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利福尼亚州参与一项联邦计划,以获得财政援助,用于防止儿童进入寄养系统的服务。这些服务面向可能进入寄养系统的儿童、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以及他们的家庭或照护者。目标是支持家庭,让孩子们能够安全地留在家里。

该法律还旨在改善儿童和家庭的状况,特别是减少进入寄养系统的儿童数量,包括来自少数族裔和LGBTQ+背景的儿童。此外,它强调了对印第安儿童和部落的承诺,确保服务符合保护他们的价值观和法律。鼓励各县与地方机构和社区合作,有效提供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行使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4(a)(6)条和第471(e)条(分别包含在2018年联邦《家庭优先预防服务法案》(Public Law 115-123, 42 U.S.C. Sec. 674(a)(6)和42 U.S.C. Sec. 671(e))中)赋予各州的选项,以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用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条(42 U.S.C. Sec. 671(e))所述的、为寄养候选人或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及其父母或亲属照护者提供的预防服务,以及该计划适当和高效管理的可允许费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b)(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将与现有持续服务协调实施,通过加强和支持家庭来改善儿童的安全和福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将改善儿童和家庭的状况,减少进入寄养系统的人数,并减少有色人种儿童和青年、美洲原住民和阿拉斯加原住民儿童和青年,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酷儿及其他 (LGBTQ+) 儿童和青年不成比例地进入寄养系统的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b)(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将以符合第224条规定的方式,重申对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家庭和印第安部落的承诺。对印第安部落的持续存在和完整性而言,没有比其儿童更重要的资源,加利福尼亚州有兴趣确保预防服务以符合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方式提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5(b)(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县根据本章提供的预防服务应作为一项计划的一部分交付,该计划是与服务于家庭和儿童的其他相关县级机构、印第安部落、当地社区代表、案件工作者以及具有儿童福利系统亲身经历的个人和家庭协商后制定的。

Section § 1658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寄养相关的关键术语,重点是预防服务的资格。“寄养候选儿童”是指根据联邦和州计划中的具体标准,经个案工作者认为有必要提供预防服务,面临进入或重新进入寄养风险的儿童。此类儿童不能已在寄养中。“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或如果符合重新进入寄养的条件,则指21岁以下的任何人。“怀孕或育儿的寄养青年”描述的是那些已为人父母或即将为人父母的寄养儿童。“预防计划”是提供预防服务所需的书面文件,这些服务旨在帮助儿童避免进入寄养,允许进行文化相关性调整,但需在适用时符合医疗补助要求。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a)(1) “寄养候选儿童”指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5(13)条(42 U.S.C. Sec. 675(13))所述的儿童,并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和家庭管理局批准的第四篇E项预防服务和项目州计划进一步描述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a)(2) 当县或部落个案工作者根据评估确定预防服务对于减轻儿童进入或重新进入寄养的风险是必要的,并且儿童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和家庭管理局批准的第四篇E项预防服务和项目州计划中规定的面临寄养迫切风险的标准时,该儿童可被视为面临寄养的迫切风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a)(3) 儿童在同时居住在寄养机构中时,不应被视为寄养候选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b) “儿童”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第388.1条有资格重新进入寄养的21岁以下的非未成年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c) “怀孕或育儿的寄养青年”指寄养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已为人父母,或为未出生子女的准父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d) “预防计划”指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4)条(42 U.S.C. Sec. 671(e)(4))所规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6(e) “预防服务”指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条(42 U.S.C. Sec. 671(e))所述的服务或项目,包括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和家庭管理局允许的、具有符合条件的调整的服务或项目,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为提高服务或项目的文化相关性而进行的符合条件的调整。就本款而言,预防服务并非Medi-Cal服务,除非满足所有州和联邦医疗补助要求,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医疗援助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其他损害。

Section § 16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选择提供预防服务,旨在支持家庭并避免其卷入儿童福利系统。各县必须制定并更新书面计划,并听取当地社区成员(包括有亲身经历者和印第安部落)的意见。他们还必须将计划变更告知州社会服务部。

服务对象是面临进入寄养风险的儿童、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及其家庭。服务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但如有需要可延长。各县必须评估这些服务的资格,并在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中让部落参与。各县必须采用创伤知情方法,并监测服务接受者的安全和风险。

