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加州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效率。它建议改进州政府的管理,并为儿童保育提供者提供更好的支持。该法律的目标是制定明确的法规,以取代那些不一致的政策指南。它还希望更有效地利用具有儿童发展实地经验的工作人员,为合同的授予和续签制定更好的标准,改进对提供者的报销流程,并为项目运营者提供更多技术帮助,以确保他们履行合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通过改进州行政管理、向提供机构提供技术援助以及进行监督,可以提高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有效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1) 部门应为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制定清晰、一致且适当的法规,以取代那些不受公众听证程序约束、经常不一致且不具法律效力的政策指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2) 部门应更好地利用在儿童发展项目中具有直接实地经验的工作人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3) 应为儿童保育和发展合同的授予、评估和续签制定更好的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4) 应改进报销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提供者的方法。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5(b)(5) 应加大力度,为项目运营者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他们履行合同义务。

Section § 10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该部门采取某些行动。首先,它必须为需要帮助的项目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但这项要求已于1986年结束。其次,该部门需要收集育儿资源信息并作为其中央信息来源。最后,他们被要求建立一个系统,每年评估提供给签约机构的支持和现场服务。

Section § 102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管理某些儿童保育签约机构时必须采取的措施。首先,他们必须对存在严重许可问题的机构实施制裁。这意味着如果这些机构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将面临罚款或限制。其次,如果部门计划终止与某个机构的合同,通常必须提前90天发出书面通知,除非是立即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部门可以指派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管理该机构,但此人不能是部门员工。

Section § 102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曾参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政策制定工作的州政府现任或前任雇员的限制。首先,担任政策制定职位的人员不得在接受该领域资金的机构的董事会或咨询委员会任职,除非他们在1985年之前被任命。前任雇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签订与他们之前工作中的谈判或决策相关的合同。此外,离职后一年内,如果政策制定者近期曾在儿童保育政策领域工作,则不得签订合同;任何前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参与了相关决策,则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承包商。这些限制不适用于1985年之前已经存在的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a) 部门中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领域担任政策制定职位的人员,不得担任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机构的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在1985年1月1日之前任命的任何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b) 州部门中已退休、被解雇、离职或曾受雇的人员,无论是根据州公务员制度受雇还是以其他方式被任命在州部门任职,如果该人员在部门任职期间曾参与与根据第10268.5条签订的合同相关的任何谈判、交易、规划、安排或决策过程的任何部分,则不得签订该合同。本款所含禁令仅适用于该人员离职之日起的两年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c) 在其从州政府服务退休、被解雇或离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根据州公务员制度受雇或以其他方式被任命在州部门任职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退休、被解雇或离职前的12个月内曾在部门中担任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领域的政策制定职位,则不得根据第10268.5条签订合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d) 在其从州政府服务退休、被解雇或离职之日起的12个月内,根据州公务员制度受雇或以其他方式被任命在部门任职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部门任职期间曾参与与根据第10268.5条的合同相关的任何谈判、交易、规划、安排或决策过程的任何部分,则不得受雇于该承包商。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e)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6.5(e)(b)、(c)和(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处于这些款项所述情况的任何人。

Section § 1026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该部门管理和支持资源,提供技术帮助,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儿童争取联邦报销,并为那些无法获得联邦资金的儿童寻找其他资金来源。

Section § 1026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教育部制定儿童发展合同规则的义务。它优先考虑本地机构签订合同,并要求健全的监督、报告和绩效标准。机构必须证明资金的正确使用并达到绩效要求。合同可能需要每五年重新竞争一次。该部门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流程和豁免某些规定来加快扩大托儿服务。它还确保由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资助的托儿项目遵守正确的规定,如果存在冲突,则默认适用联邦规则,除非有联邦豁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 本部门应根据本章制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1) 为签订儿童发展合同时的机构选择提供明确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任何于1985年1月1日在拟议服务区域内设立总部的机构,在该区域内签订新合同时将获得优先权,除非本部门书面认定 (A) 该机构无法提供提案请求中规定的服务水平,或 (B) 本部门已通知该机构其未遵守合同条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2) 规定合同监控系统,以确保机构根据其合同规定支出根据本章收到的资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3) 明确机构绩效的充分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4) 建立服务报告的报告要求,包括根据机构绩效调整这些报告提交频率的规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5) 明确对未能提交所需财务报告的机构暂停支付款项的标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6) 规定本部门对签约机构进行现场访问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访问目的、执行访问的人员以及访问频率,访问频率应在人员和预算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频繁。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a)(7) 授权本部门制定一个流程,该流程可要求每个签约机构至少每五年重新竞争一次持续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b) 为加快实施扩大托儿服务的州或联邦立法,本部门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b)(1) 采用替代申请流程,在此流程中,本部门将评估现有承包商的能力和地位,以确定资金分配方法和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b)(2) 豁免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8002节关于合同申请人申请的分数资格、流程和评分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b)(3) 豁免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8003节关于安排和通知上诉听证会及其结果的时间限制。本部门应确保《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8003节中规定的上诉听证会及时进行。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c)(1) 根据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提供的资金通过合同运营的托儿和发展项目,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1部第19章(自第17906节起)进行管理,除非这些法规的规定与联邦法规冲突。如果州和联邦法规冲突,则适用联邦法规,除非联邦法规的豁免获得授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5(c)(2) 就本节而言,“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45篇第98.2节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02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要求雇佣助理教师的机构报告数据,说明有多少人持有助理教师许可证或获得豁免。这些机构必须将这些数据纳入其年度自我评估计划中,或通过其他报告方式提交。局长可以发布非正式指令或公告来执行这项规定,从而绕过一些正式的程序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6(a) 局长可以要求雇佣持有根据 Section 8301.1 颁发的助理教师许可证的人员的签约机构,向部门提供数据,数据包括其项目中持有根据 Section 8301.1 颁发的助理教师许可证或根据 Section 10242 (d) 款获得豁免的雇员人数。数据可以通过调查或其他收集方法收集。数据应作为签约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5 篇 Section 17709 或其后续法规或规章要求进行的年度项目自我评估计划的一部分,或作为局长确定的现有报告流程的一部分,提供给部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7.6(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编第 3.5 章(从 Section 11340 开始)的规定,局长仍可制定非正式指令和公告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0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部门,从公共和私人机构(包括学校)收集社会安全号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满足州和联邦的报告要求,并确保项目的妥善管理。

