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收养暴露于酒精和毒品以及艾滋病病毒阳性的儿童
Section § 16135
Section § 16135.1
本法律定义了在收养相关服务和支持中“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含义。这包括受母亲药物滥用或酒精使用影响的儿童,以及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儿童。这些儿童必须是法院的受抚养儿童,有收养计划,并且与预收养或收养照护者同住或计划与他们同住。法律还介绍了“TIES收养计划”,这是一个支持特殊需求儿童(特别是受药物滥用或艾滋病毒影响的儿童)收养的项目。此外,法律将“专业居家医疗护理”定义为由儿童医生指定、由经过健康专业人员培训的收养父母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6135.10
这项法律旨在为从法院系统收养接触过物质或酒精、或艾滋病毒阳性儿童的家庭设立支持计划。参与的县必须向这些收养家庭提供专门培训和支持服务。
该计划必须包括喘息服务,并且各县需要用非联邦资金承担这些费用的30%。只要符合州和联邦标准,各县可以使用一般基金、实物捐助或其他来源。从2011-12财政年度起,资金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
Section § 16135.13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特定收养项目的县向收养父母提供专项培训。该培训必须涵盖儿童发展、酒精和药物对胎儿及儿童的影响,以及照护有特殊医疗需求或残疾的儿童等主题。它还包括关于处理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照护者的自我照护,以及与产前接触物质的儿童相关问题的教育。县可以向收养符合条件儿童的亲属提供相同的培训。
Section § 16135.14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各县在收养儿童服务方面的职责。它规定每个县必须确定儿童是否符合特定服务的资格。一旦儿童被认定符合资格,县负责选择一个合适的收养家庭。此外,如果儿童的收养安置从一个参与县转移到另一个参与县,该儿童仍将有资格获得服务。
Section § 16135.16
本法律条款允许通过采纳TIES收养计划来满足其规定的要求。这是一个在法典相关章节中另有提及的具体计划。
Section § 16135.1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根据具体规定制定收养服务个案计划。他们还必须向准收养父母(包括照护儿童的亲属)提供各种非医疗支持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包括喘息照护,并且还可以涉及行为和性格管理培训、医疗和心理问题咨询以及教育倡导。
Section § 16135.25
该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收养家庭培训的程序和方案。它必须帮助各县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寻找和管理资金及服务,以在不浪费资金的情况下加强社会服务。各县应协同合作,确保这些儿童及其收养家庭获得协调一致的服务。该部门还将向希望设立此类项目的县提供信息。
Section § 16135.30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将接触酒精、毒品或艾滋病毒阳性的儿童安置到收养家庭。这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中的特定章节进行的。如果发生此类安置,收养父母必须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为儿童提供专业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