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拨款与支出
Section § 10300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报销儿童发展机构或设施的某些启动费用,最高可达机构合同总额增长部分的15%,但不能因此增加合同总额。这些启动资金可用于招聘员工、建立设施、签订租赁协议、购买必要的物资以及支付初始保险费。为了获得报销,机构必须在首次季度报告中提交这些费用的申请。立法机关承认,这些启动资金对于建立稳定的新儿童发展项目非常重要,这包括那些在1970年代末期首次获得资助的项目。
Section § 1030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所有可用的托儿、发展和学前教育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它允许(相关)部门和州教育部在同一机构内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在愿意临时转移资金的不同机构之间进行内部资金再分配。这有助于满足特定的服务需求。这些部门可以发布关于如何进行这些资金转移的指导方针或书面指示,包括设定提交转移请求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10301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一项计划,将剩余的扩充资金分配给新机构。这些资金应拨给招收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机构,且只能用于购买经批准的设备、材料或一次性服务,以直接惠及这些儿童。
Section § 10301.5
Section § 10302
Section § 10302.5
Section § 10303
Section § 10304
当机构获得用于托儿或学前服务的贷款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偿还。州政府可以不要求直接偿还,而是根据翻新或维修的折旧价值来减少该机构的合同金额。如果该机构停止提供受补贴的服务,贷款必须立即偿还;或者在10年后偿还,以先到者为准。
这些贷款偿还或合同扣减的资金将进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其他托儿或学前机构的新项目。
Section § 10304.5
Section § 10305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两个基金,以支持托儿和学前教育设施: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这些基金以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的形式提供财政支持,帮助购买、开发、改善或扩建持牌托儿和学前教育设施。
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机构等各类组织的贷款,最高可担保贷款的80%,但不对超出基金可用资金的违约负责。借款人必须将这些贷款用于特定的改善,例如提升健康和安全标准,或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无障碍设施。如果一个项目停止运营或停止偿还贷款,此担保将在120天后失效。
直接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最高可覆盖设施项目总投资的75%,如果设施同时有贷款担保,则上限会降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利率较低。受助人需要按照部门规定将资金用于必要的改善,并同意在贷款期限内提供托儿服务。
Section § 10305.5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管理贷款和贷款担保,以支持托儿和发展设施。这包括用于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该部门可以与其他机构或私人实体合作开展这项工作。各类组织,如非营利组织和地方公共机构,都可以申请这些贷款来开发或改善托儿设施。但是,贷款不能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该计划优先考虑高需求地区,例如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并考虑年龄和特定计划的需求。该部门会与其他州部门协商以确定这些优先事项。此外,部门获准制定紧急法规,以高效实施这些贷款计划。
Section § 10306
本节规定,三个特定的托儿贷款基金已停止运作,这些基金的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回加州的普通基金。尽管这些基金已停止运作,但任何现有贷款和贷款偿还义务仍然有效。对于这些基金担保的违约贷款所产生的任何索赔,州仍有责任支付。如果由这些基金担保的任何贷款发生违约,州将向贷款人支付款项。此外,任何与这些贷款相关的成本追偿行动仍将按需处理。
Section § 10307
本节规定了州拨款委员会管理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可移动设施。委员会可以决定谁可以租赁这些设施,制定规则和程序,并在需要的地方建造或维护这些设施。机构每年只需支付一美元的租金即可租赁这些设施,但必须承担所有维护费用。承租人还必须为设施投保,并且只能将其用于儿童保育或学前教育目的。在租赁之前,机构必须证明其所在区域没有其他可行的设施。如果承租人不再需要这些设施,委员会可以重新分配它们;任何租赁或出售所得的收益将用于资助更多的可移动设施。
Section § 10307.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学区决定停止其儿童发展或学前教育服务合同时,为这些目的用地方税款建造的设施,必须提供给赢得合同以继续提供服务的人。此外,使用这些设施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类似设施的通常租金费率。
Section § 10308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该基金为改善现有建筑或购买新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提供贷款。地方教育机构和签约机构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扩建或更换设施,通过租赁费或贷款偿还在最长10年内偿还。全额偿还后,所有权将转移给该机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都会自动拨付给部门用于这些目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每年都会提交一份关于资金申请、机构使用情况和财务预测的报告。参与加州学龄家庭教育计划的机构可以获得该基金。请注意,此条款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0308.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必须继续在儿童发展服务上投入至少与1970-71财政年度相同的金额。这笔钱只能用于儿童发展和学前教育项目。除非县决定设定限制,否则这些资金是无限制且灵活的。
Section § 10308.7
本法律强调了托儿和学前教育项目在帮助公共援助受助人获得或维持就业方面的重要性。它规定加州各县必须遵守某些资金要求,以确保这些项目的可及性。具体而言,在各县证明其托儿服务支出已维持在1970-71财政年度设定的水平之前,州政府不会向当地托儿服务提供者拨款。此外,县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资金不应减少他们从州政府获得的报销。
Section § 10309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公布他们用于分配儿童保育资金的方法和数据,包括任何县级数据。公众必须在资金分配后的90天内获取这些财务信息。目标是尽快分配资金。在确定资金分配方法之前,没有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0309.1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负责分配额外资金,以扩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这些资金旨在确保全州儿童服务的平等获取。
部门必须使用特定的公式和地方委员会的优先事项来决定这些资金的分配地点,优先考虑服务不足的地区。该公式会考虑青少年怀孕率、失业率、家庭收入和公共援助水平等因素。
地方规划委员会将获得指导方针,利用这些因素来识别服务不足的地区和人口。
Section § 10309.3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全州范围内高质量的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严重不足。为了支持儿童的福祉和经济增长,他们旨在通过帮助社区、政府和私人组织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来鼓励其扩建。
此外,他们强调需要更容易地获取这些设施的资金,并建议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在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该中介机构将通过分享融资最佳实践方面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支持区域中心和其他地方实体。
Section § 1030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聘请一个非营利组织作为金融中介,以增加用于翻新、扩建和建造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的资金。该非营利组织必须在金融、资本扩张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了解儿童保育需求。
该中介机构的任务包括从私人和公共来源获取资金,与公司和基金会建立伙伴关系,与金融机构制定融资计划,并与现有公共资金来源进行协调。它还涉及与协助潜在儿童保育提供者的地方实体合作。该法律仅在州预算中为此目的拨款时才有效。
Section § 10309.7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加州合格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工作者的留任率,尤其是在洛杉矶县。立法机关希望确保这些员工能够留下来,为接受州政府资助的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为此目的的资金将根据地方儿童保育中心获得州政府资助的程度分配给地方委员会。部分资金也可用于服务主要接受资助儿童的持牌项目,例如家庭儿童保育机构,尤其是在洛杉矶。
地方委员会必须制定符合州政府指导方针的支出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拥有经批准计划的县可以将其部分资金用于行政费用。部门必须每年报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