为满足州和联邦报告要求,以及为了有效管理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该部门被授权要求根据本部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包括地方教育机构)收集和提交户主的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其他所需信息。

Section § 102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以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这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施。

这些协议必须首先获得总务部和财政部的年度批准。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4616) 条的规定,本部门可以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或机构签订并执行地方合同协议,以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或提供与提供儿童保育发展服务相关的财产、设施、人员、物资、设备和行政服务。在签订或执行地方协议之前,本部门应就其形式和一般内容获得总务部和财政部的年度批准。这些协议只能用于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或提供与之相关的财产、设施、人员、物资、设备或行政服务,且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026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本章下工作的承包商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的州和联邦标准。如果他们将纸质记录转换为电子记录,则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以确保这些记录保持可信。

承包商需要将这些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或者直到任何州政府要求的审计完成,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承包商没有义务转换为电子记录。

此外,承包商可以使用数字签名,如果这些签名符合所需标准,则被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本章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可以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a)(1) 按照部门确定的州和联邦标准,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从纸质记录转换为电子格式,以及电子记录的存储,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2168.7条中描述的最低标准,以及《加州法规》第二编第七部第15章(自第22620.1条起)中描述的可信电子文件或记录保存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a)(2) 每位承包商应将记录至少保留五年,或者在州机构要求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保留至审计解决之日,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a)(3) 本分节不要求承包商以电子方式创建记录。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b)(1) 使用符合部门确定的州和联邦标准的数字签名,该签名可以是计算机生成或通过电子方式产生,并由签署人意图使其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9(b)(2) 如果符合《政府法典》第16.5条以及《加州法规》第二编第七部第10章(自第22000条起)中规定的数字签名及其可接受技术的要求,则数字签名的使用应与手动签名的使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102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本章下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使用数字申请表,供寻求服务的家庭使用,前提是这些数字表格符合所需的州和联邦标准。

Section § 10270

Explanation
一旦加利福尼亚财务信息系统(Fi$Cal项目)在部门内启动并运行,如果承包商提出请求,部门将安排通过电子转账方式直接将款项支付到承包商的银行账户。

Section § 1027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向儿童保育机构颁发运营证书,即使这些机构尚未获得完整执照,也能获得必要的州和联邦资金。这有助于确保儿童服务的连续性。

部门必须首先确认该机构没有健康或安全方面的缺陷。该证书作为在特定健康和安全标准下的临时许可合规证明,从而允许继续获得资金。

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完整执照,否则证书将被取消。一旦执照被颁发或拒绝,该证书即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a) 在根据本章提供资金的项目中,在合同转让情况下,本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儿童保育和发展机构授予运营证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b) 为了保持对儿童服务的连续性以及获得州和联邦儿童营养和儿童发展资金,本部门可以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儿童保育和发展机构授予运营证书: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b)(1) 本部门代表已视察该机构,并书面核实给本部门的许可机构,证明该机构在授予运营证书时没有会危及儿童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安全或福利的缺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b)(2) 如果没有本部门颁发的替代执照的运营证书,该机构将没有资格获得州和联邦儿童营养或儿童发展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c)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运营证书的机构,在证书上规定的期限内,应被视为在《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和第3.6章(自第1597.30条起)以及《加州法规》第22篇规定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机构许可标准下运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0.5(d) 获得运营证书的机构应在运营证书颁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执照申请。未能满足此要求将导致运营证书被取消。运营证书应在本部门颁发或拒绝执照时失效。

Section § 10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资助的托儿服务的资格和优先顺序。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无家可归状况、接受保护服务或参与某些政府计划来获得资格。在优先获取方面,有受虐待或忽视风险儿童的家庭享有最高优先权,其次是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被认定符合资格的家庭在需要重新认证之前,其资格至少保持24个月有效,并且有关于延长资格或报告情况变化的具体指导方针。此外,家庭可以在特定计划内转学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并且除非援引宗教信仰,否则入学需要进行体检或接种疫苗。最后,机构必须支付至少最低工资才能获得公共资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a)(1) 部门应制定关于资格、入学和所需服务优先级的规章制度,以实施本部分。为了有资格获得联邦和州资助的儿童发展服务,家庭应满足以下每个领域中至少一项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a)(1)(A) 家庭是 (i) 当前援助受助人,(ii) 收入符合条件,(iii) 无家可归者,(iv) 其子女是保护服务受助人,或其子女已被认定为受到虐待、忽视或剥削,或有受到虐待、忽视或剥削的风险,或 (v) 其家庭成员经认证可从Medi-Cal、CalFresh、加州食品援助计划、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联邦印第安保留地食品分发计划、Head Start、Early Head Start或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指定经济状况调查政府计划中获得福利。如果家庭根据条款 (v) 被认定符合资格,则该家庭应根据其在经济状况调查政府计划申请中申报的收入进行优先排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a)(1)(B) 家庭需要托儿服务 (i) 因为儿童被法律、医疗或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2(g)(1)(J)(ii)节指定的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Head Start计划或紧急或过渡性庇护所认定为 (I) 保护服务受助人,(II) 受到忽视、虐待或剥削,或有受到忽视、虐待或剥削的风险,或 (III) 无家可归,或 (ii) 因为父母 (I) 正在从事直接通向公认行业、辅助专业或专业的职业培训,(II) 正在参加英语学习者教育计划或旨在获得高中毕业文凭或普通教育发展证书的教育计划,(III) 受雇或正在寻找工作,(IV) 正在为家庭稳定寻找永久住房,或 (V) 丧失行为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a)(2) 如果只有一名家长签署了托儿服务入学申请,且本部分或为实施本部分而通过的法规要求如此,并且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表明有第二名家长未签署申请,则已签署申请的家长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自行证明第二名家长的存在或不存在。已签署申请的家长无需提交额外信息来证明第二名家长的存在或不存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b) 除第21章(自第10370节起)另有规定外,联邦和州资助的儿童发展服务的优先顺序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b)(1) 第一优先权应给予受到忽视或虐待的儿童,这些儿童是儿童保护服务的受助人,或有受到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儿童,需有法律、医疗或社会服务机构的书面转介。如果机构无法将儿童纳入第一优先类别,机构应将家庭转介至当地资源和转介服务机构,以寻找适合该儿童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b)(2) 第二优先权应平等地给予符合条件的家庭,无论家庭中有多少父母,只要他们符合收入条件。在此优先类别中,根据部门通过的附表确定的,相对于家庭规模月总收入最低的家庭应首先被录取。如果两个或更多家庭在收入方面处于同一优先级别,则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应首先被录取。如果同一优先级别中没有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则主要家庭语言不是英语的同一优先级别家庭应首先被录取。如果同一优先级别中没有主要家庭语言不是英语的家庭,则在等待名单上等待时间最长的同一优先级别家庭应首先被录取。为了确定录取顺序,公共援助受助人的补助金应计入收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b)(3) 部门应为希望服务特定人群(包括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或囚犯子女)的机构设定标准,并可批准本小节中确立的优先级的特定豁免。这些新的豁免不应包括规避适当收费标准或接纳不符合资格家庭的提议,但可以包括以非严格收入顺序接纳特殊人群成员的提议,只要支付了适当的费用。

