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流动儿童保育与发展项目
Section § 10235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特定部门管理所有针对流动儿童的保育和发展项目。它还强调,需要州级层面协调为流动家庭提供服务的不同机构,并希望有效整合现有针对流动人口的健康资金。
Section § 10236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流动农业工人家庭”,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它规定,这类家庭在申请这些服务前的一年内,至少一半的收入来自渔业、农业或相关工作。
它还概述了这些家庭的儿童入读儿童发展项目的优先顺序。优先级别最高的是那些经常为工作而搬迁的家庭。其次是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为工作搬迁,目前收入依赖农业但已在农业区附近定居的家庭。第三是居住在农村地区并依赖季节性工作的家庭。最后,联邦资助的流动儿童发展项目的资格将遵循联邦规定。
Section § 10237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制定专门针对流动儿童的有效保育和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包括社会服务,例如双语联络员,以连接流动儿童家长与托儿中心和相关社区服务,以及识别和解决家庭需求。
人员配备必须包括双语卫生专业人员,并反映儿童的文化和语言背景。应招募流动工人担任工作人员,并记录培训和职业晋升机会。
这些计划还必须提供健康服务,包括牙科筛查和后续治疗,确保流动儿童的健康记录得到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转移。
Section § 10238
本节讨论加州移民儿童保育项目的资金问题。它允许这些项目的费用超出常规报销标准,但绝不能超过实际项目成本。州立项目可以根据《第一章》获得联邦资金,以补充州的财政支持,而无需提供额外的儿童日或增加入学人数。
此外,法律要求部门每年报销移民儿童保育机构经批准的启动和关闭费用。然而,这些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每个机构合同总金额的15%。机构必须在提交首份月度报告时提交启动费用报销申请,并在提交最终报告时提交关闭费用报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