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州社会服务部。“寄养青年”包括受少年法庭监管的儿童和年轻人,或那些可能即将进入寄养照护的人。“参与本试点项目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是一种经过特别批准的寄养家庭,由受过培训的父母提供高级照护和监督,作为替代短期住宿机构的项目的一部分。最后,“参与实体”是指任何已获得本倡议拨款的县或县级团体。

Section § 16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项目,旨在支持有复杂需求的寄养青少年。其目标是在家庭环境中提供治疗方案,并限制将青少年安置在限制性护理机构。该项目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试点项目的设计和评估,并制定了确保服务和支持以家庭为中心的指导方针。

参与的机构必须符合创伤知情护理实践,并满足州法律要求。该项目将激励各县参与,并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考虑到小型和农村县的独特需求。法律要求解决监管障碍并管理拨款,以确保成功实施。

一些项目组成部分需要联邦批准,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以实现可持续性。该试点项目的实施取决于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和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a) 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并听取县儿童福利部门、缓刑部门、部落、受影响的青少年和家庭、青少年权益倡导者、服务提供者、社区组织、县行为健康部门、寄养青少年、家庭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应设立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项目,包括寄养青少年资格以及试点项目的选择、运作和评估的指导方针,旨在开发所需的治疗方案,以支持加州承诺在最大可能程度上基于青少年的最佳利益将青少年留在家庭中,并尽可能消除将有复杂需求的寄养青少年安置在州外机构的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 试点项目运作的指导方针至少应包括对第16555节所要求要素的追踪,并在试点项目结构内提供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1) 家庭支持和服务,以尽可能避免青少年在家庭环境中升级到更具限制性的环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2) 限制将青少年安置在试点项目内运作的限制性治疗环境中,仅限于在家庭环境中无法提供支持和服务以确保青少年安全的最危急和紧急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3) 限制在试点项目内运作的限制性治疗环境中的停留时间,应符合州法律要求,并限于稳定青少年并将其过渡到家庭环境所需的时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4) 在机构的运作计划中,明确机构将采用的策略、治疗、服务和支持,以保护该项目所服务的青少年;并在每个青少年的治疗、需求和服务计划中,明确将用于保护该个体青少年的具体策略、治疗、服务和支持。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5) 要求当青少年被安置在试点项目内的限制性治疗环境中时,青少年和家庭能够无缝连接到连续的护理和服务,以促进康复并逐步过渡到家庭护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b)(6) 要求试点项目使用的所有机构、服务提供者和机构符合其许可类别所有州法律要求,使其服务和项目与联邦和州法律要求的创伤知情护理保持一致,并遵守为试点项目制定的所有州法律、指导方针和政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 在实施试点项目时,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1) 激励各县或县级区域合作组织参与试点项目,以开发或加强由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定义的、针对寄养青少年的全面、综合、高端的连续护理服务。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2)(A) 向申请者提供技术援助,包括未被选中参与的申请者,以及被选中的参与实体。技术援助应包括项目实施指导和利用多种公共收入来源支持长期可持续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2)(A)(B) 在向小型和农村县提供技术援助时,部门应考虑这些县的独特需求,并且除了任何其他所需的技术援助外,应协助该县减轻参与试点项目的障碍,包括通过设计调整或修改后的连续护理服务,如第16553节(b)款(2)项所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3) 识别并寻求解决任何监管障碍,以支持试点项目的成功实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c)(4) 根据本章授予拨款并监督试点项目的成功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确定是否需要任何与Medi-Cal项目相关的联邦批准,以实施被选中参与试点项目的任何提案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并且,如果需要,不迟于2022年6月1日寻求批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XIX分章(始于第1396节)获得的联邦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e) 被选中参与试点项目的提案中任何需要联邦批准的组成部分,仅在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1(f) 试点项目自拨款接受者选定之日起实施五年。本款亦适用于在2023年7月1日之前根据本章分配的任何试点项目资金。

Section § 165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为帮助危机中的儿童而设计的试点项目参与者的遴选流程。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根据具体标准评估提案。每个申请人必须有一个牵头的县级部门,例如儿童福利或行为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申请和实施工作。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计划,展示各县级部门之间的协作、清晰的资金策略以及监督和数据收集计划。

