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 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A) 向寄养青年、社会工作者、缓刑官、部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组织、儿童权益倡导团体、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传播有关寄养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以及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寄养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列于第16001.9节。该信息应包括联系办公室的方法,以及与办公室的对话可能在必要时向其他人披露以充分调查和解决投诉的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A)(B) 在每两年一次的立法会议结束时,审查适用于寄养青年的法律修正案,并确定是否应在根据第 (8) 款编制的汇编中建议更新第 16001.9 节所列的权利。办公室应根据立法审查,更新根据 (e) 款第 (1) 项编制的标准化信息,以及根据 (A) 项编制的任何培训材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2) 接收由寄养儿童或代表寄养儿童提出的、与其照护、安置或服务相关的投诉,包括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难民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受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节起))或根据第5章第2条(第16519.5节起))监管的住宿设施和家庭中的儿童的投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3) 自行决定是否调查投诉,或将投诉转交其他机构调查。在决定调查投诉后,尝试在不使用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解决投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4) 在决定调查投诉人的投诉后,通知投诉人调查意向。如果办公室拒绝调查投诉或继续调查,办公室应将拒绝调查或继续调查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5) 向投诉人更新调查进展和解决投诉的尝试,并告知投诉人最终结果。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6) 记录投诉的数量、来源、起因、地点和性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7) 接收州教育部门关于通过统一投诉程序提出的寄养青年教育权利投诉的数据。
(8)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 汇编并向立法机构提供全年收集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办公室的次数、投诉数量(包括投诉类型和来源)、办公室进行的调查数量、调查投诉过程中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转介数量、待处理投诉数量,以及根据第 (7) 款从州教育部门收到的数据摘要。办公室应根据这些数据提出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B) 每年在部门确定的适当儿童福利会议、论坛和其他活动中展示这些汇编数据,这些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向立法机构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印第安部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组织、儿童权益倡导团体、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演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C)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B) 项所述组织的代表在提出任何旨在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时,应考虑这些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D) 汇编数据应在办公室现有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E) 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办公室发布本款所述年度数据汇编之外的数据、调查结果或报告。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9) 有权查阅州或地方机构以及与州和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的任何记录副本,这些记录是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并可会见或联系任何寄养儿童,无论其身处何处或在其他地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b) 经与相关个人委员会协商,该办公室可设立区域或地方寄养监察员办公室,旨在加快调查和解决投诉,但须遵守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规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1) 办公室从投诉中获取的信息,无论是否由办公室调查、转交其他实体调查,或被认定不属于适当的调查对象,均应根据相关的州和联邦保密法保持机密。根据州和联邦保密法不属于机密的信息的披露,仅在为履行办公室职责所必需时进行,包括在为办公室向立法机构以及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州和地方机构提供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提供解释和支持所必需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2) 监察员应保守向其投诉者或证人的身份机密,除非为使监察员能够履行(a)款的第(2)至(5)项(含)中规定的办公室职责而有必要披露。监察员不得披露根据相关的州和联邦保密法属于机密的记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3) 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第317条由律师代理,办公室可将投诉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履行第317条(e)款第(3)项下规定的义务。如果适当,办公室也可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分享办公室进行的任何调查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d) 办公室应向县、区域或地方寄养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行政和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制定与办公室使用的政策和程序一致的政策和程序。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1) 办公室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州内的印第安部落、寄养青年倡导和支持团体、代表儿童、家庭、寄养父母、儿童福利机构的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标准化信息,解释第16001.9条中规定的权利。该信息应以适合年龄的方式制定,并应反映寄养服务提供者在充分监督受照护儿童方面的责任的任何相关许可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2) 办公室、各县、寄养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方应使用第(1)项中制定的信息,在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0.91条、第27条和第16501.1条以及本条的规定,告知寄养儿童和青年其权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3) 办公室应衡量标准化材料的发布情况,旨在评估和改进寄养青年充分了解其权利的程度。这些数据应包含在根据(a)款第(8)项准备的汇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