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报销儿童发展机构或设施的某些启动费用,最高可达机构合同总额增长部分的15%,但不能因此增加合同总额。这些启动资金可用于招聘员工、建立设施、签订租赁协议、购买必要的物资以及支付初始保险费。为了获得报销,机构必须在首次季度报告中提交这些费用的申请。立法机关承认,这些启动资金对于建立稳定的新儿童发展项目非常重要,这包括那些在1970年代末期首次获得资助的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 部门可以报销儿童发展机构或设施的可批准启动成本,金额不得超过每个机构合同总额的扩展或增加部分的15%。在任何情况下,启动成本的报销均不得导致机构合同总额的增加。这些资金可用于以下所有方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1) 雇用和培训必要的工作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2) 建立项目和设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3) 最终确定租赁协议并支付必要的押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4) 购买合理的材料和用品库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a)(5) 购买保险的初始保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b) 机构应在其首次季度报告中提交启动成本的索赔。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c) 立法机关认识到,启动成本的拨款对于新儿童发展项目的建立和稳定是必要的。1978-79财政年度和1979-80财政年度最初获得资助的项目也包括在本节中。

Section § 10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所有可用的托儿、发展和学前教育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它允许(相关)部门和州教育部在同一机构内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在愿意临时转移资金的不同机构之间进行内部资金再分配。这有助于满足特定的服务需求。这些部门可以发布关于如何进行这些资金转移的指导方针或书面指示,包括设定提交转移请求的截止日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5(a) 本部门和州教育部应促进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资金的充分利用,并将可用的未动用资金与已确定的服务需求相匹配。本部门和州教育部应尝试为同一机构和资金分配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合同与一般托儿合同之间安排机构内部调整。本部门和州教育部应制定机构内部合同资金转移的时间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5(b) 本部门应促进托儿和发展项目资金的充分利用,并将可用的未动用资金与已确定的服务需求相匹配。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10100条起)第二章的要求,当两个机构相互同意为本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临时转移资金时,本部门应在具有相同类型合同的不同承包商之间安排机构间调整。本部门应制定机构间合同资金转移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0.5(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本部门和州教育部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或其他书面指令来实施和管理本节,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提交资金转移请求的时间表。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制定一项计划,将剩余的扩充资金分配给新机构。这些资金应拨给招收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机构,且只能用于购买经批准的设备、材料或一次性服务,以直接惠及这些儿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1(a) 部门应制定一项计划和程序,用于分配因新机构部分年度运营的按比例扩充而产生的扩充资金余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1(b) 该计划应规定此类资金在招生对象包括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提供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应限制提供机构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部门批准的设备或材料,或一次性服务,或其中任何一项,以直接惠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Section § 10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认识到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合格托儿和学前教育设施存在短缺。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州立法机关打算提供无息贷款,以改善设施使其符合许可要求,从而支持托儿和学前教育的扩张。 此外,该法律还计划拨款购买可移动的托儿设施,以便在缺乏此类设施的地区将其租赁出去。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资助的儿童保育、发展和学前教育项目,以及由州管理的联邦项目的行政成本,不得超过分配给这些项目的总资金的15%。剩余的85%必须按照部门的规章制度或具体的合同条款,直接用于提供服务。

Section § 1030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制定规则,分配用于改善儿童保育设施的资金,重点关注缺乏可用项目的地区。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翻新和维修现有建筑。此外,部门还必须明确哪些机构和日托家庭可以申请这些资金的标准。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基金,向托儿和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免息贷款。这些贷款用于翻新和维修,以确保设施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贷款金额上限为机构合同金额的2%或2,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10304

Explanation

当机构获得用于托儿或学前服务的贷款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偿还。州政府可以不要求直接偿还,而是根据翻新或维修的折旧价值来减少该机构的合同金额。如果该机构停止提供受补贴的服务,贷款必须立即偿还;或者在10年后偿还,以先到者为准。

