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拨款用于建设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这包括为缺乏合适儿童保育选择的地区购买可移动建筑,以及翻新现有设施以符合健康、安全和许可标准。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拨款用于资本支出,以提供根据本部分提供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0(a) 用于州购买可移动设施,以租赁给在没有可用的经济实用或可行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的地区中符合条件的签约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0(b) 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的翻新和维修,以符合州和地方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以及许可要求,而不无故增加设施的价值。

Section § 10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获得贷款,用于翻新和维修其设施或租赁可移动设施,但不包括延时日托服务。

符合条件的包括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私人非营利项目,以及由公共实体运营的项目。

贷款接受者必须确保其设施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安全规定。他们还必须在整个贷款期内将设施用于儿童保育目的,贷款期根据贷款金额而异:三万美元($30,000)及以下的贷款至少三年,较大金额的贷款则更长,最高可达五万美元($50,000)。

利息按特定利率收取,如果设施在贷款期结束前停止用于儿童保育,则必须偿还全部贷款,除非获得豁免。如果设施在整个贷款期内都用于指定目的,则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将被豁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a) 以下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提供延时日托服务的项目除外,均有资格获得用于项目设施翻新和维修的贷款,或租赁用于项目的可移动设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a)(1) 根据第10268.5条目前或即将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私人非营利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a)(2) 由公共实体运营或在公共实体拥有的设施中运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b) 根据本条获得贷款的受款人应证明,翻新后的设施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和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规定的适用于儿童保育设施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c) 根据本条获得贷款的受款人应向董事会保证,翻新后的设施在整个贷款期内将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目的,贷款期由董事会确定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c)(1) 对于等于或少于三万美元($30,000)的贷款,不少于三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c)(2) 对于超过三万美元($30,000)的贷款,贷款期应每增加一万美元($10,000)或其一部分而增加一年,最高可达五万美元($50,0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d) 贷款本金的利息应按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利率收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e) 如果受款人在贷款期届满之前停止将翻新后的设施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目的,董事会应收取贷款的全部未偿余额,加上利息,尽管最初根据(c)款设定的贷款期,除非董事会认为此时豁免偿还适当。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1(f) 如果翻新后的设施在整个贷款期内持续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目的,董事会应在贷款期结束时豁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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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儿童保育基本建设基金旨在支持加州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该基金的资金由州拨款委员会管理,可以年复一年地使用,不受州预算日历的限制。该基金还接收来自其他儿童保育设施基金的资金,并用于新建场地或维护现有场地等项目。

州拨款委员会发布租赁可移动儿童保育设施的规定,这些设施有时也可用于其他活动,只要不影响其主要的儿童保育目的。希望租赁这些设施的机构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它们每年支付象征性的一美元租金,但必须负责所有维护和修理工作。

委员会还要求这些机构为设施投保,并确保其他安全措施以保护州的利益。只有在该地区没有其他合理的租赁、租借或购买选择时,才会提供设施。委员会通过竞争性招标管理这些设施的建造合同,并且如果设施不再需要或未充分利用,可以重新分配或出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a)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州儿童保育基本建设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州儿童保育基本建设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包括从任何来源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应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款,用于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支出。该基金应由州拨款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授权根据第10307条或本章规定,将基金中的任何款项用于基本建设工程。根据第8477条规定为提供延长日托设施而预留的州儿童保育设施基金中的资金,应在本节修正案于1997-98常会生效之日转入州儿童保育基本建设基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b) 本部门应制定资格条件,以确定儿童保育和发展机构(包括提供学前和延长日托服务的机构)根据本节租赁可移动设施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c) 尽管可移动设施的主要用途应是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包括学前和延长日托项目,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这些设施也可用于其他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c)(1) 设施的其他用途不侵犯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包括学前或延长日托项目)的可及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c)(2) 本部门授权的其他用途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包括学前或延长日托项目)兼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d) 州拨款委员会在部门的建议下,可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d)(1) 制定其认为与本节管理相关的任何程序和政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d)(2) 采纳其认为与本节管理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要求其认为必要的程序、表格和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d)(3) 建造、提供家具、配备设备,或以其他方式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工作,以便在需要的地方设置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学前和延长日托服务)的可移动设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e) 委员会应将可移动设施租赁给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学前或延长日托服务)的合格机构,并每年收取一美元($1)的租金。委员会应要求承租人承担所有必要的维护、修理、更新和更换工作,以确保项目始终保持良好维修、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为此目的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除本章报销的初始安装费用外,委员会和州均不承担任何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且该机构应提供充分保障以保护州在此方面的利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f) 委员会应要求承租人自费为州的利益投保,对任何属于州财产的租赁可移动设施,针对任何风险(包括因使用该设施而产生的责任)进行投保,投保金额应是委员会认为保护州利益所必需的。除本章报销的初始安装费用外,委员会和州均不承担任何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且该机构应提供充分保障以保护州在此方面的利益。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g) 除非机构向委员会提供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该机构在地理服务区域内没有其他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可行的可供租赁、租借或购买的设施,否则不得向该机构提供可移动设施。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2(h) 委员会应为其使用准备可移动设施的性能规格,并准备可向多个负责任的投标人征集的建造投标书。委员会应不时向最低的负责任的竞标者征集投标并授予合同,用于建造或购买已获批准租赁给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学前或延长日托服务)的合格机构的可移动设施。

