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1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在本特定章节下提供的经济帮助被称为收养援助计划。

本章项下的援助应被称为收养援助计划。

Section § 16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寄养儿童通过收养找到稳定、永久的家园。其目的不是增加开支,而是向收养父母提供经济支持,以便他们能够照护符合特定条件的儿童。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通过提供永久家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福居住在寄养家庭的儿童,从而减少寄养家庭的照护。本章的目的不是增加开支,而是向收养父母提供款项,使他们能够满足符合第16116、16120和16121条中规定标准的儿童的需求。

Section § 16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养援助计划如何管理和获得资金。部门负责设立该计划、制定必要的规定,并评估其在促进儿童收养方面的效果。他们还必须确定并核实儿童和收养家庭获得经济援助的资格和资金需求。法律强调利用联邦资金,并要求报告联邦政策变化所节省的资金如何使用,其中很大一部分要用于收养后服务。县级责任包括根据收养过程中儿童或父母的居住地来确定资格并提供经济援助。最后,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资金将遵循特定的政府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a) 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建立并管理由部门或县实施的计划。部门应制定为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任何规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b) 部门应保存必要的记录,以评估该计划在鼓励和促进符合收养援助计划条件的儿童收养方面的有效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c) 负责提供第16120节所确定金额的经济援助的部门或县,应负责证明儿童符合资格标准,并确定儿童和收养家庭所需的经济援助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d) 部门应积极寻求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于本章目的的联邦资金。根据联邦法律,因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Public Law 110-351)的颁布而导致的联邦收养援助资金变化所实现的任何节省,应用于提供寄养和收养服务,且各县应每年向部门报告这些节省款项的支出情况,包括任何收养后服务的支出。这些节省款项中不少于30%应用于收养后服务、监护后服务以及支持和维持可能进入寄养的儿童获得积极永久性结果的服务。在这30%的金额中,至少三分之二应用于收养后和监护后服务。提交此信息的流程应由部门与各县协商制定。为本章目的从私人来源获得的所有捐赠或赠款,应用于抵消根据本章设立的计划所产生的公共成本。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e) 为本章目的,负责确定儿童收养援助计划资格状况并提供第16120节和第16120.1节所确定金额的经济援助的县,应是在收养安置时,如果儿童未被收养,则根据CalWORKs计划第11450节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计划第11461节负责支付款项的县。当儿童在确定此项支付资格之前被自愿放弃收养时,负责的县应是放弃收养的父母居住的县。所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儿童的负责县应是儿童在安置到收养家庭之前实际居住的县。负责的县应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证明资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8(f)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计划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节和第30026.5节的规定。

Section § 16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收养符合“收养援助计划”(AAP) 资格儿童的家庭,能够获得所有关于可用福利和服务的必要信息。在申请收养时,家庭应获得关于AAP福利、这些福利与寄养金的区别,以及收养相关费用可能获得的报销的书面详细信息。他们还应了解为收养寄养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税收抵免。

收养机构应鼓励选择不签署AAP协议的家庭考虑签署延期收养援助协议。现金福利的金额是根据儿童的需求和家庭情况(例如家庭接纳儿童并满足其未来需求的能力)来确定的,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机构必须告知家庭有关经济支持以及收养福利可能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家庭还会被告知可能获得的联邦和州税收抵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a) 在申请收养可能符合收养援助计划福利条件的儿童时,以及在收养判决最终确定之前,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视情况而定)应以书面形式向准收养家庭提供有关收养援助计划福利可用性的信息,并解释这些福利与寄养金之间的区别。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准收养家庭提供有关报销收养援助计划合格儿童收养过程中产生的非经常性费用可用性的信息。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还应向准收养家庭提供有关通过Medi-Cal计划或其他计划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的信息,包括书面说明与具有专门收养或永久性临床培训和经验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合作的重要性(如果家庭需要临床支持),以及在选择具备收养或永久性能力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时,家庭应寻找的理想临床专业知识的描述。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还应根据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第403条,提供有关任何正在收养或考虑收养寄养儿童的个人可获得的联邦收养税收抵免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b)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鼓励选择不签署收养援助协议的家庭签署延期收养援助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c) 部门或县(视何者负责确定儿童是否符合收养援助计划的资格而定)应评估儿童的需求和家庭的情况。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d)(1) 收养援助现金福利的金额(如有)应是根据儿童的需求和家庭情况协商确定的金额。 不得使用经济状况调查来确定收养家庭是否符合收养援助计划的资格,或收养援助金的金额。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儿童不需要现金福利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为该儿童建立Medi-Cal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d)(2) 就第 (1) 款而言,“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根据生活方式、生活水平和未来计划,将儿童融入家庭的能力,以及满足儿童当前和未来计划和需求(包括教育)的总体能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e)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告知准收养家庭,根据第16120和16120.1条确定的金额,哪个县负责向收养家庭提供经济援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告知准收养家庭,收养父母将继续获得约定金额的福利,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1) 部门或县收养机构确定收养父母不再对儿童负有法律抚养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2) 部门或县收养机构确定儿童不再从收养家庭获得抚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3) 收养援助金超过儿童在持牌寄养家庭或资源家庭按基本费率(包括任何护理级别费率确定)有资格获得的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4) 收养父母证明需要增加付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5) 收养父母自愿减少或终止付款。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f)(6) 被收养儿童有在最初协商收养援助金额时未预料到的特殊需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19(g) 部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应告知准收养家庭,他们可能符合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3条(26 U.S.C. Sec. 23)获得的联邦税收抵免以及根据《税收和税务法》第17052.25条获得的州税收抵免的资格。

