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接受援助的人(例如CalWORKs计划的参与者)以及因工作而不再接受援助的人,能够轻松获得当地的儿童保育资源。目标是让他们即使在停止接受援助后,只要仍符合资格要求,也能获得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

该法律规定了受助人将经历的三个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它强调这些阶段之间的无缝过渡,以确保家庭的儿童保育服务不会中断。

此外,它要求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必须持续不中断,直到确认该家庭已注册下一阶段的服务或不再符合服务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0(a) 州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或任何后续计划获得援助的受助人,以及因就业而不再获得援助的前受助人,能够尽快与当地的儿童保育资源建立联系,做出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并在他们不再获得援助后,只要他们需要这些服务并符合第10271条和第10271.5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就能继续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0(b) 本章设立了三个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或任何后续计划获得援助的受助人将经历这些阶段。 此外,随着家庭的儿童保育需求由县福利部门以及后来的其他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满足,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家庭在儿童保育服务的三阶段过渡期间不会出现中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0(c) 为了确保CalWORKs儿童保育各阶段之间计划的过渡不会导致儿童保育服务中断,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不得中断,除非收到后续儿童保育阶段管理者的确认,确认该家庭已注册后续儿童保育阶段,或该家庭不符合后续儿童保育阶段的服务资格。

Section § 103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目前正在领取CalWORKs援助的人,只要他们继续获得CalWORKs支持或其未来的等效计划,就可以获得儿童保育服务。家庭的规模和收入,用于计算家庭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费用,将根据具体的指导方针进行计算。

Section § 10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福利部门如何管理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托儿补贴的第一阶段。当一个人进入福利计划时,他们可以选择任何合法的托儿服务提供者。县必须在托儿需求稳定后尽快将家庭从第一阶段转移出去,通常在六个月内,除非情况过于不稳定或第二阶段的资金不可用。如果后续阶段没有名额,前福利受助人在离开现金援助后,仍可继续获得最长24个月的托儿补贴。该部门可以与私人或公共托儿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a) 县福利部门应管理第一阶段,在此阶段,家庭应获得父母选择的任何合法托儿服务的补贴。第一阶段始于个人进入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规定的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b) 县应在确定托儿需求稳定后,尽快将受助人从这一第一响应阶段转移出去。受助人在此阶段的服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如果县确定受助人的情况过于不稳定,无法转入第二阶段,或者如果第二阶段没有可用资金提供托儿服务,则六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c) 因无资助名额而无法从托儿服务第一阶段过渡的CalWORKs前受助人,有资格在他们离开现金援助后,总计最长24个月内,获得第一阶段以及任何后续第二阶段的托儿服务,或在该24个月期间内,他们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资格为止。用于确定资格和家庭费用的家庭规模和收入应根据第10271条和第10271.5条确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d) 当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所述计划申请援助的个人,根据第3部分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条起)作为志愿者参与时,县福利部门还应启动托儿服务的第一阶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e) 县可以与公共或私人托儿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提供第一阶段的任何或所有服务。如果县福利部门选择与任何也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托儿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应符合州法律。

Section § 10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福利部门迅速将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家庭转介给当地的儿童保育资源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帮助家庭找到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这可以包括持照和免执照的保育服务。

