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替代支付项目
Section § 10225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特定资金来创建灵活的儿童保育支付项目,从而为父母提供更多选择,以安排其子女的照护。法律规定,父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报销,并且这些安排必须遵守既定的资格和费用标准。
为了最大化父母的选择权,这些项目可以提供:即使家庭在项目内更换儿童保育提供者,补贴仍随家庭转移;在不同时间段(如课后或周末)的照护选择;以及在不同类型儿童保育服务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但不包括州学前教育项目。
Section § 10225.5
这项法律强调了通过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来支持工薪家庭的重要性。这些项目应侧重于帮助儿童取得更好的教育成果,并在各个方面支持他们的成长。法律还强调,家庭应有权选择最适合其需求的照护类型。
法律要求部门与地方机构签订合同,以促进全州范围内的儿童保育服务替代支付项目。这些项目必须获得适当的资金,并证明他们拥有足够的合格照护人员,或者制定计划以培养更多人员。法律确保这些项目能够达到绩效标准,并允许现有项目适当地扩展。
此外,除与儿童保育管理相关的某些合同外,任何分配的资金都必须在 12 到 24 个月的规定时间内支出。这项规定有助于确保资金有效利用,以满足工薪家庭的需求。
Section § 10226
加州的替代支付项目旨在服务特定地理区域,这些区域必须经部门批准,并且可以包括由市或县界、自然障碍或邮政编码定义的区域。在分配扩充资金时,首要任务是在目前没有这些项目的区域建立它们。其次是扩充现有项目,至少一半的分配资金将专门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10226.5
这项法律确保替代支付计划能够获得资源和转介服务及其资金,以帮助家长和托儿服务提供者。这些计划应能按私人收费标准支付托儿费用,并提供额外的本地支持服务。如果社区中没有资源和转介机构,这些计划必须提供信息以帮助家长做出明智的托儿选择,为提供者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并提供育儿信息。
Section § 10227
Section § 10227.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参与替代支付计划的托儿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他们必须为每个孩子提交一份月度出勤记录,记录每日的入园和离园时间。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提供者需要每月签署这份记录,并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即连续七天无法联系到父母。这些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对托儿服务提供者的报销是根据记录的照护小时数进行的,这与经认证的需求相符,并根据托儿服务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 2025 年 7 月 1 日到 2028 年 7 月 1 日,报销将基于最高授权小时数,无论实际出勤情况如何。重要的是,运营这些计划的承包商无需追踪缺勤情况,并且与现有协议的任何冲突必须通过遵守协议来解决,除非需要立法机关批准资金。
Section § 10227.6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种新的方式来确定州政府如何报销补贴性托儿服务,即采用替代方法而非区域市场费率调查。从2023年7月1日起,本部门将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开发这种新方法,并与州教育局及相关委员会协商。到2024年7月,他们必须将此计划提交给联邦当局批准。
一旦获得批准,基于此方法的报销费率将于2025年7月1日前生效。这些费率将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州资助托儿项目,并将考虑地理位置、托儿环境类型和儿童年龄等因素。如果该方法未获联邦批准,将使用现有的市场费率调查。此外,从2026年7月1日起,费率将每年进行生活成本调整。
Section § 10228
本节概述了当使用市场费率调查来设定费率时,替代支付计划应如何报销托儿服务提供者。支付金额不能超过市场费率上限,并且必须与非补贴家庭支付的费率相符。提供者必须提交费率表,并确认向受补贴儿童收取的费用不高于非补贴儿童。支付计划必须保留这些记录,并每年随机抽样核实费率。托儿服务提供者可以更新其费率,但变更需在提交后60天内生效。提供者还需要公开张贴其费率,并将其分享给当地资源机构。如果每周费率或每月费率之间存在任何混淆,提供者将获得较高的报销金额。该部门将处理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费率差异。
Section § 10228.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如何将资金重新分配给替代支付计划,以支付额外服务费用。这些计划可以申请报销最高达合同金额3%的费用,如果资金允许,也可能更多。申请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提交。如果获得批准,在5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提交的申请,资金将在90天内发放。逾期申请则不保证在90天内发放资金。如果报销请求超出可用资金,申请将按提交顺序优先处理。如果收到的资金未通过审计核实,该计划必须将其退还给部门。
Section § 1022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托儿服务的替代支付计划中资金应如何使用。它规定报销涵盖托儿费用和相关的行政开支。然而,这些行政开支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7.5%,并且必须遵守联邦规定。此外,行政费用可以包括与分享儿童发育筛查信息相关的开支,包括家庭和托儿服务提供者如何利用资源进行这些筛查。
Section § 10229.4
Section § 10229.5
本法律条款要求对某些机构的审计必须检查几项内容。审计应抽查向非受资助儿童家庭收取的费用记录并确认支付情况。审计还必须查看受资助儿童的入学人数和服务天数。此外,审计应根据合同条款,评估家长费用的收取情况以及向受资助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支持服务。
Section § 10230
Section § 10230.5
这项法律确保提供托儿转介服务的项目告知家长他们有权查看儿童日托机构的许可信息。家长可以查阅机构现场的报告,也可以在社区照护许可司查阅更完整的记录。如果机构的执照被撤销、暂停或处于缓刑期,转介项目必须迅速采取行动。收到通知后两天内,执照被撤销或暂停的机构将从转介名单中移除,并停止向这些机构付款。家长和机构将收到关于付款终止的书面通知。如果机构处于缓刑期,家长将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或继续使用该机构而不会失去补贴。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应以家长的主要语言提供。
Section § 102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各县获得必要资金,就必须建立并管理一个供寻求儿童保育服务的家庭使用的集中资格名单。每个拥有多个机构的县必须指定一个机构来监督该名单,或者遵循部门的遴选程序。已存在的名单可以直接获得资金。集中名单将收集详细的家庭、儿童和服务信息。提供补贴性儿童保育服务的承包商必须使用此名单,并将其当地的等候名单与该名单共享。承包商仍可使用当地等候名单来填补特定项目的空缺,但家庭必须按照指导方针进行招收。
Section § 10231.5
本条规定,截至2019年7月1日,任何替代支付计划都必须建立电子银行系统,例如直接存款,用于向与其签订合同的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付款。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以这种方式接收款项,但并非必须如此。
如果支付计划在本规定生效前已设立电子银行系统,即使在本法生效后,他们仍可要求提供者使用直接存款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此外,支付计划必须提供每笔付款的详细信息,包括所服务的具体儿童以及服务发生的月份。
Section § 10232
Section § 10232.5
这项法律允许项目和服务提供者使用数字签名代替手写签名,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特定的州和联邦标准。如果数字签名遵循其他政府法规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和技术要求,那么它的效力将与手写签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