Section § 161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儿童获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的资格标准。儿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无法返回其父母身边,具有某些使其在没有经济帮助下难以被领养的特征,或者需要领养补贴。儿童必须在特定年龄以下,且领养家庭和儿童都必须符合某些财务和背景要求。州和联邦资助资格之间存在区别,其中会考虑儿童的法律地位、领养情况以及之前的居住状况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移民儿童和根据部落习俗的印第安儿童,存在特殊规定。此外,如果之前的领养关系解除,儿童若符合指定标准仍可能获得资格。

如果符合(a)至(l)项(含)中规定的所有条件,或者符合(m)项中规定的条件,则儿童有资格获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 已确定儿童无法或不应返回其父母家中,证明方式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A) 终止亲权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B) 终止亲权的法院命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C) 已签署的放弃声明。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D) 在部落习俗领养的情况下,法院已依照第366.26条(e)项(2)款的规定,对部落习俗领养令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E) 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情况下,法院已在依照第366.31条(f)项批准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领养申请后,驳回了受抚养人身份或过渡管辖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1)(F) 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该儿童在依照第305.5条规定移交其案件之前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且其所属部落的部落法庭已发布最终领养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a)(2)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本部门仍可通过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本部门类似的书面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第(1)款,直至法规通过。在法规通过之前,这些全县信函、书面指令、临时许可标准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b) 儿童具有以下至少一种阻碍其被领养的特征: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b)(1) 由于属于应保持完整的兄弟姐妹群体,或因种族、民族、肤色、语言、三岁或以上,或父母有医学或行为方面的背景且可确定会对儿童的发育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没有经济援助的领养安置不太可能成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b)(2) 由于儿童患有精神、身体、情感或医疗残疾,且已由有能力进行评估并在其执业范围内操作的持证专业人员认证,因此没有经济援助的领养安置不太可能成功。本款也适用于第4512条(a)项所定义的患有发育障碍的儿童,包括那些被确定需要第11464条所述的院外非医疗护理的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c) 对领养补贴的需求,应通过未能成功找到无需经济援助即可领养儿童的家庭来证明,并记录在准领养儿童的案件档案中。当此项搜索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应予豁免,因为儿童在作为寄养儿童受这些人照护期间,与准领养父母建立了重要的情感联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d) 儿童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d)(1) 儿童未满18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d)(2) 儿童未满21岁,且存在需要继续援助的精神或身体残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d)(3) 自2012年1月1日起,儿童未满19岁;自2013年1月1日起,儿童未满20岁;自2014年1月1日起,儿童未满21岁,且符合第10103.5条的规定,并在领养援助协议生效前已满16岁,且符合第11403条(b)项(1)至(5)款(含)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e) 领养家庭依照领养安置协议条款或最终领养判决对儿童负责,并已签署领养援助协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f) 领养家庭对儿童负有法定抚养责任,且儿童正在接受领养父母的抚养。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g) 负责确定儿童领养援助计划资格状态并提供经济援助的部门或县,以及准领养父母,在法院发布领养判决之前或之时,已签署一份领养援助协议,其中规定了领养援助计划福利的需求和金额。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h) 准收养父母或居住在准收养家庭中的任何成年人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a)(20)(A)和(C)节的规定,完成犯罪背景调查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i) 为符合州政府资助的资格,该儿童须为《家庭法典》第8506节所定义的机构收养对象,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i)(1) 作为法定监护或少年法庭受抚养人,处于县福利部门的监督之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i)(2) 被放弃收养,交由加州持牌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或代表州政府运营Title IV-E计划的其他公共机构,并且经负责的公共儿童福利机构认证,在其他情况下本可能面临受抚养的风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i)(3) 根据《家庭法典》第8805或8918节的规定,被委托给该部门照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i)(4) 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并且是根据第366.24节所述的印第安儿童部落习俗收养的收养令的对象。尽管有《家庭法典》第8600.5节的规定,就本款而言,部落习俗收养应被视为机构收养。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 为符合联邦政府资助的资格,对于在联邦财政年度不属于(n)款所定义的适用儿童的儿童,该儿童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1) 在《家庭法典》第8506节所定义的机构收养最终确定之前,或在《家庭法典》第8524节所定义的独立收养申请提交之前,该儿童已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16分章(第1381节起)的规定领取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的条件,并经联邦社会保障局确定和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2) 该儿童被从特定亲属家中带走,并且在自愿安置协议签订的月份或启动法庭程序将儿童带走的月份,该儿童在被带离的家中本应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06(a)或607节(截至1996年7月16日生效时)规定的AFDC(家庭有未成年子女援助)资格,且司法裁定认为继续留在该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的福利。该儿童必须在自愿安置协议签订或带离申请提交的月份起六个月内,与被带离的特定亲属同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3) 该儿童被自愿放弃,交由持牌公共或私人收养机构,或代表州政府运营Title IV-E计划的其他公共机构,并且在儿童与特定亲属同住的时间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交了将儿童从家中带走的申请,以及随后的司法裁定认为留在该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的福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4) Title IV-E寄养照护费用已代表儿童的未成年父母支付,并涵盖了该未成年父母子女的费用,当时该儿童与未成年父母一起住在寄养家庭或儿童照护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j)(5) 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并且是根据第366.24节所述的印第安儿童部落习俗收养的收养令的对象。