机构负责记录、评估和持续改进服务,同时报告财务和成果评估所需的数据。各县可以与其他组织合作执行这些任务,但仍需对监督和质量负责。家庭不参与服务并不自动意味着存在需要寄养的危险或风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a) 县可以根据州社会服务部发布的指示,通过向其提交书面计划,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该书面计划在县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更新时,应当包括县向强制报告人提供关于社区中可用于支持家庭的资源的计划。县应当及时通知该部门书面计划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取消或减少。在实施的第一年,县可以通过向该部门提供书面通知,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同时县继续制定其书面计划。县在计划的制定和持续实施过程中,应当咨询其他为家庭和儿童服务的相关县机构、印第安部落、当地社区代表、案件工作者以及具有儿童福利系统亲身经历的个人和家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b) 该部门应当与印第安部落协商,制定全州预防计划、相关的拨款政策,以及针对根据第10553.1节与州签订协议并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的程序。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1) 根据第10553.1节与州签订协议并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县或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可以为以下所有对象提供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1)(A) 寄养候选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1)(B) 寄养中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1)(C) 本段所述儿童的父母或亲属照护者。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2)(A) 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可以提供长达12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2)(A)(B) 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额外的12个月期限,包括连续的12个月期限,前提是县或部落案件工作者在寄养候选儿童或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的预防计划中确定并记录,他们继续符合作为寄养候选儿童或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接受预防服务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2)(A)(C)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限制根据Medi-Cal计划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期限,该期限应基于医疗必要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c)(3) 当县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儿童是第224.1节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时,县应当以符合第224.1节(f)款所述的积极努力的方式,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 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Title IV-E机构,应当负责: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1)(A) 基于面对面评估,或州社会服务部批准的替代评估方法,确定儿童是否为寄养候选儿童并符合预防服务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1)(A)(B) 识别寄养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为将接受预防服务的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怀孕或为人父母的寄养青年接受预防服务不需要进行候选资格评估和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2) 在儿童或青年的预防计划中记录第(1)段所述的确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3) 根据第224.2节,询问正在评估为寄养候选儿童和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对象的儿童是否或可能为印第安儿童。当县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儿童是第224.1节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时,县应当向部落提供书面通知,邀请儿童所属部落与县机构合作,参与儿童和家庭的初步和持续评估以及书面预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7(d)(4)(A) 使用该部门批准的模式,为儿童或青年制定并实施书面预防计划。

