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长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区团体协商,实施一个统一、家庭友好型和以儿童为中心的资源家庭审批流程,以取代现有的寄养家庭执照发放、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对寄养家庭的认证、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作为寄养服务提供者以及批准监护人和收养家庭的多重流程。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1) 应自愿选择县作为早期实施县,以参与审批流程的初步制定。早期实施县应根据部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标准进行选择。在选择五个早期实施县时,部门应促进参与县在规模和地理位置方面的多样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2) 经部门授权后,其他县可以参与该计划的早期实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A) 根据部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标准,选择早期实施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B) 制定参与县提交实施计划、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资源家庭申请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C) 与县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 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县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A) 提交实施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B) 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C) 在制定实施计划时与县缓刑部门协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D)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E) 在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内接受资源家庭的申请。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A) 在该计划全州实施之前已完成执照或审批流程的已获批准的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持牌寄养家庭或已获批准的收养家庭,不应被视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对于未纳入该计划的家庭和设施,应继续执行其他适用的评估和监督流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A)(B) 在一个县实施该计划后,该县不应接受新的寄养家庭执照发放、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或潜在监护人和收养家庭的批准申请。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6) 部门可以豁免对该计划的早期实施和运作构成障碍的法规。部门根据本节豁免法规仅适用于那些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县或寄养家庭机构,且仅限于该计划的持续期间。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7) 本小节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效。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 就本条而言,“资源家庭”指已成功达到根据 (d) 小节通过的家庭环境评估标准和永久性评估标准,为经法院命令由公共或私人儿童安置机构安置的儿童,或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儿童提供照护所必需的个人或家庭。资源家庭应证明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A) 了解曾遭受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安全、永久性和福祉需求,有能力并愿意满足这些需求,包括保护需求,并愿意利用机构提供的支持资源,或已有的支持结构,或两者兼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B) 了解儿童的需求和发展,具备有效的育儿技能或育儿知识,并有能力在日常决策中作为一名合理、谨慎的父母行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C) 了解个人或家庭作为资源家庭的角色,并有能力与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合作实施儿童的个案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D) 家庭内部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家庭的稳定和经济安全。对于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资源家庭,此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豁免。就本分段而言,没有最低收入要求,并且申请人如果将依赖 (l) 分段所述的资金来支付因安置儿童而产生的额外家庭开支,不得因此原因被拒绝批准为资源家庭。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E)(i) 有能力并愿意提供一个促进正常童年经历并满足儿童需求的家庭环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F) 有能力并愿意满足儿童的需求,无论儿童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如何,并且,如果围绕这些问题出现困难,愿意获取县或寄养家庭机构提供的资源或其他可用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2) 就本条而言,除非另有规定,“儿童”一词包括第 11400 条 (v) 分段和 (aa) 分段 (1) 项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3) 获得资源家庭批准并非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第 309、319、361.45 或 727.05 条,或根据 (e) 分段将儿童紧急安置在资源家庭申请人处,并不赋予申请人获得资源家庭批准的权利。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 资源家庭应被视为有资格为院外安置的儿童提供寄养服务,并被批准进行收养和监护。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 尽管有 (A) 分项的规定,县可以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批准资源家庭照护特定儿童。如果申请人是与儿童有既定且重要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者儿童已根据 (e) 分段或第 309、319、361.45 或 727.05 条安置在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家中,则应考虑儿童特定批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ii) 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22 条 (g) 分段 (2) 项 (A) 分项 (iv) 款的规定,向已获得犯罪记录豁免的亲属授予儿童特定批准时,儿童的安置应根据第 11461.3 条获得资助,并且在该儿童与该亲属共同生活期间,该亲属不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资格。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iii) 对于其部落未行使其批准家庭权利的印第安儿童,县应根据第 361.31 条 (f) 分段和 1978 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的要求,将印第安社区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应用于该儿童的资源家庭批准。部门应参与部落协商程序并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款。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 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其他类似指令实施本款,并向各县提供关于本款一致实施的指导。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5) 就本条而言,“资源家庭批准”是指申请人或资源家庭成功达到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标准。此批准取代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三章(自第 1500 条起)颁发的寄养家庭执照、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06 条 (b) 分段所述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批准、监护批准以及收养家庭调查批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6) 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儿童最初、持续或收养性地安置在资源家庭或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与资源家庭建立儿童的法定监护权。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 尽管有第 (1) 至 (6) 款的规定,县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0.3 和 1558.1 条的规定,停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审查,如果申请人在前一年内曾被部门或县拒绝申请,或者申请人在前两年内曾被部门或县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县已确定先前拒绝、撤销或吊销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县可以继续审查申请。如果个人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资源家庭或设施之外,县应停止审查该个人的申请,除非该被排除的个人已根据本法典第 16519.6 条 (g) 款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9.53 条、第 1558 条 (h) 款、第 1569.58 条 (h) 款或第 1596.8897 条 (h) 款的规定获得恢复。