Section § 102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家庭获得某些服务的收入资格标准。如果家庭调整后的月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5%(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则该家庭被视为“收入合格”。初始资格和持续资格遵循相同的收入标准。财政部每年使用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更新这些收入水平,具体截止日期为3月1日。

法律规定,在确定托儿服务资格时,某些类型的收入,如联邦补充保障收入和保障收入支付,不予计算。根据特定条款代表儿童支付的款项也予以排除。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制定正式法规之前,本部门可以通过临时通知来实施这些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a) 就确立本章项下服务的初始收入资格而言,“收入合格”指家庭调整后的月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5%,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具体如 (c) 款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b) 就确立本章项下的持续收入资格而言,“持续收入合格”指家庭调整后的月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5%,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具体如 (c) 款所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c) 财政部应使用过去12个月内按家庭规模划分的州中位家庭收入的最新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家庭规模为一至四人(含)的州中位收入。财政部应使用四人家庭的最新人口普查数据,并将其乘以联邦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计划 (42 U.S.C. Sec. 8621 et seq.) 中使用的相应家庭规模比率,以及联邦法规《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96.85节 (b) 款的 (5)、(6) 和 (7) 段中规定的比率,计算家庭规模为五人及以上的州中位收入。财政部应根据本款规定的方法更新其对家庭州中位收入的计算,并应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的3月1日向本部门提供更新后的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d)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 (42 U.S.C. Sec. 1381 et seq.) 获得的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和第3部分第3章(自第12000节起)获得的州补充计划福利,其收入不应计入本章项下确定托儿资格的收入范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e) 根据第11460节、第11461.3节、第11461.36节或第11461.4节代表儿童支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本章项下确定托儿资格的收入范围。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收到的保障收入支付不应计入本章项下确定托儿资格的收入范围。就本款而言,“保障收入支付”定义为无条件、经常性、定期现金支付,无论其资金来源是公共还是私人,旨在支持合格接受者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试点项目和从加州保障收入试点计划(第6部分第16章(自第18997节起))获得资金的项目提供的支付。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g)(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公告或类似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 (e) 款和 (f) 款,直至法规获得通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5(g)(2) 本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7月1日通过实施 (e) 款和 (f) 款的法规。

Section § 102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家庭的调整后月收入,以评估他们是否符合项目资格或确定家庭费用。如果收入稳定,收入工作表会考虑发薪频率、总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对于收入波动的家庭,他们可以平均过去12个月的收入信息来确定资格和费用。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部门将在2026年中期正式法规制定前提供指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a) 为确定收入资格或计算家庭费用而计算家庭的调整后月收入时,应使用收入计算工作表,并根据(b)和(c)款进行计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 当家庭收入规律且稳定时,调整后月收入应通过使用明确以下所有事项的收入计算工作表来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1) 发薪周期频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2) 工资单存根的总金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3) 所有其他可计入收入来源,以确定调整后月收入,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78节的定义,为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3)(A) 每周,共52个发薪周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3)(B) 每两周,共26个发薪周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3)(C) 每月两次,共24个发薪周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b)(3)(D) 每月,共12个发薪周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c) 当家庭经历收入波动时,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78节的定义,家庭可以选择提供最多前12个月的收入信息,以用于确定收入资格或计算家庭费用。调整后月收入应通过平均至少两个月的总可计入收入来确定,具体取决于所提供的收入,以确定用于收入资格或计算家庭费用的平均调整后月收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公告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本节,直至法规被采纳。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7月1日采纳实施本节的法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6(e)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271.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家庭如何根据其参与医疗补助(Medi-Cal)、加州食品援助(CalFresh)、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WIC)等计划来确定获得某些服务的资格。要获得资格,家庭成员必须被认证有资格从这些计划中获得福利,并且可能需要提供注册证明文件。另外,签约机构也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启蒙计划服务的资格。为了优先入学和确定费用,将使用家庭为政府计划申报的收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来实施这项法律,而无需经过正常的规章制定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7(a) 为确定根据本部分获得服务的资格,“经部门认定,家庭成员被认证有资格从医疗补助(Medi-Cal)、加州食品援助(CalFresh)、加州食品援助计划、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印第安人保留地联邦食品分发计划、启蒙计划(Head Start)、早期启蒙计划(Early Head Start)或任何其他指定的基于经济状况调查的政府计划中获得福利”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7(a)(1) 家庭成员已被认证有资格获得上述任一计划的福利或服务。家庭应提供当前在该计划中注册的证明文件,除非签约机构拥有并选择使用其他方式获取该注册的核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7(a)(2) 签约机构已确定家庭成员有资格获得启蒙计划或早期启蒙计划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7(b) 根据第10271条(a)款(1)项(A)分项(v)子句获得资格的家庭,应将其在基于经济状况调查的政府计划申请中申报的收入作为其收入,用于优先入学和计算家庭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1.7(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或其他书面指令来实施和管理本条。