Section § 16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为Title IV-E(一项关于寄养的法律)下的预防服务寻求联邦资金。它确保各县和部落能够获得州和联邦资金,用于预防儿童福利问题的服务,但这些资金不得取代现有的州和地方支出。选择提供这些服务的县必须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如果他们制定了侧重于多元文化需求的综合计划,则可以使用州资金。该法律强调与部落的合作,并详细说明了小型县如何获得特殊考虑。州和联邦资金应加强而非取代现有工作,各县必须按照部门指导对这些服务进行核算。该法律还规定了服务的财政责任,防止延误,并提供了在可能情况下获取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的指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a) 州社会服务部应寻求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以获得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Title IV-E联邦财政参与,包括提交任何必要的州计划或修正案。在实施的前三年,经与各县和利益相关者协商,该部门应每年审查州的五年预防计划,并确定是否应进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群以及州预防计划中包含的基于证据的计划或服务。此外,该部门在此审查过程中应与部落协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b)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Title IV-E联邦财政参与,除非该部门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1) 选择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的县,应支付提供这些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超出本章提供的任何州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2) 尽管有 (1) 款规定,州可以承担非联邦份额的成本和实施成本的一部分,但须经州资金拨款。根据本款获得州资金的县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综合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初级、二级和三级预防和干预策略及服务的连续统一体,以支持父母和家庭为其子女提供安全、稳定和有益成长的环境的能力,并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指示执行。服务连续统一体应包括文化上适宜且有回应的服务,这些服务应根据在儿童福利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家庭的需求量身定制,包括美洲原住民和阿拉斯加原住民家庭、有色人种家庭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酷儿及其他 (LGBTQ+) 儿童或青少年。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指示,及时通知该部门综合计划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取消或减少。在实施的第一年,县可以利用本款下的州资金提供本章规定的预防服务,提供超出州五年预防计划或Title IV-E预防服务信息交换中心范围的、填补服务空白的预防和干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响应服务,并用于实施成本,方法是在县继续制定其综合计划期间,向该部门提供书面通知。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 该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制定分配方法,以分配根据本章设立的预防服务计划的州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B) 除 (C) 项另有规定外,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如第16586节 (e) 款所定义)、为该计划执行的允许的行政活动以及计划实施成本。各县还可以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州资金支付根据本款所述综合计划提供的任何其他预防服务的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i) 该部门可以免除小型县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预防服务的非联邦份额成本(如第16586节 (e) 款所定义)的要求。获豁免此要求的县应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使用根据本章分配的州资金支付根据县综合计划提供的其他预防服务的费用、为该计划执行的允许的行政活动以及计划实施成本。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C)(i)(ii) 就本节而言,“小型县”包括以下所有县:阿尔派恩、阿马多尔、卡拉维拉斯、科卢萨、德尔诺特、格伦、因约、莱克、拉森、马里波萨、莫多克、莫诺、内华达、普卢马斯、圣贝尼托、塞拉、西斯基尤、特哈马、特里尼蒂和图奥勒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3)(A)(D) 各县应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该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导,记录和报告所有使用州资金的预防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4) 部门应与印第安部落协商,制定一项拨款方法,以便根据本章向已根据第10553.1条与州政府签订协议并选择根据本章提供预防服务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分配州政府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c)(5) 根据本章分配的州政府资金不得取代现有项目的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d) 县应使用根据本章获得的联邦资金,补充而非取代地方和州政府用于寄养预防的支出,这些支出用于维持努力(投入),如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7)条(42 U.S.C. Sec. 671(e)(7))所述。部门应向各县提供指导,说明哪些支出应计入维持努力要求,并与联邦关于此问题的指导保持一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e) 县不得将用于州政府维持努力(投入)的地方或州政府寄养预防支出(如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1(e)(7)条(42 U.S.C. Sec. 671(e)(7))所述)用于本章下某财政年度提供预防服务成本的非联邦份额。部门应向各县提供指导,说明哪些支出 应计入维持努力要求,并与联邦关于此问题的指导保持一致。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1) 对于本章下的预防服务,县或部落的Title IV-E机构不应被视为负有法律责任的第三方,以履行提供这些服务或项目费用的财政承诺,对于任何本应由其他公共或私人来源支付该费用的个人,但由于2018年联邦《家庭优先预防服务法案》(Public Law 115-123)的颁布而未能支付的情况除外;然而,在为及时防止儿童或家庭获得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出现延误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可用于支付预防服务提供者,等待最终负责支付的公共或私人项目的报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本章下提供的哪些预防服务可能符合Medi-Cal项目部分或全部支付的条件。各部门应为各县制定一份示范性联合书面协议,以确定本章下为儿童提供的预防服务应由哪个项目部分或全部负责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f)(3) 选择根据本章提供预防服务的县应在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行为健康机构和其他相关实体之间建立一份联合书面协议,以确定本章下为儿童提供的预防服务应由哪个项目部分或全部负责支付。县应使用 根据第 (2) 款制定的示范协议,或部门批准的等效协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8(g)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提交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豁免请求,或两者兼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Medi-Cal项目对本章下提供的预防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需要联邦批准,以便为本章所述的任何部分预防服务或活动获得Medi-Cal项目的联邦财政参与,则各县不得将这些预防服务或活动申报为Medi-Cal服务,直到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的联邦批准中指定的生效日期为止。

Section § 16589

Explanation

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监督“家庭优先预防服务计划”,并就涉及“医疗补助计划”的部分与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在正式规定出台之前,可以通过信函发布指导意见,这些信函具有临时规定的效力。

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医疗补助计划”服务的要求。医疗保健服务部确保这些服务符合联邦标准,并且无需制定新法律即可提供指导。他们确保“医疗补助计划”下申报的服务获得正确的批准以获得联邦资金。

最后,社会服务部可以为该计划授予合同,而无需遵循常规的州合同审批程序,直至2028年7月1日,除非新法律延长该日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9(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监督根据本章设立的“家庭优先预防服务计划”。该部门应就“家庭优先预防服务计划”中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下的服务相关的任何信函或指示,与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进行协商。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但在规章通过之前,该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部门发布的类似书面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章。在规章通过之前,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9(b)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医疗补助计划”服务的州和联邦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继续监督向“医疗补助计划”申报的服务,并负责为“医疗补助计划”寻求任何必要的批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就联邦“家庭优先预防服务法案”第一部分下预防服务的实施可能与“医疗补助计划”服务交叉时,联邦财政参与是否可用提供指导。“医疗补助计划”服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医疗援助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才能申报。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计划或全县信函、信息通知、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提供“医疗补助计划”指导以实施本章,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9(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加州社会服务部为本章目的授予的合同应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节第4条(自第19130条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公共合同法》和《州合同手册》的规定,并且不应受加州总务部的审查或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89(c)(2) 本分节应于2028年7月1日失效,除非在此日期或之前生效的后续制定法规删除或延长本分节失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