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a) 部门应与州教育部门协商,为根据本部分使用学前教育和儿童保育及发展服务的家庭,包括根据第10271条(b)款(1)项获得服务的家庭,制定收费标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新的收费标准应简单易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b) 家庭收费标准应保留每户家庭单一的固定月费。该标准应区分兼职照护和全职照护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c) 根据第10436条(e)款最近批准的家庭收费标准,家庭应根据收入、经认证的家庭对全职或兼职照护服务的需求以及入学情况,被评估为所有州补贴服务(包括由州教育部门管理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项目服务)支付单一的固定月费,且不应基于实际出勤情况。如果出勤情况与入学情况不符,除非根据家长要求评估照护需求发生变化,否则不应重新计算家庭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d) 家庭费用不应基于照护成本或补贴支付金额。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1) 部门应根据第10271.5条(c)款规定的方法,依据过去12个月内关于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最新人口普查数据,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设计新的家庭收费标准。部门应首先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提交给财政部门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2) 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下两项均适用: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2)(A)(1)项所述的修订费用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1%。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e)(2)(B) 调整后月家庭收入低于州家庭收入中位数75%的家庭,不应被收取或评估家庭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f)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42 U.S.C. Sec. 1381 et seq.)获得的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42 U.S.C. Sec. 1381 et seq.)和第三部分第三章(自第12000条起)获得的州补充项目福利的受益人的收入,不应计入用于确定家庭费用金额的总可计算收入。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g) 家庭费用应在首次入学时评估,并在更新认证或重新认证时重新评估。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h) 本条的实施应符合第10271条(h)款中规定的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i)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2021年法规第116章第263条,2021-22财政年度不应收取家庭费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j)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2022-23财政年度不应收取家庭费用。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k) 在2022-23财政年度期间,承包商应向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全额报销凭证或代金券的金额,不扣除家庭费用。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l)(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不应收取家庭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l)(2) 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承包商应向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全额报销凭证或代金券的金额,不扣除家庭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l)(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先前在2021年法规第116章第263条和第265条中拨款用于扩大儿童保育服务名额、提供家庭费用豁免以及报销豁免家庭费用的联邦资金,应在2023-24财政年度提供,其金额应等于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含)期间,为所有通过州社会服务部门根据第三章(自第10225条起)、第六章(自第10235条起)、第七章(自第10240条起)、第八章(自第10250条起)、第九章(自第10260条起)、第二十一章(自第10370条起)以及第11461.6条管理的计划,从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处获得补贴儿童保育服务的家庭延长家庭费用豁免的成本。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m)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产生但未收取的家庭费用,可以予以免除且不予收取。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90(n)(1) 获得儿童保育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家庭儿童保育之家教育网络的家庭儿童保育之家提供者,不应因家庭费用的豁免或减少而承担合同儿童保育空间或代金券报酬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