如果儿童保育机构的执照被撤销或暂停,该计划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向该机构付款,并书面通知家长和机构付款终止的原因。如果机构被处以缓刑,必须书面通知家长,他们可以选择其他提供者,或者继续使用现有机构,而不会影响他们的经济援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5(a) 在适当时候,县福利部门应将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家庭转介至根据第2章(自第10217条起)资助的当地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计划。资源和转介计划工作人员应与县福利部门负责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提供的援助或任何后续计划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或安排其他方式与接受此援助的家长和案件经理进行快速沟通。当地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计划应协助家庭尽快建立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这些儿童保育安排可包括持照和免执照的保育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5(b) 根据本章运作的计划,应在收到持照儿童日托机构撤销或临时暂停令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5(b)(1) 终止向该机构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5(b)(2) 书面通知每位家长和该机构付款已终止以及终止的原因。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1.5(c) 根据本章运作的计划,在收到持照儿童保育机构已被处以缓刑的通知后,应向使用该机构的每位家长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该机构已被处以缓刑,并且家长可以选择不同的儿童日托服务提供者,或继续使用该机构,而不会有提供者的补贴付款被终止的风险。立法机关敦促根据本条运作的每个机构,在可行范围内,使用家长的主要语言提供本款要求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10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针对从CalWORKs等福利项目过渡的家庭的第二阶段儿童保育援助。它旨在帮助那些工作稳定或正在脱离援助的家庭,由地方项目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家庭在离开CalWORKs后,如果符合资格,可以获得长达两年的儿童保育服务,以支持其持续就业。与部门合作的机构负责管理这一儿童保育阶段,这些机构可以是签订替代合同的机构,也可以是县福利部门。其目的不是减少当前的儿童保育合同,而是支持家庭过渡到稳定的经济状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a) 第二阶段儿童保育始于县确定受益人的工作或经批准的工作活动稳定,或受益人正在脱离援助且可通过地方第二阶段项目获得儿童保育服务时。当家庭在第三阶段无法立即获得资助名额时,可向选择根据第11266.5条接受一次性分流付款或分流服务的家庭提供第二阶段儿童保育。地方第二阶段机构应协助家庭尽快过渡到第三阶段。前CalWORKs受助人在离开现金援助后,总计不超过24个月内,或直到他们在该24个月期间内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资格之前,有资格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获得儿童保育服务。用于确定资格和计算家庭费用的家庭规模和收入应根据第10271条和第10271.5条确定。根据CalWORKs项目脱离现金援助的家庭,如果符合其他资格,应获得长达两年的儿童保育服务,以满足家庭继续就业的需要。两年时限的规定无意限制根据第10372.5条获得儿童保育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b) 第二阶段应由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机构管理。这些承包商可以是根据第10225.5条签订替代支付合同的机构,也可以是选择管理此阶段的县福利部门,以便继续为援助受助人或前受助人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如果县选择与部门签订合同提供替代支付服务,该合同不应取代或导致现有替代支付项目的现有合同的减少。

Section § 103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托儿和福利计划的管理者使用其资金,帮助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或逃离家庭虐待的家庭找到稳定的托儿服务。这些服务应与现有的县级服务协同工作,而非取代它们,并且可以与各种支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替代支付计划的管理者或管理CalWORKs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计划(服务0至12岁(含)儿童)的机构,利用行政和支持服务资金,为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或逃离家庭虐待的家庭提供获得稳定托儿安置的转介途径。这些服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县级人类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调,而非取代其服务,并可与无家可归者服务机构、家庭暴力机构或其他支持性住房机构合作提供。

Section § 10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 CalWORKs 受益人第三阶段儿童保育支持的规则。第三阶段在有资金支持的托儿服务名额可用时开始,旨在帮助人们从福利转向工作。CalWORKs 受益人、获得一次性分流付款的人员以及前参与者,如果其收入低于特定门槛,则有资格获得此服务。该计划由签约组织管理,而非县福利部门,除非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其目的是将儿童保育援助整合,使其与提供给其他低收入工薪家庭的方式类似,而不是依赖福利部门。然而,县福利办公室仍可为涉及儿童保护服务的家庭运营替代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5(a) 第三阶段的儿童保育在有资金支持的托儿服务名额可用时开始。CalWORKs 受益人有资格获得第三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获得一次性分流付款或分流服务的人员以及前 CalWORKs 参与者,如果其收入不超过根据第 10271.5 条规定的州中位收入的70%,则有资格获得服务。第三阶段应由与部门签订合同的计划管理。父母获得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资格将受第 10271 条和部门通过的法规管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5(b) 为了将福利受助人及前受助人从与县福利部门的关系转移到与为工薪家庭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关系,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前援助受助家庭或正在脱离援助的家庭,应以与其他低收入工薪家庭相同的方式获得其儿童保育援助。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家庭在从福利部门获得其他服务之外的时间,不再依赖县福利部门获取儿童保育补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5(c) 县福利部门不得管理 CalWORKs 受益人的第三阶段儿童保育服务,除非在本节颁布之前,该部门曾向正在接受或在接受“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后一年内的家庭提供过此类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2.5(d) 本章不排除县福利部门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合同运营替代支付计划,为儿童保护服务转介的家庭提供服务。