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 为符合联邦政府资助的资格,对于在联邦财政年度属于(n)款所定义的适用儿童的儿童,该儿童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1) 在启动收养程序时,根据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处于公共或持牌私人儿童安置机构或印第安部落组织的照护之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1)(A) 根据司法裁定,认为继续留在该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的福利,从而非自愿地将儿童从家中带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1)(B) 自愿安置协议或自愿放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2) 该儿童符合《美国法典》第16篇关于补充保障收入福利资格的所有医疗或残疾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3) 该儿童与未成年父母一起住在寄养家庭或儿童照护机构,并且该儿童的未成年父母根据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住在寄养家庭或儿童照护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3)(A) 根据司法裁定,认为继续留在该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的福利,从而非自愿地将儿童从家中带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3)(B) 自愿安置协议或自愿放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4) 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且是根据第366.24条所述的印第安儿童部落习俗领养令的领养对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k)(5) 如第11400条(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根据第366.31条(f)款进行的领养的对象。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l)(1) 该儿童是美国公民或合格移民。如果该儿童是于1996年8月22日或之后进入美国的合格移民,并被安置在不合格移民处,则该儿童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3(a)(2)(B)条规定的五年居住要求,除非该儿童属于《美国法典》第8篇第1612(b)条规定的豁免群体之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l)(2) 就本款而言,“合格移民”指符合《美国法典》第8篇第1641条所定义术语的人。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m)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儿童或非未成年人应有资格获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m)(1) 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曾就之前的领养获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并且由于之前的领养被解除且养父母的亲权被终止,或者由于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的养父母去世,且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符合(a)至(c)款(含)所述的特殊需求标准,而再次可供领养。当非未成年人在18岁之后仍在接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且其养父母去世时,少年法庭可以根据第388.1条恢复对该非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管辖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m)(2) 为获得联邦资金,需符合(l)款中的公民身份要求。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适用儿童”指在本款所述的任何联邦财政年度内,根据本条签订领养援助协议的儿童,如果该儿童在该联邦财政年度结束前达到该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年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A) 对于2010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16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B) 对于2011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14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C) 对于2012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12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D) 对于2013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10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E) 对于2014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八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F) 对于2015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六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G) 对于2016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四岁。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H) 对于2017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年龄为两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I) 对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任何年龄。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J)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适用年龄为两岁。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1)(K) 自2024年7月1日起及此后,任何年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2) 从2010联邦财政年度开始,“适用儿童”一词应包括在根据本条为该儿童签订领养援助协议之日任何年龄的儿童,如果该儿童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2)(A) 该儿童已由州负责寄养至少连续60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2)(B) 该儿童符合(k)款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3) 从2010联邦财政年度开始,适用儿童应包括在根据本条为该儿童签订领养援助协议之日任何年龄的儿童,无论该儿童是否属于第(2)款所述,如果该儿童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3)(A) 该儿童是根据(n)款或第(2)款,属于该联邦财政年度适用儿童的兄弟姐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3)(B) 该儿童将与作为其兄弟姐妹的该联邦财政年度的“适用儿童”安置在同一领养安置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n)(3)(C) 该儿童符合(k)款的要求。

Section § 1612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符合条件的个人如何根据领养援助计划 (AAP) 报销领养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所产生的某些费用。负责的县将退还合理的非经常性领养相关费用,例如律师费或差旅费,每次符合条件的领养最高可达 $400。这些费用必须提前达成协议,并且领养父母获得此报销没有收入要求。但是,已由其他计划覆盖的费用将不予报销,并且这笔报销是该计划提供的其他领养福利之外的额外福利。

