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a) 部门应管理儿童保育和发展基础设施拨款计划,通过提供资源以建设新设施或改造、翻新、维修或扩建现有设施,从而扩大五岁以下儿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机会,具体按照本节规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 部门应以竞争性方式向以下任一机构授予基础设施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 非地方教育机构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 根据第3章(自第10225条起)通过替代支付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i) 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ii) 根据《教育法典》第1篇第1部第6章第2节第2条(自第8207条起)通过加州州立学前教育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iv) 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通过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 根据第8章(自第10250条起)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 根据第9章(自第10260条起)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i) 根据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通过CalWORKs第1阶段、第2阶段或第3阶段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A)(viii) 根据第11461.6条通过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中心或家庭托儿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 非地方教育机构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且符合以下两项或多项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 根据申请人服务区域内获得州和联邦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中的儿童数量与符合条件的儿童数量之比,证明其对扩大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的需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i) 位于低收入社区,衡量标准是符合州或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补贴条件的儿童比例。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ii) 计划使用拨款资金为符合州或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补贴条件的儿童提供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iv) 在融合环境中为从出生到五岁(含)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服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1)(B)(v) 希望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 部门应为以下任何目的授予基础设施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A) 建设新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增加服务能力或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B)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增加服务能力或恢复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损失的服务能力,或使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更能抵御未来的自然灾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C)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设施,以用作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b)(2)(D) 翻新、维修、现代化或改造现有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解决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需求以及其他健康安全或执照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c) 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授予拨款。部门应向公众发布指导意见,阐明拨款授予标准和申请流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 部门应优先向以下两类申请人提供拨款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1) 根据申请人服务区域内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中的儿童数量与符合条件的儿童数量之比,证明其对扩大补贴儿童保育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计划的需求的申请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d)(2) 正在为 (b) 款 (1) 项 (A) 分项所述项目中的受资助儿童提供服务,且不符合获得联邦资金用于这些目的的资格的申请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 基础设施拨款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1) 一次性基础设施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设计设施翻新、为符合许可要求进行的改造、设计、工程、测试、检查、图纸审核、施工管理、场地购置和开发、与新旧场地有害物质清除相关的评估和响应行动成本、拆除、施工、园林绿化,或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e)(2) 设施维护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为解决与COVID-19疫情相关问题而进行的维护和小型翻新,例如为保持社交距离而进行的非结构性改动,为符合许可要求或健康安全标准而进行的设施小型改造和升级,或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成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f) 部门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每个受助人的适当拨款金额,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区域成本、使用通用设计以提供包容性环境、满足许可要求或健康安全标准的需要,以及将要服务的受资助儿童的比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g) 部门应制定与接受根据本节授予的基础设施拨款资金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h) 拨款项目应在授予拨款前向潜在申请人提供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支持和财务专业知识,包括协调多方资金来源的援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i) 基础设施拨款接受者应承诺按照部门规定向部门提供项目数据,并应参与整体项目评估。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j) 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可为拨款管理、财政问责以及对受助人的技术援助和支持建立适当的方法、流程和结构,以确保州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部门可自行决定,从该项目拨款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与一个或多个社区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州金融实体或其他社区组织签订合同,以实现这些目的。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k) 就本节而言,“州或联邦宣布的灾难”是指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提供者在受总统宣布的紧急情况或重大灾难影响的县域内运营,根据联邦《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难救济和紧急援助法》(42 U.S.C. Sec. 5121 et seq.),或州长代表受影响地方政府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经《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章(第8550节起))授权的权力批准。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l) 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受助人应补充而非取代为这些目的支出的联邦、州和地方公共资金。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m) 尽管有 (g) 款以及《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节。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10.1(n) 本节仅在州议会为本计划拨款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