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30

Explanation
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在获得必要批准后,可以创建并运营儿童发展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负责监管此类项目的部门所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10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学校总监设立和管理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他们需要获得县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部门的批准才能这样做。但是,他们不能独立地为这些项目征收或收取税款。此外,当学区申请设立项目时,任何项目也必须获得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的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1(a) 各县的县学校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批准,应有权以与学校或社区大学学区管理委员会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设立和维持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但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县学校总监任何单独征收和收取任何县、学校或其他地方税款以支持任何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的权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1(b) 县学校总监设立和维持任何儿童发展项目和中心,须经县教育委员会和部门双方事先批准,并根据其管辖下的一个或多个学区的申请进行。

Section § 10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管理儿童发展设施,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首先,如果两个学区就条款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允许来自其他学区的儿童使用这些设施。其次,他们可以为儿童发展项目提供必要的建筑物、场地、设备和行政人员。最后,他们可以为这些服务制定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现有法律或部门标准相冲突。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可执行以下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2(a) 根据两个学区理事会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其维护的儿童发展设施中接纳居住在另一学区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2(b) 允许使用并提供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的维护,以及为本章目的使用现有行政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2(c) 制定管理其维护的儿童发展服务或设施的合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或部门为儿童发展服务制定的标准和 规章相冲突。

Section § 10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学校总监提供学前教育和儿童发展服务的员工,享有与同一机构内儿童中心雇员相同的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10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运营儿童发展设施的机构、学校、社区大学和县教育总监与就业发展部合作。他们可以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与工作激励计划的人员,在儿童发展设施中提供职业培训项目。其目标是帮助参与者为儿童发展领域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Section § 1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社区大学区、县教育总监或地方政府单位与市、县、公共机构、私人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可以提供财产、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员的使用,以支持本章的目标。地方管理机构和合作实体都有权签订此类协议。

Section § 10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学区或县教育总监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名为“儿童发展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将用于收取所有用于运营儿童发展服务的资金。

这些服务的开支将从该基金中支付,并设有会计系统来追踪资金来源。该法律还允许学区使用各种资金来源,例如区税、州对学校的拨款、费用以及联邦资金,来支持儿童发展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6(a) 任何学区的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应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名为“儿童发展基金”的基金,区或县根据本章规定为或通过运营儿童发展服务所收取的所有资金应存入该基金。维护和运营儿童发展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从该基金中支付,并进行会计核算以反映具体的资金来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36(b) 区从收取区税所得的资金,或从分配给区用于支持其学校的资金所得的资金,以及为支持儿童发展服务而拨付的州资金、费用和联邦资金,均可用于或与儿童发展服务相关的支出。

Section § 10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为儿童发展计划编制预算并维持这些计划。为了支持这些计划,地方政府可以在现有学区税之外,再征收一项额外税来为其提供资金。

任何负责儿童发展计划的学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在其预算中包含启动、运营和维护儿童发展计划所需的金额,且监事会应征收必要的学区税以筹集该金额。该税应是法律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学区税之外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