Section § 10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加州将削减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项目的资金,削减幅度为11%或为确保不超出预算所需的更低比例。这些儿童保育服务的合同将根据可用资金进行削减。

此外,家庭将按特定顺序退出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首先,收入超过州中位收入70%的家庭将被取消资格,但其子女需要保护服务的家庭除外。其次,收入低于中位收入70%且收入最高的家庭将受到影响,然后是收入相同且使用这些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给予特殊考虑;最后,其子女正在接受保护服务或有被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家庭,无论收入如何,都优先保留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部门应削减学前教育项目、普通儿童保育项目、移民日托项目、替代支付项目、CalWORKs第三阶段项目以及残疾人津贴项目的合同最高可报销金额,削减幅度为11%或按确保这些项目的支出不超过为其拨款的金额所需的任何比例进行削减,包括在年度预算法案通过后进行的任何削减。部门在确定合同削减时,可以考虑承包商的绩效或承包商是否在第10213.5条 (ag) 款所定义的欠服务地区为儿童提供服务,但本款中规定的每个项目的总削减额为11%或按确保这些项目的支出不超过为其拨款的金额所需的任何比例进行削减,包括在年度预算法案通过后进行的任何削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家庭应从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中退出,符合第10271条 (b) 款中规定的服务优先顺序。家庭应按以下顺序退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1) 家庭收入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州中位收入 (SMI) 70%的家庭,但其子女正在接受儿童保护服务或有被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家庭除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2) 收入低于SMI 70%且相对于家庭规模收入最高的家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3) 收入相同且接受儿童保育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4) 收入相同且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b)(5) 其子女正在接受儿童保护服务或有被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家庭,无论家庭收入如何。

Section § 102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加州某些儿童保育计划,例如普通儿童保育计划,其最高报销金额将削减8.7%,或根据需要削减不同比例,以确保支出不超过拨款预算。部门在决定削减时,可以考虑承包商的表现或他们是否服务于人口较少的地区,但总体削减必须达到既定目标。

此外,自该日期起,家庭将根据优先顺序从受补贴的儿童保育计划中退出。相对于家庭规模收入最高的家庭将首先退出,其次是收入相同且接受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然后是拥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最后,无论收入如何,其子女正在接受保护服务的家庭将是最后被取消资格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了根据第10272条施加的任何削减之外,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部门应将普通儿童保育计划、流动日托计划、替代支付计划、CalWORKs第三阶段计划和残疾人津贴计划的合同最高可报销金额削减8.7%,或削减至确保这些计划的支出不超过为其拨款的金额所需的任何比例,该金额已根据年度预算案通过后对拨款进行的任何削减进行调整。部门在确定合同削减时,可以考虑承包商的绩效,或承包商是否在第10213.5条 (ag) 款所定义的未服务地区为儿童提供服务,但前提是本款中规定的每个计划的总削减额为8.7%,或为确保这些计划的支出不超过为其拨款的金额所需的任何比例,该金额已根据年度预算案通过后对拨款进行的任何削减进行调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家庭应从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中退出,符合第10271条 (b) 款规定的服务优先顺序。家庭应按以下顺序退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b)(1) 家庭收入相对于家庭规模最高的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b)(2) 收入相同且接受儿童保育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b)(3) 收入相同且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2.5(b)(4) 无论家庭收入如何,其子女正在接受儿童保护服务或有被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家庭。

Section § 10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11或12岁儿童的托儿服务。优先建议这些儿童参加课前或课后项目。他们只有在这些学校项目无法提供服务的时间段,才能获得额外的补贴托儿服务。

如果课前或课后项目不可用,这些儿童可以继续获得托儿服务。如果儿童失去资格或项目不再满足家庭需求,他们可以优先返回补贴托儿服务。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残疾儿童或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这些变化所产生的任何财政节余将保留给托儿服务提供者,以改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a) 11或12岁的儿童,以及其他方面符合获得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资格的儿童,其优先安置应在课前或课后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b) 11或12岁的儿童,仅在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22.5条(自第8482节起)或第22.6条(自第8484.7节起)提供的课前或课后项目无法提供所需照护的部分,才有资格获得补贴儿童保育服务。承包商应向每个符合条件的11或12岁儿童的家庭提供选择,将课前或课后项目提供的照护与在其他环境中的补贴儿童保育相结合,以满足家庭在课前或课后项目不运作的日内时段的儿童保育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c) 11或12岁的儿童,如果符合资格并正在接受补贴儿童保育服务,且无法获得课前或课后项目,应继续获得补贴儿童保育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d) 如果一名参加补贴儿童发展项目的11或12岁儿童根据(b)款规定不再符合补贴儿童保育资格并从课前或课后项目退学,或者如果课前或课后项目不再满足家庭的儿童保育需求,则在家长通知承包商有儿童保育需求后,该儿童应优先返回补贴儿童保育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e) 本节不适用于11或12岁的残疾儿童,包括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1973年联邦《康复法》第504节(29 U.S.C. Sec. 794)或《教育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30章(自第56000节起)的要求,有特殊需求并拥有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儿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3(f) 在2005-06年度常会期间,通过修订本节的法案对本节所作修改的实施,每个合同年度产生的节余,应保留给每个替代支付项目、儿童发展中心或其他儿童保育服务承包商,但根据第21章(自第10370节起)提供的照护项目除外。