提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拨款资金将于2023年6月30日前拨付。参与者将通过竞争方式选出,以确保公平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 本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应制定并管理提案征集流程,并应制定遴选标准,以确定哪些申请人将被选中参与试点项目。遴选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1) 牵头县级申请人。为成为参与实体,每个牵头县级申请人应指定县儿童福利部门、县行为健康部门、县精神健康计划或缓刑监督部门来牵头申请和实施流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2) 申请人提交的儿童危机连续服务试点项目计划,该计划应至少包括与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实体签订合同以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2)(A) 在试点项目的设计、提供和评估中,展示出跨县儿童福利、行为健康、缓刑监督、发展服务和教育部门合作与协作的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2)(B) 清晰阐明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式,并展示出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有地方、州和联邦资金来源的能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2)(C) 根据本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制定一项监督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利用审查控制措施,以确保始终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适当使用为儿童提供服务的连续护理服务,其方式应符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a)(2)(D) 承诺收集和提供必要的针对青少年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可能与整个试点地点相关的信息,这应符合第16555节中规定的评估标准以及本部门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成果报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b) 本部门应要求参与试点项目的提案不迟于2022年12月1日提交,并应不迟于2023年6月30日拨付拨款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2(c) 本部门应在竞争性基础上遴选县或县级区域合作组织参与试点项目,以确保流程公平。

Section § 16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项目,旨在通过一个协调的护理系统,为寄养青少年提供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县儿童福利、缓刑和行为健康部门将合作创建一个无缝的精神健康护理连续体,其中包括危机稳定单元、危机寄宿项目、精神健康机构和强化服务寄养家庭。

这些护理环境旨在对儿童友好、包容和支持,并提供24/7全天候的社区服务。寄养青少年将在文化响应性环境中获得量身定制的、创伤知情护理。该项目鼓励家庭参与,并强调不同护理级别之间的平稳过渡。参与实体必须遵守自愿和非自愿治疗的法律要求,并与州卫生服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问责政策。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1) 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项目应与县儿童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和县行为健康计划合作设计,以便与一个或多个县行为健康计划签订合同,通过(b)款所述的连续护理体系,提供医疗必需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专科精神健康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a)(2) 所有参与实体应同意提供部门要求的任何信息,以协助评估试点项目并准备第16555节所述的报告。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 参与实体应与工作组协作,为试点项目服务的寄养青少年开发一个高度整合的连续护理体系。除非本章另有规定,该连续护理体系应在危机稳定单元、儿童危机寄宿项目、精神健康机构、强化服务寄养和其他资源家庭以及短期寄宿治疗项目的现行法规和规章框架内设计,以实现寄养青少年在治疗环境和项目之间进行适当治疗的无缝过渡。该连续体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 危机稳定单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i) 危机稳定单元应具备为最多八名寄养青少年提供最长23小时59分钟的评估和稳定服务的能力,应获得24小时医疗机构或医院门诊项目或提供者地点的许可,并遵守《加州法规》第9篇第1部第11章(第1810.100节起)中所有适用于提供危机稳定的法规,特别包括第1810.210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A)(ii) 危机稳定单元应与精神健康机构或其他安全的医院替代环境同址或在30英里范围内,该环境应能够满足经历精神健康危机的青少年的需求,以减少当主办县精神健康计划认定住院治疗为医疗必需时护理的延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 危机寄宿项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 危机寄宿项目应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寄养青少年提供高度个性化的稳定服务。危机寄宿项目应按照所有管理寄养青少年安置的法规和规章运作,包括《加州社区护理机构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条(第1500节起))。危机寄宿项目应按照所有管理其许可类别的法规和规章运作,包括对于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根据第4096节设立的机构间安置委员会程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i) 在联邦医疗补助资金不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危机寄宿项目可以是根据第11460节(a)款(3)项获得资金的项目。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B)(iii) 危机寄宿项目一次服务不超过四名寄养青少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 精神健康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2节所定义。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 精神健康机构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并应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寄养青少年提供安全、高度个性化、治疗性、类似医院的环境,并应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5部第9章(第77001节起)运作。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i) 精神健康机构的床位不应超过四张。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ii) 在安置到精神健康机构之前,参与实体应使用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县级实体合作制定的模板,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一份声明,描述需要精神健康机构安置的情况、评估结果、向寄养青少年提供的先前服务、在该环境中治疗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识别在限制性较小的环境中服务寄养青少年的任何障碍。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C)(iv) 这些强化危机项目应与社区支持和分级安置环境相结合,包括强化服务寄养 (ISFC) 和强化ISFC家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 参与本试点并整合了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 为支持寄养青年逐步过渡到限制性较低的安置环境,并维持更紧急治疗环境中的可用容量,参与实体应维持的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数量,应至少是(A)至(C)项所述治疗环境中可用床位数量的两倍。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i) 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应得到加强,以包括可根据需要提供24小时全天候照护、额外行为支持、永久性服务、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和教育服务的居家工作人员。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D)(iii) 参与本试点的强化服务寄养家庭的住所可由寄养父母、县政府或私人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运营。就本章而言,第18360.35节的限制不适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 社区支持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 社区支持服务应24小时全天候提供。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i) 参与实体应采用一种基于社区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团队协作方式提供密集的过渡规划和后续照护服务。每个县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和精神健康计划,应与根据第16521.6节设立的当地机构间领导团队协商,共同提供、安排或确保为那些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出院并安置到家庭环境的、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负责安置和照护的寄养青年,提供至少六个月的后续照护服务。该模式应包括制定一份个性化的家庭后续照护支持计划,明确必要的支持、服务和治疗。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ii) 社区支持服务应提供前端和后端整合的过渡服务和支持,以巩固在限制性更强的安置环境中取得的治疗成效,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可能对寄养青年造成创伤的干预措施的依赖,包括救护车运送、急诊室就诊和执法部门介入。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1)(E)(iv) 社区支持服务应包括一个密集的过渡规划团队,该团队至少由一名持有硕士学位且已获得执照或符合执照资格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一名持有学士学位的支持咨询师和一名同伴伙伴组成。一个快速过渡规划服务团队可同时服务最多四名寄养青年,并应有能力在照护连续体中的任何院外治疗环境中支持寄养青年。部门可批准这些过渡规划服务的替代方案,包括修改后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b)(2) 尽管有第(1)段的规定,部门仍可考虑不包括精神健康机构,或不包括精神健康机构和危机稳定单元的提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 参与实体应向参与照护连续体的寄养青年提供,或确保向参与照护连续体的寄养青年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1) 经临床指明时的一对一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2) 单人房,除非多学科治疗团队制定的个体照护计划临床指明需要双人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c)(3) 一个去机构化的环境,具有温馨舒适的装饰、食物和衣物,并始终保持安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 参与实体创建的照护连续体应在所有服务环境中体现以下所有核心项目特征和服务方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1) 高度个性化和创伤知情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2) 文化和语言响应性及能力强的治疗。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3) 与整合核心实践模式保持一致,并致力于鼓励寄养青年及其家庭的声音,以及在所有决策中采用团队协作方式。儿童和家庭团队应参与所有治疗规划和决策,家庭参与和介入治疗应是照护连续体中所有项目的核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d)(4) 协调和简化的评估实践,以确保护理级别确定适当,并确保寄养青年能够根据需要,在整个护理连续体中,在限制性更强和限制性更弱的安置之间过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e) 参与实体应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始终证明符合《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5部第1编第1章(自第5000条起))以及任何其他与非自愿治疗相关的适用法律的通知和正当程序要求。本款不限制与自愿或非自愿治疗环境相关的对寄养青年的保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3(f) 本部门可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联合,根据本条为参与实体制定操作程序、绩效和评估标准以及利用标准。这些标准和准则应与州发展服务部、州教育部、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县安置机构、行为健康计划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制定。

