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1) 健康社会决定因素、不良童年经历 (ACEs)、积极童年经历以及其他支持是儿童生命结果的关键决定因素。研究表明,ACEs 会对儿童发展产生持久、负面和永久性的影响。许多因素,包括遭受虐待或忽视、安置不稳定以及与家庭和自然支持的脱节,使得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特别容易受到 ACEs 的影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2) 研究还表明,针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量身定制的积极童年经历,可以减轻 ACEs 的影响。通过积极的童年经历,儿童可以发展、建立和培养优势及个人自主性,这可能有助于成功过渡到永久安置和成功的成年生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3) 通过为优势建设活动提供明确的资金,将有助于防止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产生更复杂的需求,并将有助于稳定儿童以及(如适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其家庭中的状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并符合联邦和州关于安置优先级的法律,这应包括安置在亲属、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安置在第 224.1 条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4) 优势建设活动应具有文化回应性、以家庭为中心、以永久安置为重点,并且,对于印第安儿童,应符合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5) 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创建一项计划,以在儿童和家庭团队的支持下,赋能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家庭,使其能够选择并决定实现优势建设目标所需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b) 兹设立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自第 11461 条 (h) 款 (9) 项所要求的日期起,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将适用于所有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等级已根据 IP-CANS 评估的完成情况,作为第 11461 条 (h) 款中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的一部分而确定。对于安置在第 11400 条 (w) 款所述环境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适用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而应在其费率中包含相当于优势建设资金第一级(Tier 1)的金额,如第 11461 条 (h) 款 (6) 项 (B) 分项 (ii) 子句所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1) “儿童和家庭决定”是指由部门设立的程序,旨在以符合年龄和发展的方式,赋能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及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使其能够根据 IP-CANS 评估工具,就满足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建设目标所需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组合做出决定。对于印第安儿童,该程序应以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依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2) “儿童和家庭团队”具有第 16501 条 (a) 款 (4) 项所述的相同含义,包括(如适用)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代表或印第安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3) “家庭”包括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以及亲属,除非少年法庭已根据第 366.26 条作出终止亲权令。“家庭”还包括资源家庭或部落批准的家庭,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代表和第 224.1 条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4) “支出计划管理人”是指与部门签订合同,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管理优势建设资金的实体。支出计划管理人应为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公司(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有效纳税人识别号的协会。部门在制定这些合同时应优先考虑非营利实体。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5) “支出计划报告”指根据(d)款第(5)项(B)分项要求的信息报告,由支出计划管理人编制,关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能力建设资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6) “能力建设”指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特征的成长或发展,在一种环境或通过一种外部因素,通过提供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为个人提供意义和福祉。对于印第安儿童,能力识别应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依据。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7) “能力建设资金”指根据第11461条(h)款第(2)项(B)分项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的一个费率组成部分,按每名儿童每月支付的金额,如(d)款第(1)项所规定,并根据IP-CANS评估确定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8) “能力建设支出计划”指儿童和家庭为使用“能力建设资金”而制定的计划,如(d)款第(3)项(A)分项所规定。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支出计划”指由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行选择适当支持而制定的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d) 根据“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确定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d)(1) “能力建设资金”将根据(b)款所述的每名符合条件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按每名儿童每月提供,具体根据以下分级费率表:
级别 1: $ 500
级别 2: $ 700
级别 3: $ 900 [0-5 岁]
级别 3+: $900 [6 岁及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 对于(b)款所述的每名符合条件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资金”将按第(1)项规定提供,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A) 除(B)分项另有规定外,自第11461条(h)款第(9)项规定的日期起,对于新进入寄养的儿童以及截至2027年7月1日所有其他处于寄养安置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包括安置在第11402条(d)款所述环境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资金”将根据IP-CANS评估确定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提供,并按照由部门确定的时间表执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B) 自第11461条(h)款第(9)项规定的日期起,相当于“能力建设资金”级别1的金额将提供给安置在第11400条(w)款所述环境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C) “能力建设资金”在支出计划管理人使用该资金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支付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之前,应被视为归州所有。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能力建设资金”应在其拨款的财政年度内使用。当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退出寄养时,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在有或没有少年法庭监督下与父母团聚,或通过收养、部落习俗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安置时,任何未使用的“能力建设资金”部分应在拨款财政年度结束前供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使用,并且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可以结转到拨款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D) 支出计划管理人使用“能力建设资金”支付的所有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应归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有或为其利益提供,即使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安置发生变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提供给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款项、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以确定个人在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福利或援助计划下的福利或援助资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 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在行使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权时,应根据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通过IP-CANS进行的优势和需求评估,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 为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制定一份优势建设支出计划。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应详细说明通过购买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使用优势建设资金所要实现的优势建设目标,并应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设立的项目标准和指南,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所属级别的优势建设资金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i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不得用于取代现有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来源用于为寄养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商品、服务、活动或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 选择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这些商品和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课外活动和设备、同伴支持、教育和高等教育材料及用品,以及对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具有文化意义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或有助于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与其原生家庭和社区建立联系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对于印第安儿童,则指与其部落建立联系。