Section § 102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1年7月1日开始,并且此后每年,加州的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建立一个系统,来为参加儿童保育项目且无法通过转介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儿童提供健康检查和后续服务。

Section § 10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更改或忽略儿童发展项目的某些要求。目的是帮助这些项目在人口稀少地区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服务。可能获得这些豁免的一些项目包括移民儿童照护和普通儿童照护服务。

Section § 102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部门支持新的托儿机构,以及在非正常时间、缺乏托儿服务的地区提供服务,并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包括三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包括外展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10275

Explanation

部门须为其签订合同的所有中心式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制定人员配备的规章制度。部门应优先雇用族裔背景与所服务儿童相似的人员。在儿童监督方面,教师的角色意味着直接监督儿童,以及监督助理和儿童群体。家庭式儿童保育机构必须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部第7章(第86001节起)规定的成人/儿童比例运营。

部门批准任何寻求根据本章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运营的现有或新项目时,应基于以下考量:(1) 提供或将要提供照护的设施类型;(2) 部门实施资金来源变更的能力;(3) 机构已招收或将招收的非补贴儿童的比例;(4) 机构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类型可能达到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比例。部门应申请必要的联邦豁免以执行本节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a) The department shall establish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staffing of all center-based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programs under contract with the department.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a)(1) Priority shall be given by the department to the employment of persons in child development programs with ethnic backgrounds which are similar to those of the child for whom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s are provided.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a)(2) For purposes of staffing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programs, the role of a teacher in child supervision means direct supervision of the children as well as supervision of aides and groups of children.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a)(3) Family child care homes shall operate pursuant to adult/child ratios prescribed in Chapter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6001) of Division 6 of Title 22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b) Approval by the department of any ongoing or new programs seeking to operate under the ratios and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department under this chapter shall be based upon the 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b)(1) The type of facility in which care is being or is to be provided.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b)(2) The ability of the department to implement a funding source change.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b)(3) The proportion of nonsubsidized children enrolled or to be enrolled by the agency.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b)(4) The most cost-effective ratios possible for the type of services provided or to be provided by the agency.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c) The department shall apply for waivers of federal requirements as are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is section.

Section § 102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新的法规出台之前,托儿项目中不同年龄段儿童需要配备多少成人和教师的临时规定。对于0至2岁的婴儿,比例是每3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18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混合的婴儿和学步儿童,比例是每4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16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3至6岁的儿童,比例是每8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24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6至10岁的儿童,比例是每14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28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10至13岁的儿童,比例是每18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36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当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混合在一起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群体调整其比例。

在部门颁布针对中心式项目的人员配备比例规定之前,以下人员配备比例应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a) 婴儿,0至2岁—1:3成人-儿童比例,1:18教师-儿童比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b) 婴儿和学步儿童,0至2岁—1:4成人-儿童比例,1:16教师-儿童比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c) 儿童,3至6岁—1:8成人-儿童比例,1:24教师-儿童比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d) 儿童,6至10岁—1:14成人-儿童比例,1:28教师-儿童比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e) 儿童,10至13岁—1:18成人-儿童比例,1:36教师-儿童比例。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5.5(f) 如果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群体混合,教师和成人比例应与儿童的年龄和群体相称并适当。

Section § 10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联邦托儿和发展基金资助的托儿计划,必须通知托儿服务提供者任何重要变更,例如付款费率、照护时间或影响付款的家庭资格调整。提供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接收此通知。通知应在计划得知变更后立即发出。

分享这些信息不被视为侵犯隐私,而是为了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

该法律允许采取紧急措施来建立这一流程,而无需经过通常漫长的规章制定程序,紧急规章需在2026年7月1日前制定。这些紧急规定可以绕过正常的行政审查,以迅速保护公共利益。

该法律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a)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98.2节所定义的联邦托儿和发展基金资助的托儿和发展计划,应向托儿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托儿服务报销金额的变更、照护时间、费率或日程的变更、家长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服务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更换提供者),或任何可能影响付款的家庭资格状态的变更。就本节而言,通知应在托儿服务提供者要求时以电子方式发出,或通过美国邮政服务发出。该计划应不迟于其得知变更将发生的当天,发送通知以及本分节所述任何变更的生效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b) 该通知不应被视为侵犯家长隐私,而是确保补贴资金妥善管理的办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c)(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在规章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令实施和管理本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c)(2) 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7月1日制定实施本节的紧急规章。部门可以重新通过本节授权的任何紧急规章,该规章与先前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紧急规章相同或基本等同。根据本节首次通过规章以及一次重新通过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规章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规章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规章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且每项规章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最终规章应予通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6(d) 本节应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277

Explanation

截至2024年3月1日,负责报销州资助托儿服务费用的县和承包商,必须制定并公布一项确保及时向托儿服务提供者付款的计划。该计划必须确保在收到出勤记录或发票等适当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付款。如果因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导致付款延迟,提供者需及时收到通知。如果提交的文件中,部分记录或发票信息不足,但其他记录或发票信息充足,则不应因此扣留那些信息充足的付款。必须明确处理多付和少付的程序,包括追回多付款项需要提供者的书面同意。

