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46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在儿童福利服务中识别和联系家庭成员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因虐待或忽视而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对于印第安儿童,它强调了专门的工作,以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如《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从而确保印第安部落和家庭的稳定,并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家庭成员可以成为照护者或提供支持,这对于儿童的福祉至关重要。事实证明,在家庭寻找和联系方面的专门工作可以增加儿童成功安置和永久性安置的机会,无论是通过团聚还是其他长期解决方案。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a) 识别和联系家庭成员是向因虐待或忽视而被带离家庭的儿童提供有效儿童福利服务的关键组成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b) 对于受《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24.1条(d)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约束的印第安儿童,专门的家庭寻找、联系和支持工作对于促进印第安部落和家庭的稳定与安全、遵守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及其他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至关重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c) 通常,家庭成员可以成为儿童的照护者,或者能够持续地向儿童和家庭提供其他帮助和支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d) 支持专门的家庭寻找、联系和支持工作已被证明能提高识别亲属照护者以及联系亲属和其他支持性成年人以在团聚期间和之后支持儿童和家庭的成功率,并且在无法实现团聚的情况下,可以支持永久性安置。这些专门的工作已被证明能增加儿童首次进入院外照护时与亲属的安置和联系,并增加长期处于院外照护的儿童的法律和关系永久性。

Section § 16546.5

Explanation

“家庭寻访、参与和支持卓越计划”旨在帮助寄养儿童与家庭成员和支持性成年人建立持久联系。该计划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向参与的县和部落分配资金,但他们必须用地方资源来匹配这些资金。参与该计划包括培训员工,并使用各种工具和模式将儿童与亲属或类似家庭的人物重新联系起来。重点放在文化响应型和创伤知情型的方法上。县可以与专门从事家庭寻访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其员工必须全职从事此项工作,除非案件量不足以支持全职。县必须向该部门通报其在该计划下的参与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a) 须经州拨款,特此设立家庭寻访、参与和支持卓越计划。本计划应由州社会服务部管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b) 在管理本计划时,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b)(1) 经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为选择根据本节接收资金的县制定一种拨款方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b)(2) 在2023年3月1日或之前,根据根据 (1) 款制定的拨款方法,向参与县提供资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c)(1) 县可按照该部门发布的指示,通过向该部门提交书面通知,选择参与本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c)(2) 选择参与本计划的县应提供地方配套资金,其中可包括来自县或社区组织的服务或其他资源的实物捐助,金额等于根据本计划提供给该县的所有州资金的一半。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d)(1) 该部门应与印第安部落协商,以制定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如《联邦法规》第42卷第137.10节所定义)参与本计划的拨款方法和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d)(2) 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如《联邦法规》第42卷第137.10节所定义),根据本法典第10553.1节或《美国法典》第25卷第1919节与该部门签订协议的,应根据协议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资金分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 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以及 (c) 小节 (2) 款所述的地方配套资金,应专门用于永久性工作,包括文化响应型、以家庭为中心和创伤知情型的家庭寻访和参与服务。服务应侧重于为寄养儿童建立和维持永久性联系。资助活动应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1) 对员工进行家庭寻访和参与实践与模式的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2) 配备人员和工具以识别、定位和联系与儿童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识别和参与其他类似家庭的关系,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应积极努力与部落接触,以确定儿童的大家庭成员,如第224.1节所定义。这可能包括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工具、家系图、数据库搜索以及其他技术工具来支持家庭寻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3) 接触和参与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以及所有其他当前和以前的服务提供者、案件经理以及与寄养儿童的其他联系人,以识别和参与可能的家庭和类似家庭的联系。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4) 为儿童、家庭和类似家庭的联系制定计划和进行案件管理,以识别和解决建立或重新建立积极、充满爱和支持性关系的所有障碍。县和参与部落应持续让儿童参与计划制定、案件规划和对儿童重要的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e)(5) 实施由该部门与部落、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倡导组织协商后确定的示范项目、策略或有前景的做法。示范项目、策略或有前景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侧重于前期家庭寻访和参与的示范项目、策略或有前景的做法,以及侧重于家庭寻访和参与技术,为那些已在家庭外寄养24个月或更长时间、未与亲属同住、案件计划中不再包含团聚、且尚未被安置到正在收养他们或承担他们监护权的家庭的寄养儿童寻找永久性家庭和关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f) 参与县可选择与非营利社区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所述的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6.5(g) 参与县或签约的非营利社区组织应雇用具有家庭寻访策略或实践经验或培训(其中可包括亲身经历)的家庭寻访工作者。

Section § 16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收集和报告与儿童福利服务相关的项目数据方面的职责。它要求与印第安部落和相关县协会协商,以制定针对部落和县的特定程序。

各县被指示收集关于培训、所用策略和所提供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数据。此外,部门还必须建立程序来跟踪和报告项目成果,同样需要与部落和县相关组织协商并听取其意见。