这些贷款偿还或合同扣减的资金将进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其他托儿或学前机构的新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4(a) 根据第10303条规定发放的贷款,其偿还应在贷款拨付给签约机构后一年内开始。签约机构无需直接支付,本部门应每年至少按翻新或维修的正常折旧津贴水平(按直线折旧法计算)扣减该机构的托儿或学前服务合同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4(b) 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如果签约机构停止根据本章规定获得补贴的儿童服务运营,或者本部门未能续签该机构的合同,或者自拨付之日起已满10年,则贷款的全部余额应立即偿还给本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4(c) 本部门应将所有源自签约机构支付的贷款,或本部门代替支付在机构合同中进行的扣减的收入,存入循环贷款基金,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拨付给其他签约机构用于资本支出项目。

Section § 10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州政府为翻新和维修提供资金,它对这些改进工程拥有法律追索权或担保权益,直到资金条件得到满足。简单来说,州政府对这些改进工程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抵押。

Section § 10305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两个基金,以支持托儿和学前教育设施: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这些基金以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的形式提供财政支持,帮助购买、开发、改善或扩建持牌托儿和学前教育设施。

贷款担保基金用于支持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机构等各类组织的贷款,最高可担保贷款的80%,但不对超出基金可用资金的违约负责。借款人必须将这些贷款用于特定的改善,例如提升健康和安全标准,或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无障碍设施。如果一个项目停止运营或停止偿还贷款,此担保将在120天后失效。

直接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最高可覆盖设施项目总投资的75%,如果设施同时有贷款担保,则上限会降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利率较低。受助人需要按照部门规定将资金用于必要的改善,并同意在贷款期限内提供托儿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a) 就本节而言,“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b) 根据年度预算案的拨款情况,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州社会服务部可将为托儿和学前设施改善而拨付的州资金以及未来出售免税托儿和发展及学前设施债券所得收益转入这些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包括从基金发放的贷款利息或向基金偿还的贷款,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分别用于执行本节和第10305.5条的宗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因这些基金的资金投资或存款而产生的任何贷款偿还或利息应存入相应的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自第16300条起)的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1) 存入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的款项应用于担保私营部门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公司以及地方公共机构提供的贷款,用于购买、开发、建设、扩建或改善持牌托儿和发展及学前设施,并用于管理这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应由该部门或由该部门批准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根据该部门确立的优先事项(如第10305.5条所述)提供。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不承诺用于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并且州不对超出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存款金额的贷款违约负责。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 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超过基金担保的私营部门贷款本金和利息金额的80%,且仅应用于担保私营部门贷款,用于购买、开发、建设、扩建或改善第10305.5条所述的设施以及相关设备和固定装置,但不得主要用于现有贷款的再融资或用于营运资金、用品或库存。改善贷款担保应限于经部门确定为以下任何目的所必需的改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A) 获得、维持、续期、扩充或修订托儿执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B) 进行必要的健康和安全改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C) 进行抗震改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D) 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设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2)(E) 扩充或保留现有托儿和学前教育业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3) 未偿贷款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中金额的四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4) 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担保期限应为贷款期限或20年,以较短者为准。担保贷款的抵押品可包括信托契约、营利性借款人股东和合伙人的个人担保,或任何其他合理可用的抵押品。这些留置权可从属于其他留置权。违约条款和其他条款应合理,并旨在确保借款人及时全额偿还担保贷款。经部门批准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可向申请人和借款人收取合理的贷款担保费和点数,具体如部门通过的法规所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d)(5) 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担保仅在申请人同意在设施中提供托儿或学前教育服务,期限为20年或担保贷款期限(以较短者为准)的情况下才可获得批准。

