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构建更完善的早期保育和教育体系
Section § 10420.5
本节旨在通过允许家庭儿童照护提供者选择一个代表组织来改善早期儿童照护。该组织可以与州政府讨论重要事项,从而加强沟通并改进影响儿童照护服务的政策。然而,它不会改变这些提供者作为雇员或企业主的分类方式,也不会修改现有儿童照护许可法律设定的规则。它还谨慎地避免干涉联邦资助要求的遵守。
Section § 1042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术语。“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是一个被官方认可的团体,代表这些提供者。“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托儿服务并参与州资助项目的人,他们可以是持证的,也可以是免于执照要求的。没有执照的助理或志愿者不被视为提供者,除非他们独立提供免于执照要求的照护服务。“调解”是指由公正的第三方协助解决争议。“提供者组织”代表这些提供者,必须包含他们作为成员,但不能是支付承包商。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将现有雇佣关系法律适用于本章,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州资助的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是政府管理的早期学习计划,不包括公立学校。
Section § 10421.5
Section § 1042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识别和核实提供者组织的程序,这些组织可以请求获取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它指定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确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提供者组织”。委员会的总法律顾问有 (10) 天时间来决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提供者组织,如果拒绝,必须说明理由。组织可以在 (30) 天内对拒绝提出上诉。一旦被认定为提供者组织,该身份有效期为 (1) 年。
法律规定,相关州部门必须向符合条件的提供者组织提供关于持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例如姓名和联系方式。这项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并定期更新。作为托儿服务提供者代表而成立的提供者组织对这些数据拥有某些独家权利。
法律中包含确保保密性并允许托儿服务提供者选择退出信息共享的条款。与此过程相关的争议由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解决,该委员会还可以制定法规来执行此法律。
Section § 10422.5
Section § 10423
Section § 1042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家庭儿童看护提供者选择一个提供者组织来代表他们。一次只能有一个组织被认证为他们的代表。法律规定了选举请求、异议和撤销认证的程序,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来决定组织。提供者组织需要证明有10%的提供者支持才能申请认证,支持证明可以是签署的卡片或电子签名等形式。
人力资源部以及其他州机构必须提供一份符合条件的提供者名单供选举使用,其中包括联系方式。提供者需要在最近几个月内收到补贴款项才能参与选举投票。应请求,组织可以介入选举,并且也必须显示10%的意向。如果代表权请愿书有效,将在规定时间内举行选举。选定的组织必须公平地代表所有提供者,不得有歧视,并且州长必须承认经认证的组织,尽管提供者如果愿意也可以自行代表。
Section § 1042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在代表过程中哪些事项可以谈判,哪些不可以。家庭有权选择、管理和终止与这些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这部分权利是不可谈判的。可谈判的议题包括改善服务提供者的招募和留用、劳资联合活动、申诉程序、专业培训、福利、支付流程、报销费率以及会员费。它还涵盖了服务提供者如何应对法规以及与罢工和停工相关的条款。然而,州政府保留了许多未明确列出的事项的权利,例如制定和执行法规,这些是不可谈判的。尽管如此,州政府仍可就这些列举事项之外的问题与服务提供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谅解备忘录中就未列出的事项达成一致,这些事项也不会被视为强制性谈判内容。
Section § 10425
这项法律确保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可以参与讨论国家资助的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的新规则或法规。在任何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些组织提供反馈意见的机会。
除紧急情况外,州长必须将任何影响这些组织的拟议规则告知它们,并允许它们讨论修改。在紧急情况下,这种讨论可以在规则制定后尽快进行。
Section § 10425.5
本节规定,加州州长必须通过人力资源部或指定代表,与代表家庭儿童看护提供者的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进行真诚的谈判。这一谈判过程包括认真考虑这些组织提出的建议和关切。
除非州长另行指定他人,否则人力资源部负责这些谈判。“真诚地会面协商”具体指双方必须迅速参与并持续讨论足够长的时间,以便交换意见并努力达成协议。这些讨论应在州预算最终确定之前充分提前开始,以确保协议能够及时达成,并且任何分歧都可以在预算通过之前得到解决。
Section § 10426
本节描述了加州州长通过人力资源部与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达成协议时的情况。他们必须起草一份书面文件,称为谅解备忘录(MOU),该备忘录可能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特别是如果它涉及资金支出或修改法律。
如果谅解备忘录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将其作为《预算案》的一部分批准,否则它不会生效。如果需要立法修改,谅解备忘录也只有在立法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果立法机关决定不批准或不资助谅解备忘录的某些部分,任何相关方都可以重新谈判这些部分。
本法律确保谅解备忘录中的任何协议对所有参与州资助的早期照护和教育计划的州政府部门、机构和相关承包商均具有约束力。然而,本法律不改变关于这些计划如何获得资金或报销的现有规定。
Section § 10426.5
