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儿童收养援助
Section § 16115.5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寄养儿童通过收养找到稳定、永久的家园。其目的不是增加开支,而是向收养父母提供经济支持,以便他们能够照护符合特定条件的儿童。
Section § 161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养援助计划如何管理和获得资金。部门负责设立该计划、制定必要的规定,并评估其在促进儿童收养方面的效果。他们还必须确定并核实儿童和收养家庭获得经济援助的资格和资金需求。法律强调利用联邦资金,并要求报告联邦政策变化所节省的资金如何使用,其中很大一部分要用于收养后服务。县级责任包括根据收养过程中儿童或父母的居住地来确定资格并提供经济援助。最后,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资金将遵循特定的政府法规。
Section § 16119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收养符合“收养援助计划”(AAP) 资格儿童的家庭,能够获得所有关于可用福利和服务的必要信息。在申请收养时,家庭应获得关于AAP福利、这些福利与寄养金的区别,以及收养相关费用可能获得的报销的书面详细信息。他们还应了解为收养寄养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税收抵免。
收养机构应鼓励选择不签署AAP协议的家庭考虑签署延期收养援助协议。现金福利的金额是根据儿童的需求和家庭情况(例如家庭接纳儿童并满足其未来需求的能力)来确定的,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机构必须告知家庭有关经济支持以及收养福利可能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家庭还会被告知可能获得的联邦和州税收抵免。
Section § 16120
本节概述了加州儿童获得领养援助计划福利的资格标准。儿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无法返回其父母身边,具有某些使其在没有经济帮助下难以被领养的特征,或者需要领养补贴。儿童必须在特定年龄以下,且领养家庭和儿童都必须符合某些财务和背景要求。州和联邦资助资格之间存在区别,其中会考虑儿童的法律地位、领养情况以及之前的居住状况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移民儿童和根据部落习俗的印第安儿童,存在特殊规定。此外,如果之前的领养关系解除,儿童若符合指定标准仍可能获得资格。
Section § 16120.1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符合条件的个人如何根据领养援助计划 (AAP) 报销领养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所产生的某些费用。负责的县将退还合理的非经常性领养相关费用,例如律师费或差旅费,每次符合条件的领养最高可达 $400。这些费用必须提前达成协议,并且领养父母获得此报销没有收入要求。但是,已由其他计划覆盖的费用将不予报销,并且这笔报销是该计划提供的其他领养福利之外的额外福利。
Section § 16120.05
本节概述了收养援助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应详细说明为被收养儿童提供的经济援助的金额和期限,并指出该金额可能因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协议还必须安排一个评估儿童需求的日期,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此外,收养家庭必须报告其情况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他们照顾儿童的能力。
Section § 16121
本法律规定了收养家庭可获得的经济援助,具体金额取决于收养援助协议最终确定的时间。对于在不同时间(2007年至2027年及以后)最终确定的协议,付款金额根据儿童的具体需求确定,且不得超过州政府规定的特定寄养照护维持费率或级别。援助金可根据儿童的专项照护需求进行调整。
如果儿童因既有的精神或情感问题需要临时安置在机构中,可以为某些经批准的机构支付费用,但这些安置必须旨在使儿童与收养家庭团聚。该法规还阐述了收养援助如何与其他州服务(例如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的区域中心服务)相互作用,其费率和付款可能由特定的预定标准设定。
法律允许收养家庭,即使没有现金援助,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为儿童获得Medi-Cal福利。提供的经济援助将从2011-12财年开始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
Section § 16121.2
Section § 16121.0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县收养机构追回在收养援助计划下多支付的款项,如果养父母不再对子女负有法律责任、子女不再从他们那里获得抚养,或者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将制定法规来管理此事,包括通知和上诉权。
199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被收养子女,将继续根据这些协议获得援助。付款在收养援助协议签署后开始,但付款金额或期限的更改需要养父母的同意,除非子女年满18岁(如果残疾则为21岁),或者子女不再从他们那里获得抚养。
Section § 1612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可能涵盖儿童在州外住宿治疗机构安置的条件。要符合资格,至少一名养父母必须居住在机构所在的州,且对于儿童在收养前的心理健康是必要的。安置应是临时的,不超过12个月,除非为60天的家庭过渡期进行调整。
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决定机构,强调儿童返家计划。该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具有创伤知情、获得许可并符合Title IV-E资助资格。从2025年开始,机构必须报告安置在这些机构的儿童情况。
Section § 16121.5
本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为安置在州外寄宿治疗机构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收养援助计划 (AAP) 付款。儿童的养父母必须居住在机构所在州,并且该机构对于解决儿童现有的心理、行为或情感健康需求是必要的。
安置期不得超过12个月,但为了儿童过渡回家,可延长最多60天。负责的公共机构在与收养家庭协商后,决定安置机构,目标是让儿童返回收养家庭。
这些安置的付款费率有限制,以加州既定费率或机构所在州的费率中较低者为准。机构必须获得许可、信誉良好,并有资格获得联邦资助。某些特定类型的机构,如训练营或寄宿学校,不包括在内。
收养家庭需要提供文件和验证,县机构必须报告安置情况。该法律定于2027年7月1日或在某些系统功能到位后生效。
Section § 1612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和青少年通过收养或监护找到永久性家庭。它要求各县向私人收养机构支付费用,以帮助家庭收养,部分费用预付,其余部分在法院最终确定收养后支付。法律根据所涉及的收养机构类型设定了具体的报销金额。任何剩余资金可用于其他与收养相关的支持活动。该法律还涉及州、各县和收养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平稳过渡到这种新的支付结构,其中包括更新表格和协议。
新的支付结构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适用于跨国收养。
Section § 161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有残疾,收养援助金可以支付到他们18岁或21岁。自2012年1月1日起,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支付可以延长到21岁。只要联邦社会保障法中特定部分的联邦资金可用,这些支付就有效。如果联邦资金不可用,最长支付期限为五年,除非儿童的健康状况仍需要援助。自1992年10月1日起,父母可以要求负责的政府机构继续提供经济帮助,直到孩子成年。
Section § 16124
本节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在旧金山、洛杉矶、另外两个县和一个州区办公室设立一个项目,以帮助收养寄养儿童和青少年。该项目主要针对在寄养家庭中已满18个月或以上、且年龄超过九岁的儿童和青少年。
该计划支持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例如招募、喘息服务、行为健康以及收养父母培训。各县将获得专项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这些服务。旧金山市和洛杉矶市,以及其他选定的地点,将获得资金来管理这些服务。
该部门应寻求联邦支持,但不应依赖联邦资金。资金必须补充而非取代现有预算,以确保家庭仍有资格获得联邦收养援助。该倡议的实施取决于县监事会的决议。
Section § 16125
如果加州的一个寄养儿童已被正式收养,并且有资格获得收养援助计划和Medi-Cal等援助项目,他们有权获得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由其养父母居住县的当地精神健康计划提供。
儿童的原籍县仍负责授权治疗。一个由养父母和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特别小组将解决在提供针对收养问题的精神健康服务方面的障碍。该小组的任务是提出非约束性建议,以改善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