Section § 10305.5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管理贷款和贷款担保,以支持托儿和发展设施。这包括用于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该部门可以与其他机构或私人实体合作开展这项工作。各类组织,如非营利组织和地方公共机构,都可以申请这些贷款来开发或改善托儿设施。但是,贷款不能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该计划优先考虑高需求地区,例如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并考虑年龄和特定计划的需求。该部门会与其他州部门协商以确定这些优先事项。此外,部门获准制定紧急法规,以高效实施这些贷款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a) 就本节而言,“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b) 部门应管理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部门可以直接管理这些基金,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州机构的机构间协议、通过与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合同,或通过上述任何组合来管理。如果部门认定某个公共或私人实体有能力提供托儿和发展或学前设施贷款或贷款担保,部门可以将其审查和批准这些贷款或担保的权力委托给该公共或私人实体。部门获授权签订机构间协议,通过利用根据《公司法》第3编第5部第1章(自第14000节起)设立的小企业金融发展公司的服务,以实现本节和第10305节的目的。为此,部门获授权将资金从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转移到根据《政府法典》第15327节设立的加州经济发展赠款和贷款基金,并将资金从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转移到根据《公司法》第14030节设立的小企业扩张基金。这些资金应存入特此在各自基金中设立的托儿直接贷款基金账户和托儿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尽管《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6.7部第1章(自第15310节起)和《公司法》第3编第5部第1章(自第14000节起)中有任何相反规定,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应遵守本节和第10305节的要求进行管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c) 贷款担保计划和直接贷款计划的合格申请人应包括但不限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公司,以及负责签订合同或提供持牌托儿和发展服务、学前服务或两者兼有的地方公共机构。合格设施应包括持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托儿和发展设施、学前设施,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65节所述的持牌大型家庭托儿所,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4节所述的持牌小型家庭托儿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d) 家庭托儿所的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不得用于购买房屋或任何不动产。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 州社会服务部应就部门资助申请时应考虑的项目优先事项提供意见。这些优先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1) 基于州内不同地区对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供应建设工作的需求程度的地理优先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1)(A) 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义务中不少于30%应惠及位于农村地区的提供者,如分段(B)所定义。如果来自农村提供者的合格申请数量不足以满足此要求,为农村提供者保留的过剩额度可根据部门的政策和程序提供给其他合格申请。剩余的70%资金应可用于农村或城市地区以及根据本分节确定的其他优先事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1)(B) 就分节(a)而言,农村社区定义为每平方英里居民少于400人的任何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2) 基于对针对不同年龄组儿童的托儿和发展或学前教育供应建设工作的需求程度的年龄优先事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3) 收入优先事项应包括正在过渡到工作或其他低收入家庭。就本节而言,“低收入”应与第10271.5节所规定的“符合收入条件”具有相同含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e)(4) 项目优先事项,基于特定类型提供者(包括那些签约管理由州社会服务部或州教育部管理的州和联邦资助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项目、因班级规模缩小或其他州或地方举措而失去教室的提供者,或需要扩建以满足针对根据第3部分第3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或任何后续项目的儿童保育或学前教育倡议需求的提供者)的设施需求程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f) 项目优先事项应反映来自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领域不同部门的代表、金融机构、地方规划委员会、儿童发展项目咨询委员会以及州社会服务部的意见,旨在识别那些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比例较高,且需要儿童保育或学前教育以满足工作要求的社区,或任何后续项目。作为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408条要求提交的年度立法机关报告的一部分,该部门应在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后,评估并报告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的绩效、有效性和财政状况。报告应包括违约数量、违约设施类型以及对(e)款第(1)项中规定的农村地区预留资金充足性的审查信息。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g) 该部门应制定法规并建立优先事项、表格、政策和 程序,用于实施和管理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并根据州社会服务部提供的优先事项,提供本条授权的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在可行范围内,该部门应使用申请费和积分来弥补其行政成本。该部门可酌情从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和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任何特定财政年度的合理行政成本。除非年度预算案中为行政成本拨款超过以下限额,否则行政支出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案中拨给每个基金金额的3%。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h)(1) 该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高效有效地实施本款所述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h)(1)(A) 从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向地方小微企业贷款基金和其他贷款机构提供贷款,这些机构可以以适当的金额转贷资金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4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家庭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65条所述的大型家庭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持牌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以及服务最多35名儿童的学前教育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h)(1)(B) 授权地方小微企业贷款基金和其他贷款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4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家庭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7.465条所述的大型家庭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持牌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以及服务最多35名儿童的学前教育设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h)(2) 尽管本条或第10305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本款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 或高于五万美元 ($50,000),且不受第10305条(e)款第(2)项中包含的75%投资限制的约束。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5.5(i) 部门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为本条目的制定紧急法规。就《行政程序法》(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而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的规定,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除非部门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所有规定(如《政府法典》第11346.1条(e)款所要求),否则不得生效超过180天。

