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 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59.110条获得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许可,并根据第11403.2条和第11403.3条有资格获得AFDC-FC福利金,申请人应从相关县获得认证,说明该机构将服务至少16岁但不超过18岁的寄养青年、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两者兼有,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1) 服务至少16岁但不超过18岁寄养儿童的项目应获得名为“未成年寄养儿童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2) 服务至少18岁但不超过21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项目应获得名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 未成年寄养儿童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应确认该项目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 项目参与者的入学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过往安置史、犯罪史、药物或酒精滥用史、当前优势、教育水平、心理健康史、医疗史、成功参与项目的前景以及工作经验。第602条所述的法院监护青少年和正在接受精神药物治疗的青少年应有资格被考虑参与该项目,不应因这些因素而被自动排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2) 该部门应审查入学标准,以确保这些标准足以保护参与者,并且不基于《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进行歧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3) 严格的雇佣标准,包括考虑员工的年龄、药物或酒精史以及与该年龄段人群合作的经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4) 一项旨在教育直接与参与者合作的员工了解安置在长期护理机构中该年龄段人群特征的培训项目,并旨在确保这些员工能够充分监督和辅导参与者,并为他们提供独立生活技能培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5) 详细的计划,用于监督被许可人照护下人员的安置情况。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6) 参与者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要求,并且被许可人和参与者同意本条的各项要求。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7) 向项目中的每位参与者提供津贴。对于独立生活的参与者,该津贴应足以供其购买食物和其他必需品。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8) 水电费、电话费和租金的支付系统。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 关于以下所有方面的政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A) 教育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B) 工作期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C) 储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D) 人身安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E) 访客,包括但不限于根据(5)款进行的安置审计员探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F) 紧急情况。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G) 医疗问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H) 纪律措施。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I) 育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J) 怀孕。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K) 宵禁。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L) 住房单元清洁。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M) 水电和电话使用。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N) 预算。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O) 家具保养。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P) 住房单元装饰。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Q) 汽车。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R) 借贷金钱。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S) 未经授权的购买。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T) 约会。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U) 终止服务的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活动或窝藏离家出走者。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V) 任何非参与者室友的批准。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0) 住房单元家具,以及参与者完成项目后家具处置的政策。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1) 评估参与者在项目中的进展,并向独立生活项目和该部门报告该进展。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2) 与当地实施的1998年联邦劳动力投资法(29 U.S.C. Sec. 2801 et seq.)项目建立联系,为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提供就业培训。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3)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项目个案经理与参与者的配备比例不得超过1比1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应确认该项目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1) 该项目为县所需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2) 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有能力有效且高效地运营该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3) 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愿意并能够接受安置机构安置的符合AFDC-FC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这些受抚养人需要该项目将提供的照护和服务水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4) 运营计划适合满足所确定人群的需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5) 保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项目个案经理与参与者的配备比例,不得超过1比12的共享平均个案量,并为每位青年指定一名首席个案经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6) 提供者已建立一个流程,如果县选择参与,该流程应包括县,以评估参与者是否可以与非参与者同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1) 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通知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其打算在14天内返回该安置点,或者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有理由相信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在14天内返回,则县可以继续批准向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支付款项,期限最长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缺席安置点的日历月中的14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2) 如果县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缺席期间继续支付最长14天的食宿和照护费用,则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不得发出搬离通知或填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项目中的位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3) 州社会服务部应发布指导意见,鼓励各县作为最佳实践,根据联邦法律,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暂时缺席项目期间继续批准支付款项,以防止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住房不稳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e) 就本节而言,“适用县”指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的行政办公室或分支行政办公室所在地县,或主要安置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