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基础设施拨款计划”,旨在为五岁以下儿童扩建和改善托儿所和学前教育设施。该计划提供竞争性拨款,用于建设新设施或升级现有设施。这些拨款面向非地方学校的托儿服务提供者,且需符合服务低收入社区或有特殊需求儿童等标准。资金可用于建设、翻新、维修,以及解决健康安全需求,包括适应COVID-19疫情的改造。该计划还包括向申请人提供技术援助的规定,并要求拨款接受者报告计划数据以供评估。这些拨款不得取代现有公共资金,并且只有在立法机关为该计划拨款后才能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a) 部门应管理儿童保育和发展基础设施拨款计划,通过提供资源以建设新设施或改造、翻新、维修或扩建现有设施,从而扩大五岁以下儿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机会,具体按照本节规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 部门应以竞争性方式向以下任一机构授予基础设施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 非地方教育机构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 根据第3章(自第10225条起)通过替代支付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i) 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ii) 根据《教育法典》第1篇第1部第6章第2节第2条(自第8207条起)通过加州州立学前教育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v) 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通过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 根据第8章(自第10250条起)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 根据第9章(自第10260条起)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i) 根据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通过CalWORKs第1阶段、第2阶段或第3阶段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ii) 根据第11461.6条通过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 非地方教育机构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且符合以下两项或多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 根据申请人服务区域内获得州和联邦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中的儿童数量与符合条件的儿童数量之比,证明其对扩大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的需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i) 位于低收入社区,衡量标准是符合州或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补贴条件的儿童比例。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ii) 计划使用拨款资金为符合州或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补贴条件的儿童提供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v) 在融合环境中为从出生到五岁(含)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服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v) 希望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 部门应为以下任何目的授予基础设施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A) 建设新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增加服务能力或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B)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增加服务能力或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或使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更能抵御未来的自然灾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C)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设施,以用作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D)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解决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需求以及其他健康安全或执照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c) 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授予拨款。部门应向公众发布指导意见,阐明拨款授予标准和申请流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 部门应优先向以下两类申请人提供拨款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1) 根据申请人服务区域内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中的儿童数量与符合条件的儿童数量之比,证明其对扩大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的需求的申请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2) 正在为 (b) 款 (1) 项 (A) 分项所述项目中的受资助儿童提供服务,且不符合获得联邦资金用于这些目的的资格的申请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 基础设施拨款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1) 一次性基础设施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设计设施翻新、为符合许可要求进行的改造、设计、工程、测试、检查、图纸审核、施工管理、场地购置和开发、与新旧场地有害物质清除相关的评估和响应行动成本、拆除、施工、园林绿化,或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2) 设施维护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为解决与COVID-19疫情相关问题而进行的维护和小型翻新,例如为保持社交距离而进行的非结构性改动,为符合许可要求或健康安全标准而进行的设施小型改造和升级,或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成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f) 部门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每个受助人的适当拨款金额,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区域成本、使用通用设计以提供包容性环境、满足许可要求或健康安全标准的需要,以及将要服务的受资助儿童的比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g) 部门应制定与接受根据本节授予的基础设施拨款资金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h) 拨款项目应在授予拨款前向潜在申请人提供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支持和财务专业知识,包括协调多方资金来源的援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i) 基础设施拨款接受者应承诺按照部门规定向部门提供项目数据,并应参与整体项目评估。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j) 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可为拨款管理、财政问责以及对受助人的技术援助和支持建立适当的方法、流程和结构,以确保州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部门可自行决定,从该项目拨款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与一个或多个社区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州金融实体或其他社区组织签订合同,以实现这些目的。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k) 就本节而言,“州或联邦宣布的灾难”是指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在受总统宣布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影响的县域内运营,根据联邦《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难救济和紧急援助法》(42 U.S.C. Sec. 5121 et seq.),或州长代表受影响地方政府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经《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章(第8550节起))授权的权力批准。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l) 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受助人应补充而非取代为这些目的支出的联邦、州和地方公共资金。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m) 尽管有 (g) 款以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节。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n) 本节仅在州议会为本计划拨款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10311

Explanation

由公立学校总监监督的早期学习和照护劳动力发展补助金计划,旨在通过补助金增加加州托儿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资金将授予那些提交计划以提高专业资质并与社区组织合作的地方伙伴关系。

每笔补助金的金额取决于区域需求、生活成本和低收入儿童数量等因素。补助金可涵盖教育费用、交通费、代课费、津贴和专业发展费用。地方团体可以与教育机构或培训项目合作。受助者必须提供数据用于项目评估,并向政府官员提交详细说明支出和成果的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a) 公立学校总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为此目的的拨款,依照本节规定,管理早期学习和照护劳动力发展补助金计划,以扩大全州合格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数量,并提高现有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教育资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b) 公立学校总监应根据年度预算案为此目的的拨款,向地方、区域或地方与区域相结合的质量改进伙伴关系授予和管理劳动力发展补助金,这些伙伴关系由公立学校总监界定,并与《教育法》第 8203.1 节所定义的《质量评级和改进系统》地方联盟保持一致,代表全州所有县。地方、区域或地方与区域相结合的质量改进伙伴关系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区域伙伴组成联盟。所有地方、区域或地方与区域相结合的质量改进伙伴关系应向州教育部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其将如何分配资金,并增加其所在县或区域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数量、资质和能力。该计划还应说明地方伙伴关系将如何与其成员、地方政府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相关伙伴开展合作,以提高其所在县或区域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教育程度,包括在中心、家庭托儿所和免执照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这些机构服务于大多数接受补贴的早期学习和照护服务或有资格获得补贴的早期学习和照护服务的儿童,依照本部分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c) 劳动力发展补助金的金额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c)(1) 每个县或区域对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经证明的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c)(2) 每个县或区域的生活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c)(3) 每个县或区域中,家庭收入达到州中位数收入 85% 的 13 岁以下儿童数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 劳动力发展补助金可用于与当前和未来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教育费用相关的开支,以推动这些专业人员在早期学习和照护职业阶梯上发展,并支持他们获得更高的教育水平或英语语言能力,以及早期儿童教育或儿童发展方面的专业发展,包括培养服务有特殊需求儿童和双语学习者的能力。资金的允许用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1) 学费、用品和其他相关教育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2) 因上课而产生的交通和托儿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3) 目前在受补贴的早期学习和照护机构工作的早期学习和照护专业人员的代课教师工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4) 津贴和专业发展费用,与该地区的“加州质量至上”专业发展系统保持一致,由公立学校总监确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5) 职业、课程和专业发展辅导、咨询和导航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d)(6) 由公立学校总监确定的其他教育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e) 根据本节获得资助的地方、区域或地方与区域相结合的质量改进伙伴关系,可以与地方或在线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高质量、可获得学分培训的地方机构,或将高等教育课程与专业人员在职培训相结合和嵌入的学徒计划合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f) 公立学校总监可预留不超过早期学习和照护劳动力发展补助金计划拨款总额的 1%,用于为受助者和潜在受助者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以制定和实施劳动力发展补助金提案。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1(g) 获得补助金的地方、区域或地方与区域相结合的质量改进伙伴关系应承诺向州教育部提供由公立学校总监指定的项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受助者信息、教育进展和就业状况,并参与整体项目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