经部门或(如适用)负责确定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领养援助计划资格状况并提供经济援助的县授权后,负责县应直接报销符合条件的个人因领养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定义见第16120条 (a) 至 (c) 款(含)以及 (l) 款)而产生的、由部门定义的合理非经常性费用。报销应符合部门制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并应遵守以下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1(a) 付款金额应由领养父母与部门或负责确定儿童领养援助计划资格状况并提供经济援助的县通过协议确定。该协议应说明将支付的非经常性费用的性质和金额。每次符合领养援助计划资格的安置,付款金额应限制在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1(b) 在确定是否支付非经常性费用时,对领养父母不设收入资格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1(c) 非经常性费用的报销应限于领养父母或代表领养父母产生的、未从其他来源获得报销的费用。如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3条为符合领养援助计划资格的儿童领养提供非经常性费用报销的联邦计划终止,则本条规定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0.1(d) 非经常性费用的报销应在根据第16121条支付的任何领养费用之外,且不应计入领养家庭根据第16121条有资格获得的最高福利的计算中。

Section § 16120.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收养援助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应详细说明为被收养儿童提供的经济援助的金额和期限,并指出该金额可能因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协议还必须安排一个评估儿童需求的日期,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此外,收养家庭必须报告其情况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他们照顾儿童的能力。

收养援助协议应至少明确规定援助金额和期限,并且该金额可根据法规规定的生活费用调整进行任何适用的上调。对儿童需求进行重新评估的日期应在收养援助协议的初步协商时确定,此后,应在每次后续重新评估时确定。任何两次重新评估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两年。
收养援助协议还应明确规定收养家庭报告可能对其满足儿童已确定需求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变化的责任。

Section § 16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收养家庭可获得的经济援助,具体金额取决于收养援助协议最终确定的时间。对于在不同时间(2007年至2027年及以后)最终确定的协议,付款金额根据儿童的具体需求确定,且不得超过州政府规定的特定寄养照护维持费率或级别。援助金可根据儿童的专项照护需求进行调整。

如果儿童因既有的精神或情感问题需要临时安置在机构中,可以为某些经批准的机构支付费用,但这些安置必须旨在使儿童与收养家庭团聚。该法规还阐述了收养援助如何与其他州服务(例如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的区域中心服务)相互作用,其费率和付款可能由特定的预定标准设定。

法律允许收养家庭,即使没有现金援助,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为儿童获得Medi-Cal福利。提供的经济援助将从2011-12财年开始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1) 对于在2007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收养家庭应根据儿童在AFDC-FC付款中涵盖的需求以及收养父母的情况获得援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1日生效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付款费率结构,该费率结构将根据与年龄相关的州批准寄养家庭费率以及任何适用的专项照护增额支付,适用于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2) 对于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收养家庭应根据儿童在AFDC-FC付款中涵盖的需求以及收养父母的情况获得援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生效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付款费率结构,该费率结构将根据与年龄相关的州批准寄养家庭费率以及任何适用的专项照护增额支付,适用于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3)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含)期间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或在加州州寄养父母协会等诉威廉·莱特伯恩等案(U.S. Dist. Ct. No. C 07-08056 WHA)中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上诉期已过的最终裁定中指定的生效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且收养在2011年6月30日或该裁定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前最终确定的,收养家庭应根据儿童在AFDC-FC付款中涵盖的需求以及收养父母的情况获得援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2011年6月30日生效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付款费率结构,或本款所述裁定中指定日期之前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以及儿童在安置于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时本应获得的任何适用的专项照护增额。收养援助福利金不得仅基于年龄增加。本款不排除根据本章其他规定对儿童需求进行的任何重新评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4)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或在加州州寄养父母协会等诉威廉·莱特伯恩等案(U.S. Dist. Ct. No. C 07-05086 WHA)中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上诉期已过的最终裁定中指定的生效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且收养在2011年7月1日或该裁定的生效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后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确定的,以及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该裁定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且收养在2011年7月1日或该指定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或之后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确定的,收养家庭应根据儿童在AFDC-FC付款中涵盖的需求以及收养父母的情况获得援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生效并可用的基本寄养家庭费率结构,外加任何适用的专项照护增额。这些收养援助福利金不得仅基于年龄增加。本款不排除根据本章其他规定对儿童需求进行的任何重新评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a)(5)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初始收养援助协议,或根据第11461节 (h) 款 (9) 项规定的生效日期(如适用),收养家庭应根据儿童在AFDC-FC付款中涵盖的需求以及收养父母的情况获得援助金,但该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11461节 (g) 款和第11463节制定的家庭式照护费率结构,包括任何照护级别认定,外加任何适用的专项照护增额。本款不排除根据本章其他规定对儿童需求进行的任何重新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B) 尽管有(A)项的规定,部门应发布书面指导,说明在何种具体条件下,收养家庭可获得基于儿童需求且超过分级费率结构中照护和监督部分的第1级但不得超过第2级的援助金,如第11461条(h)款所述,加上任何适用的专业照护增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b) 如果负责确定付款的部门或县已确认该安置对于暂时解决与收养安置前已存在状况相关的精神或情感问题是必要的,则可为在州批准的集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住宿照护治疗机构中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儿童支付款项。州内院外安置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的适用规定以及其他适用于州内机构安置的AFDC-FC付款资格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安置在州外,只有符合第16121.5条的规定才能支付款项。为儿童支付的收养援助计划 (AAP) 费率不得超过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费率。安置机构的指定应由负责确定收养援助计划资格和授权财政援助的部门或县福利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作出。集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住宿安置只能作为儿童返回收养家庭计划的一部分进行,收养家庭应积极参与该计划。如果安置是由特定事件或状况证明合理且累计时间不超过18个月,则可授权为符合条件的儿童的集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住宿治疗机构安置支付收养援助计划福利。在首次授权的集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住宿治疗机构安置之后,后续授权为集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住宿治疗机构安置支付款项可基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后续的特定事件或状况。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1) 为同时是AAP福利接受者和区域中心服务消费者的儿童支付的款项,应基于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第11464条确定的费率,并受第16119条(d)款第(1)项所述程序的约束。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本款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收养援助协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2)(A)(B) 为2007年7月1日前签订收养援助协议且同时是AAP福利接受者和区域中心服务消费者的儿童支付的费率应保持有效,且只能根据第16119条进行更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2)(A)(B)(i) 如果根据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收养援助协议支付的费率分别低于第11464条(c)款第(1)项或(d)款第(1)项中规定的费率,则应酌情根据第16119条将这些费率提高至第11464条(c)款第(1)项或(d)款第(1)项中规定的金额,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一旦确定,费率应保持有效,且只能根据第16119条进行更改。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2)(A)(B)(ii) 为本条款之目的,对于接受收养援助计划 (AAP) 福利或其收养援助计划 (AAP) 协议的签署正在办理中的孩子,且根据第4512条 (a) 款被认定符合或已申请区域中心服务资格认定,且已对其区域中心服务资格作出认定,且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申请最高费率认定且正在办理中的孩子,该费率应通过个性化评估确定,并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35333条 (c) 款 (1) 项 (C) 分项(2007年1月1日生效版本)确定,或第11464条 (b) 款规定的费率,以较高者为准。一旦费率确定,其应保持有效,且只能根据第16119条进行变更。除本条款所述情况外,区域中心不得对收养援助计划 (AAP) 作出最高费率福利认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3) 区域中心应根据第4684条,单独购买或获取包含在孩子的《个体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 或《个体化项目计划》(IPP) 中的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c)(4) 部门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作为紧急法规通过,且为该章之目的,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且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本款授权的法规应保持生效不超过180天,届时应通过最终法规。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d)(1) 如果家庭签署的收养援助协议未授予现金福利,则如果根据本章确定需要这些福利,该收养家庭应有资格为孩子获得医疗补助 (Medi-Cal) 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d)(2) 区域中心应根据第4684条,单独购买或获取包含在孩子的《个体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 或《个体化项目计划》(IPP) 中的服务。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e)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e)(a) 款中确定的收养援助支付费率结构,应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且无需重新评估。