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i) 如果申请人在书面通知后,未能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未尽善意努力完成申请,县可以停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i)(ii) 如果儿童根据第 309、361.45、727.05 条或第 16519.5 条 (e) 款 (1) 项的规定安置在申请人处,则 (i) 款不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D) 根据本款停止申请审查不构成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拒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 就本条而言,先前拒绝、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或排除的日期应为以下任一日期: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i) 维持行动通知或排除令的最终决定或命令的生效日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ii) 如果拒绝、撤销、吊销或排除的决定通知未被上诉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最终决定,则该通知上的日期。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8) 资源家庭应符合本条以及(如适用)第 6 部分第 6.3 章(自第 18360 条起)规定的批准标准,以保持批准。资源家庭应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以及适用法律,以保持批准。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9) 资源家庭可根据本条由县儿童福利部门或缓刑部门批准,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17 条由寄养家庭机构批准。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0) 资源家庭不得在其作为其住所的同一场所内,被许可经营《健康与安全法》第 1502 条所定义的住宅设施、《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9.2 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或《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8.01 条所定义的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的住宅护理设施。
(1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A) 在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之前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撤回之日起 12 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A)(B) 本款不排除县要求申请人完成某项申请活动,即使该活动之前已完成。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1) 部门应采纳与资源家庭的家庭环境和永久性评估相关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 资源家庭家庭环境评估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 (I) 对每位申请人以及居住在或经常出现在家中且未获指纹豁免的所有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清查,根据《家庭法》第 8712 条,并按照《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2 条 (b) 款的规定,利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2.1 条对儿童虐待中央索引的查询,并收到基于指纹的州和联邦犯罪者记录信息查询回复。犯罪历史信息应包括根据《刑法》第 11105.2 条的后续通知。
(II) 考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1条,对申请人以及居住在该住所或经常在该住所出现的任何其他成年人提出的任何经证实的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指控。
(III) 如果犯罪记录检查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所述的罪行,则应拒绝住所批准,除非该人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iv)条获得犯罪记录豁免。如果犯罪记录检查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B)分项或(D)分项所述的罪行,则不应批准该住所,除非已根据(IV)条获得犯罪记录豁免。
(IV) 如果资源家庭父母、申请人或(I)条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或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中规定的罪行被捕(民事处罚语言除外),则应适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d)款至(f)款中规定的犯罪背景调查条款。本节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要求豁免可由部门或县授予,如果该县已获得部门许可,根据第361.4条签发犯罪记录豁免,并使用目前用于寄养许可的豁免标准,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所规定。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V) 如果根据提交给司法部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确定,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或取消资格豁免后,该人已被判犯有或正在等待审判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或已被判犯有《刑法典》第243.4、273a、273ab、273d、273g或368条中规定的罪行,或重罪,则部门或县应通知资源家庭立即采取行动,将该人从资源家庭的住所中移除或禁止其进入。部门或县(如适用)可随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授予取消资格豁免。如果定罪或逮捕是针对其他罪行,资源家庭应在收到部门或县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将该人从资源家庭的住所中移除或禁止其进入,或要求该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寻求取消资格豁免。部门或县(如适用)应决定是否允许该人在住所中停留,直至作出取消资格豁免的决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ii) 对于批准资源家庭的公共寄养家庭机构,应采用(i)条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程序。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iii) 对于批准资源家庭的私人寄养家庭机构,应采用(i)条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程序,但司法部应公布联邦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搜索得出的适格性认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B) 住所和场地评估,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资源家庭住所环境评估标准应要求以下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 申请人应表明其理解受照护儿童的权利以及申请人保护这些权利的责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i) 资源家庭住所中居住的儿童总数不应超过资源家庭能够妥善照护的儿童总数,无论其身份如何,且不应超过六名儿童,除非寄养儿童的案件档案中记录的特殊情况允许资源家庭照护更多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6002条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的需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ii) 申请人应理解其作为一名合理且谨慎的父母的责任,并维持满足儿童需求的限制最少的环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 资源家庭永久性评估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A) 照护者培训,如分项 (g) 和 (h) 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 家庭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进行访谈,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历史、家庭动态以及对支持或资源的需求,以及风险评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 当申请人是已确定儿童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时,家庭评估应考虑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性质。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仅希望照护特定儿童的明确意愿不应成为拒绝批准的理由。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i) 照护者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酒精和其他物质的使用和滥用、家庭暴力和家庭内部暴力,以及分项 (c) 第 (1) 款中列出的因素。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ii) 县可与申请人审查和讨论全州儿童福利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以进行家庭评估,具体按照根据本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C) 完成与申请人或资源家庭与儿童实现永久性安置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 对于根据第 309、361.45 或 727.05 节紧急安置的儿童,家庭环境评估、永久性安置评估和书面报告应在安置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根据儿童的需求存在正当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B) 如果需要额外时间来完成家庭环境评估或永久性安置评估,县应记录延迟的减轻情节,并制定完成这些评估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C) 县应每季度向部门报告紧急安置家庭中家庭环境评估或永久性安置评估超过 120 天的数量,并总结这些延迟的原因。