Section § 1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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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分配资金。州拨款委员会制定了资助资本项目和公用事业安装的规则。该部门决定哪些儿童保育机构可以申请这些资金。

这些资金的优先权首先给予面临紧急情况的项目,其次是儿童保育服务的扩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3(a) 州拨款委员会应为本章之目的,制定关于资本支出资金分配以及初始公用事业安装费用报销的规章。该部门应制定资格,以确定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和延时日托服务)的机构申请这些资金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0307条和本章管理的资金中,资本支出拨款或可移动设施的资金优先顺序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3(b)(1) 遭遇由该部门和州拨款委员会界定的紧急情况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3(b)(2) 儿童保育服务的扩展。

Section § 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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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每年使用不超过40万美元或总可用资金的4%(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来支付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设立新的行政职位,以支持本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活动。

Section § 1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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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将特定资金的最多5%用于向私立非宗教性儿童保育项目提供贷款,以进行设施翻新和维修。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则来确定哪些中心有资格获得这些贷款。委员会可以制定必要的程序、政策和规章制度。贷款接受方必须确保其翻新后的设施符合现有的儿童保育法律,并证明他们有能力偿还贷款。他们还必须承诺在根据贷款金额确定的期限内将设施用于儿童保育。三万美元或以下的贷款要求使用三年;更大的贷款则每增加一万美元,使用期限增加一年。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利息与州政府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相同。如果设施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停止作为儿童保育中心运营,则必须立即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a) 州拨款委员会可将本章目的的任何拨款的最多5%用于向未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私立非宗教性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提供贷款,以根据本条规定对现有项目设施进行翻新和维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b) 该部门应制定资格条件,以确定儿童保育机构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贷款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c) 委员会可在该部门的任何必要协助下,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c)(1) 制定其认为与本条执行相关的必要程序和政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c)(2) 采纳其认为必要的、要求程序、表格和信息的本条执行规章制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d)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贷款的接受方应履行以下所有义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d)(1) 证明翻新后的设施应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和第3.5章(自第1596.90条起)规定的适用于儿童保育设施的所有法律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d)(2) 向委员会证明其将有充足的收入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维持儿童保育设施的运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e)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贷款的接受方应向委员会保证,翻新后的设施应在以下期限内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e)(1) 对于等于或少于三万美元($30,000)的贷款,自贷款期开始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e)(2) 对于超过三万美元($30,000)的贷款,固定期限应每增加一万美元($10,000)或其一部分而增加一年,最长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f) 委员会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接受方的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接受方承诺将翻新设施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目的的时长,为每个接受方设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g) 贷款本金利息应按等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利率收取。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75(h) 如果接受方在根据(e)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停止将翻新设施用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目的,则委员会应收回贷款的全部未偿余额,加上利息,尽管根据(f)款最初设定的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