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 当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选择的商品、服务、活动或支持符合部门提供的关于优势建设资金允许用途的指导,且不会对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造成其他风险时,这些选择应被推定为合理和适当。优势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式不得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任何法院命令。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i) 对于永久计划是家庭团聚的儿童,儿童应在年龄和发展适宜的情况下,被授权在接受团聚服务的父母的积极支持下主导决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儿童应在年龄和发展适宜的情况下,被授权在其照护人的积极支持下主导决策。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ii) 对于非成年受抚养人,非成年受抚养人应被授权决定如何使用优势建设资金,以支持他们成功过渡到成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 儿童和家庭团队应负责以下两项任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A) 支持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在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中选择或感兴趣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并提供支持或建议,以选择活动来实现优势建设目标,这些目标应与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一致,并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对于14岁及以上的儿童,以及所有非成年受抚养人,应在年龄适宜的情况下,支持儿童主导和指导与优势建设资金使用相关的决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B) 在适用情况下,并根据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的意愿,与他们合作,当为优势建设支出计划选择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未能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时,协助选择和寻找符合这些指南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 每个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应有一名支出计划经理,协助儿童、家庭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经理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 根据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根据 (e) 款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以及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支付并(如需要)以其他方式促成采购为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i) 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款项可根据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提供的指导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直接支付给照护者、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ii) 款项应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的条款及时支付,以促进“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计划”的目标和宗旨、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提供的指导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B) 向儿童、家庭、非成年受抚养人、安置机构、寄养家庭机构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适用)提供一份支出计划报告,该报告至少包括一份逐项列出的月度报表,详细说明在前30天内使用“能力建设资金”购买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前30天内为每项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所花费的金额,以及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仍可用的资金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C) 遵守与部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能力建设资金”可供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按其预期用途使用,符合“能力建设支出计划”。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 部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1) 监督与支出计划经理签订的关于支出计划管理服务的合同,包括“能力建设资金”的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 制定项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A) 为该项目制定一套照护标准框架,包括促进儿童和家庭在关于最能满足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能力建设目标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决定上拥有更大自主决定权的标准,对于印第安儿童,这些标准应符合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并符合第224.1条 (f) 款所述的积极努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B) 为以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规划提供全面指导,支持儿童和家庭制定其“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对于印第安儿童,支持与儿童部落的参与,以确保“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充分考虑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对于14岁及以上的儿童(视年龄适当),以及所有非成年受抚养人,支持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主导与“能力建设支出计划”使用相关的决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C) 为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儿童和家庭团队、安置机构、寄养家庭机构、法院指定辩护人以及支出计划经理提供关于“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计划”的教育或培训以及信息材料,以确保理解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原则、能力建设、全面的以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规划、规划过程、青少年和青年成人发展中的自决原则,以及预算、服务和人员管理,对于印第安儿童,理解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任何材料或信息应符合其年龄特点,并应协助他们为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制定“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做好准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D) 关于支出计划管理者和优势建设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指南和培训,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确定在满足所有州和联邦要求时何时可以申请联邦财政参与的控制和文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E) 对旨在实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的允许或批准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性质和范围的描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F) 有资格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优势建设资金的实体或实体的资格,以确保其有效担任支出计划管理者的能力。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G) 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儿童和家庭团队,根据第16501条(a)款第(4)项(A)分项第(vi)条的规定,应儿童和家庭团队任何成员的要求,协助解决可能就优势建设支出计划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选择而产生的争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3) 在制定第(2)项所述的信息材料和指南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部落、儿童福利倡导者、提供者、现有或前寄养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照护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护理标准框架、教育、信息和培训材料以及与印第安儿童相关的指南的制定应包括与联邦认可部落的协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 安置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1) 将优势建设支出计划和支出管理者报告记录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个案计划以及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并向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照护者、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适用)提供报告副本,对于印第安儿童,则提供给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2) 应请求向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关于社区中可用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信息和支持,并且,如果需要,支持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取这些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安置机构应告知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当安置机构依法负责承担使用优势建设资金购买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费用时,并协助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选择其他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包括部门指南中描述的性质和范围的那些,旨在实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g) 部门应与根据第10553.1条与州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进行协商,以便该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实施本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h) 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从第11340条开始)的要求,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规定的程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i) 部门可以授予合同,以实施和维护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