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卓越寻亲、家庭参与和支持项目
Section § 16546
本节强调了在儿童福利服务中识别和联系家庭成员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因虐待或忽视而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对于印第安儿童,它强调了专门的工作,以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如《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从而确保印第安部落和家庭的稳定,并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家庭成员可以成为照护者或提供支持,这对于儿童的福祉至关重要。事实证明,在家庭寻找和联系方面的专门工作可以增加儿童成功安置和永久性安置的机会,无论是通过团聚还是其他长期解决方案。
Section § 16546.5
“家庭寻访、参与和支持卓越计划”旨在帮助寄养儿童与家庭成员和支持性成年人建立持久联系。该计划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向参与的县和部落分配资金,但他们必须用地方资源来匹配这些资金。参与该计划包括培训员工,并使用各种工具和模式将儿童与亲属或类似家庭的人物重新联系起来。重点放在文化响应型和创伤知情型的方法上。县可以与专门从事家庭寻访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其员工必须全职从事此项工作,除非案件量不足以支持全职。县必须向该部门通报其在该计划下的参与活动。
Section § 16547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收集和报告与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的项目数据方面的职责。它要求与印第安部落和相关县协会协商,以制定针对部落和县的特定程序。
各县被指示收集关于培训、所用策略和所提供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数据。此外,部门还必须建立程序来跟踪和报告项目成果,同样需要与部落和县相关组织协商并听取其意见。
该法律强调衡量儿童安置地点、安置的稳定性和永久性以及安置和中断率中种族差异的变化等成果。这些成果将利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评估。
Section § 16547.5
这项法律规定,本计划下的资金可以增加,但不能取代现有用于家庭寻访和参与计划的资金。使用这些资金的县必须保留记录,证明他们没有用项目资金取代现有资金。如果部门要求,这些记录应可供查阅。
此外,如果涉及印第安部落,部门必须与他们讨论如何妥善保存和共享这些记录。
Section § 16548
这项法律规定,在获得州政府拨款的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家庭寻亲、参与和支持卓越中心”。该中心将向儿童福利和缓刑部门、部落以及寄养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更有效地促进家庭参与。
这些服务包括创伤知情实践、劳动力发展、家庭参与模式研究以及分享最佳实践的机会。对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将特别关注,确保文化敏感性并遵守特定的法律调查要求。中心一旦成立,还将培训项目工作人员,以保持高质量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