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 县只有在根据儿童的需求存在令人信服的安置理由时,才可将儿童安置在已成功完成家庭环境评估但尚未完成永久性安置评估的资源家庭申请人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A) 永久性安置评估和分项 (g) 第 (5) 款所述的书面报告应在儿童安置在家中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存在正当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B) 如果需要额外时间来遵守分项 (A),县应记录延迟的减轻情节,并制定完成永久性安置评估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C) 县应每季度向部门报告分项 (A) 的要求超过 120 天的申请人数量,并总结这些延迟的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2) 家庭环境和永久性安置评估,以及分项 (g) 第 (5) 款所述的书面报告,应在儿童根据第 309、361.45 或 727.05 节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存在正当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3) 对于根据本分项进行的任何安置,在资源家庭获得批准之前,AFDC-FC 资金将不可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4) 根据本分项安置的儿童应享有第 16001.9 节规定的所有权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5) 本节不限制县为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而对资源家庭申请人的住所进行必要频率检查的权力。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6) 本分项不限制县根据法律评估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并给予安置考虑,以及根据第 309、361.3、361.45、706.6 或 727.1 节安置儿童的义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 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1)(A) 在法规通过之前,通过发布具有与法规相同效力的书面指令来管理该计划。任何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1 篇第 1 分部第 7 章第 1 条(自第 700 节起)的指令,均应由司法部批准。这些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3) 了解有关精神药物的要求和最佳实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授权、益处、用途、副作用、相互作用、协助自我给药、滥用、记录、储存以及对服用精神药物儿童的代谢监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4) 了解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其历史意义、该法案所涵盖儿童的权利以及印第安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照护者在支持文化适宜、以儿童为中心的实践中的作用,这些实践尊重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部落成员身份的保留以及与部落社区和传统的联系。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5) 了解如何运用最佳实践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照护和监督。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6) 了解如何运用最佳实践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7) 了解不同的永久安置方案以及与这些方案相关的服务和福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i) 本节不排除县要求超出本节要求的培训。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1) 搬迁住所的资源家庭应保留其资源家庭身份,等待根据分节(g)第(6)款进行的更新结果。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A) 如果资源家庭从一个县搬到另一个县,该部门,或资源家庭已搬迁到的县,应向司法部提交书面请求,以转移该个人的后续逮捕通知,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条分节(h)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A)(B) 转移后续逮捕通知的请求应包含所有规定的数据要素和格式协议,根据该部门与司法部之间的书面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3) 在符合第(1)款要求的前提下,资源家庭应继续被批准进行监护和收养。本分节不限制县、寄养家庭机构或收养机构认定该家庭不被批准进行监护或收养,基于家庭情况的变化或家庭评估。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k) 该计划的实施应取决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E节 (42 U.S.C. Sec. 670) 资金的持续可用性,用于与根据该计划评估和批准的资源家庭安置儿童相关的费用。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l) 被安置在资源家庭的儿童有资格根据其评估的照护水平获得资源家庭基本费率,根据第11460、11461、11461.3和11463节。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m) 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批准相关的所有非联邦支出分摊比例应符合第10101节的规定。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n)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初次或后续犯罪记录信息和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处理或回应成本的费用,如本节所规定。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 除另有规定外,资源家庭应免除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1) 根据《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节起))制定的许可要求以及为实施该法案而颁布的所有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2) 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要求,如这些批准要求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所存在的那样。
(p)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p)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p)(1) 早期实施县应被授权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该计划应由每个县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实施。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 (i)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1节,该部门已将其许可权下放的县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许可寄养家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ii) 尽管有第(i)款的规定,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或如分段(C)所规定的,现有的许可和监督程序应继续执行,直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1节,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没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B)(i) 自2017年1月1日起,县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C) 寄养家庭执照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1条依法丧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D) 作为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依法丧失。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q)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认证寄养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所规定。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 部门可以设定参与条件,并选择和授权自愿提交实施计划和修订运营计划的寄养家庭机构,使其根据部门设定的要求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认证寄养家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应要求资源家庭在批准前和为保持批准,符合并保持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书面指令中规定的资源家庭批准标准和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2) 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实施资源家庭批准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3) 本节不限制部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第5条(自第1550条起)检查、评估或调查投诉或事件,或对寄养家庭机构提起纪律处分,或采取其认为对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必要的任何行动的权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4) 部门可以根据第11463条调整寄养家庭机构的AFDC-FC费率,用于实施本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5) 本款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效。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s) 部门或县有权从任何法院或执法机构获取任何逮捕或定罪记录或报告,以履行其职责,如本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所规定。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t) 根据本节批准的资源家庭,其批准将与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批准同时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