Section § 103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第三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可以由专门为某些类型援助的现有和以前的接受者预留的资金资助,也可以由其他联邦或州资金资助。这包括在1996-97财政年度分配给替代支付计划承包商的特定联邦资金。此外,没有任何限制阻止这些接受者通过本章其他地方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儿童保育服务。

Section § 103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部门的目标,即与“启智计划”和州学前教育项目合作,为接受援助的家庭提供延长日和夜间儿童照护。它旨在招募和培训家长成为持证和免证照护人员。目标还在于将儿童照护项目与资金来源联系起来,以便财政资源能够支付这些延长照护的费用。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与“启智计划”(Head Start)和州学前教育项目合作,通过招募和培训家长成为持证和免证照护提供者,为根据第三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或任何后续项目获得援助的受助人提供延长日和夜间照护,并应促进“启智计划”和州学前教育承包商与儿童照护凭证管理机构(包括县和其他替代支付项目)之间的联系,以便可用于第10371、10372和10372.5条的资金能够支付此项照护的费用。

Section § 10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每个县获得的第二阶段儿童保育服务资金,至少与他们在1996-97财政年度获得的资金相同。这笔资金是根据当时收入不计和补充儿童保育的规定计算的。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个县获得的第二阶段儿童保育服务资金,应至少相当于1996-97财政年度根据第11451.6条获得的收入不计资金以及根据第11451.7条获得的补充儿童保育资金的金额。

Section § 103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获得托儿补贴的家长选择持牌托儿服务提供者或免执照提供者,费用由县或机构报销。它规定了如何确定提供者报销金额的规则,目标是区域市场费率的第85个百分位数,但也列出了费率上限的具体百分位数和日期。免执照提供者按家庭托儿所费率的70%获得报销,适用于各种时间段。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临时费率上调,且无需经过典型的合同障碍。

提供者需要报告某些详细信息才能获得联邦拨款资金,且费率不得超过向私人客户收取的费用,也不得涵盖由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护理。付款可以直接支付给提供者,并在行政过渡期内提供一些初步灵活性。

在印第安保留地,适用部落标准。在提供者稀少的地区,费率限制可以豁免。按日费率报销仅限于超出常规托儿服务要求的有文件证明的特定需求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a) 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托儿服务的受助人应被允许选择持牌托儿服务提供者或依法无需持牌的托儿服务提供者,且该托儿服务的费用应由与本部门签订合同的县或机构报销。就本节而言,“区域市场费率”指该区域护理费用平均值以上不超过1.5个市场标准差的护理费用。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按照最新区域市场费率调查的第85个百分位数报销托儿服务提供者。如果市场费率调查用于设定报销费率,则适用以下规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1) 区域市场费率上限应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设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1)(A) 该区域2016年区域市场费率调查的第75个百分位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1)(B) 该区域在2017年12月31日存在的区域市场费率上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2) 自2022年1月1日起,区域市场费率上限应按以下两者中较高者设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2)(A) 该区域2018年区域市场费率调查的第75个百分位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b)(2)(B) 该区域在2021年12月31日存在的区域市场费率上限。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c)(1) 对免执照托儿服务提供者的报销不得超过根据(b)款规定的家庭托儿所费率的7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c)(2) 自2022年1月1日起,免执照托儿服务提供者应按根据(b)款规定的家庭托儿所费率的70%获得报销,包括按小时、按日、按周和按月,适用于全职和兼职报销类别。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d)(1)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本部门可向超过(b)款第(2)项规定费率的持牌托儿服务提供者以及超过(c)款第(2)项规定费率的免执照托儿服务提供者发放临时费率上调。本部门在决定如何使用资金提高费率方面拥有酌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一次性总付。本部门可与另一实体签订合同,将此资金分配给托儿服务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项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五条(第19130节起)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且不受总务部审查或批准。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 根据联邦《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拨款的儿童保育稳定补助金的联邦要求,托儿服务提供者应在根据(b)款第(2)项或(c)款第(2)项收到《美国救援计划法案》资金之前,通过一次性申请或调查提供信息。本部门应规定提交此信息的时间表和格式,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A) 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B) 种族和民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C) 性别。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D) 提供者是否开放并可提供托儿服务,或因COVID-19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而关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E) 从州政府收到了哪些类型的联邦救济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F) 所收到的联邦救济资金的使用情况。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1)(G) 证明提供者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认证的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e)(2) 费率上调应受联邦使用限制以及联邦和州计划资格要求的约束。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f) 对托儿服务提供者的报销不得超过向私人客户收取相同服务的费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g) 当托儿服务由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援助单位成员提供时,不予报销。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h) 位于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并免除州执照要求的托儿服务提供者应符合适用的部落标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i) 就本节而言,“报销”指直接支付给托儿服务提供者,包括免执照提供者。如果托儿服务在受助人的家中提供,款项可支付给作为雇主的家长,并且家长应被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和财务报告要求。为留出时间开发向提供者直接付款所需的行政系统,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县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替代支付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向援助受助人而非托儿服务提供者付款的方式报销托儿服务费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j) 当本章规定的托儿服务受助人所需的托儿服务提供者在该地区不超过两家时,县和替代支付计划不受(a)和(b)款所述费率限制的约束。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k)(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基于日费率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报销款项仅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获得授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k)(1)(A) 家庭有每次五小时或以上未经计划但有记录的需求,例如家长需要在定期休息日工作,且该需求超出经认证的托儿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k)(1)(B) 家庭有每天五小时或以上有记录的需求,且每月不超过14天。基于日费率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报销的款项在一个月内不得超过该托儿服务提供者等同的全职月费率或适用的月度上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4.5(k)(2) 本款不限制托儿服务提供者根据第10228节使用周费率或月费率获得服务报销。

