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处理与收养相关的各种事务,例如为儿童寻家和安置,调查并报告收养申请,以及接受儿童进行收养。然而,根据本规定,县不允许处理跨国收养。如果县自身无法提供服务,它们也可以聘请获得许可的私人收养机构协助完成这些任务。这些机构可以是州内的,也可以是州外的,但必须符合加州的收养标准。如果一个县决定不自行处理这些收养服务,它可以与州政府部门或另一个县收养机构合作来提供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a) 任何县均可履行寻家和安置职能,调查、审查并就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收养申请作出报告,在儿童收养安置中充当安置机构,接受放弃收养权,并履行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与收养相关的职能,或履行其中任何一项职能。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县收养机构(如小节 (d) 所规定)提供跨国收养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履行小节 (a) 中规定职能的县收养机构,可以从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获得许可提供服务的私人收养机构,签订合同获取小节 (a) 中所述的服务。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也可以从任何根据该州法律获得许可的州外公共或私人收养机构,签订合同获取小节 (a) 中所述的服务。任何通过合同获取的服务应实质性地符合加州收养法规中确立的标准和准则,并由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确定。签订这些服务的合同是为了促进特定类别儿童的收养安置,对于这些儿童,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已确定其无法提供充分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c) 选择不提供小节 (a) 中规定的收养服务的县,可以与部门或另一个县收养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16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收养计划的行政费用由谁承担。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州政府承担这些费用,但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资金规定发生了变化。现在,这些费用根据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政府法规进行管理。基本上,县以前由州政府报销,但此后该流程已进行了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1(a) 在2011-12财政年度之前,根据本法典第16100条颁发的许可,由县承担的收养计划的管理费用应由州承担,金额由部门认定为适当和高效管理所必需。州应报销县所有此类必要的行政费用,但须从中扣除县机构根据《家庭法典》第8716条收取的费用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1(b) 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用于管理收养计划的方案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6105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政府为收养计划或被放弃收养儿童的照护提供任何财政援助,这笔资金必须用于减少运营该计划或照护这些儿童的相关费用。

Section § 16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将向各县偿还根据《家庭法典》特定条款被置于其监护下的儿童的照护费用。各县必须遵循规定的指南向相关部门提交其费用申请,且这些申请将接受审查。如果前一年度的申请有误,可以在本年度的申请中进行更正,无需调整过去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