Section § 103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三个特定的托儿贷款基金已停止运作,这些基金的任何剩余资金将转回加州的普通基金。尽管这些基金已停止运作,但任何现有贷款和贷款偿还义务仍然有效。对于这些基金担保的违约贷款所产生的任何索赔,州仍有责任支付。如果由这些基金担保的任何贷款发生违约,州将向贷款人支付款项。此外,任何与这些贷款相关的成本追偿行动仍将按需处理。

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以及小企业拓展基金中的托儿贷款担保基金账户均予废止。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以及小企业拓展基金中的托儿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中所有剩余资金应归入普通基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将所有后续贷款偿还款存入司库,计入普通基金。托儿和发展设施贷款担保基金、托儿和发展设施直接贷款基金以及小企业拓展基金中的托儿贷款担保基金账户的废止,不终止以下任何权利、义务或权力,或执行这些权利、义务或权力所需的任何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6(a) 应向该部门或相关金融公司偿还的到期贷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6(b) 州支付因已担保的未偿贷款违约而产生的索赔的义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6(c) 向贷款人支付任何由这些资金担保的未偿担保贷款违约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6(d) 任何成本追偿行动的解决。

Section § 10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州拨款委员会管理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可移动设施。委员会可以决定谁可以租赁这些设施,制定规则和程序,并在需要的地方建造或维护这些设施。机构每年只需支付一美元的租金即可租赁这些设施,但必须承担所有维护费用。承租人还必须为设施投保,并且只能将其用于儿童保育或学前教育目的。在租赁之前,机构必须证明其所在区域没有其他可行的设施。如果承租人不再需要这些设施,委员会可以重新分配它们;任何租赁或出售所得的收益将用于资助更多的可移动设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a) 在本节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a)(1) “委员会”指州拨款委员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a)(2) “承租人”指委员会根据本节规定向其租赁可移动设施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承包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 委员会在部门的建议下,可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1) 制定其认为最能服务本节目的的任何资格,以确定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承包机构根据本节租赁可移动设施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2) 制定其认为必要的与本节管理相关的任何程序和政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3) 采纳其认为必要的、要求相关程序、表格和信息的本节管理规则和条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4) 建造、提供家具、配备设备,或以其他方式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工作,以将可移动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及学前教育设施安置在需要的地方。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b)(5) 拥有、维护并向符合条件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及学前教育承包机构租赁可移动教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c) 委员会应向符合条件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及学前教育承包机构租赁可移动设施,并每年收取一美元 ($1) 的租金。委员会应要求承租人承担所有必要的维护、修理、更新和更换工作,以确保项目始终保持良好维修状态、正常运行和良好条件。为此目的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d) 委员会应要求承租人自费为州的利益投保,对任何属于州财产的租赁可移动设施,针对任何风险(包括因使用该设施而产生的责任)进行投保,投保金额应为委员会认为保护州利益所必需的金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e) 委员会有权制定规则,确定向最能惠及需要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项目的儿童的承包机构获取和租赁设施的优先顺序。委员会应要求每个承租人证明可移动设施仅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项目的运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f) 除非承包机构向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承包机构在地理服务区域内没有其他经济上或以其他方式可行的可供租赁、租借或购买的设施,否则不得向其提供可移动设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g) 委员会应为其使用准备可移动设施的性能规格,并准备可向多个负责任的投标人征集的施工投标。委员会应不时向最低的负责任的竞标者征集投标并授予合同,用于建造或购买已获批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承包机构的可移动设施。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h) 如果委员会在任何时候确定承租人对根据本章提供给承租人的特定可移动设施的需求已不复存在,委员会可收回这些可移动设施,并可将其租赁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包机构;或者,如果不再需要这些可移动设施,委员会可按照其认为最符合州利益的方式将其处置给公共或私人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i) 根据本节从可移动设施的租赁或其他处置中获得的任何收入,将持续拨付给委员会,用于本节目的,以资助为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项目购买其他可移动设施。

