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儿童发展项目人员资格
Section § 10380
这项法律规定,儿童发展项目必须为课堂工作人员设立职业晋升阶梯,允许18岁以上的助理在完成更多幼儿教育课程后获得更高的薪资。鼓励机构为员工每完成六个学期学分就提供薪资增长。教师需要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的许可才能在这些项目中工作,主要负责儿童保育和发展。
要在这些机构任教,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小学教学证书或家政学证书,并具备12个幼儿教育学分或两年相关经验。
Section § 10380.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两个或更多地点运营儿童保育项目的机构,除非在特定条件下获得豁免,否则必须聘请一名具备特定资格的项目主任。该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监督多地点儿童保育的特殊许可;小学或家政学教学资格证书,并辅以儿童保育方面的特定课程或经验;或者豁免。对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已担任主任的人员,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0381
如果您在公共机构受雇于需要儿童中心教学或监督许可证的职位,您必须在开始工作后的95天内,将您当前的许可证提交给县教育总监。当您的许可证需要续期时,您也必须在续期日期后的95天内,将续期文件提交给县教育总监。
Section § 10381.5
本节概述了在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工作的教师和项目主任所需的资格。这些人必须持有相关的儿童保育许可证,或符合特定的教育和经验标准。
教师必须完成心理学或特殊教育等科目24个学期学分,通识教育16个学分,并具备一定的实地工作经验或持有特殊教育证书。
同样,项目主任必须持有特殊教育证书,或拥有相关的高级学位以及教育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课程学分。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人员,其资格可被认可。
Section § 10382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或私人机构的管理委员会雇用高中生或成年人从事非教学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有职业晋升阶梯。在被雇用之前,人们必须在过去一年内进行过健康检查。他们还需要提供两份个人身份证件,上面有清晰的指纹和个人描述。
Section § 10382.5
Section § 10383
Section § 10383.1
这项法律允许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助理教师许可证,持证人可以在监督下协助儿童的照护和学习。助理教师每天可以单独监督儿童最多120分钟。要获得资格,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儿童教育课程的六个学分,每年更新的教育计划,并获得儿童发展项目提供者的赞助。
监督教师必须持有更高级别的许可证。雇主必须将助理教师的教育计划存档。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可续期。一个地点最多一半的教室可以配备助理教师,每个教室只允许有一名助理教师。助理教师不享有与更高级别持证人相同的权利。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30日前生效,但在修订后的许可证系统实施一年后或2029年1月1日前失效。
Section § 10383.5
Section § 10384.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学院签发临时证书。这些证书使得学校可以在儿童发展雇员的正式许可证申请处理期间向他们支付薪资。申请临时证书的人必须宣誓,声明他们已经提交了许可证申请并支付了费用,并且他们认为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许可证。临时证书最长有效期为90个教学日,并且在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批准或拒绝许可证时失效。
Section § 10385
本节概述了在需要特定许可证的儿童发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雇佣规则。如果您的工作需要儿童发展许可证,或者您是该领域的医疗专业人员,您将被视为具有认证资格。儿童发展项目中的其他人员则被视为非认证雇员。
雇员可能因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在学年内的任何时候被解雇,解雇顺序根据服务时间从短到长确定,但永久雇员优先于试用期雇员。永久雇员享有39个月的复职期。
1959年9月18日之前的服务不计入成为永久雇员的资格。如果您在此日期之前已在儿童发展岗位上完成三年服务,则适用与此日期之后雇佣人员不同的解雇规则。这两类人员的解雇程序均受《教育法典》特定条款的约束。