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1) 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项目应与县儿童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和县行为健康计划合作设计,以便与一个或多个县行为健康计划签订合同,通过(b)款所述的连续护理体系,提供医疗必需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专科精神健康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2) 所有参与实体应同意提供部门要求的任何信息,以协助评估试点项目并准备第16555节所述的报告。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 参与实体应与工作组协作,为试点项目服务的寄养青少年开发一个高度整合的连续护理体系。除非本章另有规定,该连续护理体系应在危机稳定单元、儿童危机寄宿项目、精神健康机构、强化服务寄养和其他资源家庭以及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现行法规和规章框架内设计,以实现寄养青少年在治疗环境和项目之间进行适当治疗的无缝过渡。该连续体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 危机稳定单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i) 危机稳定单元应具备为最多八名寄养青少年提供最长23小时59分钟的评估和稳定服务的能力,应获得24小时医疗机构或医院门诊项目或提供者地点的许可,并遵守《加州法规》第9篇第1部第11章(第1810.100节起)中所有适用于提供危机稳定的法规,特别包括第1810.210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ii) 危机稳定单元应与精神健康机构或其他安全的医院替代环境同址或在30英里范围内,该环境应能够满足经历精神健康危机的青少年的需求,以减少当主办县精神健康计划认定住院治疗为医疗必需时护理的延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 危机寄宿项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 危机寄宿项目应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寄养青少年提供高度个性化的稳定服务。危机寄宿项目应按照所有管理寄养青少年安置的法规和规章运作,包括《加州社区护理机构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条(第1500节起))。危机寄宿项目应按照所有管理其许可类别的法规和规章运作,包括对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根据第4096节设立的机构间安置委员会程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i) 在联邦医疗补助资金不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危机寄宿项目可以是根据第11460节(a)款(3)项获得资金的项目。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ii) 危机寄宿项目一次服务不超过四名寄养青少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 精神健康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2节所定义。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 精神健康机构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并应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寄养青少年提供安全、高度个性化、治疗性、类似医院的环境,并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9章(第77001节起)运作。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i) 精神健康机构的床位不应超过四张。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ii) 在安置到精神健康机构之前,参与实体应使用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县级实体合作制定的模板,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一份声明,描述需要精神健康机构安置的情况、评估结果、向寄养青少年提供的先前服务、在该环境中治疗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识别在限制性较小的环境中服务寄养青少年的任何障碍。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v) 这些强化危机项目应与社区支持和分级安置环境相结合,包括强化服务寄养 (ISFC) 和强化ISFC家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 参与本试点并整合了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 为支持寄养青年逐步过渡到限制性较低的安置环境,并维持更紧急治疗环境中的可用容量,参与实体应维持的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数量,应至少是(A)至(C)项所述治疗环境中可用床位数量的两倍。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i) 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应得到加强,以包括可根据需要提供24小时全天候照护、额外行为支持、永久性服务、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和教育服务的居家工作人员。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ii) 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的住所可由寄养父母、县政府或私人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运营。就本章而言,第18360.35节的限制不适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 社区支持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 社区支持服务应24小时全天候提供。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i) 参与实体应采用一种基于社区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团队协作方式提供密集的过渡规划和后续照护服务。每个县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和精神健康计划,应与根据第16521.6节设立的当地机构间领导团队协商,共同提供、安排或确保为那些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出院并安置到家庭环境的、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负责安置和照护的寄养青年,提供至少六个月的后续照护服务。该模式应包括制定一份个性化的家庭后续照护支持计划,明确必要的支持、服务和治疗。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ii) 社区支持服务应提供前端和后端整合的过渡服务和支持,以巩固在限制性更强的安置环境中取得的治疗成效,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可能对寄养青年造成创伤的干预措施的依赖,包括救护车运送、急诊室就诊和执法部门介入。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v) 社区支持服务应包括一个密集的过渡规划团队,该团队至少由一名持有硕士学位且已获得执照或符合执照资格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一名持有学士学位的支持咨询师和一名同伴伙伴组成。一个快速过渡规划服务团队可同时服务最多四名寄养青年,并应有能力在照护连续体中的任何院外治疗环境中支持寄养青年。部门可批准这些过渡规划服务的替代方案,包括修改后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2) 尽管有第(1)段的规定,部门仍可考虑不包括精神健康机构,或不包括精神健康机构和危机稳定单元的提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 参与实体应向参与照护连续体的寄养青年提供,或确保向参与照护连续体的寄养青年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1) 经临床指明时的一对一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2) 单人房,除非多学科治疗团队制定的个体照护计划临床指明需要双人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3) 一个去机构化的环境,具有温馨舒适的装饰、食物和衣物,并始终保持安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 参与实体创建的照护连续体应在所有服务环境中体现以下所有核心项目特征和服务方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1) 高度个性化和创伤知情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2) 文化和语言响应性及能力强的治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3) 与整合核心实践模式保持一致,并致力于鼓励寄养青年及其家庭的声音,以及在所有决策中采用团队协作方式。儿童和家庭团队应参与所有治疗规划和决策,家庭参与和介入治疗应是照护连续体中所有项目的核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4) 协调和简化的评估实践,以确保护理级别确定适当,并确保寄养青年能够根据需要,在整个护理连续体中,在限制性更强和限制性更弱的安置之间过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e) 参与实体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始终证明符合《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5部第1编第1章(自第5000条起))以及任何其他与非自愿治疗相关的适用法律的通知和正当程序要求。本款不限制与自愿或非自愿治疗环境相关的对寄养青年的保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f) 本部门可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根据本条为参与实体制定操作程序、绩效和评估标准以及利用标准。这些标准和准则应与州发展服务部、州教育部、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县安置机构、行为健康计划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