这项法规允许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从其成员的补贴款中请求扣除,用于支付会员费或福利等。人力资源部或其指定代表必须确保这些请求得到执行,并获得其他州机构和实体的协助。如果有多个机构参与处理这些扣除,提供者组织必须确保扣除的金额正确无误。州及其实体对这些扣除中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负责处理补贴款的实体需要采取具体行动。他们必须依赖提供者组织的证明,即他们已获得提供者进行任何扣除的授权,并且除非发生争议,否则无需出示这些授权书。提供者要求更改或取消扣除的请求应直接提交给提供者组织,该组织必须就与这些扣除相关的索赔向州提供赔偿。最后,在收到授权通知后,扣除应在下一个支付周期开始。
Section § 10427
本法律解释了当州长与提供者组织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MOU) 到期但尚未达成新协议时会发生什么。即使初始协议不再有效,其条款仍须遵守,直到达成新协议。如果在合理期限后仍无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宣布陷入僵局,并可任命调解员协助解决争议。如果调解失败,州长可实施其最终提议,但任何需要修改现有法律或资金的部分必须经立法机关批准。这并不免除双方在情况变化时继续真诚谈判的义务。
Section § 10427.5
本法律规定,参与州资助的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的州机构,不得就提供者的权利对其进行报复或施压,这是非法的。重要的是,提供者不能因行使其权利(例如参与提供者组织或集体谈判)而受到惩罚或歧视。此外,这些机构必须与提供者组织真诚会面和谈判,并且不能影响或控制这些团体。他们必须尊重调解程序,并且不能阻止提供者加入或支持提供者组织。
Section § 10427.7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参与管理州资助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的人员,因服务提供者行使其合法权利而骚扰或歧视他们。他们不得干涉服务提供者参与工会或组织,也不得影响服务提供者加入哪个组织。
从事这些行为,或阻止服务提供者加入这些团体或向其捐款,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确保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参与这些项目和组织,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
Section § 10428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州资助的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的供应商组织或认证供应商组织从事某些行为是违法的。首先,他们不能试图让政府机构违反关于早期教育项目的具体规定。其次,他们不能因为提供者行使其权利而惩罚或威胁他们。第三,他们必须与人力资源部或州长指定人员真诚、善意地沟通。最后,他们还必须真诚地参与调解程序。
Section § 10428.3
本法律解释了针对被指控违反与早期照护和教育项目相关的特定条款的政治分区、承包商或分包商提起不公平行为指控的程序。要启动此程序,任何指控此类违规行为的人必须在知晓问题之日起30天内通知人力资源部。涉事州机构随后必须在60天内尝试解决该问题。如果问题得到解决,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可以提起正式指控。被指控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有自己的代表,但州政府不会提供。此外,如果判决任何金钱或律师费赔偿,这些费用不会由州政府或其机构承担。州政府不对这些实体实施的不公平行为负责。
Section § 10428.5
本节阐述了委员会在处理与州资助的早期护理和教育项目相关的不公平行为指控方面的作用和权力。委员会依据现有规定行事,并可制定紧急规定来处理这些问题。它拥有专属权力来决定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成立,但不能裁定与非法罢工相关的损害赔偿,例如罢工期间的费用。
参与这些项目的人员或组织可以提出指控,但对于在提交指控前六个月以上发生的行为,将不予发出投诉,除非适用特定条件。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不会处理除非该行为也构成本法下的不公平行为的指控。如果协议的申诉程序已用尽或被视为徒劳,委员会可以审查仲裁结果。
受损害方可以寻求对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而如果拒绝遵守,委员会本身可以寻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命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命令,但不会审查其背后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1042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为家庭儿童保育提供者举办在线或面对面的入门会议,他们必须允许一个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参加并介绍其活动和会员信息。州政府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这些组织,除非情况不允许;如果会议仅限于现有提供者,则会议详情不应广泛公开。
这些会议的形式、安排以及提供者组织的参与方式,可以由提供者组织与州长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存在双方同意的协议,该协议可以取代这些规定。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必须遵守所有已列出的要求。“团体”指的是有五名或更多个人参加的会议,“情况介绍会”则包括参与州资助的早期护理项目所需的任何重要会议,或许可证申请人所需的会议。
Section § 10429
这项法律适用于提供者组织已获得认证的情况。如果州政府或运营州资助的早期照护项目的相关实体,希望向家庭儿童照护提供者发送关于他们加入或不加入提供者组织权利的大规模通信,人力资源部必须与经认证的组织协商通信内容。如果双方未能就信息内容达成一致,而州政府仍希望发送该信息,经认证的提供者组织可以同时发送自己的信息。这确保了提供者能获得双方的观点。如果通信内容已获得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等特定机构的批准,则此规则不适用。
在这里,“大规模通信”指的是任何旨在发送给多个提供者的书面、口头或录音信息。
Section § 10429.5
本节讨论了为专业发展和培训计划而成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必须如何与各种公共和非营利实体合作。这种合作对于确保培训计划符合更广泛的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目标至关重要。涉及的主要组织包括幼儿政策委员会、公立学校总监以及像加州“前五年”计划这样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