该法律强调衡量儿童安置地点、安置的稳定性和永久性以及安置和中断率中种族差异的变化等成果。这些成果将利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评估。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a)(1) 部门应制定项目数据收集和报告的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a)(2) 部门应与根据本法典第10553.1条或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9条与部门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协商,以制定针对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的项目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a)(3) 参与县应按照部门发布的书面指示收集并报告项目数据,这些指示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儿童和青少年倡导组织以及县儿童福利工作者代表协商确定。这些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培训完成情况、参与县采用的策略和模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此信息应包括第16546.5条(e)款所述的活动,参与县为此向部门提供信息以进行拨款,如第16546.5条(i)款所述。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1) 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儿童和青少年倡导组织以及县儿童福利工作者代表协商,制定跟踪和报告项目成果衡量指标的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2) 部门应与根据本法典第10553.1条或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9条与部门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协商,以制定针对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的跟踪和报告项目成果衡量指标的程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3) 部门应与各县和部落合作,确定利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跟踪成果的最有效方式。任何额外的项目成果应按照部门发布的书面指示进行报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 应衡量的成果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儿童和青少年倡导组织以及县儿童福利工作者代表协商制定,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A) 最初或随后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的儿童百分比的变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B) 安置在家庭环境中的儿童百分比的变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C) 寄养儿童所经历的安置稳定性的变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D) 寄养儿童通过团聚、监护或收养获得永久安置所需时间的变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E) 经历集体照护安置的儿童种族比例失衡的变化。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F) 经历安置中断的儿童种族比例失衡的变化。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7(b)(4)(G) 在非亲属安置中寄养24个月或更长时间后,并随后经过家庭寻找和参与,被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的儿童百分比的变化。

Section § 165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计划下的资金可以增加,但不能取代现有用于家庭寻访和参与计划的资金。使用这些资金的县必须保留记录,证明他们没有用项目资金取代现有资金。如果部门要求,这些记录应可供查阅。

此外,如果涉及印第安部落,部门必须与他们讨论如何妥善保存和共享这些记录。

本章项下拨付的资金可用于补充现有家庭寻访和参与项目的资金,但不得取代现有资金。参与县应保存记录,证明项目资金未取代现有项目的资金。这些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部门。部门应与根据本法典第10553.1条或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9条与部门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进行协商,讨论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的项目资金记录的保存和提供。

Section § 16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获得州政府拨款的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家庭寻亲、参与和支持卓越中心”。该中心将向儿童福利和缓刑部门、部落以及寄养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更有效地促进家庭参与。

这些服务包括创伤知情实践、劳动力发展、家庭参与模式研究以及分享最佳实践的机会。对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将特别关注,确保文化敏感性并遵守特定的法律调查要求。中心一旦成立,还将培训项目工作人员,以保持高质量的实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a) 视州政府拨款情况而定,部门应设立或签订合同设立家庭寻亲、参与和支持卓越中心。部门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对中心预期优先事项的意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 中心应提供或签订合同提供多层次、文化适宜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帮助县儿童福利和缓刑部门、参与部落和寄养服务提供者加强他们在家庭寻亲、支持和参与方面的实践、政策和努力。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1) 对实施活动进行基于证据的、针对特定组织的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2) 加强与寻找、接触和支持亲属相关的创伤知情实践和项目,以及在印第安儿童案件中,根据第224.1节定义的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作为照护者或提供其他支持而互动的儿童,旨在实现团聚、永久性或儿童生活中其他持续参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3) 培养和培训劳动力,使其了解如何支持家庭寻亲和参与,包括在印第安儿童案件中,确保根据第224.2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提高工作人员在亲属或大家庭成员团聚、永久性或儿童生活中其他持续参与方面的技能和实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4) 提供关于基于证据的家庭寻亲和参与模式及实践的指导和研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5) 为县、参与部落和提供者提供同伴学习机会,以分享和利用家庭寻亲和参与项目及实践开发和可持续性的最佳实践。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b)(6) 为县、参与部落和提供者提供其他相关培训和技术援助,涉及家庭成员在儿童生活中的团聚、永久性或其他持续参与,包括在印第安儿童案件中,儿童的部落和部落社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8(c) 一旦中心设立并开发了培训模式,中心应培训来自县、参与部落和签约的非营利社区组织的家庭寻亲和参与项目工作人员,以确保模式的忠实性和最佳实践。

Section § 1654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发布名为“全县信函”的指导或指示,以实施或澄清本章法律,而无需经过通常的正式规则制定程序。这些信函具有与实际法规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6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本章相关的某些合同无需遵守加州州政府合同通常适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来说,它们不受《政府法典》、《公共合同法典》或《州行政手册》中典型规定的约束。这些合同也无需经过总务部的审查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