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负责利用所提供的资金管理普惠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包括适合儿童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活动,确保适当的监督,并提供育儿教育和家长参与的机会。

这些项目还应提供社会服务,例如识别家庭需求并进行转介,以及健康和营养服务。此外,它们必须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并将所需文件提交给部门。

部门应利用为此目的拨款,管理普惠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普惠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应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a) 适合儿童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b) 监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c) 育儿教育和家长参与。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d) 社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儿童和家庭需求以及转介至适当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e) 医疗保健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f) 营养。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0(g) 培训和职业晋升机会,其相关文件应提交给部门。

Section § 10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设立项目,以解决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的特定儿童照护需求。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在非上学时间为学龄儿童提供的照护、周末照护、夜班照护、父母工作场所的照护、临时紧急儿童照护以及患病儿童照护。

根据本部分运作的项目可旨在满足由父母或监护人确定的与儿童相关的需求,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a) 在非上学时间为学龄儿童提供的照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b) 周末照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c) 夜班照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d) 工作场所照护。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e) 临时紧急儿童照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1(f) 患病儿童照护。

Section § 1024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在多个地点运营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机构都必须聘请一名项目主任。这适用于各种儿童保育项目,包括普通、流动和特殊需求项目,甚至是通过家庭儿童保育机构运营的项目。项目主任负责监督课程和管理行政事务。他们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如果符合特定资格,也可以在一个地点担任现场主管。

如果申请人正在取得必要的认证进展,或者工作地点过于偏远导致无法继续教育,部门可以豁免项目主任的必要资格。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适用其他豁免情况。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a)(1) 任何根据本章获得资助并运营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且在两个或更多地点(包括通过本章资助的多份合同或分包合同)向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实体,均应聘用一名项目主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a)(2) 就本条而言,向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项目包括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设立的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设立的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根据第9章(自第10260条起)设立的特殊需求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项目,以及通过家庭儿童保育机构运营的任何此类项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1)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1)(A) “行政职责”指了解项目的财务和业务状况,并在适当情况下,监督行政和支持人员,以及具备指导或修改行政惯例和程序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和财务标准的知识和权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1)(B) “项目主任”指无论其职称如何,对在两个或更多地点向儿童提供直接服务的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负有项目和行政职责的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1)(C) “项目职责”指对课程和教学人员(包括教学助理)的全面监督,以及具备指导或修改项目惯例和程序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质量、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知识和权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b)(2) 行政和项目职责还包括作为儿童发展项目代表向部门汇报的职责。对于通过家庭儿童保育机构运营的项目,行政和项目职责包括确保在家庭儿童保育机构中提供高质量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c) 项目主任也可以在一个地点担任现场主管,前提是该项目主任同时履行《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101215.1条规定的“儿童保育中心主任”职责,并符合第10213.5条(aa)款规定的现场主管资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d) 部门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豁免第10380.5条和第10381.5条所述的项目主任资格: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d)(1) 申请人正在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以获得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授权监督在两个或更多地点运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许可证,或符合第10381.5条规定的重度残疾项目项目主任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d)(2) 工作地点距离提供必要课程的机构过于偏远,导致继续教育不切实际,且承包商已尽力寻找但未能聘请到更合格的申请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2(e) 部门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通过规章确定并适用除(d)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理由,以豁免项目主任的资格。

Section § 10243

Explanation

每年,该部门都会审查婴幼儿托儿和发展项目花费了多少资金。他们必须将这些发现报告给财政部和立法机构,其中包含一份全州范围内估计资金使用情况的摘要。这份报告还会将当前资金与前一年的情况进行比较,具体到每个县。

部门应每年监测用于婴幼儿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的资金,并应每年向财政部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全州范围的摘要报告,说明用于婴幼儿的估计资金。该年度报告应包括按县逐一与前一年的比较。

Section § 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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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部门简化现有托儿和发展项目承包商获取新合同的申请流程。但是,如果承包商存在财务或履约不合规、未解决的审计问题,或者财务负责人有与资金滥用相关的犯罪记录,他们就不能使用这个简化的流程。

此外,如果他们获得了扩建资金但尚未开始使用,或者无法履行当前的合同义务,他们也不符合资格。部门应与州教育部门合作,使这一流程与学前班项目保持一致,并且部门可以使用评分标准来帮助决定谁能获得合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a)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套简化的申请流程,供现有托儿和发展项目承包商申请新的托儿和发展项目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 在申请周期内,当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现有托儿和发展项目承包商不符合简化申请流程的资格: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1) 承包商因财务或项目不合规而处于有条件状态,如《加州法规》第5篇第18303或18304节所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2) 承包商处于临时状态并正在申请额外资金。就本款而言,如果承包商在前一年的托儿和发展扩建申请周期中获得了托儿和发展合同,无论合同是否已执行,均视为处于临时状态。承包商将保持临时状态,直到他们从部门获得一份明确的合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3) 部门已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23节进行了合规审查,且承包商未能在合规审查报告发布后的12个月内清除审查中发现的财务和项目不合规事项,如《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01节所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4) 承包商任用或安置人员担任财务责任或控制职位,而该人员曾被判犯有涉及滥用或挪用州或联邦资金的罪行,或涉及道德败坏的州或联邦罪行,如第10399节所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5) 承包商此前获得了扩建资金,但尚未开始使用该资金提供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6) 部门有证据表明,承包商未能通过在高质量项目中服务儿童并以财务负责的方式,成功履行当前合同要求。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b)(7) 承包商与部门存在逾期审计,如《加州法规》第5篇第18073节所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c) 部门应与州教育部门合作,以确保在适用且不与法规或规章冲突的情况下,托儿和发展项目的简化申请流程与加州州立学前班项目的简化申请流程相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44(d) 部门有权在必要时考虑评分标准以授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