Section § 10375

Explanation

到1998年1月31日,州教育局和州社会服务局必须制定一份表格,供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用于证明健康和安全要求,以符合联邦法律规定。在该表格制定出来之前,各县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保留某些信息。

他们还需要设计一个标准流程,供家长投诉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并与地方规划委员会合作,为所有儿童看护项目创建一份单一申请表。

县福利部门和支付项目应鼓励持执照和免执照的提供者接受儿童发展方面的培训。由教育局或社会服务局资助的CalWORKs受助人的职业培训,应包含如何成为持执照提供者的信息。

最后,本部门必须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意识提升工作,以便家长能够找到高质量的儿童看护服务,无论这些服务是否持执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a) 到1998年1月31日,州教育局和州社会服务局应设计一份表格,供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用于在联邦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证明健康和安全要求。在该表格被采纳之前,根据第11324条要求的信息应继续由县福利部门或承包商(视情况而定)维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b) 到1998年1月31日,州教育局和州社会服务局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b)(1) 设计一个标准流程,用于处理家长对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提供的投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b)(2) 与地方规划委员会协商,为所有儿童看护项目和所有家庭设计一份单一申请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c)(1) 县福利部门和替代支付项目应鼓励所有持执照或免执照并根据第10371、10372或10372.5条提供看护服务的提供者,获得基础儿童发展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c)(2) 由州教育局或州社会服务局资助的、提供给CalWORKs受助人的儿童看护提供者职业培训,应包含如何成为持执照儿童看护提供者的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5(d) 本部门应增加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意识活动,以便家长能够获得寻求高质量儿童看护服务所需的信息。高质量儿童看护服务应包括持执照和免执照的看护服务。

Section § 10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补贴性儿童保育的政府或私人机构共享运营这些项目所需的信息。这包括在与CalWORKs项目协调时。只要个人接受儿童保育服务,就可以共享相关信息。

Section § 10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和替代支付项目每月向州部门和地方规划委员会发送有关儿童保育使用情况和需求的数据。然后,这些数据每季度会与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共享,用于财务规划。

此外,每年1月10日前,财政部必须根据所提及的具体条款,向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一份资助预期儿童保育需求的成本估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6(a) 县福利部门和替代支付项目应按月向该部门和地方规划委员会提供有关三个阶段中每个阶段的儿童保育使用情况和需求数据。该部门应按季度将此数据转发给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用于财政规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76(b) 每年1月10日前,财政部应向各自的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资助第10371条(a)款以及第10372条和第10372.5条所述的预期儿童保育需求的成本估算。

Section § 103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参与福利转就业计划的人员提供儿童保育资金,帮助他们过渡到就业。计划是确保每年拨付充足的预算,以覆盖所有预计在这些计划中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人。截至法律生效之日,现有的儿童保育合同应继续有效,直至1997-98财政年度结束。该计划所需的资金将来自州的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