Section § 161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儿童符合获得收养援助金的资格,其资格不会仅仅因为收养父母在收养安置时或之后搬迁住所而终止。

Section § 161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会服务局局长和卫生服务局局长与其他州签订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关注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医疗和必要的服务。它们还涵盖了收养援助和相关服务如何在州际间提供。此外,还可以制定新规则来支持这些协议。

Section § 161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县收养机构追回在收养援助计划下多支付的款项,如果养父母不再对子女负有法律责任、子女不再从他们那里获得抚养,或者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将制定法规来管理此事,包括通知和上诉权。

199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被收养子女,将继续根据这些协议获得援助。付款在收养援助协议签署后开始,但付款金额或期限的更改需要养父母的同意,除非子女年满18岁(如果残疾则为21岁),或者子女不再从他们那里获得抚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a) 部门或县收养机构可追回根据收养援助计划多付的任何财政援助,并应制定法规以确立追回这些款项的方式,包括适当的行动通知和上诉权,当部门确定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a)(1) 养父母不再负有法律责任抚养该子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a)(2) 该子女不再获得养家的抚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a)(3) 养家在其收养援助的申请或重新评估中实施了欺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b) 1992年10月1日之前已为其签订收养援助协议的子女,应根据该协议的条款继续获得收养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c) 付款应在收养援助协议、延期收养援助协议或最终收养判决的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但前提是收养援助协议已在法院发布收养判决之前或之时由所有必要方签署。援助的金额和期限未经养父母同意不得更改,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c)(1) 该子女已满18岁,或已满21岁(如果该子女患有精神或身体残疾,需要继续获得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c)(2) 养父母不再负有法律责任抚养该子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05(c)(3) 该子女不再获得养父母的任何抚养。

Section § 161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可能涵盖儿童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安置的条件。要符合资格,至少一名养父母必须居住在机构所在的州,且对于儿童在收养前的心理健康是必要的。安置应是临时的,不超过12个月,除非为60天的家庭过渡期进行调整。

