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a) “财务和合规审计”指为确定以下各项而进行的系统性审查或评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a)(1) 被审计组织的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列报了财务状况和财务经营成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a)(2) 该组织是否遵守了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和法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b) “公共会计师”指注册公共会计师或州许可的公共会计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c) “独立审计师”指与被审计职能或活动,或与任何被审计官员或承包商所开展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公共会计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d) “公认审计准则”指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中财务和合规要素所规定的审计准则,并包含了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的审计准则。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e) “直接服务合同”指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的,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资源和转介项目以及根据第10213.5节定义提供支持服务的项目的任何合同。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f) “非营利组织”指《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述的,根据该法第501(a)节免税的组织,或根据《税收和税务法》第23701d节符合条件的任何非营利、科学或教育组织。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g)(1) 每年,对根据直接服务合同与州签订合同的组织,应进行一次独立的财务和合规审计。任何此类审计应包括对直接服务承包商的会计和控制系统以及承包商为遵守从州机构获得的直接服务合同的财务要求而开展的活动的评估。审计期间审查的财务和合规要求应是部门与财政部协商制定并发布的。根据本节进行的审计应是对承包商的审计,而非对单个合同或项目的审计。对于每年从任何州机构获得少于二十五千美元 ($25,000) 的承包商,本节要求的审计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与直接服务合同相关的欺诈或其他违反州法律的行为。审计费用可计入直接服务合同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g)(2) 从州获得资金的组织应负责获取该组织及任何分包商所需的财务和合规审计,但经财政部和总务部同意免于部门审查的直接服务分包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除外。审计应由独立审计师按照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应在承包商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五个月的第15天之前完成。所需的审计报告副本应在完成后提交给部门。如果未提交审计报告,部门应通知该组织违反合同。提交的审计报告应是直接服务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h)(1)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部门对直接服务合同进行审计的权力。但是,如果直接服务承包商安排的独立审计符合公认审计准则,部门应依赖这些审计,并且任何额外的审计工作应以已完成的工作为基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h)(2)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州进行或委托进行非财务和合规审计的合同履约审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h)(3)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州执行州法律或法规、程序或由此产生的报告要求的责任或权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40(h)(4)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的《行政程序法》(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第11500节起))的规定提供独立上诉程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