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行政复议
Section § 10390
Section § 10391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提供一种方式,让儿童保育机构能够内部申诉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议,或对部门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如果机构不同意部门在财政或项目审查期间的决定,它们可以使用部门设定的特定申诉程序正式提出异议。
Section § 10392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机构提供独立的上诉程序。如果这些机构的合同被终止,或者他们被拒绝支付大部分合同款项,或者被要求退还大额多付款项,他们可以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出上诉。
在对被拒绝的付款或多付款项要求提出上诉之前,该机构必须已经提交了所有先前的报告表格。
Section § 10394
这项法律规定,行政听证办公室必须在1982年6月30日前制定关于如何进行某些听证会的规则。这些规则应涵盖提交申请和作出决定的时间表、通知相关方,以及必要时电子记录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听证会将在萨克拉门托或洛杉矶的办公室举行,但在洛杉矶,听证会仅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小(低于20万美元)的地方机构。该办公室还可以在这些规则中包含其他相关事项。
Section § 10395
听证审查员做出的决定是参与合同的地方机构在行政程序中将收到的最终官方决定。这意味着一旦听证审查员做出决定,该地方机构在该程序中就不能再提出行政上诉了。
Section § 10396
Section § 10397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如何对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的合同进行分类。分为三类:“清晰合同”、“临时合同”和“有条件合同”。“清晰合同”表示没有问题。“临时合同”适用于新服务或新机构,每年审查以确保合规。“有条件合同”适用于未达到所需财务或项目标准的机构,并且必须包含详细的改进计划。如果六个月内未取得显著进展,合同可能会被终止。有条件机构会获得技术援助以解决问题,任何机构都可以在60天内书面请求援助。
Section § 103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签约机构有严重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欺诈、滥用资金、贪污或不安全条件等,其合同可以立即终止。具体来说,威胁或贿赂官员、虐待儿童、盗窃以及未能支付或报销等行为都被列举在内。此外,如果机构停止运营或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或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的费用,其合同也可能被终止,除非是由于州政府拨款延迟。机构可以对这些终止提出上诉,并且必须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收到通知。部门需要在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这些规定告知儿童保育承包商。
Section § 1039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机构雇佣了曾因滥用州或联邦资金或涉及道德问题的犯罪而被定罪的人来负责财务,那么该机构的合同可能会立即被终止。这需要有定罪的证据,并且得到部门总法律顾问的审查和建议。
这里所说的“负责财务的人”可以是任何有权管理或接触儿童保育和发展资金的人,无论他们是雇员、董事、董事会成员还是志愿者。
但是,如果该机构将有犯罪记录的人从财务职位上撤下,并保证不再让他们担任此类职务,那么部门就必须撤销终止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