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1(a) 各县的县学校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批准,应有权以与学校或社区大学学区管理委员会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设立和维持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县学校总监任何单独征收和收取任何县、学校或其他地方税款以支持任何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的权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1(b) 县学校总监设立和维持任何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须经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双方事先批准,并根据其管辖下的一个或多个学区的申请进行。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学校总监设立和管理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他们需要获得县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部门的批准才能这样做。但是,他们不能独立地为这些项目征收或收取税款。此外,当学区申请设立项目时,任何项目也必须获得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的批准。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管理儿童发展设施,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首先,如果两个学区就条款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允许来自其他学区的儿童使用这些设施。其次,他们可以为儿童发展项目提供必要的建筑物、场地、设备和行政人员。最后,他们可以为这些服务制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现有法律或部门标准相冲突。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名为“儿童发展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将用于收取所有用于运营儿童发展服务的资金。
这些服务的开支将从该基金中支付,并设有会计系统来追踪资金来源。该法律还允许学区使用各种资金来源,例如区税、州对学校的拨款、费用以及联邦资金,来支持儿童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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