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决定机构,强调儿童返家计划。该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具有创伤知情、获得许可并符合Title IV-E资助资格。从2025年开始,机构必须报告安置在这些机构的儿童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a) 如果一名或多名养父母居住在住宿治疗机构所在的州,且负责的公共机构已确认将儿童安置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对于临时解决儿童的心理健康、行为健康或情感健康需求是必要的,并且与收养安置前已存在的情况相关,则可代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儿童支付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用于其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 如果负责的公共机构已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则可授权支付AAP福利,用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安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1) 一名或多名养父母居住在住宿治疗机构所在的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2) 该安置由特定情况证明合理,且累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为了儿童过渡回家,如果儿童仍安置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可按照 (d) 款所述费率继续支付最多额外60个日历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c) 安置机构的指定应由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作出。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安置只能作为儿童返回收养家庭计划的一部分,且养父母应积极参与团聚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 代表儿童支付给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AAP费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02条 (a) 款 (18) 项定义,用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寄养安置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2) 由州外住宿治疗机构所在州的费率制定机构确定的费率。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1) 就本节而言,“州外住宿治疗机构”是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经适用州或部落当局许可并信誉良好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并信誉良好,符合Title IV-E资助安置条件,并向儿童提供专业和强化照护与监督、服务与支持、治疗以及短期、24小时、创伤知情照护与监督的综合项目的机构。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可称为其他名称,包括集体之家、住宿机构或住宿照护治疗机构。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应具有创伤知情的治疗重点,以治疗儿童的心理健康、行为健康、情感健康和依恋需求,并应设有心理健康诊所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2) 就本节而言,“州外住宿治疗机构”不包括野外项目、训练营、拘留设施、任何主要用于拘留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的设施、学院或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寄宿学校和军事学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3) 就本节而言,“负责的公共机构”是指负责确定儿童AAP资格以及初始和后续付款金额的部门或县收养机构。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 在授权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AAP福利之前,收养家庭应向负责的公共机构提供许可和认证证明。收养家庭应提供验证,证明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A) 经适用州或部落当局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B) 信誉良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C) 符合Title IV-E资助安置的条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D) 一个合格的住宿治疗项目,如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2(k)(4)) 所定义。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2)(1) 款要求的证明文件应来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州外住宿治疗机构的政府机构或部落当局,或适当的州或部落Title IV-E机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g) 自2025年9月1日起,此后每年,县收养机构应向该部门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Section § 161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为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儿童的养父母必须居住在机构所在州,并且该机构对于解决儿童现有的心理、行为或情感健康需求是必要的。

安置期不得超过12个月,但为了儿童过渡回家,可延长最多60天。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决定安置机构,目标是让儿童返回收养家庭。

这些安置的付款费率有限制,以加州既定费率或机构所在州的费率中较低者为准。机构必须获得许可、信誉良好,并有资格获得联邦资助。某些特定类型的机构,如训练营或寄宿学校,不包括在内。

收养家庭需要提供文件和验证,县机构必须报告安置情况。该法律定于2027年7月1日或在某些系统功能到位后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a) 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可代表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儿童,用于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前提是一名或多名养父母居住在该寄宿治疗机构所在州,且负责的公共机构已确认将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对于临时解决儿童的心理健康、行为健康或情感健康需求是必要的,并且与收养安置前已存在的状况相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 如果负责的公共机构已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存在,则可授权支付AAP福利,用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1) 一名或多名养父母居住在该寄宿治疗机构所在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b)(2) 该安置由特定状况证明合理,且不超过累计12个月的时间。为了儿童过渡回家,如果儿童仍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则按照 (d) 款所述费率的付款可以继续,最多额外60个日历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c) 安置机构的指定应由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作出。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的安置只能作为儿童返回收养家庭计划的一部分,且养父母应积极参与团聚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 代表儿童支付给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的AAP费率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的金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1) 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1)(A) 根据第11461条 (h) 款 (3) 项设立的3+级照护和监督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1)(B) 根据第11462条 (e) 款 (2) 项设立的3+级行政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1)(C) 根据第16562条 (d) 款 (1) 项 (B) 目设立的3+级紧急需求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d)(2) 由州外寄宿治疗机构所在州的费率设定机构确定的费率。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1) 就本节而言,“州外寄宿治疗机构”指一个机构,该机构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经适用州或部落当局许可并信誉良好,或以其他方式批准并信誉良好,在其所在州有资格作为Title IV-E资助的安置,并为儿童提供专业和强化照护与监督、服务与支持、治疗以及短期、24小时、创伤知情照护与监督的综合项目。州外寄宿治疗机构可以有其他名称,包括集体之家、寄宿机构或寄宿照护治疗机构。州外寄宿治疗机构应具有创伤知情治疗重点,以治疗儿童的心理健康、行为健康、情感健康和依恋需求,并应设有心理健康诊所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2) 就本节而言,“州外寄宿治疗机构”不包括野外项目、训练营、拘留设施、任何主要用于拘留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的设施、学院或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寄宿学校和军事学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e)(3) 就本节而言,“负责的公共机构”指负责确定儿童AAP资格以及初始和后续付款金额的部门或县收养机构。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 在授权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的AAP福利之前,收养家庭应向负责的公共机构提供许可和认证证明。收养家庭应提供验证,证明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A) 经适用州或部落当局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B) 信誉良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C) 有资格作为Title IV-E资助的安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1.5(f)(1)(D) 一个合格的寄宿治疗项目,如联邦社会保障法 (42 U.S.C. Sec. 672(k)(4)) 所定义。