这些计划必须通过手册或协议等方式供提供者查阅。相关部门将协助制定计划并处理不合规情况,不合规可能导致纠正措施。如果家长连续七天未与提供者沟通,且提供者已记录尝试获取签名但未成功,则提供者可以提交没有家长签名的记录。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来实施本节规定,并应不迟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法规制定程序。如果与谅解备忘录发生冲突,且该备忘录已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批准,则谅解备忘录将优先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 截至2024年3月1日或之前,每个为提供州资助的补贴性托儿和发展服务而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报销费用的县和承包商,应制定、实施并公布一项向托儿服务提供者及时付款的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1) 一项规定,要求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第98.45节,托儿服务提供者应在提交以下任一文件后的21个日历日内获得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1)(A) 对于接受补贴券的提供者,提交一份完整的月度出勤记录或发票,其定义见第10227.5节 (f) 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1)(B) 对于参与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的提供者,提交《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65节中提及的每日签到和签退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2) 一份应由托儿服务提供者签署的服务付款时间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3) 一项规定,要求如果提供者提交了多名儿童的出勤记录或发票,且提交的所有单独记录或发票并非都包含足以进行付款的充分信息,则对于那些包含足以进行付款的充分信息的记录或发票,不得扣留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4) 建立明确流程和时间表以解决多付和少付问题的程序,其中应包括提供者书面同意追回任何多付款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a)(5) 一项规定,如果县或承包商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情况或支付系统故障)而无法根据 (1) 款规定的要求在21个日历日内发出报销款项,则受影响的提供者应在县或承包商知悉导致报销款项延迟的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收到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b) 县和承包商应公布根据本节制定的计划,供托儿服务提供者查阅和参考。这些计划应酌情发布在提供者可获取的文件中,例如提供者手册和单独的提供者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c) 本部门应支持各县和承包商制定和实施根据本节准备的计划,并遵守及时付款的要求。如果本部门发现某个县或承包商不遵守本节要求,本部门可发出不合规认定,该县或承包商可能面临纠正措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d) 当家长连续至少七天未与提供者沟通,提供者已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66.5节通知县或承包商家长缺乏沟通的情况,并且县或承包商已记录提供者未能成功获取签名的尝试时,托儿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交一份月度出勤记录或发票(定义见第10227.5节 (f) 款),而无需家长签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本部门仍可通过全县信函、公告或类似的书面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节,直至法规通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f) 本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7月1日启动规章制定行动,以通过实施本节的法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g) 如果本节的规定与根据第10426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02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2023年至2026年期间托儿服务提供者的资金分配方式。它解释了如何根据提供者所在的地区和类型向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支付每月款项,金额从98美元到211美元不等。从2025年到2026年,这些金额将进行调整和增加。该法律还规定,对于2025年4月提供的服务,每个儿童将获得一次性稳定付款,持照和免执照提供者的金额不同。此外,它还为分发这些款项的机构分配了行政费用,并允许根据与托儿工会的协议进行可能的调整。它确保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都负责资金分配和提供者付款。

此外,未来的付款和费率可根据资金可用性和协议进行调整,并包含了数据交换、付款分发以及特定合同规则豁免的解释性措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a) 资金应从2023年预算法案和2025年预算法案中项目5180-101-0001的附表(3)中的资金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并从2023年预算法案、2024年预算法案和2025年预算法案中项目6100-194-0001的附表(1)和6100-196-0001的附表(1)中指定的资金拨付给州教育部,以提供每月一次、按每个注册补贴性托儿服务的儿童计算的照护成本加费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1) 在(a)款所述的资金中,立法机关特此向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拨款,以向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含)。每个儿童的金额应在九十八美元 ($98) 和二百一十一美元 ($211) 之间,具体金额将根据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型以及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地区,依照第(2)和(3)款确定。州政府应根据注册的补贴儿童数量,为所有服务本款所述儿童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的金额。此月费率应根据补贴性托儿和发展以及州学前教育项目的每月儿童注册情况,发放给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 每个儿童的费率金额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A) 对于中部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免执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九十八美元 ($98),每个持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四十美元 ($14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B) 对于北部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免执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九十九美元 ($99),每个持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四十一美元 ($141)。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C) 对于南部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免执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一十二美元 ($112),每个持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六十美元 ($16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D) 对于洛杉矶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免执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一十九美元 ($119),每个持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七十一美元 ($171)。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2)(E) 对于湾区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免执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一百四十八美元 ($148),每个持照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二百一十一美元 ($211)。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 区域定义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A) 中部地区包括弗雷斯诺县、因约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马里波萨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贝尼托县、圣华金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B) 北部地区包括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埃尔多拉多县、格伦县、洪堡县、莱克县、拉森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莫诺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普卢马斯县、沙斯塔县、塞拉县、锡斯基尤县、萨特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图奥勒米县、约洛县和尤巴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C) 南部地区包括因皮里尔县、奥兰治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D) 洛杉矶地区仅包括洛杉矶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b)(3)(E) 湾区地区包括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旧金山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1) 资金应从2025年预算法案中项目5180-101-0001的附表(3)中的资金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并从2023年预算法案、2024年预算法案和2025年预算法案中项目6100-194-0001的附表(1)和6100-196-0001的附表(1)中指定的资金拨付给州教育部,以提供每月一次、按每个注册补贴性托儿服务的儿童计算的照护成本加费率。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 在第 (1) 款所述的资金中,立法机关特此向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拨款,用于向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含首尾日期)。自2026年7月1日起,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应继续执行。每个儿童的金额应等于 (b) 款所述金额,并增加由 (B) 项 (iii) 子句计算出的百分比。州政府应根据本款所述的受资助儿童的入学人数,为所有服务于此类儿童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的金额。此月费率应根据受资助托儿和发展以及州学前教育项目的每月儿童入学人数,发放给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B) 财政部应根据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提供的数据进行以下计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B)(i) 在2025-26财政年度,根据本法典第10280条 (b) 款和《教育法典》第42238.15条 (b) 款第 (2) 项,为非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托儿项目和州学前教育项目提供法定生活成本调整的总成本。这些项目包括替代支付项目,包括根据第3章(自第10225条起)的移民替代支付项目,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的移民托儿和发展项目,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的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根据第8章(自第10250条起)的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以及根据本部分第9章(自第10260条起)的特殊需求儿童托儿和发展服务,以及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2章(自第8200条起)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并排除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州学前教育项目。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B)(ii) 在2025-26财政年度,提供本节 (b) 款和第10277.2条 (b) 款所述的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的估计成本,不包括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州学前教育项目的成本,基于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各自提供的2025-26年度儿童入学估计数据。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B)(iii) 将 (i) 子句中计算的金额除以 (ii) 子句中计算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C) 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应获得 (B) 项 (iii) 子句中计算的增长金额,按每个儿童计算,适用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含首尾日期)期间的每个月或部分月份,作为一次性付款。该一次性付款适用于所有在2025年4月获得受资助托儿和发展或州学前教育项目服务报销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基于该月的入学人数。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D)(i)  (C) 项所述的付款应于2026年1月1日前支付给提供者,前提是加利福尼亚州与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于2025年8月7日达成的临时协议在2025年9月30日前获得全面批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D)(i)(ii)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与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于2025年8月7日达成的临时协议未能在2025年9月30日前获得全面批准,提供者应获得 (C) 项所述的一次性付款的增加,且 (i) 子句所述的2026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不适用。如果未能在2026年1月1日前向提供者支付款项,则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每个额外月份或部分月份,以下按儿童计算的金额应添加到 (C) 项所述的一次性付款中,前提是提供者尚未收到 (C) 项所述的付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1(c)(2)(A)(D)(i)(ii)(I) 对于中部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持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儿童十二美元 ($12),每个免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儿童九美元 ($9)。
(II) 对于北部地区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持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儿童十三美元 ($13),每个免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每个儿童九美元 ($9)。