Section § 103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学区决定停止其儿童发展或学前教育服务合同时,为这些目的用地方税款建造的设施,必须提供给赢得合同以继续提供服务的人。此外,使用这些设施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类似设施的通常租金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5(a) 如果学区选择终止其儿童发展或学前教育服务合同,则学区拥有并根据地方税收超额征收规定为儿童发展或学前教育目的建造的设施,应提供给其投标被接受以继续提供服务的当地承包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7.5(b) 此类设施的租金不得超过此类设施的现行租金费率。

Section § 10308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该基金为改善现有建筑或购买新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提供贷款。地方教育机构和签约机构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扩建或更换设施,通过租赁费或贷款偿还在最长10年内偿还。全额偿还后,所有权将转移给该机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都会自动拨付给部门用于这些目的,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每年都会提交一份关于资金申请、机构使用情况和财务预测的报告。参与加州学龄家庭教育计划的机构可以获得该基金。请注意,此条款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a)(1)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为现有建筑物的翻新、维修或改进提供贷款资金,以使该建筑物适合获得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服务的许可,以及为购买新的可移动儿童保育或学前教育设施提供资金,以根据本章租赁给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或学前教育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和签约机构。部门可将为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拨款的州资金转入本基金,按规定分配给地方教育机构和签约机构,用于设施的购买、运输和安装,以进行更换和扩容。使用这些资金购买设施的地方教育机构和签约机构应被收取租赁费,租赁费应按这些设施的公平市场价值或足以在10年内摊销购买和搬迁成本的金额收取,以较低者为准。在全额偿还购买和搬迁成本后,所有权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转移至地方教育机构或签约机构。翻新或维修贷款应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偿还。部门应将所有来自租赁付款或翻新或维修贷款偿还的收入存入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a)(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包括来自租赁付款或贷款偿还的款项,均不考虑财政年度,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根据本章的支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a)(3) 2014年《预算案》中对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的增补应应用于现有地方教育机构设施的翻新或维修贷款,以确保这些设施符合适用的健康和安全标准,或用于购买新的可移动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以租赁给地方教育机构,目的是根据本章扩大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服务的可及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b) 在每个财政年度的8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收到的资金申请数量及其目的,从儿童保育设施周转基金获得资金的机构类型,这些设施所产生的增加容量,设施的使用方式描述,以及对已收取的租赁付款和贷款偿还以及可供未来使用的资金的预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c) 根据加州学龄家庭教育计划(《教育法典》第2卷第4分部第29部分第9章第7.1条(从第54740条开始))提供儿童保育服务的地方教育机构有资格根据本节申请并获得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d) 除《教育法典》原第8280条(b)款另有规定外,本节将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0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必须继续在儿童发展服务上投入至少与1970-71财政年度相同的金额。这笔钱只能用于儿童发展和学前教育项目。除非县决定设定限制,否则这些资金是无限制且灵活的。