Section § 16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和青少年通过收养或监护找到永久性家庭。它要求各县向私人收养机构支付费用,以帮助家庭收养,部分费用预付,其余部分在法院最终确定收养后支付。法律根据所涉及的收养机构类型设定了具体的报销金额。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其他与收养相关的支持活动。该法律还涉及州、各县和收养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平稳过渡到这种新的支付结构,其中包括更新表格和协议。

新的支付结构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适用于跨国收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a) 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目的是支持需要通过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性家庭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永久性安置。历史上,寄养儿童的收养一直由私人收养机构根据私人机构收养报销计划提供支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各县和私人收养机构在永久性安置前和安置后继续支持这些儿童和家庭,这有助于各县和州实现联邦和州对寄养儿童永久性安置成果的要求。鉴于2011年重组和照护连续性改革的颁布和实施,有必要改变私人机构收养报销计划的结构,以允许对该计划进行地方控制,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与照护连续性改革保持一致,并允许将未使用的资金用于支持私人机构收养报销计划之外的永久性安置活动。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b)(1) 如本节所述,县儿童福利机构应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三章(自第1500节起)获得许可的私人收养机构支付报酬,用于支持家庭通过收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程的费用,这些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第16120节有资格获得收养援助计划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b)(2) 第 (1) 款所述的机构应根据本节获得收养服务的报酬。报酬的一半应在收养安置协议签署时支付,除非收养机构选择在收养最终确定时全额支付。剩余部分应在法院批准收养申请时支付。报销程序应由部门与各县和私人收养机构协商制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b)(3)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报销给私人机构的跨国收养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c) 自2020年7月1日生效,根据 (b) 款进行的报销,对于由双重许可的私人非营利寄养家庭和收养机构批准的家庭收养的儿童,应为八千美元 ($8,000);对于所有其他儿童,则为六千六百美元 ($6,600)。这些费率适用于在该生效日期或之后签署收养安置协议的儿童。在该日期之前签署收养安置协议的儿童应根据2020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费率进行报销,并且这些索赔应由部门根据当时根据原第16122节生效的程序支付,但截至2020年7月1日正在进行的收养不需要成本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d) 如果根据 (b) 款进行的报销总额少于提供给县用于这些服务的金额,县可自行决定将未使用的资金用于与永久性安置相关的额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为寄养儿童建立收养和监护相关的永久性安置前和安置后支持。这可能包括部门在《全县信函18-142》中发布的指导中概述的服务。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e)(1) 部门应与各县和收养机构代表合作,以确保顺利过渡到本节规定的新结构,这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现有指南、索赔表格和说明以及为反映新流程所需的任何更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e)(2) 部门、各县和收养机构应为由县与双重许可的私人非营利寄养家庭和收养机构签署的安置协议制定措辞,以确保如果儿童过渡到由该机构负责的家庭进行收养,则根据本节支付报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2(f) 本节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有残疾,收养援助金可以支付到他们18岁或21岁。自2012年1月1日起,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支付可以延长到21岁。只要联邦社会保障法中特定部分的联邦资金可用,这些支付就有效。如果联邦资金不可用,最长支付期限为五年,除非儿童的健康状况仍需要援助。自1992年10月1日起,父母可以要求负责的政府机构继续提供经济帮助,直到孩子成年。

第16120条的规定,允许支付收养援助金直至儿童达到18岁或21岁(如果该儿童有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直至21岁(如果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符合第16120条(d)款(3)项中规定的标准),只要联邦社会保障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第E部分(自第670条起))的第四-E部分项下有联邦资金可用,并且州继续行使其选择权,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3(a)(4)条(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3(a)(4)节)将支付期限延长至21岁,则应有效。当这些资金不再可用时,收养援助计划的支付最长期限应为五年,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存在与儿童慢性健康状况相关的持续需求,而该状况曾导致最初的经济援助。自1992年10月1日起,父母可以向部门或负责的县提出申请,以继续获得经济援助直至儿童成年。

Section § 1612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在旧金山、洛杉矶、另外两个县和一个州区办公室设立一个项目,以帮助收养寄养儿童和青少年。该项目主要针对在寄养家庭中已满18个月或以上、且年龄超过九岁的儿童和青少年。

该计划支持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例如招募、喘息服务、行为健康以及收养父母培训。各县将获得专项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这些服务。旧金山市和洛杉矶市,以及其他选定的地点,将获得资金来管理这些服务。

