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幼儿保育和发展设施基本建设投资
Section § 10470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拨款用于建设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这包括为缺乏合适儿童保育选择的地区购买可移动建筑,以及翻新现有设施以符合健康、安全和许可标准。
Section § 1047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获得贷款,用于翻新和维修其设施或租赁可移动设施,但不包括延时日托服务。
符合条件的包括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私人非营利项目,以及由公共实体运营的项目。
贷款接受者必须确保其设施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安全规定。他们还必须在整个贷款期内将设施用于儿童保育目的,贷款期根据贷款金额而异:三万美元($30,000)及以下的贷款至少三年,较大金额的贷款则更长,最高可达五万美元($50,000)。
利息按特定利率收取,如果设施在贷款期结束前停止用于儿童保育,则必须偿还全部贷款,除非获得豁免。如果设施在整个贷款期内都用于指定目的,则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将被豁免。
Section § 10472
州儿童保育基本建设基金旨在支持加州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该基金的资金由州拨款委员会管理,可以年复一年地使用,不受州预算日历的限制。该基金还接收来自其他儿童保育设施基金的资金,并用于新建场地或维护现有场地等项目。
州拨款委员会发布租赁可移动儿童保育设施的规定,这些设施有时也可用于其他活动,只要不影响其主要的儿童保育目的。希望租赁这些设施的机构必须符合特定资格,它们每年支付象征性的一美元租金,但必须负责所有维护和修理工作。
委员会还要求这些机构为设施投保,并确保其他安全措施以保护州的利益。只有在该地区没有其他合理的租赁、租借或购买选择时,才会提供设施。委员会通过竞争性招标管理这些设施的建造合同,并且如果设施不再需要或未充分利用,可以重新分配或出售。
Section § 1047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为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分配资金。州拨款委员会制定了资助资本项目和公用事业安装的规则。该部门决定哪些儿童保育机构可以申请这些资金。
这些资金的优先权首先给予面临紧急情况的项目,其次是儿童保育服务的扩展。
Section § 10474
Section § 10475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将特定资金的最多5%用于向私立非宗教性儿童保育项目提供贷款,以进行设施翻新和维修。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则来确定哪些中心有资格获得这些贷款。委员会可以制定必要的程序、政策和规章制度。贷款接受方必须确保其翻新后的设施符合现有的儿童保育法律,并证明他们有能力偿还贷款。他们还必须承诺在根据贷款金额确定的期限内将设施用于儿童保育。三万美元或以下的贷款要求使用三年;更大的贷款则每增加一万美元,使用期限增加一年。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利息与州政府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率相同。如果设施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停止作为儿童保育中心运营,则必须立即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