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儿童福利领导与绩效问责
Section § 16540
加利福尼亚儿童福利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旨在改善各机构和法院在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方式。他们负责检查并报告这些项目如何满足儿童需求,并每年至少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建议。委员会的目标是使各县的服务更加协调、有效和高质量。他们致力于加强机构间的合作,改进政策,负责任地共享数据,并确保前寄养青少年获得所需服务。委员会还致力于改进寄养项目,支持照护者,并加强寄养监察员的职责。
Section § 16541
本节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包括加州健康、教育和司法系统中的高级官员和代表。
委员会设有两名共同主席: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其他成员包括公共教育、社区学院、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州立医院、发展服务和青年管理局的领导,以及立法委员会和倡导团体的代表。委员会还包括四名寄养青年或前寄养青年。其目标是汇集广泛的观点,以改善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的儿童和家庭的福祉。
Section § 16541.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州财政年度内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会议应由联合主席安排在方便公众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必须向所有希望参加的人开放。尽管委员会成员不因参与而获得报酬,但寄养青年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必要费用将得到报销。
Section § 1654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的联席主席设立咨询委员会,就儿童福利和寄养服务获取建议。这些委员会可以包括各种专家和利益相关者,例如寄养青年、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成员。虽然委员会成员不获得报酬,但寄养青年成员可以报销他们的费用。委员会可以收集信息并提出建议,但不能为委员会做决定。委员会还可以向各种团体和个人征求意见。
Section § 16543
Section § 16543.5
这项法律表达了立法机构的意图,即在2007-08会期期间研究和评估其他州的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他们的目标是找出有效的领导结构,并看看加州是否能改进自己的系统。立法机构计划举行听证会,并审查来自各种委员会的建议,以确定新的行政设置是否能加强协调,并支持寄养儿童和青少年获得更好的结果。
Section § 16544
Section § 16544.5
Section § 16545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08年4月1日前制定绩效衡量标准,以帮助法院评估和改进其在儿童安全、永久性、及时性和福祉方面的工作。这些标准应指导资源分配,并应与委员会和秘书协商制定。所使用的数据必须来自现有或计划中的流程,并旨在实现报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