该部门应寻求联邦支持,但不应依赖联邦资金。资金必须补充而非取代现有预算,以确保家庭仍有资格获得联邦收养援助。该倡议的实施取决于县监事会的决议。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1) 经立法机关为本节所列目的拨款后,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四个县和一个州区办公室设立一个项目,以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确保成功收养在寄养家庭中已满18个月或以上、年满九岁且被安置在非亲属寄养家庭或团体之家的儿童和青少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2) 参与实体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2)(A) 旧金山市和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2)(B) 洛杉矶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2)(C) 另外两个县和一个州区办公室,根据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标准选定,这些标准应体现地理多样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a)(3) 凡选择根据本节申请资金的县,应不迟于部门确定的日期向部门提交申请,以确保资金的及时分配。部门应审查收到的申请,并根据本节选择符合条件的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 根据 (a) 款 (2) 项确定的每个实体应获得资金,向收养父母以及 (a) 款 (1) 项中确定的目标人群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 为儿童和每个家庭提供的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A) 个性化或其他招募工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B) 收养后服务,包括喘息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C) 行为健康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D) 同伴支持小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E) 信息和转介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F) 其他经批准的本地设计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G) 亲属寻访工作。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H) 收养父母、寄养青少年或指导家庭的培训。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I) 调解服务。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J) 促进兄弟姐妹在同一安置点。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K) 促进收养后联系。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L) 让青少年参与永久性决策。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1)(M) 解决任何已识别的收养障碍所需的任何服务或支持。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b)(2)(1) 项中规定的服务可由县直接提供,由县签订合同提供,或经县批准通过向家庭报销的方式提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c) 年度预算案拨款中提供给参与该项目的每个县的资金数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c)(1) 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给旧金山市和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c)(2) 一百二十五万美元 ($1,250,000) 给洛杉矶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c)(3) 总计二百万美元 ($2,000,000),将授予根据 (a) 款 (2) 项 (C) 分项选定的另外两个县和区办公室,减去部门为管理项目目的扣除的任何资金。提供给部门用于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根据 (h) 款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及根据 (i) 款开发信息的费用,不得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c)(4) 如果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总额与上述总额不同,则资金应按 (1) 至 (3) 项(含)所列金额的相同比例分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d) 资金应不迟于每年1月1日根据 (c) 款分配给各县,并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可供支出。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e)(1) 部门应寻求批准任何可能可用于补充该项目的联邦配套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e)(2) 该项目的实施不应依赖于联邦资金的接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e)(3) 项目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联邦、州和地方资金,且只能根据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e)(4) 为 (b) 款中规定的服务所做的任何支出,不得导致家庭不符合联邦收养援助的资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f) 该项目仅在每个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后方可实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g) 部门应与各县合作,制定该项目的要求,包括在现有资源下可参与该项目的家庭数量,以及根据 (h) 款要求的数据收集指南。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1) 部门应与参与县和州区办公室合作,分析该项目的影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2) 州和各县评估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2)(A) 根据 (a) 款第 (1) 项确定的目标人群的收养数量因该项目而增加的程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2)(B) 该项目服务的家庭和儿童数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h)(2)(C) 根据该项目向儿童和家庭提供的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的类型和数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i) 部门应在 2011 年 5 月 31 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该项目结果的信息。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4(j) 应鼓励项目县的收养计划与私人收养机构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在改善大龄寄养青年永久性结果方面的成功。

Section § 1612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寄养儿童已被正式收养,并且有资格获得收养援助计划和Medi-Cal等援助项目,他们有权获得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由其养父母居住县的当地精神健康计划提供。

儿童的原籍县仍负责授权治疗。一个由养父母和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特别小组将解决在提供针对收养问题的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障碍。该小组的任务是提出非约束性建议,以改善服务提供。

收养已最终确定、正在接受或有资格接受收养援助计划(包括Medi-Cal)援助、且其寄养法院监督已终止的寄养儿童,应由其养父母居住县的当地精神健康计划提供医疗必需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具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a) 所在县精神健康计划应负责向原籍县的精神健康计划提交治疗授权申请 (TAR)。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b) 提出申请的公共或私人服务提供者应准备TAR。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c) 原籍县应保留通过加快TAR流程授权和重新授权服务的责任。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 州社会服务部应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以识别具有收养或永久安置问题专业临床培训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向根据本节接受服务的儿童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障碍。该利益相关者小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A) 养父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B) 曾受寄养的青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C) 精神健康和儿童福利领域的代表,包括代表县精神健康部门和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私人机构的协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D) 授予精神健康和社会工作研究生学位的专上教育机构的代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1)(E) 相关州和地方机构的代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2) 利益相关者小组应在2016年1月31日或之前,就可供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私人实体(如适用)使用的自愿措施提出具体建议,以解决这些障碍。该部门应收集与专业临床培训在收养和永久安置问题方面的需求相关的现有研究和专业文献,并应将这些信息分发给利益相关者小组,供其在提出建议时考虑和使用。利益相关者小组应与现有地方、州或国家倡议协调,并努力避免重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25(d)(3) 根据第 (2) 款提出的建议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私人实体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