Section § 102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预算表中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目的是从2024年1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向提供补贴托儿服务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每名儿童的支付金额因地区而异,具体规定了从140美元到211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所在区域。从2025年7月1日起,这些金额将增加。此外,还描述了额外的一次性付款和管理费,以及资金处理和分配的指示。

此外,法律还定义了具体的地区和县,并允许托儿服务承包商灵活分配这些金额。它还豁免了某些合同遵守标准公共采购法规,以确保资金的快速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a) 资金应从2023年预算案和2025年预算案中项目5180-101-0001的附表 (3) 所列资金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并从2023年预算案、2024年预算案和2025年预算案中项目6100-194-0001的附表 (1) 和6100-196-0001的附表 (1) 所列资金拨付给州教育部,用于为每名参加补贴托儿计划的儿童提供每月一次的“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1) 在 (a) 款所述资金中,立法机关特此向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拨款,用于向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含)。每名儿童的金额应在每月一百四十美元 ($140) 至二百一十一美元 ($211) 之间,具体金额根据中心所在区域按照 (2) 款和 (3) 款确定。州政府应根据参加补贴儿童的数量,为本款所述所有服务儿童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的金额。此月费率应根据补贴托儿和发展以及州学前教育计划的每月儿童入学人数向各中心发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 每名儿童的费率金额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A) 对于中部地区的中心,一百四十美元 ($14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B) 对于北部地区的中心,一百四十一美元 ($141)。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C) 对于南部地区的中心,一百六十美元 ($16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D) 对于洛杉矶地区的中心,一百七十一美元 ($171)。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2)(E) 对于湾区地区的中心,二百一十一美元 ($211)。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 区域定义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A) 中部地区包括弗雷斯诺县、因约县、克恩县、金斯县、马德拉县、马里波萨县、默塞德县、蒙特雷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贝尼托县、圣华金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图莱里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B) 北部地区包括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比特县、卡拉维拉斯县、科卢萨县、德尔诺特县、埃尔多拉多县、格伦县、洪堡县、莱克县、拉森县、门多西诺县、莫多克县、莫诺县、内华达县、普莱瑟县、普卢马斯县、沙斯塔县、塞拉县、西斯基尤县、萨特县、特哈马县、特里尼蒂县、图奥勒米县、约洛县和尤巴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C) 南部地区包括因皮里尔县、奥兰治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圣巴巴拉县和文图拉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D) 洛杉矶地区仅包括洛杉矶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b)(3)(E) 湾区地区包括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旧金山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1) 资金应从2025年预算案中项目5180-101-0001的附表 (3) 所列资金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并从2023年预算案、2024年预算案和2025年预算案中项目6100-194-0001的附表 (1) 和6100-196-0001的附表 (1) 所列资金拨付给州教育部,用于为每名参加补贴托儿计划的儿童提供每月一次的“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2) 在 (1) 款所述资金中,立法机关特此向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拨款,用于向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含)。自2026年7月1日起,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应继续执行。每名儿童的金额应等于 (b) 款所述金额,并按第10277.1条 (c) 款 (2) 项 (B) 分项 (iii) 子句中计算的百分比增加。州政府应根据参加补贴儿童的数量,为本款所述所有服务儿童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的金额。此月费率应根据补贴托儿和发展以及州学前教育计划的每月儿童入学人数向各中心发放。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 paragraph (2)所述的每名儿童金额应为每月照护费用费率。每名儿童的金额每月应介于一百五十二美元($152)和二百三十美元($230)之间,根据本款规定,根据中心所在区域确定。州政府应根据获得补贴的儿童入学人数,为本款所述服务儿童的所有中心提供每月照护费用加费率的金额。此每月费率应根据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州学前教育项目的每月儿童入学人数向中心发放。每名儿童的费率金额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i) 对于中部地区的中心,一百五十二美元 ($152)。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ii) 对于北部地区的中心,一百五十四美元($154)。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iii) 对于南部地区的中心,一百七十四美元($174)。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iv) 对于洛杉矶地区的中心,一百八十六美元($186)。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v) 对于湾区地区的中心,二百三十美元 ($23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3)(A)(B) 本款所述区域与(b)款第(3)项中定义的区域相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c)(4) 如果本分款与根据第10426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d)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应在2025-26财政年度向中心提供一笔一次性、每名儿童稳定付款,金额为四百三十一美元($431)。这笔四百三十一美元($431)的每名儿童付款应根据2025年4月的入学人数,提供给在该月提供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州学前教育项目服务的所有中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e) 本节所述的每月和一次性、每名儿童稳定付款应支付给根据本法典第9编第1.8部第3章(自第10225条起)运营或提供项目的中心,或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的移民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的一般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根据第8章(自第10250条起)的家庭儿童保育之家教育网络,或根据第9章(自第10260条起)的特殊需求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或根据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的CalWORKs第1阶段、第2阶段或第3阶段项目,或根据本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11461.6条起)的寄养儿童紧急儿童保育过渡项目,或根据教育法典第1编第1部第6编第2章(自第8200条起)的项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f) 除本节所述的每月费率和一次性、每名儿童稳定付款外,州教育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向承包商或任何其他指定向这些中心分配款项的机构提供10%的行政管理费,用于处理每月费率,以及5%的行政管理费,用于处理一次性、每名儿童稳定付款。对于2025年6月30日之后提供的付款,处理每月费率的10%行政管理费仅适用于(b)款中规定的每月费率金额。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g) 州教育部应拨付资金用于向州学前教育项目承包商分配款项,州社会服务部应拨付资金用于向参与州社会服务部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承包商分配款项。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2(h) 州教育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交换向中心发放款项所需的任何必要数据。

