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托儿和发展项目。它规定使用联邦和州资金来为这些儿童开发支持性项目。该法律旨在通过各种项目安置(例如独立项目或创新项目)提供额外的机会,这些项目应尽可能少限制。这些项目可以为最高21岁的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并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在这些项目中的儿童享有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保护。

该法律还允许对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项目(特别是那些在1980-81财政年度获得州资金的项目)实行特殊的报销费率。这些项目必须为从出生到21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并且不向父母收取费用。此外,该法律强调将服务提供者纳入为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a) 部门应确保符合条件的有特殊需求儿童能够平等获取所有托儿和发展项目。超出标准报销金额的、为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的可用联邦和州资金,应被用于协助机构为这些儿童制定和支持适当的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b) 为向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更多获取托儿和发展项目的机会,部门应设立替代的适当安置方式,例如独立项目和使用限制最少环境的创新项目。这些项目应在扩充资金可用时启动,并应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不断扩大。部门应利用现有项目模式和项目专家的意见,为服务有特殊需求儿童的项目制定新的项目标准和指南。这些项目可为最高21岁的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c) 任何在托儿和发展项目中接受服务的有特殊需求儿童,应享有州和联邦法律法规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所保障的所有权利和保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当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部门可为在1980-81财政年度获得州资金并为重度残疾儿童(如第10213.5条(y)款所定义)提供服务的托儿和发展项目制定独特的报销费率并提供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d)(1) 重度残疾儿童入学该项目的资格是该儿童服务需求的唯一依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d)(2) 服务提供给从出生到21岁的重度残疾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d)(3) 不向接受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的父母收取任何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0(e) 部门应将托儿和发展服务提供者纳入所有为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人员的人员发展计划中。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加州的特定合同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他们必须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规定,该法案旨在确保残疾人不会受到歧视。

根据普通儿童保育合同、校园儿童保育合同、移民儿童保育合同或替代支付儿童保育合同提供服务的承包商,须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要求。

Section § 1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制定适合年龄的计划,以照护生病儿童,并确保家长参与规划和评估过程。主管部门负责向这些项目分享成功的生病儿童照护模式信息。

然而,本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行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2(a) 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均应包含照护生病儿童的计划或方案,或两者兼有。这些计划应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家长应参与规划和评估。主管部门应向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传播有关有效生病儿童照护模式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2(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无证行医。

Section § 102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县福利部门应如何协调,为需要保护服务(特别是针对虐待或忽视儿童)的儿童提供照护和转介。如果县级部门没有签订儿童照护服务合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与其他社区机构合作。合同应明确指出负责提供儿童照护和发展服务的计划或机构,如果儿童无法立即安置,这些机构必须寻找替代照护。此外,地方签约机构应每三个月重新评估一次这种儿童照护的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3(a) 部门和地方县福利部门应签订合同,确立为需要照护的儿童提供服务和转介的程序,作为根据第4部分第5章(自第16500条起)提供保护服务的一部分。如果部门与县福利部门之间没有此类儿童照护服务合同,部门可以与提供预防或干预虐待或忽视儿童服务或转介(或两者兼有)的其他适当社区机构签订合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3(b) 合同应明确规定在该县根据本章提供儿童照护和发展服务的资源和转介计划或运营机构,地方签约机构应联系这些机构以确保为需要保护服务的儿童提供照护。如果运营机构无法接收该儿童,(a)款所述的地方签约机构应在地方资源和转介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下,为该家庭寻找服务。在没有其他资金的情况下,对此类已找到服务的支付应由地方签约机构承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63(c) 根据本条规定资助的儿童照护需求应由地方签约机构至少每三个月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