各县应至少保持其在1970-71财政年度期间提供的儿童发展服务的支出水平。这些资金应专门用于儿童发展和学前教育项目,并应被视为非限制性资金,除非由拨款县限制。

Section § 1030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托儿和学前教育项目在帮助公共援助受助人获得或维持就业方面的重要性。它规定加州各县必须遵守某些资金要求,以确保这些项目的可及性。具体而言,在各县证明其托儿服务支出已维持在1970-71财政年度设定的水平之前,州政府不会向当地托儿服务提供者拨款。此外,县向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资金不应减少他们从州政府获得的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7(a) 立法机关认识到,托儿和学前教育项目为确保公共援助受助人能够接受并维持就业或与就业相关的培训做出了宝贵贡献。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应确保各县遵守第10308.5条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8.7(b) 部门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各县遵守第10308.5条:在部门收到该县的书面证明,确认该县提供的托儿服务支出水平已根据第10308.5条保持在1970-71财政年度的水平之前,不向该县内的当地托儿服务承包商发放资金。县向当地托儿或学前教育承包商提供的资金,不应不利地影响该机构根据第10280、10281.5和10282.5条从部门获得的报销。

Section § 10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公布他们用于分配儿童保育资金的方法和数据,包括任何县级数据。公众必须在资金分配后的90天内获取这些财务信息。目标是尽快分配资金。在确定资金分配方法之前,没有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

部门应公布所有儿童保育资金分配所使用的方法论和数据,包括(如使用此类数据)县级具体数据。部门应在分配后的90天内向公众提供该分配的会计信息。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快将资金分配到实地。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在发布提案请求之前就分配方法论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要求。

Section § 1030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负责分配额外资金,以扩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这些资金旨在确保全州儿童服务的平等获取。

部门必须使用特定的公式和地方委员会的优先事项来决定这些资金的分配地点,优先考虑服务不足的地区。该公式会考虑青少年怀孕率、失业率、家庭收入和公共援助水平等因素。

地方规划委员会将获得指导方针,利用这些因素来识别服务不足的地区和人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1(a) 部门应拨付用于基本拨款的追加款项,以扩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从而促进全州儿童发展服务的平等获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1(b) 部门应使用根据 (c) 款制定的公式以及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确定的优先事项(除非这些优先事项不符合州或联邦法律的要求),作为根据 (a) 款拨付追加款项的指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1(c) 部门应制定一个公式,用于优先拨付根据本节追加的款项。该公式应优先向服务不足的地区分配资金。该公式应使用第 10213.5 节中“服务不足地区”的定义,以及县或次县地区对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直接影响需求指标。就本节而言,“次县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学区、人口普查区或邮政编码区,这些区域被部门认为最适合接受追加款项的项目类型。直接影响需求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怀孕率、失业率、区域家庭收入,或接受公共援助、符合 Medi-Cal 资格或符合免费或减价学校餐资格的家庭数量或百分比,以及接受追加款项的项目类型所服务人口的任何独特特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1(d) 为促进服务的平等获取,部门应在根据第 10486 节 (d) 款为地方规划委员会制定的指南中,纳入关于识别县内服务不足地区和人口的指导。该指导应包括提及 (c) 款中描述的直接影响需求指标。

Section § 10309.3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全州范围内高质量的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严重不足。为了支持儿童的福祉和经济增长,他们旨在通过帮助社区、政府和私人组织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来鼓励其扩建。

此外,他们强调需要更容易地获取这些设施的资金,并建议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在此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该中介机构将通过分享融资最佳实践方面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支持区域中心和其他地方实体。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3(a) 全州范围内高质量的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严重短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3(b) 为了本州儿童和家庭的利益以及本州的经济增长,应通过协助社区以及相关政府和私人实体为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提供资金,以鼓励现有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的扩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3(c) 除了1999年《预算案》第6110-196-0001项第7(d)款所述的区域资源中心(其重点是发展本州服务不足地区的儿童保育能力)之外,还需要系统地获取设施建设资金,特别是利用有限的公共部门资金来撬动私人部门在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并通过作为设施融资方面培训、最佳实践和专业知识的集中储存库,来支持区域资源中心和其他与潜在提供者合作的地方实体。

