此项目(包括制定标准、审查申请和处理上诉)的费用,必须由项目基金或申请人自行承担。但是,部门也可以接受非营利团体、基金会或为健康活动提供拨款的政府机构的资助。

部门在执行本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章任何规定而制定标准和流程的费用、评估申请的费用,或处理或批准源于本章任何规定的上诉的费用,应从基金中支付或由申请人直接支付,但部门可以接受非营利团体或基金会,或为健康相关活动提供拨款的政府实体的资助来执行本章。

Section § 15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没有人自动拥有获得健康保险或医疗保健福利的权利或主张。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会承担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除非在另一节(第15850.5节)中另有说明。此外,对于申请人通过本基金或相关项目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或责任,州政府的责任不会超出基金资产所能覆盖的范围。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产生获得健康保险覆盖或医疗保健福利的权利或资格。除第15850.5节另有规定外,州政府不承担提供这些服务的任何费用。对于申请人在基金运作或本章授权项目中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承担的责任,州政府的责任不超出基金资产的范围。

Section § 15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需要通过申请豁免或修改州计划的方式,来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从而为特定项目争取联邦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并获得批准,并且需要申请联邦的配套资金。这些联邦资金属于“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SCHIP),地方资金将用于凑齐州政府需要提供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15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其条款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实施。首先,联邦财政支持必须可用并获得批准。此外,在履行了对现有参保者的承诺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的联邦资金必须有剩余。同时,必须专门为这些条款预留资金。最后,如果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金符合联邦支持的资格,部门可以接受其财政援助,以准备必要的联邦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a) 本章的规定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a)(1) 为此目的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a)(2) 联邦参与获得批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a)(3) 部门确定,在为所有现有参保者以及可能加入可选定的低收入儿童群体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资金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的联邦资金仍有剩余,并且在通过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篇第七章第二十一分章(自第1397aa条起))获得资助的范围内,为Medi-Cal获取计划和Medi-Cal计划提供资金后仍有剩余,具体由财政部估算确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a)(4) 专门为此目的拨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5862(b) 部门可以接受非营利团体或基金会为准备第15861条所述的联邦豁免申请或州计划修正案所需的资金,但仅限于该资金可能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范围。

Section § 15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加州政府部门是根据某个特定条款行事,否则加州政府不对本章引起的任何联邦资金问题或额外费用负责。如果有人根据本章获得了额外报销,但因此导致联邦资金减少或产生其他费用,那么该人必须承担这些费用。州政府可以向相关人员追回任何损失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15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各项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可执行。

本章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