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综合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
Section § 10240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负责利用所提供的资金管理普惠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包括适合儿童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活动,确保适当的监督,并提供育儿教育和家长参与的机会。
这些项目还应提供社会服务,例如识别家庭需求并进行转介,以及健康和营养服务。此外,它们必须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并将所需文件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0241
本法律条款允许设立项目,以解决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的特定儿童照护需求。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在非上学时间为学龄儿童提供的照护、周末照护、夜班照护、父母工作场所的照护、临时紧急儿童照护以及患病儿童照护。
Section § 10242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在多个地点运营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机构都必须聘请一名项目主任。这适用于各种儿童保育项目,包括普通、流动和特殊需求项目,甚至是通过家庭儿童保育机构运营的项目。项目主任负责监督课程和管理行政事务。他们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如果符合特定资格,也可以在一个地点担任现场主管。
如果申请人正在取得必要的认证进展,或者工作地点过于偏远导致无法继续教育,部门可以豁免项目主任的必要资格。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适用其他豁免情况。
Section § 10243
每年,该部门都会审查婴幼儿托儿和发展项目花费了多少资金。他们必须将这些发现报告给财政部和立法机构,其中包含一份全州范围内估计资金使用情况的摘要。这份报告还会将当前资金与前一年的情况进行比较,具体到每个县。
Section § 10244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简化现有托儿和发展项目承包商获取新合同的申请流程。但是,如果承包商存在财务或履约不合规、未解决的审计问题,或者财务负责人有与资金滥用相关的犯罪记录,他们就不能使用这个简化的流程。
此外,如果他们获得了扩建资金但尚未开始使用,或者无法履行当前的合同义务,他们也不符合资格。部门应与州教育部门合作,使这一流程与学前班项目保持一致,并且部门可以使用评分标准来帮助决定谁能获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