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a) 州社会服务部应寻求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以获得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Title IV-E联邦财政参与,包括提交任何必要的州计划或修正案。在实施的前三年,经与各县和利益相关者协商,该部门应每年审查州的五年预防计划,并确定是否应进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群以及州预防计划中包含的基于证据的计划或服务。此外,该部门在此审查过程中应与部落协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b)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Title IV-E联邦财政参与,除非该部门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1) 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县,应支付提供这些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超出本章提供的任何州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2) 尽管有 (1) 款规定,州可以承担非联邦份额的成本和实施成本的一部分,但须经州资金拨款。根据本款获得州资金的县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综合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初级、二级和三级预防和干预策略及服务的连续统一体,以支持父母和家庭为其子女提供安全、稳定和有益成长的环境的能力,并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指示执行。服务连续统一体应包括文化上适宜且有回应的服务,这些服务应根据在儿童福利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家庭的需求量身定制,包括美洲原住民和阿拉斯加原住民家庭、有色人种家庭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酷儿及其他 (LGBTQ+) 儿童或青少年。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指示,及时通知该部门综合计划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取消或减少。在实施的第一年,县可以利用本款下的州资金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提供超出州五年预防计划或Title IV-E预防服务信息交换中心范围的、填补服务空白的预防和干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响应服务,并用于实施成本,方法是在县继续制定其综合计划期间,向该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 该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制定分配方法,以分配根据本章设立的预防服务计划的州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B) 除 (C) 项另有规定外,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如第16586节 (e) 款所定义)、为该计划执行的允许的行政活动以及计划实施成本。各县还可以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州资金支付根据本款所述综合计划提供的任何其他预防服务的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i) 该部门可以免除小型县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如第16586节 (e) 款所定义)的要求。获豁免此要求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根据县综合计划提供的其他预防服务的费用、为该计划执行的允许的行政活动以及计划实施成本。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i)(ii) 就本节而言,“小型县”包括以下所有县:阿尔派恩、阿马多尔、卡拉维拉斯、科卢萨、德尔诺特、格伦、因约、莱克、拉森、马里波萨、莫多克、莫诺、内华达、普卢马斯、圣贝尼托、塞拉、西斯基尤、特哈马、特里尼蒂和图奥勒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D) 各县应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记录和报告所有使用州资金的预防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4) 部门应与印第安部落协商,制定一项拨款方法,以便根据本章向已根据第10553.1条与州政府签订协议并选择根据本章提供预防服务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分配州政府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5) 根据本章分配的州政府资金不得取代现有项目的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d) 县应使用根据本章获得的联邦资金,补充而非取代地方和州政府用于寄养预防的支出,这些支出用于维持努力(投入),如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7)条(42 U.S.C. Sec. 671(e)(7))所述。部门应向各县提供指导,说明哪些支出应计入维持努力要求,并与联邦关于此问题的指导保持一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e) 县不得将用于州政府维持努力(投入)的地方或州政府寄养预防支出(如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7)条(42 U.S.C. Sec. 671(e)(7))所述)用于本章下某财政年度提供预防服务成本的非联邦份额。部门应向各县提供指导,说明哪些支出
应计入维持努力要求,并与联邦关于此问题的指导保持一致。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1) 对于本章下的预防服务,县或部落的Title IV-E机构不应被视为负有法律责任的第三方,以履行提供这些服务或项目费用的财政承诺,对于任何本应由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支付该费用的个人,但由于2018年联邦《家庭优先预防服务法案》(Public Law 115-123)的颁布而未能支付的情况除外;然而,在为及时防止儿童或家庭获得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出现延误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可用于支付预防服务提供者,等待最终负责支付的公共或私人项目的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本章下提供的哪些预防服务可能符合Medi-Cal项目部分或全部支付的条件。各部门应为各县制定一份示范性联合书面协议,以确定本章下为儿童提供的预防服务应由哪个项目部分或全部负责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3) 选择根据本章提供预防服务的县应在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行为健康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之间建立一份联合书面协议,以确定本章下为儿童提供的预防服务应由哪个项目部分或全部负责支付。县应使用
根据第 (2) 款制定的示范协议,或部门批准的等效协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g)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提交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豁免请求,或两者兼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Medi-Cal项目对本章下提供的预防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需要联邦批准,以便为本章所述的任何部分预防服务或活动获得Medi-Cal项目的联邦财政参与,则各县不得将这些预防服务或活动申报为Medi-Cal服务,直到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的联邦批准中指定的生效日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