Section § 102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财政支持。最初,拨款4000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培训基金。从2025年7月1日开始,直到2028年7月1日,如果该基金的余额低于1500万美元,州社会服务部每年可以根据年度财务报告向该基金追加最多1500万美元。在追加任何资金之前,政府必须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如果与第10426节的协议存在冲突,则以这些协议为准,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3(a)(1) 为支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定义见第10421节(b)款)并鼓励他们参与培训,此前已拨款四千万美元 ($40,000,000),用于根据2021年第116章第264节(b)款的规定,设立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加利福尼亚州培训合作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3(a)(2)  自2025年7月1日起,并在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与加利福尼亚州之间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获得全面批准后,以及在协议的每年直至2028年7月1日,资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第5180项的(3)款分配给州社会服务部,经财政部批准后,在收到基金年度支出报告后90天内,向第(1)款所述基金一次性捐款,最高达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如果年度报告的剩余余额低于该金额,则将基金余额恢复至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此举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与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之间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报告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直至2028年7月1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3(a)(3) 在进行第(2)款规定的额外捐款前三十天,州社会服务部和财政部应向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预算小组委员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教育预算小组委员会以及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发出通知,说明为执行第(2)款而拟定的额外捐款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3(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10426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02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通过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CCPU)基金,拨付超过一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的医疗保健福利。CCPU必须每年报告基金的分配和余额情况。从2025年开始到2028年,州政府将根据年度报告,在收到报告后的90天内,每年向该医疗保健基金提供额外资金。在这笔资金拨付前30天,必须将注资详情通知特定的政府机构。如果本法律条款与根据第10426条达成的协议有任何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任何所需的支出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a)(1) 根据2022年预算法案第5180-101-0001项第3款,一亿零一十万美元 ($100,100,000) 已预先拨款,用于设立和管理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CCPU)工人医疗保健基金,旨在向第10421条(b)款所定义的当前活跃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医疗保健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a)(2) 根据CCPU与加利福尼亚州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CCPU应向州政府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上一年度的资金分配情况和任何剩余余额。报告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直至2028年7月1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a)(3) 自2025年7月1日起,直至2028年7月1日止的每年,经财政部批准后,资金应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列入年度预算法案第5180项第(3)款,以在收到第(2)款所述年度报告后的90天内,向该基金一次性额外注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与CCPU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根据服务提供者注册情况恢复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a)(4) 在进行第(3)款规定的额外注资前30天,州社会服务部和财政部应向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预算小组委员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教育预算小组委员会以及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发出通知,告知为实施第(3)款而计划的额外注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4(b) 如果本条规定与根据第10426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02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由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 (CCPU) 管理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退休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最初,十万美元用于设立CCPU退休信托基金,八千万美元用于退休福利。州政府对该信托基金不承担任何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由CCPU承担。CCPU必须每年报告资金分配和余额情况,直至2028年。如果资金低于八千万美元,州政府将根据与CCPU的协议拨付额外资金以恢复余额,并提前通知相关州委员会。州政府与CCPU之间的任何协议冲突均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需要资金,则需经立法机关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a) 十万美元 ($100,000) 此前已在2023−24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中拨给州社会服务部,作为一次性缴款支付给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 (CCPU) 或其指定方,用于设立CCPU退休信托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b) 八千万美元 ($80,000,000) 此前已在2023−24财政年度从普通基金中拨给州社会服务部,作为一次性总额缴款给根据 (a) 款设立的信托基金,旨在向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退休福利,如第10421节 (b) 款 (1) 项 (A) 目所定义。向根据 (a) 款设立的信托基金拨款不要求州承担任何与该信托基金相关的行政或信托责任,这些责任应由CCPU及其指定的信托管理人全权承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c) 根据CCPU与加利福尼亚州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CCPU应向州提供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前一年的资金分配和任何剩余余额。报告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直至2028年7月1日。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d)(1)  自2025年7月1日起,每年一次,直至2028年7月1日,资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第5180项 (3) 款拨给州社会服务部,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一次性额外资金缴款给根据 (a) 款设立的信托基金,以在收到 (c) 款所述年度报告后90天内将余额恢复至八千万美元 ($80,000,000),如果报告中显示的剩余余额少于八千万美元 ($80,000,000),则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与CCPU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执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d)(2) 在进行 (1) 项规定的额外缴款前30天,州社会服务部和财政部应向参议院健康与人类服务预算小组委员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教育预算小组委员会以及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供通知,说明为执行 (1) 项而拟进行的额外缴款金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77.5(e)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10426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该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