Section § 16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拨款设立一项补助计划的意图。该计划将通过向相关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支持“儿童危机连续体试点计划”。法律还强调,该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一道,与这些组织合作,制定有效的长期护理连续性策略。

Section § 16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本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2027年4月1日前提交一份关于针对有强化需求的寄养青年的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必须评估该项目如何减少对医院和执法部门的依赖,解决家庭照护无法满足的青年需求,并衡量青年安全和福祉等成果。报告应包含所服务青年的详细信息、提供的服务以及项目的影响。报告还必须就支持有严重精神健康需求的寄养青年的最佳实践提出建议。本节将于2031年4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 不迟于2027年4月1日,本部门应联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向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1) 描述试点项目对预期成果的影响,包括在应对需要更强化短期治疗的寄养青年的紧急需求方面,减少对医院、急诊室、州外机构和执法部门的依赖,以及减少接受试点项目服务的青年脱离安置的情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 一项分析,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A) 青年接受试点项目服务的原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B) 如果子段 (A) 未涵盖,则讨论被安置到试点项目中的青年最常见的、在家庭照护中无法满足的需求,以及试点项目中为满足这些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C) 试点项目中服务的青年人数,包括在试点项目每个组成部分或护理级别中接受服务的青年人数,以及青年在试点项目每个服务和护理级别中接受服务的时间长度,包括在集体照护环境中度过的时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D) 试点项目提供的服务类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E) 接受试点项目服务的青年的成果,涉及青年安全、福祉和永久性安置,在参与试点项目后6个月和12个月,或在脱离寄养照护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F) 试点项目干预措施和服务对青年的其他影响。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2)(G) 试点项目对建立创伤知情、居家和社区服务目标的影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3) 描述寄养青年接受试点项目服务的原因,寄养青年在家庭环境中无法满足的具体需求,试点项目中可供寄养青年使用的服务以及实际接受的服务,干预措施、服务和治疗对寄养青年安全、福祉和永久性安置的影响,以及寄养青年在试点项目中的停留时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a)(4) 关于向有高度急性精神健康需求的寄养青年提供服务的最佳实践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结构、跨部门伙伴关系和协作以及地方融资相关的建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b)(1) 根据 (a) 款提交的报告,应当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55(b)(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节将于2031年4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6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部门在不经过通常的正式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发布与本章相关的规则和指导。他们可以使用信函或公告等方式来传达新的指示或解释。在试点项目运行期间,这些指导将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