Section § 103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聘请一个非营利组织作为金融中介,以增加用于翻新、扩建和建造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设施的资金。该非营利组织必须在金融、资本扩张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了解儿童保育需求。

该中介机构的任务包括从私人和公共来源获取资金,与公司和基金会建立伙伴关系,与金融机构制定融资计划,并与现有公共资金来源进行协调。它还涉及与协助潜在儿童保育提供者的地方实体合作。该法律仅在州预算中为此目的拨款时才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a) 部门应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由其担任金融中介机构。该非营利组织应拥有在融资和资本扩张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熟悉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领域,并有能力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以增加用于翻新、扩建和建造日托中心和家庭儿童保育所的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的融资可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 部门选定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开展旨在增加私人和公共部门可用于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融资的资金的活动。这些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1) 向基金会和公司募集资本赠款和项目相关投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2) 与基金会和公司建立伙伴关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3) 与传统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承诺、联动存款和其他融资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4) 协调私人资本来源与现有公共部门的儿童日托和学前教育设施融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b)(5) 协调融资工作与1999年预算法案第6110-196-0001项第7(d)款所述区域资源中心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及其他与潜在提供者合作的地方实体。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5(c) 本节仅在年度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款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103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加州合格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工作者的留任率,尤其是在洛杉矶县。立法机关希望确保这些员工能够留下来,为接受州政府资助的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为此目的的资金将根据地方儿童保育中心获得州政府资助的程度分配给地方委员会。部分资金也可用于服务主要接受资助儿童的持牌项目,例如家庭儿童保育机构,尤其是在洛杉矶。

地方委员会必须制定符合州政府指导方针的支出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拥有经批准计划的县可以将其部分资金用于行政费用。部门必须每年报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a) 立法机关认识到提供优质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服务的重要性。因此,立法机关旨在协助各县提高为接受州政府资助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服务的儿童直接提供服务的合格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员工的留任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b) 立法机关在2009-10年度常会期间修订本节,其进一步意图是解决洛杉矶县的独特挑战,在该县,估计有60,000名低收入儿童在非州政府资助的儿童保育机构中接受资助的儿童保育服务,另有50,000名符合条件的儿童正在等待资助服务。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2000年预算法(2000年法规第52章)第2.00节第6110-196-0001项第 (b) 款第 (11) 段为本节目的拨款,以及该项第7条第 (i) 款所述的资金,以及为本节目的拨款的任何其他资金,应根据该县收到的州政府资助的、以中心为基础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资金的百分比分配给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并应用于解决州政府资助的儿童保育中心和学前教育机构中合格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员工的留任问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2) 在第 (1) 款所指的资金中,根据第 (A) 至 (C) 项(含)规定符合条件的资金,也可用于解决在根据本章为大多数接受资助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服务的儿童提供服务的持牌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596.78节所定义的家庭儿童保育机构)中工作的合格人员的留任问题。为符合本款规定的使用条件,资金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2)(A) 资金分配用于洛杉矶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2)(B) 资金在年度预算法中拨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c)(2)(C) 在解决州政府资助的儿童保育中心和家庭儿童保育机构教育网络中合格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员工的留任问题后,资金仍有结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d) 部门应制定指导方针,供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在制定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的县级支出计划时使用。这些指导方针应与部门对资助的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劳动力当前需求的评估保持一致,并须经财政部批准。根据这些指导方针制定的任何县级计划,在向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分配资金之前,须经部门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e) 为本节目的提供给县的资金,应按照根据 (d) 款批准的计划使用。拥有经批准计划的县,可保留根据本节获得的县总拨款的最多1%用于报销与规划过程相关的行政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09.7(f) 部门应在每年4月1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财政部和州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县划分的资金分配摘要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